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4-04-11 23:44:54 芊喜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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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精选7篇)

  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有效的公司高层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益,促进公司经营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

  第二条适应范围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副总经理。

  第三条高层管理者年薪制是高层管理者经营责任,经营难度,经营风险和经营业务,按年度确定和发放高层管理者工资收入的分配。

  第四条高层管理人员年薪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高层管理人员年薪收入与其经营责任,经营风险和经营业绩紧密挂钩。

  (二)高层管理者收入与本企业职工工资收适当分离,建立利益制衡机制。

  (三)正确处理高层管理者基本年薪与风险收入,近期收入中长期收益的关系。

  (四)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水平的确定应适应社会发展的总水平。

  (五)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应审计,考核,后兑现。

  第二章年薪的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高层管理者年薪是由基本年薪和业绩收入构成。

  第六条高层管理者基本年薪主要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经营难度,行业特点等因素,并考虑本地区和本公司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

  基本年薪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七条高层管理者业绩收入根据其经营实绩确定赢利企业,亏损企业的考核指标计算方法有所区别。

  对赢利企业,高层管理者业绩收入的主要考核指标为净资产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完成规定的考核指标的,可以按以下规定执行:净资产增值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按基本年薪的10%左右计提业绩收入;净资产收益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按基本年薪的15%左右计提业绩收入;社会贡献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按基本年薪的5%左右计提业绩收入;未完成规定考核指标的,应同比例计算负业绩收入。

  对亏损企业,高层管理者业绩收入主要按减亏增盈指标考核,减少亏损的,可按减亏额的1—2%计提业绩收入,增加亏损的,应同比例计算负业绩收入。

  名项考核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并参考行业和区域内企业经济效益水平、行业特点,公司所处生产发展同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考核基数一年一定。

  第八条对董事长主要考核资产保值增长情况,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主要考核资产收益情况。

  第九条建立高层管理者任期风险保证金制度,任期风险保证金,由高层管理者个人出资和从高层管理者业绩收入中提取,第一年主要由个人出资,以后每年从业绩收入提取50—60%的数额存入高层管理者任期专用帐户。

  风险保证金由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负责管理,风险保证金用于抵补高层管理者以后年度可能出现的负业绩收入。经营者调动,解聘或退休时,经离任审计后结算,风险保证金余额连同利息一并退返。

  第三章年薪的考核和兑现

  第十条公司当年各项指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由股东大会在年底时进行严格考核,高层管理者的年薪收入应在三个月内确定并兑现。

  兑现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要坚持既负盈又负亏的原则,公司高层管理者依法经营,无重大经营责任事故,完成规定的净资产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或(减亏指标)等指标任务的,可兑现基本年薪。高层管理者因经营管理努力而超额完成规定指标任务的,可获得业绩收入,高层管理者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未完成规定指标任务,要相应计算负业绩收入,负业绩收入从高层管理者任期风险保证金中抵扣,风险保证金不足的,可扣减基本年薪,扣减基本年薪最多至50%,再不足部份则扣减以后年度的业绩收入。

  第十一条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要考核公司当年上交利税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欠交利税和社会保险基金的,不能兑现高层管理者的业绩收入。

  第十二条高层管理者收入的兑现和发放应与其所在公司分离,由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管理。公司每年在监事会、董事会审批年薪制实施方案以及明确考核兑现意见1个月内分别将管理者基本年薪和业绩收入划入专为高层管理者设立的年薪收入任期专户。

  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任期专户设立在公司综合管理部,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月支付方式,首先按基本年薪的50%分月预付,然后按年度统一结算,经考核,当年不需扣减基本年薪的.,将基本年薪的余额发放高层管理者,业绩收入近前述规定发放和处理。

  第十三条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在公司职工工资总额外单列,进入公司成本费用,高层者年薪收入作为公司工资总额组成部份纳入企业劳动工资统计。

  第四章年薪的管理和审批

  第十四条高层管理者年薪工作由公司综合管理部会同董事会、监事会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加强高层管理者工资收入和年薪制工作管理,严格审批。

  第十五条高层管理者年薪制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应在每年年底报公司高层管理者年薪制定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二)公司应在每年底提交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年薪制考核

  指标完成情况的审计报告,兑现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的具体报告和有关报表资料,报股东大会。相关数据由监事会确认后,董事长的年薪由股东大会决定,总经理和副总理的年薪由董事会决定。

  (三)公司应对上报的会计决算报表数据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提供虚假数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高层管理年薪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

  第十七条公司高层管理者实行年薪制后,不得再领取本公司其他工资性报酬,对利用职权,擅自给自己增加收入的高层管理者,要通报批评,责令纠正,并视情节严重给予经济处罚。

  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2

  完善乡镇卫生院院长年薪制度,促进乡镇卫生院全面履行管理职能,我区自推行乡镇卫生院院长年薪制以来,较好地激励了各乡镇卫生院院长充分发挥其在乡镇卫生院经营管理中的核心作用。目前我区农村卫生事业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引导乡镇卫生院院长全面履行管理职责,促进乡镇卫生院发挥整体功能,今年我们调整乡镇卫生院年薪分配办法,健全了既能体现乡镇卫生院院长工作业绩和经营成效,又能兼顾协调发展和公平合理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年薪制度。

  一、院长年薪组织结构

  院长年薪仍然由三部分构成坚持工作业绩、经营成效、兼顾公平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责任与利益、风险与报酬相一致的原则,坚持有利于调动院长和职工两方面积极性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全区各乡镇卫生院协调发展的原则,结合事业单位“工改”,调整原乡镇卫生院院长年薪由基本薪金、风险薪金、奖励薪金三部分为由基本薪金、绩效薪金、奖励薪金三个部分构成。

  二、调整了三部分的内涵和考核指标

  原来院长年薪制中,基本薪金是院长收入的基本保障,风险薪金偏重于体现乡镇卫生院的效益,奖励薪金是促使乡镇卫生院积累而提高抗风险能力。我们尊重乡镇卫生院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乡镇卫生院筹资已经从首要任务转变成了任务之一的实际,调整院长年薪构成的内涵,以充分借助分配的杠杆作用,引导乡镇卫生院全面履行职能。

  (一)为院长提供基本保障的基本薪金。基本薪金主要根据全区乡镇卫生院院长档案工资中岗位工资的平均数确定,中心乡镇卫生院、普通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基本薪金分别为每月700元、600元,由农村卫生事业费预算解决,不以考核结果为依据,按月发放。

  (二)体现院长全面履行职能的绩效薪金。以全区乡镇卫生院职工现行档案工资总额减去岗位工资总额后的平均数作基数,根据对工作业绩指标的'百分制量化考核结果确定。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绩效薪金为1倍;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的,按基数的1―4倍兑现绩效薪金。

  一、用对核心指标进行考核的办法来考核院长工作业绩、履行职能的情况。

  核心指标由三类19个组成。

  一类是公共卫生工作核心指标10个,即免疫规划接种调查吻合率、结核病人转诊率、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慢非病规范管理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儿童系统管理率、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报告传染病发病率、食品行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农村家庭宴席卫生规范化管理率。

  二类是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核心指标4个,即卫生服务质量、基本卫生服务满意度、基本卫生服务满足度、新农合医疗服务。

  三类是社会卫生管理核心指标5个,即村卫生室建设情况、村卫生室人员管理情况、村卫生室药品管理情况、村卫生室新农合医疗服务管理情况。

  19个核心指标分别确定了分值,共100分。每年可根据工作重点调整核心指标的权重。与此同时,还设定7个扣分指标,即发生预防接种事故、发生责任性孕产妇死亡、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和医疗责任事故、违反新农合有关规定、乡镇卫生院或院长被区卫生局通报批评。扣分指标也分别给予了2-5分不等的分值。

  二、改变原来对年度目标责任书、院长任期阶段目标内容进行考核

  绝大部分指标依据日常工作落实情况得出结果,如免疫规划接种调查吻合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儿童系统管理率由每季度的调查结果确定,卫生服务质量由每年的两次外部评价结果确定;部分指标根据日常管理确定;只有基本卫生服务满意度、基本卫生服务满足度等少部分指标需要通过年终考核时通过问卷调查确定。采用核心指标考核,考核工作量大大减少,考核分值的随意性降低。

  三是绩效薪金纳入所在乡镇卫生院的年度支出预算,年底经考核、审定后一次性兑现。

  (三)体现院长经营成效的奖励薪金。根据对经营成效指标的百分制量化考核结果,结合工作业绩、经营结余等情况,由区卫生局审定。经营成效指标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乡镇卫生院院长,不享受奖励薪金。

  一是用对核心指标进行考核的办法来考核院长经营成效。经营成效核心指标3个,即乡镇卫生院年度收支预算实现情况、职工收入较上年增长情况、乡镇卫生院人均年度经营结余。3个核心指标分别确定了分值,共100分。经营成效核心指标由乡镇卫生院会计中心年终决算和局规财科的审计结果为准。

  二是奖励薪金从所在乡镇卫生院年度经营结余中列支,年终经考核、审定后一次兑现。

  三、制定考核实施细则使年薪制考核制度化我们出台乡镇卫生院院长年薪制实施办法的同时,制定了乡镇卫生院院长年薪制考核实施细则,对每个核心指标的具体考核办法进行了细化,作为乡镇卫生院院长年度工作业绩和经营成效核心指标的考核依据。乡镇卫生院院长年度工作业绩和经营成效考核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进行,考核结果和乡镇卫生院院长的绩效薪金、奖励薪金由局党组审定。

  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3

  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对主要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项目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危险源,是指在危险源明白卡上所规定的危险源。

  第三条存在主要危险源的部门,其部门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对主要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协调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二)主要危险源明白卡;

  (三)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六条项目在施工前应填写《主要危险源明白卡》,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对新产生的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当及时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项目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建立健全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主要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第九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现场安全员或现场负责人对从业人员应当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可按照新员工培训方案进行实施)。

  第十条安全协调办公室或现场负责人应当将主要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在主要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主要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监控,对重要的设备、设施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记录在案上报机械部和安全协调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

  第十四条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主要危险源,各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协调办公室或有相关监督安全职责的部门。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协调办公室应当制定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基本情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应急设备与设施;

  (四)应急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五)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六)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七)培训与演练。

  第十六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第十七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建立主要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系统,对主要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并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定期对主要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三)主要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四)主要危险源的安全检测、监控情况;

  (五)主要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六)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主要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安全协调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主要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排除。

  第二十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并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对主要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控。

  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大规模培训干部的决定精神,加大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养管理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全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服务。

  第三条 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项目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不同经济成份的组织。

  第二章 培养范围、形式

  第五条 培养范围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开发项目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人选。

  第六条 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开发项目包括紧缺型人才和实用型人才的培养与开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有示范作用的培训。

  (一)紧缺实用人才的培养与开发项目是指各级人事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企业依托高等院校、高新技术项目、科技园区、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等,采取多种形式,对经济发展中高新技术产业、支柱型产业、农业产业化、经济管理、国际商务、旅游管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我区急需的实用型人才开展的培训项目。

  (二)高级研修班是指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进行的高层次继续教育,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难点问题和生产、科研的技术难点,学习新理论、高新技术并进行研修。

  (三)有示范作用的培训项目是指在培养理念、模式、方向、培训方法、内容等方面有创新和指导意义的培训活动。

  第七条 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对象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和自治区“新世纪313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少数民族科技骨干。

  第八条 培养采取进修、访问学者、学术活动、参加高级研修班或主持科研项目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各用人单位确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各市、各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才培养计划(具体申报通知另发),将培养项目及人才培养人选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自治区人事厅。

  第十条 申请单位和个人在申报时分别填写《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经费资助申报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项目经费资助申报表》(附后),签注单位意见并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批。

  属科研项目资助的`要同时提供国家、自治区等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批复。

  第四章 经费资助、管理及使用

  第十一条 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人选每人资助5000—8000元;紧缺型人才每人资助10000元;优秀科研项目主持人每人资助10000元;少数民族科技骨干每人资助5000元。自治区级高级研修班每期资助10000—20000元。

  其它人才培养开发项目视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经费应本着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对入选的培养对象和项目自治区人事厅将从自治区人才资源开发资金中按照上述标准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各单位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培养经费。

  第十三条 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总资助经费每年为50万元,随着自治区人才资源开发资金投入的增加及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逐年递增。

  第十四条 经费补贴必须用于进修、研修、培训、参加学术和科研活动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挪做它用。各培训项目及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的资助经费使用期限不应超过两年,因特殊原因在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需延期的,应向自治区人事厅提出申请并获批准。资助核报时需提交项目实施及培养情况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对无故未完成人才培养计划和擅自更改计划和内容的,自治区人事厅将取消资助经费,同时两年内不再提供同类性质的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先期垫支,培养项目或培养活动完成后到自治区人事厅核报。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事厅负责下达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计划、培养项目审定、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评估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各市、区直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和人选培养方式的确定、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自治区无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求直接申报本办法范围内的培养项目和推荐人选,并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5

  一、学期注册:

  在籍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履行报到、缴费、注册手续,远程教育学员第一学期入学时必须在三级(中央电大、省、市电大)网站上进行实名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履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二周不注册的学员,将不安排本学期结业考试。

  二、考勤规定:

  在籍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教学课程安排到校参加面授辅导或网上学习,不得无故请假,因故确需请假者需持乡镇中心学校签署意见的证明方可请假。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面授辅导或网上学习者,作旷课论处,每学期旷课超对面授时间50%,将不得参加本学期结业考试并通报全县。

  三、自主学习:

  电大远程教育实行“一网双学”的主导型教学模式。“一网双学”教学模式的涵义为:“为实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基本目标,以网络教学系统为支撑(一网),通过学生的自主学习与教师的辅导教学相结合(双学),形成一种基于网络为基础的远程开放教学模式”。根据这一教学模式,以学员任职单位为基础建立自学小组,每个自学小组每学期开展自学活动不得少于4次,并做到有活动计划,有活动时间安排,有活动内容,有活动记载。

  四、形成性考核成绩评定:

  在籍学生每门课程形成性考核成绩占20%,学员每门课程必须上网学习4-6小时,完成4次形成性作业,参加面授辅导或网上学习出勤率达到80%,形成性考核成绩方可及格。形成性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本学期结业考试。

  五、奖励和处分:

  凡自觉遵守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成绩优良,给予表彰并向任职单位通报。

  凡违学校纪律,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课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并通报任职单位;因旷课太多,造成二分之一以上课程结业考试不及格,县教育局将取消其学费补肋并通报全县。

  六、毕业、结业: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毕业实习,通过教育部组织的网上考试,成绩合格,思想 品德鉴定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正式注册学籍的学员,其所修课程的学分8年内有效。其间每门课程均可办理结业证书。

  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董事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基金在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中的调节激励作用,依照基金设立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以5%的比例从公司当年的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

  第三条 基金主要用于对公司具有特殊贡献的、在经营管理上具有高精尖技术的、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卓著的等人员的津贴性补助或奖励。

  第二章 基金的管理

  第四条 基金的日常管理由公司财务部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共同管理。

  第五条 财务部负责:

  (1)基金的收支等帐务往来及处理;

  (2)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的收支情况;

  (3)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预算统计。

  第六条 秘书处负责:

  (1)有关基金使用材料的汇总整理、送审、传阅、归档;

  (2)有关基金收支方面的报告草拟;

  (3)有关基金使用方面的材料的拟定印发;

  (4)有关基金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制订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

  (5)董事会对有关基金方面的决议精神的落实贯彻。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七条 津贴部分

  津贴分为一等技术津贴(每月2000元)、二等技术津贴(每月1000元)、管理津贴(每月500元)、人才津贴(每月500—2000元)。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一等技术津贴:

  (1)具备与公司现在或未来发展相关的高精尖技术且工作业绩优良,具有较高的敬业精神;

  (2)对公司产品或技术有着重大革新、发明且能够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

  2、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二等技术津贴:

  具备与公司现在或未来发展相关的先进技术且工作业绩良好,有着较高的敬业精神。

  3、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管理津贴:

  管理业绩十分突出,具有较高的敬业精神,业绩考核全年在95分以上的部门主管以上的管理人员。

  4、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人才津贴:

  (1)具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高精尖技术的高级人才;

  (2)具有高级管理技能的高级管理人才;

  (3)具有高级市场营销技能的高级市场销售人才。

  人才补贴主要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外部人才引进而设立的。

  第八条 奖励部分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奖励基金2000—5000元:

  1、在公司经营管理上取得突出成绩的;

  2、对公司有着突出贡献的;

  3、公司经营目标超额完成30%以上的,除按责任书给予的应有提成外;

  4、公司总经理在任期内工作出色,经营有方或能够连续盈利或扭亏为盈;

  5、在任期内表现出色、业绩突出的总经理办公会成员;

  6、董事会认为其他需要奖励的。

  第九条 基金的使用程序

  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7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高效的公司绩效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长奖励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奖励对公司发展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的基金。

  第三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用途为:

  1.效益奖:奖励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2.创新奖:奖励提出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意见,并被采用后取得良好效果的有关人员。

  3.成本奖:奖励为公司降本增效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4.安全奖:奖励为公司安全、环保、消防工作中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5.企业文化奖:奖励为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6.特别贡献奖:奖励为提升公司知名度、美誉度,以及为公司发展等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董事长奖励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经营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购买国库券、企业债券、股票和投资基金。)

  第五条公司设立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五人组成,公司董事长兼任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六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制订董事长奖励基金预算和使用计划提供建议;

  2.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董事长奖励基金使用情况;

  3.制订及完善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4.对董事长奖励基金用途及使用效果提出评审意见;

  5.提名基金奖励获奖人员。

  第七条董事长奖励基金按公司经审计后年度净利润的一定比例预提。董事长奖励基金每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5。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3时,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提取;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年度净利润的3~5时,由董事会确定提取。

  第八条董事长奖励基金上年度余额及利息结存转入下年度基金账户,作增加基金额处理。

  第九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到会委员半数通过决定基金的使用方案。在该使用计划范围内由董事长授权董事长基金奖励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具体安排使用,董事长奖励基金委员会定期向董事长汇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公司计划财务部对董事长奖励基金进行财务管理,设立董事长奖励基金账户,单独核算,定期向董事长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基金财务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监察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董事长奖励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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