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精品(8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8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房屋租赁合同 篇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X市X区X路X号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 房屋出租给乙方,该房屋结构为 结构,出租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
第二条 乙方承租房屋用于 使用,甲方应保证承租房屋质量完好,甲方提供房屋相关设施如下:
第三条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不得延期交付房屋,应尽力协助乙方入住。
甲方不得随意收回房屋,如因不可抗力收回房屋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向乙方退回剩余房租,并有义务帮助乙方另行寻找房屋。若甲方自行提前终止租赁,甲方应承担乙方应缴纳租金三倍的款项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 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不得未经甲方同意将房屋进行拆改,如有以上行为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五条 乙方负责交付从租赁日开始发生的水费、暖气费、电费和煤气费。在入住前双方应一起查验表数登记如下:
水表数: ,电表数: ,暖气数: ,煤气数: 。
以便在房屋租赁期满进行结算。
第六条 甲方负责出租房屋及原有附属设施的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乙方发现房屋及原有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二日内进行维修,乙方应予以协助,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由甲方承担维修费用及逾期维修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合同到期后,凡乙方添增的物品由乙方自行处理。
第八条 合同到期后,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应当提前10天同甲方协商。
第九条 付款方式
(一)月租金为 元(大写: 元整),乙方租赁期间由乙方承担该房屋的物业费。
(二)付款方式: ,乙方向甲方结当月的租赁费,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式房租发票。
第十条 其它
(一)甲方应保证承租的房屋在租赁前无任何瑕疵,租赁期内甲方抵押该房屋,需书面通知乙方。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须严格遵守。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X市X路X号)人命法院起诉。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房产所有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保护三方合法权益,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赁给乙方使用。
二、租赁期限:__年。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租赁期限届满前______天,如乙方需要继续承租,需要向丙方提出申请,由丙方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三、租金:每年租金(人民币)为____________元。
四、付款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次十个月租金,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其余每年租金,应分别于上年房租到期前一个月内交纳。如乙方房租到期后仍未交纳房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五、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在房屋租赁期间,水、电费等由乙方自行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六、在乙方办理工商执照时甲丙双方应积极的为乙方提供所需的房产相关文件等
七、房屋的合法使用和安全问题:乙方在经营期间,应合法经营,不得从事非法生产、非法活动等损害公共、国家利益的`事情。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不退还剩余租金,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乙方如经营不善,必须经由甲方同意之后可将房屋转租他人。
八、优先承租权及租赁期届满问题处理:租赁期届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房屋,乙方想继续租赁房屋,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承租权。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要信守合同,不得违约。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争议。协商不成时,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如乙方在此合同期限内,甲方退租,或者转租,其甲方权益将自动转到丙方。丙方有责任履行此合同内(例乙方的全天候通道等)一切法律责任。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电话: 电话: 丙方: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3
出租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承租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一、甲方将拥有产权或处置权的绥化市北林区东直北三东路315号房东屋,出租给乙方作居住使用。
二、租期从20xx年7月 日起至20xx年7月 日止(即1年)
三、该房屋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壹仟元整。
四、租赁期间房屋的电话费、水电费、卫生费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交纳。
五、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乙方接住后要保持房屋完好无损,出现事故(火灾、水灾)等后果,由乙方全部负责。从即日起室内的.一切电器、门锁及其它设备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更换。
六、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结清费用后退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七、本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即时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人: 承租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日期:
房屋租赁合同 篇4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按(月)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如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进行检查、修缮,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物业管理费;
4. (其他费用)
第十条 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 元整为房屋押金。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3、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房款及押金。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房屋内物品如下:
(二)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 度;(2)电表现为: 度;(3)煤气表现为: 度。 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中介执一份备案。
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5
出租方:(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电话:
承租方:(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电话:
一、甲方将拥有产权住置权的公园小区号楼西起间。房屋面积: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房屋用途:除饭店以外的经营用房。
三、租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租金:(大写)(小写)
甲方须开具(收据或发票)给乙方。
五、租赁期间,因乙方经营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交纳(如营业税及附加税、个人所得税、取暖费、水电费、卫生费、微机供水费、工商地税费用等由乙方负责交纳),甲方应承担房屋工程质量及维修的责任,(如给排水、采暖设备)。乙方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不得拆除损害固定设施。
六、租赁期间,若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退还所剩租金的同时,赔付乙方一个月的违约金(以月均租金为基数)。若乙方需要退租,也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同时不得要求退还租金。
七、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特殊情况必须通知甲方同意,方可转租)。
八、租赁期满续租时租金随行价,同等条件乙方优先。(此合同继续有效。)
九、本合同签字或盖章后即时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或委托代理人):承租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盖章):签名(盖章):
房屋租赁合同 篇6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房屋结构 ,建筑面积__ 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 ____ 。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的固有结构和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千 百 拾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租金按月(年)交付,以甲方指定的方式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付乙方承租时房屋没有产权纠纷。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自然损坏,由甲方维修。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关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租赁期间,如发生火灾和偷盗等,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燃气费;2、宽带费;3、有线电视费;4、物业费。
第十条 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当于 个月房租的金额)作为押金。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本合同即终止,双方验收房屋后,乙方将房屋交还甲方。
2、租赁期满,如乙方要求继续承租,则需提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需在 日内答复乙方,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3、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提前终止合同。
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不能继续租赁必须终止合同时,甲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须向对方交纳 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第十六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将房子无条件收回。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
2、未经甲方同意装修,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改变房屋用途;
3、欠租金累计达 个月;
4、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1、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 度;
(2)电表现为: 度。
2、房屋现有设备。
(1)电器:
(2)家具:
第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南昌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7
出租方: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地址:塘南新村北区1xx年。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2、房屋租金:每月_____元。按月付款,每月提前五天付款。另付押金_____元,共计______元。
(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房屋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3、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普通住房使用。
4、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2、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但乙方使用不当除外)。甲方进行维修须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3、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但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四、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房屋的,应当单独订立补充协议,乙方应当依据与甲方的书面协议转租房屋。
五、乙方违约的处理规定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止。超过该租期,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4.2:在租赁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中途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一个月的房租作为违约金。
4.3: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须提前_____天给予甲方书面通知,取得甲方的同意,并签订续租合同。甲方亦须在_____天前通知乙方是否变动租金。
4.4: 因洪水、地震、或政府拆迁、征用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双方不得不中止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按实际天数计算房租。
4.5: 在租赁期间,甲方的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乙方有权继续主张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及第三方不能损害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租赁条件
5.1: 乙方不得将该房屋用作公司或代表处的`注册地址。
5.2:乙方不得在出租房屋内进行违反中国法律及政府对出租房屋用途有关规定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在书面通知乙方后收回房屋。
5.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出租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抵押或与他人调剂交换使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押金。乙方及第三方必须无条件退还出租房,且由乙方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5.4:乙方应按时支付因租用该出租房屋而产生的有关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存车费、电话费和有线电视收视费、物业管理费、治安管理费、税金等费用。如经甲方催促,乙方仍欠交费用,超过七天,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由乙方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5.5: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内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联络管理机构进行维修,并负担有关维修费用。若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甲方有权代为维修,维修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非人为的火灾等,自然损耗或乙方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坏,由甲方承担有关费用。
5.6:租赁期内,乙方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或增加水电,消防等设施,须征得甲方同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由甲方执行监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解约时,乙方不能移走自行添加的结构性设施,甲方亦不必对上述添加设施进行补偿。如损坏原有之设施,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5.7:租用房屋之内部卫生,设施保养、维护均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及通道作任何用途。
5.8:乙方在付清押金,首期租金后即可入砖
5.9:若由于甲方以外的原因导致上述出租房屋停水,停电或出现其他故障,甲方有义务敦促并协助有关部门抢修,使之尽快得以恢复。
5.10:乙方必须认真做好安全及防火工作,不得在房屋内,外存储或排放有害,腐蚀性或污臭物质,严禁以任何形式存储易燃,易爆品。
5.11:乙方须负责好自己带来的财物,妥善保管,如有意外,甲方可协助调查,但不负责赔偿。
5.12:租赁期满,若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乙方应于租期届满时或之前迁离出租房屋并将钥匙及房屋按租用时之状况归还甲方。若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归还出租房屋,则甲方有权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出租房屋并另行处理。
5.13:在双方合同期间或解除合同后,乙方与第三方的任何纠纷都与甲方无关,乙方应自行解决。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押金中扣除,如不足,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公司及本合同个人追讨。
6:其它条件
6.1: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
6.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见证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6.4: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7:签章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见证方:
附件一:出租物品清单
电器: 家具: 厨房水表数:
卫生间水表数:
热水数:
电表数:
煤气数: 钥匙:共把(对讲门,防盗门,大门,卧室,卫生间,等)
房屋租赁合同 篇8
【关键词】 划拨土地房屋用途 合同效力
一、引 言
房屋租赁作为一种让渡房屋使用权的一种民事行为,对于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活跃市场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高潮渐远,事业单位改制日益提上日程,将释放出大量的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进入市场。众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后,仍然保留了房屋所占用国有土地的划拨性质。作为市场主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的公司,从物尽其用和追求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必然将闲置的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以获利。本文拟以笔者代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作为切入点,对改变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效力作初步分析,以抛砖引玉,与司法实务人士进行交流和探讨。
二、案件始末
位于武汉中心城区的某文化创意园,由武汉某汽车修造公司经营,名为文化创意园实为商业街,聚集了多家餐饮、服装企业。武汉某餐饮公司承租其中1000余平方米用于经营海鲜酒楼,后租赁双方因房屋租金发生纠纷,汽车修造公司将该餐饮公司诉至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笔者作为餐饮公司的代理律师,凭借多年为国土规划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判断承租房屋原为国有汽车修造企业厂房,所占用的土地应为划拨工业用地,房屋性质应该为工业、交通用房。若出租房改变了土地和房屋用途,则租赁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存在合同无效的可能性。随后,笔者作为餐饮公司的代理人向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调取了出租房屋土地及房产证,证实了前述推定,确认出租房屋所涉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房屋设计用途为工业交通仓储用房的事实。
在获取上述证据后,笔者建议餐饮公司以出租方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判令出租方赔偿承租方的装修损失二百余万元。经开庭审理,某区法院认为出租房已经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由,判决驳回餐饮公司的反诉请求。目前,餐饮公司已经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司法审判现状及其成因分析
(一)司法审判现状
基于对上述某区法院判决的疑问,笔者查阅了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发现各地法院对于改变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判决结果及其判决依据缺乏基本统一的尺度和标准,甚至同一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截然迥异,令人无所适从。各地法院判决结果和判决依据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1、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承租人反诉某汽车修造公司擅自改变划拨土地及房屋用途,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案件数起,一律以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由,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但并未对《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进行进一步阐释,缺乏说理的深度,不能产生令人信服的法律效果。
2、广东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判决[①],认为《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及《物权法》等法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旨在调整土地使用者利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其调整和规范的对象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建设单位,并非旨在规范和调整房屋建成后的利用和处分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xx年和20xx年对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作出了截然不同的法律认定。在昆明市消防支队上诉重庆市垫江复合保温材料总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②]判决认定,出租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性质的出租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强制性规定,其《租赁协议书》无效。昆明消防支队房屋出租行为具有改变土地用途的性质,是违法行为,无论是否上缴租金中的土地收益部分,均不能使《租赁协议书》有效。但颇具戏剧性的是,时隔不到一年,对兰州红丽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甘肃诚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却以(20xx)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③]判决认定,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其判决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按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二)成因分析
1.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强制性规定究竟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理解不一对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租赁合同效力持肯定说的学者和实务人士认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相关土地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土地用途管制角度对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划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管理性要求。违反该规定,仅导致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不必然导致改变划拨土用途的租赁合同无效。其法律依据是《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与之配套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并未禁止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只要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中上缴国家,并不损害国家利益。
对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租赁合同效力持否定说的学者和实务人则士认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目的在于否定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以引导民商事主体遵循我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原则,按照既定土地用途合理使用土地,否则,土地用途管制将形同虚设。同时,由于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员、精力主动强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其监管只能是被动监管,即主要依赖于出租人自觉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但基于趋利避害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大多数出租人不会主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因此,寄望于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房屋有所有权人以国家利益为大局,将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部分上缴国家,是不切实际。
2. 未区分划拨土地上房屋现状用途出租和改变房屋用途出租的法律性质
有法律专家和实务人士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下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的.出租合同效力的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只要经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满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以及按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出租房屋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条件,划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即可出租。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只要房屋所有权人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即可出租。
笔者认为,《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所调整和规范的对象主要为划拨土地上房屋现状用途下的房屋出租行为,而不包括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为,理由如下:
(1)我国实行房地一体主义,不仅房屋和土地的物权归属应适用该规则,房屋和土地的用途亦应遵循该基本规则,土地用途直接决定房屋用途。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同时,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综上可知,房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应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建设。因此,土地用途直接和终局的决定房屋用途,改变房屋用途,其实质是改变了土地用途。
(2)我国对土地用途实行严格的管制制度,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任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都应当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即须经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还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经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经过上述程序改变土地用途后,还应在土地登记主管部门作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3)划拨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或以极低的对价获得的土地,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必须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对使用主体和特定用途的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第四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因此,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其本质是改变了划拨土地的用途,已经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应当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用地。
3. 法不责众的心态
部分法律专家和实务人士认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为大量存在,不仅国有企事业单位存在该种情形,大量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也存在该种情况,还有大量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控股、民营企业因按相关政策保留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划拨性质,将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获利。因此,若否定改变划拨土地
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无疑会给既有的租赁业态造成巨大冲击,牵涉面广,涉及的利益群体众多,与当前高度重视审判社会效果的司法裁判指导思想相悖。反之,从物尽其用的角度出发,对该类房屋租赁合同效力予以肯定,符合鼓励交易、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裁判指导思想。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同样缺乏依据。作为由国家财政负担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司法机关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同于一般的商事主体。因此,尽管其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系民事行为,但不应以对一般的民商事主体之间合同纠纷所总结出来的尽量促成交易和维持合同效力的民商事审判指导思想来认定其出租行为的效力。而更应从是否凡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角度认定其效力。此外,以司法裁判形式否定上述租赁合同的效力,反而更有利于严格限制部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滥用土地划拨的政策肆意圈地,建设严重超过自身实际需要的房屋面积出租牟利的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四、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再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但如何识别和认定两类不同的强制性规定,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具体的标准。学界通说认为,应从如下标准判断和识别两类不同的强制性规范:一是审查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二是审查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审查其立法目的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还是禁止行为本身;四是审查强制性规定的调整对象,即强制性规定针对的是行为方式还是行为结果,是针对准入资格还是行为内容。
综合以上识别标准,笔者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和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首先,从其立法目的来看,上述规定原则上禁止改变土地用途行为本身,并严格禁止改变土地用途行为结果的实现,仅在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才能改变土地用途。其次,不同用途的土地价值差异巨大,擅自将划拨土地用作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用途,逃避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将《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认定为效力性强执行规定,更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立法本意。
五、建 议
虽然,《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得擅自土地用途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是否应一概否认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则应持谨慎态度。笔者认为,应当区分改变后的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分别处理。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因其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可以参照合同效力补正制度,即以是否在一审法庭辩论前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若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行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获得土地主管部门和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的,并且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肯定该种情形下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并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符合鼓励交易,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司法审判理念。
六、结 语
综上所述,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应视其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区别对待,而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处理。否则,难以在追求和实现法律正义的同时,获得较好的审判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①] 加陆勇山律师的文章《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租赁合同不会必然导致无效》;
[②] 见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2月19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
[③]见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8月16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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