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管理办法

时间:2023-12-06 10:57:05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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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管理办法

营销管理办法1

  “xx”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出厂价、统一市场零售价”的价格政策和“城市经销制”的区域保护政策,为了有效落实既定营销政策、维护市场秩序,最大限度地保护和维护各经销商以及总公司的长远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以规范xxx市xx教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各经销商的经营行为。

  市场营销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经销商。

  市场营销管理制度的执行原则

  本规定执行原则为有章可循,违章必究、执章必严。

  第一部份价格政策

  第一条:总公司执行全国统一价格政策,一级价均为不含税价;

  第二条:总公司就xx制定全国统一的出厂价和市场零售价;

  xx系列产品价格体系如下:

  型号规格统一出厂价统一市场零售价零售价浮动范围

  V99128M630元/台1180元/台980~1280元/台

  V109256M750元/台1480元/台1350~1650元/台

  V129128M780元/台1480元/台1350~1650元/台

  256M850元/台1680元/台1550~1850元/台

  白金组合V129-256M790元/台1690元/台无

  黄金组合V129-128M720元/台1490元/台无

  经典组合新V999-128M580元/台1190元/台无

  以上出厂价格均为不含税价

  第三条:总公司要求各经销商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市场零售价策略(原则上价格浮动幅度不应超过 10);

  第四条:各经销商若因节假日等促销活动需要变动价格的,须事先报总公司营销中心同意并备案,否则以违反本管理规定论处。

  第五条:各经销商应遵循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执行总公司价格政策,并接受总公司对价格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关于违反价格政策的处理规定:

  第1款:未按总公司价格规定进行销售的,但未造成本条第2~5款所描述的负面影响的,经销商在接到总公司《违反价格政策处理通知》的七天内必需将价格调整至规定范围,总公司将视其态度等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处罚。逾期未按规定价格进行调整的将按第二款所规定的处罚金进行处理,处罚金归属总公司所有;

  违反本款的处罚金=差价×该型号在30天内的累计进货数量(如有多型号可并处)

  第2款:因未按总公司的价格政策进行产品销售,已影响到本区域内的销售量但未影响到其它区域市场销售的,总公司除强令其在七天内调整价格至规定的范围内外,并处罚金,该罚金归属于总公司所有;

  违反本款的处罚金=差价×该型号在60天内的累计进货数量(如有多型号并处)

  逾期未按规定进行价格调整或逾期未交纳处罚金的将按第三款进行处罚;

  第3款:因未按总公司的价格政策进行产品销售,而影响到学之友品牌在该区域内形象和市场推广的,总公司除强令其在七天内调整价格至规定的范围内外,并处罚金,该罚金归属于总公司所有:

  违反本款的处罚金=差价×该型号在90天内的累计进货数量×3(如有多型号并处)

  逾期未按规定进行价格调整或逾期未交纳处罚金的将按第四款进行处罚;

  第4款:因未按总公司的价格政策进行产品销售,导致其它市场受到影响的,总公司除强令其在七天内调整价格至规定的范围内外,并处罚金,该罚金归属于受影响区域的经销商所有:

  逾期未按规定进行价格调整或逾期未交纳处罚金的将按第五款进行处罚;

  违反本款的处罚金=差价×该型号在180天内的累计进货数量×3(如有多型号并处)

  第5款:因未按总公司价格政策进行产品销售,而严重影响到学之友品牌在该区域内形象和市场推广或严重影响到其它区域销售的,总公司除强令其在七天内调整价格至规定的范围内外,并处罚金,该罚金归属于总公司所有和受影响地区的共同所有(各50);

  违反本款规定的处罚金=差价×180天内的累计进货数量×10倍(如有多型号并处)

  第6款:对于拒不接受总公司处罚的,总公司将没收其市场保证金外,并取消其经销商资格。

  第7款:以上处罚金将直接从货款或市场保证金中扣除,货款不足或者市场保证金不足者不予以供货。

  第六条:本规定从20xx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部份关于窜货的管理规定

  一、窜货的定义及原则

  1、窜货的概念:

  窜货是指未经过总公司许可,经销商将xx系列产品销往非所属区域的违约经销行为。

  2、窜货证据的定义:

  是指能证明经销商进行窜货的一切有效依据,譬如:窜货机器编号及其他标识、发货证据、谈话录音、照片等证明材料。

  3、窜货的分类:

  根据经销商主观意识可将窜货分为无意窜货和恶意窜货。

  4、无意窜货:

  是指消费者因在外出差顺便产生的一种购买行为,通常数量在1~3台内,经销商对消费者的这种非区域购买行为并不知情。对于无意窜货行为,总公司将根据

  实际情况和双方经销商的协商情况进行和解处理。

  5、恶意窜货:

  是指经销商从主观上故意将产品销售到所辖区域以外的消费者或地区进行销售的一种行为,通常此类销售数量较大。对于恶意窜货行为,总公司将严格按照本节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处理原则:

  总公司营销中心在收到窜货投诉后,24小时内回复对方,并协助收集证据,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二、关于窜货的判定标准及处罚规定

  1、收货原则:

  必须经总公司营销中心同意并派人协助总经销商进行收集证据,或营销中心发书面通知授权经销商自行收集证据,根据收集证据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处理。

  2、对无意窜货的处罚规定

  对于无意窜货行为的,总公司将以“协调为主、处罚为辅”的.处罚政策对双方进行协调与和解,必要时可以处以一定金额的罚金;

  违反本款的处罚金=(该产品规定市场零售价-该产品出厂价)×窜货数量×2;

  本款处罚金由总公司向窜货方收取,扣除总公司处理费用外全归属被窜货方拥有。

  3、对恶意窜货的处罚规定

  对于恶意窜货行为的,总公司将以“处罚为主、教育为辅”的政策对窜货方进行处罚和教育;

  违反本款的处罚金=(该型号规定市场零售价-该型号出厂价)×该型号在60天内的累计进货数量(如有多型号并处);

  本款处罚金由总公司向窜货方收取,扣除总公司处理费用外全归属被窜货方拥有。

  4、窜货罚款的收取办法

  以上处罚金将直接从货款或市场保证金中扣除,货款不足或者市场保证金不足者不予以供货。

  5、窜货证据机的处理

  为收集证据而收购的机器,由窜货方按收购价格收回,在公司规定期限内完成与被窜货方的货款来往,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6、对被窜货方的补偿

  总公司在罚取窜货方的违约金额度内,扣除因处理窜货产生的费用(差旅费、相关取证费用等),以现金或冲减应收赃款的形式补偿被窜货方的市场损失,在当月业务账中反映。

  三、本规定从20xx年五月一日起正式执行

营销管理办法2

  为能提高门店的营销自主能力,从而强化各门店的竞争能力。在这统一营销向差异营销转型的过程中,总部企划组需做好指导及监督的工作,特制定单店营销管理办法及单店企划案申报流程。希望通过严格执行,来合理控制费用,推进活动的可行性,强化门店对投入与产出比的概念性认识,真正实现转型的到位。

  管理办法如下:

  一、活动方案严格按照“规范的方案范本”书写;(范本见附件一)

  二、活动报批,严格遵循“单店促销(企划案)操作流程”的时间规定;(详情见附件二)

  三、单店的活动方案得到总部企划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四、活动结束后七天,门店按营运部企划提拱的“单店促销(企划案)总结报告”的.范本完成工作,并提交营运企划组。(范本见附件三)

  五、活动结束后十天,费用处理到位;

  六、活动相关资料收档备案;

  各部门的职责要求如下:

  一、门店职责要求:

  1、在大档活动的基础上,大卖场每月至少自行策划一个活动,综超每二个月至少一次,标超一年2-3次;(活动是否执行根据情况,策划的目的,一方面培养门店的能力,另一方面可以从门店中了解到策划题材,进行完善后,能更合适的推行)、

  2、每二周做好市场动态反馈表及门店的销售、客单、客流情况(特别是大卖场),于周四上交;

  3、根据区域企划分管人的意见,做好相应工作;

  二、区域企划分管人的职责要求

  1、仔细评估门店所提的方案,在规定时间内给出建议性的意见;

  2、全面跟踪及了解方案执行前后的各种情况,并在必要时做好指导工作;

  3、对属管区域进行经常保持联系(走访或电话联系),随时了解各店的动态情况,便于随时做出决策;

  联系要求:每周至少一次;

  内容要求:店内活动执行情况、竞争店的活动情况、所在区域的社会活动情况等

  三、约束条件

  1、门店不根据时间申报活动,未经同意就执行活动的者,第一次所产生的费用自行处理,并在营运考核中扣2-3分;(应及性活动要重点与区域分管人进行联系,根据实际能力再做出对策)

  2、当门店第二次违规操作,就上报总经理室,并通报批评;

  3、门店未根据要求完成门店企划职责工作,每次在营运考核中1-2分;

  4、区域分管人,每周末完成对门店的了解及资料收集,直接作为年终奖金的考核依据;

  5、每一季度对门店及区域分管人进行考评前三位者给予一定的加奖;

  以上条款有待完善,定稿后报办公室并严格推行!

营销管理办法3

  各销售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制定作息时间并报公司人事部门备案。

  (一)迟到、早退、旷工的具体规定如下:

  迟到:员工迟到5分钟以内的,罚款20元;

  迟到5分钟以上的,10分钟以下的,罚款50元;

  迟到10分钟以上的.,30分钟以下的,罚款100元;

  无特殊原因,超过30分钟的按旷工处理。

  (二)早退

  未到下班时间擅自离开开作岗位的,为早退;

  早退的处罚同迟到为同一标准。

  (三)旷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旷工: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岗的;

  无故不上班,或不服从分配的。

  旷工一次将按旷工天数的2倍扣发工资,(旷工时间超过30分钟均按1天计)

  业务人员迟到、早退、旷工影响公司业务,并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惩诫制度,追加处罚。

  职工请事假需提前填写请假单,请假两天以内(含两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人事部门备案。请事假两天以上(不含两天)由部门负责人签字,需报总经理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或电话请假,但事后需立即补办手续。事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

  员工请病假需提前填写请假单或于当日上班时季托他人或电话请假,但事后需立即补办手续。

  职工病休累计五日以内者,病休期间按工资的50%计发(需提供正规医院出具的证明书),超过五日者扣发日工资,特殊情况上报总经理,遵照公司规定执行。

  职工领结婚证,享受公假半天。

  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的,职工本人结婚,在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的婚假为七天,在本企业工龄满一年不足两年的婚假为十五天,在本企业工龄两年以上的婚假三十天,婚假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给丧假三天,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路途假,与丧假一并使用。

  确因工作需要,节假日加班者,公司视实际情况予以安排轮休或给予补贴。

  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指对储存在微机中的关于公司的各类营销资料和客户资料的归档管理。

  公司的信息管理由信息处理员统一管理。

  信息处理员根据信息种类实施分类管理,并建立较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信息处理员应该具有极强的保密意识,未经总经理许可,任何人不能完整地查阅该系统。

  信息处理员应拒绝无关人员查阅该系统。

  电话管理

  除需业务需求外,公司将对电话长途功能关闭。

  为保证公司业务的正常联络,严格禁止在工作时间打私人电话。

  员工应在通话前,做好事先准备,精炼语言、长话短说,避免浪费。

营销管理办法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对农村营销服务部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农村营销服务部”指xx保险代理蓝山营业部寿险部根据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设在农村的机构。

  第三条农村营销服务部从事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xx保险代理蓝山营业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如:湖南省xx保险代理公司寿险部)人事部门负责机构、负责人审批,个人业务部门负责发展规划制订、市场开拓与销售队伍管理。

  第五条(如:市xx保险代理蓝山营业部寿险部个人业务管理部负责当地农村业务发展潜力的分析、区域布局、本地发展规划制订,并设置专岗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条县xx保险代理蓝山营业部寿险部负责农村营销服务部的日常管理,由一名经理亲自负责,并配备相称的组训人员。

  第七条等级,如:分三个等级:部、分部、处。对外标准称谓。

  内部组织结构主要遵循血缘关系,以销售分散性业务为主。

  主管职责

  第三章设立

  设立原则在具备一定人口、经济基础,按照经济区划具有一定辐射效应,成熟一个设立一个原则设立。

  申请设立资格:专职销售人员达到20人,年度新单期交保费达到100万元。

  农村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资格:从业三年以上,无任何不良记录,具有一定经营管理经验,与xx保险代理蓝山营业部寿险部签定劳动合同

  设立程序:

  第四章xx保险代理蓝山营业部寿险部管理

  人员管理(包括负责人管理)

  例会制度(部分晨会、可能部分周会)

  财务管理

  业务管理

  风险管控

  硬件配置(具体内容可做附件)

  第五章待遇与考核

  分服务部费用与负责人待遇。

  服务部费用可分开办与正常经营费用(与业绩、等级挂钩最高比例)

  负责人待遇(可与业绩、等级挂钩最高比例)

  考核:分对服务部考核与对个人考核

  服务部考核

  个人考核:如:延长考核期、降低q值等

  第六章撤并

  第七章附则

  以下内容可充实上述内容。

营销管理办法5

  一、员工奖励

  1.奖励形式

  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品与奖金、授予优秀员工称号、晋升工资

  2.奖励行为

  1、拾金不昧,为酒吧赢得声誉

  2、维护酒吧正常秩序,揭发、检举坏人坏事

  3、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奉公

  4、积极参加培训并获得优异成绩

  5、全月出满勤,表现积极

  6、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受到顾客表扬

  7、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8、严格控制开支,节约费用,成绩显著

  9、为酒吧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实施后有显著成效

  10、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

  二、员工纪律处分

  1.口头警告

  (1)上班迟到、早退

  (2)上班时仪容仪表不整,如头发散乱、手插口袋、倚靠墙壁、佩戴除婚戒之外的饰物、浓妆艳抹、衣冠不整上班等。 (3)与顾客交谈有不礼貌的行为举止,如在顾客面前梳头、打呵欠、伸懒腰、吹口哨、剪指甲等。 (4)上班时打私人电话或私自会客。 (5)上班时间吃零食、看报纸、聊天等。

  (6)在酒吧内粗言秽语、高声喧哗、争吵或嬉戏。 (7)工作时服务效率差,工作粗心。 (8)在非吸烟区吸烟。

  2.书面警告

  (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三次

  (2)工作不认真,纪律松懈,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不服从酒吧管理者的管理。

  (4)与顾客发生争执或对顾客不礼貌。 (5)工作疏忽。使酒吧财产或经营受到损失。 (6)擅自翻动顾客物品。

  (7)出示假病假条。

  (8)未经同意擅自调班、调休。 (9)严重违反酒吧管理制度。 (10)擅离岗位。

  (11)工作时间打瞌睡。

  (12)泄露酒吧商业秘密。

  (13)工作时间喝酒或酒后上班。 (14)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不汇报或隐瞒。

  (15)违反卫生安全条例与酒吧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6)未经批准在自己的更衣柜内存放酒吧、顾客或其他员工财物。

  3.严重警告

  (1)一个月内连续旷工三天。

  (2)未经许可擅自将酒吧财产移到别处。 (3)拒不接受调查。

  (4)损坏顾客与酒吧财产。

  (5)设备管理不善,造成酒吧严重损失。 (6)违反安全防火规范,造成事故隐患。 (7)利用岗位便利谋取私利。 (8)向顾客索取财物、小费等。

  (9)偷盗物品,伪造单据,与顾客串谋损害酒吧利益。

  4.开除或辞退

  (1)服务态度恶劣,受到顾客书面投诉并经调查属实。 (2)偷窃酒吧、顾客或同事财物。 (3)涂改、假造单据。

  (4)搬弄是非,诽谤他人,影响团结。 (5)故意破坏酒吧设备设施。

  (6)在酒吧内销售私人物品。

  (7)在酒吧内有损害酒吧形象的言行举止。 (8)经常违反酒吧规定,屡教不改者。

  (9)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国家任何法律。

  备注:口头警告一次扣50元,书面警告一次扣100元,严重警告一次扣200元。

  以上罗列种种行为仅为举例,过失行为不局限于以上所列条款。

营销管理办法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六条 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 《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

  第十三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交还原《资格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二)前3年内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

  (三)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2张;

  (四)亲笔署名无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个人声明。

  第十五条 持有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换发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换发的,核发新的《资格证书》;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持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资格证书》原件,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资格证书》毁损影响使用的,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的,应当提交被毁损的《资格证书》原件。

  《资格证书》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告。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亲笔签名的遗失声明和刊登遗失公告的证明材料。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变更、更换或者补发。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保管,保险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将予以注销:

  (一)依法不予换发;

  (二)依法撤销。

  第三章 展业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前款所称所属保险公司是指直接与保险营销员签订委托协议,授权其代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保险公司。

  第二十条 《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

  已经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或者《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领取《展业证》。

  第二十一条 《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

  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

  《展业证》的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

  第二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向所属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展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复印件;

  (五)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1张。

  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展业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及号码;

  (二)《资格证书》编号;

  (三)《展业证》编号;

  (四)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

  (五)保险公司名称;

  (六)保险营销员编号;

  (七)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

  (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第二十五条 《展业证》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展业证》遗失或者因毁损影响使用的,由所属保险公司补发或者更换。

  第二十七条 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展业证》交还所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注销该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

  (一)与所属保险公司解除委托协议的;

  (二)《展业证》未通过年度审核的;

  (三)《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第四章 展业行为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

  第三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第三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

  第三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

  第三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

  (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

  (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

  (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

  第五章 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

  第三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申请领取《展业证》、年审《展业证》和换发《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条件。

  岗前培训是指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后续教育是指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每年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四十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年度培训情况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上年度开展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以及本年度的培训计划。

  第四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持有由中国保监会监制的《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

  第六章 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与保险营销员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第四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有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营销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营销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发布宣传保险营销员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成为保险营销员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组织保险营销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专门培训。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和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或者因经济违法违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对本公司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在5日内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考试成绩无效, 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五十一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考试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参与、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并收回其《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组织、参与、协助保险营销员考试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令撤换,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支付其手续费或者佣金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不予许可。

  第五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农村地区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国保监会对直接授予《资格证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条 关于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参照《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保险营销员从业资格认定

  20xx年8月18日起,保监会下发的《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以后庞大的保险营销员不再以代理人资格证书作为上岗的前提,“以后代理人资格证书将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

  今后将只登记不考试

  《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保监会决定废止《关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不再委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前,所属公司应当为其在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执业登记,资格证书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

  签订《代理合同书》

  保险营销员取得《代理资格证》后,需与保险公司签订《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简称代理合同书)。

  取得《展业证》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代理资格证》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简称《 展业证》),方可从事 保险营销活动。

  《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由中国保监会监制。 保险公司向《代理资格证》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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