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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和各学院、部、处、室(以下简称各部门)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或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校的消防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教学、科研、工作统筹安排,落实学校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学校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各级消防责任,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规则制度。
第六条 保卫处消防安全职责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部门。实施和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与演练。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使用保障方案。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学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
(六)负责维护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公司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部门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保障所辖区域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的畅通。
(四)对办公室、实验室、微机房等场所进行改造、装修时,应向公安消防机关申报,使用符合标准的防火材料。
第八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部门,应对活动场地的消防设备、设施、标识、通道的消防安全负责检查,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并经保卫处认可后方可举办大型活动。
第九条 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消防安全职责
(一)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的管理人员及生活老师应不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违章用电及其它消防安全检查,对学生违章用电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予以制止。
(二)每位入住学生应遵守《成都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汇编》中“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不得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有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校消防安全的重点部位是:学生宿舍、图书馆、体育馆、实验室、微机房、网络中心、财务室、电教室、监控室、档案(资料)馆、学校食堂、配电房、印刷厂和大型集会场所。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用火用电管理情况;电器设备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和堆放场所的防火防爆;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第十二条 各部门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要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和应急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三条 保卫处要经常检查消防重点部位的应急照明情况,确保应急照明和广播、通信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四条 严禁占用消防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或堆放障碍物,严禁将安全出口门封闭或上锁。
第十五条 重点消防安全部位应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进行定期培训,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六条 严禁在容易引发火灾和爆炸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用火时,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应对易爆易燃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并落实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 出现火灾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做到及时报警(电话:119),迅速扑救,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要注意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查明火灾原因。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当做好每日防火巡查登记,确保巡查人员、时间、内容、部位落到实处,非重点防火部门可根据情况适时组织防火巡查。巡查内容:
(一)有无违规用火用电。
(二)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三)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设施器材、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消防安全部位的专、兼职人员履职情况。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并签名,对违规用火用电应及时处置或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学校每季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各部门应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
(一)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消防安全标志、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情况。
(四)灭火器的配置情况。
(五)安全用火用电情况。
(六)消防兼职人员消防知识和消防技能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爆易燃物品和堆放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巡查的实施情况和记录登记。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场整改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储存易爆易燃危险品场所。
(二)在具有引发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
(四)违规挪用消防器材。
第二十三条 对不能当场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应提出书面解决方案并及时上报学校和主管部门。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本岗位的'火灾危险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四)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第二十五条 在大型活动场所和师生聚集场所,应张贴消防安全宣传资料。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义务消防队员。
(三)新上岗人员和进入新岗位的人员。
(四)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工作的管理、作业人员以及特殊工种人员。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七条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工作组织机构。
(二)报警处置的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按照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二十九条 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要详实、全面。
第三十条 消防档案应记载下列内容:
(一)消防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二)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配备情况。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二)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记录。
(三)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四)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五)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
(六)消防奖惩记录。
第九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情况列入年终工作的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消防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保卫处对本规定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管理,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浙江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学院(部)、各部门均须依照本规定执行,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原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内容纳入综治委工作范畴,消防安全工作由综治委办公室履行职责。综治委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代表学校监督检查学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行使奖励和处罚的职权。
第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第八条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分管学校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第九条的消防安全职责。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综治委办公室(设在保卫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学校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验收和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检查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确保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综治委办公室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审批;
(七)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校下列单位(部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学生活动中心、超市、接待中心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通信、广播电台等单位;
(三)图书馆、展览馆、档案室等场所;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实验、储存、使用部位;
(五)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综治委办公室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的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有学校综治委办公室人员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综治委办公室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学校档案室和综治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综治委办公室备案。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会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因“物防”等特殊原因需要设置的,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校内出租房屋的,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向学校综治委办公室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学校应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小时内向省教育厅报告。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八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各学院(部)、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由责任部门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七)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八)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九)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巡查的内容。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第十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各学院(部)、各部门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对检查、巡查发现的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单位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未经批准,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规定及改正的情况要记录在案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部)、各部门应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 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各学院(部)、各部门组织对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可结合学校开展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进行,学校在校园网络、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部)、各部门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学院(部)、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学院(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要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火场指挥部、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综治委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四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取消单位和个人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林学院关于印发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林院〔20xx〕80号)同时废止。独立学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综治委办公室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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