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11 11:18:04 管理 我要投稿

病历管理制度(精)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病历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病历管理制度(精)

病历管理制度1

  为了解决转科病历在交接、保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本制度。

  一、在任何情况下,工作人员不得将病案交给患者、家属等除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以杜绝病历遗失、非法使用等现象的'发生。

  二、办理患者出院的科室为病历归档科室,病历归档科室应当对整份病历的完整性和书写质量负责。

  三、病历转科前,转出科室应当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及时完成病历书写、上级医师审核等,并及时将病历资料交于归档科室(或转入科室)。

  四、当发现转科病历不完善时,病历归档科室(或转入科室)有责任提醒转出科室完善病历资料,转出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并做好交接。若转出科室不予配合,归档科室(或转入科室)应书面报告医务科,特别是对涉及医疗纠纷或存在医疗纠纷风险的病历,应立即报告医务科,特殊情况可先口头报告,事后补写报告。

  五、经医务科催告仍未完善出科病历的责任科室及人员,将给予警告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病历管理制度2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病历全程质量监控、评价和反馈制度,提高病历质量。我院对病历质量管理将实行临床治疗组负责制,现就病历质量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要求临床医师在执业的不同阶段,需要根据其职责范围,完成一定数量的病历书写并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1、病历质量要求:各级医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病历,年总病历质量甲级率>95%。

  2、病历管理职责范围:

  (1)住院医师:负责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病程记录、首页等病历资料的书写及质量,以及对实习生病历书写的检查、指导。

  (2)主治医师:除把握全面病历质量外,重点负责医疗制度落实(包括病例讨论、会诊及抗生素合理使用等)。

  (3)主任(副主任)医师:除把握全面病历质量外,重点负责疾病诊断正确性、治疗合理性、医疗知情同意等。

  (二)管理基本流程

  1、自我登记:住院医师在各自治疗组内,对自己书写和负责的出院病历,根据医院病历书写登记本进行完整登记。其他各级医师可以参照住院医师的方式进行登记。

  2、自我评估:主治医师在各自治疗组内,用医院住院病历检查评分表对治疗组内住院医师登记的出院病历进行评分并记录。

  3、住院医师及主治医师每季度将病历书写登记本、评分表交医务科核实备案。

  4、医务科每季度对上述病历及其它归档病历进行抽查评估,并记录在案。

  5、各级医师在晋升申报时,医院组织病历考核评估小组对其提交的`聘任期内登记病历资料按要求进行评估。

  (三)处罚细则:

  凡被查病历属乙级或丙级病历,都将被纳入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考核,同时根据各级医师职责与转正、定级、晋升、聘任及个人奖金挂钩:

  1、新分配住院医师:在其职责范围内一年出现三份乙级病历,或一年内出现一份丙级病历者,延缓1年转正、定级;同时扣发当月奖金。每出现一份乙级病历扣100元、一份丙级病历扣300元。

  2、住院医师(晋升主治医师前)及主治医师(晋升副高医师前):其职责范围内一年出现三份乙级病历或出现一份丙级病历者,延缓一年晋升和聘任;同时扣发当月奖金。每发现一份乙级病历扣100元、一份丙级病历扣300元。

  3、副主任医师(晋升主任医师前):一年内出现乙级及丙级病历占其职责范围内的病历数5%或以上的,延缓一年晋升和聘任;同时扣发当月奖金。每出现一份乙级病历扣50元、一份丙级病历扣150元。

  4、主任医师:出现乙级病历或丙级病历者,扣发当月奖金,每发现一份乙级病历扣50元、一份丙级病历扣150元。

  5、进修医师:在其书写的病历中,一年内出现三份乙级病历者,不发结业证。若查到丙级病历者,则取消其进修资格,改为参观学习。

病历管理制度3

  一、总则

  1、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2、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3、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4、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5、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二、病历的建立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2、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3、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三、病历的保管

  1、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2、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

  3、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

  4、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

  5、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四、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1、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2、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3、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4、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5、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6、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8、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9、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五、病历的封存与启封

  1、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2、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3、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4、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六、病历的保存

  1、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缩微技术等对纸质病历进行处理后保存。

  2、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3、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病历管理制度4

  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应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

  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7、以上证明材料由医务科进行审核。

  三、现病历如按规定需要复印或复制的,由该病区医务人员通知病案室人员到病房调取病历。

  四、病历复印、复制统一由病案人员按规定予以办理并收取工本费,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印、复制,复印、复制时病案室工作人员应在场监督。复印、复制完毕由病案人员将介绍信及复印件交医教科,医教科对复印材料进行审核并盖章。

  五、复印或复制病历,医务科、病案室均需登记备案。

病历管理制度5

  一、基本要求

  (一)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二)医师应当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书写病历,应当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书写。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三)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四)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五)手写的病历文书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字。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打印的医疗文书出现错字时,所在页必须重新打印。上级医务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资料。

  (六)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字。实习医务人员、进修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医院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七)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八)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二、门(急)诊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一)要简明扼要。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或工作单位或住所由患者或患者家属在挂号室填写。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录于病历上,由医师书写签字。

  (二)间隔时间过久或与前次不同病种的复诊患者。一般都应与初诊患者同样写上检查所见和诊断,并应当写明“初诊”字样。

  (三)每次诊察,均应当填写日期,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四)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五)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六)请求他科会诊,应当将请求会诊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写清楚。

  (七)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当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字。

  (八)门(急)诊患者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医师签写住院证,并在病历上写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印象诊断。

  (九)门(急)诊医师对转诊患者应当负责填写转诊病历摘要。

  三、住院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一)住院医师要为每一位新入院患者书写一份完整病历,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入院时间、记录日期、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生活史、女性患者月经史、婚育史、家族史、体格检查、化验检查、特殊检查、小结、初步诊断、治疗处理意见等,由经治医师书写签字。

  (二)书写时力求详尽、整齐、准确,要求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急诊应当即刻检查填写。

  (三)住院医师书写病历,主治医师应当审查修正并签字。

  (四)若病房设有实习医师,亦可由实习医师书写,但需由带教住院医师审查签字认可,并做必要的补充修改,住院医师则须书写首次病程记录。

  (五)再次入院者应当写再次入院病历。

  (六)患者入院后,必须于24小时内进行拟诊分析,提出诊疗措施,并记于病程记录内。

  (七)病程记录包括病情变化、检查所见、鉴别诊断、上级医师对病情的分析及诊疗意见、治疗过程和效果。凡施行特殊处理时要记明施行方法和时间;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负责记录,上级医师应当及时进行检查,提出同意或修改意见并签字。

  (八)科内或全院性会诊及疑难病例的讨论,应当做详细记录。请其他科室医师会诊者,由会诊医师填写记录并签字。

  (九)手术患者的术前准备、术前讨论、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术后总结,均应当详细地填入病程记录内或另附手术记录单。

  (十)凡移交患者均需由交班医师写出交班小结于病程记录内。阶段小结由经治医师负责填入病程记录内。

  (十一)凡决定转诊、转科或转院的患者,经治医师必须书写较为详细的转诊、转科、或转院记录,主治医师审查签字。转院记录最后由科主任审查签字。

  (十二)各种检查回报单应当按顺序粘贴,各种病情介绍单或诊断证明书亦应附于病历上。

  (十三)出院总结和死亡记录应当在当日完成。出院总结内容包括病历摘要及各项检查要点、住院期间的病情转变及治疗过程、效果、出院时情况、出院后处理方针和随诊计划(有条件的医院应当建立随诊制度),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

  (十四)死亡记录除病历摘要、治疗经过外,应当记录抢救措施、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凡在本院做病理解剖的患者应当有详细的病理解剖记录及病理诊断。死亡病历讨论也应当做详细记录。

病历管理制度6

  (一)凡出院(死亡)72小时后的病案都应回收到病案室,复印病历有关资料必须在病历归档后到病案室办理。特殊情况由医务科及时办理。

  (二)患者的住院病历应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历已回病案室的'结果检查单,要到病案室补贴。

  (三)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病人转科时,病历不得交病人或家属转送;病人转院时,病历不得借出。

  (四)病区医务人员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资料。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病人或家属不得擅自查阅病历,采用非法手段(如偷窃、抢夺)获取的病历资料视为无效。

  (五)因医疗、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必须是医院医护人员持签名的借阅单,到病案室登记查阅,阅后立即归还,不得随意带出病案室。如必须借出时,需办理借阅手续,并在2周内归还,过期归还者按违规处罚。

  (六)严禁我院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帮助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的有关资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其造成的不良后果自负。

  (七)病历封存的处理程序:

  封存病历原件者-医患双方在场-双方签字封存(病案室留复印件)。

病历管理制度7

  一、患者住院期间,由本院医师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建立住院病历,并由所在科室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涂改、隐匿,销毁,抢夺,窃取,丢失病历。科主任应重视病历质量管理,审查病历文书,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签名以示负责。

  二、严格履行三级医师负责制,出科病历必须经过科室质控医师和科主任严格审核、签名。出院病历一般应在3天内归档,特殊病历 归档时间不超过一周,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

  三、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未归档病历需要复印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病案室专人复印。

  四、公安、司法机关、保险公司、患者或其代理人需查阅或复印病历时,持规定的相关证件到医务科办理审批手续后,去病案室调阅及复印病历。

  五、本院医师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时需经病历所属科室主任签字,经病案室批准后查阅,查阅后立即归还。

  六、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案室可提供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

  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七、凡由我院提供给单位或个人的病历资料一律加盖病案室公章,否则无效。

病历管理制度8

  一、每日出院患者病历由各科负责的护士整理后,做好出院登记,保证病历的完整性。

  二、病案室病历收集人员,应于每周一上午到各临床科室下收出院病历,交做好签收记录,避免病案丢失。

  三、出院病案的收集要依据各临床科室出院患者报表的登记情况进行收集,应在患者出院三日内将病案全部收回。

  四、由于某种原因医师未能及时完成病案记录,导致病案不能全部收回,对未能按时收回的'病案应有记录,并注意在七日内再次收回。

  五、病案室与医务科应对患者出院后病历未能及时归档病案的科室进行追踪、分析,改进管理,保障回归率。

病历管理制度9

  (一)建立健全医院病案质量管理机构,完善医院病案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开展工作。

  四级病案质量监控体系:

  1、一级质控团队由科室主任、病案成员(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医生)和科室护士长组成。负责科室或病房病历的质量检查。

  2. 二级质控部由医院行政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组成。每月对门诊病案、手术病案、归档病案进行抽查评估,将病案书写质量纳入医务人员综合客观评估数据进行量化管理。

  3. 三级质控部由医院病案室专职质量管理医生组成,负责归档病案的检查。

  4. 四级质量管理机构由业务总裁或副总裁、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高级职称医疗、护理、技术人员和主要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至少每季度对全院病历质量进行一次评估。

  (二)贯彻落实卫生部《病案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和《医疗文件规范与管理》的要求,注重对新上岗人员相关病案书写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新调任医生和进修医生。

  (3).加强手术病历和归档病历的管理和质量监控。

  1.病历(产后)记录、重要抢救记录中的`首诊记录、术前谈话、术前总结、手术记录和术后记录,特殊检查、麻醉前讲座、输血前讲座、出院诊断证明等重要记录应由医院主管医师书写或审核签字。手术记录应由操作员或第一助手书写。如果第一助理医师是进修医师,则应由医院医师审核并签字。

  2. 患者入院后,主管医师应在8小时内检查患者,询问病史,书写首个疗程记录并处理医嘱。急诊病人应在5分钟内检查和处理病人。原则上,住院病历和首个疗程记录应在2小时内完成。如抢救未及时完成,相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如实记录并做好记录。

  3. 新入院患者应在48小时内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医生的查房记录,一般患者应每周有两次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的查房记录并注明。

  4. 危重病人的病程应至少每天记录一次。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应随时记录,记录时间以分钟为单位。对于重病患者,应至少每2天记录一次病程。病情稳定的患者应至少每3天记录一次。对于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应至少每5天记录一次病程。

  5. 各种检验单、报告单、配血单应及时粘贴,不得丢失。如果以其他医院的医疗文件作为诊断和治疗的依据,应在病程记录中记录相关数据,并将治疗文件附在医院的病历中。如果需要将其他医院的影像学数据或病理学数据作为诊断或治疗的依据,应邀请医院相关科室医生进行会诊,撰写书面会诊意见,并保存在医院住院病历中。

  (四)出院病历一般在3天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典型教学病历)归档时间不超过1周,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

  (5)加强病案的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和被盗。复印病案时,医务人员应陪同或病案室专人复印。

  (六)建立评估和记录的通报制度和奖惩机制按照《省级病案质量管理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要求和规定,对部门和个人病案书写质量进行处罚。

病历管理制度10

  一、监控组织

  (一)设立医院病历质量管理委员会,分管院长任主任,并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确立病历质量管理目标;

  2.对全院病历质量进行全程监控;

  3.对重大病历质量问题进行研究处理;

  4.病历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

  (二)各科室成立病历质量监控小组,科主任任组长,3—4名高年资主治及以上医师任质控医师,科室护士长或高年资护师任质控护士,全面负责本科室病历质量,科室病历质量监控小组名单报医务科、护理部备案。主要职责:

  1.确立本科室病历质量管理目标

  2.对本科室病历质量进行全程监控

  3.对本科室病历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

  二、病历书写规范

  (一)严格执行卫生部、国家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有关要求.

  (二)医师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入院记录后,要求必须有病史陈述人对所提供的现病史的真实性签字认可.

  (三)电子病历应符合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0xx]24号)文件的相关要求。

  三、病历质量控制标准

  执行卫生部、国家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的住院病历质

  量评价标准。

  四、病历质量控制范围:

  包括:门(急)诊病历,运行病历、终末病历.

  五、病历质量全程监控流程

  (一)基础教育质量控制

  1.新职工入院教育期间,医院统一安排关于病案书写规范、病案质量评定标准等有关内容的教学课程。

  2.各科室由教学秘书或主管医师对新入科的实习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讲解病历书写规范和本科室病历书写要求。

  3.医院每年组织1-2次全院性的病历书写规范讲座。

  (二)环节质量控制:主要由科室病历质量监控小组负责。病历环节质量是从源头上把好病历质量、使病历质量监控从事后检查向事前预防转化的关键。科室应加强病历形成过程中的管理,按病历书写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完成病历的书写、打印、签字等内容.出院病历应由三级医师、监控小组人员、科主任检查合格后送达病案室.

  1.严格执行三级医师负责制。

  (1)住院医师严格按照卫生部、国家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书写病历.

  (2)主治医师负责指导并检查住院医师的病历书写质量,及时纠正缺陷。在病历首页签字时应认真检查整份病历质量.

  (3)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负责检查运行病历质量;

  认真审核每份出院病历质量,确保每份出院病历质量合格。

  2.患者出院(或死亡)后,主管医师应按规定在24小时内填写出院(死亡)记录、病历首页等,并检查病历书写质量和各种记录、

  辅助检查报告单是否齐全,补充完善后签字。质控医师根据“住院病历检查评价标准"进行检查评分,确保病历质量合格后,在病历首页“质控医师"栏签字.值班护士要检查护理相关病历内容,按规定排列顺序整理病历,并在病历首页“质控护士”栏签字,将合格病历送交病案室。归档后的病案内容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3.科室病历质量监控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病历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

  4.科主任应重视病历质量管理,经常督促检查本科室病历质量监控小组的工作.

  5.医院每季度定期抽查病历质量,对检查存在的缺陷,及时反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终末质量控制

  1.医院每月从全院各临床科室抽调高年资医师2-3人,任病案室专职“病案质控员",脱产到病案室工作,全面负责全院每月出院病历终末质量考核工作.“病案质控员"的工作既有利于我院病历质量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规范科室的病历书写工作,有效地避免各种医疗纠纷的发生。工作期间由病案室负责报考勤.

  2.病案室质控人员负责检查并评定住院病历的等级,将存在问题登记到“病案质控记录本”上,并及时通知责任人。科室医师在接到病案室电话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善,病历完善后交于病案室质控医师二次检查合格后方可归档,病案室每月负责汇总终末病案质控情况上报质控科。

  3.各科室病历质量监控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出院病历,对自查中存在问题,科室定期召开讨论会,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改进病案质量。

  4.病历质量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定期检查归档病历质量。

  (四)护理文书书写管理办法

  1.严格执行卫生部、国家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有关要求。

  2.护理文书由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书写.

  3.医院从全院各科室抽调护师以上的人员,任“护理病案质控员”,全面负责全院出院护理病历终末质量考核工作。“护理病案质控员”在病案室工作期间由病案室统一报考勤,管理、奖惩原则上同医师.

  4.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护理文书检查组,由其每季度对全院护理文书进行检查、督促、总结、反馈.

  5.各科室成立护理文书质量控制小组,及时检查科室护理文书书写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好记录,严把科室护理文书质量关。

  6.科室每份出院病历由值班护士认真检查,交护士长或护理文书质控护士审核合格后方可送交病案室。

  7.护理文书送达病案室后,由“护理病案质控员"负责护理文书的质量检查工作,对不合格病历提出检查意见、填写病历检查通知单,并通知护士长签收,科室应在签收3个工作日内完成护理文书的完善,完善后的病历由护理病案质控员再次审核合格后方可归档。“护理病案质控员”需认真登记检查情况,并每月将检查结果汇总后反馈到科室及护理部。

  8.新职工入院后,由护理办公室对新职工进行有关护理文书知识的.培训。护理办公室定期组织全院的护理文书知识讲座,不断提高护理人员的护理文书书写水平。

  六、医疗、护理病历奖惩办法

  (十)因化验、检查报告单不合格导致病案不合格者,每份扣责任者奖金50元,并与职称晋升挂钩.

  (十一)出院病历未完善率与相应科室的处罚措施如下:

  1.未完善率30%以下(不含30%)不扣款。

  2.未完善率在30-50%之间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扣50元(达50%扣款200元).

  3.未完善率在50.01-70%之间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扣100元(达70%扣款600元).

  4.未完善率在70.01-90%之间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扣150元(达90%扣款1200元)。

  5.未完善率在90.01—100%之间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扣200元(达100%扣款1600元)。

  (十二)医院将定期对全院运行及出院病历进行抽查,出现不合格病历,按上述规定处理,如出院病历存在问题为病案室质控员漏检的,医院将按照上述规定对相关科室责任人和相关的病案室质控员进行同等处罚;如病案室质控员已指出存在的问题,科室责任人未完善或无法完善,只处罚科室责任人。

  (十三)凡丢失1份病历者,当事人赔偿人民币20xx元,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四)私自复印病历、将病历交给患者及家属、或交由患者及家属带离医院者,一次罚款500元。

  (十五)借阅病历延期不还者,每天扣当事人10元。

病历管理制度11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构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保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十条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供给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供给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供给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供给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供给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供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供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能够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供给。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景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能够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景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能够是复印件。

病历管理制度12

  一、门(急)诊病历务必有连续的页码,由病员自行保管。急诊留观期间,急诊留观病历由急诊科负责保管。二、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历管理制度。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三、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分别编号保存。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及所有主观病历应标注连续的页码。

  四、科室务必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五、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透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六、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病历管理制度。

七、病历借阅

  1、除涉及病员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

  2、本院正式医务人员(内含处方权的研究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3、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他人代借、转借。

  4、借阅者应爱护病案,确保病案的完整。丢失病案者将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5、本院医师调离,转业或其他原因离开本院,归还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

  八、病历复印(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带给)

  1、对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理:

  (1)病员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带给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病员本人的,应当带给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带给病员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带给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带给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带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员死亡的,应当带给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向医教部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方可给予协助办理。

  4、能够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九、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由医教部医疗科专职助理员在病员或其有关人员在场的状况下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封存的病历能够是复印件。

病历管理制度13

  (一)凡出院(死亡)72小时后的病案都应回收到病案室,复印病历有关资料必须在病历归档后到病案室办理。

  (二)只允许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公安和司法机关,持有效证件复印病历的'有关资料。

  (三)要求复印者需出具有效证件,到病案室按章办理复印有关资料事宜。

  (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病案室工作人员和申请者在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需加盖病案室证明印章方视为有效。

  (五)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资料。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

  (六)病案只限于本院临床、教学、科研人员借阅,且不得随意带出病案室。如必须借出时,需办理借阅手续,并在2周内归还,过期归还者按违规处罚。

  (七)为科研或教学大批量借阅病案时,须事先与病案室约定时间,由病案室按时供给,每次借阅不得超过三十份,并保留在病案室指定的柜内,一个月后归档。

  (八)病案室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完毕后,能够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向申请者收取工本费,并出据发票。

病历管理制度14

  1、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院“四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

  2、贯彻执行卫生部及我省《病历书写规范》的各项要求,注重对新分配、新调入医师及进修医师的有关病历书写知识及技能培训。

  3、加强对运行病历和归档病案的管理及质量监控。

  4、出院病历一般应在7天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典型教学病历)归档时间不超过10天,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

  5、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复印病历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或由病案室专人复印。

  6、各医院的临床科室应建立科室及个人病历书写质量评价通报制度和奖罚机制。

  7、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可以根据患者的要求对病历进行封存,封存病历应有医患双方签字,封存的病历由医务科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8、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擅自借阅该患者的病历,借阅病历要办理借阅手续。

  9、本院医师经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借阅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但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历。

  10、住院病历至少保存30年,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应按照《保密法》予以保密。

病历管理制度15

  为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病历质量和创建和谐的医疗就医秩序,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xx年9月1日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院住院病历复印的管理。

  一、住院病历复印时间:

  根据我院工作实际情况,我院住院病人复印病历的时间为患者出院48小时后(特殊情况可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办理)。

  二、住院病历复印唯一合法地点:院病案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病历在其它地方复印。

  三、病历复印合法人员:根据相关法规,以下三种人员为病历复印的合法人员,病历属于患者的隐私,其他人员无权复印患者的`病历。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委派工作人员。

  四、复印病历必须向医院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家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病历复印的内容:

  医疗机构只为申请人提供复印的病历资料是:住院病历中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六、公检法部门查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工作证件、身份证件,须两人以上且已立案,并先到医务科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医务科开具证明到病案室进行查阅或复印。

  七、正在住院的病人病历中的客观病历资料须由科室指派的本院工作人员携带到病案室去复印。

  八、纠纷病历由科室领导、负责人或当班工作人员直接与医务科联系,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九、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十、按照规定病历复印需收取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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