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细则

时间:2024-06-27 17:38:53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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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办法细则

档案管理办法细则1

  为完善公司的管理体系,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全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企业管理和改善档案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公司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目的:为加强档案的管理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公司各部门人员的利用,充分发挥档案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行政管理、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等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档案整理及分类标准

  公司的档案是公司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主要分为文书档案、基建工程档案、仪器设备档案、财务人事档案、函等类型:

  1、公司设立、变更的申请、审批、登记、公司章程、股东名簿、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成的文件材料;

  3、行政类文件:政府机关核准文件,本企业对外的正式发文与相关机构来往的批复。

  4、党团工青妇方面的文件;

  5、财务、会计及其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6、劳动工资、人事、技术职称审批、奖惩、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7、经营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8、仪器、设备方面的文件材料;

  9、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方面的文件材料;

  10、声像制品资料。包括企业及下属各部门在其经营活动或政治、文件娱乐活动中,以及在外学习、考察时或外部门提供的,以声像形式记录下来的各种资料。

  11、电子文件: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记录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

  12、其它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档案管理归档工作

  1、设立档案管理员,隶属总经理办公室,对公司内的档案资料实行统一管理。

  2、各部门设立二级(兼职)档案员,二级(兼职)档案档案员对本部门档案的收集、建档、保管、借阅负全责。

  3、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各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档案室负责对档案文件进行验收、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并对各部门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

  4、人事档案、财务档案分别由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设专人配合总经理办公室档案管理员进行管理。

  5、归档各部门应于次年2月底前,将整理好的档案移交公司档案室。

  6、归档范围及管理:

  (1)各类资质文件、规章制度、人事档案、会议记录纪要、简报、重要电话记录、接待来访记录、上级来文、公司发文、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设备及资产的登记资料等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归档。

  (2)涉及到的有关工程资料、项目合同、工程图纸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资料由汇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整理及归档,并按规定及时向档案室移交。

  (3)各类证件:如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归档。如IC卡、贷款卡;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开户许可证等及各类财务凭证、帐薄、报表等均由财务部负责归档。

  (4)涉及党团青工妇等各种文件材料,由党群办公室负责归档。

  (5)凡不属归档范围的文件、图纸、资料,由各部门二级档案员按规定进行整理、保管。

  四、文书档案归档基本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文件的正文与附件、印件与底稿、请示与批复)无缺页、破损现象。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

  2、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每份文件的正件(原件)与附件(复印件、扫描件)分别立在一起,文电应合一归档。

  3、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

  4、下发文件要在硬盘、软盘中保存留档,还应留有书面材料存档。

  5、凡归档的文件必须留原件存档。重要文件如部门需用可进行复印。

  6、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一律交总经理办公室统一登记、立卷、归档管理。

  五、档案保管制度

  1、各门类档案由公司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配备档案员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

  2、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各类档案应做到存放合理,排列有序,查找方便。

  3、档案员对室藏档案材料要经常进行检查,对已到借阅期限尚未归还的档案材料,要及时跟踪追还,防止丢失。

  4、库房要保持清洁卫生,温度要经常保持在14—24℃,相对湿度要保持在45—60%,防止危害档案的现象发生。

  5、档案库房内做到“八防”即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定期检查。

  6、 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停电时,一律用手电照明,不得使用易燃器具。

  7、与档案库房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随时关好库房门窗,确保安全。

  六、档案保密规则

  1、档案工作人员要提高警惕性,遵守保密纪律,坚持原则,认真执行各项制度。

  2、凡到公司档案室查阅档案者,要认真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严格履行档案查阅手续,档案原则上不准带出档案室。

  3、查阅档案时,不得翻阅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文件材料。

  4、对于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公司机密或造成一定后果者要依据《保密法》的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七、档案借阅制度

  1、借阅档案要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凡借阅者,应自觉履行借阅手续。

  2、凡借阅档案,复印、抄写档案资料者,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应持单位介绍信,经董事长或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并在借阅期限内按时归还。

  3、借阅人员对档案材料妥善保管,注意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借或复印档案资料给他人。

  4、档案管理人员对归还的借阅材料要认真进行检查,确认档案材料完好无损时,方可办理归档手续。对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经认真核对,正确无误时,方能签字盖章。

  5、借阅档案时,不得删改、涂写、拆损案卷,阅后要及时归还。

  八、档案销毁制度

  1、档案是企业的宝贵财富,是企业的真实历史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2、对已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相关利害关系部门需对上报销毁的档案进行全面,认真的鉴定,并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存毁意见上报主管领导审定。

档案管理办法细则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科委、建设部颁布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的规定,结合中医药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独立的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

  第二章 申报、考核与审批

  第三条 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以下简称“局级”)。国家一级、二级按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国家标准及考核内容》进行考评,局级按《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局级标准及考核内容》进行考评。

  第四条 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申报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分级考评、审批的'办法。

  第五条 各申报单位在按照不同级别的科技事业档案管理标准及考核内容进行自检后,按其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第六条 考评工作程序:

  (1)听取申报单位自检情况的汇报;

  (2)对照申报等级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考核评分;

  (3)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考评意见作出考评结论;

  (4)向申报单位公布考评情况,并宣布考评结果。

  第七条 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局级档案管理的审批工作按隶属关系进行,局直属单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地方所属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

  第三章 考评组的组织

  第八条 根据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考评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直属单位的考核评审工作;地方所属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目标管理工作以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会同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考核评审。

  考评组一般由5-7人组成,考核局级档案目标管理单位时,至少应有3名局级以上评审员参加。

  第九条 局级评审员的条件:

  (1)能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和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能够熟练掌握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标准,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

  (3)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三年以上档案业务指导或中医药科技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条 评审员的职责:

  (1)接受对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业务咨询;

  (2)参加目标评审工作;

  (3)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一条 国家级评审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国家档案局审核后聘任。局级评审员由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推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聘任。

  第十二条 局级档案管理评审员任期三年,到期可以续聘,不再从事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应解聘。

  第四章 奖励、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等级证书是验证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的标志。获得档案管理等级证书的单位按国家档案局升级办法的规定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印制“局级档案管理证书”,不定期公布局级档案管理达标单位名单。

  第十四条 对档案目标管理工作做出重要成绩,表现突出的档案管理人员,其事迹可作为评选先进工作者或晋升的考核依据。

  第十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有关档案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已达到档案目标管理的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进行复查。发现单位的档案管理水平低于证书等级时要求单位限期整改,到期不合格者,要上报发证机关予以降级并收回其证书。对档案目标管理工作中不坚持原则的考评组提出批评,并取消不合格单位的局级档案管理等级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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