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

时间:2024-04-12 12:42:47 管理 我要投稿

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1

  档案管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它涉及到各个行业、各个部门、各个领域。良好的档案管理能够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有力的支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保障信息安全和隐私。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档案管理怎么做,旨在为希望优化档案管理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一些有用的建议。

  1、了解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

  档案管理主要涉及到文件、记录、数据和其他重要信息的收集、分类、保护、保存和摧毁。因此,档案管理需要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例如安全、易用性、可访问性和持久性等因素。了解这些基本原则并将它们运用到档案管理的实践中,有助于确保档案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2、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可管理性,建立一个档案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制度需要包含档案管理的各个环节,例如文件的创建、存储、保护、取用和摧毁等。制度需要详细描述各项任务的职责和操作步骤,并确保每个人都能够遵守制度。这可以通过培训员工、发放操作手册和组织模拟演练等方式来实现。

  3、建立档案分类和索引系统

  好的档案分类和索引系统能够大大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分类系统需要根据文件属性、内容、格式和重要程度等因素来设计,索引系统需要根据文件的各个关键点,例如主题、日期和作者等来设计。建立分类和索引系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档案管理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4、选择合适的档案存储媒介

  档案的存储媒介可以选择纸质档案或电子档案或混合两者。纸质档案可以提供高度的可靠性和可读性,但需要大量的存储空间和物理保护。电子档案可以提供高度的.易用性和可访问性,但需要保证信息安全和备份的可靠性。根据实际需求和预算,选择最合适的档案存储媒介是非常重要的。

  5、确保档案的备份和恢复

  档案管理需要考虑备份和恢复的问题,以确保档案的可持续性和完整性。备份需要定期进行,包括纸质档案的扫描备份和电子档案的云端备份。恢复需要有可靠的流程和技术支持,以确保在档案发生意外损失时能够及时恢复数据。

  6、实现档案数字化和数据分析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档案数字化和数据分析的需求越来越高。数字化可以改善档案管理的可访问性和可用性,以及提高信息共享和协同。数据分析可以帮助在大量档案数据中快速发现问题和机会,支持各种决策和业务需求。实现档案数字化和数据分析需要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最合适的技术和工具,并确保数据的安全和隐私。

  总之,档案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通过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分类和索引系统、选择合适的档案存储媒介、实现档案数字化和数据分析等措施,可以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可靠性,保护个人和企业的信息安全和隐私。该如何做好档案管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实践。

档案管理办法2

  1、设计合理的档案分类和目录

  建立档案管理的第一步是设计合理的档案分类和目录。分类主要包括文件类型、文件保管期限、文件重要性等因素,可以将档案分为常规文件、机密文件、重要文件等。而目录则主要负责规范化文件的命名,以便更好地进行管理和查阅。建立一个完整的分类和目录体系可以让文件的管理和查阅变得更加方便。

  2、对档案进行编码管理

  对档案进行编码管理是另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编码可以让每个文件都有唯一的标识符,并且可以轻松跟踪每个文件的状态。例如,借阅、归还、销毁等。编码应该包括档案的类型、存储位置、档案编号等信息。

  3、建立完整的档案管理流程

  建立档案管理的第三步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档案管理流程。从文件的归档、借阅到销毁,每个环节都应该有清晰的规定和流程。例如,需要填写什么样的申请表和证明文件来借阅档案,而审批流程和责任分工都应该在档案管理流程中列出。

  4、制定档案操作的规定

  制定档案操作的规定是关键性工作之一。制定这些规定主要为了确保所有的工作人员都能够遵守标准化的操作流程,这样可以避免错误和减少操作疏漏的`发生。操作规定主要包括档案借阅的流程、档案查阅的流程、档案销毁的流程等。

  5、提供档案管理培训和技术支持

  最后,建议提供档案管理培训和技术支持。档案管理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这些技能可以通过培训来提高。另外,技术支持可以包括技术工具的使用、数据的备份和恢复、防火墙的设置等等方面。

  总之,档案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可以帮助机构和企业顺利开展日常工作,保证企业的合法性。以上推荐项将有助于建立极其有效的档案管理系统。

档案管理办法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档案中介服务,促进档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档案条例》《昆明市档案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档案整理、鉴定、保护、寄存、数字化以及业务咨询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档案中介服务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档案中介服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公布中介机构备案情况。

  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和管理,并将备案情况上报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鼓励中介机构依法组建行业协会,加强自我约束,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自取得企业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包含其所从事档案服务的相关业务;

  (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培训并由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至少有一名档案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中介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与从业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从业人员学历证明或者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省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资格证明。

  第九条 从事档案数字化服务的中介机构申请备案时,除提供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云南省档案数字化服务机构备案证书》。

  第十条 提供档案寄存服务的中介机构,库房建设应当参照国家档案馆建设规范标准执行。申请备案时除提供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档案库房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二)档案库房及业务用房建筑平面图、档案库房楼板荷载设计或者检测资料;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档案库房所在楼宇或者场所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四)安保、消防、监控等设备设施情况以及档案库房周边情况(位置图);

  (五)档案库房专用设施、设备名称以及数量情况表;

  (六)寄存、保管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人书面告知。

  《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持证的中介机构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服务。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复核申请。

  复核合格的,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向复核申请人换发《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复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并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和要求;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备案。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发生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或者备案证书超过有效期限未通过复核的,其取得的《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自然失效。

  第三章 监督与服务

  第十五条 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中介机构备案、变更情况,并在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从以下方面对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评价:

  (一)委托人意见反馈(包括履行合同情况、服务质量、数量、时限,是否出现失泄密情况等);

  (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三)业务记录台帐(包括委托人名称、服务类型、业务量等)。

  评价结果在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监管平台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 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及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中介机构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有档案服务需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选择取得《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的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档案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和保障委托人的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档案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档案整理、鉴定、保护、数字化等服务活动,应当在委托人单位或者本地综合档案馆,符合安全保密要求且相对独立的区域内开展;开展数字化服务的,应当同时遵守《云南省档案数字化工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不得寄存应当移交国家各级各类档案馆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档案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及时更新业务知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档案中介服务活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寄存应当移交国家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注销备案证书:

  (一)提交虚假信息骗取《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

  (二)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三)发生档案安全事故;

  (四)有效投诉2次及以上;

  (五)妨碍、拒绝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从事档案服务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整理,是指按照一定原则对档案实体进行系统分类、组合、排列、编号和基本编目,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判定档案真伪和价值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保护,是指防止档案受损,延缓档案褪变和抢救,修复受损档案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寄存,是指档案所有者在保持其法定所有权的情况下,将档案存放在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是指用计算机技术将模拟信号转换为数字信号的处理过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办法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档案工作,促进档案工作服务于公司生产经营、经营活动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企业档案管理办法》《企业档案工作规范》《国家档案局关于修改〈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广东省档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档案工作组织及管理职责

  行政部为公司档案归口管理部门,行政部设立档案室,负责公司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行政部负责人或部门副职人员为档案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副职人员为本部门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各项目单位负责人或项目单位副职人员为本单位档案工作的负责人。

  公司档案室配备与生产、经营和管理相适应的专职档案人员,各职能部门、各项目配备1名或2名专兼职档案人员,并保持档案人员相对稳定。

  档案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认真履行档案工作管理职责,具备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非档案专业的专职人员应当参加档案专业知识培训,获取档案管理上岗证。

  公司建立以档案部门为核心,各职能部门、各项目专兼职档案人员为基础的档案工作体系。

  (一)公司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档案工作经费列支科目,并将经费列入预算管理,保障档案工作有序开展。

  (二)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公司应当制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制度:

  1.制定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是公司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司档案工作管理方面的纲领性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档案工作组织体系和职责、档案工作要求及管理,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处置原则、档案追责等。

  2.制定档案管理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应制定档案抢救应急措施,包括组织结构、抢救方法、抢救程序、保障措施和转移地点等。预案对象包括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化管理软件。

  3.制定档案业务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文件材料归档要求、档案保管、档案保密、档案统计、档案利用、档案鉴定销毁等。

  4.制定档案分类方案,应明确分类依据、类别标识、类目范围。

  5.制定各类业务规范的文件归档整理实施细则,应明确文件立卷与档案整理原则、整理方法等。

  (三)公司应将文件形成、积累和归档要求纳入各部门、项目及专项工作职责和有关人员岗位职责,并对分管领导、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四)公司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应做好档案的处置工作,应依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的要求进行。

  (五)公司应对档案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有关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六)公司应根据档案人员专业、知识技能情况,安排档案人员到公司总部接受档案业务规范培训。

  (一)统筹规划公司档案工作,制定公司各项档案规章制度,维护公司档案的齐全、完整、系统和安全;

  (二)负责公司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监督、指导、检查公司系统内各部门的档案工作;

  (四)依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档案馆或单位移交档案(如有此类档案);

  (五)审核年度档案工作计划、总结,监督、检查档案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负责档案工作责任制的考评工作;

  (六)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研讨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七)审核档案工作规划、规章制度,审核公司内部重要档案利用和外单位档案利用;

  (八)组织协调公司系统内各职能部门档案工作的关系。

  (一)各职能部门和项目单位档案工作负责人应掌握公司档案规章制度,对本公司归档文件的完整和系统负责;

  (二)各职能部门和项目单位按照“谁形成,谁归档”的原则负责本公司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三)将档案工作列入本公司日常工作管理,做到档案工作与本公司其他工作布置、检查、总结“三同时”;

  (四)对本公司兼职档案人员、业务人员的档案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一)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掌握档案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档案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

  (二)负责制定公司档案工作规划和年度档案工作计划、撰写档案工作总结;

  (三)根据国家和省档案局颁布实施的档案工作法规和制度,并结合公司档案工作实际情况,草拟和修订各项档案工作制度和规范;

  (四)组织规划和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五)负责公司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的收集、鉴定、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公司系统内各部门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交流和培训;

  (八)负责与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作沟通和联系,自觉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积极参加有关档案工作的学习和交流;

  (九)负责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与档案业务相关的工作任务。

  (一)严格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规办法、业务标准及公司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掌握档案工作基本知识和工作流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二)熟悉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情况,指导督促本部门有关人员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和整理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根据归档时间及时完成本部门档案资料归档,并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确保具备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四)及时向本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汇报工作,积极提出改进档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与公司档案室的联系,主动接受档案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积极参加档案业务培训。

  第三章档案工作要求及管理

  第十二条文件形成部门应定期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移交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任何职能部门或员工不得将应归档文件据为己有或做出其他不利于归档工作的行为。

  第十三条公司的档案管理应当做到收集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序,保管安全可靠,鉴定准确及时,利用简捷方便,开发实用有效。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设置符合安全保管条件的档案库房,配备符合要求的档案设施设备,有计划对重要档案实行异地异质备份,确保档案安全。

  文件材料形成时,应当采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需求的记录载体或记录方式。

  各部门应当按照本公司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档案收集。

  归档的文件材料原则上应当为原件;归档文件材料的载体和字迹应当符合耐久性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文件可以仅以电子形式归档,并应使用耐久性好的载体进行备份,宜一式三套。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其他重要价值的电子文件宜转换为纸质文件备份归档。

  管理类档案、电子档案一般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工程档案、会计档案一般以卷为单位进行整理,其他门类档案根据需要以卷或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整理归档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司档案分类方案、档案业务归档与整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公司各部门按归档时间将已整理的纸质文件材料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时,应提供内容相一致的电子文档,并编制《文件移交清单》,一并移交给档案部门。

  公司应当根据不同载体确定的保管要求进行档案保管。档案保管应当确保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公司应当切实加强重大案件和资产处置项目档案的管理,加强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涉密档案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办法执行。

  公司应当定期对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规定予以销毁。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档案利用有关规定,根据档案的密级和内容,规定不同的利用权限、范围和审批手续。档案管理部门及档案人员应当积极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利用者利用档案时应当履行借阅手续。提供利用档案,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档案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进行档案的编研开发工作,为公司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统计台账,对档案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应当做好年度本单位档案统计工作,及时向集团上报档案年度统计报表等。

  公司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工作,将档案信息化工作纳入公司信息化总体规划,不断提高档案信息化水平。

  公司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按公司发展需要实现档案管理系统与公司各信息系统衔接。

  公司发生兼并、重组、改制、上市、破产等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应当按《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规程》等制定档案处置方案,妥善做好档案处置工作,严防档案流失与损毁,并按如下要求做好档案管理:

  (一)撤并企业,应将档案向指定的接收单位移交或交由其代管;

  (二)撤并企业的业务分别划归几个接收单位的,其档案不得分散,可由上级公司指定其中一个公司代管;

  (三)一个企业的一部分业务划给另一个企业,其档案材料不得带入接收单位,如接收单位需要利用,可以借阅或者复制;

  (四)各种临时工作机构在成立时应及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在撤销时,其档案应移交给有关的主管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五)境外关闭企业档案资料要按国家、省的有关办法由境外原产权主管单位保管或运回境内主管单位保管。

  第四章档案工作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员工不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档案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公司利益受损的,必须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须追究其所在部门直接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薪处分。

  (一)未能达到档案工作制度有关档案整理标准、保密、档案借阅、归档等要求,并经提出整改意见后仍不能落实;

  (二)将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已有,拒绝移交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三)泄露档案内容给无关人员,根据泄露的档案内容(重要程度或密级)、泄露人员范围等进一步区分情节轻重;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薪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项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一)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

  (六)未配备档案安全保管的必要设施设备,或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

  (七)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或干扰有关部门调查。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职降薪处分,或对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项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一)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

  第二十七条公司其他档案工作制度规定的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依照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档案管理办法5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1991年10月28日,国家技监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标准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档案系指在制定、修订标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音像制品和标样等)。

  标准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达到标准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有计划地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标准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四条 标准档案按保管期限,分为永久的和长期的两种。

  下列文件材料需要永久保管:

  (一)上级下达任务的文件;

  (二)标准报批稿;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其附件;

  (四)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六)标准报批公文;

  (七)标准申报单;

  (八)标准发布本;

  (九)标准正式出版本;

  (十)标准修改通知单及其附件;

  (十一)标准作废通知单。

  下列文件材料需要长期保管:

  (一)论证报告;

  (二)调研报告;

  (三)试验验证报告;

  (四)标准征求意见稿(最后一稿);

  (五)标准送审稿;

  (六)等同、等效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或译文,主要参考资料(只归难得的,一般的只列目录和出处);

  (七)标样。

  第五条 永久保管的,按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长期保管的,应当是现行的和最近两次修订的标准的档案。属长期保管的废止标准档案,继续保管十年。标样在保管期限内已经失效的,按保管到期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家标准档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档案,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国务院行业标准归口部门负责管理其主管范围内的行业标准档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档案。

  企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企业标准档案。

  第七条 本办法所列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统计、保管和提供利用标准档案;

  (二)编制目录、索引、卡片等查询工具和参考材料;

  (三)负责组织和承担标准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四)监督检查标准档案的修改、补充和复制;

  (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永久的标准档案的移交手续;

  (六)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标准档案由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收集有关材料并加以整理,向相应的标准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提供。

  第九条 标准起草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单位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及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其他单位,在制定、修订标准工作中所积累的标准文件材料,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按长期保管的要求管理。

  第十条 标准档案的文件材料,除标准正式文本外,在标准审批、发布后三个月内,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按规定向档案管理机构一次归档。标准正式文本出版后,及时补充归档。

  第十一条 标准档案的文件材料,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负责整理,标准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立卷、登记、上架。

  标准文件材料归档时,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检查、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补充、更正。

  第十二条 标准更改或废止后,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负责将更改单或废止单的原稿、出版稿和审批文件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标准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按“GB/T11182-89科学技术档案构成的一般要求”执行,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标准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份,使用频繁的各种报告、标准草案各稿、正式版本以及意见汇总处理表可以归档两份。

  (二)归档的标准文件材料是原稿或打印稿、复印稿。

  (三)永久保管和长期保管的标准档案分别装订立卷。

  (四)标准文件材料的幅面大于A4(210×297mm)的,按A4幅面折叠;小于A4的,粘贴在A4幅面的纸上,并留出装订线。

  第十四条 保管标准档案,应当有档案柜和库房,并有防火、防潮、防晒、防虫鼠、防尘、防盗等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保管标准档案,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一般每两年检查一次,如有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补或复制。

  第十六条 管理标准档案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借阅制度。

  标准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时,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十七条 任何个人不得将标准档案占为私有,凡损坏、隐匿、丢失或泄密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标准档案的保存价值,应当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在有单位主管领导、标准化人员和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参加下进行。

  对已经超过保管期、失去保存价值的标准档案,应当编造清册,经主管领导签字后销毁,并注明销毁时间和处所,由监销人员签字后,将清册归档。

  第十九条 对标准档案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违反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给标准档案工作造成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办法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四川省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操作手册》等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

  第二章 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条 内江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各自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利用。

  第三条 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应成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条件,明确工作责任,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指导本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完成归档工作。

  第二章 档案内容

  第四条 不动产登记档案包括从房管部门移交的房屋登记档案、从农业部门移交的承包地登记档案、从林业部门移交的林权登记档案以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制作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含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

  第五条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内容包括在登记工作中形

  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包括权属来源资料、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如:实地查看记录、登记现场询问笔录及照片或声像、各种税费的缴纳凭证、契约、司法协助文书、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测绘资料、不予登记决定、查询申请表等)。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以电子介质存放为准,存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做好不动产登记簿的实时电子备份。电子不动产登记薄应转换形成唯一的纸质不动产登记簿,纸质不动产登记簿须存放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并由登记实施部门会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第七条 不动产测绘资料为不动产登记中心测绘管理部门移交的不动产测绘的相关资料,一般以宗地为单位立卷归档保存。

  第三章 立卷归档

  第八条 从房管、林业、农业等部门接收的电子档案应留底存档,同时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逐步进行档案资料融合形成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库;接收的纸质档案应单独保存,在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过程中逐步整理为不动产登记档案。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档案必须在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管理部门集中归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十条 每件(宗)不动产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人员应当及时将整好的权属资料、文件等经登记负责人审查后,送交档案室立卷归档。档案管理部门要对送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保送来的资料符合要求后签字接收。

  送交档案室立卷归档。档案管理部门要对送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保送来的资料符合要求后签字接收。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做到书写符合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手工填写的部分采用墨汁或碳素墨水书写档案,字迹要工整,图样要清晰。由原电子档案或各级房管部门通过数据接口推送而来的电子档案资料转化的纸质资料应加盖档案专用章。

  第十二条 应建立电子档案库,方便档案的查询工作。电子档案由纸质档案扫描录入而成,纸质档案的扫描入库工作须在信息化工作人员的协助下进行,应建立电子档案与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关联。单页材料采用JPG格式存储,多页材料可以采用pdf格式或JPG格式存储,适当减小页面数据量,以图面清晰能识别为度。

  第十五条 不动产档案的立卷归档整理的其他要求,按照《四川省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操作手册》第九章归档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 档案安全和保密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配备与档案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库房和办公室。档案库房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保持规定的温湿度,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做好防火、防盗、防高温、防尘、防光、防潮、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不动产登记局(分局)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不动产登记档案损毁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收集、保存和移交不动产登记档案的;

  (二)涂改、伪造不动产登记档案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不动产登记档案的;

  (四)出卖或者转让不动产登记档案的;

  (五)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专业知识。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若需变动,应由级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主持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保密规定,防止档案散失和泄密,定期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密级进行鉴定,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档案密级。

  涉密不动产登记档案应设有独立的专用库房或专用区域,由专人负责管理。利用涉密不动产登记档案,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严禁提供利用。

  第二十一条 不遵守保密规定造成损失、泄密并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非档案管理人员,一般不准进入档案存放区,存放区内严禁接待非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实行AB岗岗位设置,每个岗位做到不断岗、不脱岗。

  第五章 档案的查询和利用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必须在登记册上签字,方可借阅。凡须将不动产登记档案借离不动产登记档案室的,须经各级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批准,借阅人和经办人均需在档案查询记录上签字,否则不予借出。

  第二十五条 查询原始登记凭证,应由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查询,查询人不能进入档案存放区。查阅档案,一般不出档案室。未经许可不得摘录、复制,特殊情况确需摘录或复制,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审核加盖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查询章。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构正在受理、办理、整理、维护、修缮登记资料过程中暂不提供原始凭证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任何查阅人须对查阅的信息做好保密的工作,严禁私自泄露,对于泄露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信息等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档案查询和利用的其他规定严格执行《四川省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操作手册》第八章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

档案管理办法7

  1、目的:

  会计档案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3、会计档案管理体系

  3、1公司档案室、财务部及各独立核算单位档案室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3、2公司总经办、财务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3、3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4、会计档案范围

  4、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薄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4、2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4、3会计帐薄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薄,其他会计帐薄。

  4、4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和其他财务报告。

  4、5财会电算化档案:主要是存储会计数据和程序的磁盘或光盘及其它存储介质,系统开发运行中编制的各种文档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4、6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物资盘存表,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5、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5、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5、2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6、会计档案不得自行借出。

  6、1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会计资料的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涉及司法案件需查阅、复印财会资料时,应事前由公司总经办批准。

  6、2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7、会计档案的保管期

  7、1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20xx年、20xx年、20xx年5类(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附后)。

  7、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7、3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7、4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的保管期限办理。

  8、会计档案的销毁

  8、1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规定不得销毁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8、1、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8、1、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8、1、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8、1、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8、2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8、3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9、会计档案的管理

  9、1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9、2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公司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代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9、3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机构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9、4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9、5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9、6在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9、7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9、7、1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9、7、2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9、8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10、附则:

  10、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10、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10、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办公室档案管理办法2

  1.文书档案管理。文书档案包括上级领导机关来文、学校发文,包括各种通知、决定、批复、下达的计划等;本馆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则、细则、办法、公约等,对此类档案资料的管理做到:

  1)凡应归档的资料、文件,应在工作告一段落后,及时整理原始资料分类归档。

  2)对上级下发的有关文件,馆领导阅后,及时收回归档并做好登记,存放办公室备查。

  3)对所保管的文件,应定期清点,凡与本馆有关的备查文件原件归档,副件保留。

  4)年底按档案类别整理、装订成册,建立目录,存放办公室备查。

  2.业务档案的管理。业务档案包括日常业务工作统计、工作计划、专题规划、工作总结、业务报表、文献采购留存、馆长办公会及馆务会议纪要、图书馆大事等。对此类档案资料的管理应做到:

  1)各部室做好工作统计,每月上报办公室归档。

  2)业务报表,要留底归档存查。

  3)工作计划、专题规划、工作总结、采购留存、馆长办公会议纪要等,要及时分类归档。

  4)年底按业务类别整理、装订成册,建立目录,存放办公室备查。

  3.人事档案的管理。人事档案包括图书馆职工的基本情况、科研情况、考核、奖励情况、先进模范典型材料等。对此类档案的管理做到:

  1)掌握本馆职工的学历、专业、年龄、业务、职称、工作履历等基本情况,对调入、调出及离退休人员及时填写登记簿,建全人事档案及跟踪管理。

  2)及时准确记录本馆各业务部门人员的调动情况及知识结构,年龄层次、职称结构情况。

  3)及时做好职工的考勤、考核、奖励与处分情况的记录,要归档存留备查。

档案管理办法8

  一、制定办法

  根据《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x外国语职业技术学院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完善全校各部门立卷归档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二、立卷归档基本原则

  1、本校各部门和个人从事党政管理、教学、科学研究、外事、出版等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材料,是学校的财产,是党和国家的财富,必须移交给学校综合档案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保留。

  2、凡属《x外国语职业技术学院档案管理制度》所划定的档案材料,各部门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立卷归档。

  3、学校严格实行部门立卷归档制度,各系部、处室均系立卷单位。每个立卷人员的材料积累、立卷,均按立卷单位统一归档。校综合档案室按立卷单位接收档案。

  三、立卷归档的组织规范

  1、综合档案室是学校档案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档案的管理、开发和利用,同时负责对各处级单位的立卷归档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全校各处级单位是文件材料产生和形成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的立卷归档活动,并接受综合档案室的监督和指导。

  3、各单位日常的文件材料谁承办谁负责保存,由兼职档案员负责组卷,没有兼职档案员的,由部门负责人或秘书负责组卷。

  4、职能部门在对重要科研成果鉴定、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大型维修改造工程竣工验收、贵重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开箱验收时,必须通知综合档案室工作人员参加,以便对应归档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验收,监督指导部门立卷归档。对文件资料齐全完整的,综合档案室方可签字验收,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成果申报手续、工程验收手续或财务付款手续;否则,综合档案室不得签字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应手续。

  四、文件材料的立卷分工

  1、上级党、政部门及有关单位下达的文件,由校办负责立卷归档。

  2、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向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上送的文件,一般由校办负责立卷归档;对口部门的呈文,由对口部门负责立卷归档。

  3、校办起草以校办或学校名义编号的校内文件,由校办负责立卷归档;部门起草以学校名义编号的校内文件,校办和部门都要立卷归档;部门起草以部门名义编号的部门文件,由部门负责立卷归档。

  4、会议文件材料,哪个单位组织召开的会议,哪个单位负责立卷归档;几个单位联合召开的.会议文件材料由为首主办单位负责立卷归档。

  5、各教学部门、教务处等教学管理部门各自形成的文件材料,各自负责立卷归档;上述有关教学部门和教学管理部门共同形成的文件材料,由有关教学管理部门负责立卷归档。

  6、各教研室的科研、学科建设方面的文件材料,谁形成的文件材料,由谁负责立卷归档。课题组的文件材料,由课题组负责人负责组织立卷后上交教研室,再由教研室负责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7、基建综合管理的文件材料,由基建处负责立卷归档;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总、整理;分承包的由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各承包单位将工程资料立卷后上交基建处,由基建处负责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8、大型维修、改造项目(包括图纸、预结算等)文件资料,由基建处负责立卷归档。

  9、财务文件材料及账务帐簿,由财务处负责立卷归档。

  10、负责宣传部门和网络中心等部门工作范围所形成的声像资料,谁形成谁负责整理归档;制作专题项目文字材料和物品,由制作项目的单位或个人负责整理归档;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制作的,由主办单位负责整理归档;外单位制作反映本校活动的声像资料,由负责组织联系的单位立卷、归档。

  11、凡师生员工出国(境)学习、访问、考察、讲学、参加国际会议的有关文件材料,由外事部门负责审查、验收、整理立卷后再向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

  五、立卷的操作要求

  1、立卷的案卷组合、卷内排列编号、填写目录和备考表等操作过程由各部门负责完成,卷面标题拟定、卷面书写、装封等,由部门与综合档案室共同负责完成。

  2、根据档案归档范围、类目设置、保管期限等规定来确定归档范围、类目设置和保管期限。

  3、案卷组合,应坚持“遵守学校工作活动的规律,保持文件间的历史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①分年度组卷,将同年度的文件材料放在一起组卷。遇到跨年度的文件材料时,计划、规划、预算等一般应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组卷;总结、请示与批复等一般应放在总结的最后一年和批复的那一年组卷。

  ②分问题组卷,按文件所反映的问题、事物分门别类,并视文件数量的多少酌情组卷。

  ③分级别组卷,按上下级文件及文件之间的联系组卷,如将收文按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及平行机关等分别组卷。

  ④案卷的厚薄和保管期限,每卷一般在70页(2公分)左右,最多不超过200页。按永久、长期、短期等不同保管期限分开立卷。如果文件材料既有永久性又有长期性,可放一起,但短期性的一定要分开。

  ⑤专题性、成套性文件材料(即教学、科研、基建、设备等)分别按专题、课题、项目、台(件)等分类组卷。

  4、卷内排列,文件要注意排列顺序,要求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式文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定稿在前,历次讨论稿在后;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文字材料在前,图样在后。

  5、文件编号,应注意:

  ①页号以面为单位,件号以件为单位。

  ②整装案卷,有字迹的应一面编写一个页号,一般写在右下角;散装案卷,不写页码号。

  6、填写卷内目录,必须逐件填写,项目齐全,字迹工整,具体要求如下:

  ①一份文件的印件与定稿、正件与附件均为一件;请示与批复、正本与附件各为一件。

  ②团体责任者,应写全称,全称过长,可写简称,但不能用俗称;三个以上责任者,只写第一责任者,每一责任者后面写上“等”。

  ③一般公文以发文时间为准;决定、规定以通过或发布时间为准;合同、协议类以签署时间为准;报表、计划类以编制时间为准。

  ④编写文件所在卷内页码,每份文件只写起页号,但最后一份文件要写上起止页码号,以便统计卷内文件的总页数。

  6、案卷标题文字要简明扼要,内容准确可靠,一般不超过50字。

  六、归档、产档的要求

  1、归档检查。立卷部门在归档前要对案卷进行认真检查,以确保案卷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包括同一件事、同一会议等各份、各页文件材料是否齐全。

  ②有无不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有无相互混淆、重复或拆散文件联系的现象。

  ③案卷文件材料是否超过规定的厚度,分装是否合理,保存期限是否一致。

  ④文件材料是否准确可靠。发文是否有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内容是否与底稿一致;是否原件;表格是否有署名、统计日期;事情发生变更时,是否有变更的记载材料等。

  ⑤字迹是否有利于档案保存,图文是否清楚;有无破损、霉变隐患。

  ⑥检查后发现有问题应及时补充、调整和修复,归档案卷经该部门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审查签字后,再向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

  2、交档时间。各部门对综合性、管理性的文件材料,应从次年的三月份至六月份止整理立卷,向学校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部分档案材料按以下时间移交档案:

  ①学生成绩表及毕业证发放登记表、学位证发放登记表等学籍管理材料,应在完成一个培养周期(即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当年九月至十月份整理立卷,寒假前向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

  ②科研课题,包括开题报告、论文、专着、鉴定表、成果申报等材料,应在课题结果申报成果时整理立卷,上交教研室;在申报、评奖活动结束二个月内,由教研室向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

  ③申报重点学科等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及教学评估材料,在活动结束二个月内整理立卷,由主办单位负责向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

  ④基建工程项目的档案材料,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由基建处向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大型维修、改造项目的档案材料,应在维修、改造项目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由基建处向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因故不能在三个月内完成的,应提前说明原因,最迟在六个月内移交档案。

  ⑤财会档案材料,应于次年第一季度整理立卷,并向综合档案室移交目录清册,档案材料暂由原部门保管二年,期满后于次年六月底前向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

  ⑥声像材料在完成制作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其中照片要附加说明文字。

  七、交档手续

  1、立卷部门向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时,双方必须对案卷严格检查验收,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和规范,如有问题,综合档案室要提出具体的改正意见,立卷部门改正后才能移交档案。

  2、移交档案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填写《档案移交清册》,交接双方签字,并各执一份存查。

  3、综合档案室档案员应经常深入各部门,了解立卷归档工作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具体工作加以指导。接收档案时,要按档案清册逐卷清点核查无误后,及时整理按类目入库上架,不能随便乱放。

  4、凡不按期移交档案或移交不合格的;经档案员指出拒不改正的,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档案管理办法9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口市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监督、指导。

  第五条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建设系统、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为基础的全市城建档案管理体系。

  建设系统、建设单位应设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城建档案工作,按要求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移交和报送工作。

  第六条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材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城市地下管道及地上杆线工程;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水务、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技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第七条建设工程档案实行登记制度。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受理施工许可窗口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后需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工程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收集和整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各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所建设项目的工程档案编制情况进行审查,经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检验合格后,方可移交。

  档案报送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具备城建档案整理技术资质的第三方实行有偿规范化整理,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提供业务咨询服务。

  第十条凡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作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的必备文件。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凡列为省、市级以上(含省、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还应向市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竣工图。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的档案内容,由市城建档案馆按国家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停建、缓建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自行保管或委托市城建档案馆寄存。

  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或管养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四条属于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在普查、测绘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五条本市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应当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保管价值的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可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市属开发区建设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2年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报送和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档案材料必须是原件;

  (二)档案材料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图形清晰、字迹工整;

  (三)档案材料的技术整理应符合国家城建档案案件质量标准;

  (四)建设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章手续完备;

  (五)地下管道及地上杆线工程必须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进行竣工测绘,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六)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大型建设项目在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还应按规定报送相关的声像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十八条城建档案的报送、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档案保护、保管的规定。

  第十九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统计、检索、保密、编研和利用等管理制度。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保证城建档案安全、完好。

  第二十条市城建档案馆应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有偿向社会提供信息资源服务。

  第二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不得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不得倒卖牟利或将城建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凡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或移交城建档案而无故不送交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市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8日起施行。1987年4月1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条例》(市府[1987]13号)同时废止。

  城市建设档案

  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活动中形成并归档的科学技术文件材料。是城市自然面貌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和地下管线等各项建设的真实记录。

  按类别划分:

  ①城市勘测和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地形地貌勘测文件和地形图,城市经济和人口资料,矿藏资料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地震、气象、地名和城市历史沿革资料,以及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文件等。

  ②城市建设管理档案,包括城市建设方针和政策、法规文件,土地征用、划拨文件、建筑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和房产管理文件等。

  ③市政工程档案和公用设施档案,包括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排水、防洪等市政工程档案,以及给水、供气、供热、供电、电信、城市照明、公共交通等公用设施档案。

  此外,交通运输工程(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档案,工业建筑工程(工厂、矿山、电站)档案,民用建筑工程档案,以及园林绿化档案、环境保护档案、人防工程档案等等,都是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档案管理办法10

  一、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一套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档案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档案管理的流程和制度、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等。制定科学的档案管理规定,明确每个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归档标准和存档位置,确保档案材料妥善保管,减少档案管理中出现的错误。

  二、加强档案采集和整理

  档案采集是档案管理的基础,它直接影响着档案管理质量。各个管理部门应该把档案采集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进行安排,及时采集档案材料、核实档案资料,并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材料按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可信度的.原则进行保管。在采集档案材料时,需要做好档案登记和归档标准,保证每份材料都能追溯到其来源和存放位置。

  三、加强档案的数字化处理

  数字档案是档案管理的重要手段,数字档案的建设是数字化时代档案管理的必然趋势。组织要按照数字化的档案管理需求,规划布局好数字化档案管理建设的各个环节,实现数字化档案信息的采集、加工、存储、保管、传输和展示等工作,同时解决传统档案管理中出现的某些问题,如档案安全性、操作便捷性等。

  四、加强档案的安全保护

  档案保管需要加强安全措施,保证档案材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对于档案强制力较高的材料,应当采取门禁、锁具、监控等保管措施,保证档案材料不会被非法取阅或遗失。在档案数字化处理方面,除了安全性的保障,还需要注意数据防止破坏、数据备份等问题,做好通过软件等技术手段达到材料安全存储的保证工作。

  五、完善档案管理的信息化系统

  随着信息化的深入发展,档案管理的信息化系统也越来越重要。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引进或开发一些实用、安全、稳定的档案管理信息化软件,用以辅助档案管理工作,同时可以方便档案材料的检索、归档、分类、索引和展示,更加方便使用。同时,数字档案可以实现信息化系统的共享,从而实现档案信息的快速交流和分享。

  六、实现档案管理的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是政府机构档案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档案管理的一个重要指标。政府机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档案材料予以公开。同时,建立档案管理的公开档案材料管理系统,为公众提供实际可靠的信息,提升政府信任度和透明度。

  总之,这些措施是做好档案管理不可或缺的手段,档案管理也需要日新月异的进步与发展。实践中,组织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细化档案管理的具体细节,制定出更为实用的方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档案管理办法11

  一、教师业务档案的管理

  1、教师业务档案由档案室负责牵头、统一组织,各学院、教学部门负责本部门专、兼职、外聘教师的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管理和鉴定工作;鉴定后的教师业务档案由院长、部主任签字后,各学院、教学部门统一归档、存放、保管。凡经鉴定的教师业务档案中所记载的内容,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

  2、各学院、教学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教师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3、存档材料一般应是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手稿必须用碳素或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和铅笔书写。

  4、教师业务档案要力求准确、系统和完整,签署手续齐全。

  5、每位教师要本着对学院负责、对本人负责的态度,提供真实材料,认真填写教师基本信息表和材料目录,按时完成归档工作。

  6、各学院、教学部门为每位教师建立一个个人业务档案盒。档案盒存档时需固定编号,编号排序从001开始(填写在盒号位置,外聘教师编号从01编起,前面加聘字以示区别);档案盒内材料须按规定目录顺序排列,并附上目录表,装入档案盒中;盒子标签上标明工号、教师姓名和教师编号(盒号)。

  7、盒内材料按件装订,加编页码;保持件的状态,以便增补和利用。

  8、所有表格、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或复印,教师基本信息表及材料目录同时上报电子版。

  9、教师在征得学院院长、部主任同意后,可以查阅本人的业务档案,但不得借出和涂改;其他人员不得调阅他人业务档案。

  10、新录入、调入、外聘的.教师应及时建档;教师工作调动,其业务档案随即寄往调入单位。学院档案室保存教师业务档案目录、档案接收、移交清单。

  11、教师业务档案建档后将作为常规工作,每年年末收集、归档一次,并列入年终档案考核。

  二、教师业务档案的整理

  教师个人基本信息表

  1)教师个人基本信息表为两张表(教师个人基本信息表和教师个人其他信息表)教师个人基本信息表相对稳定,每年内容增加不多时只需添加到电子表内,不需打印(待表格充满后再打印放入盒内),教师个人其他信息表需每年填写一次并打印成纸质的放入盒内。

  2)教师考核情况一栏由院、部统一填写,并由院长(部主任)签名确认。

档案管理办法12

  一、档案分类

  档案管理的第一步便是档案分类,合理分类是档案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对于档案分类,主要包含以下要求:

  1、按照物品、文件和文档的种类分别归为一类,以及重要程度、部门等特定的分类要求。

  2、将相同的文件进行统一的编号,以便于查找和管理,常规编号方法可以使用由字母和数字组成的编号方法。

  3、对于重要的文件或文档,需要进行归档,并且归档的时间和归档的'地点需要进行记录。

  二、档案管理软件

  档案管理软件是档案管理的辅助工具,针对不同的档案管理软件,有如下的要求和说明:

  1、档案管理软件需要使用简单方便,支持多人协同使用,对于数据的安全性需要进行保护。

  2、档案管理软件需要将分类的各个档案分门别类的展现给管理人员,方便管理人员对各个档案进行查看和管理。

  3、档案管理软件在归档的时候需要对归档内容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说明,以方便以后的查找和使用。

  三、档案管理的保密性

  档案管理不仅需要及时准确,还需要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如何保证档案管理的保密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设置密码锁定目录和文件,对于重要的文档或文件的加密和保护,并且要注意系统的后续升级和安全性的防护。

  2、档案管理需要明确哪些是机密档案,哪些是普通档案,对于享有机密级别的文件,需要对其存储和管理进行专门的安全保障。

  3、建立档案安全审查机制,每个上级部门都要对下级部门的档案进行实地查验,以互相监督和督促。

  四、档案管理的备份

  档案管理备份是档案管理的重要步骤之一,一方面可以避免因为人为因素而丢失重要资料,另一方面可以对档案管理进行重新整理和完善。针对档案管理的备份,可以有如下要求:

  1、档案管理的备份需要使用多种方式,如使用云存储、外设硬盘、光盘或者U盘等,以免当其中一个备份失效时,可以随时通过其他的备份恢复。

  2、档案管理的备份需要进行定期的检测和测试,并且记录备份时间和备份内容的详细信息,以备以后查阅。

  3、在档案管理备份整理时候,同时进行档案的重新分类和归档,以便于后续查阅和管理。

  在档案管理的工作中,还有很多有关流程和规范的问题需要进行注意,以达到对档案管理的高度要求。如:归档方式、使用文具要求、在档案管理工作中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以及有关档案管理的常态化的宣传等等,都需要认真对待。

档案管理办法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公司产业发展和经营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企业档案工作规范》(DA/T42-20xx)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公司在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公司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公司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便于管理和利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档案管理包括文件的归档、档案的整理、档案的保管、档案的保密管理、档案的统计、档案的移交、档案的借阅利用、档案的鉴定与销毁等内容。

  第六条 文件的归档包括文件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及归档要求。

  第七条 档案的整理包括档案的分类、组合(组卷)、排列、编号、编目等程序。

  第八条 档案的保管包括档案安全保管和库房保护设施、设备的管理与检查。

  第九条 档案的保密管理包括对密级档案的管理原则和管理要求。

  第十条 档案的统计涉及档案工作统计年报的填报要求与内容。

  第十一条 档案的移交涉及档案的移交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档案的借阅利用涉及档案的查阅、借阅、影音复制等的审批权限及要求。

  第十三条 档案鉴定与销毁涉及档案的鉴定销毁程序及要求。

  第三章 职责分工及工作程序

  第一节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公司档案室职责:

  (一) 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规划公司档案工作,制定公司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公司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 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开展档案信息的编研工作,为公司的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

  (四) 组织做好公司档案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七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纸质、光盘、磁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录音带、录像带、实物等各种载体形式。

  第十八条 文件归档范围

  (一) 公司在筹备、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及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都应纳入归档范围。

  (二) 应收集归档的文书档案包括党群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经营管理工作、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财务审计工作、人事劳资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以及外出带回的重要文件材料等。以上管理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应符合国家档案局10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要求。

  (三) 科学技术档案归档范围包括产品(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建设项目、设备仪器等方面产生的科技文件材料。企业科学技术档案的归档范围应符合《企业档案工作规范》(DA/T 42)附录A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附录A规定的要求。

  (四) 应收集归档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企业会计档案归档范围应符合财会字[1998]32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附表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规定的要求。

  (五) 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归档范围应符合中组发[20xx]12号《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

  (六) 声像、电子档案收集归档范围,包括记录本单位主要职能活

  动和重要工作成果、重点建设项目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磁盘、优盘等特殊载体档案。

  (七) 实物档案收集归档范围,包括区级及上级单位颁发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奖牌、奖杯、证书,以及区级及以上领导和社会著名人士到本单位视察的题词、留言等。

  第十九条 文件归档时间

  (一) 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经营管理、财务审计、人事劳资工作中形成的管理性文件材料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的第二年一季度归档。

  (二) 科研开发、项目建设文件应在其项目鉴定、竣工验收前归档,周期长的可分阶段、单项归档;产品生产及服务业务应定期或按阶段归档。

  (三) 产品产籍、质量认证、资质信用、合同协议、知识产权等文件随时归档;外购设备仪器或引进项目的文件应在开箱验收或接收后即时登记归档。

  (四) 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计部门整理,保管一年后向公司档案部门移交。

  (五) 电子文件逻辑归档应定时进行,物理归档应与相应门类或内容的其他载体文件归档时间一致。

  (六) 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档案由摄录部门或工作人员编辑、整理后,每三个月向档案部门移交。

  (七) 各类奖牌、奖杯、证书等实物载体形式档案应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档。

  (八)企业内部机构变动、职工调动和离岗时留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文件;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更新、补充的文件;其他活动中形成的文件等,应随时归档。

  第二十条 文件归档要求

  (一) 各部门、项目及专项工作的专兼职档案人员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文件整理后归档。

  (二)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系统,签章手续完备;其内容真实、可靠,与实际相符合。

  (三)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其载体、书写及制成材料应符合档案耐久性要求。

  (四)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正式发文应归正本和底稿;合同、协议、意向书应归正本;外来文件及函电应归原件。因故无原件的可将具有凭证作用的复制件归档,并标明原件保存处。文件材料归档后不得更改。

  (五) 非纸质文件应与其文字说明一并归档。外文材料应与中译文一并归档,无译文的应译出标题和目录后归档。

  (六) 归档的文件材料一般一式一份。重要的、利用频繁的和有专门需要的可适当增加份数。

  (七) 存储在脱机载体上的电子档案应一式三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异地保管,一套提供利用。

  (八) 两个以上部门合作完成的项目,应以合同、协议约定的文件归档。主办部门一般应保存全套文件,协办部门保存与所承担任务相关的正本文件。

  (九)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由形成单位或部门审核,合格后编制移交清册向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交接双方根据移交清册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三节 档案的整理

  第二十一条 档案的整理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对档案实体进行分类、组合(组卷)、排列、编号、编目,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 档案整理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 区分保管期限,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利用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依据企业管理职能,结合档案形成特点制定档案分类方案,并应保持相对稳定性和可扩充性。

  第二十四条 档案室应按照公司档案分类方案,结合归档文件内容及其形成特点,对生产、经营、建设、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有层次的进行分类。

  第二十五条 档案室应将分类后的文件,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具有内在联系的若干文件,以自然件或卷、盒的形式组合在一起,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六条 档案室应根据档案分类方案,对分类、组合(组卷)后的档案按类分别集中排列,类别内档案按类目条款顺序依次排列编号。

  第二十七条 档案室应根据档案分类方案和排列顺序编制档号,档号应具有唯一性。并按全宗、类别、保管期限编制档案目录,以固定档案在全宗中的位置,便于统计和检索利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归档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应按照DA/T 32《归档文件整理规则》、GB/T 11822—20xx《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DA/T 28—20xx《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财会字[1998]32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GB/T 11821《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DA/T15《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等标准及文件的要求,由文件形成单位或部门负责收集、积累、整理后,移交档案部门归档。

  第四节 档案的保管

  第二十九条 档案保管工作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与保护。

  第三十条 公司应根据不同载体档案的保管要求,配置适宜档案安全保存的专门库房,配备有专用保护功能的.档案柜架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 底图不宜折叠;重要档案应异地备份。

  第三十二条 磁性载体档案应选择防磁设施,竖立存放,并远离强磁场、强热源,与有害气体隔离。

  第三十三条 对受损的档案应及时修复或补救。对于易损的制成材料和字迹,应采取复制手段加以保护。

  第三十四条 定期对保存的电子档案和磁性载体档案进行抽样机读检验,光盘每满4年,磁性载体每满2年进行一次抽检机读检验,抽样率不低于10%,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恢复措施。

  第三十五条 清洁磁性载体档案时不得用手触摸磁带、磁盘,应戴非棉制手套操作。

  第三十六条 擅自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直接责任者,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档案库房管理

  (一) 档案库房应设置在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和水、火等安全隐患的场所,一般不宜设置在地下或项层。

  (二) 库房应保持干净、整洁,并具备防火、防盗、防光、防有害气体、防尘、防有害生物等防护功能。

  (三) 库房温、湿度应符合各类载体档案的保管要求。对库房的温、湿度要做定期测量记录,对不适应档案载体保管的温、湿度要及时进行调整。

  (四) 库房设备运转情况应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隐患。

  (五) 库藏档案应定期清查核对,做到账物相符,库藏档案发生变化应及时记录说明。

  第五节 档案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保密法》,严格执行《保密守则》,牢固树立保密观念。公司档案工作坚持既要保密,又要便于提供利用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凡属保密范围的档案,都应标明密级,对不同密级的档案,应由不同范围的人员查阅利用,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

  第四十条 保管保密档案的库房及门窗要坚固,并有防盗设施,保密档案必须用专柜安全存放。

  第四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准在和人谈话、打电话和通信中涉及档案机密,不私自抄录、复制秘密文件。如发现失泄密现象,必须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和档案利用者均有责任保守秘密,不擅自对外提供国家和本公司秘密以及内部事项的文件、资料,不在发表文章中泄露国家和本公司秘密。违反者按失泄密论处。

  第四十三条 密级档案在传递时,严格执行《公司保密管理办法》,必须由二名以上档案工作人员专门传递。

  第四十四条 密级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降密、解密工作,并在档案上注明降级及取掉密级标记。

  第六节 档案的统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档案工作统计台账,其主要内容包括:档案库藏情况,年度入出库情况,档案利用情况,档案专兼职人员情况,档案设施、设备情况,档案销毁情况等。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及时、准确填报档案工作统计年报及有关报表。档案统计工作应保持连续性。

  第七节 档案的移交

  第四十七条 档案移交程序与要求

  (一) 公司各职能部门或项目专、兼职档案员对本部门、项目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与准确情况检查整理后,编制移交清册,经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向档案室移交。

  (二) 建设项目档案移交时,应经编制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验收确认并签署意见后,由移交单位编制档案交接签证和移交清册,与项目建设单位档案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三) 各职能部门移交的档案,档案室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对档案的齐全、完整、系统整理情况进行核对与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档案交接签证和移交清册交接各方各留存一份归档。

  (四) 对不完整、不准确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档案一律不予接收,待补充齐全、整理规范达到要求后,再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节 档案的借阅利用

  第四十八条 公司职员如需查阅公司档案,需开具介绍信,经档案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四十九条 外单位人员需查阅公司档案,须凭所在单位介绍信,并经公司档案室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五十条 借阅、查阅档案须事先填写《档案借阅、查阅登记表》,未履行登记手续的,档案室不予提供档案。

  第五十一条 档案一般不借出档案室,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须经公司档案室与档案所属部门负责人同意,办理借出手续,并限期归还。档案借出时间不得超过半个月,确需继续借阅,必须办理续借手续。

  第五十二条 查、借阅档案时,严禁吸烟,严禁在文件材料上划线、打勾、作记号、折角等,严禁涂改、抽换、伪造、拆撕档案,违者且造成档案损毁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因公外出需携带档案时,一般档案可带复印件或副本,密级档案应通过保密手续传递。

  第五十四条 密级文件、会议记录、专利技术文件原则上不准复制。

  第五十五条 归还档案应严格清点,办理归还手续。归还磁性载体档案时,要进行质量检查、验收。

  第五十六条 查、借阅档案者有义务将利用效果反馈给档案室,以利于探索和总结档案利用工作规律,更好地为各项工作服务。

  第五十七条 离退休人员、办理调动手续的职工,须到档案室办理档案、资料归还手续,由档案室盖章签字后,人资部门方可给予办理手续。

  第九节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五十八条 档案鉴定小组应根据档案的不同保管期限,及时对保管期满的档案进行鉴定。

  第五十九条 经档案鉴定小组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重新划定保管期限。

  第六十条 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填写销毁清册,并写出销毁报告,经鉴定小组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由两人以上人员进行监督销毁,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由档案室会同会计部门组织会计档案鉴定小组,提出销毁鉴定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由鉴定小组成员、公司总会计师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以正式文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发,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后销毁。销毁时由两人以上人员进行监督销毁,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六十二条 销毁档案应到符合条件的指定地点进行销毁。销毁的档案必须化为纸浆或焚毁,不准出卖或移作他用。

  第六十三条 档案鉴定工作结束后,档案部门应及时做好档案整理、检索工具调整等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中致力于达到以下目标和要求:

  (一) 各类档案需归档的范围明确、合理; (二) 各类档案归档时间明确、合理;

  (三) 各类档案归档的要求明确,确保归档的文件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四) 档案移交时记录清晰、准确。

  第六十五条 公司在档案的整理工作中致力于达到以下目标和要求: (一) 对各类档案确定的保管期限合理;

  (二) 确保档案分门别类整理,以便于管理、查找; (三) 档案管理系统信息与实体档案一致; (四) 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授权得当。

  第六十六条 公司在档案保管工作中致力于达到以下目标和要求: (一) 库房档案排列有序,便于查找;

  (二) 档案的保管方式得当,确保防护措施到位;

  (三) 档案库房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到位,确保档案的安全; (四) 对档案库房的日常安全检查有效,能够及时发现档案损害或丢失情况并补救。

  第六十七条 公司在档案的保密管理工作中致力于达到以下目标和要求:

  (一) 档案的保密范围清晰,保密标识清晰;

  (二) 档案使用人保密意识强,责任明确。

  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档案的利用过程中致力于达到以下目标和要求:

  (一) 档案的利用权限明确,防止档案信息被外部人员利用;

  (二) 档案借阅程序规范、合理,保证档案利用正当;

  (三) 档案利用过程中保密措施到位,保密责任清晰,防止保密信息泄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在档案的鉴定与销毁工作中致力于达到以下目标和要求:

  (一) 档案鉴定程序规范,鉴定结果合理,确保拟被销毁的档案确无保管价值;

  (二) 档案销毁程序规范、监督到位,档案销毁方式得当。

  第五章 责任与奖惩

  第七十条 对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并为公司产生经济效益或良好企业形象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十一条 对在档案工作中不按规定归档造成文件材料损失,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藏和擅自销毁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档案室组织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办法14

  [摘要]

  石油地质档案对于石油企业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价值,石油地质档案不仅是石油勘探与开采方案制定的基础依据,同时也是油田开采技术创新的宝贵资料,因此做好石油地质档案的管理工作是保证其他工作的基础。本文主要从石油地质档案的特殊性及其管理办法进行分析,以便为相关工作人员及研究人员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石油地质;档案管理;特殊性;管理办法

  0引言

  从实际角度来看,石油地质档案本身具有着一定的特殊性,这也决定了其管理也与其他领域的档案管理工作有所差异,本文将从石油地质档案的特殊性着手展开分析,并探讨其有效的管理办法。

  1石油地质档案管理的特殊性分析

  石油地质档案的特殊性是决定其管理工作特殊性的基础,石油地质档案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形成过程

  石油地质档案一般是在石油开采的整个过程中形成的,其形成过程十分漫长,这与石油开采的特征有着密切联系。石油开采的不同阶段其地质情况与油层动态也有着一定的差异性,要想确保档案齐全完备,必须要随着油层开采时间的推进,不断增加新的材料,阶段性进行归档。

  1.2形成材料

  石油地质档案是石油企业认识和开发地下油层的重要依据,而石油地质档案的形成材料一般很难直接通过勘探获取,而是由技术人员根据仪器测试的结果及相关数据进行分析与推断获得的,具有间接性的特征。而这些间接性的档案材料,对于石油开采的整个过程又是至关重要的。

  1.3反映对象

  石油地质档案主要反映的是原油和天然气在地下深处存在的环境条件及其勘探开发过程中与开采中的变化动向等等。这些状况及变化动态只能依据从地下取得的大量测试数据及少量岩芯、岩屑进行分析、推理判断、了解认识。

  1.4利用情况

  石油地质档案是指导原油生产的重要材料依据,其在原油生产中的利用是十分频繁的,这主要是由原油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衔接的紧密性所决定的。原油生产过程中,油气井开发是十分关键的环节,油气井的利用价值判断需要以档案资料作为基础依据,而油气井开发过程中的钻井、勘探、测井、压裂等各个环节也都需要以档案资料作为指导依据,档案资料能否充分有效的运用,影响着原油生产计划及决策制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也决定着原油生产的最终效率与质量。

  1.5横向联系

  在石油开发的过程中,地质情况与条件的复杂性是石油企业所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尤其在新地块及新地层的开发过程中,很难凭借以往开采经验制定出完全可行的.钻井开发方案。这就需要利用新开发区域附近老地块、地层的地质档案资料,来更加科学合理地判断新开发地块地层的地下情况,而同样对于新钻井的认识,也需要以附近已有钻井的档案资料作为参考依据,这也使得石油地质档案的横向联系相对更加密切。

  2石油地质档案的管理办法

  2.1以专业分类为依据,进行统一化管理

  由于石油开发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与综合性,其中所涉及的专业较多,常规档案管理办法容易产生遗漏,因此,在石油地质档案的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专业分类为依据,实行分专业的统一化管理的方法,保证档案归类的合理性以及归档的完整性。在实际的石油地质档案管理过程中,应针对勘探、开发、钻井、测井、试油、修井等具体专业进行分类,并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章程,配置统一的档案柜、资料盒、文件盒(袋)等,并根据专业不同进行明确的标注,严格按照管理制度章程的要求执行归档、立卷、调用、销毁等管理工作,确保石油地质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并保障档案资料的有效利用与价值的良好发挥。

  2.2建立档案资料汇交中心

  石油地质档案资料与原油生产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由于其形成过程的特殊性,也使得其在管理中需要建立档案资料汇交中心来提高档案资料报送、获取、积累以及使用的效率。汇交中心的建立,不仅能够满足随时报送的需求,其也为石油地质档案形成的漫长过程中的档案资料积累以及定期立卷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从而保障了档案归档及集中管理的时效性。同时,通过汇交中心也能够为与油田开采相关的科研、测井、试油单位的资料获取与利用提供便利的条件,从而提高石油地质档案的利用效率,也能为原油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发挥推动作用。

  2.3着眼微观,做好石油地质档案管理工作

  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还要结合石油地质档案的特殊性,加强微观管理工作,主要可以从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及利用四个方面着手。档案资料收集方面,应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对于重要的记录材料,如钻井观察、测井等,应及时完整归档,对于一些较为特殊的原始记录材料,应在统一进行处理后再进行归档,应能够准确反映出真实的油层动态、油气分布等地质情况。在档案的整理方面,要注意结合石油地质档案形成的阶段性特征,分阶段对石油地质档案的相关材料进行及时整理,并根据油田开发以及原油开采的进度与过程,随时收集和积累相关的档案资料,并进行阶段性的立卷以及归档,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在档案的保管方面,应注重根据石油地质档案的形式、分类以及所对应的井号等,采取相应保管方式,应适应档案的保存形式与档案保管室的空间条件,并要满足后续积累的需求,确保档案保管有序规范。在档案的利用方面,应考虑到石油地质档案利用的频繁性特征,可采用将档案复印分发至各部门资料室或利用计算机管理技术,进行档案资料的拷贝、远程传输等灵活性的方法,以便于档案的有效利用,并避免档案的损坏丢失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充分发挥石油地质档案的使用价值。

  主要参考文献

  [1]杨延琴.如何有效保管好石油地质档案[J].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20xx(7).

  [2]孙美荣.浅谈地勘单位地质档案资料的管理与利用[J].现代物业:上旬刊,20xx(4).

档案管理办法15

  第一条设立目的

  为使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化,对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鉴定、归档及电子档案的保管实行全过程管理,为本公司经营与发展提供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负责部门

  电子文件的形成部门负责电子文件的积累、保管和整理工作,由xxx部门进行指导与监督。部门领导统一协调,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保证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条电子文件的收集与归档

  一、电子文件的收集

  1.收集方法

  (1)及时按照要求制作备份。

  (2)需在登记表中登记。

  (3)登记表应与备份一同保存。

  (4)登记表如果制成电子表格,应与备份文件一同保存,并附有纸张打印件。

  (5)电子文件性质代码:R—草稿性电子文件;U—非正式电子文件;O—正式电子文件;N—无纸电子文件;T—文本文件;I一图象文件;G—图形文件;V一影像文件;A—声音文件;M—多媒体文件;P—计算机程序;D—数据文件。

  2.具体收集流程

  (1)记录了重要文件的主要修改过程,有查考价值的电子文件应被保留。当正式文件是纸质时,如果保管部门已开始进行向计算机全文处理的转换工作,则与正式文件定稿内容相同的草稿性电子文件应当保留,否则可根据实际条件或需要,由xxx确定是否保留。

  (2)保存与纸质等文件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时,要与纸质等文件建立准确、可靠的标识关系。

  (3)在“无纸化”计算机办公或事务系统中产生的电子文件,应采取更严格的安全措施,保证电子文件不被非正常改动。同时必须随时备份,存储于能够脱机保存的载体上,并对有档案价值的电子文件制作纸质等硬拷贝件保留。

  (4)用文字处理技术形成的电子文件,收集时应注明文件存储格式和属性;用扫描仪等设备获得的图象电子文件,应将相关软件一并收集。

  (5)用计算机辅助设计(CAD)或绘图等获得的图形电子文件,收集时应注意其对设备的依赖性,以及易修改性等问题,不可遗漏相关软件和各种数据。

  (6)用视频设备获得的动态图象文件,收集时应注意收集其相关软件。

  二、电子文件的归档

  1.电子文件的整理

  电子文件的整理,应按内容、保管期限、密级等因素相对集中;应制成相应电子文件目录;归档电子文件应填写登记表。

  2.电子文件的归档

  (1)归档时间

  逻辑归档应实时进行,物理归档应定期完成。

  (2)归档检测与鉴定

  在进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时,应按其基本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其内容包括:硬件的有效性、软件的有效性及其信息记录格式等。并进行有效性和完整性的鉴定。

  (3)归档过程

  A把带有归档标识的电子文件集中,制成归档数据集,拷贝至耐久性的载体上,至少一式2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供查阅使用。

  B存储电子文件的载体或包装盒上应贴有标签,标签内填写编号、名称、密级、保管期限、硬件及软件环境。

  C将相应的电子文件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一同归档并附归档电子文件登记表。

  3.其他注意事项

  (1)应明确规定归档时间、归档类型、相关软件、版本、保存期限、检测数据等,以保证电子档案的质量。

  (2)归档电子文件同时存在相应的纸质或其他载体形式的文件时,则应在内容、相关说明及描述上保持一致。

  (3)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必须适时生成纸质文件等硬拷贝。进行归档时,必须将电子文件与相应的纸质文件等硬拷贝一并归档。

  第四条电子档案的管理

  电子文件归档后按有关规定移交至部门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其须遵循以下流程:

  1.电子文件检验

  归档的`每套载体均应接受检验,合格率应达到xxx%。与纸质档案同时保存的电子档案可采取抽样检验的方法,样本数不少于总数的xxx%合格率应达到x%。具体检验项目包括载体有划痕,是否清洁;有无病毒;核实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核手续;核实登记表、软件、说明资料等是否齐全。将检验结果填入电子档案入库登记表。检验有错的,应及时将错误信息反馈部门领导,并重新制作。

  2.电子文件保管

  电子档案保管除应具备纸质档案一般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归档载体不得擦、划、涂等。载体应直立存放,做到防尘、防变形。

  (2)环境温度选定范围:℃—xxxxx℃;相对湿度选定范围:xx%—xx%。

  (3)存放时应注意远离强磁场,并与有害气体隔离。

  3.电子文件抽样检查

  每满xx年,对电子档案的形成和管理设备更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登记。每满xx年进行一次抽样机读检验。抽样率不低于xxx%,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恢复措施。定期检验结果,应填入电子档案管理登记表。

  4.电子文件的利用

  利用时使用拷贝件,要遵守保密规定。利用者对电子档案的使用应在权限规定范围之内。

  5.电子文件的销毁

  电子档案的销毁,应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非保密电子档案可进行逻辑删除。属于保密范围的电子档案被销毁时,如存储在不可擦除载体上,须连同存储载体一起销毁并在网络中彻底清除。

  第五条附则

  本办法经xxx核准后实施,增设修订亦同。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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