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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管理制度创新
导语:企业制度的变迁通常遵循着从古典企业到近代公司再到现代公司的嬗变过程。钱德勒在其名著《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一书中,就向我们展示了从古典企业到现代企业的演进过程——伴随一场所谓的“经理革命”,由支薪经理所管理的多单位企业逐渐取代了传统的由个人拥有和经营的单一单位企业。家族企业的发展过程也符合这一变迁逻辑。本文主要分析我国家族企业产生的根源,并提出了我国家族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具体途径。
家族企业管理制度创新
我国是商品经济发育比较早的国家,在封建社会的农耕文明中,就已经有了比较发达的手工业和相伴而生的商业。当时,工商业主的经营多以家庭(家族)为核心,经营的利润主要用于购置田产,子承父业,代代相传,逐步形成地方性大家族。改革开放以来,家族企业重获新生,究其原因既有国家政策法规对其的容纳,又有传统文化对其的影响。
一、我国家族企业的产生根源分析
(一)家族企业产生的制度环境
新中国成立后,以家庭(家族)经营为特征的个体、私营经济的存在一度被视为是产生资本主义的温床,是社会主义所不相容的。因此,国家对个体、私营企业采取的是一种限制、改造、取缔的政策,并通过集体化和公私合营,将其逐步改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左”的思潮盛行时期,农村家庭在集体化后所保留的少量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也被认为是资本主义尾巴而被一割再割。到1978年,在中国大陆的家族企业几乎所剩无几。
1、国家政策环境的变化是家族企业产生的前提
中国自1978年以来的改革历程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进程。这种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不论是最初提出的以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还是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直至最终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都必然表现为在原有的集中计划体制中不断培育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过程。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在所有制经济结构上就需要多种所有制的并存和共同发展。
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我国多次调整了有关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对于超过上述规定雇请较多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而应因势利导,使之向不同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在这一系列正确政策指引下,农村首先恢复了家庭的生产功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家庭又成为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城市为扩大就业、搞活经济,取消了对个体、私营工商业的限制,允许并鼓励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家族企业由此获得了新生。
2、深远的家族文化传统是家族企业生成的基础
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通常取决于其最初的生存环境,而中国是一个以农耕为主的内陆民族,其生活作息方式决定了中国人对土地有一种根深蒂固的依赖。强势的家族制度是人们从事自给自足的'生产,抵御险恶多变的环境而不得不然的机制。这种制度下的文化,首先表现为对血缘关系的高度重视。解放以后虽然家文化和家族组织受到了强烈的冲击,但文化传统作为一种制度存量,对社会的经济、政治等方方面面仍发挥着难以磨灭的影响力。
(二)家族企业产生的经济合理性
尽管政策的转变、文化的渗透提供了一个适于家族企业生存的环境,然而家族企业组织在我国体制转轨时期如此普遍的存在并显示出顽强的生命力,这一现象更需要从家族企业内在的生长机制中去寻求答案。
对于企业的产生,新制度经济学视其为市场的替代物,即企业作为有别于价格机制的另一种资源配置机制,通过其内部权威关系的建立及作用的发挥,能有效地降低市场交易费用。为了减少交易成本,人们就会根据自己的约束条件选择不同的交易方式。从这一点来看,企业制度设计与选择的基本依据之一就是交易成本的高低。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它在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成本,主要包括:(1)各要素所有者的缔约成本;(2)代理成本;(3)管理成本和监控成本;(4)决策成本和执行成本;(5)风险成本。由于在改革初期,国有企业是普遍存在的具有典型意义的一种企业组织,因此,在下文所要展开的交易成本分析中,本文把它作为家族企业的参照系。
1、在家族范围内进行资源要素的配置降低了企业的缔约成本
企业是各要素所有者之间通过谈判共同达成的一项长期合约。对国有企业而言,虽然生产所需要的一切资源要素都是国家计划配给的,从而减少了要素所有者在缔约过程中的讨价还价,但由于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提名、组织部门任命的,基本上是以政府领导的偏好为标准,以官本位制的传统行政等级体制为基础。其结果一方面忽视了企业对企业家才能的要求,另一方面导致了人事任免制度上的寻租机会,这些是企业缔约成本上升的因素。
家族企业是将各缔约方限于家族内部的一种合约组织。由于家族内部成员之间互相知根知底,缔约时便免去了双方互相搜集对方信息、增加谈判难度的麻烦,同时也便于根据各自特点将每个人安置到最合适的地方。
2、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合一降低了企业的代理成本
代理成本发生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企业制度里。当股东退出企业的经营管理,委托经理人(代理者)进行企业的经营决策时,就会出现因代理者疏忽、偷懒、挥霍与作弊行为引发的代理成本。
在国有企业中,所有者(全体人民)不能也无法直接经营管理企业,只有将其委托国家、国家转而委托企业的厂长经理进行管理。作为经济人的委托者和代理者其目标函数不尽一致,代理人往往会通过机会主义行为侵犯委托人的利益,而国有企业委托者的虚置也难以对代理者形成一个有效的约束机制。不仅如此,在国有企业的初始委托人和最终代理者之间的环节也比较多,如果将企业的劳动者也包括在内,其委托代理关系可以表现为:全民→中央政府→中央部委→企业管理司(处)→企业董事会→经营者→企业职能部门或分公司→劳动者,或者为:全民→地方政府→企业董事会→经营者→企业职能部门或分公司→劳动者。这导致了总的激励和约束成本较大,而且通过层层传递,信息失真的程度也高。实践证明这是一种成本较高而收益较低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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