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7篇
在当下社会,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
一、总则
为确保高空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高空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等高空作业活动。
三、安全责任
1. 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并执行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 施工单位应对高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 高空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个人安全和他人安全。
四、作业准备
1. 在进行高空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技术交底。
2. 高空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无障碍物、无安全隐患。
3. 作业人员应佩戴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防护用品,并检查其完好性。
五、作业过程
1. 高空作业时,应设置安全警戒线,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案或违反安全规定。
3. 作业人员应确保安全带牢固可靠,不得悬空作业或长时间停留。
4. 遇有恶劣天气(如大风、雨雪、雷电等)时,应停止高空作业。
六、作业监督
1. 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监督员,对高空作业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2. 安全监督员应定期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
3.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安全监督员应予以制止并上报。
七、应急救援
1. 施工单位应制定高空作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措施和救援程序。
2. 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3.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通过实施本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我们将能够规范高空作业行为,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高空作业的安全进行。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2
一、总则
1. 为确保高空作业的安全进行,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高空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电力、通信、维修等行业。
3. 高空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制度的规定,确保安全、文明、高效进行。
二、高空作业定义
1. 高空作业是指在距坠落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 高空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临边作业、洞口作业、攀登作业、悬空作业、交叉作业等。
三、安全管理制度
1. 安全教育与培训
(1)所有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2)培训内容应包括高空作业安全知识、操作规程、紧急救援措施等。
(3)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知识的复训,以确保作业人员持续具备安全操作能力。
2. 安全防护措施
(1)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设置安全网、安全护栏等防护措施。
(2)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鞋等防护用品。
(3)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3. 作业审批与监管
(1)高空作业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方案,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2)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安全监管,确保作业符合安全规定。
(3)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纠正。
4. 气候条件与作业时间
(1)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如大风、雨雪、雷电等),应停止高空作业。
(2)夜间进行高空作业时,应确保有足够的照明和警示设备。
(3)连续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合理安排休息时间,防止疲劳作业。
5. 紧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1)作业现场应制定紧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2)发生高空坠落等事故时,应立即启动紧急救援预案,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3)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3
一、范围
本制度为了预防高处作业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所有高处作业。
二、职责
1、安全科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三、定义
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
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的规定。
1 、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五、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5)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6)《作业票》审批人员应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9)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10)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票》,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12)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符合要求。作业前要检查。
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票》内。
14)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1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1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安全用电导则》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票》的补充措施栏内。
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票》上签字。
六、《高处作业票》的管理
1、一级高处作业,由安全部负责审批。
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二级单位安全科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分管安全副总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票》。《作业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高处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安全科,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作业票》对作业单位罚款50元。
5、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七、考核
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罚款50-500元。
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4
一、总则
1.1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二、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
2.1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2.1.1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2.1.2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审批
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进行高处作业需向生产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一般高处作业由生产部审批,特殊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确认后,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四、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4.1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
4.2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4.3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4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业。
4.5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4.6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4.7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4.8进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4.9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4.10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4.11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4.12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4.13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14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
五、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5.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5.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
5.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5.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5.5生产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5.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六、附则
6.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6.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6.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5
一、总则
为确保高空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预防高空坠落、物体打击等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高空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二、高空作业定义
本制度所指的高空作业,是指在距离坠落基准面2米(含)以上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设备检修、清洗维护、广告安装等。
三、安全职责
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本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对高空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高空作业单位: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作业人员接受必要的培训;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制定并落实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
3. 高空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四、安全要求
1. 作业前准备:
对高空作业人员进行身体检查,确保身体健康、无恐高症等不适宜高空作业的疾病。
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作业人员了解作业流程和应急措施。
2. 作业过程中:
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用品,并确保其完好无损。
严格按照作业方案执行,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流程或省略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之间应保持良好的沟通,互相协作,确保作业安全。
禁止在作业现场吸烟、饮酒等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3. 作业后清理:
作业结束后,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确保无遗留物。
检查作业设备、防护用品等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及时更换。
对作业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五、安全培训
1. 所有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了解高空作业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2.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安全知识、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应急救援措施等。
3. 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确保作业人员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六、监督检查
1.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高空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修改或补充,须经相关部门审议通过并公布后生效。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 高空作业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厂区建筑施工有关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建筑施工任务的完成,特制本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施工部门,以及承接厂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
第二章 高空作业施工的一般要求
第三条 施工部门有关技术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在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并且负责对有关作业人员讲解安全操作规程。凡是不了解本制度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未受到安全教育的作业人员,都不允许参加施工工作。
第四条 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以及工作棚等临时性建筑,必须先经设计,并且经施工单位负责审核,有关部门会签,经厂领导批准后才能施工(新建项目等必须经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应由厂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技安环保、工业卫生、机动、保卫、工会等部门参加的验收小组,经验收后才能使用。
第五条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和其他不适合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六条 对于高空作业人员,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并按厂《五一三厂危险作业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后,才能进行高空作业。
第七条 在建筑按装过程中,如果上下两层同时进行工作,上下两层间必须设有专用防护棚或其他安全隔离设施,否则不允许工人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工作。
第八条 施工现场中的脚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运输通道,都应该随时清扫,如果有雨水积雪,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九条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的时候,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和高空作业,夜间施工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第三章 高空作业施工现场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该合符安全卫生要求,在现场上的附属设施、机械装置、仓库、运输道路和临时上下水道、电力网和其他临时工程位置,都应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作详细规定。
第十一条 在施工现场周围应该用篱笆、木板或者铁丝网等围设栅栏。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标志,危险地区应该悬挂“危险”或者“禁止通行”的明显标志。夜间应该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的地点应该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十三条 工地内交通运输道路,应该保持通畅,并且应该尽量采用“单行线”和减少不必要的交叉点。载重汽车的弯道半径一般应该不少于十五公尺,特殊情况应该不少于十公尺。
第十四条 工地内行驶的斗车、小平车等道路应该平坦。机动车辆应该完好,并具有厂区运输车辆驾驶操作证的人员负责操作。
第十五条 工地内应该有适当的排水沟。排水沟应该不妨碍工程地区内的交通。通过运输道路的沟渠,因该搭设能确保安全的桥板。
第十六条 一切材料的存放都要整齐和稳固。存放脚手架要设支架。现场中拆除的模型板和废料等应该及时清理。木板上的钉子应该拔掉或打弯。
第十七条 危害工人健康的颜料和其他有害物质,应该存放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舍内,并严加保管。沥青应该存放在不受阳光直接照射或不易熔化的。场所。
第四章 高空作业脚手架
第十八条 木杆应该以剥皮杉木和其他各种坚韧的硬木为标准,杨木、柳木、桦木、椴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木杆,一律禁止使用。竹竿应该以四年以上的毛竹为标准,青嫩、枯黄,或者有裂纹、虫蛀的都不许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木杆做脚手架的,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七公分,大横杆、小横杆(排木)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八公分。使用竹杆做脚手架的,立杆大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七点五公分,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九公分(对于小头直径在六个分以上不足九公分的竹竿,可以采取双杆合并使用的办法)。
第二十条 架子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一点二公尺,大横杆间隔不能大于一点二公尺,木脚手的立杆间隔不能大于一点五公分,小横杆的间隔不能大于一公尺。竹脚手必须搭设双排架子,立杆的间隔不能大于一点三公尺,小横杆的间隔不能大于零点七五公尺。
第二十一条 架子必须设斜拉杆和支杆,高在七公尺以上的工程无法顶支杆的时候,架子要同建筑物连接牢固,立杆和支杆的底端要埋入地下,深度应该视土壤性质决定,在埋入杆子的时候,要先将土坑夯实,如果是竹竿,必须在基坑内垫以砖石,以防下沉,遇土松或者无法挖坑的时候,必须绑扫地杆子。
第二十二条 凡是搭设高达十公尺以上的竹脚手架,要在立杆旁加设顶撑或者使用双行立杆,竹脚手的小横杆,它的两头伸出大横杆的部分不能短于三十公分。斜拉杆和立杆的交叉处都要绑牢。
第二十三条 搭架子应采取坚韧的麻绳、综绳、草绳、铁丝或者篾条切实扎绑,并且要经常检查。
第二十四条 斜道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一点五公分,斜道的坡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斜道防滑木条的间距不能大于三十公分,拐弯平台不能小于六平方公尺。
第二十五条 脚手板必须使用五公分厚的坚固木板,凡是腐朽、扭纹、破裂、和大横透节的木板都不能使用。如果使用竹片编制的竹脚手板,板的厚度不能小于五公分,螺栓孔不能大于一公分,螺丝必须拧紧。
第二十六条 脚手板和斜道板要铺满于架子的横杆上,在斜道两边,斜道拐弯处和高在三公尺以上的脚手架的工作面外侧,应该设十八公分高的挡脚板,并且要加设一公尺高的防护栏杆。
第二十七条 脚手架的负荷量,每平方公尺不能超过二百七十公斤,如果负荷量必须加大,架子应该适当地加固。
第二十八条 悬吊式脚手架应该以坚固的材料构成,脚手板间不能有间隙,并且应该设防护栏杆,吊架挑梁应该插在墙壁的牢固部分,严禁插在房檐上,挑梁的下方应该垫入五公分厚的垫木。
第二十九条 吊架所用的钢丝绳,它的粗细应该按照负荷量决定。升降用的卷扬机或用滑车,应该合于吊架的计算荷量,并且要设双重制动闸。
第三十条 安装管式金属脚手架,禁止使用弯曲、压扁或者有裂缝的管子,各个管子的联接部分要完整无损,以防倾倒和移动。
第三十一条 金属脚手架的立杆,必须垂直地稳放在垫木上,在安装垫木前要将地面夯实、垫平。
第三十二条 安装金属脚手架的地点,如果有电气配线的设备,在安装和使用金属脚手架期间,应该将它断电和拆除。
第三十三条 里脚手架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一点二公尺,高度要保持低于外墙的三十公分。砌墙高达四公尺的时候,要在墙外安设能承受一百六十公斤荷重的防护挡板或者安全网,墙身每砌高四公尺,防护挡板或者安全网应随墙身提高。
第三十四条 里脚手架的伸出式挑架,要用坚固的材料做成,伸出墙外部分不能小于一点二公尺,所铺脚手板不能有间隙,并且要设有防护栏杆和十八公分高的'挡脚板。
第三十五条 挑板要用五公分厚的坚固木板,单行跳板宽度不能小于零点六公尺,双行跳板宽度不能小于1.2公尺,跳板的坡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板面并且应该设防滑木条,凡是超过三公尺的跳板,必须设支撑。
第三十六条 梯子必须坚实,不得缺层,梯阶的间距不能大于四十公分。
第三十七条 两梯连接使用的时候,在连接处要用金属卡子卡牢,或者用铁丝绑牢,必要的时候可设支撑加固。
第三十八条 梯子要搭在坚固的支持物上,如果底端放在平滑的地面,应该采取防滑措施,立梯的坡度以立十度为适宜。
第三十九条 凡是承载机械的或者超过十五公尺高的脚手架必须先经设计,并且经工程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才可以搭设。
第四十条 脚手架要经施工负责人检查验收后,才能使用,使用期间应该经常检查。
第五章 高空作业土石方工程
第四十一条 进行土方工程前,应该做好必要的地质、水文和地下设备(如瓦斯管道、电缆、自来水管等)的调查和勘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 挖掘基坑的时候,如果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应该立即报告上级处理,严禁随意敲击或者玩弄。
第四十三条 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的时候,应该视挖掘深度,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 挖掘土方应该从上而下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并且应该做好排水措施。
第四十五条 挖掘基坑的时候,应该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和固壁支架,由于土质疏松和较宽、脚深的沟坑,如果不能使用一般的支撑办法,必须按照特定的设计进行支撑。挖出泥土的堆放处所和在坑边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离坑边零点八公尺,高度不能超过一点五公尺,对基坑、井坑的边坡或者固壁支架应该随时检查(特别是雨后和解冻时期),如果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者支撑有折断、走动等危险征兆,应该立即采取措施。
第四十六条 拆除固壁支架的时候,因该按照回填顺序,从下而上逐步拆除,要换支撑时,应该先装上新的,再拆下旧的,拆除固壁支架和支撑的时候,必须由工程技术人员在场指导。
第四十七条 使用机械挖土前,要先发出信号,挖土的时候,在挖土机挺杆旋动范围内,不许进行其它工作。装土的时候,任何人都不能停留在装土车上。
第四十八条 在有支撑的沟坑中,使用机械挖土,必须注意不使机械碰坏支撑。在沟坑边使用机械工作的时候,应该详细检查计算坑内支撑强度,必要的时候另行加强支撑。
第六章 高空作业机电设备和安装
第四十九条 工地内加设的临时电线。必须按厂《临时线路接用管理制度》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场所或者设置安全遮拦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五十条 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部分,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电线和电源相接的时候,应该设开关和插销,不许随便搭挂,露天的开关应该装在特制的箱匣内上锁,有专人负责。
第五十二条 行灯的电压不能超过三十六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处所工作的时候,行灯电压不能超过十二伏特。
第五十三条 电焊工作物和金属工作台同大地相隔的时候,都要有保护性接地。
第五十四条 电动机械和电气照明设备拆除后,不能留有可能带电的电线。如果电线必须保留,应该将电源切断,并且将线头绝缘。
第五十五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都必须符合规格,并且应该进行定期试验和检修。修理的时候,要先切断电源,如果必须带电工作,应该有确保安全的措施。
第五十六条 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时,要距离明火十公尺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暴晒,搬动的时候不能碰撞。
第五十七条 氧气瓶要有瓶盖,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该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第五十八条 乙炔气瓶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且要距离明火十公尺。
第五十九条 焊接场所应该保持通风良好。进行电焊、电割和气焊、气割工作前,应该清除工作物和焊接处所的易燃物,或者在焊接处所采用保护措施。
第六十条 风动工具的气阀,必须不漏气和易于开闭。风动工具在使用中不能进行调整和更换零件。
第六十一条 一切机械和动力机的`机座必须稳固,放置移动式机器的时候,应该防止其由于自重和外部荷重作用引起移动和倾倒。
第六十二条 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接、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六十三条 机器的转动摩檫部分,可设置自动加油装置,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的,应该停车注油。
第六十四条 起重机械、牵引机械和辅助起重工具,都要标明最大负荷量,起重和牵引机械并且要标明安全速度。
第六十五条 各式起重机应该根据需要安设过卷扬限制器、起重重量控制器、联锁开关等安全装置,悬臂起重机应该有起重量指示器、轨道臂式起重机,必须安有夹轨钳。
第六十六条 起重机在使用前要经过试车,试车前应该注意检查挂钩、钢丝绳、齿轮和电气部分等,使用的时候应该设专人指挥,禁止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上或者下面停留和行走。物件悬空的时候,驾驶人员不能离场。
第六十七条 传送带的起卸处应该装设专用平台,禁止用手在带上直接卸去材料。传送机运转时,禁止用手清理卷轮、滑车和传送带上的附着物。
第六十八条 机械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果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第六十九条 安装机械的时候,不许将机械的拉线绑在脚手架上,没有经过技术负责人的批准,不准用脚手架作滑车和起重机的支架。
第七十条 擦洗和修理机械的时候,应该采取措施以防止机械传动部分因受电流或者自重作用而自行转动。擦洗机器不能使用含铅的汽油。
第七十一条 安装、拆洗、试运和修理机器的时候,应该对各种转动部分采取临时性的防护措施,一切和工作无关的人员都不许接近。
第七十二条 各种机电设备都应该由经过训练和考试合格的电工专职人员操纵、装拆和检修。
第七章 高空作业拆除工程
第七十三条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该对建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并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厂主管领导和总工程师批准后,才可以动工,较简单的拆除工程,也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措施。
第七十四条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要组织技术人员和工人学习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十五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员的统一领导和经常监督下进行。
第七十六条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该将电线、瓦斯管道、水道、供热设备等干线通该建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者迁移。
第七十七条 工人从事拆除工作的同时,应该在脚手架或者其他稳固的结构部分上操作。
第七十八条 拆除建筑物,应该自上而下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某一部分的时候,应该防止其他部分发生坍塌。
第七十九条 拆除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应该和整体拆除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掉。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横梁,要等待它所承担的全部结构拆掉后才可以拆除。
第八十条 拆除建筑物一般不采用推倒方法,遇有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推倒方法的时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砍切墙根的深度不能超过墙厚的三分之一,墙的厚度小于两块半砖的时候,不许进行掏掘。
(二)为防止墙壁向掏掘方向倾倒,再掏掘前,要用支撑撑牢。
(三)建筑物推倒前,应该发出信号,待全体工作人员避至安全地带后,才能进行。
第八十一条 用爆破方法拆毁建筑物的时候,应该有工作技术人员、编制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施工负责人批准后严格按规定执行,用爆破方法拆毁建筑物部分结构的时候,应该保证其他结构部分良好状态。爆破后,如果发现保留的结构部分有危险征兆,要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工作。
第八十二条 拆除建筑物的时候,楼板上不得有多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发生危险。
第八十三条 在高处进行拆除工程,要设置流放槽,以便散碎废料顺槽流下,拆下较大的或者沉重的材料,要用吊绳或着起重机械及时吊下或者运走,禁止向下抛掷。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要及时清理,分别堆放于一定处所。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修、建施工现场还必须严格执行修建施工安全规程。
第八十五条 各种建筑、木工以及移动电器等设备(工具),还必须遵守本设备(工具)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7
一、总则
1.1 为确保高空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作业质量,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特制定本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高空作业的部门、项目和员工。
1.3 高空作业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可控。
二、作业前准备
2.1 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高空作业相关证书,方可上岗。
2.2 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环境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天气、风速、作业区域安全状况等,确保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2.3 根据作业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并确保其完好无损。
2.4 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作业步骤、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措施。
三、作业过程管理
3.1 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业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
3.2 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并确保安全带牢固固定在可靠的支撑点上。
3.3 严禁在作业过程中嬉戏打闹、饮酒或服用影响安全的`药品。
3.4 作业人员应随时注意作业环境的变化,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
3.5 禁止在恶劣天气(如大风、大雨、雷电等)下进行高空作业。
3.6 禁止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作业方案或安全措施。
四、作业后的处理
4.1 作业完成后,必须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消除安全隐患。
4.2 对使用过的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4.3 对作业过程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4.4 将作业情况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共享。
五、安全培训与监督
5.1 定期对高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5.2 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部门或人员,对高空作业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
5.3 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4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六、附则
6.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法规相抵触之处,以上级法规为准。
6.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所有,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由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章 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一)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二)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第三章 高处作业审批
第四条 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
进行高处作业需向生产办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一般高处作业由生产办审批,特殊高处作业由实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确认后,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
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第四章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 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七条 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第八条 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业。
第九条 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第十条 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第十一条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第十二条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十三条 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第十四条 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第十五条 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 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第十七条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八条 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
第五章 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十九条 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二)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
(三)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四)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五)生产办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六)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 为了在铁路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细则:
第1.2条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施工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第1.3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 gb3608一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 )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4条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2.1条 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2条 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贡任制。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3条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4条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2.5条 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2.6条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上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7条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霏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第2.8条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2.9条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第2.10条 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及挠度计算按现行有关规范进行。但钢受弯构件的强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的相应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临边作业
第3.1.1条 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二、头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m的高度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与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助护栏杆。地而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问,应予分隔封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第3.1.2条 临边防护栏杆杆们的规格及连接要求,应符合卜列规定:
一、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干70毫米 ,栏杆柱小头汽径不应小于80毫米 ,并须用不小于16号的镀锌钢丝绑扎,不应少于3圈,并无泻滑。
二、原木横杆上杆梢径不应小于70毫米 ,下杆稍径不应小于60毫米 ,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75毫米 。并须用相应长度的圆钉钊紧,或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钢丝绑扎,要求表面平顺和稳固无动摇。
三、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毫米,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毫米。钢管横杆及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毫米 ,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孔固定。
四、钢管栏杆及栏杆均采用ф48x(2.75--3.5 ) 毫米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
五、以其他钢材如角钢等作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强度相当的规格,以电焊固定。
第3.1.3条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 ,下杆离地高度为o.5--o.6m,坡度大于1:2.2的层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二、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
2.当在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采用竹、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30cm长的∠50x5角钢,其上下各钻孔,然后用10毫米螺栓与竹、木杆件拴牢。
3.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80x6弯转扁钢作预理铁的混凝土块,然后用上项方法固定。
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相干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毫米。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毫米。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卜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第二节洞口作业
第3.2.1条 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三、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第3.2.2条 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楼板、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cm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没。盖板应防止挪动移位。
二、平台面等处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盖板须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三、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人于20cm。
四、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五、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干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六、墙而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问距小应大于15cm ,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档脚板(笆)。
七、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
八、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第3.2.3条 洞口防护栏杆的杆件及其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第3.1.3条的规定。
第四章 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攀登作业
第4.1.1条 在施工织织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现场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也可采用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进行攀登作业时,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设施。
第4.1.2条 柱、梁和行车梁等构件吊装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应在构件施工图或说明内作出规定。
第4.1.3条 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脸算。
第4.1.4条 移动式梯子,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
第4.1.5条 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
第4.1.6条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第4.1.7条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第4.1.8条 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 ,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x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第4.1.9条 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升,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4.1.10条 钢柱安装登高时,应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爬梯,挂梯构造见附录四附录图4.1。
钢柱的接柱应使用梯子或操作台,操作台横杆高度,当无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1m ,有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1.8m。
第4.1.11条 登高安装钢梁时,应视钢梁高度,在两端设置挂梯或搭设钢管脚手架。
梁面上需行走时,其一侧的临时护栏横杆可采用钢索,当改用扶手绳时,绳的自然下垂度不应大于1 / 20 ,并应控制在10cm以内。
第4.1.12条 钢层架的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层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时,对于三角形屋架应在屋脊处,梯形层架应在两端,设置攀登时上下的梯架。材料可选川毛竹或原木,踏步间距不应大于40cm ,毛竹梢径不应小于70毫米 。
二、屋架吊装以前,应在上弦设置防护栏杆。
三、屋架吊装以前,应预先在下弦挂设安全网,吊装完毕后.即将安全网铺设固定。
第二节悬空作业
第4.2.1条 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第4.2.2条 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第4.2.3条 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结构的吊装,构件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并应搭设进行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高空吊装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层架、桁架等大型构件前,也应搭设悬空作业中所需的安全设施。
二、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己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姑立和行走。
第4.2.4条 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道守下列规定:
一、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二、支设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低于3m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三、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按本细则有关章节进行防护,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第4.2.5条 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三、绑扎立柱和墙休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内的柱钢筋,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立;绑扎3m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第4.2.6条 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没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三、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第4.2.7条 进行预应力张拉的悬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行预应力张拉时,应搭设站立操作人员和设置张拉设备的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或操作平台。雨大张拉时,还应架设防雨棚。
二、预应力张拉区域标示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张拉钢筋的两端必须设置档板。档板应距所张拉钢筋的端部1.5-2m ,且应高出最上一组张拉钢筋0.5m ,其宽度应距张拉钢筋两外侧各不小于1m 。
三、孔道灌浆应按预应力张拉安全设施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4.2.8条 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二、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第五章 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操作平台
第5.1.1条 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操作平台的而积不应超过10㎡,高度不应超过5m,还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用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
三、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而不得超过80毫米 。
四、操作平台可用ф(48—51)x3.5毫米钢管以扣件连接,亦可采用门架式或承插式钢管脚手架部件,按产品使用要求进行织装:平台的次梁.间距不应在于40cm,台面应满铺3cm厚的木板或竹笆。
五、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第5.1.2条 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挑式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三、斜拉杆或钢丝绳,构造上宜两边各设前后两道,两道中的每一道均应作单道受力计算。
四、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
五、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周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六、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七、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
八、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
第5.1.3条 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垂晕,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第二节交叉作业
第5.2.1条 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第5.2 .2条 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第5.2.3条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 ,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 。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5.2.4条 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第5.2.5条 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困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廓。
第六章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第6.1条 铁路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第6.2条 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第6.3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一、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二、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三、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第6.4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脸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二、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三、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四、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五、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第6.5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一、总则
1.1 为确保高空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高空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维修、清洁等行业。
1.3 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安全责任制。
二、作业前准备
2.1 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2.2 对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3 作业人员必须穿着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带、安全帽、防滑鞋等。
2.4 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无安全隐患。
三、作业过程管理
3.1 高空作业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严禁违章操作。
3.2 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照规定的作业流程进行作业。
3.3 作业人员之间应保持良好的沟通,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4 作业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过往人员注意安全。
3.5 定期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作业安全。
四、应急处理
4.1 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人。
4.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3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进行抢险救援。
4.4 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和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安全监管
5.1 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或人员,负责对高空作业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监管。
5.2 安全监管机构或人员应定期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5.3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六、附则
6.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为准。
6.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6.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一、总则
为了保障高空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规范高空作业行为,预防和控制高空作业中的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高空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设备维修、电力作业、通讯线路安装等领域。
三、高空作业定义
高空作业是指在距地面一定高度(通常指2米以上)进行的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攀爬、安装、维修、检查、清洁等。
四、安全管理制度
1. 资格要求: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并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
2. 安全防护:作业前必须检查并确认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完善,包括安全网、安全带、安全绳等。作业期间,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帽、安全鞋等防护用品。
3. 作业审批:高空作业必须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进行。审批内容包括作业时间、地点、人员、作业内容、安全措施等。
4. 气象条件:在高空作业前,必须了解当天的气象条件,确保风力、温度、湿度等不会对作业造成安全隐患。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应停止高空作业。
5. 作业现场管理: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作业期间,应有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督,确保作业人员遵守安全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6. 设备检查:高空作业所使用的设备、工具必须经过严格检查,确保其性能良好、安全可靠。作业前应对设备进行试运行,确保无故障后方可投入使用。
7. 应急预案:应制定高空作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措施和救援程序。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五、责任与追究
1. 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负总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安全。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3. 安全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高空作业进行全程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并督促整改。对于监督不力、失职渎职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如有需要,可向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咨询。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1.目的
为了确保在高处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因意外而发生的高处坠落、高空坠物伤人等伤害,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烧结厂各部门。
3.术语
高处作业:凡在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做到进入操作场地要穿戴好劳保用品。二米(含2米)以上高处或临边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
4.2定期做好登高操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凡患有高空禁忌症的人员严禁登高作业。
4.3高处作业时首先应检查梯子、高凳、安全带等工具是否牢靠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工具,不准使用。
4.4不准站在不稳固的箱子、木、铁桶上或容易滑动的堆积物上作业。
4.5在高处或陡坡的房顶上作业时,应穿软底鞋和系安全带或用外脚手封檐。
4.6高处作业时,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并在作业区域内要有专人现场安全监护,防止行人、车辆穿过。
4.7高处作业时,应用带绳传递物料,不得上下抛掷。
4.8在轻型顶棚内或顶棚上(露天架设)作业时,应铺设脚手板操作。
4.9顶棚内工作需要照明时,应用安全灯或手电筒照明,不准使用明火或一般照明。
4.10在二米以上(含二米)高处或临边(如屋顶、窗口、滴水檐等)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无法系安全带的.部位作业必须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4.11严禁在石棉瓦、刨花板、三合板等易碎易折的板材顶棚上作业或行走,防止断裂摔伤。
4.12 2米以下登高作业,蹬踏物要牢固,不得蹬踏折叠椅类的不稳固物。
4.13不准在六级以上强风或大雨、雪、雾等恶劣天气下从事露天高处作业。
4.14垂直交叉作业要设“防止落物打击隔层”。
4.15平台、脚手架不得超负荷使用。
4.16严禁翻越平台、窗台、门梁、护栏等,防止高处坠落(含办公室、更衣室、操作室)。
4.17高处作业完毕后,要及时将所用的物品清理干净,防止出现高空坠物伤人的情况出现。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据建筑部门的统计数据表明:高处坠落及从事高空作业而引发的物体打击事故,占各事故总和的百分之四十以上。因此我们在公路桥梁建设中,参加施工的人员要积极主动学习高空作业的基本知识,增强高处作业的安全事故的防范能力,高空作业必须设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应遵循以下制度。
一、名词解释
1、高空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它分三大类:临边作业、洞口作业和独立悬空作业。
2、基准面:坠落下去直接接触底部的水平面。
3、临边作业:一个建筑物或构筑物在建中,它的周边没有什么固定、围护结构遮挡的作业,如桥墩、台帽的施工。
4、洞口作业:在建筑物未完全建成之前不能安装正式的栏杆、门扇等维护结构设施而形成的作业。
5、悬空作业:在没有立足点或没有牢靠立足点的地方高空作业,如吊蓝上作业,安装脚手架等。
6、在建筑物的周围搭架、装挂安全网、安装塔吊、龙门架、井字架、支板等作业属攀登作业。
二、总体要求
1、高空作业前所需材料事先准备好,工具放在工具袋内,在高处作业时不能随意抛掷物件。
2、不得双层同时作业,如需要,应在双层作业中间加设防护设施。
3、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4、高空作业要有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在龙门架、导梁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梁和未固定的物体上行走或作业。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有专人负责和通讯设备。
5、高处作业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合格的人员防护用品,未经落实不得进行施工。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器设施和各种设备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否则不能使用。
6、有可能坠落的物体应以撤除或加固,平台及架子上的'物体堆放平稳、牢固,防止掉落和不妨碍行走、装卸。
7、高处作业的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必须经力学计算达安全可靠方可实施。
8、高处作业时,与地面相距3.2米以上应设安全网,安全网随工作面的升高而升高。
三、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要求
1、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病以及恐高症等人员不适宜高处作业。
2、攀登、悬空及高处搭设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和考试后持证上岗,并定期检查身体。
3、不准在高空开玩笑打闹,严禁酒后高空作业。
四、穿着要求
1、衣着灵便,禁止赤脚、穿拖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
2、高空作业的人员要戴上安全帽,系上安全绳,交叉作业的人员必需戴上安全帽。
3、指挥吊重并向上看的人员要戴护目镜。
五、高处坠落的预防
1、临边作业要求:在临边处设置两道能承受1000N外力的栏杆,(上杆高1米至1.2米,下杆距离竖杆底部高度0.5~0.6米)。用安全网将建筑物的周边围起来最好;临边的施工点外侧面临街道时,除设防护栏杆外,应设安全网或其他封闭处理。
2、洞口外要围上栏杆,作业后将洞口覆盖,防止外人掉入洞口。
3、攀登及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
4、悬空作业的下方应装挂安全网,或设置安全操作平台。
5、垂直运输的接料平台:平台上在周围要设置防护栏杆及安全门,吊料盘到位停稳后,人再进入吊盘,但不能几个人以上同时进入吊盘。在吊盘没到位时不要先上接料平台或在接料平台上等候和观望。龙门架、井字架吊盘不能栽人。装卸物件要专人指挥。
6、脚手架上的踏板要严密牢固,不能有探头板,堆料在脚手架不要集中在一起。也不要多人聚集在一块跳板上,防止荷载集中而坍塌。运送较长的材料时要前后照顾以免碰撞他人。
7、在安装柱、梁、板等结构的模板及钢筋时,要站在脚手架或平台上操作,不能蹬在模板上作业,也不要在模板上行走。
8、在悬挂式脚手架作业前,要检查脚手架的索具拴结得是否牢靠,悬吊杆或挑架是否稳定,栏杆是否齐全牢固,跳板是否铺严拴牢。作业时要绑好安全带。
六、天气要求
在五级以上风力或遇雷雨、大雾,禁止在露天高处作业。雨天、雪天注意防滑、防寒、防冻设施,高耸的建筑物应设避雷设施,暴风雪及台风暴雨过后应检查高处作业设施,安全可靠后方可重新施工。
七、上高空作业的梯子要求
1、梯子要牢固可靠,不得缺档,梯子脚不能垫高,梯子整体距离墩身20—30公分为宜,踏板间距30公分为宜。
2、一梯子严禁同时两人同时上下。
3、在通道处或平台使用梯子必须设围栏。
4、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手不能持器物。
5、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高度超过8M时,每隔6M-8M设平台,使用斜梯进行作业,斜梯高度大于10M时,应在7.5M处设休息平台,在以后的高度上,每隔6-10M设休息平台。
6、高空便桥两边要设置护拦并用安全网围好,便桥因工作需要临时中断行人通行的,要在该处两头设围栏围好,以防行人通过。
八、用电要求
1、电源线路附近作业,必须切断电源。
2、严禁雨天在高压线下高空作业。
3、电线不准直接绑在架子上。
九、洞口作业
1、井(或孔桩)口施工,人离开时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设施。井口及沟槽施工后,除设置栏杆及安全标志外,夜间设红灯示警。
2、栏杆要求:栏杆柱头离井口边应大于50公分,打入地面50公分至70公分,柱头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结构的上杆任何处都能经受得了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十、悬空作业
1、设立牢固的立足处,视情况而定,配备防护栏网、栏杆或其它安全设施。
2、悬空作业所用的设备必须经检验方可使用,并且一定要安全有效。
十一、架子要求
1、严格检查脚手架;
2、作业需要不得不临时取掉扶手时,作业完成后必须立即安装上;
3、架子搭设或拆除应设警戒区,有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4、架子、电梯及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
5、不准使用霉烂的架子材料。
十二、吊装要求
(一)吊装总体要求:
1、机械、设备及整个吊装系统必须按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2、参加吊装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吊车起吊重物时应必须专人指挥,起重工要掌握作业安全要求,其他人员有明确的分工。
4、大型物件吊装作业前必须检查各部件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并试吊;
5、机具、钢丝绳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和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6、作业中遇有停电或其他特殊情况,应将重物落至地面。不准使用霉烂的架子材料。
7、吊装系系统在停滞一段时间后(半月以上)或认为有必要时(如大风、洪水、雨雪过后等)要重新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作业。
(二)卷扬机
1、卷扬机应安装牢固、稳定,操作位置必须视野开阔,联系方便;
2、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离合器、制动器、保险棘轮、传动滑轮等,发现故障应立即排除,检查合格后方可作业。
3、通过卷扬机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接结和扭绕,钢丝绳在卷筒内必须排列整齐,作业时必须至少保留三圈;
4、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工作中突然停电,应立即拉开闸刀,并将物件放下。
5、应准备必要的应急措施,以防突发事件发生。
(三)起重机
1、乘载人员和物件的各种升降电梯、吊笼,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装置;
2、严禁攀登起重臂和绳索,严禁运送物件的吊篮乘坐人员;
3、作业人员远离起吊货物;
4、严禁在吊装作业现场下面进行其它作业;
5、严禁人员进入机械护栏内;
6、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或吊车)吊物时,必须同步升降;
7、吊车吊重作业地面必须坚实平稳,支脚必须支垫牢靠;
8、吊物前,先吊离10公分左右,检查制动性、可靠性及绑扎牢固良好后方可继续作业。
9、起重钢丝绳必须垂直。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一、总则
1. 为确保高空作业的安全进行,预防和控制高处坠落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高空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设备维护、电力线路检修等作业。
3. 高空作业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高空作业的'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安全职责
1.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高空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定并监督执行本制度。
2. 作业单位负责人是高空作业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高空作业安全措施。
3. 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三、作业前准备
1. 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明确作业内容、作业条件、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2. 作业单位应编制高空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程序、安全要求和作业人员的职责。
3. 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并熟悉作业环境、设备和操作规程。
4. 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设备、工具和防护用品的完好性和安全性,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四、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
1. 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戒线,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
2. 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
3. 作业时应遵循“三不伤害”原则,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4. 作业现场应设置专人监护,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安全行为。
5. 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
6. 遇有恶劣天气(如大风、雨雪、雷电等)或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五、作业后管理
1. 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消除安全隐患。
2. 对作业设备、工具和防护用品进行清理和检查,确保完好并妥善保管。
3. 对作业过程进行安全评估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六、应急处理
1. 制定高空作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和应急处置程序。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一旦发生高处坠落等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报告有关部门。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一、总则
为确保高空作业安全,保护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高空作业的活动。
二、安全责任
1. 高空作业负责人应对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确保作业前进行充分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2.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3. 安全监督人员应定期对高空作业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
三、作业前准备
1. 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进行清理,确保无障碍物,避免对作业造成干扰。
2. 检查作业所需的设备、工具和安全防护用品是否完好,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3. 作业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熟悉作业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了解应急处理措施。
四、作业过程控制
1. 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防护用品,并确保其正确使用。
2. 严格遵守作业规程,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式或简化作业步骤。
3. 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止非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4. 在恶劣天气(如大风、雨雪等)下,应暂停高空作业,确保人员安全。
5. 禁止在作业现场吸烟、玩火等危险行为,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五、应急处理
1. 制定高空作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人。
2.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3. 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监督管理
1. 公司应建立高空作业安全管理档案,记录作业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信息。
2. 定期对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执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一、总则
1. 为确保高空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高空作业行为,提高作业效率,特制定本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高空作业的部门、员工及相关外来施工单位。
二、安全职责
1. 公司总经理或相关负责人负责高空作业安全管理的全面领导和监督。
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
3. 各部门负责人应确保本部门员工严格遵守本制度,并对本部门高空作业安全负责。
4. 高空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自身安全,并对他人的安全负责。
三、作业前准备
1. 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高空作业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 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进行勘察,了解作业环境、天气条件等因素,评估安全风险,制定安全措施。
3. 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等。
4. 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设置安全隔离区域,防止非作业人员进入。
四、作业过程管理
1. 高空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2. 作业人员应时刻保持清醒,避免疲劳作业、酒后作业。
3. 作业现场应设置专人监护,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4. 遇有恶劣天气(如大风、雨雪、雷电等)或突发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五、作业后处理
1. 作业完成后,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确保无遗留物品、无安全隐患。
2. 作业人员应对使用的设备、工具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无损,并妥善保管。
3. 作业人员应对作业过程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 安全管理部门应对高空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追踪。
六、应急救援
1. 公司应制定高空作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 作业人员应熟悉应急救援预案,掌握基本的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
3. 一旦发生高空作业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现场处置和人员疏散。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所有。如有未尽事宜或需要修改的地方,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7
一、总则
1. 目的:为了规范高空作业行为,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设备安全,减少和防止高空作业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高空作业(指距离基准面2米及以上的作业)的`部门、员工和外来作业人员。
3. 原则:高空作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作业、谁负责”的责任制。
二、作业前准备
1. 安全风险评估:在进行高空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危险源和风险因素,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 作业人员资格: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高空作业操作证书,并经过相应的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
3. 作业设备检查:作业前应对所使用的设备、工具和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符合安全要求。
4. 作业环境检查:检查作业区域的环境,确保无障碍物、无易燃易爆物品,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三、作业过程管理
1. 作业许可:高空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手续,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2. 作业指挥:高空作业应有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必须熟悉高空作业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3. 作业防护: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正确使用。
4. 作业操作: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操作、冒险作业。
5. 作业监督:作业现场应有专人进行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安全行为。
四、作业后处理
1. 作业清理: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清除遗留物,恢复原状。
2. 设备归位:作业设备、工具应归位存放,不得随意放置。
3. 安全评价:对高空作业进行安全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五、应急处理
1. 制定应急预案:针对高空作业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 应急演练: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3. 应急救援: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进行救援。
六、责任追究
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部门、员工和外来作业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对因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的事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另行补充规定。
2.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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