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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管理办法
辅导员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是我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为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的工作,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以及团中央、教育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少先队总辅导员、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和少先队志愿辅导员。
第三条各级少先队组织要认真贯彻本办法的要求,努力引导少先队辅导员做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氛围的营造者。
第二章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能自觉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2、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奉献精神,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
3、掌握教育规律和当代少年儿童成长规律,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体验中提高全面素质。
4、综合素质比较全面,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
第五条农村学校的大中队辅导员和乡(镇)总辅导员应具有中师以上(含中师)文化程度。城区中小学校的大中队辅导员和省(区、市)、市(地)、县(市、区)总辅导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
第六条大队辅导员和乡镇总辅导员应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省(区、市)、市(地)、县(市、区)总辅导员应具有3年以上的少先队工作经验。
第七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组织的专业培训,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颁发由全国少工委制定统一格式的《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
第八条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少工委应设少先队总辅导员。总辅导员应由长期从事少先队工作,具有丰富经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的人士担任。省级、市级总辅导员应设在同级团委,县(市、区)级总辅导员可设在同级团委,也可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省(区、市)、市(地)、县(市、区)总辅导员应按不低于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中层副职的标准配备。乡(镇)总辅导员由中心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兼任。
第九条大队辅导员由所在学校推荐、上级团委聘请、从事学校少先队工作的优秀教师担任。在配备与管理上应做到:
1、有15个教学班以上的小学,初一、初二两个年级有8个教学班以上的中学,应配备一名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中学的大队辅导员可由中学团委(总支)书记或团委副书记兼任。
2、大队辅导员在已与学校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队章的规定聘请,三年一聘,聘请的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间考核如不合格则随时解聘,工作业绩突出者可续聘。学校对大队辅导员进行调整时,需征求上级团委意见,并做到随缺随补。团组织聘请辅导员应举行仪式,颁发聘书。
3、大队辅导员按学校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列席校务会议。从事少先队工作多年,且成绩特别突出者,可列入教育系统后备干部培养序列。
4、符合《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或《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要求的大队辅导员可按有关规定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5、大队辅导员每周兼课一般不超过6课时,从事少先队的工作时间每周不低于10课时。大队辅导员的工作量要折算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大队辅导员节假日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学校应给予适当调休。
第十条初中和小学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少先队中队,中队辅导员一般由班主任兼任,也可由其他课任教师兼任。聘请中队辅导员要举行仪式,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学校和社区少先队组织要至少聘请一名志愿辅导员。少先队志愿辅导员应从各行各业的先进人物、优秀青年学生、志愿者和解放军指战员、公安民警以及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社会各界热心少年儿童工作的人士中聘请。聘请志愿辅导员要举行仪式,颁发聘书。县(市、区)少工委要对志愿辅导员及时进行登记注册,并对他们进行培训。
第四章辅导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各级总辅导员的职责是:在同级少工委的领导下,参与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少工委对本区域内少先队工作计划的研究、制订和重大活动的设计、实施;参与对基层辅导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及时向上级少工委和有关部门反映基层辅导员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参与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职责是:抓好学校少先队基础建设;组织开展少先队大队的各项活动;指导和协调中队辅导员工作;培训中队辅导员;关注队员的身心健康,反映他们的意见和成长中的需求,争取学校、家长、社会的支持和配合;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协助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协助社区少工委工作。
第十四条少先队中队辅导员的职责是:在大队辅导员的领导下,指导中队委员会制订计划、开展工作、组织活动;指导中队集体建设,帮助队员学会当家作主。
第十五条少先队志愿辅导员的职责是: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和专长,辅导少年儿童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体验和文娱活动;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学校和社区的少先队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第五章对辅导员的培训
第十六条各级少工委要把对辅导员的培训作为重要的工作任务,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利用寒暑假和节假日对辅导员进行培训,并为他们参加培训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辅导员培训以“实际、实用、实效”为宗旨,应着重做好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在岗期间的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的专项培训等。
第十八条辅导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少先队业务、少先队重大工作项目等。辅导员培训大纲、计划、教材要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少工委组织专家编写。
第十九条辅导员培训按照分级培训、分类负责的'原则实施,分为全国、省、市、县四个层次。全国和省级少工委的培训以总辅导员、骨干大队辅导员及专项培训为主,市(地)、县(市、区)两级培训要扩大到中队辅导员,县级少工委培训要以中队辅导员为主。
第二十条各级少工委要努力创造条件为辅导员受训提供经费支持。要落实各级团费的10%用于少先队辅导员的培训的要求,同时积极争取财政和相关方面的支持。各中小学校应把辅导员的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体系。
第二十一条新任或拟任辅导员的优秀教师,参加上岗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在岗的大中队辅导员、总辅导员每年累计参加各类培训(含以会代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培训结束要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六章对辅导员的业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省(区、市)、市(地)、县(市、区)、总辅导员由同级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少工委负责考核。乡(镇)总辅导员、大队辅导员由县(市、区)少工委按照《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的要求进行考核。中队辅导员由学校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和大队辅导员共同考核。
第二十三条对各级总辅导员的考核可结合单位工作考评一年进行一次。对大、中队辅导员的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并建立考核档案。
第二十四条对大、中队辅导员的考核主要应包括以下环节:
(1)个人进行工作总结;
(2)在所在学校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3)确定考核等次。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要作为辅导员聘请、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考核不称职者应予解聘。
第二十五条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报上级少工委备案。
第七章对辅导员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经正式聘请,工作有显著成绩或作出特殊贡献的各级总辅导员、大中队辅导员和志愿辅导员,由各级团委、少工委联合教育行政部门等共同表彰,并授予“十佳少先队辅导员”、“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受到表彰的大中队优秀辅导员和乡(镇)优秀总辅导员应享受同级优秀教师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辅导员在少先队工作中获得的各种奖励和研究成果,应与中小学教师在教学方面获得的奖励和研究成果同等对待,并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聘用、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共青团组织表彰的先进工作者,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少先队辅导员要占一定比例。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教育部、人事部共同制定,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发文部委。省级少工委可联合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辅导员管理办法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xx〕16号)精神,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促进科学管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xx年教育部令第24号),并结合我院学生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力量,是学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纪律严明、作风正派、师德高尚、肯于奉献、为人师表的辅导员队伍,是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保持学院稳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组织保证。
第三条 辅导员的选择、配备、管理、考核和奖评依据本办法。
第二章 辅导员任职条件
第四条 辅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思想政治素质好、觉悟高,能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强的政治分辨能力。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工作,热爱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敬业,情操高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使命感和奉献精神;讲求团结,顾全大局;服从领导,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和咨询等有关科研的基本素质,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调查研究、语言文字表达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身心健康,气质良好。
(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
第三章 辅导员工作职责
第五条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对学生进行“三观”教育、“五爱”教育和形势与政策教育,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增强学生维护安定团结的自觉性。
第六条 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对学生进行公民道德、校风校纪教育,引导学生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以全面发展为目标,着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七条 围绕建设一支具有“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的学生干部队伍,负责各方面、各层次学生干部的培养、选拔、推荐工作,指导年级、班级、宿舍开展各项活动。
第八条 做学院的得力助手,认真抓好迎新、入学教育、劳动教育、学生军训、学生奖惩、毕业生教育、学生活动等各项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协助学院和系抓学风建设,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与任课教师积极配合抓学生的专业学习,帮助其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
第十条 深入学生,保持与学生经常接触与思想交流,建立畅通的学生信息渠道,及时反映和解决学生在思想、学习和生活上的问题,教育督促学生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抓典型、树正气、反对不良行为,做好学生的稳定工作。
第十一条 协助学院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抓好教室、宿舍、食堂精神文明建设,做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健康自律的人。
第十二条 有计划地安排和组织学生的时事政治学习和团日活动;经常参加学生的党团和班级活动,并时刻注重研究教育对象,深入分析,及时总结。党员辅导员协助党支部、团组织指导所负责学生的党、团组织活动,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
第十三条 关心学生生活,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指导学生广泛开展课外科技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通过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十五条 指导学生广泛开展文艺、体育活动,举办素质教育及心理辅导讲座,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负责学生的学年鉴定及综合素质测评和评优工作;负责就业信息收集、毕业生就业指导及服务;负责学生的“奖、贷、勤、补、减、免”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六条 记好辅导员工作记录薄,建立学生管理档案,积累有关资料,开展学生教育与管理方面的研究,每学期向学生处提交一篇辅导员管理方面的论文。
第十七条 参加学院和系召集的工作会、学生工作情况汇报会、经验交流会、学习报告会、工作研讨会等,并如期完成组织交给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四章 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各系辅导员按照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进行配置。
第十九条 在编辅导员的选任采取各系和学生处共同推荐,报学院党委决定;非在编辅导员由政治处和学生处采取公开招考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 辅导员实行学院和系双重领导。学生处是学院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各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学生处负责辅导员的宏观管理、指导、培养等工作,各系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直接管理。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必须以主要精力从事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未经学院党委同意,不得兼职从事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可以从事相应专业的教学工作,但须经学院党委同意,并报学生处备案,在编辅导员每周不得超过八个课时,乘以新课、大班等系数后不得超过十二个课时;非在编辅导员每周不得超过八个课时(包括乘以新课、大班等系数后)。
超过以上规定课时的,不计算课时及分数,不发课时费,并追究辅导员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请销假除遵守《河南检察职业学院请销假规定》外,还要严格按照以下权限审批:请假不超过一天的须由系学管副主任批准,不超过三天的须经系主任批准,请假三天以上须经学生处备案并报主管院长批准,辅导员违反以上规定的即属旷工,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校内岗位调整时,须经党委批准,并报学生备案。进行工作交接时,向新任辅导员介绍情况,移交工作记录薄、经济账目和有关资料,移交工作是否完成以系主任签字为准。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因辞职、考录其他单位等原因离开学院时,所在系应自辅导员离开岗位时立即向学生处和政治处备案。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引起的责任由各系承担。
第二十六条 学院建立辅导员培训制度,根据具体情况举办岗前培训、新任培训、日常培训、专题培训、骨干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培训班,积极支持辅导员参加教育部、教育厅主办的骨干辅导员培训班。
第二十七条 学院积极创造条件,组织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和学习考察。
第五章 辅导员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辅导员应坚持以下工作制度:
(一)班会制:每两周召开一次全班同学参加的班会,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与政策教育,总结安排工作。
(二)日志制:建立健全信息工作队伍,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班级各个方面的问题,并如实、完整、认真地填写辅导员工作记录薄。
(三)联系家长制: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通报学生情况、听取家长意见,取得家长支持,积极发挥家长对学生教育的作用。
(四)听课制:要有计划地听所带年级的专业课,听取任课教师的意见,共同做好对学生的专业教育和培养工作。
(五)例会制:参加由所在系召集的每周一次的辅导员工作例会,汇报工作,交流经验,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接受布置的工作。
(六)档案制:完整建立所管理学生的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家庭情况、困难情况、心理变化、学籍变动、奖惩情况、住宿情况;完整建立毕业生就业档案和本院用人单位档案等。
(七)责任制:辅导员对其所管理的学生负责,当遇到重大和紧急事件时,辅导员是报告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章 辅导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以本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为主要内容,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综合考核,考评及有关待遇依据《河南检察职业学院绩效考核办法》。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每年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纳入各级荣誉称号体系。
第三十一条 辅导员在考核中凡有下列情况的,不能参加优秀辅导员的评选:
(一)学院及系部辅导员会议无故缺席; (二)辅导员工作记录薄填写不认真、不完整;
(三)未经请假,私自外出的。 第三十二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的,定为不合格: (一)在学生中散布影响安定团结或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以及忽视个人世界观改造,迷信邪教或加入邪教组织的;
(二)不重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而产生恶劣影响的; (三)学生中有因辅导员疏于教育、管理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和伤亡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突发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理; (四)由于工作不到位,使学院、集体经济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或者重大活动组织不得力,造成混乱局面或严重后果,影响极坏的;
(五)在开展学生评优、评奖、入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
(六)未能按时完成组织上交给的工作任务三次以上; (七)学生评议不及格的;
(八)一学年因私事累计缺勤10天以上(婚、丧、产、病假除外)。
第三十三条 对考评不合格的专职辅导员,取消当月绩效考核津贴,并予以及时解聘;对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辅导员,同时要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辅导员管理办法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要力量,是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学生辅导员全面负责所带班级的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生辅导员的日常管理,由学生工作部和院党委共同负责,在院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院党委负责学生辅导员的选拔任用、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学生辅导员的岗位津贴与岗位补贴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发放且不低于全院平均水平。
第二章学生辅导员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深入学生实际,关心和掌握学生思想状况,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形势政策的宣讲及学校文件精神的宣传与落实;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发展,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督导;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及管理。
第六条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学风及班风建设;学生品行测评、评优工作的组织及实施;违纪调查、处理及后期的教育引导;新生入学教育;学费催缴;关注特困生,掌握情况,协助解决困难;宿舍文化建设;课外文体活动、实践活动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等等。
第七条调查研究工作:开展学生发展状况、学风状况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开展有针对性的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的理论与方法研究,每学年在公开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学生工作论文。
第八条学生工作部和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以及学生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
第三章对学生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第九条专职学生辅导员实行坐班制,入住学生公寓,夜间轮流值班。
第十条加强自身学习,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参加各种业务培训,丰富和完善个人的知识结构,每学期至少阅读一本有关学生工作的书籍。
第十一条不断提高师德修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对学生公平公正,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热爱和关心每一位学生,与学生交往要大方、得体,做到为人师表。
第十二条严格要求学生,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应坚持原则,秉公处理,切实维护校规校纪的严肃性。
第十三条按时参加校院组织的辅导员工作会议,认真完成校院组织的各项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必须做到学期初有工作计划,学期末有工作总结,平时认真做好《辅导员工作日志》的记录,自觉接受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五条深入学生实际生活,辅导员应平均每天找一名学生谈心,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每周对所带班级进行一次随堂考勤,同时听取任课教师的意见;每周进驻学生公寓不低于三次,做到知名、知情、关心、引导。协助宿管办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定期召开学生干部会和班会,传达学校有关工作精神,听取学生意见、要求,发挥上传下达的桥梁作用。
第十七条增强创新意识,不断摸索学生工作规律,注重工作研究,努力提高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八条专职学生辅导员要担任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及学生党课的教学工作,参加健全成功人格的理论研究和教育指导活动。每学期在公开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研究论文。
第四章学生辅导员的工作考核
第十九条辅导员的考核工作由院党委负责,对学生辅导员的考核按年度进行,每年度考核一次。
第二十条辅导员的考核,主要包括政治思想素质、岗位职责和要求履行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效、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辅导员的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考核最终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的比率按照学校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二条辅导员考核分数由党委成员打分、其所管辖学生的代表打分、全体教师打分三个部分构成。所占比例分别为40%、30%和30%。
第二十三条辅导员考核工作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1、辅导员每学年要撰写工作总结一次,并将总结连同当年度发表的研究成果报送院党委和学生办各一份。
2、党委成员在对辅导员考核打分前,应以各种形式对其一学年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以确保打分的客观公正性。
3、学生评议实行班级评议制,从辅导员所带班级中选择一个班级的同学进行测评,学生按表分项打分后,分别去掉两个最高、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参与打分的学生应注意一般学生、学生干部、学生党员代表分别所占的比例。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成绩可以加分:
(1)创造性地开展学生教育活动,形式新颖,效果良好,获校级以上奖励,可酌情加1~2分;
(2)所带班级或学生受到市级以上部门表彰的,每项加1~2分。
(3)结合工作,撰写论文,完成规定任务(1篇)后每增加1篇加1分,如在核心期刊发表加2分。
(4)学费收缴过程中实现零欠费,或学生100%就业(含灵活就业),或英语四级一次性的通过率超过80%,或考研、升本率比上一年度增加超过5%,每项可酌情加1~2分。
(5)总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工作失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连续四周不按学校要求组织学生教育活动,不深入学生宿舍、教室走访学生,了解学生动态。
(2)三次无故不参加校或院(校区)辅导员工作会议。
(3)学生出现违纪、突发事件、心理异常、稳定安全问题等情况,辅导员不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及时通知学生家长,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引发严重事端。
(4)其他明显不尽职行为产生不良后果,受到学校通报批评。
(5)总减分累计不超过10分。
6、考核优秀者,学院在年度岗位津贴发放时给予体现;考核在70分以下者,学院领导要对其谈话,帮助其找出工作中不足,并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考核不合格者,实行诫勉谈话,连续考核不合格者,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
7、对工作不负责任,在任职期间玩忽职守,有重大失误或道德品质败坏的辅导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或解聘。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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