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厂合格证管理规定

时间:2024-05-10 15:47:01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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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合格证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维护客户权益,依据《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在客运中心站修理厂进行下列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向竣工车辆核发《xx省汽车维修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1.汽车大修;

  2.汽车总成修理;

  3.汽车二级维护;

  4.小修工时费用总计在500元以上。

  三、竣工车辆由竣工质量检验员检验后,对符合质量标准的车辆签发《合格证》。《合格证》为维修质量合格凭证,承修单位盖章后方为有效。

  四、车辆返修、送修方将《合格证》交承修方存档,返修竣工后,承修方应履行检验程序另行核发《合格证》。

  五、在汽车维修出厂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生维修质量纠纷,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进行调解处理时,《合格证》为依据之一。

  六、《合格证》由“承修单位存根”、“出厂合格证”、“管理部门存查”三联组成。管理部门存查联由送修方转交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修理厂签发“出厂合格证”时由出厂检验员负责填写,并加盖承修单位公章和竣工质量检验员专用章。

  七、《合格证》由财务部门人员领取,并进行编号登记,发放至质检员保管使用并登记,每周一结算要做到账、登记数、发放数、存根等相符,存查存根交财务专管人员,并由财务专管人员交送“管理部门存查”联至管理部门。

  八、《xx省汽车维修出厂合格证》由省交通厅监制,厅运输管理局印制(式样见附件1),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负责向汽车维修业户发放。

  九、本制度由xx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修理厂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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