- 相关推荐
图书管理办法
图书管理办法1
为进一步加强图书馆的网络信息安全工作,防止有害和不良信息(如计算机病毒、反动、淫秽和负面言论等)通过图书馆的计算机在网络上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图书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共图书馆是地方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地方百姓和机构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开展信息化服务和向社会提供信息化服务的重要基地。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高度重视网络信息安全工作,自觉提高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在使用网络信息服务工作中必须认真遵守国家和政府制定的关于网络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第二条根据图书馆的服务内容和岗位特点,全体馆员必须加强对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和信息化服务技术知识的学习,对本职工作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维护网络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三条图书馆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同时成立图书馆网络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图书馆馆长担任,统筹协调全盘工作;副组长由副馆长担任,具体负责分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信息审核;成员由信息技术部、读者服务部和采编部三个部主任组成,主要负责图书馆常规的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其中,对全馆工作人员网络安全相关知识和维护技能的指导与培训等具体工作的实施和管理,主要由信息技术部主任负责。
第四条图书馆所有办公区域及服务区域的计算机均应严格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所有计算机在联网过程中均需设置固定的IP地址,严禁发表不当言论、浏览非法网站和利用计算机做违反国家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活动,违者将由相关部门依法追查相关责任人或使用人的责任。
1、所有工作中使用的计算机均使用固定的IP地址绑定,即1个IP地址对应1台计算机,1台计算机只有1个用户账号和1名工作人员。
2、工作中每台计算机绑定的IP地址、计算机型号、使用人员等信息由信息技术部进行统一配置并登记造册,使用人员认真核对后签字。使用人员签字确认后对该计算机在使用过程中所发出的所有信息的安全及合法性负责。
3、若某1台计算机有2名(及以上)使用人,或岗位调整后使用人变动时,须由信息技术部登记造册,并指定1名使用人为该计算机的管理人,该管理人对本计算机所发出的'所有信息的安全和合法性负责。
4、电子阅览室的所有计算机均设置了固定的IP地址,任何用户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违者将严惩。
5、图书馆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网络平台管理人员应做好平台的管理与维护工作,禁止通过平台发布违法、违规和违纪的信息,通过平台发布信息必须按照图书馆发布信息的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如非黑客攻击或入侵时造成平台上有传播反动、淫秽、不当言论等信息时,将按有关规定追查网站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加强对网络平台信息发布的审核管理工作,发布内容由分管副馆长审核,各栏目信息由专人负责,杜绝发布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出现。
第六条禁止利用图书馆网络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包括不准攻击内部或外部的任何计算机和电子设备。
第七条全体馆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除图书馆专业管理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登录图书馆所有网络电子资源服务器和图书馆网络发布平台。
2、未经允许,不得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添加。
3、未经允许,不得对计算机信息资源网络服务器中存储的数据和安装的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添加。
4、未经授权,不得对图书馆图创服务器系统中的书目数据和读者服务数据、电子期刊数据和电子图书数据等存储数据进行删除、修改或添加。
5、不得泄露图创服务器系统中的读者个人信息及相关服务信息。
6、不得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活动。
7、不得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为维护图书馆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和计算机的正常运行,确保服务器和各个终端正常使用,使电子数字资源安全共享,为图书馆正常工作活动提供安全的网络环境,图书馆信息技术部必须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加强对图书馆的网络正常运行、电子设备正常运行状况进行监控和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1、负责馆内整体网络安全的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技术支持。
2、负责馆内数据资源的定期安全备份。
3、经常不定期浏览各多媒体平台,检查平台的安全性及完整性,防止出现网站被非法攻击、侵入和恶意篡改等。
4、当出现网络流行病毒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实时跟踪最新病毒防范信息及其查杀和应对方法,避免图书馆内部的计算机、服务器设备和数字资源系统受到破坏和损失。
5、不定期检查图书馆公共区域内用于向读者提供各类服务的计算机,防止公共区域内提供服务的计算机出现病毒感染等现象,当发现被感染病毒的计算机,应及时采取杀毒或隔离等防范措施。
第九条图书馆所有下属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全体馆员必须管理好自己的工作计算机,谨慎把个人工作计算机交给非本馆人员使用。
2、全体馆员在使用服务账号和密码的过程中,需严格保护好服务账号和密码,禁止将技术部授权使用的服务账号和密码泄露。
3、全体馆员在使用计算机过程中,若发现新的网络信息安全隐患和安全威胁,需及时向信息技术部或分管领导报告。
4、根据工作需要,各岗位人员必须做好本职岗位的数据安全和备份工作。
图书管理办法2
1、每个班级应该在每个学期初建立图书角。
2、图书角的图书由各班学生兑集组成。期末要返还学生。
3、图书角由每个班的语文老师统一管理。每班可根据情况设图书管理员,负责图书的日常借还等管理工作。
4、每个班级的图书应妥善保存,不能出现损坏等情况。每天放学后,应将图书放置办公室等安全的.地方,以防丢失。
5、为了规范管理,使各班图书不致出现混淆的情况,各班最好将自己班的图书进行统一编号。
编号方法为:
班级-序号。
如:一年级的第一本书是《格林童话》,这本书的编号为:1-01;二年级的第三本书是《十万个为什么》,可编号为:2-03等。
6、各班学生应充分利用图书角的资源,多读书、读好书,并记好读书笔记。
7、各班师生均有爱惜图书角的权利和义务。
图书管理办法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图书管理工作,有效促进公司图书资源分享,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公司培训经费所购买图书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图书”是指由公司采购,业务部门使用的文本、音频、视频等资源,所辖范围包括:图书,培训光盘等(不含报刊、杂志)。
第四条公司所有图书资源所有权均归公司,采购权归管理中心采购部,审批权、管理权归管理中心培训部,申请权、使用权在公司各中心、部室。
第五条公司图书应本着分享原则,在公司各部门之间推荐、传阅、共享,提高图书使用效率。
第二章 申购
第六条 申购书籍必须以部门为单位统一办理,不能以个人名义申购书籍。
第七条 各部门应在提交培训计划时,编制图书申购预算。次年,每月依照预算列出当月申购图书详情,以制式表单的形式在每月10日前报至培训部。
第八条 培训部接到各部门提报的.图书申购详情后,依据已购图书台账和职工教育经费预算进行审核,通过后及时发起黄马甲教育经费使用申请流程上报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第九条 采购部需依据审批后的教育经费使用汇总表和采购流程采购图书,图书采购完成后交库房办理入库,并将书籍采购详情报至培训部,在培训部签字确认后,通知各部门至库房办理图书出库事宜。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领取图书后应落实责任人妥善保管,不得涂写损坏书籍,方便他人日后阅读。
第十一条 培训部依据采购部提供的图书采购资料,应及时对图书进行造册登记,建立详细培训图书台账,每月1日公布。
第十二条 部门之间若借阅书籍,需经部门间自行协调并办理借阅登记,方便其他部门再次借阅使用。借书人为本单位在职人员,不得外借。
第十三条 培训部应每半年对公司图书进行盘查清点,以保障图书的使用和保管质量。
第十四条 各部门对其申请、使用的图书负有维护责任,盘点时若发现有损坏,涂抹等不良行为,提出警告,损坏情节严重(正常使用情况下的破旧损耗除外)或丢失者,照价赔偿。
图书管理办法4
1、借阅者需先登记后取书。凡在图书角借阅图书者,均由图书管理员填写“班级图书借阅登记册”,借书时要检查原书,如有污损、缺页等情况应及时说明,否则由借书人负责。
2、借阅时应排队取书,保持教室的安静,如有大声喧哗、插队、拥挤者,当天之内将禁止借书。
3、借阅者应爱护图书,妥善保管,如有损坏或丢失,借阅者需自己照价赔偿。
4、上课时不准看书,如有违反者两天内不准借书。
5、借出的书应在一周内归还;如没有看完可续借。
6、还书时,要在管理员处登记,并签字,不得随便放还,图书管理员要做好相关记录。归还时图书管理员应检查破损情况,即使处理赔书事宜。
7、借阅时间:每天上午第二节课后大课间和下午第三节课后。
8、严格服从图书管理员的管理,共建班级良好的读书氛围。
9、期末将评选“阅读之星”并给予奖励。
10、图书管理员要做好书刊的清点、整理、修补、装订和保管工作。
11、借阅时应有由本人亲自办理前签阅手续。学生每次只准借阅一本图书。
12、借阅者应爱护图书,严禁涂画、撕割,如有污损、撕割、涂画或丢失,要赔偿相同版本的图书或按原价赔偿。
13、放假前一周,由图书管理员清查一次借出的图书,把未归还图书人的.姓名及书名、单价抄送班主任处理。
14、学生休学、转学前必须归还清楚所借阅的图书。
图书管理办法5
为了满足广大职工对知识及精神文明的不断增长要求,管理好工会图书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图书馆管理
(一)图书馆管理人员要熟悉馆藏图书,保管好图书,要及时准确排列录入新书,不得出现重号,并熟悉图书分类方法,同版本书不得出现异号,如有差错要及时改正。
(二)每天需整理架上书及报纸、期刊,桌椅摆放要整齐,要保持图书馆阅览室干净卫生,桌椅清洁无灰尘。
(三)要为读者提供优质服务,积极辅导读者阅读,管好阅读室秩序,制止读者吵闹,保持安静,要求读者遵守规章制度。
(四)报纸期刊要及时上架,闭馆前须关灯、断电、关闭风扇、空调、门窗。
(五)馆内业务工作计算机是图书馆的业务工作设施,不得作为它用,图书资料要定期备份数据,以防信息丢失。
(六)图书馆是重点防火部门,禁止吸烟,禁止一切明火,禁止使用电炉、电烙铁等电器,严禁带入易燃易爆及其危险品。
图书管理人员需会使用防火器材,节假日前夕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不留安全隐患。
第二条读者须知
(七)室内禁止吸烟、吃东西,不准随地吐痰和扔纸屑。
(八)读者借阅图书在计算机上查阅图书信息应按操作规程操作,不得随意删除、卸载硬盘上的文件,违者罚款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请保持室内清洁安静,请勿大声喧哗,进入阅览室应关闭手机或将手机打到振动,请讲究文明,谢绝穿背心、拖鞋者进入阅览室。
(十)请爱护阅览室其他一切设施,书刊报纸及座椅应轻拿轻放。
(十一)阅览室的书刊不得随意携出室外,否则按窃书处理。
(十二)请爱护图书,严禁涂抹折损。
第三条借阅证的发放及管理
(十三)渭华集团所有职工均可凭本人工会会员证到图书馆阅览室办理图书借阅证,办理图书借阅证须缴纳押金50元。
(十四)图书借阅证应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代借或涂改,否则本馆有权收回。借阅证遗失后,应及时到馆说明情况,办理挂失手续,办理新证须缴纳一元新证工本费。如读者办理新证后,原证找回应立即将旧证交回本馆,补证费不退。如发现新旧证同时使用,一经发现罚款10元。
图书管理办法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满足公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设立的,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应用文献信息资源,服务于公众的公益性机构。
本办法所称文献信息资源,是指图书、期刊、报纸、视听资料、电子媒体等出版物及网络信息资源。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规划、建设、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所需经费;扶持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设立向社会开放的图书馆并参加各级公共图书馆网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公共图书馆事业。
财政、计划、规划、人事、价格、建设、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电、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省、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是本行政区域图书馆网络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服务、学术研究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向公共图书馆捐赠以及其他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公共图书馆建设与经费
第八条公共图书馆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设置。省、市、县(市、区)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乡镇、街道应当在文化站内设立图书室,有条件的也可单设公共图书馆。
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
市、县(市、区)设立公共图书馆,可以与有条件的高校、中学实行共建共享。
鼓励在社区、村设立向社会开放的图书馆(室)。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的要求和本地区人口状况、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公共图书馆建设的布局和规模,并优先安排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保证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的需要。
第十条各级公共图书馆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的要求,适应现代化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其具体建设标准,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文献资料购置费和设施、设备添置修缮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需要予以增加。
公共图书馆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图书馆建设。鼓励单位、个人向公共图书馆捐赠资金、设备、文献资料。
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共图书馆设施、设备和文献资料,不得改变公共图书馆的用途。
第三章公共图书馆服务与读者权益
第十四条公共图书馆读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免费进行文献检索;(二)凭借阅证免费借阅普通书刊;(三)获得有关文献资料和阅读方面的咨询服务;(四)参加各种读者活动;(五)向公共图书馆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六)依照有关规定获得其他服务。
第十五条公共图书馆读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爱护文献资料和公共设施、设备;(二)按规定日期归还所借阅文献资料,超过借阅期限的,按规定交纳滞还费;(三)遵守公共图书馆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一)省图书馆,杭州、宁波、温州市图书馆74小时以上,其他市图书馆64小时以上;(二)县(市、区)图书馆56小时以上;(三)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48小时以上;(四)少年儿童图书馆43小时以上。
公共图书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生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8小时以上。
公共图书馆的日常开放时间应当公告;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事先公告;因特殊情况确需闭馆的,应当报经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完备的书目数据库,逐步实现自动化、网络化检索和开架、网络化借阅,为读者利用文献资料创造良好、便利的条件。
第十八条公共图书馆应当为残疾人设置无障碍通道,并根据条件设置残疾人阅览室或者阅览专座。
第十九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开展文献展览、知识讲座和组织群众性读书等活动,向读者推荐优秀读物,指导读者阅读。
第二十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功能,采取多种服务方式提高文献信息资源利用率,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提供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当开展送图书下乡活动,为农村、农民提供科技文化服务。
公共图书馆为读者收集专题信息,编写参考资料,提供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借阅或者进行代查、代译、复印书刊资料等服务时,可以收取服务费。
服务费标准应当合理制定,并予以公示。服务费收入用于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禁止公开传播的文献资料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封存文献资料;但对珍本、善本以及不宜外借的文献资料,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限制使用。
第四章文献信息资源
第二十二条公共图书馆应当积极采用以计算机和网络为基础的自动化管理技术,有步骤地实现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的数字化,不断拓展虚拟馆藏资源。图书馆的数字化、网络化、自动化建设必须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地方文献资料的征集工作,建立地方文献资料呈缴制度。地方文献资料的呈缴范围: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和其他单位编撰、绘制、印刷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省图书馆是全省地方文献资料呈缴样本收藏单位,各市、县(市、区)图书馆是所在地地方文献资料呈缴样本收藏单位。
地方文献资料呈缴单位应当在地方文献资料出版、编印之日起30日(非合订本报纸在出版之日起7日)内向省图书馆及所在地市、县(市、区)图书馆送缴样本一册(件)。
第二十四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做好各种类型、各种载体文献资料的收藏工作,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或专题系列。
第二十五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文献资料管理制度,加强文献资料的保存和防护工作。
公共图书馆对新入馆的文献资料,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分编和整理,并在文献资料到馆之日起30日内投入使用。对严重破损或者失去利用价值的文献资料,应当报经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
第二十六条公共图书馆之间以及公共图书馆与其他系统图书馆之间应当加强联系,在文献资料采编、利用和开发等方面进行协作,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第五章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公共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省、市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县(市、区)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公共图书馆应当配备与图书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省、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的专业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专业知识;乡镇、街道图书馆(室)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图书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出版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照应缴出版物样本定价的5至10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顿或者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其他资料样本送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损坏公共图书馆设施、设备,遗失、损毁所借文献资料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共图书馆的好处
具备收藏、管理、流通等一整套使用空间和技术设备用房,面向社会大众服务的各级图书馆,如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地区、县图书馆,其特点是收藏学科广泛,读者成份多样。
由国家中央或地方政府管理、资助和支持的、 免费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图书馆。
它可以是为一般群众服务,也可以是为某一特定读者如儿童、工人、农民等服务的。
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产物。
其特征是:
①向所有居民开放
②经费来源于地方行政机构的税收
③其设立和经营必须有法律依据
【图书管理办法】相关文章:
会议管理办法08-14
车辆管理办法07-07
营销管理办法12-06
食堂管理办法12-07
护士管理办法11-05
项目管理办法01-21
工时管理办法06-04
出差管理办法02-07
收据的管理办法07-23
销售管理办法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