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时间:2024-02-13 07:01:51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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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进行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对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占用的场地;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协调的主管部门;市政公用、建工、市容、环保、规划、园林、房产、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安全的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分别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等手续后,工程项目方可开工;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http;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因施工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的,需报经原审核单位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处应当悬挂现场平面布置图、公示工程有关情况的标牌;标牌公示的内容应当包含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消防、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卫生防治措施;标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监督电话和开竣工日期;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周边必须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机场、码头、车站、广场以及市区内影响市容景观的施工现场的围挡不得低于2.5米;使用的材料应当保证围挡坚固、美观和整洁,色彩一般应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或者因安全需要围挡确需低于规定高度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安装机械设备、堆放材料、设置临时设施,应当符合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临时设施的使用性质;工程竣工后,临时设施应当及时拆除、清理与平整现场;施工现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施工中发现文物或异常地质影响施工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工程施工现场设专人接待居民来访,及时依法妥善处理居民反映的问题,维护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

  第十八条市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敷设管线,应当按照规定采用非开挖技术进行施工;

  第三章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时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硬化处理现场地表、平整场地、设置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无大面积积水,保持施工现场场容整洁;

  二、设置沉淀池,妥善处置泥浆、废水排放;

  三、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易产生扬尘的水泥、砂石等物料;

  四、分类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及时清运;

  五、集中堆放工程渣土并及时密闭清运;未清运的,及时覆盖、固化、洒水,不得裸露;

  六、施工现场进出口设置清理设施,清洗进出的车辆,净车出场;设置的冲洗台长不得少于6米,宽不得少于4米;

  七、妥善保管现场存放油料、化学用品、外加剂,防止渗漏或者危害;

  第二十条工程施工应当使用预拌砼及预拌砂浆;主城、新市区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使用现场搅拌砼、现场拌石灰土和二灰结石;一次性使用砂浆2立方米以上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第二十一条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居民区等区域、除抢险、抢修外,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须昼夜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依法报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在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规定禁止施工作业的时间和区域;施工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在开工前2日内,将施工作业情况告知附近居民;

  第二十二条工程施工应当使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应当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从事电焊作业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治电弧光污染;

  第二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凌空抛撒或者向建筑物外抛掷垃圾建筑垃圾、废弃物;

  二、直接将泥浆、废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河流;

  三、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四、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

  五、热水锅炉、炊事炉灶使用高污染燃料;

  六、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作业环境:

  一、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分开设置;

  二、建立生活卫生责任制,膳食、饮水符合卫生标准;

  三、职工宿舍的卫生、通风、照明设备良好,有必要的更衣、盥洗设施;

  四、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设置的临时厕所等卫生设施符合市容环境卫生标准;

  五、备有防暑降温、防寒防滑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申请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到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处置费:

  一、提交书面申请含处置数量、时间、地点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

  二、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图纸以及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三、运输车辆具备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浦口区江北新市区,六合区雄洲镇及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江宁东山新市区、禄口镇、汤山镇、麒麟镇、方山教育功能区等范围以外地区的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高淳县、溧水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实施办法;居民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