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格化管理的意见

时间:2023-10-11 09:48:13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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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格化管理的意见

网格化管理的意见1

  一、组织领导

  街道成立以党工委书记为第一组长,办事处主任为组长,副书记、副主任为副组长,党政办牵头,计生办、社保所、综治办、司法所、市容办、民政办等主要职能科室负责人和社居委“两委”正职为成员的信息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党政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信息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社区信息网格化管理工作加强领导,实施监督和考核奖惩。

  二、网格划分和工作要求

  1、按照“任务相当、方便管理、界限清晰”的要求,根据社区工作人员人数和实际居住户数、区域面积大小、管理难度等情况划分网格区域、并制作出图标、按序号明确每个网格的管理负责人,确保社区管理和服务信息收集、反馈的无缝对接,不留空白点,实现社区管理的扁平化、精细化、高效化和社区服务的全覆盖、全过程。

  2、以代码和编号进行信息登记报告和管理。每个社区一个代码和若干网格。社区代码以英文大写字母A、B、C代表,网格以阿拉伯数字代表。肥东路为A、当涂路为B、茂林路为C、。(如A1,即为肥东路社区一号网格。责任人:XXX)。(附网格责任人分布图及明细表)

  3、网格化管理涵盖社区党建、人口计生、市容环卫、综治维稳、司法、民政、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各方面工作信息的发现、掌握和处理,分解到每个网格。社区工作人员打破工作分工的限制,实行“一岗双责”,成为网格管理责任人和岗位责任人。

  4、网格责任人承办民政、计生、就业、社保等社会事务,协办党建、创建、综治、司法、、安全生产等工作任务,负责信息收集、便民服务、简易问题处理等。一般性工作,由网格责任人现场处理,登记备案;协调性工作,有网格责任人现场受理,带回社区集中处理,处理结果报街道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突发性工作,由网格责任人立即上报,街居相关部门会同处理。

  5、网格责任人要主动与社区居民交流沟通、增进感情,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做到每个住户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就业状况、重点特殊人员相关情况“三清”;辖区社情动态、各类积极分子发挥作用情况、各类资源状况“三掌握”。

  6、以社区为单位,根据实际划分的网格,每个网格内聘请一名信息协管员,协助网格管理工作。协管员一般应是楼组长、老党员、老干部或热心社区事业的居民。对聘请的信息协管员,街道集中培训,明确工作内容和职责,社区颁发聘书,街道每年给予协管员发放一定的补助。

  7、街道、社区建立的.周六“进居入户”制度,各网格责任人要充分利用这一时段进行入户信息采集并及时进行全员户况信息的更新、上报、移交。

  三、工作内容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包括常住居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党员信息、子女出生日期、住址、身份、家庭情况、特长爱好、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等相关情况。

  2、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信息

  包括育龄妇女姓名、住址、孕检、幼儿出生、孕产、避孕、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

  3、流动人口和房屋出租管理相关信息

  包括流入流出人口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职业、流入与流出时间等,出租屋主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4、社区综治维稳、司法相关信息

  包括社区环境的基本安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家庭基本情况、重点人员行为动向、维稳信息及处理情况等。

  5、市容环卫、文明创建相关信息

  包括社区卫生状况督查和处理、流动摊点管理情况、涉及文明创建的相关工作。

  6、社会保障工作相关信息

  包括居民就业情况,居民失业和再就业的时间、技能特长等。

  7、民政、低保等相关信息

  包括低保户的姓名、住址、家庭收入基本情况,残疾人基本信息及家庭状况,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8、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包括各类安全生产信息的发现和处理情况,安全生产台账建立情况。

  9、其他相关工作信息

  四、网格信息管理工作基本流程

  1、网格责任人每周不少于

2次深入居民户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准确掌握并登记、反馈各类相关信息,发现信息变动要及时通报和变更,信息变动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每月要与网格内租房户至少见面1次,并记录见面时间和相关情况,对新流入的人员信息采集不得超过1个月。

  2、网格责任人要建立工作日志,及时记录网格内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情况,认真填写信息反馈交接单和网格信息变动登记表,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社区负责该项工作的岗位责任人。岗位责任人要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网格责任人。对一时难以处理的重要信息,两小时内岗位责任人要报社区主要负责人,半个工作日上报街道相关部门,直至分管领导进行处理。

  3、按照每户一份户况登记表,以楼栋装订成册的方式,建立一套完整的综合信息本底资料。户况信息变动要及时变更户况底册及电子户况信息,信息变动表要另装成册。

  4、网格责任人要熟练掌握本人网格内的户况电子信息管理,及时更改变动信息,(对电子、纸质录入和记载应当日完成),避免漏统、漏管,电子信息应有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五、考核奖励和处罚

  1、街道对社区户况信息管理情况每月(每周一次)进行考核,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检查及日常工作相结合,日常考核及专项考核均作为考核依据。根据考核情况每季度兑现奖惩。重点检查人口计生、市容文明创建、维稳工作信息,根据考核结果对网格责任人奖励和处罚,并作为年度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2、奖惩办法。从社区工作人员每月工资中拿出

200元,街道配套分别拿出300.200元(其中社居委书记、主任为300元,其他人为200元),合计分别为500元、400元设立为网格考核激励奖。

  (1)对书记、主任的考核采用120分制。考核分数满100分以上,得全额奖励即500元;100分以下90分以上得90%,即450元;90分以下85分以上得80%,即400元;85分以下得70%,即350元。其中连续三次考核均在85分以下,给予停职处理。

  (2)对一般人员的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分数满90分以上得全额奖励,即400元;90分以下85分以上得90%,即360元;85分以下80分以上得80%,即320元;80分以下得70%,即280元。其中连续三次考核均在80分以下,给予留岗查看处理,留岗查看时间为一个月,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如期间考核仍低于80分以下,视情况给予待岗(待岗期间停发工资)、辞退处理。

  3、对于在上级部门开展人口计生、市容文明创建等各项工作检查、考核评比中,所抽查的网格内出现问题,可直接作为考核依据。

  4、对长期病假(一个月以上)人员,社居委负责人要做好顶岗工作。病假人员病假期间网格考核奖励激励奖予以扣除,经考核后,直接发放给顶岗人员。

网格化管理的意见2

  一、主要问题简述

  1、违章搭建的处理

  小区业主私自在天井和其他公用部位违章搭建一时难以处理,根据现行法规的处罚程序太长,强制执行手续繁杂,效果不佳。物业管理单位往往不能第一时间内不能掌握第一手资料。

  2、高层住宅居改非问题

  一些公司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在高层住宅内开办公司营业的居改非行为,给广大业主利益带来侵害。例如进行“居改非”的业主和其他业主一样的标准支付维修基金和电梯费、水泵费,引起了业主之间的矛盾;公司客户过于频繁进出住宅楼给其他业主带来不安全隐患等。同时由于工商部门已对部分住宅内的公司颁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物业管理单位只能劝阻而无权采取强制措施,给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

  二、关于改变住宅用途立法建议

  这几年,本市“居改非”的问题比较严重。许多市民对“居改非”办企业(餐饮、仓库)、办公司(贸易、中介)等引起的人员进出增多、货物上下搬运、电梯等公共设施使用频繁和人声嘈杂、环境恶化等情形有很大意见,要求政府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但也有不少市民包括一些政府部门对“居改非”从事新型的经营业态(例如软件、翻译)和家庭小作坊类型持容许态度,认为此类“居改非”并不影响或者很少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而且这是扩大就业的一条途径。

  针对现状,我们认为解决“居改非”问题,不宜一刀切,而是既要严格禁止,又要正确引导。在现阶段,既要运用政府的行政手段,也要发挥业主大会的自主管理作用。并逐步淡化政府对“居改非”的管理职能,逐步增强并发挥民事主体解决物业使用纠纷的作用。为此,可以提出以下管理措施:

  (一)严格限定不得改变住宅用途的范围:

  一是封闭住宅区内的住宅;

  二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的住宅。

  (二)规定允许改变住宅用途的条件:符合城市规划、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房屋安全使用、环境保护、治安管理等规定以及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三)规划确定改变住宅用途的区域:允许改变住宅用途的区域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经组织听证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查,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将允许改变住宅用途的区域范围、经营业态、房屋安全使用、环境保护、治安管理等要求向社会公布。

  (四)在允许改变住宅用途的区域范围内,具体房屋单元的业主需要“居改非”的,持“居改非”申请书、业主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备案证明,当事人凭备案证明向工商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五)依法“居改非”从事经营活动的业主、使用人按照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十倍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项费用扣除物业服务成本后,主要用于补充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

  (六)在禁止改变住宅用途的区域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将住宅视为经营场所颁发营业执照。

  (七)物业管理企业切实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应当经常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使用情况,发现擅自“居改非”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例如两天)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不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八)擅自改变住宅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擅自改变住宅用途从事经营活动影响相邻关系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十)本《规定》实施前的擅自“居改非”,应本着事实求是、适当从宽的原则处理。一是经业主大会讨论允许“居改非”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十倍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是经业主大会讨论不允许“居改非”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在“居改非”行为人未改正之前,应当按照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十倍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三是“居改非”从事经营活动影响相邻关系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关于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的立法建议

  经本市多年来对住宅违法搭建的整治,违法搭建情况有了较大的改观。但是,部分高档别墅区的违法搭建出现蔓延且难以遏止的现象;随着住宅商品化、产权多元化进程的加快,违法装饰装修房屋的现象比较严重。为了加强对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的惩罚力度与查处执法力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物业管理企业切实履行物业管理职责。除了在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前,事先告知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外,应当经常巡查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活动。发现违法装饰装修、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例如两天)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不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对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的惩罚力度与查处执法力度。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正在实施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拒不改正的,可以组织。二是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已存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组织。三是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转移、抵押登记。

  (三)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相邻关系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其中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该幢房屋的所有业主可以诉请赔偿。

网格化管理的意见3

  据悉,截至20xx年底,全国共有出租汽车137万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8428户,个体经营业户126292户,从业人员261.8万人,20xx年完成客运量406亿人次。回顾发展历程,我国出租汽车行业在上世纪90年代前后经历了十多年快速发展,在公共交通发展相对滞后时期为解决群众出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些年出租汽车行业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出租汽车打车难、服务质量差等问题在一些城市较为突出,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特别是近两年,移动互联网技术快速进入出租汽车行业,初期的一些不规范发展,导致出租汽车行业新旧矛盾交织,利益关系碰撞,引发一系列行业和社会问题。

  为此,《指导意见》以问题导向、深化改革,以人为本、统筹协调,鼓励创新、依法规范,统分结合、循序渐进为基本原则,分列二十个条目,对出租汽车发展定位、运力规模管理、经营权管理改革、经营行为规范、价格机制改革、公开透明监管机制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设计,用增量带动存量改革,以此破解出租汽车行业多年积累下来的矛盾和难题。

  此外,去年以来,一些互联网企业先后推出专车服务,对于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发展定位不清晰、主体责任不明确、接入非营运车辆、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缺乏保障、与巡游出租汽车不公平竞争等突出问题。为规范专车等新业态发展,在《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中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和规定。

  科学定位,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指导意见》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城市人民政府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同时根据城市自身特点、交通需求、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在具体方式上,对出租汽车运营实行许可管理,对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实行动态调整。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发展规划和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并建立动态监测调整机制,每年评估市场供求关系并及时调整运力规模。

  《指导意见》将专车等新业态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畴,将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提出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新老业态共存的多样服务体系,实行分类管理、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其中,巡游出租汽车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也可提供预约运营服务;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

  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经营权是传统出租车汽车矛盾的焦点所在,部分城市出租汽车存在经营权期限不明、有偿使用、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指导意见》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同时,完善经营权的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出租汽车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以及经营权期限届满等情形,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经营权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便跟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保障乘客和驾驶员权益以互联网提高服务水平

  针对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指导意见》指出,鼓励出租汽车行业加快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引导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预约运营服务,减少车辆空驶,方便公众乘车。巡游出租汽车可按规定开展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现优胜劣汰。

  为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要求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明确驾驶员的劳动报酬、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险福利等事项。鼓励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引导个体经营者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服务型公司等方式实行有组织的管理,提供服务质量和抗风险能力。通过公平竞争,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

  针对出租汽车份钱问题,《指导意见》指出,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承包费或定额任务的项目组成、测算方法。探索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监管机制

  长期以来,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一直低位运行,保障了公众低价享受个性化运输服务,但也制约了行业健康发展。为此,《指导意见》明确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对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建立出租汽车运行动态调整机制,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指导意见》同时明确,要推动出租汽车燃油补贴制度改革,在保证驾驶员合理收益的情况下,政府通过取消或减免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指导企业建立合理收益分配机制等综合措施,逐步取消出租汽车燃油补贴,促进出租汽车回归合理定位。

  《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管机制。要改革监管方式,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提升监管能力。要求各地定期公布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主体、数量、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以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有关信息,并向社会及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等结果。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针对非法运营问题,《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行为。建立和完善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打击非法运营工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加大非法运营惩处力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实行许可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计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务院令20xx年第412号)的法律框架下,对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实行许可管理。

  对于网约车经营者,要求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税务登记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和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服务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应在服务所在地登记分支机构,并且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和相应的服务机构,具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将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还应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管理办法》要求网约车车辆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取得预约出租汽车类别的《道路运输证》,并明确了相关设施设备要求。具体车辆标准、车辆标识和营运年限,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驾驶人若想成为网约车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符合相关安全驾驶条件。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并经考核合格的,取得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对网约车经营行为作出了全面规定,特别对网约车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提出明确要求。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接入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不得接入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之外的其他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管理办法》要求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网约车经营者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在提供网约车服务后,应按相关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相关保险。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个人敏感信息以及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等国家敏感信息。网约车经营者要设立与经营规模相当的安全专项资金,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

  对于运价管理,《管理办法》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网约车经营者要合理确定运价结构和水平,实行明码标价。《管理办法》还对网约车经营者低价倾销和奖励、促销等行为作出规定,要求实行市场奖励、促销等行为应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并提前10日将方案向社会公告。

网格化管理的意见4

  一、工作目标

  到2021年1月末,各村(社区)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做到有组织、有人员、有制度、有经费、有装备,基本形成统一领导、权责一致、上下联动、防救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网格化治理格局,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明显加强。

  二、重点任务

  (一)组建应急指挥部。整合各村(社区)原有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包括安全生产、消防、森防、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救灾等),组建以村(社区)书记为总指挥,村(社区)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应急指挥部。负责辖区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消防、森防和防灾减灾救灾的组织、指导、协调等工作,统筹协调村(社区)内事故灾害应急工作,统一指挥村(社区)内应急队伍和力量,统一调配村(社区)内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和应急装备,第一时间做好事故灾害的初期处置和救援等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应急管理责任制,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为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村(社区)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协调解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组织指挥事故灾害应急救援等工作。

  (二)应急管理工作。村(社区)应急管理工作在镇应急指挥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辖区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消防、森防和防灾减灾等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安排部署,面向村(居)民普及各类灾害事故的知识和防范应对基本技能;负责村(社区)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排查辨识村(社区)内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建立风险隐患台账和数据库,制定风险隐患管控治理措施,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及时风险隐患监测预警,及时报告重大风险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使用、管理应急物资、救援装备;落实应急值守制度,第一时间报告灾害事故信息,第一时间开展救援处置,第一时间组织自救互救和疏散群众;负责组织辖区内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报送、灾情核查、灾害损失评估和救助管理等工作;协助镇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三)明确村(社区)应急管理职责。村(社区)“两委”在镇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做好镇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机制,积极协助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防灾减灾救灾、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基本知识、基本常识和基本技能的宣传普及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安全生产及防汛抗旱、消防安全、森林防火、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定期进行巡查检查,第一时间发现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第一时间对风险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和管控,第一时间报告重大风险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落实应急值守制度,第一时间报告事故灾害信息,第一时间开展初期处置和救援,第一时间组织自救互救和疏散群众;协助做好辖区内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报送、灾情核查、灾害损失评估和救助管理等工作。

  (四)建立应急管理网格。村(社区)“两委”在乡镇应急管理部门(机构)的指导下,整合现有网格资源和力量,全镇基层管理体系按一级网格为社区、村(居)委会。二级网格村(居)委会的村民小组为单位划为一个网格,社区以现有7个片区划分为7个网格。三级网格村民小组以5户联保、10户联防为单位划分网格,7个片区以楼栋长为单位划分网格。三级网格长以微信群等方式掌握应急管理信息,发生应急事故实行层层报告制度,与平安建设网格制相结合,协助乡镇做好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消防、森防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每个应急管理网格要明确网格员,按照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内容,结合网格内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实际,建立网格员应急管理工作卡制度,一个网格员一张工作内容卡(注明主要职责,上下级网格联系人、联系方式)。主要工作内容是: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防灾减灾、救灾救助、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基本知识、基本常识和基本技能;定期排查网格内安全生产及水旱灾害、消防火灾、森林火灾、地震和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第一时间向村(社区)报告风险隐患信息,督促整治隐患并对风险进行经常性的巡查监控;组织网格内各单位和村(居)民进行应急逃生、自救互救演练,熟悉疏散逃生路线;第一时间报告网格内灾害事故信息,第一时间组织群众疏散逃生;承担网格内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报送、灾情核查、灾害损失评估和救助管理等工作。

  (五)加强应急管理预案体系建设。各村(社区)及应急管理相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变动情况,应急预案演练情况,以及内外环境等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预案。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群众参与度高、应急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资金的应急预案演练。要加强对演练情况的`总结分析,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六)有效提升应急队伍能力和水平。

  1.加强人员配置。通过统筹使用村(社区)委会成员,把综合素质好、工作热情高、事业心责任心强的人员配备到应急管理工作岗位,保证应急管理工作队伍质量。

  2.组建应急队伍。组建村(社区)综合性、松散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可与《工作意见》中明确的村屯志愿消防队、社区微型消防站合并建设),队长由村(社区)主任兼任。村(社区)两级应急救援队伍要承担起辖区内灾害事故先期处置和救援、组织群众疏散等综合救援职能,并根据辖区内自然灾害和安全风险隐患情况,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现场处置和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3.提升人员素质。科学制定培训计划,结合实际开展应急业务培训。应急管理指挥部负责组织村(社区)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救援队伍队员和应急管理网格员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意见》所明确的相关内容。通过集中授课、网上培训、现场教学、参与应急演练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升村(社区)应急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使每名应急管理人员做到《实施意见》明确的“五知十会”(知道应急管理的相关法规,会排查隐患、会登记造册;知道防灾减灾的基本要求,会辨识风险、会监测预警;知道灾害救助的政策规定,会统计灾情、会核查灾情;知道应急救援的基本常识,会初期处置、会组织疏散;知道信息处理的基本方式,会接报信息、会使用应急管理信息平台)。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月18日—1月21日)。深入学习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论述,成立领导小组,研究落实《关于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管理体系、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明确具体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及责任措施,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上来。

  (二)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阶段(1月22日—1月31日)。全镇基层管理体系按一级网格为社区、村(居)委会。二级网格村(居)委会的村民小组为单位划为一个网格,社区以现有7个片区划分为7个网格。三级网格村民小组以5户联保、10户联防为单位划分网格,7个片区以楼栋长为单位划分网格。三级网格长以微信群等方式掌握应急管理信息,发生应急事故实行层层报告制度。整合原有各类应急指挥机构,组建综合性的乡镇应急指挥部;组织乡镇普通民兵、医院、学校及所属单位、企业等人员,组建乡镇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组织村(居)民小组长、普通民兵、卫生所(室)、学校等人员,组建村(社区)综合性、松散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三)验收阶段(2月1日-2月5日)。组织对村(社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完成情况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逐级报送。针对验收提出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切实把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四、强化应急管理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加大网格化治理力度,把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救助等工作形成上下贯通、协调一致的新应急管理格局。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村、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实行风险隐患和问题从发现到完成整改闭环管理,不断提升基层应急管理水平。

  (三)保障工作经费。将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和应急管理体系、能力建设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满足应急管理工作基本需求,保障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和应急管理体系、能力建设资金主要用于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培训、配套设施建设、考核奖励等;用于为应急管理指挥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工作需要的装备设备,为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用于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物资。配套设施建设、装备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抢险救灾物资储备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符合有关规定,不得重复建设重复配备。根据财政情况,可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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