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规章制度

时间:2024-07-13 08:07:46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合作社规章制度常用[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作社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作社规章制度常用[15篇]

合作社规章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搞活经营权,提高土地产出率,促进农民增收,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宗旨: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承包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及社员两个积极性,保护农民长远利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

  第三条名称:xx市xx镇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四条地址:xx市xx镇桥村。

  第五条性质:股份合作。

  第六条经营范围及方式:从事农业生产,实行规模经营。

  第七条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民主管理的机制。

  第二章股份设置和管理

  第八条本社社员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入股经营,实行"民办、民营、民受益"的管理方式,年终以股权分配红利。

  第九条本社对入股土地所有权和认定以该土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据。

  第十条享有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农户以1998年xx市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认定的农户为依据,以农户签字土地确认,现有记载的承包面积数为准。股份份额以该户农户流转给合作社的土地面积多少来确定。合作期限将不超过集体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一条本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社员共206户,总入股土地1010.12亩。入股农户以户为单位,每亩承包土地折算股份一股,折合总股份1010.12股。其中一组27户,入股土地166.19亩;二组16户,入股土地84.64亩;三组32户,入股土地136.11亩;四组20户,入股土地121.88亩;五组17户,入股土地108.56亩;七组22户,入股土地62.4亩;八组33户,入股土地146.07亩;二十五组16户,入股土地66.95亩;二十六组23户,入股土地117.32亩。(每户持股数量详见附件一: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各组股东名单)

  第十二条土地股权在承包期限内可以继承,但不得转让、抵押,入股协议期内不得退股。

  第十三条土地入股完毕,本社对持股者签发股权证书,采取记名形式,作为股份持有者的股权证明和分红依据。

  第三章社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社员应遵纪守法,遵守村规民约,有良好的文明道德形象。

  第十五条本社社员享有的权力: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社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等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按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4)依照章程规定获取股利;

  (5)合作社终止后,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

  (6)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社员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按规定入社社员必须自愿流转土地给合作社,以其入股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分担经营风险;

  (3)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董事会的各项规定,维护本社形象,积极为本社的发展尽职,不做任何有损本社利益的活动;

  (4)参加合作社组织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5)社员不得随便抽回入股土地;入股协议到期后,退股土地必须服从统一规划与调整;

  (6)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组织和机构

  第十七条本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关。本届社员代表共设30名,社员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拥有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农户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定工干部为当然社员代表,社员代表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遇特殊情况或半数股东代表提议,可以召开社员代表临时会议,合作社的经营方针、重大经营决策、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预决算和年终分配方案,都需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八条董事会是合作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从社员代表中选举产生,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村委会定工干部为董事会的当然董事,董事长由村书记兼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的职权

  (1)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和实施合作社发展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审定合作社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财务报告。

  (2)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坚持实行社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3)审议董事长关于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的报告。

  (4)任免和确定管理人员的劳动工资、生活福利等实施原则。

  (5)制定合作社利润分配方案,决定收益红利分配方案。

  (6)决定合作社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提出合作社章程的修改。

  (7)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本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9人组成,监事长一名。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从社员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村干部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人员和董事会成员不得相互兼任。其主要职责是:列席参加董事会,检查监督合作社的经营和财务活动,检查监督集体资产不受损失,检查监督董事会的经营活动,保护社员合法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财务制度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坚持股权平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积累共有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按照现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制度,建立规范的合作社会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贯彻勤务俭办社,民主理财的方针,开支要有预算,严格审批制度,正确处理积累和分配的关系,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杜绝铺张浪费。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的收益来源于土的出租收入,支出主要有本社在组织管理中应承担的水电费、排涝费、机房、配电箱、线路等维护费和沟渠、旱洞、闸门等整修维护费用。本社的可分配收益是本社的总收入减去总支出的余额,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给入社社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股份合作社执行省市农村承包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并履行各项义务。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是,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第一届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合作社规章制度2

  一、发展的合作社存在的不足

  1.人才匮乏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各类人才,但一些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整体素质和能力偏低,客观上影响了合作社的发展。

  2.内部运作机制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大

  大部分合作社管理水平不够高,民主意识差,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虽健全,但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同时,财务管理等内部制度也不够健全,利益关系不紧密,大部分合作社对成员不进行利润二次分配,缺乏合作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致使可持续发展能力差。

  3.扶持力度不够

  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落实起来较难;合作社缺少有效抵押物、实力弱,从银行贷款难、自身积累难、引进资金难,政府投入不足,扶持面窄,效果不明显。

  4.群众认识不够到位,组织化有待加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进入依法发展新阶段,但群众对专业合作社认识还不足,部分群众对一些政策法规理解不够。小农思想束缚,仍有部分群众认为“合”字难写,难以建立良好的合作;有的群众甚至担心参加合作社,要缴纳各项税费得不偿失。个别群众创办合作社目的不纯,偏离创社宗旨,只想套取公共财政补助资金,合作社成立后并没有按合作社的章程进行运作,更没有组织成员开展真正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合而不作,成为“空壳合作社”。

  5.科技支持乏力,产品竞争力弱

  多数专业合作社所生产的产品科技含量低,品质不高,外向型市场竞争力弱。农产品精深加工少、附加值低。科技投入不够,大多数专业合作社仅停留在养殖、种植、栽培等生产环节,而对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和产品的精深加工技术等投入很少。品牌意识较差,缺乏出色的带头人。

  党的十重要提出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切实增加农民收入。

  二、征对目前的形势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就如何发展专业合作社做浅薄之谈

  1.强化宣传培训,致力规范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建立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和培训基地。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对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财务人员、专业大户、龙头企业代表、农户代表进行阶梯式培训。帮助其及时了解现代农业发展趋势,了解专业合作社相关的政策法规、合作方式、财务管理、信贷与投资等知识,引导培养和发展一批熟悉农村政策,善于经营管理,乐于奉献的专业合作社带头人。按照“类型多样化、服务系列化、经营实体化”的要求,在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发挥林业、科技、供销等部门的作用,实行多元化培育。在合作内容上采取多方式,可以是劳动合作、资本合作,也可以是劳动与资本等多个要素的合作,可以围绕第一产业来办,也可以围绕农产品加工、销售、休闲等二、三产业来办;在合作机制上采取多形式,可以是股份合作制,也可以是合伙制或其他形式合作;在合作渠道上采取多方位,可以提供技术、农资、信息、产品收购等一项或多项服务,也可以提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服务;在牵头部门上采取多元化,可以由农村专业大户、经营能人牵头兴办,可以依托龙头企业或批发市场兴办,还可以由农技部门、供销部门等牵头兴办,也可以由农村基层组织牵头兴办。

  2.强化政策扶持,致力助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切实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协调、服务,落实部门责任,强化先行先试意识,创新工作机制,帮助解决具体问题。二是加大扶持力度。随着专业合作社的迅速增长,应加大金融信贷方面的协调力度,并增加财政资金扶持,特别是侧重于对具有示范性、规范化、骨干型专业合作社实施以奖代补,特别侧重对专业合作社教育和培训经费的`安排。为有效防止“空头社”的产生,对内控制度未发生作用、未实行按交易额返还和按股金分红分配制度、未实行合作社会计制度,合而不作的“空壳社”不予扶持。三是要加强指导服务。农业部门应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落实好各项扶持和优惠政策,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统一协调,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3.强化规范管理,致力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

  一是规范合作社的章程和制度。要求各合作社按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规范的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合作社岗位职责、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运作制度。二是规范财务管理。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独立建帐,规范会计核算,定期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三是规范专业合作社运行制度。加强合作社负责人、经纪人教育培训,加强内部运作规范,按照章程建立并严格执行议事、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收益分配、公开、奖惩等制度。四是探索专业合作社新形式。鼓励农民通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参加专业合作社,或鼓励专业合作社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实现增资扩股,以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模。

  4.强化科技支撑,致力增强农民合作社发展活力

  帮助合作社对接科研院所,不断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拓展新市场。引导和扶持发展潜力好的合作社拉长精深加工、品牌创建、销售等经营链条,推动其从初级农产品销售向深加工发展,在延伸合作领域的基础拓展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功能,使其更有生命力。进一步扩大合作社对优势产业和基地农户的覆盖面。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为依托,建立合作社信息化管理和电子商务平台。积极探索明台农民合作组织交流合作方式和模式,推进明台农业交流合作。

合作社规章制度3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第二条:切实加强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保护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合作社资产安全及完整。

  第三条:按照财务会计工作准则,及时编制财务计划,准确开展财务核算,全面反映财务状况,完整保存财务资料。

  第四条:严格执行财经法纪,坚持勤俭持家、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的原则,积极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为提高本社经济效益提供服务。会计工作职责

  第五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和执行预决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六条:对合作社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督促本社内设机构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及时开展记账、复帐和暴报账工作,做到手续完备、数据准确、账目清楚、资料齐全。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伙计报表。

  第八条:定期检查分析合作社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理事会或理事长报告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向理事会和全体成员公开财务收支状况。出纳工作职责

  第九条:认真贯彻落实现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现金出纳这种帐据,严格审查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条底库。

  第十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备用金限额为1000元,超过部分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建立支票管理制度,健全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理事会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完成理事会长或财经主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现金及存款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四条:建立现金出纳岗位职责责任制,实行帐、款分别管理,出纳员不登记会记记录,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分别妥善保管,定期核对账目。

  第十六条: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出纳员有全拒付。

  第十七条:现金日记账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帐页和正规的票据,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立规范的账目。资产及物资管理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属全体成员所有,由合作社统一管理使用。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妥善保管,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算,做到帐实相符。固定资产的出租、变卖和报废,应经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定期清查和核各种应收款项,对外单位和本社成员欠款,应采取措施加以摧收。对坏账、呆账的`核销应由理事会、监事会核准,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核销。

  第二十一条:合作社统一收购成员产品、开展其中销售,必须分户建立产品物资登记台账,详实记录品名、数量、等级、价格、金额和收购时间,及时兑付收购资金。

  第二十二条:大型固定资产构建,大量生产资料的采购,应由理事会提出构建和采购计划,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实行招投标,提高招标竞标的透明度。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坚持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原则,保障本合作社全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监事会具体负责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定期对本社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对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十五条:按照农业部、检查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开暂行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方法,及时做好财务公开。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凡是本合作社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七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并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的,须经理事长批准。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合作社规章制度4

  为了共同的利益,确保大家的'身心健康和劳动所得,特规定如下:

  第一,在自愿来工作的前提下,从来到统一放假为一年,发满工资,干几天或几个月走的发80%工资,并扣除中介费和保险费。按规定每天干十个小时,实际干九个小时,活忙时干十个小时。干满一年的工人,中介费和保险费由单位负责。

  第二,服从领导,努力工作,不喝酒不打架,不偷东西,团结工友,爱护工具。如有违犯者罚款二百元。违法者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如个人急用钱可预支(不超过工资60%),如家中有事需回家处理,不按规定时间回来的按第一条规定处理。

  第四,年终工作结束后,如数发给个人工资。

合作社规章制度5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和全省脱贫攻坚大会精神,充分发挥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在带动贫困农户参与林业生产、推进生态建设、实现精准脱贫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山西省林业厅、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扶持发展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意见》(晋林改发〔20xx〕25号)、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林业精准扶贫工作规范>的通知》(晋林造发〔20xx〕49号)、山西省林业厅、山西省林业厅、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完善和规范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的意见》(晋林改发〔20xx〕51号)等文件精神及省、市安排部署,结合我县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及林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成立的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是指在扶贫期间合作社成员达20个以上,其中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占成员总数60%以上,主要承担造林绿化任务的林业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数量、合作社成员人数原则上与造林任务量相匹配。

  第五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组建:

  (一)鼓励优秀人才领办。合作社领办人必须具有牵头能力、组织能力、管理能力、资金垫资能力和社会责任感。鼓励具有一定出资、筹资能力,有绿化工程所需设备,能够组织承担造林绿化任务的民营企业法人、营造林绿化公司、林业大户、技术人员、村干部等,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发起、领办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以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带动贫困农户参与造林绿化。

  (二)支持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支持本县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加入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参与林业项目建设,获取相应的劳动收益和盈余分配。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中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成员比例不低于60%,每个贫困劳力自由选择,但只可以加入一个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

  (三)合作社的规模。组建合作社时,入社成员的人数必须达20人以上,并以适度规模为宜。

  (四)合作社出资额。合作社可根据吸收的贫困人口情况,确定出资额度,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林业生产有关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五)组建程序。

  1、建立内部组织与章程。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发起人应参照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林改发〔20xx〕190号),制定适合本社特点的章程,召开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通过本社章程,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要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自身发展变化及时修改完善章程,经过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严格执行。

  2、入社贫困成员审核。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领办人须将所有入社成员登记造册,详细注明贫困人口与非贫困人口相关信息,汇总造表到县扶贫部门进行入社贫困人口信息审核,取得县扶贫部门出具的入社贫困人口审核许可。

  3、登记注册。取得县扶贫部门出具的入社贫困人口审核许可后,合作社领办人持审核许可材料、工商登记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申领营业执照。

  4、办理造林绿化资质。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领取营业执照、按要求完善相关材料后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指导帮助其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领《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扶贫专用)》证书。

  第六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培训:

  (一)对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培训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方式以室内培训和实地现场示范培训为主。

  (二)县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室内集中培训和一次实地现场示范培训。培训的主要对象为合作社领办人、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及带班人员。

  (三)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集中培训后,各合作社必须对入社成员进行培训,保证全员培训上岗。

  (四)承担县级重点工程的合作社在开工前必须经过县林业主管部门林业管理人员的实地现场示范培训。

  (五)每一个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必须积极参加造林绿化和经济林提质增效等其他涉林方面的管理及技术培训,主动邀请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工程开工现场示范培训。

  第七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工程承揽:

  (一)本县年度造林绿化任务原则上由本县注册并取得造林绿化资质的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承揽施工。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承揽我县干果经济林提质增效等其他林业项目劳务性施工作业。

  (二)合作社承揽施工任务原则上服从属地管理,一般以乡(镇)为单位在本乡(镇)范围承揽。对县级重点示范工程,县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统筹、调配、优选使用全县范围合作社。

  (三)工程承揽全部采用议标形式,详见《五台县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实施造林绿化工程议标办法(试行)》(五政办发[20xx]37号)。

  第八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施工管理:

  (一)贫困人员管理。

  1、合作社要加强对入社贫困人员的教育,积极引导入社贫困人员全员参加劳动。在承揽的工程施工中,必须保证参加造林绿化等劳动的贫困人员数量占入社成员数量的60%以上,保障贫困人员劳务收入。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允许合作社临时吸收合作社所在村、工程所在村及其他村非入社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劳动,以覆盖更多的贫困人口和保证工程进度。但临时吸收的贫困人员须经县扶贫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3、为保证贫困人员参加工程劳务,合作社须加强对贫困人员参加工程劳务的过程监督,建立“日台账、旬汇总、月总汇”报告制度。合作社对每天参加劳务的人员(包括贫困人口、非贫困人口)信息建立台账记录,每10天进行一次汇总,每月将汇总情况报送建设单位一份。

  4、工程建设单位须加强对合作社参加工程劳务人员的动态管理,派出的跟班作业监管人员要及时掌握参加劳务的人员总数,记入“施工作业管理台账”。

  (二)工程质量管理。

  1、建立工程分级管理、分层责任落实制度。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各乡(镇)、合作社三级管理,压实责任。县林业主管部门须派出包乡(镇)技术员对工程进行包片管理,负责技术指导、培训、质量监督。各乡(镇)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对每个村(工地)工程指派一名乡(镇)干部跟班作业管理,建立管理台账。合作社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有施工经理,必须有技术人员跟班施工作业,负责技术把关,并建立、记录好施工进度、质量、人员等方面的管理台账。合作社领办人要经常深入工地,协调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进度等方面的问题。

  2、工程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设计》要求,整地、苗木、栽植、浇水、管护等作业程序必须把关到位,不得随意变更造林树种、苗木标准、整地规格,保证工程质量。

  3、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或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

  (三)工程进度管理。

  1、造林专业合作社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要求落实工程进度,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保证工程进度。要做好施工前的人员、物资、苗木等准备,推进工程有序实施。

  2、对组织准备不到位、工程施工进度滞后的合作社,建设单位要下发“工程进度催工通知书”要求加快进度,对进度严重滞缓、屡不整改、完不成工期任务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四)工程档案管理。

  造林专业合作社和项目建设单位都必须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并要求装订归档、专人保管。工程档案包括任务文件、投资计划文件、议标文件、项目合同、施工台账、验收申请、验收报告、项目施工计划、监理材料、总结报告等。

  (五)施工安全管理。

  合作社必须加强对入社成员的安全教育,发放安全教育手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树立安全生产防范意识,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在施工期间,合作社须给参加施工作业的成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安全险项。

  (六)工程检查验收。

  工程检查验收在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下,工程技术人员或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对整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验收。

  第九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

  (一)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xx〕15号)进行会计核算,建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以及与造林合作社交易量(额)等内容,成员参加林业生产的天数和领取的劳动报酬一并计入成员账户;对合作社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和财政补助合作社建设形成的资产,必须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中,60%以上必须按成员劳动力交易量(额)返还成员。

  (二)承担林业建设项目的合作社,无特殊情况应保证入社成员中的贫困劳力常年劳务天数占总工程量的80%以上,确保入社贫困劳力年劳务收入达4000元以上,并保证按照造林亩投资总额的45%支付贫困劳力劳务费用,临时吸收的贫困人员参加劳务的收入标准与入社贫困人员一致。

  (三)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盈余返还成员部分以及劳务收入、补偿费用均采取“福农卡”(或一卡通)直付到人,经入社社员签字确认,由审计、财政、扶贫等部门全程监管,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第十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考核与退出:

  (一)考核与奖励。

  1、对承担造林绿化任务的合作社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完成任务的面积核实率、质量合格率、入社贫困成员参加劳动率、贫困成员参加劳务收入、组织管理、参加培训、档案管理等指标,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2、按考核分值对全县参与造林绿化工程施工的合作社进行从高到低排队,实行“星级”合作社评选,排名前10名的推选为“五星级”合作社,优先参加下年度造林工程施工。

  3、在年度考核中,参与考核的合作社以及考核人员如有弄虚作假,将严肃问责,并予以处理。

  (二)退出及动态管理。

  1、对入社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合作社贫困劳力全年未参加承担的造林绿化工程的,可根据合作社章程使其退社,经合作社申请后,重新吸收相等数量的贫困劳力,成员退出与吸收要由合作社出具申请,县林业主管部门与县扶贫部门审核同意后,变更有关材料。

  2、建立淘汰机制。承担造林绿化项目的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在年度考核中,排名后五位的,记入不良诚信名单。对连续两次工程建设考核在后五位的合作社,建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注消其《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扶贫专用)》证书。

  第十一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从事所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要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县监委、审计、财政、林业、扶贫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合作社规章制度6

  一、切实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稳步推进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按照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三位一体”的工作要求,健全完善区、镇(街)、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网络体系,依法规范运作。各镇街都要组建2—3个农村土地合作社,引导农民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特色和现代农业,稳步发展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以农村土地合作社为载体,区政府发放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实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化、产权化,解决农民发展生产经营资金不足问题。

  (二)积极推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采取加强宣传培训、制定优惠政策、优化结构调整、发展民营经济等措施,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进一步规范流转程序,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和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率和鉴证率,促进土地流转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继续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切实让农民群众了解掌握法律政策,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培训,增强依法兴农和依法护农观念,努力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调解仲裁水平。坚持原则,积极调解,公正裁决,妥善化解矛盾和纠纷。完善仲裁程序,形成简便、实用、高效的仲裁工作方法。对土地案件积极引导农民采用调解仲裁加以解决,促进农村稳定。

  (四)继续做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

  各镇(街)对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没有得到彻底纠正的疑难问题,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限期得到有效解决。扎实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数据的核实、打印工作,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按时发放到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二、切实抓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落实强农惠农政策

  (一)认真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

  各级给予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助政策,必须落实到农户,不得截留、挪用,也不得抵顶各种税费和欠款。认真做好年小麦种植面积的核实工作,按照要求逐户核实小麦种植面积,确保小麦种植面积真实准确,在此基础上,及时足额将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通过“山东省涉农财政补贴一本通”兑现到农户。区监察局、财政局、经管局联合对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兑现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二)强化减负监督检查。

  加强对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严格进行审批。对各种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农村土地征占用补偿费使用情况和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分别与上半年、年终对全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考核。

  (三)抓好农村“三乱”专项治理。

  结合本区实际,确定专项治理任务,制定周密工作方案,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扎实开展。对于清查出的问题公开曝光,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从严查处,并把治理、查处结果作为全区年终减负“一票否决”考核的重要依据,实现检查、治理、处理、整改全程监督。

  (四)健全完善减负管理制度。

  健全和完善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五项制度。继续严格实行减负“一票否决”制,对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案(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减负“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

  三、切实抓好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农村财务行为

  (一)加强农村财会队伍建设。

  在村级“两委”换届选举中,要确保农村会计人员的'稳定,不得随意调换农村会计,确需调换的,要严格按照各级有关规定办理。健全完善农村财会人员考核奖惩机制,搞好农村财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积极性。

  (二)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全面实行并规范完善村级财务委托,会计核算及时规范,大力推进村级财务电算化,村集体资金按村在银行开户,专户存储,资金支取实行双印鉴管理,严禁收入不入帐、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定期盘点货币资金,做到帐实相符。全面落实并规范完善村级公章和财务专章监督管理,统一使用区监察局、经管局监制的村级公章和财务专章管理文本,严格执行管理规定,加大对村级公章和财务专章监管力度。要逐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重点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出让、租赁制度和公开协商、招投标等制度,防止和纠正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侵占集体利益的行为。

  (三)强化农村财务审计监督。

  镇(街)搞好村级财务帐前审计、村级“两委”换届期间农村财务专项审计和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村重点审计。区经管局继续对村级财务实行“两年轮审”,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

  (四)强化农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规范完善财务公开栏、公开程序、公开内容,建立财务公开档案,同时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区经管局、区纠风办全年不低于4次联合抽查财务公开情况。镇(街)经管站落实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普查并通报的制度。加强村级民主理财组织建设,村民委员会换届后,及时选举民主理财人员,组成民主理财小组,按月开展民主理财工作。强化村级民主决策,切实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事项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

  四、切实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促进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

  (一)强化宣传培训,提高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作知识及成功典型、经验做法,强化农民群众的新型合作理念和依法办社意识,增强各级干部支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责任感,加大对基层干部、业务辅导员、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培养一批熟悉合作理论、合作实践的业务指导人员和经营管理能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制定规划,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伐。

  根据当地优势产业布局和特色产业发展状况,科学制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出台《区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意见》等指导性文件。年争取新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5家,大力发展农村土地合作社,争取申报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1家,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3家,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10家以上。

  (三)加强指导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研究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业务指导操作规范,建立业务指导员工作考核激励机制。主动配合民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业务辅导,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注册。以制订章程和建立成员帐户为重点,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积极争取财政扶持。充分发挥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作用,进一步整合、提高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水平。

  五、切实抓好涉农的查处、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切实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对各镇(街)经管工作目标考核,严格实行涉农案件通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调研制度等。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运用行政执法、调解、仲裁等各种有效方式化解案件,并搞好回访,努力使涉农案(事)件明显下降。继续加大对维护农民合法权益“110”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维权“110”法规政策咨询、上访查处、情况反馈的作用,把涉农法规政策送到千家万户。

合作社规章制度7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种植专业合作。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种植、储藏及销售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X万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X万元人民币;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X名。其中,农民成员X名,所占比例100%。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曰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1人。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五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六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八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二十九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曰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四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盖章):

合作社规章制度8

  近年来,国家试图依据国际合作社原则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制度规范。在国际合作社诸原则中,民主控制原则一直占据核心地位,然而反观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却具有着另外一种与民主控制完全不同的风格与特征,那就是精英主导。精英主导的制度与组织特征得到了全方位的体现,从股金结构、规则的制定、权力的运作与剩余的分配,无一不在其内。

  一、从股金结构上来看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精英主导特征

  股金结构是考量一个经济组织权力结构的一个重要指标,因为股金是剩余索取权的一个重要基础,尤其是在我国目前不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甚至是剩余索取权的主要基础,因此,股金结构反映了主要的利益分配结构,也间接反映了组织的权力结构。很多案例与数据显示,在我国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股金持有极端不均衡,大部分股金集中在少数大股东精英手中,这种状况可以从以下案例中得一斑之见。

  四川都江堰市日昇奇异果合作社共有100万股金,其中日昇公司占45%,杜毅刚的研究所与红阳猕猴桃开发有限公司共占40%,刘华的都江堰市金色阳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占5%,剩余的10%留给种植户,暂时以种植者联合体的名义,并由刘华与杜毅刚垫付,其实等于合作社成立之初种植户根本没有出资。合作社的股权结构高度集中,而且都集中在合作社的发起者与组织者手中。

  另外还有一种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占有很大比重,在这种合作社中,社员分为两种,即股东社员与非股东社员,浙江省的合作社有很大一部分都是这一类型的合作社,徐旭初做了一项关于合作社股金结构的调查,其调查对象有大多数都属于这一类型。这项调查提供了浙江66家样本合作社中股金总额最大的10家合作社与股金总额最小的10家合作社的数据,在这20家合作社中,股东数与社员数相等的的只有5家,仅占25%,股东数与社员数之比低于0.3的有11家,达55%之多,单一股东持股额大于等于30%的有8家,达40%之多,最大的前三名股东持股总额大于等于30%的有14家,达70%之多,最大的前三名股东持股总额大于等于50%的有9家,达45%之多。这组数据显示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股金集中度是相当之高的,大部分股金都集中在少数大股东手中。

  马彦丽提供了另外一组数据,在她所调查的34家合作社中,最大的前三名股东持股总额大于等于30%的有20家,最大的前三名股东持股总额大于等于50%的有8家,即在59%的合作社中前三名大股东掌握了合作社不低于30%的股金;最大的前五名股东持股总额大于等于30%的有29家,大于等于50%的有17家,也就是说在85%的合作社中前五名大股东掌握了合作社不低于30%的股金,在50%的`合作社中,前五名大股东掌握了合作社不低于50%的股金。

  另有证据显示这些掌握了大量股金的大股东不仅凭借其股金获得了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还获得了剩余控制权,还是合作社权力的掌握者,控制着合作社的规则制定、运作过程等各项权力。

  二、从规则制定过程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精英主导特征

  规则在人类社会的任何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它既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基本行为准则,同时还是基本的利益分配框架,基本的权利与义务结构,因此规则制定过程同时还是利益分割过程,其中不同主体之间会进行激烈的斗争与博弈,其结果掌握更大权重的主体能够更多地影响规则的建构。很多证据显示,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则制定过程中,少数精英掌握了更大的权重,是在少数精英的主导下进行的,具有明显的精英主导特征。如有关四川都江堰市日昇奇异果合作社的基本运作规是由杜毅刚和刘华一手设计的,而且这套规则早在合作社成立之前已经成型,成立合作社之后只是在原有规则的基础上稍加发展而已。在成立合作社之前,刘华和杜毅刚就已经在为合作社的运作规则进行探索,他们从猕猴桃种植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套袋技术入手,联合了一部分农户,并设计了一套运行机制,这套机制以二次分利为基本特征。几个月后,合作社正式成立,以这一机制为制度基础,并进一步发展,由“二次分利”演进到“三次分利”,最终成为合作社运作的机制。

  之后香港日昇公司为获得良好稳定的猕猴桃生产基地也介入进来,最终的日昇奇异果合作社则是在杜毅刚、刘华与日昇公司共同主导下建立起来的,合作社与种植户之间基本的利益分配规则基本上沿袭了刘华与杜毅刚前期的设计,至于合作社的另外一些规则,如股权分配规则与股金报偿规则则是在杜毅刚、刘华与日昇公司的博弈中确立起来的,最终确立了三方主导的股权结构:日昇公司45%的股份、杜毅刚40%的股份、刘华5%的股份,并以种植者联合体的名义给种植户留出10%的股份,还确立了三次分利的利益分配结构,即第一次分利、第二次分利与第三次分利,第三次分利即股金分红。

  日昇奇异果合作社的规则制定过程是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则生成过程的一个缩影,反映了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即组织规则的制定权掌握在少数精英手里,规则制定过程体现出了显著的精英主导特征。

  三、从组织的决策权力结构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精英主导特征

  就决策权力结构来说,国际合作社原则明文确立了社员民主控制的原则,并且明确规定基层社要实行一人一票的决策方式。近年来国外的合作社理论陆续引入,国家也开始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化工作,规范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民主制度的建设,但是鉴于我国农村社会的特殊国情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源化的发展路径,民主制度建设步履维艰,在实际的权力分配与决策过程中精英主导仍是其主要特征,很多证据可以证明这一论断。关于合作社的民主制度,国际合作社原则规定基层社要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原则,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形成的民主制度则是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与监事会的三分格局,成员(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组织的重大事项都须经其表决,理事会是管理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如果这样的制度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真正确立,那么成员的民主控制与民主监督机制就真正建立起来了,但是事实上确立这样的机制真的是步履维艰,这里有一组数据反映了20xx年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民主控制机制的确立状况:“据湖北省农业厅对985个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统计,制定章程的专业合作组织有351个,仅占总数的35.6%。笔者调查的62家中介组织,虽然普遍建立了理事会,通过了组织章程,制订了议事规则,实行会员入、退会自由,但只有1/4的中介组织坚持年会制度,有的2年-3年才开一次会,个别组织已有5年-6年没有活动了;建立监事会的占35.5%,但监事会基本没有履行职能”。这组数据可以看作基本反映了20xx年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民主制度的建设状况。在笔者调查的62个样本中,普遍有章程,也普遍有理事会,但是制度的执行度很低,只有25%坚持年会制度,有的2年-3年才开会一次,有的5年-6年都没开过会了。理事会很少开会或不开会只能说明两个问题:一是组织的管理决策不是由理事会成员民主做出,而是由个别人单方主控;二是该组织根本没有活动,处于瘫痪状态。而且这组数据没有反映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情况,总之从这组数据来看,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成员民主控制制度建设上极其不完善。在监督机制上更加不完善,数据显示设有监事会的仅占35.5%,而且基本上不履行职能。湖北省农业厅的统计数据显示的结果更加糟糕,在985个样本中,有章程的仅占35.6%,组织拥有章程的比例竟如此之低,其他制度建设可想而知。

  湖北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全国的发展处于中等水平,所以这组数据反映的是全国的一般水平,也可以说是普遍水平,有些省份如浙江省的发展水平可能会高于湖北省。而且上述数据反映的是20xx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民主制度的发展状况,近几年来国家大力推行规范化建设,规范的重点之一就是确立完善的民主制度,由于国家的强力介入,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越来越重视制度形式上的规范,但是形式上的制度还并未转化为实际上支配组织运作的真正规则,很多研究都能证实这一假设。

  徐旭初在20xx年出版的著作里论述过这个问题“尽管许多合作社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了社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一人一票等民主管理的条款,但大多数情况下,社员们受‘核心成员’影响很大,往往出现‘选举不过是确认,讨论不过是告知,监督不过是附议’的现象。”潘劲也曾经在文章中说“浙江省台州市农业局副局长蔡建设坦率地说,目前浙江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能人经济’,合作经济组织的带头人能力强,这个合作经济组织就红火,合作经济组织的带头人能力有欠缺,这个合作社就会分崩离析。在‘能人经济’的笼罩之下,当前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合作民主’上存在重大缺陷。个别合作社甚至已经出现理事撇开社员直接推举理事长的做法。”

  所以即使是像浙江省这样的省份,即使是民主制度已经比较规范,普通社员的影响力也仍然是微乎其微的,民主制度只是停留在文本与形式意义上。

合作社规章制度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 成 员

  第十四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条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二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七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八条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条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五十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十一条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本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合作社规章制度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是由从事____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组织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 ____,总股本____。本社住所设在____县(市)____乡(镇)____村。

  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维护社员利益,促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采购生产、生活资料;

  (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三)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四)组织社员从事产品的储藏、加工和销售;

  (五)提供其它社员所需的服务。

  第五条 本社经工商注册登记后,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本社自愿加入____合作社联合社,承认其章程,享受社员社的权利,履行社员社的义务。

  第二章 社 员

  第七条 凡从事____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八条 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社员退社须提前____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申请,股金在年度结算后退还。

  第九条 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参与本社年终盈余分配;

  (四)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十条 社员的义务:

  (一)按规定交纳股金;

  (二)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

  (三)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优先与本社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社发展;

  (四)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五)为本社提供产、加、销信息和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

  (一)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有严重违反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任期____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须有全体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建议时;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出时。

  第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制(或比例票制)。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1名社员(代表)只能代理____名社员(代

  表)。各项决议须有全体社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重要事项须有全体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需提前____日向社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本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及其成员;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监事会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社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五)审查和决定对本社的盈余分配,对理、监事及社员的奖惩;

  (六)决定有关本社合并、分立、终止等重要事项;

  (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理事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____名、理事____名组成,每届任期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主任为本社法定代表人,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提交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四)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五)聘用工作人员,决定其聘期、报酬和奖惩;

  (六)批准接纳新社员或原有社员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社员资格;

  (七)负责管理本社资产,努力保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____人、监事____人组成,任期____年。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依法经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本社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受理社员及农民来访,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财 务

  第二十三条 本社的资金来源:

  (一)社员股金;

  (二)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

  (三)提留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

  (四)银行贷款;

  (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六)捐赠;

  (七)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社年终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____提取,用于增加积累、增强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____提取,用于社员集体福利事业;

  (三)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按____提取,用于次后年度的弥补亏损;

  (四)按社员与本社的交易数量(额)返利;

  (五)股金分红;

  (六)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社如发生亏损,以公积金、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社员股金依次弥补。

  第二十六条 本社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社资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和挪用。

  第五章 变更、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 本社合并、分立和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化、调整注册资本金等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社由于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等原因决定终止时,理事会应制定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并依法成立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处置。

  第三十条 本社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清算小组同意,不得处分本社资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合作社规章制度11

  xx合作社是在团县委、镇党委政府和镇团委领导下,负责合作社团支部共青团工作和团员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带动周边团员青年发家致富,指导团员开展工作,发展经济,负责合作社团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为更好地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岗位责任制。

  1、全面负责团支部工作,主持召开全体支部会和团支部扩大会,传达党的指示和上级团委决议,研究确定团支部的工作任务。

  2、负责合作社共青团工作的计划、检查、总结工作。经常向党委反映情况,汇报并请示工作,及时向团组织布置工作,交流情况。

  3、经常帮助指导各小组开展工作,组织好团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团干部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4、开展调查研究,熟悉团情,掌握团员的工作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5、集中力量抓好每阶段的中心工作,解决团员青年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

  6、抓好团支部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当好“班长”,加强团支部内部的团结,增强领导班子的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关心团支部人员的工作、生活,充分调动内部人员的积极性。

  7、按照团支部的工作职责,协助团支部书记处理日常工作。

  8、了解各下属支部组织建设情况,注意考察、选拔团干部,对团的活动、组织生活安排、团组织的加强、调整、充实等提出计划和建设。

  9、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负责各种活动的组织协调,组织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活跃合作社生活,给青年发展经济出谋划策。

  10、配合合作社做好宣传工作。

  11、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掌握团员思想动态,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规律。

  12、抓好分管的工作。

  13、完成合作社领导和书记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14、负责团支部的组织工作,围绕合作社中心工作对团的组织生活安排并提出计划。

  15、负责协调团支部的机构设置、班子配备、干部队伍建设。

  16、研究制订落实团内生活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团组织的工作考评,管理兼职团干部。

  17、做好团籍管理和团员纳新工作,做好团员民主评议、推优入党工作。

  18、负责团费的收缴工作,年终作出团费收支报告。

  19、具体办理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的评选表彰工作。

  20、完成正、副书记交办的其他任务。

  21、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团组织的有关决议精神,抓好经常性的宣传报道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2、参与研究团组织和合作社的发展战略,探索新时期团的工作思路,配合合作社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23、负责了解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特别是团员青年在合作社重要政策出台前后的思想动态,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24、负责办好团支部的工作简报等。

  25、做好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和团员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26、完成正、副书记交办的其他任务。

合作社规章制度12

  xx合作社是在团县委、镇党委政府和镇团委领导下,负责合作社团支部共青团工作和团员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带动周边团员青年发家致富,指导团员开展工作,发展经济,负责合作社团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为更好地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岗位责任制。

  一、团委书记职责

  1、全面负责团支部工作,主持召开全体支部会和团支部扩大会,传达党的指示和上级团委决议,研究确定团支部的工作任务。

  2、负责合作社共青团工作的计划、检查、总结工作。经常向党委反映情况,汇报并请示工作,及时向团组织布置工作,交流情况。

  3、经常帮助指导各小组开展工作,组织好团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团干部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4、开展调查研究,熟悉团情,掌握团员的工作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5、集中力量抓好每阶段的中心工作,解决团员青年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

  6、抓好团支部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当好“班长”,加强团支部内部的团结,增强领导班子的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关心团支部人员的工作、生活,充分调动内部人员的积极性。

  二、团委副书记职责

  1、按照团支部的工作职责,协助团支部书记处理日常工作。

  2、了解各下属支部组织建设情况,注意考察、选拔团干部,对团的活动、组织生活安排、团组织的加强、调整、充实等提出计划和建设。

  3、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负责各种活动的组织协调,组织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活跃合作社生活,给青年发展经济出谋划策。

  4、配合合作社做好宣传工作。

  5、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掌握团员思想动态,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规律。

  6、抓好分管的工作。

  7、完成合作社领导和书记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三、组织委员职责

  1、负责团支部的组织工作,围绕合作社中心工作对团的组织生活安排并提出计划。

  2、负责协调团支部的机构设置、班子配备、干部队伍建设。

  3、研究制订落实团内生活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团组织的工作考评,管理兼职团干部。

  4、做好团籍管理和团员纳新工作,做好团员民主评议、推优入党工作。

  5、负责团费的收缴工作,年终作出团费收支报告。

  6、具体办理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的评选表彰工作。

  7、完成正、副书记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宣传委员职责

  1、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团组织的有关决议精神,抓好经常性的宣传报道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参与研究团组织和合作社的发展战略,探索新时期团的工作思路,配合合作社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了解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特别是团员青年在合作社重要政策出台前后的思想动态,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4、负责办好团支部的工作简报等。

  5、做好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和团员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6、完成正、副书记交办的其他任务。

合作社规章制度13

  为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管理体系,规范贵州贵山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执行、监督、评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制度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公司董事长及股东是公司制度管理的统筹管理者,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起草制度的管理体系、统筹编制与发布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度清单,对公司当下经营模式和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决策审批。

  (二)监督基地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基地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定期召开公司全体成员大会,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定期进行效果评估。

  (三)有权聘用、降职及罢免公司正式成员、临聘人员和雇佣工人,人事纷争需经过公司董事长、股东及基地管理员进行会议讨论通过,公司董事长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条 公司基地管理员是公司制度管理的具体实施者,受公司董事长领导,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联系并筛选有责任心、有能力的工人开展基地各项日常工作,包括树莓的栽培管理、采摘管理、卫生清理、采后运输等。

  (二)定期维护基地设施,保证基地各设备正常运行。

  (三)采购基地所需用品。包括基地生活用品、生产配套设施及除草所用汽油,并做好消费记录。采购用品型号可咨询公司其他成员,采购环节可与技术人员协同处理。

  (四)基地的取货与送货。包括快递的收寄、生产资料的运输,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快递公司、货拉拉、附近村民及技术人员等进行处理。

  (五)基地招待环节。针对来基地采摘的游客及考察领导做好招待工作,包括基地情况介绍、倒水、安排座椅、调制果汁、引领至采摘区、生火、麻将桌准备等。招待环节可与董事长、公司股东、技术人员及雇佣工人协同配合,做到热情、周到。

  (六) 基地收入与支出记录。包括采果期间的收账与记账工作,基地生产材料的购买支出记录、基地成员共有物品的购买支出记录,定期整理汇报基地收支情况。该环节可与技术人员协同处理,做到准确无误。

  (五)鲜果称重与记录。采摘期间对采摘后的果品及时称重记录,称重前做好去皮,准确记录每位采果员采摘数量,做好工时统计。遇特殊情况,可委托技术人员协调处理。

  (六)鲜果入库与冻果装箱。采果期间,将当日分级后的鲜果放入冷库冰冻,并于次日将冻果取出装箱,每箱10kg,箱体做好果品等级标记后及时放入冷库贮藏。

  (七)基地卫生工作。每日早晚定期清理基地院落卫生,可与雇佣工人协同处理。

  第三条 公司技术人员是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者和监督者,受公司董 事长领导,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为基地的栽培管理、采后保鲜及深加工处理提供技术服务。包括定植技术、修剪技术、水肥管理、病虫害防治、覆膜技术、保鲜技术、酒水饮料加工技术等,相关技术人员不得向其他公司和社会团体泄露本公司核心技术内容。

  (二)公司技术人员需按时参加公司全体成员大会,汇报基地发展现状及各自研究进展情况。工作中不得隐瞒基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勇于接受批评并进行自我批评。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工作安排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特殊情况无法完成时,需向公司董事长说明。

  (三)公司技术人员每日需巡园至少一次,掌握基地现状。包括果实成熟度情况、果树生长状况、杂草危害情况、果树水肥情况和病虫害发生情况,并将巡园结果及时反馈给基地管理员。

  (四)制定果树物候期调查年历、水肥管理年历和病虫害防治年历等,明确基地各时期开展工作内容。

  (五)考察国内外具有代表性的果树种植基地,学习其丰富的种植经验,熟化公司基地种植技术,优化公司种植管理模式。

  第二章 采摘管理制度流程

  第一条 果品采摘。根据果园果实成熟度和果实成熟数量,由基地管 理员合理安排工人采摘,要求采果工人当天走完全部果园,采摘中根 据果品成熟度做好果品的初筛,将烂果单独挑出至专用的盛放瓶中, 采摘果品前务必清洗双手,做好杀菌消毒工作,采摘后的鲜果盛放于 鲜果篮中,鲜果篮置于纸箱或背篓中,通风透气,避免阳光直射。 第二条 果品分级。根据当天采果人数,由基地管理员合理安排工人 选果,每名选果工对应两到三名采果工人。选果工每隔一小时去果园 收集采好的.鲜果和烂果,区分不同采果员的果品盛放篮,由基地管理 员或公司技术人员称重。随后将初筛后的鲜果进行细筛,根据基地需 求分为A、B至少两个等级,A果为果实饱满、质地较硬、色泽鲜艳的

  果实,B果为果实破损或塌陷、质地脚软、过熟、色泽较深的果实。 分级后的鲜果可先于室温环境下存放三到四小时,以供游客参观和购 买,随后放入冷库保存。果品分级环节需当天全部完成,避免果实遗 留过夜。如下班前无法完成,由基地管理员和公司技术人员协助选果。 第三条 果品入库。当天选好的鲜果需于晚上八点前由基地管理员集中放入冷库保存,冷库温度应保持在零下十度至零下十八度之间。如冷库无法制冷,需及时排查故障,争取当天做好维修工作。遇特殊情况,需要次日维修时,可将冷库内冻果搬至冷藏室中,调节冷藏室温度至零下十度,并于次日维修冷库,将冻果及时搬入冷库。 第四条 冻果装箱。每日清晨由基地管理员和选果员将冻果取出,放入冻果专用塑料袋中,称重10kg后置于纸箱中,用胶带封条,密封保存至冷库中。

  第三章 制度的执行、监督与评估

  第一条 制度的执行,包括执行部署、培训、宣贯等,由公司制度的制定者负责。执行过程中,各员工对制度条款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反馈给制度起草者。

  第二条 制度的签发后,应组织有关的人员对制度进行培训和宣贯,可采用单独培训、集中学习等方式,培训的内容为与各岗位人员有关的专业的制度管理。

  第三条 制度发布后,监控是执行的关键,公司董事长、股东、基地管理员和公司技术人员应采取多种措施和方法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控,保证制度得到良好的执行。制度监控主要关注效率、质量、风险控制三个方面。监控方式有:各类检查活动,如自查,流程穿越、各类专项检查、客户投诉处理、内外部审计等。下游环节有责任对上游环节的输出质量与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对制度的后评估是改进完善制度的重要环节,通过对现有制度设计的合理性、运行效率的评估,挖掘改进空间,进入制度管理的新循环。制度执行的评估由公司董事长、股东负责,包括定期评估与不定期评估。

  第五条 每年年底组织公司各职员对公司制度进行定期评估,形成年度评估报告,用于制度的优化。

  第四章 制度的修改与废止

  第一条 公司制度的修改和废止由制度的制定者提议或由股东根据监督、评估的结果提议,由制定者提出申请,说明修改废止的依据和必要性,经全体成员大会讨论后,报请公司董事长决策审批。 第二条 制度部分条款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制度。

合作社规章制度14

  近年来,莆田市以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契机,依法做好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各项工作,支持农民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采取依法促动、政策拉动、服务推动、大户带动和部门联动等措施,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截至20xx年8月底,莆田市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237家,其中种植业82家,占总数的34.60%;畜牧业15家,占总数的6.33%;渔业127家,占总数的53.59%;服务业12家,占总数的5.06%;其他1家,占总数的0.42%。业务范围主要涉及蔬菜、茶叶、畜禽、农机、花卉、食用菌、水产等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储藏、销售等行业。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围绕当地主导产业、特色产业,统一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相关环节的服务,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竞争力,增加了成员收入,保护了成员利益。目前全市合作社有成员2.02万人,其中农民成员1.9万人,占全市农户总数的2.85%,带动农户数3.45万户,为农民组织销售农产品4.81亿元,成员因参加专业合作社而年增收1 100元。

  2存在的问题

  2.1重视不够,发展速度较慢

  部分地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不够,引导、扶持、激励措施不多,影响发展速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和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盲目性,仍处于自发状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还在摸索阶段,尚处于发展的初期。

  2.2发展不平衡,合作规模偏小

  经济实力不强,服务功能较弱,大多数只停留在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及初级产品包装、销售层面上,产业链没能真正形成,对农产品深加工、精加工不够,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不多。合作社规模小,带动辐射能力不强,没有形成规模经济优势。

  2.3资金不足,发展受到制约

  注册资金比较少,操作不规范,难以形成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带动力。资金不足成为发展壮大的制约瓶颈,一方面合作社的发展得不到金融有力支持;另一方面信用社贷款利率过高,影响了合作社融资的积极性。

  2.4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够完善

  健全的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是推进其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但从目前情况看,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制度不完善,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不重视章程的制定,章程的内容不规范、模棱两可;即使按示范章程制定,但也没有完全按照章程管理。

  3对策

  3.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民增收等方面已经显示出积极的推动作用[1]。对此,建议政府把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工作重点,列入政府考核目标,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业务部门要经常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促进其健康发展。

  3.2依法设立,规范发展

  在尊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意愿的前提下,引导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专业合作组织依法进行登记;积极帮助其做好章程的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登记申请文件的准备等有关事项的辅导和指导工作,特别要引导和扶持农村专业大户、经营能人、龙头企业和其他组织载体牵头创办专业合作社;通过吸收成员入股、完善合作机制等,将一批合作程度较低的专业协会转型改造成为专业合作社,做到发展一批,改造一批,提升一批,力争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较快的地方、在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和产品上实现新的突破[2]。

  3.3完善政策,加大扶持

  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需落实到位,加大扶持力度[3]。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条款规定,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扶持。政府应对合作社增强农业生产能力、兴办服务设施的项目给予支持,以增强合作社市场竞争能力和对社员服务的能力。二是加强信贷方面的支持。金融部门应对制度健全、经营业绩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一定的信贷支持和利率优惠,帮助解决合作社资金不足的困境。三是实行政策优惠。对合作社在税费征收、土地使用、用电、用水、运输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

  3.4完善制度,健全机制

  加强完善、规范合作社内部管理,要做到“六个一”:即有一个规范的章程,包括组织的宗旨和原则、名称和住所、成员资格、加入和退出的条件、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等[4];有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包括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织;有一套严谨的管理

  制度,包括组织活动制度、民主管理制度、信息服务制度、资金积累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等;有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方法,包括建立健全价格机制、收益分配机制、积累发展机制和成员利益保障机制等;有一个抵抗风险机制,专业合作社在产、购、运、销和加工经营中应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储备基金,或开展参加农业保险等,用来弥补在生产、加工和经营中的亏损,以保护专业合作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一个健全的社会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使合作社机制更加灵活,制度更加规范,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作用更加突出。

合作社规章制度15

  为提高广大社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特设立了奖惩制度。

  1、奖励对象:专业合作社社员职工及相关人员。

  2、奖励条件: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在推广农机操作新模式,引进管理新方法,开拓业务新领域,带动农机新用户,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工作中成绩显著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业绩突出者给予重奖。

  (2)对本社作出特殊贡献的非社员,经理事会提议,社员大会通过,参与专业合作社管理。

  3、处罚对象:

  专业合作社社员职工违反本社章程和制度规定,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损害专业合作社利益等行为。

  4、处罚方式:

  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理、政纪处分、除名退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篇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参考)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参考)

  一、理事会职责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并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其它需要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事项。

  二、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策。

  三、制定本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内部管理机构,聘用或解聘合作社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并制定奖惩办法和报酬标准。

  五、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六、组织成员参加培训和开展各种互助协作活动。

  七、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八、接受监事会对本社生产、经营、分配、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并对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

  九、讨论本社成员的加入、退出、除名、继承等事项。

  十、履行本社章程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二、理事长岗位职责

  一、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召开理事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主管合作社财务部工作,按照费用开支制度审批合作社的费用开支。

  四、代表合作社承担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产业发展的科技推广应用,全面负责合作社的生产、加工和营销,并代表合作社签订营销及收购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反映成员的意愿和要求,充分发挥合作社在生产、加工、营销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搞好各种优惠政策的落实,做好协调服务。

  三、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审计结果。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和各项决议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建议召开临时理事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四、执行监事岗位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召开监事会;

  二、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监督理事会及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履行、制度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合作社生产计划、营销计划的完成情况,资金积累及盈余分配情况;

  五、监督检查合作社资金运转、费用开支和社务公开情况;

  六、代表监事会建议召开临时理事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五、技术部工作职责

  技术部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按年度生产计划组织本社产品生产。

  二、负责组织推广优良品种。

  三、负责组织种子(种苗、树苗、仔猪、鸡苗、鸭苗、鱼苗鱼种)及生产资料的供应,拟定并执行本社产品的生产或原材料采购成本定额标准。

  四、负责生产技术指导、培训和技术咨询,开发和建设本社产品

  生产基地。

  五、负责制定、实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责任制。

  六、未经理事会批准超过规定成本标准采购产品造成的损失,由技术服务部主任及其责任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财产物资损失和发生的安全事故等,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营销部工作职责

  营销部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按理事会制定的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及时掌握市场动态,谋划营销策略,实施营销宣传,拓展销售渠道;

  二、制定本社产品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并报理事会批准;

  三、对内与合作社成员签订本社产品收购合同,对外与销售商签订本社产品销售合同;

  四、按合同约定搞好合同的履行兑现;

  五、负责对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工作;

  六、负责本社产品的加工,创优本社产品品牌。

  七、制定本部门管理制度和本部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七、财务部工作职责

  财务部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搞好会计核算,按照《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账目,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负责管理好货币资金,督促管理好财产物资、产成品,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三、负责制定、实施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员、出纳员岗位责任制、资金管理及费用开支制度、社务公开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四、管理好各种档案资料,包括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等资料。

  五、负责制定、实施本部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八、会计员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保管合作社《财务专用章》,按规定使用印章;对不按规定使用合作社《财务专用章》而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负责按《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账目,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负责编制合作社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盈余分配表,按月定期提供会计信息。

  四、负责财务档案的整理、装订、分类立卷归档,并确保财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五、负责定期核查账表及账目明细,盘查合作社物资、货币资金等,确保账证、账表、账账、账款和账实“五相符”。

  六、负责拟定合作社成本控制标准,进行成本核算及合作社的其他财务工作。

  七、负责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准确记录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八、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支有权拒绝入账,有权反映财务上存在的问题。

  九、为本社民主理财小组对账目的审计提供便利,并负责解答提出的问题。

  十、根据合作社财务公开的要求,做好本社财务公开,及时填写公开内容。

  九、出纳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执行《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二、严格公私分明,严禁公款私存,不得贪污、侵占和挪用合作社资金。杜绝因私借款。白条抵库、库存现金发生短缺,由出纳员自负。因公借款或临时经手集体现金收付的人员,应在办完公事后五天内结清账目,前账不清,后账拒付。

  三、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坚决抵制乱开支行为,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和没有事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的开支拒绝支付。对超越审批权限的开支票据,要退回去补办手续。

  四、及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账款相符。日清月结,收付款凭证不跨月保管,账款核对无误后向会计员结账并填报出现金存款结报单。

  五、坚持库存现金限额制,及时把收到的资金和超库存限额的现

  金存入银行,保证资金的安全。

  六、积极主动催收各类应收款项,保证合作社资金及时回收。

  七、按财务制度规定范围,使用好收款收据,使用完后,及时向会计员结报交还存根,入档保管,做到领交手续齐全。

  八、做好营销统计、合同管理等工作。

  十、现金管理及开支审批制度

  一、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不准设“小金库”。因公借款应填写预领(借支)款项凭单,应在当月结清,因实际情况不能当月结清的,应报理事会同意后入账核算。

  二、所有现金必须由出纳员负责管理,其他人员经手的收入应立即交给出纳员保管,非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或信用社。

  三、严格控制资金出借。确因业务工作需要须暂借资金的,资金出借金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理事长审批同意;出借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理事长签字,且写明理事会研究时间、出借原因、归还时间等情况。借款人应在规定(借款归还)时间内与出纳结清款项,不得重复借支。

  四、会计要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出纳库存现金,与出纳核对现金账款,发现差错,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五、银行存款必须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设立基本账户,严禁多头开户;坚持账、款及支票分开保管原则,支票由出纳员保管,预留印鉴由出纳、会计、理事长分别保管。

  六、合作社所有资金的开支由理事长一支笔签字审批;出差补助、人员工资及各种费用开支,严格按规定执行。

  七、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制度,严禁多头审批,500元以下小额开支由财务主管一支笔审批;500元以上(含500元)的较大金额开支由合作社理事会讨论同意后,再由财务主管签字,预算外大额开支(20xx元以上)须报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财务主管经手的开支须确定其他一名理事交叉审批。

  八、一切现金收付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和清楚的手续,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手续不完备的出纳员有权拒付,拒绝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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