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协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外协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外协管理制度 1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用于本公司人员、设备不足,生产能力负荷已达饱和时。
(二)特殊零件无法购得现货,也无法自制时。
(三)协作厂商有专门性的技术,利用外协质量较佳且价格较低。
第二条 选定方法及基准
(一)查方式:书面审查及实地调查(附表10、6、1)
1、外协加工及外协制造的申请,是否符合规定,数量方面是否适宜。
2、申请核准后,由外协管理人员判定是否有协作厂商承制,若没有则选择三家以上厂商的资料,填具厂商资料调查表。
3、实地调查时,由质量管理委员会指定质量管理、生产管理、技术、外协管理等单位派员组成调查小组,但每一次不一定所有人员都要参加,要视加工或零件制造的重要性而定,将调查结果填入厂商资料调查表中。
4、实地调查后可选定其中一家厂商试用。
(二)审查基准
1、质量
2、供应能力
3、价格
4、管理
选择其中评分最高者作为适用的协作厂商。
(三)审查流程(见有关文件)
第三条 试用
当选择最佳厂商之后,必须经过试用,待试用考核达到标准以上时,才能正式成为本公司的协作厂商。
(一)试用合同: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每个月要考核一次,并将结果通知试用厂商,试用合同格式如(附表10、6、2)。
(二)试用考核:试用期间要对试用厂商进行考核。
(三)试用开始时,试用厂商要将样品送来检查,经判定合格才能继续大量地加工或制造。
第四条 正式设立
(一)正式设立判定基准:试用考核期间的成绩达70分以上者则正式判定为本公司的协作厂商。
(二)正式合同内容:与试用合同格式相同,格式如附表10、6、2。
第五条 外协
(一)负责单位:由外协管理员负责外协加工或外协制造的事务。
(二)外协资料:外协加工或外协制造时要给试用厂商或协作厂商的资料。
1、蓝图
2、工程程序图
3、操作标准
4、检查标准
5、检验标准
6、材料的规格、数量
(三)外协指导管理
1、使其确实按照我们的规定来加工或制造。
2、协助其提高质量。
3、经常联系协调,了解外协的进度、质量。
4、指导教育与考核。
(四)外协核价
1、数量必须要经负责的生产管理员签证,有时可由过磅员重新核算。
2、报废率(抽样测量)或报废数的资料由质量管理部门提供。
(五)外协督促,确使外协加工或外协制造的货品如期交来。
第六条 质量管理
(一)入厂检验:
1、按双方协定的验收标准及抽样计划来验收。
2、进料管理流程(见有关文件)。
(二)外协质量管理和定期考核
确使试用厂商或协作厂商供应的产品符合要求,对其必须检查。每月巡回检查各协作厂商,对每个协作厂商,三个月中至少要做一次至二次以上的检查,对试用的厂商,三个月内要做两次检查。
第七条 不良抱怨
(一)抱怨程序
1、验收的抱怨:
(1)验收人员将检验报告通知外协管理人员,并将资料存档,作为下次验收的依据。
(2)外协管理人员将验收情况通知协作厂商或试用厂商,使其针对缺陷进行改进,资料存档,作为考核依据。
2、生产时的'抱怨:
(1)生产中发现不良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外协而发生时,制造各科组通知生产管理单位。
(2)生产管理单位通知质量管理员再重检外协厂商交来的半成品或零件,并通知外协管理人员,资料存档,作为验收依据。
(3)外协管理员通知协作厂商,资料存档,并作为考核的依据。
3、尚有质量管理日常检查抱怨及国内外客户诉怨等。
(二)责任分担
不良抱怨发生时,除要通知协作厂商或试用厂商,针对缺陷进行改进外,自身更要做好质量检查考核管理工作,若有生产时的抱怨发生,还要依照合同内的规定罚款。
第八条指导教育与考核
(一)负责单位:有关外协的质量管理、生产管理、设计,外协管理的单位均有负责指导教育考核的责任。
(二)进行方式:首先必须健全本厂的质量管理组织。
1、指导教育方面
(1)协作厂商高阶层人员观念训练:鼓励其接受新观念或参加本厂召开的产品开发座谈会、质量管理座谈会。
(2)协作厂商质量管理人员训练:鼓励其参加专业训练或质量管理训练或安排其参加本厂所举办的专业质量管理班,使其了解:
①本厂的质量管理政策及组织。
②本厂的进料验收、制程及成品的质量管理及最后检验等。③本厂验收使用何种验收规格、仪器、量规、抽验表以及如何判定合格。
2、其他协助方面
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原料管理、工作方法改善等等。
3、考核方面
详见协作厂商考核及等级评定办法。
第九条 本规定如有其他未尽事宜,需经研讨后修订。
外协管理制度 2
1 目的
为了选择合格的承包商,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合本企业承包商的管理。
3、职责
安环部和厂长办负责承包商的预审、教育、施工监督检查验收;行政部负责后勤的保管和供给;生产厂长统筹管理,协调各部室配合帮助。
4 资格预审
4.1承包商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企业的经营能力和范围、以往的业绩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范围等内容;
4.2安环部、厂长办、设备部、行政部会同其它各部室、车间针对承包商提供的'内容进行审核,确定承包商的安全生产作业能力,根据审核结果选出适合的承包商,将审核结果报总经理,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正式选用承包商;
4.3安环部汇总各部室意见,针对承包商的施工内容提出安全生产要求,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
4.4承包商要根据企业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编制必要的生产计划,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检查与作业有关的安全设施、配备,接受企业安全培训教育;
4.5教育合格后安环部出具“承包商一级教育合格证明”,承包商凭借《承包商一级教育合格证明》及《安全责任协议书》方可进入厂区。
5 作业监督
5.1安环部对承包商的作业落实安全责任人,作业过程中,承包商有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施工作业的实际情况,落实安全措施;
5.2承包商人员涉及到用火、用电、登高、吊装等作业时应到设备部申请,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的办理须符合企业相关制度;
5.3安环部针对作业内容不定时的检查监督承包商的施工作业和安全生产状况,填写《承包商作业安全检查表》。
6 施工中的安全措施
6.1承包商主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厂区内严禁吸烟、严禁酗酒和酒后上班作业,严禁违章动火、违章作业等规定。不得将火种及香烟带入厂区内。在施工作业时要按照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在厂区内不准有穿短裤、裙子、拖鞋和赤脚(背)、无袖背心、追逐打闹以及将小孩带入厂区内等现象。
6.2承包商要爱护厂内公物及所有设备、管道和消防设施(器材),未经安环部批准办理许可证,严禁动用消防栓和其他消防器材。禁止无端爬越厂区内的各种机械装置、建筑物或在其上面做与本施工工作无关的事情。
6.3承包商所带(开)施工车辆必须接受门卫检查和登记,按照规定戴好防火帽,在厂区内限速行驶。未经安环部批准,严禁将非作业车辆驶入装置区内以及将车辆停放装置区内和消防通道上。
6.4承包商要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允许的作业范围,在指定的区域内从事施工作业。严禁在装置区内随意开启机泵、动用、触摸机器、仪表、阀门、电器设备等,更不准未经同意随意拖用厂内、他人或外单位施工材料和建筑等物品。在施工现场的设备、物资材料要有专人看管,发生窃盗案件时要及时向安环部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6.5承包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要与相关科室做好联系工作,相互交代安全施工注意事项,防止因施工作业情况的变化和不注意安全而造成各类事故。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严禁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以及穿带铁钉的鞋。
6.6承包商应遵守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厂区内未经安环部批准,严禁使用电炉、电锅、电壶等大负荷电器。
6.7承包商应安排具有资质和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对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专业监护。
6.8在企业启动安全应急程序时,承包商必须无条件服从总指挥的统一调度,不得自行其事。
6.9如施工项目有多个承包商的,执行以上规定外,由安全生产副厂长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6.10承包商凡在厂区内违反上述有关条款和厂内有关规定者,安环部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企业有关安全管理文件中的处罚条款作出处理,视情节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造成事故、险情或形成案件及造成恶劣影响时,视情节对责任者和责任单位进行赔偿损失或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7 表现评价和续用
7.1项目完工后,企业相关科室应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表现做出评价,填写《承包商表现评价表》,汇入承包商档案;
7.2企业将为合格的承包商造册,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单》;
7.3对于承包商名单中优秀的承包商,企业以后在选择时可以优先考虑。
外协管理制度 3
一、生产技术科负责外协件的设计图样,标准要求,设计图样经会签和审批、提交供销科。
二、供销科场据图样和有技术资料的要求,联系加工方,要对加工方的条件和业绩进行审查,选择有条件的外协单位,起草外协加工合同,经评审后,正式签定外协加工合同。
三、质量检验科对入厂的外协加工件进行检验,检验的依据是外协件的'图样和相关标准技术要求,合格后方准入库。
四、仓库保管人员对外协件的名称、规格、数量进行认真核实,确认无误,填写入库单。
外协管理制度 4
1、目的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章制度,增强外协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杜绝生产过程中的“违章”行为不安全事件,提高对外协施工单位的管理水平。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活动中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安全质量管理部
3.1.1每月按照工作计划对项目部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对违章人员进行通报教育;
3.1.2制止员工“违章”行为,对于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1.3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效果进行验证;
3.1.4负责对项目部违章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3.2项目部
3.2.1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程、规定、技术标准及公司管理制度要求组织生产活动。
3.2.2制止员工“违章”行为,对于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3按照附录一要求,建立项目部人员违章档案,并认真执行,工程结束后将违章记录上报生产经营部,作为外协施工单位的考核依据。
3.2.4对本制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统计,在年度制度修编时进行完善;
3.2.5按照施工总金额的10%,要求外协施工单位交安全生产保证金,当外协施工人员发生违章或不安全行为时,将在保证金里扣除违法条款的考核金额,直到保证金扣完为止。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违章分类
4.1.1按性质、情节及可能引起的后果可分为:
严重违章、一般性违章。
5、违章档案的建立
5.1项目部建立外协施工人员的违章档案;并及时进行更新。
5.2安全质量管理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管理问题,由发现人将违章情况详细记入个人违章档案,违章者签字确认,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3违章档案每月进行一次更新,并在安全分析会上进行分析和通报;每季度进行季度总结。
6、违章档案的应用
6.1施工人员违章处理
6.1.1施工人员违章统计以施工周期为单位,一般违章每位施工人员违章不能超过3次,第1次违章对违章者进行批评、教育;第2次违章对违章者按附录二的相关条款的下限进行考核、学习相关的规程规范并采取纠正措施;第3次违章将按附录二的相关条款的上限进行考核,并纳入不合格人员管理,不得再次进入公司生产场所工作。
6.1.2严重违章每位施工人员不能超过2次,第1次违章将按附录二的相关条款的上限进行考核、学习相关的规程规范并采取纠正措施;第2次违章将按附录二的相关条款的上限进行考核,并纳入不合格人员管理,不得再次进入公司生产场所工作。
7、违章档案的保管
施工人员违章档案纸质保存1份,保存期限3年。
外协管理制度 5
1.目的
1.1 提高外协人员安全意识与技能,保护其生命健康安全。
1.2 加强公司对外协人员的管理,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形象。
2.范围
适用与聪明公司签订长期或短期分包工程合同的各种外协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土建、装饰、设备安装维修保养。
3.定义
外协人员:跟公司签订长期或短期分包工程合同的施工人员。
分包商: 跟公司签订长期或短期分包工程合同的施工人员单位的法定负责人。
4.职责
4.1外协人员单位(分包商)的安全资质审查
4.1.1 加工中心在录用分包商时,一般先由安全管理专属部门项目部(人事行政部)审查其安全资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商,严禁录用。
4.1.2分包商填写《分包商安全资质审查表》,跟相关证书复印件交项目部(人事行政部)审查。资质审查一般在二个工作日内结束。
4.1.3项目部(人事行政部)在审查中,应严格把关,不得擅自降低标准、简化手续,也不得逾期不办。
4.1.4在外工程的分包商由项目部审查其安全资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商,严禁录用。
4.1.5加工中心的分包商由人事行政部审查其安全资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商,严禁录用。
4.1.6 分包商安全资质审查内容:
4.1.4.1 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4.1.4.2 由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
4.1.4.3 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1.4.4 单位安全施工的技术实力(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及数量)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4.1.4.5 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4.1.4.6 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4.1.4.7 单位自身安全管理制度。
4.2分包工程进场管理
4.2.1分包商安全资质审查通过后,由项目部(人事行政部)通知分包商提供进场人员花名册及相应体验表,凡体检不合格以及老、弱、病、残、童工严禁录用。凡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体验通过后,项目部先组织需进场人员安全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项目部(人事行政部)给体验合格进场人员办理《临时工作证》。
4.2.2外协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均应佩戴《临时工作证》,必须遵守聪明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按照本公司的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设备安全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规范作业行为。
4.2.3外协人员负责人应到项目部(人事行政部)签到,并填写《分包商进出场登记表》。对于无证人员及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者,安全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场。
4.2.4分包商进场时,根据施工工程火灾危险性大小,自行准备2具到8具abc干粉灭火器,以为防火应急使用。
4.2.5分包商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项目施工、技术、安全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外包合同的附件。
4.2.6分包商必须自觉认真遵守项目部(人事行政部)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服从项目部(人事行政部)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安全管理部汇报工作。
4.2.7分包商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责。分包商的专职安全员应佩戴明显标志。
4.2.8安全员根据有关制度组织分包商负责人参加安全检查和安全工作例会,并及时向分包商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4.2.9安全员有权对分包商是否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情况进行监督。
4.2.10 对不服从安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事故不断的分包商,项目部(人事行政部)应立即终止合同,限期出场,永不录用。
4.2.11项目部(人事行政部)与分包商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凡由分包商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应由分包商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4.3外协人员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4.3.1分包工程开工前,外协人员必须填写《外协单位安全协议书》,经过相关人员批准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作业。
4.3.2项目部(人事行政部)预扣分包商施工费用的百分之三十作为安全施工押金。如发生死亡事故全额扣留施工押金,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百分之五十。
4.3.3分包工程开工时,安全员必须检查落实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监督管理所属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3.4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员要不定期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或有违章行为时,安全员必须即刻制止,阻止其继续作业,责令外协人员停工整改,分包商必须按安全员的要求立即整改,否则立即中止与其进行继续合作。
4.3.5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分包商负责人应在当班报告安全员,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并按规定调查处理。
4.3.6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的已录用的分包商,公司将中止与其进行继续合作。
4.3.7分包工程内有危险作业的必须按照危险作业管理规定在办理相应的危险作业许可证后,方可施工作业。需要延长工期者,应该在项目部(人事行政部)从新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4.4 分包商出场管理
4.4.1分包工程竣工时,应自觉清理彻底工程遗留垃圾,恢复好现场水电设施正常后,然后通知安全员到现场验收,方可退出现场。
4.4.2分包商在分包工程施工中保持安全,无安全事故,在出场时,先退出所有《临时工作证》,项目部(人事行政部)退还全部押金。如有遗失,每证扣出10元工本费。
5.附件
外协管理制度 6
为进一步规范外协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严格外协施工队伍的准入制度,构建和谐企业,确保机械制造维修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的稳定和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严格外协施工队伍的准入制度
1.根据分公司需要外协工作要求,进入分公司协作单位必须具有相关工作(工程)所需要的资质或证件、证书,经上级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协作手续协议。
2.外来单位的作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的用工要求,有重大疾病、严重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不得使用;未成年人及年龄超标等人员不得使用。
3.外来单位协作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纳入分公司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实业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定。
二、严格履行相关协议、措施等手续
1.外来施工队伍,首先要签订协作用工劳动协议书。
2.编写具体的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3.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
4.按照实业公司有关规定缴纳安全抵押金。
三、严格各项管理制度
1.外来施工队伍,要严格遵守分公司的作息制度,服从分公司管理,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更改上下班时间或加班延点(特殊情况除外)。
2.认真遵守分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服从所在车间(厂点)、部门的管理,自行制订管理制度,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同时也要与实业公司和分公司的有关制度相吻合。
3.所有上岗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技术培训学习。
4.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特种作业执业证方可上岗作业。
四、施工作业过程中管理工作
1.特殊作业、重点工程或有交叉作业施工时,外协单位应先向分公司领导申报,并制定出应急生产措施。分公司领导研究同意后,指定现场负责人带班、跟班或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监管。
2.所有施工人员严禁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其他与施工无关的物品进入本单位,所有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进出时都应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
4.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施工人员自觉维护周围的环境卫生,爱护所有设施,不得擅自移动分公司的设施(如灭火器、应急灯、消防栓等),如确有需要,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和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5.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施工方如需使用本单位的电力设施和其它辅助设施及工具时,必须经批准后在指定人员的指导下方可进行,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和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6.外协单位要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的管理,在合同期内由于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整改不力,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等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和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7.必须对施工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加强管理,不能以包代管,发生安全事故,按相关制度给予使用单位追究责任。
8.作业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后必须按其岗位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9.外协作业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分公司要害场所,不得擅自使用或开动其他车间的生产设备、设施。
10.外协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必须按时召开或参加所在车间的班前安全预知会,服从分公司的安全管理,自觉接受分公司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
11.外协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否则,按公司相关政策进行处罚。
外协管理制度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外协用工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外协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工矿商贸企业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名词术语: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是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单位、发包单位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人员。本规定所指外协用工,是指工矿商贸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用工方式使用外协工协助本企业完成生产任务的用工形式。
第四条管理责任: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单位应当对外协工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负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采用工程项目承包方式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发包的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负协调、监督责任。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五条合法性规定: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照资质。
第六条建立外协用工管理制度: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外协工的责任:外协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监管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外协用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资格审查: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条劳务派遣协议中权利与义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外协工应当符合用工单位对其身体、文化程度、安全生产技能和资格等条件的要求,并与派出的外协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意识和基本知识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派遣;
(三)向外协工如实告知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岗位内容、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卫生等情况;
(四)告知外协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五)协助用工单位加强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外协工遵守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接受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六)督促用工单位为外协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履行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七)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办理相关保险待遇;
(八)为外协工进行派遣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用工单位备案,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的职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加强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外协工的现场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外协工与本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劳动保护等权利;
(二)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个体防护用品;
(三)告知外协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
(四)按有关规定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五)履行与劳务派遣单位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产事项;
(六)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管理费及外协工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督促检查劳务派遣单位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
(七)对劳务派遣期间接触职业危害的外协工进行岗前、岗中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外协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作业。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的权利:外协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应当具有安全生产资格的岗位而未能按派遣协议约定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格或资格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
第十六条外协工的权利义务:外协工享有《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四十四条至五十一条中规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工程项目承包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发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八条资质管理:承包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项目,不得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协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发包单位的责任:发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承包单位及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不得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承包单位提供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监督并检查承包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施工(作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督促其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三)告知外协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四)对外协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基本安全知识和应急管理等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生产现场作业;
(五)监督承包单位对外协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应急管理等教育培训,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等情况;
(六)工程项目承包费中应明确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金额及使用范围,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并监督承包单位将有关安全投入落实到位;对未预见的安全生产费用,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解决,保障安全生产的需要;
(七)工程项目开工前,与承包单位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范围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八)告知承包工程项目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九)监督检查承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和隐患整改等情况,防止承包单位违章指挥、外协工违章作业行为;
(十)对承包单位危险性大的工程(作业),应当派人协助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十一)有多个承包单位交叉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统一协调管理;
(十二)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用工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二)配备满足承包工程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从事高危险行业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四)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业务培训与指导,保证外协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五)与外协工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
(六)编制的生产施工方案应当具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发包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作业;
(七)保障工程项目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对列入承包工程项目概算或承包合同的安全费用,应当足额用于安全教育培训、个体劳动防护以及现场安全措施等,不得挪作他用;
(八)建立劳动用工档案,并将为外协工缴纳的工伤保险、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格证件的证明材料报发包单位备案。承包单位的用工队伍和外协工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发包单位报告;
(九)按规定和协议要求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防治,保障其符合国家标准;
(十)告知外协工承包工程项目作业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须知内容;
(十一)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外协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十三)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与管理,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并报发包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现场安全管理:承包单位在承包的工程项目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发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外协工应当服从现场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二)对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有毒有害气体环境作业及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按照发包单位的规定办理作业许可,并与发包单位协调、落实现场安全生产措施;
(三)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
(四)所有施工机械、器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当齐全有效,并加强维护检修,保持性能良好。需要强制性检测检验的,应按规定检测检验;
(五)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等。
第二十三条发包单位的义务:发包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承包单位及其外协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冒险作业。
第二十四条承包单位的拒绝权:发包单位提供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承包单位有权拒绝生产作业,待发包单位整改达到要求后再组织生产。
承包单位及其外协工有权拒绝发包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发包单位不得因此与承包单位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隐患整改的义务: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应当按要求立即整改。发包单位应当协助承包单位进行隐患整改和现场协调,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六条发包单位的安全检查权力: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不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发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混乱的,重大隐患治理不力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发包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发包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绩效审核: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合格承包单位名录,定期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绩效进行审核,对审核不能满足要求的,取消其承包资格。
第四章应急救援及事故责任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用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外协工、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纳入本单位的应急管理体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劳务派遣用工事故报告及救援: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承包用工事故报告及救援: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承包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发包单位。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用工单位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劳务派遣单位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单位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发包单位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事故责任认定按照本规定各方应履行的职责,根据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各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偿: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劳务派遣单位或承包单位负责办理伤亡者工伤保险补偿事宜,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应当配合外协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事故统计主体: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用工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承包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外协用工属地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综合监督。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辖区内煤矿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进行监察。
第三十六条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协用工的监督管理,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十七条备案: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在注册地以外地区高危行业企业实施劳务派遣和工程项目承包的,应当按规定向用工所在地、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外协用工事故属地管理:外协用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及事故责任认定,按规定进行事故上报和统计,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注册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未取得相应的证照和资质、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投入和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隐患治理不力、事故报告不及时等情况,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进行督察和处罚。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条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处罚: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二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二)提供的外协工安全生产资格和技能不符合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条件,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一条对用工单位的处罚:用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被派遣外协工人身伤亡的,承担事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未取得合法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
(二)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权利、义务和职责的,或者约定的双方安全生产管理权利、义务和职责不符合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第四十二条对发包单位的处罚: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承包工程项目停产整顿;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二)对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或者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因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事故隐患的;
(五)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承包单位的处罚: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
(二)超越资质范围,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四)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未报告事故的: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报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未及时实施应急救援的: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危险紧急情况下,未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安监人员玩忽职守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在对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管理的监管监察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参照执行:在企业从事设备承租服务、设备与产品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项目现场作业的非本企业外来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名词术语: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要求,向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用工需求并签订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将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
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单位,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资质,向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用工单位进行劳务(外协工)输出,从事劳动服务的公司,也称劳动服务公司。
本规定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使用劳务派遣外协工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使用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承包,是指发包单位将本单位的生产或检修、建设施工、服务作业等工程或项目,对外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单位即承包单位,由其组织员工(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完成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规定任务的一种生产组织方式。
第四十九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x年xx月xx日起实施。
外协管理制度 8
为规范操作,确保库区安全,保障进出原料安全、顺畅、有序,保持醇化库库良好的洁净环境,特暂定本规定:
一、进出库区
1、按库区要求,上班时间8:30-16:30分,午间休息11:30-13:00分。特殊情况除外。
2、进库须出示出入证,交出打火机或其它火种,所属带步车辆按门卫要求定置存放。
3、有事或临时离开所属的作业区域,必须提前向所属区域的仓储管理员及队长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库区。
二、库区作业
1、队长应调度好库区内的工人,各区域工人需听从指挥、服从调度;
2、原料进出货位时,必须服从仓储管理员的指挥,做好分级、查验、换箱、堆放、点数等工作;
3、各项作业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上下原料时,确保人、车保持安全距离,堆垛上下作业时,轻缓慢行,防止踏空摔伤;
4、仓内作业时,应注意走道间的电器设备,防止无意损坏电器情况的'发生,如作业过程中,须近触电器,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5、各所属区域(楼层、外场地)轻、小、细活,原则上由各区域负责操作或听从区域库管的指挥。
三、库区保洁
1、有进出原料及其它临活的仓间,要求其库区外场地、楼层走道、仓间卫生做到日清日洁、垃圾不过夜;
2、暂无进出原料、翻堆、倒垛等重活时,要求各卫生区域责任人做好所管范围内卫生保洁。仓间大小走道日日保洁;地窗玻璃、窗沿二天保洁一次;除湿机、消防箱(含楼层、楼梯走道)一周保洁一次;各楼层走道十天保洁一次;各仓间大小安全门十天保洁一次;仓间、楼层走道纱窗一个月清洗一次。
3、仓间、楼层走道、楼梯通道原则上不准堆放任何杂物(除领导要求或临时需要存放的),各类不需要的杂物应及时清理;托盘、塑料布、纸箱、液压车、洁具按要求定置分类存放、排列整齐。
4、外场地二天保洁一次,顶层一周保洁一次,每逢雨、雪天气时,按天顺延。垃圾不过夜。
5、所用洁具必需经队长或楼层库官同意后领取、更换,并按相关要求定置存放
6、库区内严禁烟火,违者后果自负。
外协管理制度 9
第一条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生产部人员、设备不足或生产能力负荷已达到饱和程度时。
2、特殊零部件无法外购也无法自制时。
3、外协厂有专门技术,利用外协/加工的外协件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时。
第二条方法与标准
1.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与实地调查。
①要审查外协加工及外协制造的申请是否符合规定,数量是否适宜。
②外协加工申请被核准后,由外协管理人员决定是否由外协厂承担外协加工,如果没有,则选择三家以上厂商的资料,填写外协厂商资料调查表。
③进行实地考查时,应由生产部质量管理委员会指定质量、生产、技术、外协管理人员组成调查小组,但每一次不一定所有人员都要参加,要视零部件制造的重要性而定,将调查结果填入厂商资料调查表中。
④进行实地调查后,可选定其中一家厂商试用。
2.审查标准
在外协生产管理制度中要审查外协厂商的下列内容:
①质量情况。
②供应能力。
③价格情况。
④管理水平。
选择其中评分最高的供应厂商作为最终的协作厂商。
第三条试用
在选好最佳外协厂商以后,还必须经过试用,只有对目标产品的试用考核达到规定的标准时,才能正式作为本厂生产部的协作厂商。
1、试用合同规定试用期三个月,每个月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通知试用厂商。
2、试用考核。试用期间对试用厂商进行考核。
3、试用开始时,试用厂商要将样品送来接受检查,经判定合格才能继续大量地加工制造外协件,以供应给本厂装配成品用。
第四条正式确立合作关系
1、正式确立合作关系的判定标准:试用考核期间的成绩达70分以上者则正式作为本生产部的协作厂商。
2、正式合同的内容:与试用合同格式相同。
第五条外协件加工管理
1.外协管理
在外协生产管理制度中规定由外协管理员负责外协件加工生产的管理事务。
2.外协资料
外协件加工时要给外协试用厂商或协作厂商提供相应的外协件技术资料。
①零部件图样。
②工序程序图。
②操作标准。
④检查标准。
⑤检验标准。
⑥材料的规格、数量。
3.外协指导管理
①使外协厂商确实按照本厂生产部的要求与规定进行加工。
②协助其提高质量。
⑦经常联系协调,了解外协件的加工进度和加工质量。
④指导外协厂开展质量教育与质量考核。
4.外协核价
外协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在由本厂生产部负责供料时
外协件加工总价=外协作加工单价×外协件加工数量×(1-报废率)
①外协件加工数量必须经负责生产的管理员认可,有时可由过磅员重新进行核算。
②报废率(抽样测量)或报废数资料由质量管理部门提供。
5.外协督促
应该使外协加工件保证如期交货。
第六条质量管理
1.入厂验收
①按双方商定的验收标准及抽样计划验收。
②执行进料管理流程。
2.外协质量管理与定期考核
为使外协试用厂商或协作厂商供应的产品符合本厂生产部外协生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必须对其产品进行检验。要每月巡回检验各协作厂商加工的外协件,对每个协作厂生产的外协件三个月中要做一次或二次以上的抽检,对试用的外协厂商,三个月内要做两次以上抽检。
第七条存在问题的投诉
1.投诉程序
(1)验收时的投诉
①验收人员将检验报告通知相应的外协管理人员存档,以作为下次验收的.依据。
②外协管理人员将验收情况通知协作厂商或试用厂商,促使其针对外协件质量缺陷进行改进,其改进资料存档,作为考核依据。
(2)生产时的投诉
①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果是由外协厂商引起的,生产单位要及时通知生产管理部门。
③外协管理人员通知协作厂商,将检验资料存档,作为日后对外协厂质量考核的依据。
(3)日常检查时的投诉
投诉问题发生时,除要通知协作厂商或试用厂商针对存在的质量缺陷进行改进外,自身更要做好质量检验考核管理工作,如果有外协件质量问题投诉发生,还要依照合同的规定罚款。
第八条指导教育与考核
1.负责单位
在外协生产管理制度中对于有关外协的质量管理、外协件生产管理与设计,外协管理单位负有指导教育与考核的责任。
2.实施方式
①协作厂商高层人员的观念训练。鼓励外协厂商的高层管理人员接受新观念或参加本厂召开的产品开发座谈会、质量管理座谈会。
②开展协作厂商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鼓励外协厂商的质量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培训或质量管理培训,安排其参加本厂举办的专业质量管理培训班,使其了解本厂的质量管理政策及组织;本厂的进料验收、制造流程及成品的质量管理及最后检验,本厂外协件验收使用的仪器、量规、抽检表以及判定外协件合格的标准。
(2)其他协助
依据外协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协助外协厂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如质量管理制度、原料管理制度、外协件加工方法改善制度等。
外协管理制度 10
1总则
1.1为使公司外协加工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降低成本、如期交货,特订此本规定。
1.2外协加工是指本公司提供原辅材料或半制品,由外协厂商进行加工作业,由本公司支付加工费用的方式。
1.3外协加工的条件
1.3.1本公司人员、设备不足,生产能力负荷已达饱和时。
1.3.2特殊零件无法购得现货,也无法自制时。
1.3.3协作厂商有专门性的技术,利用外协质量较佳且价格较廉。
2外协管理的职责
2.1计划调度室负责外协厂商的选择和管理,外发加工业务的安排、跟催及
联络。
2.2质量管理部负责外发加工回厂半成品、成品的检验。
2.3库管部负责外发加工原料、半成品发料及回厂半成品、成品入库点收。
2.4总经理负责外协厂商资格、新单价或异动的'审批。
3外协厂商的选定
3.1调查与初选
如有外协加工需求,由计划调度室主任判定是否有协作厂商承制,若没
有则选择三家以上厂商的资料,并填写供应商调查表上报生产总监。
实地调查时,由生产总监组织质量管理部、计划生产管理、技术管理部、质量管理部、生产中心、设备能源部等单位派员组成调查小组,但每一次不一定所有人员都要参加,要视加工或零件制造的重要性而定,将调查结果填入供应商调查表中。
外协管理制度 11
1、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影响他人休息。各施工队负责人是外协职工宿舍消防、卫生和安全第一负责人。
2、宿舍内内禁止乱写、乱画、乱贴、乱刻,注意保持门窗墙壁干净明亮。
3、宿舍内杜绝留宿外来人员,不得存放大量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防火防盗;禁止在宿舍内打架、斗殴、赌博、卖淫、传播淫秽物品、男女混住等违法违纪行为。
4、宿舍内个人物品要摆放整齐,保持床面地面整洁,禁止乱扔乱堆材料和工具。禁止个人私自接电线、插座,必须由项目部统一安排。
5、宿舍内不得存放汽油、稀料、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明火、电炉子、电饭锅、电磁炉、电钨灯以及大功率电器。如有使用,一律没收,并罚款若干。
6、宿舍内不得随地吐痰、大小便、乱泼脏水和乱扔垃圾,应安排每天清扫,开窗、保持宿舍空气流通,清洁卫生。
7、保持宿舍区室外通道清洁卫生畅通无阻。
8、节水节电,爱护公共设施,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9、违反上述规定者罚款100—500元。如有盗窃行为,经查实后,除退还赃物外,给予以一罚十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开除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外协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外协单位管理制度03-20
外协工作管理制度06-28
浅谈外协队的安全管理11-02
外协加工协议书01-30
外协用工合同范本05-27
涉外协议书03-16
户外协议书01-21
外协加工的合同范本04-20
外协仓管的年度总结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