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置管理制度

时间:2022-12-23 10:35:17 芷欣 制度 我要投稿

装置管理制度(精选22篇)

  在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装置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装置管理制度(精选22篇)

  装置管理制度 篇1

  为加强加油站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确保加油站安全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1、加油站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主要包括加油机、油罐区、配电室等三部分。

  2、为使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正常运行,各级管理人员及各班组必须对其做到重点检查、重点防护、重点维修。

  3、加油站每月应进行一次针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4、班组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管理

  ①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②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③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④按巡回检查制度定期对安全设施、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

  ⑤及时报告险情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⑥必须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和消防设施。

  ⑦非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操作人员及相关的业务人员禁止进入。

  5、加油站应定期组织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特殊情况的应急演练,确保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操作、检修等人员能够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不正常现象及事故。应做好应急预案演练记录并对预案进行修订。

  装置管理制度 篇2

  1、凡进入装置检修人员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装置检修期间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指派专人值班,防损,防火,防冻,防盗,并按时交接班。

  3、一切检修工作要严格遵守检修安全技术规程。

  4、进入装置和参加检修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帽,女工发辫要扎如帽内。

  5、手脚架或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登高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或安全绳。

  6、交叉作业或高空作业,禁止向下抛物件或工具,以免发生落物伤人。

  7、工作现场严禁吸烟。

  8、严格遵守进入容器内的.“八个必须”并且容器内必须引灯或手电等照明设施。

  9、进入塔罐设备时应切断该设备物料,加堵盲板,打开设备所有人孔,保持设备内空气畅通,必要时向罐内通风,且设备必须冷却到35℃以下,并作好安全分析,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进入作业时,要指定好可靠的安全措施,经安全部门审核,主管厂长批准方可进行作业。

  10、要严格执行防止违章动火的“六大禁令”,没有批准的动火证,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严禁动火。

  11、非自己工种所属的工具,机具及设备禁止动用。、

  12、设备内清除的铁锈,杂质等要随时送出装置,要妥善处理,防止硫化亚铁自燃。

  13、电器设备检修时,要切断电源,取下保险,并在其电源开关上挂好安全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管。

  14、一般行灯用36伏,检修容器内作业照明一律使用12伏防爆灯。

  15、大检修器具要安放在指定地点,施工废料等不的随意丢弃,要按照“安全、文明、优质、节约”的精神,做到完工,料净,场地清。

  装置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管理,依据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控制程序文件》(tgbx/cx-46-20xx)的要求,确保现场安全装置和设施齐全、可靠、有效并持续完善,起到有效防控人身和设备事故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安全装置和设施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目的,针对生产设备和作业环境存在的固有危险因素和事故模式,而设置的具有减弱、隔离、控制、警示作用的防护、联锁、报警、检(监)测、显示、应急的装置和设施。

  第三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管理、业务部门、子(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

  (一)负责对公司各单位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对不符合项编制管理方案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将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进行检查并实施考核;

  (三)负责定期向公司安全工作会议汇报安全装置和设施使用维护等情况。

  第六条装备部

  (一)负责将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管理纳入到设备管理体系,按照设备评价周期进行评价、指导;

  (二)负责对各单位经需要拆除、退出运行的安全装置和设施进行审批和备案;

  (三)负责对各单位专业安全装置和设施的使用、维护、校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管理部

  (一)负责组织编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关于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初步设计,并组织初步设计审查会;

  (二)负责组织并检查落实各项目经理部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装置和设施的交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装置和设施按“三同时”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八条设备物资采购部

  (一)负责对各单位提报的安全装置和设施进行优先采购,选择有资质、合格的并能满足供货周期的供应商;

  (二)负责优化安全装置和设施的采购流程。

  第九条各单位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办法以及点检、维护、检修标准;并建立安全装置和设施相关管理台帐;负责对安全装置和设施进行日常和专业点检、维护;

  (二)负责组织安全装置和设施拆除、增补、变更等的研讨,并将确定的需要拆除、退出运行的安全装置和设施报装备部审批备案(具体流程见附图);

  (三)负责向有关具备检验资质的单位提供本单位内安全装置和设施需要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测、检验的计划;

  (四)负责对设备检修后附属安全装置和设施的验收管理;

  (五)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引进新设备时,对设备附属安全装置和设施的配置齐全、可靠、完善等做好确认;

  (六)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竣工后,对安全装置设施进行验收。

  第三章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分类及设置要求

  第十条安全装置和设施通过采取工程技术措施,能够消除、减弱、隔离、防护、保护、检(监)测、显示、警示等方面进行控制:

  (一)检(监)测装置和设施。在生产设备运行情况下,能够检(监)测到设备异常运行的相关工艺参数、现场区域实时状态以及区域有害气体泄漏等。如:在线监测装置、co气体检测仪等。

  (二)显示装置。在生产设备运行情况下能够起到显示相关设备工艺参数的表计等。如压力表、温度表、速度表、负荷表等。

  (三)报警装置。在生产设备运行异常情况下用“声、光”能给人以提示、警示作用的装置和设施。如声光报警仪、声光显示牌等。

  (四)防护、隔离装置和设施。在生产区域以及设备本体、周围加装的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能够起到提醒、阻止、有效避免和防止人员误操作、误进入危险区域的装置和设施。如护网、栏杆、光栅等。

  (五)保护、联锁装置。在生产设备异常运行或人员误操作情况下,相关保护值达到规定动作值时能够起到立即切断转动设备和电源,设备启动前必须解除联锁等装置。如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联锁停机的装置、行程限制器、速度限制器等。

  (六)紧急、备用装置。在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发生突发故障,需要立即停机或从生产系统中立即切除出的紧急装置。如事故停机紧急操作按钮、快速切断阀、ups电源等。

  (七)减弱或消除事故装置和设施。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能够用来缓减、消除、减弱事故扩大的装置和设施。如阻火器、防火门、灭火器等。

  (八)其它用来消除、预防、隔离、减弱、警示的安全装置和设施。

  第十一条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要求:

  (一)以操作人员所站立的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内的各种做往复运动、转动设备均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加设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

  (二)以操作人员所站立的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上(包括2米),有物料传输装置、皮带传动装置以及在施工机械施工处的下方,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三)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的作业位置作业,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四)为避免挤压伤害,直线运动部件之间或直线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在机械设备转动部位、两物体发生机械运动间隙小于500mm的作业场所应设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

  (五)凡是独立运转设备区域应加装隔离装置设施,如护网、护罩、光栅等安全装置和设施。

  (六)运动部件有行程距离要求的,应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防止因超行程限位故障而引发事故。

  (七)对可能因超负荷,发生部件损坏而引发事故的,应设置负荷限制装置。

  (八)有惯性冲撞运动部件必须采取可靠的缓冲装置,防止因惯性运动而引发事故。

  (九)运动中可能松脱的`零部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紧固,防止由于启动、制动、冲击、振动而引起松动、脱落,从而引发事故。

  (十)每台机械转动设备都应设置紧急停机装置,使突发故障引发的危险得以避开。紧急停机装置的标识必须清晰、易识别,并可迅速接近其装置,使危险过程立即停止并不产生附加风险。

  (十一)高温、高压的容器、管道运行过程中为防止高温烫伤、超压爆炸必须加装就地和远方检测表计和远方能控制的泄压装置等安全装置和设施。

  (十二)主体设备与关键的附属设备应加装连锁保护装置。

  (十三)在有毒有害气体管道、设备区域应加装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十四)在电气线路、电气设备上按标准要求应配置电气保护装置。

  (十五)在电气设备、管道阀门检修期间,电气主开关和与管道内介质隔断的首道阀门上应加装专业安全锁等装置和设施。

  (十六)如单一的安全装置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需要时,应考虑同时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安全装置和设施。

  第四章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对所管辖的安全装置和设施的配置、运行状况、有效状态进行日常管控,制定点检、维护、检修标准,并对安全装置和设施进行专业点检;建立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台帐;组织对安全装置和设施故障、损坏等情况的缺陷处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要对所管辖的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状况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应制定的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办法并依据管理办法要求落实逐级安全管理责任;要定期组织对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台帐(包括点检、维护、保养、增补、拆除、变更等)的完善性以及台帐运行记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四条安全装置和设施故障、损坏要求立即修复,不具备立即修复条件的,应组织生产退出运行或经本单位厂级安全负责人同意采取可靠监护措施,方可继续运行。

  第十五条安全装置和设施故障、损坏不能及时修复,已采取可靠措施的,各单位应确定监护、修复责任人和修复时间。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将安全装置和设施按类别、分区域确定管理责任人。制定本单位安全装置和设施故障、损坏的报告和处理流程。

  第十七条各单位每日安排对安全装置和设施进行点检、维护,发现现场安全装置和设施有损坏或失效,应按管理流程立即报告并组织修复。相关管理人员应到现场安排处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每年对安全装置和设施设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发现不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应及时补充完善。

  第十九条现场用来检(监)测设备工艺参数的表计和需要定期检验的阀门等装置和设施,各单位应提前提报计划,按时到指定地点或经有资质的人员到现场校验。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如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等)的安全装置和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进行配置、管理和使用,做好详细的检查、检测、维护记录。未经检测、检验或安全装置和设施短缺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安全装置和设施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拆除、调整、缺省,如需发现需要拆除、调整的应经厂级领导批准,并由各单位组织研讨后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并经装备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经审核批准需要拆除撤销的安全装置和设施,在拆除过程中,应在拆除部位或拆除区域设置醒目的标志,以防发生意外。安全装置和设施拆除以后,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档案随之取消。

  第二十三条现场在用设备或作业环境需增设、改进的安全装置和设施,由各单位设备、生产、安全管理科室以及所属作业区等相关人员共同研讨出可行方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对于新增设的安全装置和设施,一经投入运行,应配套制定相关点检、维护、检修标准并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做好档案记录。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对设备检修或抢修后,安全装置和设施必须及时复位,经所属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设备安全装置和设施未恢复、验收合格不准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要依据类别备足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备品备件,要依据现场设备运行实际状况、生产工艺,遵循科学简单、易操作、符合标准要求进行选购。确保在安全装置和设施故障或损坏的情况下能够随时更换。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在提报安全装置和设施备品备件时,要提前提报采购计划,要注明“安全装置和设施”字样,设备物资采购部对各单位提报的安全装置和设施要优先组织采购并选择有资质、合格的、质量可靠的装置和设施,供货周期能够满足要求的供货商,在提报计划后两周内完成订货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八条引进新设备时应配套引进相应的安全装置和设施,未配套引进或不能满足安全需要、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时,应在竣工前逐项加以完善,在未完善和满足相关标准前不准投入生产运行。

  第二十九条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装置和设施应纳入安全“三同时”相关管理范畴。

  设计单位要按当前相关最新安全标准进行选型配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建设单位要依据现场运行环境、同行业的运行经验,组织对安全装置和设施相关图纸进行审核。建设单位的设备、安全主管部门应做好过程监督、检点工作。对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安装要抓好过程控制,做到安装规范可靠、校验精确有效。工程竣工投运前安全装置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并同时建立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管理台帐。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由于责任不落实、检查不到位、管理混乱而导致的安全装置和设施残缺、失效等原因引起的伤害事故,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由于安全装置不设置、或虽设置但不符合标准而造成伤害事故,要追究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由于未组织进行研讨,私自拆除或退出安全装置和设施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安全装置和设施发生故障、损坏等未及时通知相关科室或相关科室未及时进行处理、采取有效措施等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新、改、扩建工程及大中修、抢修工程安全装置和设施不健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违反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并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负责、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装置管理制度 篇4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公司安全、消防设施的定义、分类、管理与使用、安装与拆除、维修和检验、评价检查标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的安全、消防设施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本标准中安全设施的概念是广义的,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配备使用的所有机械设备和器械、装置等。

  3.2.消防设施是指能够使人员免受火灾事故的伤害,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和防止火灾事故蔓延等的所有设施。

  4.管理职责

  4.1.机械、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起重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制装置,电气方面的安全防护装置,如继电保护装置、避雷装置,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等均由设备所在部门全面负责管理和维修。

  4.2.凡生产区域中有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等,均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督促各部门加强管理和维护,设备所在部门负责对损坏设施的维修。

  4.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安全、消防设施的管理,包括建立健全台帐,日常巡检、维护等工作。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设施分类

  5.1.1.检测设施:包括压力计、真空计、温度计、分析仪器、气体检测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及超限报警装置等;

  5.1.2.泄压设施: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呼吸阀、放空阀、回流阀、减压阀、放空管等;

  5.1.3.防止火灾蔓延设施:包括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火堤、水幕等;

  5.1.4.紧急处理设施:包括紧急切断电源、紧急切断阀、紧急分流、紧急排放、紧急冷却、紧急通入惰性气体、仪表联锁等装置;

  5.1.5.组份控制设施:包括气体、液体物料组份控制装置、反应原料配比控制装置以及防止助燃物混入、掺入惰性气体等装置;

  5.1.6.防护设施:包括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装置、限速装置、电器过载保护装置、防静电装置、防雷装置、防噪声装置、防暑降温装置、通风除尘排毒装置、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装置、防护装备等;

  5.1.7.灭火设施:包括自动水喷淋装置、墙壁消火栓、地下消火栓、半固定泡沫灭火装置、固定式泡沫灭火装置、高压水枪、水炮装置等。

  5.2.管理与使用

  5.2.1.各类安全、消防设施,要与生产设备等同看待,使用单位要设专人负责管理。

  5.2.2.岗位操作人员,要懂得本岗位安全、消防设施的结构、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

  5.2.3.安全、消防设施,必须与主机同时投运,发生故障,应立刻组织检修,使其恢复正常。

  5.3.安装与拆除

  5.3.1.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配备安全、消防设施。

  5.3.2.新设计或经过改造的安全、消防设施,必须经消防部门审核及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5.3.3.选用新型的安全、消防设施,必须通过技术鉴定方可使用。

  5.3.4.安全、消防设施不准随意挪用、废置和拆除。

  5.3.5.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拆除或报废安全、消防设施时,需提出申请经安全环保部上报市消防部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拆除。

  5.4.维修和校验

  5.4.1.各部门设备管理人员对安全、消防设施的校验(检验)维修保养具体负责。

  5.4.2.各部门设备管理对安全设施均要建立档案;随同主机纳入设备升级进行考核,编入设备检修计划,按有关规程进行维修、校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校验(检验)结果记入档案。

  5.4.3.破坏性、消耗性安全、消防设施(如爆破片等)动作后,要及时安装、补充使其恢复正常状态。

  5.4.4.安全、消防设施,除维修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乱动,使用消防设施前需向设备所在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申请。

  5.4.5.工艺、设备及施工条件发生变动时,使用单位必须将安全、消防设施作相应调整,需提出申请经安全环保部上报市消防部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动。

  5.5.评价检查标准

  5.5.1.检测设施

  5.5.1.1.压力表、真空计、温度计

  5.5.1.1.1.应根据被测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及工作条件正确选型;

  5.5.1.1.2.精度等级满足要求;

  5.5.1.1.3.量程满足工艺要求,日常检查无超程、无不回零等问题;

  5.5.1.1.4.仪表指示正确无误,误差在规定允许范围内;

  5.5.1.1.5.安装正确,便于观察;

  5.5.1.1.6.有定期校验记录;

  5.5.1.1.7.导压管、阀门、接头、表壳体密封良好,无泄漏;

  5.5.1.1.8.必须设置上下警界线(可移动的玻璃罩,警界线必须贴在表盘上)。

  5.5.1.2.液位计

  5.5.1.2.1.安装位置正确、便于观察;

  5.5.1.2.2.液位显示清晰,无假液位;

  5.5.1.2.3.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限位的明显标志;

  5.5.1.2.4.液位计无泄漏;

  5.5.1.2.5.易破损或损坏后可能伤人的,应有防护装置,但不能影响观察。

  5.5.1.3.分析仪器

  5.5.1.3.1.检测器完好,无泄漏;

  5.5.1.3.2.防爆区内仪表用防爆开关,用安全电压传输信号,仪表用防爆型;

  5.5.1.3.3.控制室仪表电源和输出有防雷设施和可靠接地;

  5.5.1.3.4.“微特”电机转动平稳、无振动,启动良好;

  5.5.1.3.5.标准气瓶安装可靠、不漏、减压正常;

  5.5.1.3.6.零点、量程的校验,按规程和规定时间进行;

  5.5.1.3.7.可燃气报警器取样点不准污染,要用专门仪表标样校正;

  5.5.1.3.8.工业色谱的信息处理器外形完整、清洁、无缺件,工作正常。

  5.5.1.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5.5.1.4.1.产品必须是消防部消防局颁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厂家生产的,且适用检测介质,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国产和进口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检测中心检测合格证书;

  5.5.1.4.2.安装时应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安装位置合理;

  5.5.1.4.3.多点报警器,必须具有准确识别各路报警状态的性能;

  5.5.1.4.4.报警值设定合理;

  5.5.1.4.5.报警器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100%;

  5.5.1.4.6.探测器内不得吸入可燃液体或进水;

  5.5.1.4.7.定期对过滤芯和吸入口的过滤网用甲苯或酒精清洗,以保护通气性能良好;

  5.5.1.4.8.防爆结构,不允许随便拆卸及松动螺丝,更不允许在现场拆卸;

  5.5.1.4.9.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每年应进行一次校验。

  5.5.1.5.超限报警联锁装置

  5.5.1.5.1.工作电压、气源压力、开关工作电流、继电器负载、电压功率符合技术指标;

  5.5.1.5.2.露天装置要有防雨措施;

  5.5.1.5.3.与联锁有关的继电器、端子排等应有醒目的标志;

  5.5.1.5.4.联锁仪表安装位置(特别是修改、变动后)必须与图纸标号一致;

  5.5.1.5.5.运行中的联锁及重要仪表急需修理时,要办理联锁保护系统临时作业票,由仪表和工艺负责人签字并有安全措施;

  5.5.1.5.6.报警设定值准确;

  5.5.1.5.7.延时报警线路、延时时间准确;

  5.5.1.5.8.声光报警系统反应灵敏。

  5.5.2.泄压设施

  5.5.2.1.安全阀

  5.5.2.1.1.安装符合规定要求;

  5.5.2.1.2.安全阀定压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且开启压力不得超过容器设计压力;

  5.5.2.1.3.安全阀排放量大于工艺所需的`安全泄放量;

  5.5.2.1.4.动作灵敏、可靠无泄漏;

  5.5.2.1.5.安全阀校验应送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检测整定。

  5.5.2.1.6.安全阀与设备间的隔离阀应全开;

  5.5.2.1.7.运行、检修、试验技术资料齐全。

  5.5.2.2.爆破片

  5.5.2.2.1.必须根据压力、温度、材质选用计算公式,计算爆破片厚度,合理进行选择;

  5.5.2.2.2.爆破片的表面要平整、光洁、无划痕、结疤、纹裂、凹坑、气孔等缺陷,厚度必须均匀;

  5.5.2.2.3.爆破片安装要可靠,夹持器和垫片表面不得有油污,夹紧螺栓应上紧,防止膜片受压后滑脱;

  5.5.2.2.4.爆破片与设备间的隔断阀在运行中应全开;

  5.5.2.2.5.爆破片更换要求具体执行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5.5.2.2.6.运行中的爆破片的连接处应无泄漏。

  5.5.2.3.呼吸阀

  5.5.2.3.1.检查呼吸阀无堵塞、开关自如;

  5.5.2.3.2.开关设定压力恒定不变;

  5.5.2.3.3.有定期检查,具体执行有关《常压储罐呼吸阀使用管理规定》。

  5.5.2.4.减压阀

  5.5.2.4.1.根据接触介质正确选择减压阀的材质;

  5.5.2.4.2.使用过程中要加强检查,保证阀体各部件灵活好用,无堵塞、无锈蚀,并有压力检测记录。

  5.5.3.防止火灾蔓延设施

  5.5.3.1.阻火器

  5.5.3.1.1.根据作业场所合理选择阻火器的形式、材质;

  5.5.3.1.2.要经常检修、清扫,保证阻火器无结垢、堵塞、损坏现象;

  5.5.3.1.3.阻火器内及连接处的垫片不得使用动物或植物纤维;

  5.5.3.2.防火堤

  5.5.3.2.1.防火堤高度为0.5-1.6米;

  5.5.3.2.2.防火堤的容量必须为罐区内最大贮罐贮量的110%以上;

  5.5.3.2.3.在防火堤周围要有足够空地;

  5.5.3.2.4.防火堤构造能承受自重、液体静压力、地震的影响;

  5.5.3.2.5.防火堤的穿墙孔应用非燃材料封堵。

  5.5.3.3.水幕

  5.5.3.3.1.其有效宽度不小于6米;

  5.5.3.3.2.供水强度、水幕喷头,每组水幕系统的安装喷头数,应按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5.5.3.3.3.与其他消防设施共用一个给水网时,应保证用水量不能互相影响;

  5.5.3.3.4.每个水幕喷头布置不应小于3排;

  5.5.3.3.5.应在每年春季和秋季对水幕喷头进行检查、清扫,保证喷头无堵塞、无腐蚀、无漏水;

  5.5.3.3.6.水幕上部和下部不应有可燃构件及可燃物。

  5.5.4.紧急处理设施

  5.5.4.1.保证阀门开关灵活、无泄漏,电气信号传输线路通畅无干扰;

  5.5.4.2.运行中紧急处理装置急需修理时,要联锁保护系统临时作业票,由仪表和工艺负责人员签字并有安全措施。

  5.5.5.防护设施

  5.5.5.1.防雷装置

  5.5.5.1.1.应在每年雷雨季节前作定期检查和测试;

  5.5.5.1.2.各处明装导体无因锈蚀或机械损伤而折断的情况,如发现锈蚀在30%以上则必须及时更换;

  5.5.5.1.3.接闪器无因接受雷击后而发生熔化或折断,避雷器瓷套无裂纹、碰伤等情况,并定期作预防性试验和检查;

  5.5.5.1.4.断接卡子无接触不良情况;

  5.5.5.1.5.测量全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如发现接地电阻有很大变化,应对接地系统进行全面检查;

  5.5.5.1.6.接地引线距地面2米至地下0.3米原保护管无损坏;

  5.5.5.1.7.避雷器接地引下线应采用焊接,其原钢直径不小于10毫米,扁钢截面积不小于80平方毫米;

  5.5.5.1.8.独立避雷杆的杆塔、架空避雷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5.5.5.2.通风机

  5.5.5.2.1.根据排送气体的性质及选择特性曲线图来选择通风机的类型;

  5.5.5.2.2.通风机要牢固地安装在坚实基础上,电机和通风机要安装在同一底座或同一个基础上;

  5.5.5.2.3.在安装通风机时,要按施工图和有关规程校正叶片的轴向间距;

  5.5.5.2.4.通风机主轴和电机机轴的同轴度不大于0.05毫米,联轴器两端面平行度应小于0.1毫米;

  5.5.5.2.5.通风机连接的风道重量不能加在风壳上,需另设支撑。

  5.5.5.3.电气过载保护装置

  5.5.5.3.1.熔断器、脱扣器要保证其材质正确,灵活好用,必要时要做性能试验;

  5.5.5.3.2.电气过载保护装置接地要正确,有电路图且与实际相符;

  5.5.5.4.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

  5.5.5.4.1.必须选用定型检验合格产品;

  5.5.5.4.2.使用电源的装置,在装置上不得装设可切断电源的开关;

  5.5.5.4.3.电气型装置应具抗干扰措施;

  5.5.5.4.4.装置的任何部件安装于起重机械承载系统中时,其强度裕量不得小于该系统中承载零部件的强度裕量;

  5.5.5.4.5.装置所用材料应具有足够强度和耐久性,连接件应有防松动措施,金属件应作防腐处理;

  5.5.5.4.6.装置在规定使用条件下,累积工作3000小时,不得出现故障;

  5.5.5.4.7.电气型装置动作误差不能超过±3%,机械型装置动作误差不能超过±5%;

  5.5.5.4.8.按起重机安全检验调整周期对其进行检查调整和维护保养。

  5.5.5.5.防静电装置

  5.5.5.5.1.所有防静电设施、测试仪表要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设备档案;

  5.5.5.5.2.防火防爆区设备、贮存输送易燃物质的设备应采用防静电接地,接地电阻每年测试二次,以保证低于10欧姆;

  5.5.5.5.3.防静电设施中有连接件时,应采用跨接接地;

  5.5.5.5.4.防静电接地不应与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的接地体相接;

  5.5.5.5.5.暗敷设的静电接地网应留不少于两处的静电接地测试卡;

  5.5.5.5.6.汽车槽车和装卸站应设专用接地线。

  5.5.5.6.救生柜

  5.5.5.6.1.设置地点便于取用、干燥清洁;

  5.5.5.6.2.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与岗位相适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器具;

  5.5.5.6.3.防毒面具应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厂家生产的产品、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检查;

  5.5.5.6.4.救生柜可用铅封,不能上锁。

  5.5.6.灭火设施

  5.5.6.1.室内消火栓

  5.5.6.1.1.箱内清洁无杂物;

  5.5.6.1.2.水栓、水带齐全良好;

  5.5.6.1.3.水源压力保证水枪的10米充实水柱;

  5.5.6.1.4.布置数量应保证充实水柱同时可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5.5.6.1.5.消火栓接口应与墙面垂直。

  5.5.6.2.室外消火栓

  5.5.6.2.1.无滴漏;

  5.5.6.2.2.水压正常(常压不低于0.8mpa,高压不低于1.2mpa);

  5.5.6.2.3.室外消火栓有地上和地下式两种,地下消火栓应设有明显标志;

  5.5.6.2.4.泄水设施应完整好用;

  5.5.6.2.5.15米内严禁堆放杂物;

  5.5.6.2.6.入冬前要做好防冻保温工作和泄排水工作。

  5.5.6.3.消防水炮

  5.5.6.3.1.完好无泄漏;

  5.5.6.3.2.水炮管完好、无堵塞;

  5.5.6.3.3.阀门及转向齿轮灵活、润滑无锈蚀;

  5.5.6.3.4.水源正常、水压不低于0.8mpa;

  5.5.6.3.5.入冬前要做好防冻保温和泄排水工作。

  5.5.6.4.固定、半固定式泡沫灭火装置

  5.5.6.4.1.泡沫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压力储罐、泡沫产生器、阀门、管道等系统组件,必须具有国家检测部门的检验合格证书;

  5.5.6.4.2.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定期对泡沫液进行检查,泡沫液过有效期后,应每年检测一次,以确保泡沫液不失效;

  5.5.6.4.3.管道外壁应进行防腐处理,其法兰连接处应采用石棉橡胶垫片;

  5.5.6.4.4.泡沫产生的滤网应定期清除杂物,以确保空气通道畅通;

  5.5.6.4.5.定期启动运转检查阀门应保证启闭灵活可靠,管道每年应冲洗一次,清除管道内锈屑和杂物;

  5.5.6.4.6.定期检查泡沫液泵,以保证正常运转;

  5.5.6.4.7.泡沫产生器各部件齐全完好,装配位置正确,泡沫产生器内无杂物;

  5.5.6.4.8.每年对泡沫产生器涂刷一次防水油漆;

  5.5.6.4.9.比例混合器进、出方向安装正确;

  5.5.6.4.10.比例混合器指示牌所指泡沫量指数与控制孔的口径相对应;

  5.5.6.4.11.每月必须启动消防泵运行一次,阀门也应经常开启,保证灵活好用;

  5.5.6.4.12.使用后,要把灭火装置各部件用清水冲洗干净,以防锈蚀或堵塞;

  5.5.6.4.13.出水接口必须连接在负压管路上;

  5.5.6.4.14.连接胶管避免过于弯曲或被重物碰压,以免折裂;

  5.5.6.4.15.泡沫管线上的泄水阀门要灵活好用,入冬前要检查、泄水一次。

  5.5.6.5.喷水灭火装置

  5.5.6.5.1.喷水灭火装置的管道系统要定期清洗,喷头灰尘定期吹扫、阀门应定期检查,时间为每年一次;

  5.5.6.5.2.喷水灭火装置的泄水设施要完整好用,入冬前要检查一次;

  5.5.6.6.干粉灭火装置

  5.5.6.6.1.干粉灭火剂应储存在通阴凉、干燥处,储存温度最高不得高于40℃,最好不要超过40℃;

  5.5.6.6.2.定期检查干粉管路、气体管道是否有损坏、腐蚀等现象,以免出现漏气,影响系统喷射。检查干粉罐的附属部件是否工作正常,如安全阀、进气阀、出口阀等是否灵活自如;

  5.5.6.6.3.定期检查动力气瓶的压力数值是否在规定数值范围内;

  5.5.6.6.4.动力气瓶组一般2-3年要拆下来称重,检查是否漏气;

  5.5.6.6.5.干粉药剂一般2-3年打开干粉罐的装粉盖,检查干粉灭火剂是否结块,如果结块或性能不合格,立即更换。

  5.5.6.7.灭火器

  5.5.6.7.1.灭火器应放置在通风、干燥、阴凉、取用方便的地方,环境温度在-5℃-45℃为好。每年在充装之前或灭火器出厂三年后,应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合格后才能再次充装使用;

  5.5.6.7.2.经常擦洗灭火器外壳灰尘,并检查喷嘴是否堵塞,重量有无明显减轻。如重量明显减轻,说明内部灭火剂已漏失,则应维修;

  5.5.6.7.3.应根据灭火种类、场所、环境、温度选择适当的灭火器;

  5.5.6.8.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5.5.6.8.1.根据火灾的特点选择不同类型的火灾探测器;

  5.5.6.8.2.区域报警控制器的容量不宜小于保护范围内探测区域总数;

  6.消防泵及消防炮塔、消火栓

  每月运转一次,具体时间:第一台每月1日;第二台每月10日;第三台每月20日;苯乙烯部生产部负责启动消防泵。在启动消防泵前须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化工仓储部码头操作人员打开消防炮塔,调度室再通知苯乙烯部生产部操作人员开启消防泵,消防泵每次运行5-15分钟停止。

  装置管理制度 篇5

  1.总则

  1.1.为了提高公司生产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控制系统”)的管理水平,确保生产装置实现安、稳、长、满、优运行,制定本规定。

  1.2.生产过程控制计算机是自动化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产装置自动控制的核心。包括以微处理器为核心构成的分散型控制系统(dcs)、紧急停车系统(esd)、可编程序控制器(plc)、工业控制用计算机系统(ipc)、数据采集系统(scada)、先进控制(apc)及优化控制用上位计算机等。

  2.机构与职责

  2.1.公司各部设备管理为公司控制系统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2.1.1.负责制定公司控制系统管理规定;

  2.1.2.审定公司控制系统更新、系统硬件及软件大修计划及方案;

  2.1.3.检查考核控制系统的管理运行状况。

  2.1.4.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控制系统的点检标准及运行考核办法;

  2.1.5.负责本单位控制系统的运行考核。

  2.1.6.负责控制系统日常维护、检修、运行管理工作;

  2.1.7.设立专门技术人员、维护人员负责本单位控制系统的日常点检、维护保养、检修等工作。

  3.控制系统的前期管理

  3.1.控制系统的前期管理是指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投运阶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全过程管理的重要部分。为使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综合效率最高,必须重视前期管理工作。

  3.2.各部设备管理应参与新、改、扩建等项目中控制系统的设计审查,依据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对设计选型的可靠性、维修性、适用性、经济性、先进性、安全性提出要求。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分散控制系统设计规范》(sh/t3092-99)、控制系统控制室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控制室和自动分析器室设计规范》(sh3006-99)。

  3.3.控制系统购置要坚持质量第一、性能价格比高和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的原则,严格进厂质量验收程序,进口设备应有必备的维修配件。

  3.4.控制系统施工必须按设计要求及《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h3521-99)进行。在新、改、扩建工程中负责仪表设备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具有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3.5.各部设备管理应负责或参与仪表设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竣工验收必须按设计要求及《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20xx)、《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h3521-99)、《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规定》(sh3503-20xx)进行。要做到竣工资料齐全,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

  1、工程竣工图(包括装置整套仪表自控设计图纸及竣工图)。

  2、设计修改文件和材料代用文件。

  3、隐蔽工程资料和记录。

  4、控制系统安装及质量检查记录。

  5、电缆绝缘测试记录。

  6、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7、控制系统和材料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8、控制系统校准和试验记录。

  9、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记录。

  10、控制系统交接清单。

  11、报警、联锁系统调试记录。

  12、控制系统组态记录工作单。

  13、未完工程项目明细表等。

  14、控制系统说明书。

  其中:1、2、9、14项内容除档案部门外还应交给各装置设备部仪表专业、各部设备管理及使用装置。

  3.6.控制系统投用前,使用单位和/或维护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特点编制相关规程,开展技术培训、事故预案演练等工作。

  4.控制系统的点检

  4.1.各部设备管理仪表专业应根据控制系统配置情况,制定相应的点检标准。点检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向当班工艺人员了解运行情况;

  2、检查控制系统主机硬件设备的运行状态,查看所有插件的'状态指示灯,判断系统工作是否正常;

  3、检查冗余通讯总线的定期切换情况;

  4、调出系统状态显示画面,检查系统的运行情况是否正常;

  5、外围设备如打印机、拷贝机等投用状况和完好情况;

  6、各控制、辅助机柜的风扇运转情况;

  7、操作键盘功能是否有异常现象,外观有无破损;

  8、设备有无异常噪声和气味;

  9、机房、操作室的温度、湿度、照明、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10、检查供电是否符合要求,记录分析系统用电负荷。

  4.2.仪表维修人员应按照点检标准每日定时逐项进行点检、认真填写点检记录。在点检过程中发现的硬件、软件问题应及时填写缺陷记录,会同技术人员尽快确认并制定解决方案。

  4.3.点检记录要字迹清楚、书写工整。点检记录应定期回收,妥善保存。

  5.控制系统硬件、软件管理

  5.1.各部设备管理仪表专业应逐套建立各自控制系统设备档案,内容应包括:系统构成、所有设备、卡件的规格型号、技术性能指标、数量清单;系统软件的版本、数量清单;应用软件的清单;备品备件的规格型号、数量;设备、卡件的检修、变更记录等。

  5.2.控制系统硬件设备的保养手册要妥善保存,确保完整无缺,原版资料要归档保存。

  5.3.在线运行设备检修时,要先办理工作票方可实施。

  5.4.维修硬设备时,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条件进行,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防静电接地手环,确保接地良好,工作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5.5.专用工具、标准仪器要有专人保管,对标准仪器要进行定期检定。

  5.6.控制系统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和信息载体要妥善保存,磁性文件要存放在防磁性的金属柜(盒)内。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的原版及备份要存放在不同的地方。

  5.7.控制系统的系统软件无特殊情况严禁修改,确需修改时,要办理申请、论证手续,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5.8.控制系统的应用软件在正常生产期间不宜修改,根据生产要求,确要进行重新组态时,要有明确的修改方案,必须事先制定出安全防范措施,并由装置、各部设备管理共同签证后方可实施,并做好修改变更记录。

  5.9.修改后的用户组态软盘应进行编号、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复制备份,并将有关修改设计资料存档备查。

  5.10.防止病毒感染,严禁在控制系统上使用无关软件,也不得进行与控制系统软件组态无关的作业。

  5.11.应采取隔离措施,防止通过公司信息网感染病毒。

  5.12.每年至少一次对控制系统的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进行检查核对,备份应用软件。

  5.13.工程师钥匙、编程器要有专职技术人员保管。

  6.控制系统备品配件管理

  6.1.备品配件要有专门的帐卡,要随时掌握备件配件的储备情况,及时提报备品配件计划,保持一定数量的备品配件储备,以保证控制系统的稳定运行。

  6.2.要妥善保管控制系统的备品配件,环境应符合备品配件要求的保管条件。

  6.3.在装置停工检修期间,有条件时要对备件进行通电试验,确保其在备用状态。

  7.控制系统机房管理

  7.1.控制系统机房系要害部位,要认真做好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7.2.非机房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机房。进入机房作业人员要按规定进行着装,在进入机房前,必须采取静电释放措施,以消除人身所带的静电。

  7.3.机房环境必须满足控制系统设备要求,应满足以下条件:温度:冬季20±2℃夏季26±2℃;变化率:< 5℃/h;相对湿度:50±10%;变化率:≤6%/h

  7.4.机房必须每日清扫卫生,及时补充新鲜空气。

  7.5.机房内严禁带入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不得在机房内吃东西、喝饮料、堆放杂物。设备、机柜上禁放任何物品。机房内消防设施要配备齐全,装置安全员要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

  7.6.机房电缆通道要有防鼠设施,以防鼠害。

  7.7.机房内严禁使用手机等移动通讯设施,在机房入口处要有“禁用移动通讯工具”标志,运行期间使用对讲机联校仪表时,对讲机与控制机柜的距离应大于3米。

  8.控制系统大修

  8.1.控制系统的大修,应与装置大修同步进行。根据系统配置制定出相应的大检修方案。

  8.2.对运行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控制系统,可以委托生产厂商或专业公司进行全面大修测试。

  8.3.大检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接地系统、电缆连接情况检查,接地极之间的绝缘检查;各接地极接地阻值测试;

  2、系统清扫,包括全部卡件、电源组件、风扇组件等;

  3、供电系统检查、包括各种电源电压、频率测试及调整;

  4、检查所有接线端子、插接件接触是否良好;

  5、检查备用电池电压是否符合规定,更换到期的存储器用电池。电源品质应符合《仪表供电设计规定》(sh/t3082--20xx);

  6、系统各设备进行离线诊断;

  7、确定冗余系统切换动作准确可靠;

  8、清洗和检查外围设备,包括打印机、拷贝机等;

  8、对系统应用软件进行必要的修改;

  9、对输入、输出通道进行精度测试;

  10、对最新版应用软件进行备份;

  11、填写系统大检修记录,对检修内容,特别是动改变更的硬件、软件内容进行归档。

  装置管理制度 篇6

  电能计量装置工作是电力营销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保证电费收入的关键和唯一依据,为了认真抓好电能计量管理工作,使电能计量工作走向正规化、科学化。切实达到抓好电力营销管理工作,降低漏损,保证提高电量回收率的目的。根据有关法规及我所实际情况特制订电能计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电能计量装置允许投入使用范围

  1、国家明令淘汰的.电能计量设备严禁继续投入使用;

  2、投入运行的电能计量装置必须经巴东县电力公司校验检定后方可使用;其它非法检验机构均无权对计量装置进行校验。

  第二条:电能计量装置维护规定

  1、所有计量装置更换工作由所派专人进行,非专职计量工作人员均不得从事计量装置更换工作;

  2、所有计理装置由所派专人进行加锁管理,其他人员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所汇报,不得擅自对电能计量装置启封或变更接线,否则作开除处理,并追缴电能损失。

  3、管片人员每月至少对所辖计量装置进行三次巡视检查,并认真作好运行记录向当片外线组长如实汇报。

  4、供电所派专人每月对所有计量装置进行一次抄表检查,每月以所抄表度登记作为电力营销管理人员当月实售电量依据。

  装置管理制度 篇7

  1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加强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管理,保障作业员工身心健康和生产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2术语

  2.1安全防护装置: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

  2.2防护用品(器具):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起防护作用的用品(器具)。

  3职责

  3.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厂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3.2车间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根据岗位作业环境和条件,合理配置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制订出本厂的管理细则。

  4安全装置管理

  4.1各车间要对所属的各种安全装置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

  4.2技术开发部所属安全装置要建立各种安全装置档案,并纳入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4.3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

  4.3.1设备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压力容器安全阀、行程限位器等机械设备安全装置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

  4.3.2电仪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各种继电保护器和避雷装置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建立检查、校验记录。

  4.3.3电仪部门要按相关规程对分管辖区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安全联锁等装置进行检查、校验,并建立相应记录。

  4.4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所属单位要将所管辖区域的安全装置及时复原。

  5防护用品(器具)管理

  5.1安全管理部部门根据岗位作业环境、条件(空气中氧含量、接触毒物类别、浓度等)、劳动强度及相关要求,选择适宜的.防护用品和器具、合理配置。

  5.2安全管理部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领用登记台帐。

  5.3安全管理部负责防护器具的定期检查和维护,检验维护后要加铅封,作好记录。

  5.4防护用具应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

  5.5车间负责在本单位防护用具的存放、保管,发现缺少或损坏等情况,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反应。

  5.6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防护用具的日常管理、检查和考核。

  装置管理制度 篇8

  第一条用化学方法从事生产的各种工艺装置及相关设备的大修、拆除和开车等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须有专人负责,制定专题方案,方案中应有具体的职业安全卫生防范保障措施内容。

  第三条对大修、拆除和开车的装置要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对一些重大项目,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扫线方案、盲板位置、网络进度等),并应做到“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作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定网络进度。

  第四条参加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证书,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在办理项目委托手续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须交待安全措施和签订安全协议书。

  第六条参加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人员,须进行同作业内容相关的安全教育。凡二人以上作业,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第七条工程施工前,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安全交底记录。具体项目交底时,须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作业前,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第八条装置交付大修、拆除和开车前,应组织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进行装置交付安全确认,在确认安全的条件下方可把装置交付给作业单位施工和组织开车。

  第九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等各项目作业,须严格执行操作票或作业许可证(包括进出料、停开泵、加拆盲板和施工、检修、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塔入罐、射线、探伤等票证)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各企业须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作业规定和相应的票证,明确各作业、签发人员的职责及票证的有效性,各施工操作人员须持票证才能作业。

  第十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前,须切断进出装置物料,并应退出装置区。

  1、不允许任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物料。

  2、不得向大气或加热炉等设备容器中排放可燃、爆炸性气体。

  3、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排放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4、具有制冷特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线等设施,停工时要先退干净物料再泄压,防止产生低温损坏设备。

  第十一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前,须进行吹扫、清洗、置换合格。

  1、设备容器和管道的吹扫、清洗、置换要指定专人负责。

  2、凡含有可燃、有毒、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应进行彻底的吹扫、置换,使内部不含有残渣和余气,取样分析结果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过程中,应将各设备与管线上的阀全部打开,保证蒸汽、氮气和水等介质的压力和蒸塔、蒸罐时间,防止短路,确保不留死角。

  4、吹扫置换及开车过程中,应禁止明火作业及车辆通行,以确保安全。

  5、吹扫前应关闭液面计、压力表、压力变送器、安全阀,关严机泵的前后截止阀及放空阀,防止杂质吹入泵体。应将换热器内的存水放尽,以防水击损坏设备。

  6、要做到不流、不爆、不燃、不中毒、不水击,确保吹扫、置换质量。

  第十二条盲板的加、拆管理。

  1、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2、须按大修、拆除和开车方案中的盲板流程图,执行加、拆盲板作业。

  3、加、拆盲板要编号登记,防止漏堵漏拆。

  4、盲板的厚度必须符合工艺压力等级的要求。

  5、与运行的设备、管道及系统相连处,须加盲板隔离,并做好明显标识。

  6、对槽、罐、塔、釜、管线等设备容器内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其出入口或与设备连接处应加装盲板,并挂上警示牌。

  第十三条凡需大修、拆除和开车前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达到动火条件,以保证施工安全。

  1、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2、凡在含有可燃介质的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经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取样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4、动火前应由专人进行检测分析,并做好记录。

  5、装置动火现场不得搭设毛竹架、雨布等易燃物,确有需要,须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6、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应对地沟、阀门井、下水井进行水封处理,对低层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等应采取遮挡或封闭措施。

  7、明火作业周围必须清除一切可燃物,作业周围不允许排放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

  8、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间距保持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保持5米以上,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晒或接近火源。

  第十四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期间各级安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人员必须到装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对各个作业环节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使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第十五条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塔入罐、射线探伤等各类作业监护人,必须履行安全职责,认真监护,对作业和完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如:消灭火种、切断电源、清理障碍等)。

  第十六条进入装置现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携带烟火。

  第十七条各作业人员须达到“三懂三会一能”:懂本作业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火灾的扑救方法,懂火灾的预防措施;会正确报警,会使用现有的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能正确使用现有的防护器具和急救器具。

  第十八条须对施工作业所用工机具、防护用品(脚手架、跳板、绳索、葫芦、行车、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电焊机、绝缘鞋、绝缘手套、验电笔、防毒面具、防尘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消防器材等)安全可靠性进行检查、确认。

  第十九条装置交付大修、拆除前,必须对装置内电缆沟做出明显标志,禁止载重车辆及吊车通行及停放。

  第二十条大修、拆除装置现场下水井、地漏、明沟的清洗、封闭,必须做到“三定”(定人、定时、定点)检查。下水井井盖必须严密封闭,泵沟等应建立并保持有效的水封。

  第二十一条大修期间,对装置现场固定式(可燃气、h2s、co、nh3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等)报警仪探头,要进行妥善保护。

  第二十二条对存有易燃、易爆物料容器、设备、管线等施工作业时,须使用防爆(如:木、铜质等无火花)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第二十三条对遇空气、水易自燃、自爆的物质,如白磷、烷基铝、硫化亚铁、金属钠或钾等活泼金属及其合金和一些触媒、催化剂、吸附剂等,要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打开设备人孔时,应使其内部温度、压力降到安全条件以下,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放料排渣阀门,待确认内部没有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作业,警惕有堵塞现象。人孔盖在松动之前,严禁把螺丝全部拆开。在拆卸设备之前,须经相关人员检查、确认,对所存醇、苯、稀烃、油气、风、水确实处理干净后,才允许拆开,以防残压伤人。

  第二十五条禁止使用汽油或挥发性溶剂洗刷机、配件、车辆和洗手、洗工作服。严禁将可燃污液、有毒有害物质排入下水道、明沟和地面。

  第二十六条对损坏、拆除的栏杆、平台处,须加临时防护措施,施工完后应恢复原样。

  第二十七条起重、吊装作业,须按安全技术规范严格执行。

  1、载重车辆、25吨以上吊车进入现场,原则上只允许停在检修道上,严禁压坏地下设施和堵塞消防通道。

  2、对立体交叉作业、大型吊车作业现场,施工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

  3、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与其它设备、容器、管道、阀门、电线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免造成碰撞、损坏。

  第二十八条要保证漏电开关、电缆、用电器具完好。

  1、临时用电的配电器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其漏电保护的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必须满足上下级配合要求。

  2、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3、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不超负荷使用。

  4、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盘要有防雨措施。用电线的装、拆必须由电工负责作业。

  5、放置在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箱应挂设“已送电”、“已停电”标志牌。

  6、电焊机接线要规范,电焊把线就近搭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不得穿过下水或在运行设备(管线)上搭接焊把线。

  第二十九条临时用电线路架空布线时,不得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区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严禁用金属丝梆扎,临时用电的电缆横穿马路路面的保护管应采取固定措施。

  第三十条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罐、槽等金属设备内作业的临时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12v,严禁使用碘钨灯。

  第三十一条脚手架材料和脚手架搭设须符合规范要求,经施工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并挂有准许使用的标识牌后,方可使用。在雨雪天脚手架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二条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上方的牢固构件上,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第三十三条禁止高空抛物件、工具和杂物,工机具、材料、自行车和工业垃圾等物品要按指定地点摆放。

  第三十四条检修现场设备拆卸后敞开的管口应严防异物落入,要有严密牢固的封堵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遇有异常情况,如物料泄漏、设施损坏等,应停止一切施工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六条进入装置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特别通行证),车辆安全阻火设施齐全,符合国家标准,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三十七条装置开车前,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进行开车前的检查确认。各开车单位生产安全负责人按开车方案组织全面检查,并做好系统开车各项安全准备工作。

  1、所有项目已完工,尾项和存在问题已落实整改完毕,并已得到验证。

  2、对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培训、交底工作,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3、装置内通信、通道、通风、梯子、平台栏杆、照明和消防器具等一切安全和劳动保护设施已处于备用、完好状态。

  4、安全阀、压力表、报警仪和静电接地、连接件及静电消除器等设备安全附件完好、进入投用状态。

  5、装置吹扫置换、贯通、试压、试漏和气密性试验要合格,安全装置调试复位,机、泵等传动设备须完成单机试运,每一步骤都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过试压、验收的设备、管道、仪表等不能投入生产,以确保设备安全投运。

  6、确认各塔、容器的人孔封闭和隔离盲板拆装、单向阀的方向正确。催化剂、吸附剂等装填完毕。

  7、凡需要投用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各铭牌证件齐全。

  8、进料前,确认水、汽、风、电进装置,投用所有仪表、流程图及控制点进行核对,对现场所有控制阀进行开关信号确认,保证所有控制阀均反应正常。

  9、现场下水井、地漏、明沟必须保持通畅,并做到定人、定时、定点检查。明沟、平台、设备、管线外表的油污、物料必须冲洗干净,避免开车过程中出现意外。

  10、保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在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堆放物品、摆放施工机具等,所有障碍物已清理。

  11、改工艺流程引介质必须经操作员、班长、装置技术人员三级确认。

  12、开车场地严禁存放爆炸物,从严控制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资的贮存,遇有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三十八条装置开车后,按开车方案进出装置物料。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置换,分析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再引开车介质。

  第三十九条接受物料时应缓慢进行,注意排凝,防止出现冲击或水击现象。接受蒸汽时要先预热、放水,逐渐升温升压。

  第四十条引易燃易爆物料时,严格控制动火作业、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装置开车应做到不跑、不冒、不窜、不漏,不随地排放余气、残渣和化学品。垃圾废物料等应集中堆放、处理。

  第四十二条装置内部设备检修、拆除,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装置管理制度 篇9

  当班操作人员和维修工必须做好巡回检查,班中检查不少于3次,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一、巡视时间:接班后和交班前各巡视一次,班中每隔2小时一次。

  二、巡视内容:

  1、抽风机电机、电器设备及电控系统。

  2、风道、风门;

  3、各仪器、仪表等。

  上述系统所有设备、设施等是否正常,安全运行。

  三、如遇检查和大风、雷雨天气,必须有重点巡视和特殊巡视,对晚遭雷击或易损系统做重点巡视。

  四、巡视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

  装置管理制度 篇10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炼铁厂范围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

  2相关文件和术语

  2.1相关文件

  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

  2.1.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国务院05年449号令)

  2.1.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06年31号令)

  2.1.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2.2术语

  2.2.1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核技术在生产中应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如料位仪、液位计、核子秤、测厚仪等中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如x光探伤仪、医用射线装置等)。

  2.2.2放射性污染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生产活动造成物料、产品、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射线。

  3职责

  3.1炼铁厂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小组由炼铁厂主管领导及安环科、技术科、设备科、综合办(保卫)、使用车间、维护车间主管领导组成,负责全厂放射安全和防护以及放射环境管理领导工作。

  3.2安环科是炼铁厂放射源使用、报废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a)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对炼铁厂放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b)按照公司规定对炼铁厂放射源定期检查、检测评价,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进行考核;

  c)负责组织、协助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将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登记并上报。

  d)负责组织开展放射工作人员射线个人剂量监测,定期组织该类人员体检;

  f)负责组织放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规定程序上报。

  g)负责向公司安环部报告办理废旧放射源的.相关手续和新增放射源的相关手续,做好放射源登记工作。

  h)负责申请配备放射防护用品。

  i)负责制订放射性同位素岗位安全防护规程并进行检查和考核。

  3.3综合办负责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负责:

  a)负责建立放射源保卫制度,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同时要建立放射源登记台帐。

  b)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对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c)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3.4设备科

  a)负责对含放射源设备使用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处理,保证放射源装置及其防护设施正常运转,并达到技术指标要求;

  b)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维护检修的安全管理。做好放射源登记管理工作。

  c)炼铁厂需新添置放射源和报废放射源设备或更换放射性设备时负责向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批准后组织实施。

  d)参与涉及炼铁厂的工程项目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其防护设施项目的竣工验收。

  e)负责制订放射性同位素操作、维护及防护规程并检查督促实施和考核。

  3.5放射源设备所在(使用)单位,应将其视同其他设备一样,负有安全监管、保管、看护的责任,不得丢失,不能允许无关人员损坏和移动。

  3.6放射源设备维护(保修)单位或个人,负责对现场在用的放射源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确保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完好,并做好记录;对放射源负有保管责任;建立放射源台帐并上报主管科室;负责放射源更换、移送工作,并做好协助检测工作;负责现场设置放射防护警示标志;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体验工作,督促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穿戴防护用品以及防护用品申报工作;负责督促放射工作人员遵守放射工作有关规程和制度,并检查和考核。

  4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4.1技术设备科参与铁厂新、改、扩建工程放射源设备和场所的验收,代表炼铁厂提出安全使用和现场防护措施的整改要求。

  4.2设备科要加强对放射源装置维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月至少深入现场检查一次,禁止现场乱放放射源污染环境和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情况发生。

  4.3设备科要搞好放射源及其防护设施日常运转管理工作,放射性装置维修的安全管理工作。设备科每年要做好下一年度放射防护和维护费用的资金预算计划。

  4.4综合办(保卫)必须制订放射源保卫制度,设专人管理,每周开展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4.5安环科要制订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安全防护工作制度和岗位安全规程。每月对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维修单位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隐患要督促整改。

  4.6安环科要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放射工作的防护要求为放射防护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4.7安环科要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管理、组织或协助开展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放射工作(持证上岗),培训周期为两年一次。

  4.8安环科协助、配合安环部开展射线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4.9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安环科配合安环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存档,对体检有异常的情况要及时向厂领导和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4.10安环科要对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4.11放射源使用维护车间要加强日常安全防护管理工作,每周至少对现场和班组日常维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好记录;要督促放射工作人员维护时穿戴好防护用品;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应立即向铁厂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4.12放射源维护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和规程,每班加强检查、巡查、并做好记录。搞好交接班,经常检测放射源所在区域,发现射线超标和泄漏要立即向炼铁厂领导和部门报告,采取防护措施。

  4.13现场设备检修时检修人员进入到放射源危险区域前,现场检修单位或负责人要通知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要到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关掉放射源光门或采取其他防护隔离措施,避免发生人员受射线伤害。

  4.14禁止在现场拆卸放射源源体,以免污染环境和伤害现场人员。放射工作人员更换放射源源体时,换下的放射源不能随意丢在现场,要有专人看管并及时送交公司放射源专用存放库。如果移送时,有放射源光门关不严或源体射线超标等情况出现,放射工作人员要用专用材料(铅板)包扎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才能送交。

  4.15外来单位检修放射源体必须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检修,禁止外来单位在炼铁厂区域拆卸放射源体。

  4.16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在放射源现场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4.17放射工作人员检查确定要更换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前要先向炼铁厂有关科室报告,待上级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实施。

  4.18放射工作人员要配合放射事故的调查和放射源丢失的调查。

  4.19现场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泄漏,炼铁厂领导和有关科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扩大。

  5检查与考核

  5.1铁厂技术科、设备科、安环科、厂办(保卫)、使用维护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放射防护检查。

  5.2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和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每项次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扣款100-1000元。

  5.3对违反本规定和有关制度造成放射污染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包括单位领导按公司《责任事故管理标准》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记录

  6.1放射源登记表

  6.2放射源检测记录台帐

  6.3放射工作人员登记表

  6.4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台帐

  装置管理制度 篇11

  1基本要求

  1. 1为规范院中试装置安全管理,识别研发过程存在的风险,避免中试装置在投用、运行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1. 2中试实验装置是指模拟工业化生产条件,由多台仪器、设备和管道组装的连续、半连续或间歇运行的一体化实验装置。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院所有中试及工业试验装置竣工验收后运行阶段的安全管理。设计、施工与验收阶段另有管理规定,不在此管理规定范围内。

  3职责

  3. 1技术开发处负责组织中试装置投用前安全条件审查和运行过程的安全监督。

  3. 2各部门负责中试装置开车安全条件确认、安全操作规程编制、操作人员上岗培训、设备维护、相关文件资料存档。

  4调试、运行与维护

  4. 1中试装置开车前,部门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在安全措施得到落实后向技术开发处提出装置投用申请,填写《安全工程研究院中试装置开车投用申请单)),技术开发处组织对装置安全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投用。

  4. 2部门应制定详细的中试装置开车方案,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预案,并经部门主任审核签字生效。

  4. 3部门应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学习有关工艺技术、安全操作规程、试车方案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等,考核合格后上岗操作。

  4. 4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认真记录实验过程发生的.异常现象,情节严重时应立即停止实验;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落实安全措施。

  4. 5操作人员进行实验操作时,应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强酸强碱性、高腐蚀性、有毒性药品要做好个体防护、确保人身安全;严禁脱岗、串岗或从事与实验工作无关事宜。

  4. 6实验现场配备的喷淋、消防、急救等防护设施应完善、齐全,实验区域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照明等条件。

  4. 7实验完毕或中止时,应按规定停水、停电、停气;节假日和夜间实验时必须经技术开发处批准后方可安排实验。

  4. 8中试装置应按相关规定设置安全和疏散通道,设有明显的警示标识。现场禁止放置与实验无关物品。

  4. 9当实验方案变更时,应重新对实验过程进行风险评估,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经批准确认后方可实施。

  4. 10实验所需的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实验需求量领用。实验完f气,成后,剩余部分退回仓库存储,也并做好使用记录。

  4. 11废弃或过期化学品应分类收集于专用容器中飞标识清楚,存放于规定位置,严禁随意倾倒。定期送交综合处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5检查与考核

  5. 1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实验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5. 2技术开发处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责令限期整改。

  5. 3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后,应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处置工作并立即报告。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5. 4对于遵纪守法、按章操作、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保证实验设备安全运行、避免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的部门或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或人员,按照院有关制度和规定进行处罚。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装置管理制度 篇12

  一、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管理

  为了避免发生重大、特大生产事故,保障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需要加强本单位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1、制定本单位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制度。原则是对其实行严格的动态管理和监控。

  2、在对本单位进行全面安全评价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并建档、备案。

  3、根据管理需要,可以按照其危险程度分级管理和监控。

  4、职能部门的监控要求。

  工艺、技术、机动、仪表、电气等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对关键部位的安全运行实施监控管理。按照本单位的规定,定期进行专业安全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①各项工艺指标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卡片”的要求,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②各类动、静设备必须达到完好标准,静密封点泄漏率小于规定指标。超压容器及其安全附件齐全完好,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对关键机组实行“特级维护”制定“特护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

  ③仪表管理符合相关规定,仪表完好率使用率及自控率均达到有关规定要求。仪表联锁不得随意摘除,严格执行“联锁摘除管理规定”。

  ④各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按照规定配备齐全,灵敏好用,符合有关规程或法规的要求。消防通道畅通。

  5、关键装置所在车间应确定关键部位的安全监控危险点,必要时,应绘制危险点分布图,并按照规定进行检查、监督,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应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车间无法处理时应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6、班组应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应严格遵守工艺、操作、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发现险情、隐患及时报告,并主动处理存在问题。

  7、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8、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和可能,设置关键装置安全工程师。

  9、必须制定和完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各种应急处理预案,并及时修订、补充在有关操作规程中。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处理预案的实际演练。

  二、生产要害岗位管理

  1、凡是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岗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贵重机械、精密仪器场所,以及生产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岗位,都属于生产要害岗位。

  2、要害岗位应由保卫、安全、和生产技术部共同确认,经厂长审批,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3、要害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安全意识和较好的技术素质,并由企业劳资、保卫、安全部门与车间共同审定。

  4、编制要害岗位毒物信息卡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有关单位、人员演习,提高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

  5、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要害岗位管理制度。凡外来人员,必须经厂主管部门审批,并在专人陪同下经登记后方可进入要害岗位。

  6、要害岗位施工、检修时必须编制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到保卫、安全部门备案。施工、检修现场要设监护人,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认真做好详细记录。

  装置管理制度 篇13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气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厂电气运行管理。

  2.管理职责

  电气管理部门根据区域划分负责各自区域电气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值班人员的交接班制度

  3.1.1.交接班制度是衔接生产,了解情况,保证连续不断安全经济运行的一项重要制度。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1.2.接班人员上班前不得喝酒,交班人员如发现接班人员有醉酒者拒绝交班,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3.1.3.接班人员应提前十五分钟到达现场,查看运行日志,及专用记录,全面了解设备的运行情况和检修情况,系统运行方式,检查试验信号装置,并按职责划分详细检查设备,检查后向当班值班长汇报情况。

  3.1.4.交班人员应在交班前一小时做好交班准备工作,包括设备,记录工作票,文明卫生工作等。

  3.1.5.处理事故或进行重大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但接班人员应在当班值班长统一指挥下协助工作,等处理事故或操作告一段落,双方值班长同意后进行交接班。

  3.1.6.交接班中发现的问题,接班者应及时提出,凡能迅速处理好的,交班人员应立即处理好,如在短时间内不能处理好的经双方班长协调处理方法后,可进行交接班,但需将情况详细记录在运行日志上,并向值班长汇报。

  3.1.7.正点办理交接班手续,值班长在运行日志上签名后正式接班,交班人员在未办完交班手续前不得私自离开岗位,如接班人员末按时间到场,交班人员应及时向专责工程师汇报,并继续值班直到有人接替为止,延时交班时,交接班手续不得从简。

  3.2.交接班的主要内容如下

  3.2.1.本所运行方式及与本所有关的系统运行方式

  3.2.2.负荷及其变化情况。

  3.2.3.设备异常、事故处理和缺陷处理情况

  3.2.4.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运行及变更情况。

  3.2.5.倒闸操作及尚未进行的操作命令

  3.2.6.设备检修和试验情况,包括工作进度,安全措施的执行,使用临时接地线的组数和编号,工作票的交接,设备交接、验收情况

  3.2.7.各种记录和统计报表

  3.2.8.文明生产及其他情况

  3.3.设备巡视制度

  3.3.1.巡回检查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的精神,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将事故消除于萌芽状态的根本措施。

  3.3.2.巡检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巡检时间,对设备进行详细的检查。巡检时应携带必要的工具和用具,如电筒,听棒和其它检测工具。根据设备运行特点采用看,听,嗅,摸等方法,但必须执行安全规程,注意设备和人身安全。

  3.3.3.检查重点应包括:

  3.3.3.1.运行方式改变和操作过的设备;

  3.3.3.2.检修试验中的安全措施;

  3.3.3.3.进行消缺后的设备的运行情况;

  3.3.3.4.运行参数异常的设备;⑸高负荷生产的设备

  3.3.4.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凡本班能处理的,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汇报班长值班长开出缺陷单,通知检修人员处理,在缺陷消除前,应加强监视。

  3.3.5.如在运行中无法处理的缺陷,应报告有关领导,并在运行日志上做好记录,同时制定防止事态扩大的措施,加强监视。

  3.4.变电站培训制度

  3.4.1.变电站生产人中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参加值班工作。一般在脱离运行岗位三个月以上者,改变工种后参加值班的人员,也应进行培训、考试,常用的方法有规程学习、反事故演习,事故预想等。

  3.4.2.值班人员应积极坚持努力学习技术业务,通过学习提高技术业务水平,达到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设备操作和事故处理;熟悉本岗位的规程制度。能分析运行情况,能及时发现和排队痛掌握一般维修技能。

  3.5.运行分析制度

  3.5.1.运行分析主要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变电站的设备运行工作状态、运行方式及技术管理状况进行分析,找出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止事故措施,提高运行质量。

  3.5.2.变电站的运行分析工作主要是对变电站设备运行工作状态进行分析,摸索规律,检查薄弱环节,从而找出问题发生的各种因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将隐患或薄弱环节消灭在萌芽状态,它是提高变电站运行管理水平的良好方法。

  3.5.3.运行分析分为综合分析、专题分析两种。

  3.5.3.1.综合分析一般每月一次。主要是分析变电站的接线方式、保护动作情况;设备完好率,两票合格率;设备事故障碍、异常、重大缺陷、试验数据、仪表指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设备运行最大、最小出力,电压质量,母线电量不平衡率;培训情况,记录的填写、资料的管理,以及文明生产等情况进行分析,找出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3.5.3.2.专题运行分析一般是不定期进行。主要针对上述综合分析中某个问题,进行专门深入的分析。并得出具有结论性的意见,将运行分析的内容结论和解决方法、意见,记入运行分析记录中,并根据需要,呈报有各部设备管理。

  3.6.操作票管理制度

  3.6.1.操作票制度是电业生产杜绝误操作、严防操作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电气专业各级运行人员均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

  3.6.2.电气操作票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要求进行。在执行电气倒闸操作时应做到:

  3.6.2.1.倒闸操作必须根据值班长命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倒闸操作人填写操作票。监护人,值班长审批签字确认正确无误后,才能允许执行操作任务。

  3.6.2.2.在执行操作前应对照模拟图。按照操作票内容逐条进行模拟表演。

  3.6.2.3.执行操作任务时应严格执行唱票、复诵制,唱票和复诵时态度必须严肃,口齿清楚,声音宏亮,做到监护人未发命令操作人不动手,操作过程中不准干其它与操作无关的事情。任何人不得催促,干拢操作人员的操作。

  3.6.2.4.监护人要切实执行监护任务,除个别操作项目操作人发生困难时可酌情帮助外,不得代替或连续帮助操作。每操作完全一项,监护人应在编号上画“√”号。

  3.6.2.5.操作项目全部操作完毕后,应在操作票上盖“已执行”章。并记录操作终了时间。接地线,接地刀闸编号应在操作票内注明。

  3.6.3.操作票应由操作人填写,严禁他人代替。填写时应字迹清楚,操作任务明确,设备名称、编号和操作顺序正确。

  3.7.工作票管理制度

  3.7.1.工作票是在生产现场进行检修,试验或安装工作时,为了能保证有安全的工作条件和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事故的一项必要的措施。

  3.7.2.下列工作人员应负工作的安全责任:

  (1)工作票签发人

  (2)工作负责人

  (3)工作许可人

  3.7.3.工作票签发人必须具备检修和运行的相关资格,由专责工程师或电气主管担任。

  3.7.4.工作许可人为当值值班长。

  3.7.5.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

  3.7.6.工作票签发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3.7.6.1.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3.7.6.2.工作是否安全。

  3.7.6.3.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内容能否清楚的表达检修界限和工作目的,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

  3.7.6.4.检查现场工作是否正确和完善。

  3.7.7.工作负责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3.7.7.1.正确和安全的组织工作,保证任务的完成。

  3.7.7.2.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完备。

  3.7.7.3.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事项。

  3.7.7.4.检查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规程”

  3.7.8.工作许可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3.7.8.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内容,设备名称,设备编号及工作特点是否填写清楚,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3.7.8.2.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开或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3.7.8.3.安全措施已正确地执行。

  3.7.8.4.负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和检修工作是否与批准期限相符合,以及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7.9.工作票人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和计划工作时间,确定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填好工作票,一式二份并按班组编号后交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后签名,由工作负责交工作许可人办理许可手续。

  3.7.10.事故抢修经值班长许可后可不用工作票,但抢修时间预计要超过四小时及夜间抢修工作不能完成延至第二天白班的'则仍需工作票。事故必须明确工作负责人,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工作许可人应将抢修内容,工作负责人姓名,采取的安全措施,工作开始时间,终结时间记入值班记录本上。

  3.7.11.同时有二个以上班组工作时检修时,可以签发一张总的工作票,指定一个总的工作领导人,并注明每个班组的工作负责人,总的工作领导人负责统一办理工作许可和终结手续,协调各班组的工作,每个工作负责人应对其工作成员及工作范围的安全负责。

  3.7.12.生产现场禁火区进行动火操作,应同时执行明火工作票制度。

  3.7.13.凡进行各项计划性检修工作的工作票应在开工前一天送交运行。

  3.7.14.工作票不得任意涂改,若个别字有改动应有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签名,但下列内容不得涂改:

  (1)工作内容

  (2)设备名称和编号

  (3)计划工作时间

  (4)设备的开,停状况。

  3.7.15.根据工作票的检修时间,安全措施内容,由当班值班长布置值班人员,按要求执行,对重要的安全措施,需有人监护。

  3.7.16.安全措施全部完毕,当班值班长了解无误后,可联系工作负责人办理开工手续,如因故不能如期开工,需在许可开工时间栏里将许可开工时间填明,并在备注栏里注明原因。如开工时间延期超过当天或在此期间运行方式有所变化影响安全措施时,应重新办理工作票。

  3.7.17.办理开工手续,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双方应到现场,工作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详细交待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安全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对照工作票检查无误后,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名各留一份,作为允许开工的凭证。

  3.7.18.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允许在签名后单方面变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员如发现检修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或任何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向工作提出改正意见,必要时可暂停终止其检修工作,并立即向电气主管报告。

  3.7.19.工作间断时,检修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收执,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许可人,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封闭的道路。并将工作票交回值班员,次日复工时,应得值班员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必须重新检查安全措施后方可工作。

  3.7.20.工作需延期时,工作负责人应事先向值班长申明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理由,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手续只能办一次,否则需重新办理工作票。

  3.7.21.设备检修后的试运转:

  3.7.21.1.当设备检修具备试运转条件后,检修人员应清扫现场,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将工作票交给工作许可人要求送电试转。

  3.7.21.2.若使用一张总的工作票,或系统上有两个检修班同时工作时,必须会同有关班组工作负责人共同同意后方可进行设备试转。

  3.7.21.3.工作许可人应认真检查,确认可以试转后,将有关的安全措施撤除并联系送电,进行试转。

  3.7.21.4.试转后应认真验收,如不合格,需继续检修,此时工作许可人应按原来的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工作负责人应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然后,继续工作。如需改变原工作票的安全措施范围的应重新签发工作票。

  3.7.22.试运转合格,工作许可人验收后,可办理终结手续。

  3.7.22.1.工作负责人应再次全面检查,并全面清理工作现场,撤离现场。

  3.7.22.2.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和工作票签发人汇报检修情况及存在问题,必要时作出书面说明。

  3.7.22.3.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双方签字,值班长签字,办理终结,工作票双方各保留一份,统一分厂收取保存。

  3.7.22.4.工作票由设备技术管理室每月对当月工作票进行统计分析,工作票应保留三个月

  装置管理制度 篇14

  为加强合成氨生产系统的安全管理,保证公司内重点部位、关键装置安全稳定运行,现将关键装置、重点部位领导包保责任制要求如下:

  一、合成氨系统关键装置、重点部位:

  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等文件要求,我公司合成氨装置造气、气柜、脱硫、氢氮气压缩机、变换、脱碳、液氨库、甲醇、铜洗、氨合成装置做为我公司合成系统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进行重点管理。

  二、各级管理人员工作要求:

  1、公司实行总经理及生产口、技术口等分管领导24小时驻厂驻厂制,由常务总监李淑南、分管技术的总经理助理邹侦宝主抓合成氨系统的安全生产。对公司内重点部位、关键装置实行公司领导包保机制,对承包点实行挂牌管理。公司领导至少每月到承包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包括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解决安全生产中凝难问题等。

  2、生产、技术、安全等职能科室包保责任人,至少每月到承包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对承包点进行工艺、设备、电器、仪表、安全附件等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生产设备管线、工艺指标、电气仪表及连锁等安全设施正常运行。

  3、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危险源管理情况,监督各级检查管理责任的落实和信息反馈。每季度对各单位和承包人的管理职责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公布检查情况及考核结果。跟班安全员每天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尤其查处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4、合成车间负责人是本车间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车间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车间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包保人每周要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进行一次详细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车间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另外在公司内增设车间主任(副主任)值班室,保证夜间在厂内至少有一名车间主任值班。

  5、工段长对本工段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明确本工段危险点根据人员安全工作能力进行分工,每日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巡查一次,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无法整改的及时报告车间;监督本工段职工遵章守纪。

  6、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严格遵守工艺、操作、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按巡回检查制度定期对安全设施、危险点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报告险情和处理存在的问题;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格进行交接班检查。

  三、承包管理人员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活动主要的`内容:

  1)指导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

  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规程的执行和落实;

  3)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4)督促隐患整改;

  5)监督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

  6)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装置管理制度 篇15

  1、建开工指挥系统,领导安排工作任务的.同时,必须负责布置安全工作,以确保开工过程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2、认真组织贯彻学习开工方案,熟练掌握开工规程及步骤。

  3、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做好开工前的一切准备。

  4、遵守车间指挥部指令,严格按工艺规程进行,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5、装置开工前必须清扫现场,清除垃圾,易燃物及无关的机动设备,配备好各处消防器材。

  6、检修质量不好不准开工,漏油,水蒸汽和瓦斯不准开工,安全设施不完好不准开工,场地不清洁不准开工。

  7、装置开工要保证设备无杂音,无泄漏,仪表灵敏,指示准确,润滑系统良好,管线,设备油漆喷字,以防误开关造成事故。

  8、装置引水,电,气,风要及时同调度和有关部门联系,引汽前要先排凝后给汽,给汽要缓慢有序的缓慢开大,以防水击,损坏设备和管线。

  9、吹扫流程安全合理,管线和设备吹扫要保证干净,彻底,不留死角,向塔内,容器内给汽或吹扫要防止蒸汽量大,吹翻塔盘或损坏设备。

  10、设备试要按规定压力试压,升压要缓慢,严禁超压。试压完毕后逐渐降压,以防压力大幅度变化酸坏设备。

  11、装置引瓦斯后,动火按一级用火制度办理。

  12、常压岗位建立各路循环前,必须将个低点存水放干净,以防回流带水,影响操作。

  13、严禁随地乱排瓦斯,要严格控制好液面,压力及温度,保证不跑、不冒、不超压、不着火、不爆炸。

  14、各岗位之间要加强联系,协调配合,按规定进行操作,做到安全文明开工。

  装置管理制度 篇16

  1、凡进入装置检修人员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装置检修期间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指派专人值班,防损,防火,防冻,防盗,并按时交接班。

  3、一切检修工作要严格遵守检修安全技术规程。

  4、进入装置和参加检修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帽,女工发辫要扎如帽内。

  5、手脚架或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登高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或安全绳。

  6、交叉作业或高空作业,禁止向下抛物件或工具,以免发生落物伤人。

  7、工作现场严禁吸烟。

  8、严格遵守进入容器内的“八个必须”并且容器内必须引灯或手电等照明设施。

  9、进入塔罐设备时应切断该设备物料,加堵盲板,打开设备所有人孔,保持设备内空气畅通,必要时向罐内通风,且设备必须冷却到35℃以下,并作好安全分析,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进入作业时,要指定好可靠的安全措施,经安全部门审核,主管厂长批准方可进行作业。

  10、要严格执行防止违章动火的“六大禁令”,没有批准的`动火证,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严禁动火。

  11、非自己工种所属的工具,机具及设备禁止动用。、

  12、设备内清除的铁锈,杂质等要随时送出装置,要妥善处理,防止硫化亚铁自燃。

  13、电器设备检修时,要切断电源,取下保险,并在其电源开关上挂好安全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管。

  14、一般行灯用36伏,检修容器内作业照明一律使用12伏防爆灯。

  15、大检修器具要安放在指定地点,施工废料等不的随意丢弃,要按照“安全、文明、优质、节约”的精神,做到完工,料净,场地清。

  装置管理制度 篇17

  1、 目的:建立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分工程序、确保有效使用

  2、 范围:适用于安全装置的使用单位

  3、 责任者:工程部、动力部、安全部、保卫科

  4、 程序:

  4.1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总称为安全保护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4.2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

  4.2.1. 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

  4.2.2. 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遍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4.2.3. 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4.2.4. 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4.3管理分工:

  4.3.1 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4.3.2 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均由电气部门负责管理。

  4.3.3 凡属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仪表部门负责管理。

  4.3.4 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灭火装置,均由防火部门负责管理。

  4.3.5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全技术部负责管理。

  装置管理制度 篇18

  一、管理与分工

  1、凡生产中使用的安全装置和附件、安全疏散设施、防尘防毒防暑降温设施等,必须加强维护,保证齐全、灵敏、有效,处于技术完好状态。

  2、凡在作业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必须经常检验、正确使用,妥善保管。

  3、各有关部门分工管理各种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

  (1)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工艺过程中温度、压力、料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固定灭火装置;在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过滤式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等,均由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2、属于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过流保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接地保护装置、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均由设备部负责管理。

  (3)各种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如声笛、喇叭和制动装置等,均由综合部负责管理。

  二、维护与检修

  1、各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都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使其完整可靠。

  2、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按期检修。

  3、各种安全装置要按其有关规程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

  4、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若确有必要申请拆除须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5、安全装置必须经有关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安全装置除专责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乱动。

  三、防护器具的选用与保管

  防护器具的先选与保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含氧量、毒物浓度)、劳动强度和防护器材性能及其防护范围,正确选用防护器材种类和型号。

  2、凡空气中氧含量低于18%(体积),有害气体含量高于2%(体积)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隔离式面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3、严禁使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4、面具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面具结构性能及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5、各种防毒面具,用具用前用后均须仔细检查过滤式面具的滤毒罐按规定定期检查,使其始终保持良好有效,严禁使用失效防护器材。

  6、各种防毒面具应定点存放,专人保管,车间的防护器材要设转归保管,按班交接。

  7、各种面具应建卡造册,定期检查。

  8、车间应根据情况备有防爆手电、防毒面具、胶靴、安全带等急救器材和解毒药品,以备抢救用。

  装置管理制度 篇19

  为保证机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转,确保安全保护装置使用灵敏可靠,结合机电设备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试验制度。

  一、机电设备配备安全保护装置项目及试验要求

  (一)主井绞车

  1.防过卷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2.限速保护每天检查一次

  3.闸瓦间隙保护装置按现场要求试验

  4.减速功能保护每天检查一次

  5.后备保护每天检查一次

  6.制动油超温保护装置每天检查一次

  7.托罐装置每月试验一次

  8.过负荷和欠压保护装置每半年试验一次

  9.主井提升机技术性能测试每三年一次

  10.主井提升机性能检查每年一次

  11.提升机滚筒主轴、连接装置、天轮等装置探伤每二年一次

  (二)副井绞车

  1.防过卷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2.限速装置每天检查一次

  3.减速功能保护每天检查一次

  4.闸间隙保护装置按现场要求试验

  5.托罐装置每月试验一次

  6.制动油超温保护装置每天检查一次

  7.过负荷和欠压保护装置每半年试验一次

  8.安全门与罐位、提升信号联锁,操车系统与提升信号和罐笼停止位置联锁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9.副井提升机技术性能测试每三年一次

  10.副井提升机性能检查每年一次

  11.提升机滚筒主轴、连接装置、天轮等装置探伤每二年一次

  (三)空气压缩机

  1.安全阀动作压力试验装置每周试验一次

  2.断水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3.断油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4.超温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5.风包超温装置每天检查一次

  6.压风机技术性能测试每年一次

  (四)主通风机

  1.轴承超温报警置每天检查一次

  2.主通风机技术性能测试每年一次

  二、机电设备安全保护现场使用要求

  1.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必须坚持正常使用,确保灵敏可靠。

  2.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认真做好试验记录,记录中要将试验时间、试验数据和试验人员等填写清楚。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允许不得私自拆除安全保护装置,不得甩掉和短接安全保护装置,否则将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4.需要临时短接安全保护装置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大型固定设备(主、副井绞车、压风机、通风机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写明原因,报机电矿长批准、到机电科办理手续后方可拆除。

  (2)电气设备保护如接地、过负荷等需拆除保护时必须经队跟班队长和值班队长同意后方可进行,但事故处理结束后必须马上将保护正常投入。

  5.发生漏电事故而引起漏电保护装置动作时,在漏电故障没有处理好之前任何人不得甩掉保护而送电。

  6.机械移动式设备,保护损坏时必须在下一班前将保护恢复投入使用。

  三、违反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规定的,将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破坏安全保护装置的,按严重三违处理,并罚款500元。

  2.擅自甩掉或短接安全保护装置的,罚款200元。

  3.保护装置不定期试验的,缺一次罚款50元。

  4.保护装置试验记录填写不认真(记录内容不全、不真实、字迹不工整)的,一次罚款50元。

  5.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0元。

  装置管理制度 篇20

  1定义和分类

  1.1定义:

  凡配置在机械、设备上,用于保护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所有装置,称为安全防护装置。

  1.2分类

  1.2.1检测装置——压力计、真空计、温度计、分析仪器、气体检测器及报警装置等。

  1.2.2泄压装置——安全阀、爆破片、呼吸阀、放空阀、回流阀、减压阀、放空管等。

  1.2.3防止火灾蔓延装置——阻火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火堤、防火墙等。

  1.2.4紧急处理装置——紧急切断电源,紧急切断阀、紧急排液、紧急冷却、安全联锁装置等。

  1.2.5防护装置——防护罩、防护屏、电气过载保护装置;防静电、防雷电、防噪声、防暑降温、通风除尘等装置;限制器、限速器、制动装置等。

  1.2.6灭火装置——消火栓、泡沫灭火装置、泡沫枪等。

  2管理和职责

  2.1各类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由责任部门分工进行管理。

  2.1.1凡机械、设备、电气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均由动力、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2.1.2凡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仪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2.1.3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灭火装置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2.1.4各类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由使用车间、部门负责维护保养。

  2.2各类安全防护装置与设施,要与生产设备等同看待,岗位操作人员要懂得本岗位安全装置及设施的结构、原理、使用与维护方法。

  2.3各种安全装置由所属车间、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2.4各类安全装置的管理责任部门,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2.5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2.6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必须与主机同时投产运行,发生故障,车间部门应立即组织抢修,使其恢复正常。

  3安装与拆除

  3.1新建、扩建、改造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安全防护装置与设施。

  3.2安全防护装置及设施不准随意挪用、废置和拆除。

  3.3选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有通过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方可使用。

  3.4认为有必要拆除安全装置及设施时,需提出申请经设备、动力、安全管理部门审定同意后方准拆除。

  4维修与校验

  4.1安全防护装置要由专业技术部门和人员负责校验(检验)与维修,除维修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随意拆装。

  4.2安全装置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防护装置维修与校验档案,纳入设备管理进行考核,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检验结果记入档案。

  4.3工艺、设备及施工条件发生变动,安全防护装置作相应调整,应经设备、动力、安全管理部门审定认可。

  5安全装置

  5.1安全阀

  5.1.1选型安装,开启压力不准超过容器设计;排气能力必须大于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5.1.2排气口应在安全位置或装设放空导管。

  5.1.3安全阀定期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5.2压力表

  5.2.1压力表的安装、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

  5.2.2压力表表面刻度极限值,应根据工作压力选1.5-3倍,最好取2倍选用。表盘上刻划红线指出工作压力。压力表表盘直径不小于100毫米,应装设在便于观察、便于稳定和吹洗位置、防辐射热、冰冻和震动。

  5.2.3未经检验合格、没有铅封或铅封损坏、压力表指示失灵、刻度不清、表面玻璃破裂、泄压后指针不回零位,以及其它影响压力表准确的缺陷。均应立即停止使用与更换。

  5.2.4压力表定期检验,每年至少一次,检验合格后应有铅封。

  5.3爆破片(膜)

  5.3.1爆破片尺寸和材质应根据计算和实验选用,爆破压力不超过容器设计压力。

  5.3.2定期更换,每年至少一次,对于超压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

  5.3.3安装位置必须保证爆破片爆破时使容器压力迅速泄放,为使爆破时不伤及人与其它设备等,在排放口装设放空导管。

  5.4液位计(水位表)

  5.4.1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液位的.明显标志,能承受与容器相等的工作压力玻璃管液位计应有防护装置,上下均应装设阀门,以便检修、维护、校验。

  5.4.2液位计应装在便于观察的部位和有足够照明或光亮;观察不便时,应装二次远传仪表。

  5.4.3盛装易燃或剧毒、有毒介质的液体、气体的容器,应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计或自动液面指示器液面计或指示器要有防泄装置。

  5.5温度计

  5.5.1安装在便于稳定的位置或采用远传式二次仪表,所测介质温度是具有代表情生的测点。

  5.5.2必须做好维护保养,定期校验合格方能使用,失灵或损坏的温度计不准使用。

  5.5.3测试温度的仪器仪表也要定期校验。

  5.6报警装置

  当温度、压力、液面及其他工艺条件等超过正常允许范围而威胁安全生产时,应装设报警装置以便及时发出警报,迅速进行处理,避免发生事故。

  5.7进、出口阀

  5.7.1进口阀应便于在运行可可随时与其它连通的管道切断,防止超压,确保安全。

  5.7.2出口阀是便于在必要时可将内部物料排除和泄压。

  5.8静电防护装置

  5.8.1在一切设备、管道等可能引起静电的部位,均应装设静电接地和消防装置。

  5.8.2定期检查静电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

  5.8.3当介质为不良导体时,如(苯、二甲苯、汽油、碳四)等不准使用塑料、橡胶玻璃等材质的管道和设备。当必须使用塑料或橡胶玻璃管线短距离连接时,则在管内接入导电良好的铜质编带,同时可靠接地导除静电。

  5.9防雷

  5.9.1装设避雷装置,应按《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规定要求进行设计安装。

  5.9.2定期检测防雷设施,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并做好记录,如不符规定要立即解决。

  装置管理制度 篇21

  1、目的

  加强对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保障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2、适用范围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及个体防护、防毒器具等。

  3、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内容及要求

  3.1安全科负责全公司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及发放标准的制定。

  3.2办公室负责全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仓库负责发放工作。

  3.3劳动防护用品采取分级管理,集中审批,统一发放的原则。

  3.4各部门、车间要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标准,做好发放记录,不得随意更改,弄虚作假。

  3.5新入公司职工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按发放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3.6劳动防护用品是在工作期间使用的,凡因病假或其他原因脱离生产岗位半年以上的停发各类防护用品,待复工后发放。

  3.7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个体防护准备选用规范》。

  3.8全体职工进入公司必须按规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3.9公用防护用品要建立台账,专人保管,内部调节使用。

  3.10特殊防护用品严禁挪做他用。

  3.11各部门、车间领用的特殊专用防护用品,要定期检查,加强保管,经检查已经失去防护作用的要及时更换,无故损坏的要追究责任,按价赔偿。

  3.12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前要进行检查,严禁使用无效的防护用品。使用后要按要求进行维护。

  3.13公用护品及抢修作业用计划外劳保用品,由单位写出申请报告,总经理审批,仓库发放。

  4安全设施的管理

  4.1安全设施设置的依据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1)安全设施的含义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2)安全设施的分类

  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

  ⒈预防事故设施

  ⑴检测、报警设施

  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⑶防爆设施

  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⑷作业场所防护设施

  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⑸安全警示标志

  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及风向等警示标志。

  ⒉控制事故设施

  ⑹泄压和止逆设施

  用于泄压的阀门、爆破片、放空管等设施,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

  ⑺紧急处理设施

  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分流、排放(火炬)、吸收、中和、冷却等设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气体、反应抑制剂等设施,紧急停车、仪表联锁等设施。

  ⒊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

  ⑻防止火灾蔓延设施

  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堤,防爆墙、防爆门等隔爆设施,防火墙、防火门、蒸汽幕、水幕等设施,防火材料涂层。

  ⑼灭火设施

  水喷淋、惰性气体、蒸气、泡沫释放等灭火设施,消火栓、高压水枪(炮)、消防车、消防水管网、消防站等。

  ⑽紧急个体处置设施

  洗眼器、喷淋器、逃生器、逃生索、应急照明等设施。

  ⑾应急救援设施

  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

  ⑿逃生避难设施

  逃生和避难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难所(带空气呼吸系统)、避难信号等。

  ⒀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包括头部,面部,视觉、呼吸、听觉器官,四肢,躯干防火、防毒、防灼烫、防腐蚀、防噪声、防光射、防高处坠落、防砸击、防刺伤等免受作业场所物理、化学因素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4.2安全设施的设置

  厂区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设施、设备的设置和安装应符合以下标准:

  1)宜按照gb50493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控制室或操作室;

  2)按照gb50351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

  3)宜按照sh3097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

  4)按照gb50057在厂区安装防雷设施;

  5)按照gb50016、gb50140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

  6)按照gb50058设置电力装置;

  7)按照gb11651配备个体防护设施;

  8)厂房、库房建筑应符合gb50016、gb50160;

  9)在工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4.3维修与检验

  4.3.1各种安全装置按管理分工,应安排专人负责,定期进行巡回检查和维护管理。

  4.3.2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绘制安全设施定制管理图,编入设备检修计划,进行定期检修。

  4.3.3各种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所管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记录记入档案。

  4.3.4各种安全装置禁止拆除、挪用或废弃不用,因检修临时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4.3.5凡经过改造或新设计的安全装置,必须经安全科进行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4.3.7除专职维修人员外,对各种安全装置任何人不得随便乱动。

  4.4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

  4.4.1根据作业性质,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氧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胶靴、鞋、绝缘垫和绝缘台等均属防护器具。

  4.4.2根据操作环境条件(空气中氧含量、毒物浓度、种类)、劳动强度和防护器材性能及其防护范围,是正确选用防护器具的依据,严禁超出防护范围进行代用。

  4.4.3岗位配备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应与有毒物质的性质和人员头型相适应。

  4.4.4凡空气中氧含量低于18%(体积),有毒气体含量高于2%(体积)的'作业场所,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

  4.4.5严禁使用防尘口罩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4.4.6面具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面具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4.4.7各种防毒面具使用前、使用后均需仔细检查。过滤式面具、滤毒罐每两个月定期检查一次,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4.4.8各种防毒面具应定点存放,专人保管。

  4.4.9安全带用前要仔细检查,用后要妥善保管,每年要进行一次强度试验。

  4.4.10绝缘手套、胶靴、绝缘棒、绝缘垫、绝缘台等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要定点专人保管。

  4.4.11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要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中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作业。

  4.5事故柜使用规定

  4.5.1事故柜应置于醒目、易取和环境适宜的地方,发生事故时可迅速取用防护器材。

  4.5.2车间事故柜只准存放应急救援物质,定置存放。

  4.5.3车间事故柜只准事故状态下抢救人员、处理事故用,平时任何人严禁动用。

  4.5.4事故状态下动用事故柜内防护器材后应及时查封。

  4.5.5事故柜应作为交接班内容之一,交接班时两个班长要一同在场查看事故柜,如发现打开应及时查明原因、清点物质,每班保证事故柜清洁。

  4.5.6动用事故柜防护器材前后,应及时通知值班人员或安全工程师,否则由此而造成事故状态下因缺少防护器材而发生的问题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当班班长负责。

  4.5.7车间建立健全事故柜管理台账,真实记录事故柜内存放物资的管理情况。

  4.5.8安全部与车间安全员应定期检查和校验事故柜的防护器材,确保其完好可靠。

  4.6管理分工

  4.6.1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位器等装置)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4.6.2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均由电气车间负责管理。

  4.6.3凡属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仪表车间负责管理。

  4.6.4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均由安全部负责管理。

  4.6.5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所属车间负责管理。

  5、相关文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6、关记录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

  安全设施定置管理图

  安全设施专人负责台帐

  安全设施检维修计划

  装置管理制度 篇22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洗化厂生产装置开工安全工作的管理。

  第二条 彻底清理检修现场,拆除临时电源线、脚手架、施工机具外运,做到文明开工生产。

  第三条 高温设备管道附近不能有破油布、木头等易燃物,检修时破损或新安装部位的保温层要恢复好,管沟井盖要盖好。

  第四条 转动设备要装好安全罩,梯子、平台、栏杆等安全防护设施要齐全完好,压力容器安全阀须定好压,安全阀前的阀门处于全开位置。

  第五条 为防止检修时的残留物堵塞管道、阀门,损坏设备,必须进行吹扫、清洗、试密。

  第六条 逐点抽出检修时所加的盲板,不得遗漏,工艺员按盲板图,核对无误,方可交出投产。

  第七条 装置开工要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计划,统一指挥,统一行动。他人不得直接向岗位操作工人下达操作令,防止多头指挥,严格按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操作。

  第八条 要向生产班组公布开工方案,讲解装置检修后的变动情况,使每个参加开工人员做到心中有数。

  第九条 按工艺流程逐个审查各系统,确认无误,做到开工时不窜物料,不窜汽、不憋压,防止物料泄漏或走错流程。

  第十条 要做好油品的脱水工作,保证进入装置的油不带水。

  第十一条 各加热炉点火前要分析含氧量,防止点火爆炸,禁止用汽油作引火物。

  第十二条 装置升温要按规定的升温速度进行,对螺栓紧固部位及时进行热紧。

  第十三条 在操作调整阶段,密切注意运行变化,力求平稳操作;加强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立即向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 在生产装置区内应做到严禁吸烟,严禁携带引火物(打火机、火柴);严禁穿钉子鞋;严禁擅自架设临时用电设备;严禁使用明火照明;严禁无阻火器的机动车驶入装置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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