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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控制承兑汇票业务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规定,结合湖南xx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兑汇票是指本公司采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开出的,以及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
办理收票、开票、贴现、背书转让和承兑等有关承兑汇票业务必须经过公司总经理授权或委托总监授权。
第五条
财务部门是承兑汇票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开出承兑汇票
第六条
公司采购货物或接受劳务时,可以根据需要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但必须具有真实的货物购销行为、签署购销,并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第七条
承兑汇票业务必须在公司核准的银行工程项目融资授信额度或短期融资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需根据当月资金,在经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审批后,方可开出承兑汇票业务。
第三章 收到承兑汇票
第九条
公司销售和财务部门必须按照信用政策的规定收取承兑汇票。下列金融机构作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可以接受:
(一)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
(二)股份制及其他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招商业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第十条
对外销售不得收取商业承兑汇票,不得收取地方商业银行及信用合作社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如特殊情况需要收取上述票据,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收取。
第十一条
收到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必须及时在承兑汇票“背书人栏”上注明本公司名称。销售部门在收到承兑汇票后必须及时将承兑汇票交到财务部门集中管理,双方签字登记,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在收到承兑汇票后,应对所接受承兑汇票的真实性主动向出票银行或开户银行进行查询核实,以确保票据的真实性。
第四章 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及贴现
第十三条
公司可将承兑汇票背书用于对外支付。财务部门办理背书转让业务时,应根据付款申请单、合同履行与结算单据检查付款手续是否完备,核实收款单位是否与合同和发票相一致。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在办理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业务时,必须在“被背书人栏”注明被背书人全称,并对背书转让情况(包括承兑汇票号、背书批准人、背书转付单位、申请付款业务部门等)进行登记。申请付款的业务部门到财务部门办理取票手续时须签字请领。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时,必须在“背书人栏”注明贴现金融机构名称。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取得的贴现资金必须于贴现当天划入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承兑汇票到期收回或承兑
第十七条
对于收到的承兑汇票未经背书转让,在承兑汇票到期前约定的工作日,财务部门负责持票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银行办理托收手续,保证到期收齐票款。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办理本公司开出承兑汇票的到期承兑工作。
第六章 承兑汇票保管与检查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是本公司承兑汇票保管的第一责任部门,财务总监是本公司承兑汇票保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必须建立《承兑汇票登记薄》,对承兑汇票应有专人进行登记、保管,严格遵循账实分管的原则。承兑汇票数量较多时也可以将承兑汇票委托本公司开户银行进行保管,并与委托保管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分清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负责保管承兑汇票的财务人员不得兼管应收票据或应付票据账目,不得保管预留银行印鉴等。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每月至少对承兑汇票进行一次盘点,必须指派不相容岗位人员对所有开票、收票、贴现、背书转让、承兑等与承兑汇票有关的业务进行检查,并对账实进行复核,检查与复核情况要形成记录,检查人与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并将检查结果财务总监。对外委托银行保管承兑汇票的,财务部门必须安排不相容岗位人员每月至少与银行核对一次,双方对核对结果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须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所有开票、收票、贴现、背书转让、承兑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财务总监和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要不定期对公司有关承兑汇票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承兑汇票管理责任认定与追究
第二十四条 承兑汇票管理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的认定。
(一)对于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收取的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的责任人为信用批准人、合同签订人、销售业务经办人。负责制定信用政策的部门、销售业务的经办部门为应收承兑汇票的责任部门。
(二)对于购买产品、原材料和设备及材料开出的承兑汇票,如发生承兑汇票开出而货未到或出现量差、等问题,应付票据的责任人为购货批准人、合同签订人、采购业务经办人。负责采购业务的部门为应付承兑汇票的责任部门。
(三)承兑汇票开具、保管、贴现、背书转付环节的责任人为财务总监、财务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及保管人员。财务部门及经办背书转付的业务部门为承兑汇票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二十五条 承兑汇票管理责任的解除与追究。
(一)应收票据责任的解除。因销售和提供劳务收取的承兑汇票,到期出票人按期承付后,公司收回承兑汇票款项或对已将该承兑汇票进行贴现或已将该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没有异议时,业务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对该承兑汇票的责任才能解除。
(二)应收票据责任的追究。因销售和提供劳务收取的承兑汇票,公司不能到期收取票款或承兑汇票权利被追索,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追究收取汇票人、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的责任。
(三)应付票据责任的解除。对于购买原材料、产品、设备及材料等开出的承兑汇票,如及时收到货物、合同履行完毕,购货批准人、合同签订人、采购业务经办人对该承兑汇票的责任才能解除。
(四)应付票据责任的追究。对于购买原材料、产品、设备及材料开出的承兑汇票,如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收到货物,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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