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临时人员管理办法
临时人员管理办法1
第一条、目的
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二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员申请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期间在三个月以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人员增补申请书注明工作内容、期间等呈经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门凭以招雇。
第三条、雇用限制
(一)年未满16岁者不得雇用。
(二)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三)雇用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条、雇用
(一)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二)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备用。
第五条、投保
在厂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入厂工作。
第六条、管理
(一)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公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二)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内助理员办理。
第七条、终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则第十四、三十六条规定,事、病假及旷职全月合计超过4天以上,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离职申请(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手续由各公司订定)经主管科长核签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门凭以结发工资。
第八条、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书叙明理由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的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第九条、实施与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临时人员管理办法2
根据学校第二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和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为加强和规范临聘工作人员的管理,现制定本规定。
一、临聘人员的范围
临聘人员是指在学校固定编制以外临时聘用的责任教师及其它岗位的人员。学校后勤服务中心的临聘人员不属此范围。
二、聘用原则
1、严格控制。严格按照学校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确定的编制数控制各部门人数,行政管理部门、教学辅助部门无特殊情况,无空编不得临聘工作人员。
2、突出重点。临聘工作人员重点主要是满足教学急需的责任教师,侧重聘用高学历、高职称的人员。
3、临聘形式。临聘的人员必须是专职。聘用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按合同协议管理。
4、注重保密。涉及学校内部机要、财务、保密等工作岗位,不准临聘工作人员。
5、“谁聘用,谁管理”。用人部门要加强对临聘人员的'日常考核管理,要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临聘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
1、临聘的责任教师必须具备本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其他任职条件应符合《青海电大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规定。
2、其他岗位临聘人员必须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3、身体健康。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聘用程序
1、各部门根据学校整体工作要求,提出临聘人员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说明需要聘用人员的原因,工作岗位的现状,并附聘用人员申报表,交组织人事处。
2、组织人事处与聘用部门共同考察汇总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3、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临聘的人员,由组织人事处通知用人部门正式聘用,用人部门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报组织人事处存档备案。
五、临聘人员的管理
1、临聘人员以合同协议形式管理,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用人部门对临聘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及工作业务考核管理。
2、临聘人员实行日考勤、月考核。考核分为称职和不称职两个等次。考核称职并全勤的发全额劳务费,缺勤的扣除缺勤部分后发放,缺勤的劳务费按照应发劳务费/月平均工作日计算,考核不称职的辞退。
3、学校办学实体部门超编制临聘人员,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经学校同意后才能聘用,其劳务费实行学校统一标准,在部门承包经费中支付。
4、临聘人员的聘期按工作需要确定,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临聘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责任教师)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不得少于二个月。
5、临聘人员是党、团员的,如果聘用期在三个月以上,要将组织关系转入用人部门并参加组织活动。
6、临聘人员在学校工作达到一年的,参加学校的年终考核,评定等级。
六、临聘人员的待遇
1、临聘人员的劳务费按学校统一研究确定的标准按月发放。劳务费与聘用人员的工作完成情况和出勤挂钩,由部门考核申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学校财务科统一发放。
临聘人员劳务费标准(元/月):
责任教师初级中级副高及以上600元700元900元
其他人员试用期正式聘用400550
2、临聘人员聘期达到一年并考核合格,可享受学校寒暑假假期劳务费;聘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按实际工作月发劳务费。
3、学校规定的临聘人员工资中,已包含学校支付的有关保险金部分,具体缴纳由个人承办。
4、临聘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竞赛和评比活动;可申请或承担学校下达的课题研究任务,评为优秀或取得科研成果者与学校在编教职工同等对待,按规定给予奖励。
七、本办法自20xx年1月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临时人员管理办法3
因工作需要,市局机关经常要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税务干部协助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临时借用人员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借用期限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二、借用人员手续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要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一)由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的部门提出请示,说明需要借用人员的理由、借用的时间、借用的人数以及被借用单位的意见和借用人员的有关具体情况;
(二)将临时借用人员的请示呈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
(三)将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的`请示送人事处审核;
(四)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五)人事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发出临时借用通知。
(六)临时借用人员超过6个月的,在期满6个月后,由借用处室重新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待遇
(一)临时借用人员的工作关系不变,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
(二)临时借用人员的住宿由市局负责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机关宿舍住宿。不能在机关安排住宿的,经过批准,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生活补助按以下标准发放:
1、借用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30元。
2、借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25元。
3、临时借用人员的居住、办公地址在XX市区以内的,其补助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
4、原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在XX市区以外的临时借用人员,每月可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往返原工作单位办理相关事宜或回居住地探亲2次,往返车船费凭有效票据到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
5、临时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因工作需要由借用单位安排外出出差(包括:学习、培训、考察)的,按市局机关在职人员的标准在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差旅费。
临时人员管理办法4
1、因工作需要聘用临时工勤人员,须报请学院有关部门及指挥部领导同意后聘用。
2、对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根据岗位和职责要求,按月考核,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人员及时解聘。
3、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临时工勤人员,指挥部与其签订用工合同,合同内容应涵盖聘用双方的责权利,聘用期内无正当理由双方不得随便更改合同。
4、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办理续聘手续。
5、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在聘用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指挥部的规章制度,凡违反规定的,指挥部有权及时解聘。
6、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维护学院利益。
7、其他方面按聘用合同管理。
8、本办法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临时人员管理办法】相关文章:
临时人员怎么管理05-07
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11-07
销售管理办法07-06
护士管理办法11-05
企业采购管理办法03-18
公司账款的管理办法06-03
问题员工的管理办法04-07
团队情绪的管理办法04-27
小学班级管理办法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