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桥梁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时间:2023-09-21 13:43:38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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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明确区城市桥梁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区城市桥梁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城市桥梁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管理对象范围

  我区范围内的城市桥梁(不含农村公路桥梁、市管城市桥梁)。

  二、管理责任主体

  1、我区范围内区管道路的随路桥梁及事权下放的不随路单独桥梁由区城管局负责管理和养护。

  2、我区范围内区管以外的城市桥梁,由各镇(开发区、街道)负责管理和养护,并由区城管局进行业务监督、指导。

  三、桥梁信息管理

  1、区城管局应对管辖范围内的城市桥梁进行全面普查,做好桥梁信息管理工作。

  2、各镇(开发区、街道)应按照街道桥梁、住宅区桥梁、工业园区桥梁、企业自管桥梁等类别,做好管辖范围内的城市桥梁的普查工作,明确桥梁的权属关系和管理责任,落实养护单位,全面梳理和完善全区城市桥梁管理基础信息。

  3、对无建设单位、无养护单位、权属关系不清的桥梁,由桥梁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负责统一管理,建立桥梁管理信息。

  四、桥梁养护管理

  1、区城管局、各镇(开发区、街道),应对管辖范围内的城市桥梁、社会桥梁明确相应养护单位,对各类桥梁需按《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养护管理,并安排专项桥梁养护、检测和维修资金。

  2、区城管局、各镇(开发区、街道)应要求桥梁养护单位做好桥梁日常巡视工作,明确每座桥梁的巡视责任人,建立健全桥梁技术基础资料和巡视记录,做到“一桥一档”,确保每条桥梁的影像资料、技术参数、结构类型以及维护、检查情况等台账资料齐全。

  3、区城管局、各镇(开发区、街道)应要求桥梁养护单位定期检查桥梁限载标志、警告标志的设置情况,如有缺失应立即设置和进行补缺(限载标志样式及设置要求参照《上海城市桥梁限载标准》的有关规定)。

  4、对一些已无原始资料的老桥,区城管局、各镇(开发区、街道)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测绘、检测和安全评估,并聘请专家对原桥的荷载能力进行论证,建立原桥的结构形式、跨径、桥宽与荷载能力等基本资料。

  5、对于桥梁的一般病害缺损,区城管局、各镇(开发区、街道)应要求桥梁养护单位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维修;对于较严重有可能危及桥梁安全运行的设施病害缺损,养护单位应立即采取交通限制措施,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桥梁检测单位进行桥梁安全检测,根据桥梁安全检测报告,采取整修或改建措施。

  五、桥梁应急管理

  区城管局、各镇(开发区、街道)须依据《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管辖范围内的城市桥梁在突发险情或事故时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和人员伤亡,最短时间恢复交通秩序。

  六、其他事项

  各镇(开发区、街道)辖区内的城市桥梁,如因地块拆迁、道路改建等原因,需要拆除或改建时,相关镇(开发区、街道)应及时报区城管局备案。同时,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一年城市桥梁调整情况汇总上报至区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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