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岗交流制度

时间:2025-01-04 15:59:01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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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岗交流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轮岗交流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轮岗交流制度

轮岗交流制度1

  一、目标意义:

  为促进教育公平、合理分配教育资源,根据相关教师交流轮岗文件精神,结合五府山镇小学的实际情况,经研究通过制定本细则。

  二、交流轮岗细则:

  1、凡新分配的特岗、定向教师须到塘里、毛楼、新生、姚家、揭家村完小任教三年以上方可交流(定向到教学点教师除外)。

  2、优秀的'特岗、定向教师在定向及特岗未转编期间可以申请到非超编的其他村完小轮岗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年。轮岗学习期满回原学校。

  3、在全镇统考中连续三年位居任教年级学科倒数第一的教师予以交流。

  4、在师德师风考核一票否决的教师予以交流。

  5、在安全综治考核一票否决的教师予以交流。

  6、在全镇教师教学常规考核连续三年位列倒数三位的教师予以交流。

  7、在全镇班主任考核连续三年倒数三位的教师予以交流。

  此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

轮岗交流制度2

  一、制定目的

  为加强能源资源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电、油等各种资源,减少资源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提升机关整体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局属股、站、室用水、用电、用油等资源能源消耗的管理。

  三、职责分工

  (一)局机关分管领导负责局内各项节能降耗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导工作,为节能降耗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办公室负责制定降耗指标计划,节能降耗控制措施,建立节能降耗台帐,组织内部检查与考核工作。

  (三)办公室(财务)负责用用水、用电及车辆用油的统计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节水管理措施

  1、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每月、每季和年度用水的统计工作,并建立消耗台账。

  2、施工现场用水,由施工监督员负责检查与维修管线,减少跑、冒、滴、漏的浪费现象。

  3、办公室专职人员根据本局机关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供水管线,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减少或杜绝水资源浪费。

  (二)节电管理措施

  1、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每月、每季和年度用电的统计工作,并建立消耗台账。 2、办公室、会议室等用电设施使用单独开关控制,必须做到人离机停、人走灯灭。

  3、局属各股室在设备更新时,要考虑淘汰耗能高的电器设备,更换使用节能科技新产品。

  4、严禁私接电炉和其他电器。

  (三)节油管理措施

  1、加强对车辆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杜绝公车私用现象发生。 2、驾驶员要对车辆常检查、勤维护,以防零部件出现松动,导致漏油发生。

  3、加强对车辆用油的管理,实行定车、定点、定卡加油管理办法。

  五、奖惩兑现

  (一)没有做到人离机停、人走灯灭,每出现1次,对责任人扣发当月岗位津贴10元;全年累计超过5次,扣发1个月的岗位津贴60元。

  (二)供水、供电设施出现故障,没有及时维修或排除,造成停水、停电事故,或造成跑水、冒水、滴水、漏水等浪费现象,每出现1次,对直接责任人、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10元;全年累计超过5次,扣发1个月的岗位津贴60元。

  (三)未按要求上报月、季和年度耗水、耗电情况,或未按要求建立消耗台账,对直接责任人、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各扣发1个月的岗位津贴60元。

  (四)车辆出现故障后未及时发现和排除,发生漏油现象,每发生1次对责任人扣发半个月的岗位津贴30元;若燃油出现流失现象,对责任人处以流失款额2倍的罚款。

  (六)水费、电费等费用较上年度下降,对直接责任人、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分别给予下降费用5%的奖励。

  (七)燃油消耗费等费用较上年度下降,对责任人给予下降费用5%的奖励。

  (八)报表及时、准确,台账建立规范、完善,供水、供电正常,无跑、冒、滴、漏现象,在年度考核时,作为责任人评先表模的重要依据。

轮岗交流制度3

  为建设一支廉洁、高效的干部队伍,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丰富干部的管理经验和知识,增长阅历和才干,促使干部交流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

  (一)领导班子副职轮岗交流:领导班子副职分管业务工作连续满3年以上的`原则上要调整交流分管工作。满4年以上的,必须轮岗交流。 (二)主任科员轮岗交流:主任科员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4年以上的,原则上轮岗交流,任职满5年以上的,必须轮岗交流。 (三)股级干部轮岗交流:股级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4年以上的,原则上轮岗交流,任职满5年以上的,必须轮岗交流。 (四)科员干部轮岗交流:年龄限制在女50周岁、男55周岁以下,在同一地(单位)连续任职满5年以上的,原则上实行轮岗交流。科员交流采取局属各股室、大队、站之间的形式。 (五)凡被轮岗交流的中层干部应采取直系亲属回避制。 (六)干部每年交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

  二、程序和方法

  副局长、主任科员轮岗交流,由局党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方案,集体讨论批准后实施。局属各股室、大队、站的股级干部、科员干部轮岗交流,一般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排查任职、履职情况。机关办公室对本单位副职干部、科员干部任职情况认真进行排查,准确掌握情况。

  (二)普遍征求意见。局党组集体研究拟定轮岗交流方案后,要普遍征求局属各股室负责人和职工意见,安排专人与轮岗交流对象谈话。 (三)公布调整方案。在普遍征求意见,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的方案,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后在本单位职工会议上公布。

  三、组织领导

  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组织实施。推行轮岗交流,要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力戒形式主义和简单化。既要按规定年限轮岗交流,又要考虑到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更要严明纪律、防止和纠正借轮岗行不正之风的行为,确保轮岗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轮岗交流制度4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为目标,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以提高教师资源使用效益为核心,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促进县(区)域内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更大范围内推进,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坚强的师资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促进均衡。以实现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为目标,扬长补短,均衡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的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缩小城乡、校际差距,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二)统筹兼顾。要统筹交流与培养、使用与结构优化,统筹学校需求和交流对象的实际情况,兼顾学校的办学特色与优势,保持教师队伍的动态平衡,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科学有序。遵循义务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创新教师管理模式,有序推进城乡、校际教师合理流动。重点引导骨干教师和校长向农村学校和城区薄弱学校流动。

  (四)公开规范。建立校长教师交流办法、程序和结果的公开制度,规范操作,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切实防止不规范、不公平现象发生。相关内容在政府或教育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并保存两年以上。

  三、实施办法

  (一)交流范围

  教师交流轮岗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专任教师。在现所在学校连续任教达到6年及以上的专任教师原则上均应交流轮岗。

  校长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或6年后,原则上应交流轮岗。校长、副校长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连续任职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延长。校长、副校长每次交流的年限按照职务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

  以下人员可不纳入交流范围或暂不纳入交流:

  ——男超过55周岁、女超过50周岁的教师,任职不满一届的校长可不纳入交流范围。

  ——现承担学校特色课程、重大教科研项目的领衔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暂不纳入交流。

  ——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或患病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可暂不纳入交流。

  ——已有两所以上其他学校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的教师,或曾在农村学校工作6年及以上的城区教师,可暂不纳入交流。

  对上述暂不纳入交流的对象,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

  (二)交流方式

  县(区)域内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原则上在本县(市、区)公办学校进行。按照相关规定,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工作,重点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有镇区和乡村学校的县(市、区),重点推动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交流轮岗;没有乡村学校的市辖区,重点推动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向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校长教师交流原则上在暑假期间进行,交流人员应于每年秋季开学前安排到位。

  1、指导性交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校长、教师队伍建设需要,提出校长教师交流计划,将应交流教师指标落实到学校,安排校长教师在城区学校和农村学校之间交流,在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交流。交流时间一般教师不少于3年、校长不少于一届。

  2、校际协作交流。根据多元合作办学等工作实际,以“名校集团化”、“城乡互助共同体”、“联盟学校”、“双向对口支援”等形式进行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交流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具体方案由合作学校制定,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3、城乡挂职交流。选派城区优秀校长到农村学校挂职锻炼、同时选派农村学校校长到城区优质学校挂职学习;选派城区优秀教师到农村支教,选派农村学校教师到城区优质学校跟岗学习。城乡挂职交流工作分别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挂职交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

  4、个人申请交流。不在交流范围或可不纳入交流范围的优秀教师,本人自愿申请要求到异校交流的,经现所在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交流。

  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校长、骨干教师一般在县(市、区)域内进行交流,普通教师一般在就近片区内进行交流。

  上述骨干教师系指获得省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名师、优秀教师、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荣誉称号的教师。

  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它交流形式并组织实施。

  四、保障机制

  (一)建立与交流制度相适应的编制、人事管理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交流工作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制定科学合理的交流计划和实施方案。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采取互补余缺、有增有减的办法,统筹安排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及时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方案,适应和满足教师交流到农村和薄弱学校岗位聘用的需要,逐步提高农村学校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机构编制、人社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于教师交流工作积极给予政策支持。

  加强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统筹管理,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统一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探索工资待遇制度、岗位结构比例、公开招聘、岗位聘用、培养培训、考核评价、退休教师管理和服务等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管理新模式。

  (二)建立和完善教师交流激励机制。各地要对积极参与交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教师,在评先评优、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等方面给予倾斜。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在任职和参加各项评优评先活动时,有异校交流工作经历和业绩要作为优先考虑的依据。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职称)须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的经历。校长教师交流到异校工作,应保留其在原学校所聘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在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内,具备中、高级教师职务(职称)资格未聘任相应职务(职称)的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可优先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对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交流后在农村学校中、高级岗位任职满3年的,由县(市、区)实行统一考核,对其中考核优秀的,可在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内高聘一级。对在农村学校工作满20年的教师,可优先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城乡之间或跨区域交流的校长、教师,在学校制定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时,给予倾斜。

  (三)加强校长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充分发挥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大力开展校本培训,带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教师素质能力提升。切实开展以农村教师为重点的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加大农村学校体、音、美等紧缺学科教师培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加强中小学校长后备力量培养工作,将优秀的年轻教师、特岗教师纳入培养范畴,建立符合后备干部成长规律的选拔培养的长效机制,为各地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提供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后备力量。

  (四)加大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力度。各地要根据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规划和师资均衡配置的需要,及时规划、落实经费、加快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可结合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选择距离学校较近、环境适宜、交通方便的地点,采取改建、新建、租借等多种形式,加大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力度,并优先保证校际交流轮岗教师使用,切实解决参与交流轮岗教师的住房问题。

  (五)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交流校长教师的生活、交通等补助,其待遇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辖市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负责指导本地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各县(市、区)具体负责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规划实施。各级教育、组织、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校长教师交流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实施方案及规划,建立交流轮岗工作长效机制。

  组织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教育部门全力推进校长交流轮岗工作。

  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切实加强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对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财力保障,落实好连片特困县乡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对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人社部门要在职称、岗位设置与聘用、教师退休管理等人事管理政策方面做好衔接,支持校长教师交流工作顺利开展。

  (二)提升交流效益。各县(市、区)要在深入调研,全面了解和分析校长教师队伍编制、岗位、职数、分布、工作年限等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校长教师交流实施办法,指导和协调学校开展交流工作。

  选派交流教师的学校,要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科学合理的教师交流计划,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工作,组织教师有序开展交流,努力帮助教师解决交流中遇到的各类困难。接收交流教师的学校,要热诚对待每一位交流的教师,尽快帮助交流教师熟悉学校环境和文化,及时融入学校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交流教师的作用。不断提高师资配置效益,重点组织优秀校长、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着力提高交流实效,避免“为了交流而交流”。

  (三)强化政策宣传。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优化师资配置的政策,争取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要引导校长教师充分认识交流的意义和价值,消除思想顾虑,积极参与交流;要大力宣传和总结校长、教师交流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为推进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创设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四)加强考核管理。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组织开展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纳入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的重要指标。各县(市、区)要加强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管理、考核、监督和检查,不断总结工作经验,逐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交流的长效工作机制。

  (五)认真组织实施。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根据文件要求抓紧时间制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办法并全面部署,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

轮岗交流制度5

  为进一步促进我镇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干部教师的合理流动机制,不断均衡协我乡学校发展,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教师资源配置,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办人民满意教育,根据《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优质学校教师到薄弱学校支教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教通【20xx】37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近年来中小学教师交流制度建设、骨干教师支教、特岗教师设置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交流原则

  合理配置师资,促进中小学教育均衡发展。

  二、交流方式

  1、交流以轮岗方式进行,轮岗期间人事隶属关系不变,轮岗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2、因工作需要或个人申请,经教育管理中学同意后可在全乡小学范围内交流。

  (1)列入应交流范围的教师,要根据学校实际和自身情况自主申请轮岗交流。

  (4)校级领导、中层干部交流对象由教育管理中学统筹安排;

  (5)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审查或因病不能保证正常工作及孕产期的教师暂不交流。

  (6)鼓励优秀教师、县级以上骨干教师申请到薄弱学校任教,服务期为一年。

  (7)从20xx年起,凡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在任现职期内,必须要有1年及以上在村级学校任教的经历。

  (8)服务期满后,原则上安排回原学校任教。

  三、交流对象和比例

  1、交流对象: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在一所学校工作期限满3年及以上的教师(含校长、中层干部)。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专任教师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也可列为交流对象。

  2、交流比例:中小学阶段各校参加交流的教师数量,原则上从20xx年起到20xx年止,教师总人数的5%逐步过渡到15%。

  四、轮岗名额安排:

  按照学校教职工欠缺计算出应交流的校长、教师总数,教育管理中学核定学校编制后公布当年应交流的各中小学教师数量。

  五、相关规定

  1、自20xx年起,凡申报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和参评乡级以上(含乡级)优秀(骨干)教师称号的教师,原则上在本级教师职务任职期内要有易校交流任教的经历;拟提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候选人原则上在本级教师职务任职期内要有易校交流任教的经历。申请交流人员在本次未交流的,经教育管理中学审核后可申报(参评、提任),但在下一年度必须轮岗交流。对认真完成交流任务,成效显著的人员,在职务提升、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和年度考核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2、交流人员在交流期间的人事关系原则上保留在原学校,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变。如交流人员申请调入流入学校,经审核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3、交流的教师由流入学校对交流人员交流期间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在“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一年后可以申请回原学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由组织作出相应处理,并在次年教师轮岗中继续轮岗;考核结果“合格”后方可申请回原学校。

  4、交流人员在交流期间参加流入学校的绩效考核,按流入学校的绩效考核结果由流入学校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各校在绩效考核中,对认真履行交流职责,教育教学效果好的交流人员,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

  6、对拒不执行学校交流安排或虽参加交流,但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推荐评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五年内不能提拔担任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其中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缓聘,并扣发部分或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7、各校要严格执行交流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交流规定,不得漏报、瞒报应交流教师,不得借教师轮岗交流制度打击报复教师。广大教师要服从大局、服从组织、服从安排,自觉参加交流活动。教师交流工作的推进情况,将作为学校年度考核和教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交流程序

  1、各校制定相应工作制度,并通过召开全体教师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使广大教师充分认识交流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

  2、初定人选。根据本制度和中心学校核定的人数,各校在教师自主申请的基础上,学校确定初步交流人选,并于每年7月20日前将轮岗交流报名汇总表和拟交流人员名单报教育管理中学教育专干人员处。

  3、确定名单。教育管理中学汇总全乡交流人选后,确定正式交流人员,并通知相关学校及轮岗交流人员。

  4、正式到岗。交流人员应在流入学校开展聘任工作前报到,并由流入学校聘任相应岗位,于新学期前往流入学校工作。

  本制度解释权属xx教育管理中心。

xx教育管理中心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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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岗交流制度1

  一、目标意义:

  为促进教育公平、合理分配教育资源,根据相关教师交流轮岗文件精神,结合五府山镇小学的实际情况,经研究通过制定本细则。

  二、交流轮岗细则:

  1、凡新分配的特岗、定向教师须到塘里、毛楼、新生、姚家、揭家村完小任教三年以上方可交流(定向到教学点教师除外)。

  2、优秀的'特岗、定向教师在定向及特岗未转编期间可以申请到非超编的其他村完小轮岗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年。轮岗学习期满回原学校。

  3、在全镇统考中连续三年位居任教年级学科倒数第一的教师予以交流。

  4、在师德师风考核一票否决的教师予以交流。

  5、在安全综治考核一票否决的教师予以交流。

  6、在全镇教师教学常规考核连续三年位列倒数三位的教师予以交流。

  7、在全镇班主任考核连续三年倒数三位的教师予以交流。

  此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

轮岗交流制度2

  一、制定目的

  为加强能源资源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电、油等各种资源,减少资源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提升机关整体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局属股、站、室用水、用电、用油等资源能源消耗的管理。

  三、职责分工

  (一)局机关分管领导负责局内各项节能降耗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导工作,为节能降耗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办公室负责制定降耗指标计划,节能降耗控制措施,建立节能降耗台帐,组织内部检查与考核工作。

  (三)办公室(财务)负责用用水、用电及车辆用油的统计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节水管理措施

  1、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每月、每季和年度用水的统计工作,并建立消耗台账。

  2、施工现场用水,由施工监督员负责检查与维修管线,减少跑、冒、滴、漏的浪费现象。

  3、办公室专职人员根据本局机关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供水管线,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减少或杜绝水资源浪费。

  (二)节电管理措施

  1、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每月、每季和年度用电的统计工作,并建立消耗台账。 2、办公室、会议室等用电设施使用单独开关控制,必须做到人离机停、人走灯灭。

  3、局属各股室在设备更新时,要考虑淘汰耗能高的电器设备,更换使用节能科技新产品。

  4、严禁私接电炉和其他电器。

  (三)节油管理措施

  1、加强对车辆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杜绝公车私用现象发生。 2、驾驶员要对车辆常检查、勤维护,以防零部件出现松动,导致漏油发生。

  3、加强对车辆用油的管理,实行定车、定点、定卡加油管理办法。

  五、奖惩兑现

  (一)没有做到人离机停、人走灯灭,每出现1次,对责任人扣发当月岗位津贴10元;全年累计超过5次,扣发1个月的岗位津贴60元。

  (二)供水、供电设施出现故障,没有及时维修或排除,造成停水、停电事故,或造成跑水、冒水、滴水、漏水等浪费现象,每出现1次,对直接责任人、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10元;全年累计超过5次,扣发1个月的岗位津贴60元。

  (三)未按要求上报月、季和年度耗水、耗电情况,或未按要求建立消耗台账,对直接责任人、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各扣发1个月的岗位津贴60元。

  (四)车辆出现故障后未及时发现和排除,发生漏油现象,每发生1次对责任人扣发半个月的岗位津贴30元;若燃油出现流失现象,对责任人处以流失款额2倍的罚款。

  (六)水费、电费等费用较上年度下降,对直接责任人、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分别给予下降费用5%的奖励。

  (七)燃油消耗费等费用较上年度下降,对责任人给予下降费用5%的奖励。

  (八)报表及时、准确,台账建立规范、完善,供水、供电正常,无跑、冒、滴、漏现象,在年度考核时,作为责任人评先表模的重要依据。

轮岗交流制度3

  为建设一支廉洁、高效的干部队伍,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丰富干部的管理经验和知识,增长阅历和才干,促使干部交流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

  (一)领导班子副职轮岗交流:领导班子副职分管业务工作连续满3年以上的`原则上要调整交流分管工作。满4年以上的,必须轮岗交流。 (二)主任科员轮岗交流:主任科员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4年以上的,原则上轮岗交流,任职满5年以上的,必须轮岗交流。 (三)股级干部轮岗交流:股级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4年以上的,原则上轮岗交流,任职满5年以上的,必须轮岗交流。 (四)科员干部轮岗交流:年龄限制在女50周岁、男55周岁以下,在同一地(单位)连续任职满5年以上的,原则上实行轮岗交流。科员交流采取局属各股室、大队、站之间的形式。 (五)凡被轮岗交流的中层干部应采取直系亲属回避制。 (六)干部每年交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

  二、程序和方法

  副局长、主任科员轮岗交流,由局党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方案,集体讨论批准后实施。局属各股室、大队、站的股级干部、科员干部轮岗交流,一般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排查任职、履职情况。机关办公室对本单位副职干部、科员干部任职情况认真进行排查,准确掌握情况。

  (二)普遍征求意见。局党组集体研究拟定轮岗交流方案后,要普遍征求局属各股室负责人和职工意见,安排专人与轮岗交流对象谈话。 (三)公布调整方案。在普遍征求意见,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的方案,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后在本单位职工会议上公布。

  三、组织领导

  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组织实施。推行轮岗交流,要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力戒形式主义和简单化。既要按规定年限轮岗交流,又要考虑到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更要严明纪律、防止和纠正借轮岗行不正之风的行为,确保轮岗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轮岗交流制度4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为目标,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以提高教师资源使用效益为核心,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促进县(区)域内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更大范围内推进,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坚强的师资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促进均衡。以实现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为目标,扬长补短,均衡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的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缩小城乡、校际差距,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二)统筹兼顾。要统筹交流与培养、使用与结构优化,统筹学校需求和交流对象的实际情况,兼顾学校的办学特色与优势,保持教师队伍的动态平衡,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科学有序。遵循义务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创新教师管理模式,有序推进城乡、校际教师合理流动。重点引导骨干教师和校长向农村学校和城区薄弱学校流动。

  (四)公开规范。建立校长教师交流办法、程序和结果的公开制度,规范操作,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切实防止不规范、不公平现象发生。相关内容在政府或教育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并保存两年以上。

  三、实施办法

  (一)交流范围

  教师交流轮岗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专任教师。在现所在学校连续任教达到6年及以上的专任教师原则上均应交流轮岗。

  校长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或6年后,原则上应交流轮岗。校长、副校长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连续任职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延长。校长、副校长每次交流的年限按照职务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

  以下人员可不纳入交流范围或暂不纳入交流:

  ——男超过55周岁、女超过50周岁的教师,任职不满一届的校长可不纳入交流范围。

  ——现承担学校特色课程、重大教科研项目的领衔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暂不纳入交流。

  ——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或患病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可暂不纳入交流。

  ——已有两所以上其他学校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的教师,或曾在农村学校工作6年及以上的城区教师,可暂不纳入交流。

  对上述暂不纳入交流的对象,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

  (二)交流方式

  县(区)域内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原则上在本县(市、区)公办学校进行。按照相关规定,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工作,重点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有镇区和乡村学校的县(市、区),重点推动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交流轮岗;没有乡村学校的市辖区,重点推动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向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校长教师交流原则上在暑假期间进行,交流人员应于每年秋季开学前安排到位。

  1、指导性交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校长、教师队伍建设需要,提出校长教师交流计划,将应交流教师指标落实到学校,安排校长教师在城区学校和农村学校之间交流,在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交流。交流时间一般教师不少于3年、校长不少于一届。

  2、校际协作交流。根据多元合作办学等工作实际,以“名校集团化”、“城乡互助共同体”、“联盟学校”、“双向对口支援”等形式进行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交流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具体方案由合作学校制定,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3、城乡挂职交流。选派城区优秀校长到农村学校挂职锻炼、同时选派农村学校校长到城区优质学校挂职学习;选派城区优秀教师到农村支教,选派农村学校教师到城区优质学校跟岗学习。城乡挂职交流工作分别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挂职交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

  4、个人申请交流。不在交流范围或可不纳入交流范围的优秀教师,本人自愿申请要求到异校交流的,经现所在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交流。

  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校长、骨干教师一般在县(市、区)域内进行交流,普通教师一般在就近片区内进行交流。

  上述骨干教师系指获得省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名师、优秀教师、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荣誉称号的教师。

  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它交流形式并组织实施。

  四、保障机制

  (一)建立与交流制度相适应的编制、人事管理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交流工作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制定科学合理的交流计划和实施方案。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采取互补余缺、有增有减的办法,统筹安排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及时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方案,适应和满足教师交流到农村和薄弱学校岗位聘用的需要,逐步提高农村学校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机构编制、人社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于教师交流工作积极给予政策支持。

  加强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统筹管理,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统一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探索工资待遇制度、岗位结构比例、公开招聘、岗位聘用、培养培训、考核评价、退休教师管理和服务等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管理新模式。

  (二)建立和完善教师交流激励机制。各地要对积极参与交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教师,在评先评优、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等方面给予倾斜。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在任职和参加各项评优评先活动时,有异校交流工作经历和业绩要作为优先考虑的依据。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职称)须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的经历。校长教师交流到异校工作,应保留其在原学校所聘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在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内,具备中、高级教师职务(职称)资格未聘任相应职务(职称)的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可优先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对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交流后在农村学校中、高级岗位任职满3年的,由县(市、区)实行统一考核,对其中考核优秀的,可在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内高聘一级。对在农村学校工作满20年的教师,可优先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城乡之间或跨区域交流的校长、教师,在学校制定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时,给予倾斜。

  (三)加强校长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充分发挥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大力开展校本培训,带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教师素质能力提升。切实开展以农村教师为重点的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加大农村学校体、音、美等紧缺学科教师培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加强中小学校长后备力量培养工作,将优秀的年轻教师、特岗教师纳入培养范畴,建立符合后备干部成长规律的选拔培养的长效机制,为各地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提供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后备力量。

  (四)加大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力度。各地要根据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规划和师资均衡配置的需要,及时规划、落实经费、加快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可结合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选择距离学校较近、环境适宜、交通方便的地点,采取改建、新建、租借等多种形式,加大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力度,并优先保证校际交流轮岗教师使用,切实解决参与交流轮岗教师的住房问题。

  (五)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交流校长教师的生活、交通等补助,其待遇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辖市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负责指导本地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各县(市、区)具体负责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规划实施。各级教育、组织、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校长教师交流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实施方案及规划,建立交流轮岗工作长效机制。

  组织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教育部门全力推进校长交流轮岗工作。

  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切实加强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对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财力保障,落实好连片特困县乡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对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人社部门要在职称、岗位设置与聘用、教师退休管理等人事管理政策方面做好衔接,支持校长教师交流工作顺利开展。

  (二)提升交流效益。各县(市、区)要在深入调研,全面了解和分析校长教师队伍编制、岗位、职数、分布、工作年限等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校长教师交流实施办法,指导和协调学校开展交流工作。

  选派交流教师的学校,要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科学合理的教师交流计划,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工作,组织教师有序开展交流,努力帮助教师解决交流中遇到的各类困难。接收交流教师的学校,要热诚对待每一位交流的教师,尽快帮助交流教师熟悉学校环境和文化,及时融入学校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交流教师的作用。不断提高师资配置效益,重点组织优秀校长、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着力提高交流实效,避免“为了交流而交流”。

  (三)强化政策宣传。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优化师资配置的政策,争取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要引导校长教师充分认识交流的意义和价值,消除思想顾虑,积极参与交流;要大力宣传和总结校长、教师交流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为推进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创设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四)加强考核管理。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组织开展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纳入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的重要指标。各县(市、区)要加强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管理、考核、监督和检查,不断总结工作经验,逐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交流的长效工作机制。

  (五)认真组织实施。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根据文件要求抓紧时间制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办法并全面部署,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

轮岗交流制度5

  为进一步促进我镇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干部教师的合理流动机制,不断均衡协我乡学校发展,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教师资源配置,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办人民满意教育,根据《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优质学校教师到薄弱学校支教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教通【20xx】37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近年来中小学教师交流制度建设、骨干教师支教、特岗教师设置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交流原则

  合理配置师资,促进中小学教育均衡发展。

  二、交流方式

  1、交流以轮岗方式进行,轮岗期间人事隶属关系不变,轮岗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2、因工作需要或个人申请,经教育管理中学同意后可在全乡小学范围内交流。

  (1)列入应交流范围的教师,要根据学校实际和自身情况自主申请轮岗交流。

  (4)校级领导、中层干部交流对象由教育管理中学统筹安排;

  (5)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审查或因病不能保证正常工作及孕产期的教师暂不交流。

  (6)鼓励优秀教师、县级以上骨干教师申请到薄弱学校任教,服务期为一年。

  (7)从20xx年起,凡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在任现职期内,必须要有1年及以上在村级学校任教的经历。

  (8)服务期满后,原则上安排回原学校任教。

  三、交流对象和比例

  1、交流对象: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在一所学校工作期限满3年及以上的教师(含校长、中层干部)。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专任教师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也可列为交流对象。

  2、交流比例:中小学阶段各校参加交流的教师数量,原则上从20xx年起到20xx年止,教师总人数的5%逐步过渡到15%。

  四、轮岗名额安排:

  按照学校教职工欠缺计算出应交流的校长、教师总数,教育管理中学核定学校编制后公布当年应交流的各中小学教师数量。

  五、相关规定

  1、自20xx年起,凡申报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和参评乡级以上(含乡级)优秀(骨干)教师称号的教师,原则上在本级教师职务任职期内要有易校交流任教的经历;拟提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候选人原则上在本级教师职务任职期内要有易校交流任教的经历。申请交流人员在本次未交流的,经教育管理中学审核后可申报(参评、提任),但在下一年度必须轮岗交流。对认真完成交流任务,成效显著的人员,在职务提升、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和年度考核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2、交流人员在交流期间的人事关系原则上保留在原学校,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变。如交流人员申请调入流入学校,经审核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3、交流的教师由流入学校对交流人员交流期间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在“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一年后可以申请回原学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由组织作出相应处理,并在次年教师轮岗中继续轮岗;考核结果“合格”后方可申请回原学校。

  4、交流人员在交流期间参加流入学校的绩效考核,按流入学校的绩效考核结果由流入学校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各校在绩效考核中,对认真履行交流职责,教育教学效果好的交流人员,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

  6、对拒不执行学校交流安排或虽参加交流,但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推荐评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五年内不能提拔担任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其中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缓聘,并扣发部分或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7、各校要严格执行交流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交流规定,不得漏报、瞒报应交流教师,不得借教师轮岗交流制度打击报复教师。广大教师要服从大局、服从组织、服从安排,自觉参加交流活动。教师交流工作的推进情况,将作为学校年度考核和教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交流程序

  1、各校制定相应工作制度,并通过召开全体教师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使广大教师充分认识交流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

  2、初定人选。根据本制度和中心学校核定的人数,各校在教师自主申请的基础上,学校确定初步交流人选,并于每年7月20日前将轮岗交流报名汇总表和拟交流人员名单报教育管理中学教育专干人员处。

  3、确定名单。教育管理中学汇总全乡交流人选后,确定正式交流人员,并通知相关学校及轮岗交流人员。

  4、正式到岗。交流人员应在流入学校开展聘任工作前报到,并由流入学校聘任相应岗位,于新学期前往流入学校工作。

  本制度解释权属xx教育管理中心。

xx教育管理中心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