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23 08:01:58 制度 我要投稿

高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现如今,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高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高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1、总则

  1.1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止高温对人体的危害,改善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条件,预防中暑,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公司高温作业职业卫生管理的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健康管理及职业卫生教育。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存在高温的作业场所。

  2、引用标准

  GB4200高温作业分级

  GB934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定方法

  GB5701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2759冷饮食品卫生标准

  GB935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

  3、术语

  3.1高温

  作业场所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作业场所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时的车间空气温度。

  3.2高温作业

  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高温的作业。

  3.3生产性热源

  系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

  3.4同类岗位劳动时间与平均劳动时间率

  系指1个劳动日内各岗位的劳动与休息时间分别归类,统计同类岗位劳动时间。平均劳动时间率系指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百分比(包括离岗1分钟以上的休息时间),连续跟班记录3天的平均值。

  4、作业管理

  4.1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防暑降温措施,必须与主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4.2车间内作业场所夏季允许气温上限,应按当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同作业场所与室外允许温差之和计算;如某些作业场所的气温,在采取一般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1-2℃。

  4.3根据不同生产工艺流程和厂房建筑条件,应从总图、工艺、建筑、通风与隔热等方面,采取防暑降温治理措施。

  4.4在生产中凡能放散大量热量的生产过程和操作过程,对新建工程应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操作,非自动化、机械化的旧有厂房应尽量加以改进。

  4.5新建厂房在确定建筑方位时,应做到避免西晒,如不能避免时,应增添防晒建筑结构或采取其它防晒措施。建筑物屋顶围护设施应有隔热措施。

  4.6隔热

  4.6.1在较长时间内直接受到热辐射影响的作业场所或工作室,当辐射强度在2.1J/(平方厘米/min)以上时,应采取水幕、隔热水箱、隔热屏等隔热措施。

  4.6.2对职工经常停留的高温地面或靠近人体的高温壁板,当表面平均温度高于40℃时,也应采取隔热措施。

  4.6.3屋顶高度在5m以下,通风情况较差者,可采用开设天窗或层顶搭设凉棚、使用隔热层或喷水等降温措施。

  4.6.4厂区绿化面积应达国家绿化标准的规定。

  4.7通风

  4.7.1自然通风

  4.7.1.1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其方位应根据主要进风风面和建筑形式,按夏季主导风向,尽量布置在热源的上风侧;厂房的长轴与夏季主导风向尽量垂直。

  4.7.1.2历年最热月份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8℃地区的辅助建筑,可采用通风屋顶。

  4.7.1.3高温车间应采取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合理安排进、排风口,进风口下缘距地面应不高于1.2m,天窗应装有挡风板。

  4.7.1.4当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炎热地区的厂房宜采用敞开型或半敞开型。

  4.7.2机械通风

  4.7.2.1炼焦焦炉等高温作业场所或操作室的所温,当不能达到卫生标准或热辐射强度大于2.1J/(平方厘米/min)时,应设置局部送风或空调设施。

  4.7.2.2气温高于35℃,热辐射强度大于8.4J/(平方厘米/min)的冶炼、浇铸与轧钢等高温作业场所,可采用喷雾风扇降温,其风速应控制在3-5m/s,雾滴直径应不大于100,以小于60为宜。

  4.8使用地道风时,必须先将地道内的脏物清除,排出污浊空气,空气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9使用循环通风时,必须经过空气净化处理,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10对钳式吊车司机室、均热炉揭盖机操作室、拦焦车及熄焦车操作室等特殊高温作业操作室,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在采用冷风机组或空气调节机组时,室温一般为24-28℃。

  4.11在高温作为业场所附近,应设置工间休息室,室温可在28-30℃,在炼焦炉顶等特殊高温作业场所附近的工间休息室,如采用冷风机组或空调机组时,室温以25℃左右为宜。

  4.12清凉饮料与防暑药品的供应。

  4.12.1应按规定供给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人员茶水、含盐汽水等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

  4.12.2盐汽水含盐量一般采用0.1-0.2%。盐汽水水温以8-12℃为宜。

  4.12.3盐汽水等饮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12.4饮水量以少量、多次,并根据个人需要自由饮用为宜,不应暴饮。

  4.13暑季作息时间

  4.13.1缩短一次性持续接触高温时间,工作中应多次轮换作业,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13.2在暑期,不应占用职工的业余时间,并应按上班班次调整单身同班次职工住宿。

  4.14应为露天作业的职工设置防阳光暴晒的休息场所。

  4.15个人防护

  4.15.1应发给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职工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4.15.2凡受粉尘严重影响的冶炼等高温作业职工,应发给防护眼镜。

  4.15.3应给高温作业职工设置保存和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设施。

  5、健康管理

  5.1健康检查

  5.1.1凡属新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就业前,必须进行全面系统的体检,如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应严禁参加高温作业。

  5.1.2高温作业职工定期体检间隔时间,按高温作业条件分级及职工健康情况而定,应安排在暑季前进行。对III、IN级高温作业的`重点工种,每年体检一次,其它工种2-3年体检一次。体检项目应着重心血管系统的检查,经体检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宜从事高温作业并应及时妥善处理。

  5.1.3高温作业的职业禁忌症是:有严重的肺脏、心血管疾病(如活动性肺结核、持久性高血压等)、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胃及十二指肠溃疡、肝和肾等疾病。

  5.2应建立高温作业职工健康档案,并由企业的职业卫生防治处室或医疗单位保存和管理,调动工作时将档案转交新单位。

  5.3公司的医疗卫生人员应熟练掌握中暑抢救知识和治疗方法,在暑季应深入高温生产现场开展巡回医疗工作。

  5.4如遇发生中暑时,应就地抢救。对重症中暑患者应就地抢救后立即送往医院。

  5.5对确诊为中暑及职业性白障患者,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职业病管理,并享受职业病待遇。

  6、职业卫生教育

  6.1就业前教育

  6.1.1凡属首次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就业前职业卫生教育。

  6.1.2教育内容包括:高温对健康的危害,正确的作业方法,在作业时防止高温危害的措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发生中暑时的急救措施和方法等。

  6.1.3经教育后,通过考试或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高温作业工作。

  6.2就业中教育

  6.2.1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就业期间,必须继续接受本岗位的职业卫生教育。

  6.2.2教育内容包括:

  a.本岗位接触高温的特点及高温对健康的危害情况;

  b.本岗位高温危害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的知识和应用等。

  6.3提高教育

  6.3.1凡从事高温作业的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科长)、厂长(处长)以及车间安全员、安全处(科)的安技人员,都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的提高教育。

  6.3.2教育内容包括:

  a.高温对人体的危害及其防治措施;

  b.有关防暑降温的卫生法规和文件;

  c.中暑时抢救的组织与操作技术。

  7、附则

  7.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7.2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环保处。

高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条、夏季露天作业的施工现场,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条件,可采用活动布幕和搭盖凉棚等安全措施,以减少作业人员的`太阳辐射度。

  第二条、夏季温度较高期间,可根据施工生产需要,合理安排劳动作业时间,在气温较高的条件下,早晚工作、中午休息,尽可能白天干“凉活”,夜间干“热活”,避开高温时间作业。

  第三条、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在露天气温较高条件作业,必须戴安全帽,穿防护工作服,不准赤上身、赤脚作业,以防止太阳辐射度。

  第四条、在夏季施工作业期间,要加强清凉饮料供应管理工作,改善职工的伙食和住宿条件,清凉饮料要专人负责,供应到位,防止污染,保障清凉饮料清洁卫生,防止清凉饮料变质。

  第五条、在夏季施工作业时间,发放必要的防暑降温药品,预防中暑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如果发生重症中暑,应立即采取急救治疗或送当地医院治疗并及时上报,组织调查中暑原因,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重复性中暑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旱夏季施工过程中的身体健康。

高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健康,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温作业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第三条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第五条各单位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企业应制定计划,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夏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技术措施

  第七条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第八条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期监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九条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十条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第十一条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第十二条对于高温环境中的狭小房间,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使室内热辐射强度小于700W/m2,气温不超过28℃。

  第三章保健措施

  第十三条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第十四条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第十五条对高温作业者,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含盐清凉饮料。

  第十六条对热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员工,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鞋、护腿、围裙、眼镜、隔热服装、面罩等。

  第四章组织措施

  第十七条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免加班加点。

  第十八条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GB4200《高温作业分级》的规定,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轮换作业等办法,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

  第十九条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热辐射,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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