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4-02-04 10:08:58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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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实施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xx〕50号文件精神,充分调动全校师生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按照《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财〔20xx〕5号)要求,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是以xxx大学(华东)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均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三条学校对科研经费实行分类管理:按科研项目来源渠道不同,将科研经费划分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两大类,对两类经费按不同的责任和要求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四条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严格经费使用监管,放管服结合。学校科技、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共同对科研的项目立项、经费使用等行使管理、监督和检查的职权。

  第五条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及合法、合规性负责。项目负责人职责:

  1.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决算;

  2.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等)的约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以及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3.积极配合学校职能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经费预算等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4.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结账手续,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学校对科研项目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原则,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并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纵向经费预算:

  1.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2.我校作为联合单位或协作单位参加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必须明确在牵头单位编制的项目总预算中我校承担的财政专项经费额,与项目牵头单位商定经费支出预算,并向科技处和财务处提交上级部门认可的经费预算书。

  3.预算调整。科研项目实施后,一般须按照预算进行支出。确因研究工作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可由项目组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1)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可以调增或调减;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其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经费可合并使用。

  预算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后交财务处调整后执行。

  4.对于上级部门规定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执行,以相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为准,按照比例上限足额编制间接费用预算。如果上级部门无具体比例要求的,科技类项目,按照扣除设备购置费后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的间接费用比例编制;社科类项目,按照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的间接费用比例编制。严禁超额提取、变相提取和重复提取。其中绩效支出可参照有关项目办法上限标准编制。

  5.学校作为依托单位负责的纵向科研项目中合作单位的间接费用,以及学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纵向科研项目中间接费用的预算,原则上均应按承担经费的比例安排间接费用预算。

  第八条横向经费预算:

  1.项目合同有要求的,按合同要求编制预算。合同无要求的,按照学校横向经费预算科目编制预算。预算科目及比例详见下表。表横向经费预算科目及比例预算科目预算比例说明直接经费税金按实际相关政策依据设备费按实际需要预算用于购置科研所需的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且使用期限须一年以上。

  交通差旅费≤30%执行《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科研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石大东发〔20xx〕32号)。

  招待费≤2%经费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待费比例不超过总额的2%,经费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待费比例不超过总额的1%。执行学校招待费管理办法。

  会议费≤4%执行《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科研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石大东发〔20xx〕32号)。

  劳务费≤60%用于支付课题组人员的绩效奖励及劳务报酬、研究生助研津贴、外聘专家和工作人员的评审费或薪酬等。劳务费的支领直接打入个人银行卡,并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材料费按实际需要预算执行《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科研材料采购管理办法》(中石大东发〔20xx〕50号)。

  测试加工费按实际需要预算用于项目开展需要委托校内分析测试平台进行分析测试或外协加工所需的费用。

  其他费用≤10%用于科研中办公用品、版面费、房屋租赁及使用费等。

  间接经费管理费≤10%管理费由学校统一提取,其中学校管理费7.5%,院部管理费2.5%。西部地区项目学校减免1%的管理费。社科类项目,学校管理费4%,院部管理费1%。

  2.占科研编制的科研人员岗位津贴从横向经费劳务费科目列支。

  3.横向经费预算调整,由项目组填写预算调整申请并报财务处调整后执行。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九条凡纳入学校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其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条经费支出必须符合项目相关性、合法性和合规性。禁止报销家庭性费用、油卡、购物卡以及礼品等费用支出。纵向科研经费使用中,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横向科研经费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其他1000元以上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的支出,如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学校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报销时,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不能进行内部分割,对于涉及人员较多的重大纵向项目,合同中有明确子任务分工合作的,由课题组负责人在经费到位时提出经费分割申请,报科技处审批,按程序办理。各科研经费本的负责人必须是合同中明确的主要研究人员;横向科研项目由于分工合作需要内部经费分割(划拨)的,由项目负责人在经费到位时提出申请,按照经费分割(划拨)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的外转办理:

  1.科研项目经费需要向校外单位转拨的,必须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严格按预算转拨,即只对预算中列出的协作单位办理经费转拨,否则需报请立项主管部门批准才能办理。

  2.申请外转经费的,需提供原科研项目合同、预算书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如协作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并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向校外转付科研经费审批表》。外转金额在5-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科技处处长审签;10万元以上的,经科技处审批后,报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审批后须签订外协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经费使用范围,并按合同约定办理经费拨付业务。

  第十三条分析测试费结算:

  分析测试任务承担单位在科研项目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应严格按合同执行;对任务承担单位没有约定的,可以委托经学校认定的校内分析测试平台或者具有相关资质业务能力的校外高校、科研院所完成。必须签订委托合同,提供分析测试报告、计价单等材料,委托校外单位完成的,还需提供委托单位资质证明。

  第十四条科研材料的采购须严格按照项目预算中规定的数量和金额执行,建立科研材料采购合同制度。根据项目研究进度,需要从固定供货单位分批次购买的,科研课题组应与供货方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并严禁购买和报销与科研课题无关的材料。具体参照《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科研材料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须按照学校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程序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相关制度执行。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应积极配合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做好进口仪器设备的备案工作。合同要求在项目结题后研发和购置的仪器设备归委托方所有的,仪器设备转出时须填写《科研成果型仪器设备转出申请》,并按学校固定资产转出相关手续办理。

  第十六条下放审批权限。科研经费支出审批签字顺序为项目负责人、学院(部)、科技处和分管校领导。相应审批权限分别为:单笔支出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课题负责人直接签字;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增加学院(部)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签字;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增加科技处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大额支出事项,增加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

  第五章间接费用第十七条间接费用在经费到账时提取,由学校统筹管理和分配,分为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两部分。未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科研项目只提取管理费。

  第十八条管理费提取比例:

  1.纵向科研项目项目类型学校管理费院(部)管理费合计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4%1%5%省部级以上基金类项目(理工类)4%1%5%省部级以上创新团队和人才支持计划4%1%5%一般纵向科研项目(理工类)6%1%7%社科类纵向科研项目2%1%3%注:(1)对于上级立项部门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提取管理费。

  (2)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合作经费,学校不提取管理费。 (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4)管理费应优先保障学校成本补偿,预算额度不足以补偿管理费的,项目组须自筹经费补交。

  2.横向科研项目项目类型学校管理费院(部)管理费合计理工类研究项目7.5%2.5%10%人文社科类研究项目4%1%5%校内独立核算单位项目10%10%注: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的项目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间接经费在办理科研经费本时,回归到项目经费中,按一个项目管理。间接经费主要用于管理费、绩效支出。绩效支出比例不设限。

  第二十条绩效支出:

  1.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奖励性支出。绩效奖励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根据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2.绩效考核分为项目实施过程绩效考核和项目结题验收绩效考核。项目实施过程绩效考核是指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阶段性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价,以年度或阶段绩效考核为主;项目结题验收绩效考核是指对项目完成总体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

  3.项目负责人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确定绩效奖励发放方案并提出发放申请,同时填写绩效奖励发放申请表,经院部、科技处审批后方可发放。

  4.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研究任务,考核不合格的,不能进行绩效奖励发放,所预算的绩效奖励经费,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需要返还的,按照要求返还;上级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收归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5.绩效奖励需根据项目预算和研究进度分阶段、分年度进行,不得一次全额发放。即:当年拨款时间晚于当年考核时间的,经费入账后方可申请绩效发放;拨款时间早于当年检查时间的,须在考核完后申请绩效发放。

  6.纵向科研项目发放绩效奖励时,我校为课题负责单位的,须提交主管部门或课题组发出的年度或验收考核会议通知,以及考核意见或各专题考核结果的说明;我校为专题负责单位的,须同时提交课题负责单位下发的年度或验收考核会议通知及考核结果说明。

  7.横向科研项目发放绩效奖励,由课题组提出申请,经科技处审核批准后发放。

  8.绩效奖励发放对象为校内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聘用人员以及校外人员,一律不得发放绩效奖励。

  第二十一条鼓励项目组自行聘用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工资及社保费用,从劳务费中列支。科研财务助理需与项目组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报科技处、财务处备案。科技处、财务处负责对科研财务助理进行定期业务培训。科研财务助理主要职责是帮助课题组编制预算、经费报销、编制项目财务决算表、项目验收等科研服务工作。

  第六章激励政策第二十二条为鼓励我校科技人员申报国家重大、重点基础研究和攻关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配套:

  1.对以我校作为第一单位承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以及国家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等,学校给予项目组到位研究经费(不含外协费、劳务费和间接经费)的20%作为配套经费。

  2.对以我校作为第一单位承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等,学校给予项目组到位研究经费(不含外协费、劳务费和间接经费)的10%作为配套经费。

  第二十三条人文社科研究激励政策,按照学校人文社科科研奖励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为进一步开拓西部地区的科技市场,响应国家西部大开发号召,凡在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划定的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广西等12个省、市、自治区承担的科研项目,减免1%的学校管理费,凭有效合同到科技处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决算的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财务部门提供的科研项目财务明细帐目,实事求是的编制项目决算,并对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科研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财务处、审计处审核并签章后,与科研项目结题报告等材料一起上报。

  第二十八条对已调离或已正式批准即将调离的人员,其承担的科研项目已完成的(须有验收或鉴定证书),应进行经费决算,并自项目验收或鉴定后3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逾期不结算的,其结余经费予以冻结;超过6个月不结算的,结余经费收归学校;对尚未完成科研项目的调离人员,须提前向财务处申请经费审核并指定项目承接人和经费使用委托人,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科研项目验收结束6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办理财务结题结账手续,无故拖延不结的,将冻结该课题的一切支出。

  1.纵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在项目结题后两年内可以继续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但不得用于发放绩效奖励支出。两年后结余经费仍有剩余的,将按规定退回项目主管部门或收缴学校。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结余经费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2.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可根据需要全部转入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发展基金”。结余经费也可参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科研发展基金”可用于科研直接费用各项目的开支。

  第三十一条科研人员调动工作,其纵向项目结余经费和科研发展基金应留在学校,办理经费交接手续后转由其学术梯队的本校在岗人员继续使用。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

位的,其科研项目经费收缴学校统筹使用。

  第八章监督问责第三十二条科研经费审批权限下放后,项目负责人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本人签批的支出事项经得起检查。

  第三十三条科研行为与科研经费支出必须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对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的,首先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其次再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