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制度

时间:2024-05-31 13:26:51 制度 我要投稿

垃圾分类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垃圾分类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垃圾分类制度

  垃圾分类制度 篇1

  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XXX生活垃圾检查考评机制》。

  一、成立XXX生活垃圾检查考评小组

  组长:院长。

  成员:XXX后勤科科长、XXX总护士长、(院感科负责人)各个科室主任、护士长、后勤科保洁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详见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专项检查表。

  三、考评小组定期对全院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在院务会上进行通报。

  四、科主任、护士长为第一责任人。

  五、每月平均两次将上月检查情况和先进做法进行汇总,由院感负责人XXX护士长专人上报上级行政部门。生活垃圾分类是我院建设“美丽医院”,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此,我院成立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小组,由医院生活垃圾检查考评小组兼任,负责拟定实施方案及相关管理制度,多举措并切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垃圾分类制度 篇2

  为进一步改善村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推进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促进村风文明、村容整洁,经支村两委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1、 居民垃圾一般可分为四大类:可回收垃圾、厨佘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所有垃圾必须按本办法处理。

  2、 可回收垃圾包括纸类、金属、塑料、破璃等,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利用,可以减少污染,节省资源。居民家中设置两种垃圾箱,一种可回收垃圾箱,另一为不可回收垃圾箱。居民必须将垃圾放入对应的垃圾箱进行一级分类。

  3、 厨房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等食品类废物居民自行喂 养禽畜,保洁员不负责回收。没有喂养牲畜居民可自行投入沼气池或进行 其他无害化处理,也可转赠至喂养了牲畜的'农户。

  4、 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化学用品垃圾、农药包装等, 这些垃圾需要由居民自行分类后由保洁员统一回收,进行特殊安全处理。

  5、 其他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泥石等建筑 垃圾居民应用于填坑铺路或承建单位自行妥善处理,保洁员不负责回收。 枯草、枯枝树叶等居民应自行与普通垃圾分离处理或用于柴火灶取火或填 埋或回归山林,保洁员不负责回收。

  6、 任何人不经批准不得私自处理、焚烧垃圾。不经环保部门批准私 自处理、焚烧垃圾由此造成的二次污染将按法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垃圾分类制度 篇3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坚持走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为方向,以实现农村垃圾全面治理为核心,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为抓手,进一步完善农村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建立农村垃圾治理长效机制,引导农村居民养成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习惯,逐步实现农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治理,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生活和谐的美丽乡村。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依靠群众。

  坚持农村垃圾治理公益性事业属性,全面落实各级政府的职责,特别是县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序参与农村垃圾治理,全民动员,上下联动,共同推进村容村貌改善,建设美好家园。

  城乡统筹,合理布局。

  坚持“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配套设施共享、城乡统筹治理”,合理规划布局农村垃圾处理设施,统筹推进农村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着力构建科学规范、城乡衔接、一体发展的农村垃圾治理体系。

  因地制宜、科学治理。

  坚持效益为先,结合镇村人口规模、地理位置、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因势利导,选择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农村垃圾收集、清运、处理模式,防止简单照搬城市模式和治理标准,坚决杜绝“一刀切”。

  健全机制,长效管理。

  坚持治标与治本、集中整治与全面推进相结合,进一步创新管理体制,完善保障措施,固化治理成效,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农村垃圾治理持久深入开展,坚决防止“走过场”、“一阵风”。

  (三)工作目标

  ____年2月底前,各市(州)、县(市、区)分别完成农村垃圾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完成时限、重点任务、进度安排、保障措施。

  ____年,全面完成村庄陈年垃圾清理。

  全省村庄垃圾收集点、收集车辆覆盖率达到60%以上,60%的村庄垃圾得到治理。

  ____年,全省村庄垃圾收集点、收集车辆覆盖率达到90%,70%的村庄垃圾得到治理。

  ____年,全省村庄垃圾收集点、收集车辆覆盖率达到100%,90%的村庄垃圾得到治理。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设施建设

  1.配置村庄垃圾处理设施。

  加快建设村庄垃圾收集点,配置收集车辆、清扫工具等设施,确保垃圾及时收集。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至少建设一处垃圾集中收集点,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及自然地理条件合理配置不同类型的垃圾收集车辆。

  逐步改造或停用露天垃圾池等敞开式收集场所、设施,鼓励村民利用筐、桶等已有器具自备户用垃圾收集容器。

  2.配置乡镇转运车辆。

  提高转运设施及环卫机具的卫生水平,逐步普及密闭运输车辆,有条件的可配置压缩式运输车,确保垃圾能及时清运,并建立与垃圾清运体系相配套、可共享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3.建设垃圾处理场。

  优先利用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城镇现有处理设施容量不足时要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转运距离较长的,应在乡镇或中心村庄统筹建设处理场。

  新建垃圾处理设施,要合理布局。

  垃圾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场应远离江河湖泊和邻近水源地,尽量不安排在村头、路口。

  (二)全面实行村庄保洁制度。

  根据作业半径、劳动强度等合理配置保洁员,负责村内垃圾收集、公共环境保洁、可再生资源分类回收等工作,原则上每个村庄至少配备1名保洁员,鼓励采用村集体内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保洁员并明确其工作职责。

  通过制定村规民约、与村民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等方式,明确村民的保洁义务。

  (三)建立日常管护机制。

  各县(市、区)要制定农村垃圾简易分类、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长效管理制度,明确收运和处理设施管理维护的责任主体,建立设施设备定期维护检查制度,及时修缮破损设施设备。

  培训操作人员和保洁员,严格执行垃圾收集和转运技术要求,确保垃圾收运及时、到位、长效。

  (四)推行垃圾源头减量。

  适合在农村消纳的垃圾应分类后就地减量。

  果皮、枝叶、厨余等可降解有机垃圾应就近堆肥,或者利用农村沼气设施与畜禽粪便以及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合并处理,发展生物质能源;灰渣、建筑垃圾等惰性垃圾铺路填坑或就近掩埋;可再生资源应尽可能回收,鼓励企业加大回收力度,提高利用效率;有毒有害垃圾应单独回收,送相关废物处理中心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彻底清理陈年垃圾。

  全面排查农村陈年垃圾堆弃情况,集中力量,限定时间,重点清理路边、河边、坑塘沟渠等地方堆弃的垃圾。

  禁止城市向农村转移垃圾,防止在村庄周边新增垃圾堆放点。

  (六)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推广适合不同区域特点的经济高效、可持续运行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模式,推动建设一批畜禽粪污原地收储、转运、固体粪便集中堆肥等设施和有机肥加工厂。

  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规模化、产业化,建立健全秸秆收集储运体系,推进秸秆机械还田和饲料化利用,实施秸秆能源化集中供气、供电和秸秆固化成型燃料供热等项目。

  推进农田残膜回收,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健全农膜回收网点,加强废旧农膜加工企业能力建设。

  建立农资包装废弃物贮运机制,回收处置农药、化肥、农膜等农资包装物。

  (七)规范处置农村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地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无害化管理措施,坚决查处在农

  村地区非法倾倒、堆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严厉打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推动农村地区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因地制宜发展能源化、建材化等综合利用技术。

  依托现有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集中处置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

  三、治理要求

  (一)科学推进农村垃圾分类处理。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原则,坚持源头治理,以农户为主体,积极推行集中回收、就地减量、统一转运等垃圾分类处理模式,减少进入处理末端的垃圾量。

  对塑料(农膜)、玻璃、纸类、金属等可再生资源尽可能回收,鼓励企业加大回收力度,提高回收利用率;对厨余、果皮、枝叶、秸秆和粪便等可降解的有机垃圾,应就近堆肥或生态循环处理;对砖瓦、石块、渣土、煤灰等惰性垃圾,应铺路填坑或就地填埋;对废电池、农资农药包装废弃物、废灯管、废油漆、废旧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有害垃圾,应单独收储收集,按有关规定处理。

  切实加强对农村地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避免因非法倾倒、堆置等造成对农村生态环境的污染。

  (二)因地制宜确定垃圾处理模式。

  根据村庄人口分布、运距等条件合理确定垃圾直运或中转运输等方式,县城周边村庄实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远离县城的.镇村实行“户分类、组收集、村转运、乡镇处理”的模式,远离城镇、村庄分散的地区,选择“户分类、村收集、连片村处理”、“户分类、村收集、村处理”等模式。

  (三)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

  城镇垃圾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村庄,应就近纳入城镇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边远山区等交通不便的村庄,原则上应就地进行处理,没有条件就地处理的应妥善储存后定期外运处理。

  确定终端处理工艺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要选择符合环保要求、成熟可靠的处理工艺。

  推行卫生化的填埋、焚烧、堆肥或沼气处理,禁止露天焚烧垃圾,逐步取缔二次污染严重的简易填埋设施和小型焚烧炉。

  (四)积极动员农民群众参与。

  村庄保洁事务应由村民民主讨论决定,应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

  要让村民参与村规民约的制定、设施配置的决策、保洁质量和费用使用的监管。

  调动村民的主人翁意识,动员村民主动履行清洁房前屋后、维护公共环境等义务。

  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激发村民清洁家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通过公益广告、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以及乡村学校少年宫、道德讲堂、村广播室、文化活动室、乡村文明一条街等阵地,宣传垃圾治理要求、卫生文明习惯、村民参与义务等。

  宣传要贴近群众、进村入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州)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农村垃圾治理负总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垃圾治理的责任主体,整合各类资源,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队伍建设和收集转运设施的日常运行。

  村委会负责组织动员村民,制定村规民约,做好村庄保洁。

  (二)明确分工,合力推进

  省政府建立全省农村垃圾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农村垃圾治理的政策措施,协调省级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农村垃圾治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农村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

  省委农办参与制定农村垃圾治理相关政策,做好政策落实有关工作。

  省文明办负责将农村垃圾治理纳入省级文明村镇创建考核及“五星级文明户”创评活动内容。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农村垃圾治理纳入相关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负责农业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协调。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现有资金支持农村垃圾治理,监督指导资金的规范使用。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对农村垃圾治理予以重点支持,将农村垃圾治理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考核内容,对农村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农牧厅负责加强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产废弃物和农资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省商务厅、省供销社负责指导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省爱卫办负责协调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将农村垃圾治理情况纳入卫生乡镇的考核内容。

  省妇联负责发动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农村垃圾治理。

  (三)加大投入,保障经费

  省财政统筹现有资金,给予积极支持。

  各县(市、区)要在准确测算垃圾处理成本的基础上,建立财政补助、乡(镇)村补贴、农户付费相结合的费用分担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垃圾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乡、村出资和村民适度缴费(投工投劳)用于支付本辖区村庄清扫保洁,垃圾分类、收集及运输等费用。

  要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探索通过PPP模式引入企业或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垃圾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

  鼓励社会帮扶、捐资捐赠治理农村垃圾。

  (四)广泛宣传,农户参与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深入宣讲农村垃圾治理的重要意义、基础知识、生态环保常识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要结合开展文明农户、卫生家庭、美丽庭院、寻找最美家庭等活动,大力宣传农村垃圾治理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树立和表彰优秀典型,营造全方位动员、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广泛调动村民主人翁意识,动员村民主动清洁房前屋后、维护公共环境,引领文明新风。

  (五)加强督导,严格考评

  全省将加强对各地垃圾治理任务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建立等情况的督查指导,定期通报进展情况,严格绩效评价。

  对工作进展快、成效明显、机制完善的县(市、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落后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垃圾分类制度 篇4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生活垃圾精细化管理,强化源头减量,提高师生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推进绿色生态校园的建设,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党政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导则》《关于建立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校以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校园生活垃圾按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创造绿色、生态的校园环境。

  第三条本校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方案。本方案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校内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三、分类标准

  第五条校生活内垃圾分类标准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四种类别进行分类。校园内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绿化垃圾及实验室废弃物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严禁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三、职责分工

  第六条学校成立校园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秘书单位为后勤保卫处,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相关部门单位的主要任务职责如下:

  (一)后勤保卫处

  1、负责校园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制度文件、工作机制及实施方案的拟定;

  2、对校内各单位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面向校内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组建垃圾分类工作督导队伍;

  3、统筹校园垃圾分类收容器配置,负责校园所有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分类运输的.管理;

  4. 负责与地方垃圾分类相关管理、业务部门的工作对接。

  (二)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面向师生的垃圾分类教育、动员,结合志愿社团,协助该项工作的开展。对违反规定的师生进行教育及处理。

  (三)后勤保卫处,负责监督和督促所管施工单位做好工程现场及临时设施周边的垃圾分类工作。

  (四)后勤保卫处,负责对违反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身份查找、视频资料留档。

  第七条学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室外公共区域、学生宿舍、公共教学楼,物业公司、社会企业为直接责任人,食堂承包人为直接责任人,后勤保卫处相关监管办公室为管理责任人。

  (二)教学、实验、办公楼宇,使用单位为直接责任人,物业公司为管理责任人。

  (三)工程现场及临时设施周边,施工单位为直接责任人,归口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校内商铺等经营场所,物业为直接责任人,归口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时,校内主办方为直接责任人(如无校内主办方,校内承办方即为直接责任人),保卫处为管理责任人。

  四、收容器配置

  第八条学校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校内各区域出现生活垃圾的类别,相应配置垃圾收容器。

  (一)教学、办公楼宇,一楼配置一组四分类垃圾收容器,定时开放,其余各楼层配置干垃圾/可回收物两分类垃圾收容器。禁止带入食物的楼宇(如公共教学楼、图书馆等)不配置湿垃圾桶。

  (二)宿舍楼宇,撤除楼宇下240L垃圾桶,及配置四分类垃圾收容器,由业务公司具体实施。

  (三)食堂,餐具回收区配置干垃圾、湿垃圾、可回收物三分类垃圾收容器。

  (四)经营性商铺,根据垃圾产生类别,配置相应垃圾收容器。

  (五)校园道路、室外公共区域,利用现有垃圾桶,重新张贴干垃圾/可回收物两分类标签。

  五、投放与收运

  第九条落实生活垃圾分类“一严禁、两分类、一鼓励”(严禁将有害垃圾混入其他各类生活垃圾,做好日常干、湿垃圾两分类,鼓励将可回收物通过售卖方式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或投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校内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一)学生和教工宿舍区

  宿舍内干湿分离,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单独放置。师生定时带到集中垃圾箱房分类投放。房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到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区域。

  (二)教学、实验及办公楼宇

  物业公司指导师生分类投放,各楼层垃圾桶由物业公司及时收集,并定时放置到楼宇外指定位置,干湿垃圾日产日清。

  (三)餐厅食堂

  师生用餐完毕后,应将餐具和垃圾统一带至餐具回收处分类投放。外带食物残余等湿垃圾也投至食堂湿垃圾桶统一处理。食堂湿垃圾对接上海疁域环卫公司日产日清,其余垃圾按规定投放。

  (四)校内经营性单位

  校内经营性单位生活垃圾自产自清,分类收集后自行投放至垃圾房,不得将垃圾随意倾倒、堆放。

  (五)校园道路和室外公共区域

  校园道路垃圾桶由物业公司负责清运,并进行必要的二次分拣,对于垃圾易满溢时间及区域,增加清运频次。

  第十条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

  (一)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

  (二)对湿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三)对干垃圾实行定期收集、运输;

  (四)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具体清运地点和时间由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六、源头减量

  第十一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十二条鼓励到食堂用餐,鼓励外带时自带餐具,校内食堂和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不得无偿提供一次性餐具。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场所应张贴节俭标识,提醒师生按需取餐,减少浪费。校内快递单位应鼓励包装循环使用,促进快递包装减量化。

  第十四条学校鼓励各单位、个人积极探索垃圾源头减量的新方式。

  七、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学校对各单位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考评,对于工作效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废旧家具和设备等大件报废物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单独堆放,由后勤保卫处报相关部门及时清运处理;大件设备外包装应由设备采购单位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除上述生活垃圾之外的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外运,须设立集中临时垃圾堆放点,并做好标牌告知施工项目、时间、建筑垃圾清运频次等信息,由后勤保卫处监督、管理。

  垃圾分类制度 篇5

  1、学校垃圾一般可分为四大类: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所有垃圾必须按本办法处理。

  2、可回收垃圾包括纸类、金属、塑料、玻璃等,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利用,可以减少污染,节省资源。学校在公共场所同一位置设置两种垃圾箱,一种可回收垃圾箱,另一为不可回收垃圾箱。任何人必须将垃圾放入对应的垃圾箱。班级设置三种垃圾袋,一放废纸,一放金属、塑料、玻璃等,一放电池。班级扫地产生的其他垃圾装入塑料带随时投放到教学楼两头的垃圾箱。对可回收垃圾卫生委员可在休息时间交到团委会,根据上缴数量,学校将评选环保优秀班级进行表彰并发物质奖励。

  3、厨房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等食品类废物能喂猪的.喂猪,不能喂猪的交县垃圾站集中处理。

  4、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实验室垃圾等,这些垃圾需要特殊安全处理。

  5、其他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等建筑垃圾承建单位必须妥善处理。学生卫生间废纸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采取卫生填埋可有效减少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及空气的污染。

  6、任何人不经批准不得私自处理、焚烧垃圾。不经环保部门批准私自处理、焚烧垃圾由此造成的二次污染将按法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垃圾分类制度 篇6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我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提升环境治理水平,巩固治理工作成效,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治理,从根本上

  解决农村垃圾“出口”问题,为全镇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生态环境,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改善民生,保护环境。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要围绕改善和提高城乡人居环境、降低生活垃圾污染,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展开,努力构建“城乡统筹、结合实际、技术合理、环保达标”的生活垃圾治理机制。

  (二)统一规划、因地制宜。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设施的设计和规划,要与我镇各村经济产业发展规划、自然地理条件、人口密集度、生活垃圾成分、性质和日产量等实际情况紧密结合,按照方便群众、宜于清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三)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要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鼓励和推广垃圾分类收集、生态治理,鼓励垃圾资源回收再利用。

  二、目标任务

  力争通过垃圾分类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垃圾分类治理机制建立,初步形成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及分类治理的管理和运行体系,先期以村为试点,在随后在全镇范围内逐步展开。

  逐步建立起“组分类、村(组)收集、分类处置,乡(村)转运、集中治理”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工作目标。

  三、生活垃圾分类治理方式和设施布局

  (一)治理方式

  我镇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的原则是:分类治理和集中清运相结合,片区治理与就近简易治理相结合。

  (1)分类治理:①组分类:每组农户配置分类垃圾桶两个,分别标注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在垃圾装桶时进行初分。

  ②分类收集。

  由群众自行将初分后的垃圾投放至垃圾生态治理池中或定时沿线收集的垃圾车。

  ③村(组)分类处置。

  垃圾生态治理池中三类垃圾(可降解垃圾、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由垃圾分类员分类处置:可降解垃圾在堆肥治理后在村组确定的生态治理区就地填埋;可回收垃圾交由再生资源公司收购或废品收购站回收;不可回收垃圾转运至乡垃圾转运站。

  ④转运。

  我乡将垃圾中转站中的不可回收垃圾集中转运至垃圾治理厂。

  ⑤集中治理。

  垃圾治理厂对不可回收垃圾进行集中科学治理。

  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必须遵守环保标准要求,并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尽量减少有害有毒废弃物和带传染性废弃物的`数重,有利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理,生活垃圾按一般生活垃圾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2)就近简易治理。

  在地域偏远、交通不便的行政村设置垃圾分类池,垃圾收集分类后就近进行“无害化”治理和填埋。

  在河流和邻近水源地附近绝对禁止搞集中填埋,防止污染水源。

  (二)设施布局

  (1)建立村垃圾分类治理池、收集转运站,配备垃圾清运员、垃圾分类员和垃圾清运车。

  在各村人口密集处,根据实际设置垃圾分类治理池和分类收集转运房。

  每村至少设置1个垃圾收集转运站,人口密度较大或行政区域较大的村,可结合实际设置多个垃圾收集转运房。

  保洁员、分类员、清运员要分工协作、互为补充、相互联动,各村要结合实际,大力推行保洁员、分类员和清运员“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实行“一岗多责”保洁员、分类员和清运员既要负责自身的环卫保洁工作,同时要承担环境监督、分类治理知识宣传和乡村道路安全监管的职责,实现“人员减量化、职责多样化”的目标。

  (2)运输工具配备。

  结合实际,在交通方便,地域较小、人口相对较少的村原则上配置机动垃圾收集车,巡回收集、清运;在交通便捷、地域较广、人口相对较多的村,原则上配置小型垃圾收集车,巡回收集、清运;每个垃圾中转站配置大型垃圾清运收集车,鼓励采取对外承包、租赁、社会融资等灵活多样、切合实际的方式解决。

  (3)可回收垃圾回收网点布局。

  设置1座农村生活可回收垃圾固定回收站;结合实际,在村布设固定或流动回收站,流动回收站1月至少进行流动回收1次;建立起分类员—回收站—回收中心的回收治理模式。

  四、资金筹集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面广量大,涉及千家万户,所需资金巨大。

  在基础设施建设上,要按照“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的原则,积极拓宽筹资渠道,探索市场化、社会化筹资的新路子,扩大资金来源,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个人捐资、出资,加快农村垃圾分类治理体系建设;在运行经费筹集上,要

  按照“受益群众筹一点、垃圾回收换一点、镇财政补贴一点、市财政补助一点”的“四个一点”的方式进行筹集。

  镇直机关、街道商户等单位的保洁费用标准由镇参照相关收费标准确定并收取;财政投入按照“科学测算、以奖代补、包干使用”的原则,将生活垃圾分类治理所需人、财、物进行科学测算后,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初镇人民政府拨出专项资金,包干使用。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的所有费用、车辆、人员队伍由各村统一确定、调配、安排、使用。

  保洁员、分类员的聘用,要尽量向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局倾斜;在垃圾清运车辆对外承包或租赁时,要将垃圾清运员一并纳入统筹考虑解决。

  五、工作职责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机制的建设、运行工作;各村、社区负责垃圾保洁员、清运员、分类员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乡政府的指导下做好垃圾分类治理设施的选点、建设工作。

  垃圾分类员、清运员:垃圾分类员负责对分类治理池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治理;垃圾清运员负责定时沿清运线收集农户初分垃圾至垃圾生态治理池和对垃圾生态池分类后的垃圾进行转运。

  垃圾分类员和清运员共同负责将可降解池中堆肥垃圾清运至村组确定的生态治理区填埋治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机制的建设,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垃圾面源污染,落实“三个延伸”和推动城乡环境持续改善的根本性举措,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治本之策,是今年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中心工作。

  各村、社区,乡级各单位要将此项工作列入本单位当前的重要中心工作之一,及早谋划,认真研究,扎实推进。

  村、社区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自治作用,把环境治理编写进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里,可通过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等形式,发动村(居)民自觉参与生活垃圾治理,引导村(居)民在参与中增强保护环境卫生意识,不断提升乡风文明程度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综合效果,确保工作得到有效落实,推动我乡治理工作再上台阶。

  (二)科学规划,整合资源。

  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科学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对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治理机制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和布局,严禁出现闲置、浪费;在建设时,要与前期建设的各种垃圾房、池结合考虑、统筹安排,进行升级、改造,节约建设成本,提高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作用。

  (三)履职尽责,协作配合。

  垃圾分类治理机制建立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

  各村、社区,各单位要切实按照工作安排,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严禁不作为;要加强沟通衔接,积极对接,强化配合,主动服务,整合工作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快速、全力推进工作开展,确保在既定的时间节点内全面、圆满完成下达的工作任务。

  (四)深入宣传,广泛动员。

  镇人民政府将加大垃圾分类治理工作的宣传、引导;切实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普及垃圾分类治理的相关知识,切实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各村通过院坝会、户主会,深入宣讲相关知识,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拥护、自觉参与到垃圾分类治理工作中,营造良好氛围。

  (五)强化督查,严肃考核。

  镇人民政府对各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对工作迟缓、进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年终考核时扣除相应分值;对因机制建设工作不力给全乡治理工作带来被动和负面影响的,将实行一票否决,并对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

  垃圾分类制度 篇7

  为确保校园环境清洁卫生,培养全校师生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活动,养成良好习惯,建设文明绿色校园,特制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一、学校垃圾的分类:

  1、可回收垃圾(指:纸类、塑料、玻璃、金属、织物、橡胶、家具、电气电子产品及其大件垃圾等。)

  2、有毒有害垃圾(指: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3、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类、瓜皮果壳蛋壳、建筑垃圾和其他清扫垃圾等)。

  4、绿化带的落叶、杂草、草皮等垃圾。

  二、垃圾分类处理的方法:

  1、学校在公共场所和主干道边同一位置设置四种垃圾箱,可回收垃圾箱,厨余垃圾箱、有害垃圾箱、其他垃圾箱,全校师生必须按有关要求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各班各办公室设置不同种类的垃圾箱,按要求分类投放处理。

  2、废纸及废纸品、塑料饮料瓶以及能变卖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变卖的其它可利用的废弃物均必须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办公室清扫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须统一集中倒入学校指定的垃圾箱内,聚集后运送至桶车对接点。

  4、有毒有害垃圾和废旧电子垃圾交学校集中统一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5、落叶、杂草、草皮等清扫后集中到学校花圃统一填埋做堆肥处理。

  6、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单位妥善处理。

  三、垃圾分类处理措施:

  1、德育处、团支部、少队部要充分利用升旗仪式、班会、板报、橱窗等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全校师生充分认真垃圾分类处理的.优点,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责。

  2、加强对分类垃圾的及时处理,学校要按相关要求把好关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提供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物质保障。

  3、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处理,燃烧垃圾,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相关处理,并追求有关责任。

  4、对本制度执行良好的班级或个人,学校每学期给予表彰和奖励。

  垃圾分类制度 篇8

  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垃圾管理,为企业营造一个环保、卫生的环境,同时为了确保垃圾投放及分类处理,杜绝浪费现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目前仅限于生产制造部及物流科所属区域。

  三、垃圾的分类

  依据公司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可回收垃圾、环卫垃圾二类。

  1、可回收垃圾: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回收利用的`废物。如:纸张、卡片、饮料瓶、塑料薄膜、包装袋、包装带、旧工作服、泡沫、纸箱。

  2、环卫垃圾:是指无回收利用价值的废物。如:旧手套,旧抹布、地面清扫垃圾、烟蒂、瓜果、餐食包装等。

  四、对垃圾进行分类管理,具体如下:

  1、垃圾房及车间、物流仓库使用的可回收垃圾箱采用绿色“可回收垃圾”来标识,使用的环卫垃圾箱采用红色“环卫垃圾”来标识。

  每天生产人员及物流科人员将垃圾按分类投放到相应的垃圾箱中, 由综合安保科清洁人员汇集至各对应垃圾房处理。

  2、废产品、零件、旧电极杆、电极头不得丢入红、绿垃圾箱内,车间换电缆不得用红、绿两种垃圾箱盛水。

  五、垃圾收集处理办法:

  1、可回收垃圾由综合安保科联络废品收购商回收利用。

  2、环卫垃圾存放垃圾房,由环卫所进行处理。

  垃圾分类制度 篇9

  为有效推进我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营造一个干净整洁的办公环境,根据《海盐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规范》和《海盐县民政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垃圾的分类

  严格按照四分法分类:即有害垃圾(红色桶)、可回收物(蓝色桶)、易腐垃圾(绿色桶)、其他垃圾(灰色桶)。

  (一)有害垃圾:是指含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垃圾,包括电池(蓄电池、纽扣电池等),废旧电子产品、废旧灯管灯泡、过期药品、过期日用化妆用品、染发剂、杀虫剂容器、除草剂容器、废弃水银温度计、废油漆桶、废打印机墨盒、硒鼓等。

  投放时要保证废弃节能灯管及日光灯管不破损,普通干电池(五号、七号等电池)不属于有害垃圾,要投放至其他垃圾桶。

  (二)可回收物:是指再生利用价值较高,能进入废品回收渠道的垃圾,包括纸类(报纸、传单、杂志、旧书、纸板箱及其他未受污染的纸制品等)、金属(铁、铜、铝等制品)、玻璃(玻璃瓶罐、平板玻璃及其他玻璃制品)、除塑料袋外的塑料制品(泡沫塑料、塑料瓶、硬塑料等)、橡胶及橡胶制品、牛奶盒等利乐包装、饮料瓶(可乐罐、塑料瓶等)等。

  可回收物请确保未受污染,饮料瓶牛奶盒中的残液倾倒干净。

  (三)易腐垃圾:是指学校、食堂及餐饮行业等产生的食物下脚料和食用残余,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过期食品等食品类废物。

  动物大骨难以生物降解处理,不宜将其投入易腐垃圾中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受污染与无法再生的纸张(纸杯、照片、明信片、相册、卫生纸、尿片等)、塑料袋与其他受污染的塑料制品、废旧衣物与其他纺织品、妇女卫生用品、一次性餐具、贝壳、烟头等。

  二、垃圾定点设置及垃圾分类存放

  (一)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枣园大厦每楼层设置分类垃圾桶2个(分别为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桶),在办公区域每楼层洗手间增设易腐垃圾桶1个,用于茶叶、果皮等垃圾收集。

  (二)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枣园大厦每楼层设置有害垃圾箱1个,用于机关办公日常打印机墨盒、硒鼓等办公耗材废旧品,电池和电子产品废旧品等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收集。

  (三)枣园大厦民政局办公区域每间办公室配备分类垃圾桶1组,相关标识及颜色要求符合我县垃圾分类标识标准。

  (四)下属单位结合实际,按照垃圾分类规范要求在本单位确定垃圾桶设置点,适当进行硬化、美化,按标准配备分类垃圾桶,并设置统一的标志标识。

  三、垃圾分类规范要求

  (一)垃圾投放规范

  1.办公室产生的食品残余、水果、茶叶渣等易腐垃圾倒入洗手间的易腐垃圾桶中。

  2.可回收物倒入楼层的可回收桶中。

  3.其他垃圾倒入楼层的其他垃圾桶中。

  4.有害垃圾放入楼层的有害垃圾收纳箱中。

  5.办公室产生的废弃文件资料、报纸、纸板箱等可回收物,由单位指定的部门统一收集后集中处理。

  各类垃圾桶都要有分类标志标识,投放点上面设置指引牌。具体分类标志标识见附件1。

  (二)垃圾分类职责

  1.分类收集职责。各科室需落实专人及时对各自办公区域内垃圾进行收集后进行二次分拣,再放入机关事务管理局在每楼层设置的相应垃圾桶内。

  2.分类处置职责。各科室要做到垃圾每日倾倒,机关事务局统一安排垃圾的处置工作。

  3.设施维护职责。每个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对分类设施的维护保养,保持垃圾桶的干净整洁、有序摆放等,标志标识要完整无缺。垃圾分类管理员要做好记录工作,对分类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四、“桶长制”设置及职责

  “桶长制”共分三级:一级“桶长”为单位主要领导,二级“桶长”为班子其他成员,三级“桶长”为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

  一级“桶长”对民政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行总体监督指导;二级“桶长”对各自分管条线开展垃圾分类指导;三级“桶长”要承担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布置的工作,做好本科室和本单位工作人员垃圾分类的教育引导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各自包干区内的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健全垃圾分类日常工作台账,做好科室(单位)垃圾分类记录本的日常记录和自查工作,确保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通过推行“桶长制”旨在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压实工作责任,从机制保障上实现分类工作长效化。

  五、监督检查和奖惩措施

  (一)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工作台帐。局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工作检查台帐,记录局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统计分类投放垃圾量及分类等情况,做好局生活垃圾分类记录本的登记和自查工作,同时做好工作信息收集、梳理、报送工作。

  (二)实行三级“桶长”交叉检查制。由领导小组牵头组织三级“桶长”不定期对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开展交叉检查,从垃圾桶的干净整洁、有序摆放、垃圾分类标志标识完整无缺、垃圾分类准确率等方面进行打分。

  (三)实行垃圾分类奖惩制。领导小组对检查得分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后就检查结果进行通报批评,被检科室(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及时将整改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每季度垃圾分类检查累计得分排名第一的科室(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六、其它注意事项

  (一)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应秉承精细化办公,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办公及生活垃圾。

  (二)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处理焚烧垃圾。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且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相关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垃圾分类制度 篇10

  一、各单位的职责

  部门一:环保部

  职责:

  1、对各车间清运物料现场查看并进行审批

  2、监督检查各清运车间对制度的遵守情况并进行考核

  3、监督检查接收车间对制度的遵守情况并进行考核

  4、接到硫磺申请后对垃圾进行外运、外卖;

  权限:1、审批权2、考核权3、考核权4、负责

  部门二:接收车间

  职责:

  1、对各车间清运物料进行审批

  2、接收各车间的垃圾并其清运过程进行监督

  3、负责整理各车间清运单据,并每季度向环保科报送

  4、对清运车间不遵守制度的情形向环保科提出处罚建议

  5、根据现场情况向环保科提出外卖外运申请

  权限:1、审批权2、监督权3、负责4、建议权5、建议权

  部门三:清运车间

  职责:

  1、负责将规定类别的垃圾分类后按时间规定运抵现场并根据摆放要求自行卸车

  2、对接收车间的接收工作进行监督

  权限:

  1、负责

  2、监督权

  二、清运对象

  公司现在可接收的垃圾分为两大类:一类为车间无法使用但具备一定经济价值的物品;另一类为大宗的油泥和铁锈。细分为以下12类

  ①保温岩棉:只准有岩棉、硅酸铝毯、玻璃丝布,岩棉一律入池,由清运车间人为推平,不得洒落地面;

  ②废旧保温铁皮:保温拆下来的.锈蚀铁皮,铝皮不得掺杂在内

  ③废旧保温铝皮:保温查下来的变形铝皮,铁皮不得掺杂在内

  ④助剂编织袋:编织袋内不得有助剂、污油以及其他杂物,编织袋统一装入一个编织袋或捆绑压实后清运

  ⑤木质包装:不得有除木头之外的其他杂物(如纸箱、石棉板等),设备木包装按面拆分且确认无铁构件后清运

  ⑥废旧胶管:仅回收废旧胶管,塑料类不得掺杂在内。

  ⑦废旧塑料:除桶类之外的零散塑料制品且经环保科验收确认,如无法使用的电缆皮、塑料部件等

  ⑧废旧仪表线、电缆线:需环保科确认无法进行使用,并由分管总监签字

  ⑨金属部件(长度和直径≤50cm)废旧金属缠绕垫片:分为碳钢类和不锈钢类,其中缠绕垫为不锈钢类

  ⑩已确认无法再利用的门、窗:木制类、铁制门窗拆散后放于所对应回收站内,其他材质现场按类放置

  注剂桶及油漆桶:确保无油、无注剂及其他杂物,根据桶的大小、材质进行放置,且要直立放置。

  ⑿油泥及铁锈按危险废物处置,申请环保科按危险废物流程处置。

  三、放置标准

  所有垃圾都是由内向外进行放置,里面放置高度与垛墙齐高后在向外摆放;一个空间内放置两种垃圾的中间留有1。5米的距离;各类垃圾的放置位置见附图;

  四、清运流程

  周三清运车间联系环保部现场确认并审批;周四清运车间在14点—17点(随公司时间进行相应调整)到接收车间登记和审批,接收车间18点前根据签单情况,把清运车间分为上午和下午两个批次,并通过OA发送到各车间;周五清运车间根据接收车间的时间要求进行清运

  五、处罚规定

  1、有以下情况的每次罚款1000元

  ①夜间私自存放的

  ②现场随意无组织放置,且不听接收车间劝告的

  ③清运物中夹带卫生清理垃圾等无价值垃圾的

  2、有以下情况的每次罚款500元;

  ①不经过接收车间,在无接收车间人员监护情况下进行存放的

  ②存放后不处理现场卫生的

  ③不符合分类规定,如相互之间有夹带的;不符合存放规定的,如里面未放满就向外面放;需要进行深埋未进行深埋或埋深不够的

  ④外来施工队清退车间垃圾,清退车间人员不到场的

  ⑤清退垃圾的数量与种类与签单不符的

  ⑥不按规定时间进行签单或清退垃圾的(有主管总监特批的书面申请除外)

  环保科20xx—x

  垃圾分类制度 篇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清洁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八条:本市环卫、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饮食、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纳入行业管理标准和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本规定。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志愿者组织、环保组织等社会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类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商务、国土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制定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包含生活垃圾收运、再生资源回收分拣、终处理设施的建设安排,包括建设地点、规模、处理方式等内容。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公开规划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经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城乡规划。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条: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收运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本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户外广告、公交视频、楼宇视频、网站、图册等宣传媒介增强市民的分类意识,培养市民的分类习惯。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各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设生活垃圾分类宣传专栏,每周固定免费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广告。

  本市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

  商场、集贸市场、地铁、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用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清扫、收集、运输、处置领域。

  本市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源头减量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性原则,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十四条: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予以标注并明确回收方式和回收地点。

  第十五条: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实行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再生利用商品。有关工作指引由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限制和减少塑料袋使用。

  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要求和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推动生产、销售和流通各环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木料和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三)餐厨垃圾(有机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以及家庭产生的花草、落叶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以外的混杂、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等。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分类指南。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实施细则等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制定符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的单位为责任人;

  (二)农村居住区和转制社区,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责任人;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责任区,单位为责任人;

  (四)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轨道交通车站、文化、体育、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负责以下工作: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单位、个人做好源头减量和垃圾分类;

  (三)依据相关规定,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投放模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使用本市规定的不同颜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别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

  (五)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指定收集站(点),并交由经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企业)、个体回收人员;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

  (三)厨余垃圾应当沥干水分后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三条: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投放:

  (一)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

  (二)废弃盆栽应当投放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收集点,由收运单位按盆、泥、花(植物)分类收集运输。

  (三)居民装饰装修中产生的零星建筑废弃物,应当装袋并按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四)农资包装废弃物应当单独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收集点,其中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投放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收集点。

  (五)禁止将老鼠、禽畜等动物尸体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动物尸体应当按规定单独投放处理。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网络的.布局规划,市供销总社负责具体实施该规划,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每1500户至2000户居民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每个街道应当至少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没有条件单独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的,可以与垃圾收集站合并设置。

  鼓励物业服务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

  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其进行劝导。

  市民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可以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投诉。

  第四章:分类收集

  第二十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规范。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规划设置标准,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本市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及本市的相关规范,按以下规定配置收集容器:

  (一)居民住宅区收集点应当配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个住宅区或者社区至少设置1个可回收物和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商务、办公、生产区域应当配置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人行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通道。

  第二十八条:每个自然村应当建设1座以上的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挡雨功能,做到无暴露,日产日清,并不得焚烧,保持收集点及周边环境整洁;

  (二)收集点应当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和可回收物临时收集区;

  (三)垃圾桶(厢)应当带盖密闭,选用不易被盗的材料制作,并配套专用运输车辆;

  (四)定期清洁,定期喷洒消毒和灭蚊蝇药物。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垃圾收集点及配套工具等进行编号标识,登记入册。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混合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由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有害垃圾贮存点负责临时贮存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

  第三十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制度,督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五章:分类运输

  第三十一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结合垃圾产生量及分布状况,因地制宜、科学配套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压缩转运设施,逐步推进大型多功能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的建设。市供销总社负责建设与垃圾分类收运设施相配套的资源分拣中转站及分拣中心。

  第三十二条: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转运机制,统一规范和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站(点)标识,规范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的站点、路线和时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网络,监督、指导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居民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到垃圾收集站(点)。

  第三十三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运输有害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经许可的单位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运往生活垃圾处理场(厂)。

  第三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的技术规范。运输车辆应当标示明显的相应运输类别的生活垃圾标志,并保持全密闭,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

  第三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和设备检测检查机制。运输车辆和设备应当安装生活垃圾运输进场电子卡,并符合地方技术规范。

  第三十六条:从事生活垃圾收运、转运、压缩作业的服务单位,应当执行各项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不得混装混运,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四)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整洁;

  (五)对分类运输车辆和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设备实行日常养护,并规范作业,确保专用功能有效。

  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每月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应当制定包括车辆应急调配、交通事故处理、运输路线变更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联合执法检查。

  第六章:分类处置

  第四十条: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成熟的、环境友好的处置技术;对可回收物采用循环利用,对有害垃圾采用无害化处理,对餐厨垃圾采用生化处置等方式利用,对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填埋等方式能量利用,逐步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四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采用园区化管理模式,按照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再生利用、焚烧、生化、填埋等技术综合应用的原则,编制循环经济产业园规划和园区管理规范。循环经济产业园的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鼓励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处理技术。

  第四十三条: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处置。在回收、再生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有害垃圾应当交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处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由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证的服务单位进行处置。鼓励大型农贸、果蔬市场以及农村地区产生的餐厨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近就地处理。支持开展农贸市场果蔬废弃物、厨余废弃物资源化深加工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机肥应用。

  第四十四条: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废竹木、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处置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运行和管理,年度检修计划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立管理台账,计量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和处置的生活垃圾,并将相关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主管部门;

  (四)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五)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在线监测系统应当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系统联网,并及时传输上报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安装摄像头、传感器、LED(发光二极管)显示屏等,便于实时在线远程监管;

  (六)做好场(厂)区道路、厂房和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的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状况良好、外观整洁;

  (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八)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以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要求,按规定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行;

  (九)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月度环境报告和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调度工作,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营活动进行监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监管,并根据其监管报告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七条: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规定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的组成、性质、产量等进行常规性调查,并定期对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结果和评估报告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定期对循环经济产业园的处理设施产生的水、气、声、渣等污染物进行监督性监测,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监督考核制度

  第四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各职能部门、各区政府管理绩效考评指标,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十九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统计制度。从事生活垃圾分类作业的单位应当填写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信息,定期上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的统计信息。

  第五十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监管制度,搭建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应逐步与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的资源回收信息系统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的信用档案,将服务单位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第五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设置举报和投诉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举报、投诉。举报或者投诉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举报、投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投诉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处理举报、投诉的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有害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受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奖励、积分等方式,发动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企业、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作为奖品通过积分等方式发动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本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不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公益性宣传的,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建设而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按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不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投放相应的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置居民装饰装修产生的零星建筑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将老鼠、禽畜等动物尸体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罚;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没有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和投放方式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使用不同颜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别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混合收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在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的,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运输车辆未标示相应标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对每车次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生活垃圾在转运站没有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24小时,或者没有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整洁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相关信息并每月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证处置餐厨垃圾或者其他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八)项规定进行处罚。

  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不遵守作业规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转移、处置有害垃圾违反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运输有害垃圾违反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的;

  (二)未按规定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的;

  (三)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以及建设运转和处理设施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分类信息反馈和公开机制的,或者未及时反馈、公开生活垃圾分类信息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处置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职责的;

  (七)对举报、投诉的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或者未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者的;

  (八)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垃圾分类制度 篇12

  一、垃圾分类:

  根据社区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装饰垃圾、可回收生活垃圾和不可回收生活垃圾三类。

  1.1装饰垃圾:指装修房屋遗弃的垃圾,不易清理和运输对周围环境有害的垃圾。这些垃圾包括绝缘材料(石棉、聚酯)、化学废物(废油漆、废料、碎砖、包装过滤袋等)。

  1.2.可回收生活垃圾利用:指暂时报废或遗弃,但处理后可使用的垃圾;或者这里无用,可以由废物回收部门回收。这些垃圾包括金属、木板、书籍和期刊、文件、塑料和包装材料。

  1.3.不可回收的生活垃圾:是指不能处理回收,需要交环卫部门外运处理的垃圾。这类垃圾包括灰尘、污水、生活、(蔬菜根、叶、果皮、核等)。

  二、垃圾定点设置及垃圾分类存放划定

  2.1垃圾定点设置:垃圾存放采用定点设置的方法,并实施分类存放管理,以利于外运处理和日常管理。垃圾定点区以各项目实际情况而定划分的定点区域。

  2.2区域放置垃圾类别定义:

  2.2.1装修物垃圾类区存放各项目业主装修所遗弃的.废弃装修物等

  2.2.2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区存放可经过自己处理后循环利用的垃圾

  2.2.3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区存放不能处理回收利用的和须经市政废品回收站处理的垃圾(菜叶、果皮)等垃圾。

  三、垃圾的分类管理制度

  各项目依据垃圾产生的种类特点,严格实施分类存放,并确保及时转运至公司的垃圾中转站,实施分区存放,部门对输送的垃圾分类质量负责到底。

  四、其它注意事项

  4.1各项目为确保垃圾的分类丢弃,在每栋楼前必须至少有两个垃圾桶,用来存放可燃及生活垃圾,并确保在垃圾接受时间段将垃圾运送到指定位置。

  4.2各项目垃圾在被输送过程中,因垃圾分类不好而发生处理不当情况,相应责任由垃圾产生部门及接受人员承担责任。

  垃圾分类制度 篇13

  一、指导思想

  我校有36个班级,900多名师生员工,每人每天都要产生一些垃圾,如废纸、旧书报、食品包装、厨余物品等,其中以废纸为最多。这些垃圾如果混杂在一起被运走,一方面是对资源的浪费,如废纸、塑料等完全可以再生利;另一方面,垃圾中有可能混有少量有害物品(如废电池),会造成环境污染。另外,少数学生平时乱扔垃圾,既影响校园环境,又会养成不良的习惯,这也不利于学生环保意识的培养。

  鉴于上述情况,学校在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思想指导下,培育学生保护环境,从我做起的意识,使垃圾分类沦为一种习惯。同时展开环保宣传教育,培育学生较好的卫生习惯,以学生影响家庭、社区,为我区实行垃圾分类踢不好基础。

  二、活动的口号

  资源废旧,洁净校园,保护环境,人与自然发展。

  三、活动的宣传

  1、在校长室、教导处的领导下,由少先队大队部向全校师生收到倡议书,声援人人参予。每人在倡议书上亲笔签名,并转变为自己的轻易行动,为保护环境天下一份力(附于后)。

  2、发放《垃圾来源及学生处置方式的问卷调查》(附后),让师生反思自己的行为。

  四、具体内容分类搜集工作精心安排及建议

  (一)人员配备

  1、强化领导,由校长室会同,各部门协作,大队辅导员卢桂香负责管理每天的垃圾分类情况和监督计量工作。

  2、各班由班主任、环保小卫士负责,各办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对垃圾分类的要求进行监督执行,每周进行小结,每天定人、定时进行垃圾清倒。

  (二)工具搭载:1、垃圾搜集处为3处为,分别存有可回收和不容废旧。2、班级播发垃圾桶2个,为可回收,不容废旧。3、学校大厅备有废旧电池废旧专用箱。4、实验室备有实验废液废旧缸。

  (三)垃圾收集的类别

  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师生产生的垃圾主要为:

  a类:废旧报纸和草稿纸、作业本、各类产品的纸质包装。

  b类:食品包装、各种产品的塑料包装、各种塑料袋、饮料瓶等。

  c类:废旧电池、废油墨盒、实验废液。

  d类:不容废旧垃圾(不含食品、教室清扫后的存留物等。)

  (四)垃圾收集的方法

  1、教室产生的垃圾,分类后在统一时间呈交学校垃圾收集箱。

  3、废旧电池、实验废液由学校统一收缴后交上级部门处理(特别是废旧电池一定要放在专用收集箱内,家中使用的电池也可带来。)。

  4、文印室的废墨盒由文印室人员统一看管集中处理。

  五、加强监督、强化管理

  1、总务处、少先队大队部对分类情况展开统一检查评选。

  2、每周对垃圾分类的情况进行评比,对可回收垃圾的计量进行汇总。

  垃圾分类制度 篇14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为切实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各入驻办公大楼的单位及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一、垃圾分类投放要求:

  (一)餐厨垃圾

  1、日常办公生活产生的茶叶渣、水果皮核、枯枝树叶等投放至各楼层餐厨垃圾桶,由物业人员统一收集。

  2、确因工作需要在办公楼内用餐的,应将剩菜剩饭、一次性餐具等分类投放至垃圾房餐厨垃圾桶及其他垃圾桶内。

  (二)其他垃圾

  实行实时订单投放,日常产生其他垃圾投放至办公室其他垃圾桶内,每日下班至下班后30分钟期间集中投放至各楼层楼梯口处其他垃圾桶内。会议室内产生垃圾投放至会议室内其他垃圾桶,由物业统一收集。

  (三)可回收物

  1、报纸、废弃纸张(非涉密文件)及其他可回收物等请投放至各楼层楼梯口处回收垃圾桶内,由物业统一收集。

  2、饮料瓶投放前请将喝剩的'领料倒尽,再投放至可回收垃圾桶内。

  (四)有害垃圾

  投放至一楼有害垃圾桶内。

  二、垃圾分类监督检查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

  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工作,

  负责日常管理检查,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强化检查考核。干部职工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情况,纳入本单位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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