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管理制度

时间:2023-07-21 10:07:21 文圣 制度 我要投稿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通用8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家庭农场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通用8篇)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 1

  一、农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员工有权向上级报告,遇有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3、生产操作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不合格者不准参加生产和主力操作。

  4、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严禁酗酒者进入工作岗位。

  5、凡员工违反上述安全生产守则者,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罚。

  二、农场生产过程管理制度

  1、严格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

  2、配备专职监管员,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3、投入品使用安全规范,采收符合安全间隔期和休养期要求。

  4、积极应用物品防治,合理使用生长调节剂型。

  5、禁止使用禁限用农(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

  6、使用的相关药剂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

  7、制定应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模式图,积极参加生产技术培训,自觉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和消费者监督。

  三、农场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

  1、农业投入品实行专库专储,配置明示标牌。

  2、库房防潮、防鼠、防火,物品分类摆放,排列有序,整洁卫生。

  3、农业投入品来源清楚,消毒药等药剂“三证”齐全。

  4、实行专人专管,规范做好物品出入库登记记录。

  四、农场主负责制

  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 2

  为加强本场行政事务管理,理顺本场内部关系,使各项管理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负责制订本场办公事务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制度、程序及标准。

  2、负责本场的.办公用品和设备网络的管理。

  3、负责本场工作计划、工作任务的督办。

  4、负责本场管理文件的管理和实施。

  5、负责本场班子办公会议、工作会议及重大活动的组织及协调。

  6、负责本场档案、对外发文、印章管理、机要文件和保密工作。

  7、负责本场日常公文处理及建设项目档案和各类文件的管理工作。

  8、负责本场重要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写、传递和开发利用。

  9、负责本场办公场所的秩序、卫生、绿化、生产安全及车辆的管理工作。

  10、负责本场行政接待、对外联络和外事工作。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 3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场的管理,实施年度计划,顺利完成各项目标,特制订本制度:

  1、根据场班子的年度经营方针、目标,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场年度经营计划。

  2、拟定本场经营投资方案;拟定本场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本场的基本管理制度及管理规章。

  3、组织开展经营活动,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各科室对重大的经营活动需报场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4、根据场班子制订和完善管理制度办法、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本场统一、高效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加强督促,组织实施,落实到人。

  5、审定科室制定的年度和月度计划。包括人力资源计划、生产计划、销售计划、费用预算等。

  6、签署对外上报、印发的`各种重要报表、文件、资料。

  7、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员工如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损害本场利益和形象的行为要及时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8、加强环境保护,培育“三品”,为社会作贡献。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 4

  一、总则

  1.为进一步加强农场内部管理,规范农场成员行为,明确责任,高效合理地安排学习和工作,进而提高成员素质,所以拟定农场管理制度。

  2.农场成员应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努力工作,保证质量,按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3.全体成员应自觉遵守此制度,并约束自己的行为。

  二、岗位责任制

  1.管理者必须参加所布置的各项活动,并对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同时做好协调。

  2.农场各部采取部长责任制。

  3.农场各部长应兢兢业业,努力工作,遵守有关规定,全力支持农场的各项工作。在学期初递交本部工作计划,期末递交本部工作总结。

  4.农场各部应积极,高效,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不推委,不拖拉,不敷衍塞责,不推却责任。

  5.农场各部应积极服从经理的调配,协调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

  6.凡农场举办或参与的大型活动,都由经理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有关策划,执行等计划,农场各部须无条件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形成决议前向管理者提出,一经形成决议,不得私自变动,如有违犯,将受到批评。

  三、活动开展申报制度

  农场各部必须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按工作计划正常安排开展工作。

  2.活动开展前各部长必须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活动名称,地点,时间,人数。活动开展的经过,目的,意义及可能达到的效果,同时申请中必须写明各项预期费用及需要协助的其他各部门名单。

  3.申请没有通过,须无条件执行决议,申请通过的,主管部长不得推卸拖拉,应按时举办活动。

  四、例会制度

  (一)会议制度:

  1、主持与记录:例会由办公室负责召集,总经理主持,办公室人员进行会议记录。

  2、会议时间: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召开的由办公室提前通知。

  3、参加人员:全体成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例会的,应提前向办公室请假。

  4、会议内容:

  1)各部门汇报工作情况,着重介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各部门按照工作要求提出下周工作计划。

  注意:

  (1).农场必须定期召开会议,总结阶段工作,落实计划安排,布置下阶段工作,会议必须有记录。

  (2)农场成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

  (3)未能出席会议者,须事先请假,如遇特殊情况未能事先请假,事后一定说明原因。

  (4)有专人做会议记录。

  (二)成员会议考勤制度:

  1、迟到达3次者劝退;

  2、有关请假事项:请假条必须自己亲自书写(不得由他人带写);

  3、一学期请假达五次者劝退;

  4、旷会:一学期无故旷会达2次者劝退。

  五、工作(劳动)考勤制度

  1、请假次数累计超过5次劝退(特殊情况除外);

  2、工作中(一个月)请假达本月劳动次数2/3的劝退;

  3、工作中不积极,无故缺席达3次者劝退(特殊情况除外);

  4、迟到达3次者劝退(特殊情况除外);

  5、中途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达2次者劝退;

  6、以上情况累计达半数者劝退。

  六、人员工作考核制度

  1、有正确的心态,端正的态度,明白参加农场的目的是为广大同学服务,为锻炼自身实践能力,为体现自身价值。

  2、有责任心,对所参加的工作认真负责,愿意为必要工作牺牲课余时间。

  3、有热情。积极参加农场工作,在工作中待人接物充满热情。

  4、有一定的'能力。能够在工作中准时且有质量的完成农场交予其的任务。

  5、有优良的行为习惯。有恰当的言行举止,在对内对外的各种活动中不致影响学校形象。

  6、有荣誉感。因为自己所在的农场以及在农场中从事的工作感到骄傲,做到处处为学校增光,处处为农场添彩。

  7、有团队精神。在工作中充分发扬团队精神,发挥集体力量,不刚愎自用一意孤行。

  8、有亲和力。在工作中友善的对待同学,以亲和力作为工作中强有力的武器。

  9、有创新意识。在工作中大胆创新改革,敢于打破成规陋习,发展创新的眼光解决问题。

  10、有毅力。应对工作坚持到底,锲而不舍,努力完成所给任务。

  11、吃苦耐劳。在工作中不怕脏不怕累,积极完成所给任务。

  七、财务制度

  1、学生使用经费需向董事长申请,同意后方可从基金会中提取资金。

  2、各部门开展活动前必须递交活动策划书和详细的财务预算,经批准后方可购买。

  3、若活动费用为小数额(100元以内)各部门请先行垫付,采购后持发票方可报账。大于100元可向财务部申请预付。

  4、在公司盈利一定数额后,拨出一定比例的现金款项记入基金,用于支持院内各项学生活动。

  八、农场劳动制度

  1、公司采用择优上岗制,员工总数限20人,所有干部雇佣期原则上为1年,干事1学期(半年)。(详见组织结构篇)

  2、全体人员皆要参加劳动,服从生产部安排。届时公司将编组进行劳动,由生产部中选出的组长带队负责。

  3、公司董事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经理、市场部经理、生产部经理组成,具有表决权。

  4、农场劳动时间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安排。

  5、所有成员均需服从董事会的一切安排。

  6、公司所有员工均有责任有义务为各个部门提供临时的义务帮助。

  7、每学期(即半年)给与员工最高16个学时(即12个小时)的认可,每期末由董事会对全公司成员进行考评。

  考评等级分为

  ①优(2个名额):16个劳动学时+奖状;

  ②合格:12个劳动学时;

  ③不及格:8个学时并开除。

  8、在管理层做满一年,授予公司聘书,同时上报劳动学时;未满一年因事退出者,只上报劳动学时。

  9、学时的上报将采用公函的形式递交到各系系主任处,记入各系农场劳动学时中。

  九、奖励制度

  奖励方式:

  (一)个人奖:推荐农场优秀干部、先进个人。

  (二)集体奖:推荐农场先进团队,优秀部门。

  奖励时间:

  (一)每次重大活动完成后,进行总结,对于在活动中表现积极、工作认真负责、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授予”上善农场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证书。

  (二)学期末总结,将对整个学期中工作表现突出、认真负责、有重大贡献者授予“积极分子”的荣誉称号,并给予证书。

  (三)期末总评,对于工作突出的部门,将评出1个优秀部门,两个良好部门。评估根据为:

  1)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2)日常任务的完成情况

  3)整个部门在重大活动中的表现

  4)部门成员的工作表现

  5)各成员应严格自律,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维护农场的形象,为农场的自身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十、成员换届工作交替制度

  (一)产生程序:

  1、每学期都将进行一次成员招聘,每年进行一次管理层换届。

  2、由上一届成员推荐或招聘;

  3、向被推荐人所在系专业调查情况;

  4、综合评议审核;

  5、农场全体通过。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上一届成员推荐,成为候选人:

  1、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2、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较高的工作热情;

  3、没有犯严重思想错误的记录,没有严重违纪行为;

  4、具有在学生会或其他学生组织工作的经验;

  5、没有不及格学科。

  6、吃苦耐劳。

  (三)虽不完全符合以上条件,但以下一项或几项特别突出的,经农场审核批准,也可以成为候选人。

  1、思想特别进步;

  2、工作能力特别突出;

  3、在学校其他方面做出过重大贡献的;

  4、对农场种植技术特别了解

  (四)向被推荐人所在系专业发调函,调查、核实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品质

  2、学习成绩

  3、在班内、系科的任职情况

  4、同学关系

  5、综合评价

  (五)经理根据具体情况择优选拔。

  (六)在正式确定干部人选之前,公布名单,一星期之内同学们可以提出质疑,将予以适当的答复。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市家庭农场规范化发展,切实发挥其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县、乡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的家庭农场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家庭农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四条家庭农场可以领办或以成员身份加入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罚款。

  第七条家庭农场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相关证照。

  第八条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经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执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工商部门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二章岗位责任制度

  第九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结合自身实际,设置生产主管、销售主管和财务主管等岗位,明确工作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各部门经理。

  第十条家庭农场实行农场主负责制。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

  第十一条生产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家庭农场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并实施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所需的.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培训,抓好病(疫)虫害防治;组织标准化生产并负责完善相关记录,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加强农业机械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和仓储运输工作。

  第十二条销售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销售计划,预测销售市场,开辟销售渠道,寻求定向合作,探求订单销售和网络销售方式;负责签订销售合同,规范销售凭据,回收销售款项;坚守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商业道德,保证产品销售质量和数量,维护家庭农场整体形象;努力降低销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实现家庭农场既得利益;建立销售台账,及时报告销售业绩。

  第十三条财务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方案,制定并执行家庭农场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遵守财产物资采购审批程序,加强财产物资安全领用、保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账簿,组织财务核算,按时提交、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家庭农场各岗位之间要精诚合作,建立奖勤罚懒、评先创优机制。

  第三章标准化生产制度

  第十五条家庭农场必须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生产基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配套的设施设备,有醒目的标识标牌。

  第十六条家庭农场应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科学制定生产操作规范,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优质、高效、生态和安全的农产品。

  第十七条家庭农场应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家庭农场应按照产地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管理。有条件的要聘请固定的生产技术人员或专家顾问,专门负责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和监测服务。

  (一)制定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从事种植业的要合理选择优质抗病高产品种,实行科学栽培管理;坚持科学、平衡施肥原则,推广使用有机肥和生物肥;推广农业防治、生态防治、物理防治技术;注重搞好田园清洁、土壤消毒、轮作倒茬;完善水利设施,健全排灌系统。从事畜牧业的,要按照县畜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切实做好动物强制性免疫工作;建立健全疫情报告、检疫申报制度、畜禽标识、消毒清洁和无害化处理等分类制度;养殖场采取修建化粪池、沼气池等措施,循环利用畜禽粪尿,防止污染环境。

  (二)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按照农业标准化生产要求,逐步建立农业生产用地档案、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田间生产管理档案、产品储运销售档案。养殖类家庭农场还应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全面记录畜禽的品种、数量、标识、来源、繁育以及检疫、免疫、诊疗、监测、消毒、调运等情况。农产品生产档案由农场专人填写,由农场自行整理和保管。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农场主要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抽查。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家庭农场应定期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自检,同时主动申请、自觉接受农业监管部门检查。对抽检发现有影响产品质量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纠正。

  第十九条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要尽量采取包装销售,包装上要印注本场标识和联系方式,销售的农产品要如实填写销售记录,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第四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家庭农场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准确核算生产经营收益情况。

  第二十一条家庭农场应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办理财务会计工作。有条件的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代理记账,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家庭农场要建立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固定资产登记簿》等账簿,完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专业财务核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家庭农场要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科目,准确记载资产负债和经营收益情况,努力开展成本核算和效益分析。适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定期向农经管理等部门报送财务会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家庭农场应统一使用县级农经管理部门监制的账、表、据、簿,建立领用登记、稽查核销制度。

  第二十五条家庭农场应配备专门的档案柜,明确专人负责,分类收集和整理财务档案、文书档案、信息档案,妥善保管,完善防盗、防火、防霉、防虫蛀、防强光等保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家庭农场在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资料中,不得作虚假记载。

  第五章品牌和示范创建制度

  第二十七条家庭农场应加强品牌创建工作,积极争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国家地理标识认证,积极申报注册产品商标,积极参与产品展示、推介、交流活动,合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八条家庭农场应根据县级农经管理部门制度的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九条家庭农场应制定品牌和示范创建计划,分步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家庭农场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扶持家庭农场品牌和示范性创建办法规定,落实好财政奖补等扶持政策。

  第六章雇用工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合理利用当地农村剩余劳动力,带动其他农户增收。

  第三十二条家庭农场若长期雇用农工,应签订规范的劳务合同,保障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兑现劳务报酬。有条件的可以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家庭农场应建立从业人员花名册和雇用工管理台账,完备基本信息,可向劳动等有关部门备案登记。

  第七章学习培训制度

  第三十四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学习培训,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五条家庭农场学习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职业农民专业技能等方面。

  第三十六条家庭农场学习培训采取集中学习、以会代训、参观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家庭农场应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第三十八条家庭农场学习培训情况纳入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考核内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国家和省出台有关家庭农场发展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 6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家庭农场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家庭农场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家庭农场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家庭农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家庭农场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家庭农场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

  第三条 财务管理是家庭农场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

  第四条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家庭农场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分析家庭农场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当好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六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第七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家庭农场负责人,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本农场健康、持续、规范运营,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自我壮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依照《宁夏家庭农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农场由杨兴平等2人发起,于20XX年11月15日召开设立大会。本场名称:青铜峡市兴平生猪养殖家庭农场,成员出资总额260万元。

  本场法定代表人:杨兴平

  本农场住所:青铜峡市树新林场树新分场,邮政编码:751600。

  第三条本场以引进新品种、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规模效益、增加家庭成员收入为宗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作为家庭成员的收入和扩大再生产资金。

  第四条本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商品化处理、初级加工、贮藏冷藏、运输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生猪养殖、销售。

  第五条经家庭成员或发起人大会讨论通过,本农场投资兴办与本场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场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六条本场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七条本场为家庭或个人独资经营,主要劳动力或为家庭成员或为雇工;

  第八条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皆确认为本场成员或员工。雇用三年每年雇用期在200天以上的农业(农民)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可确认为本场的荣誉成员或员工。

  如有需要,本场可为每个成员建立个人账户。

  第九条本场成员或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获得本场的技术及经营管理培训;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场盈余;

  (四)查阅本场章程、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场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场;

  (八)拥有本场设立的个人账户。

  第十条本场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一条本场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场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场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场提供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按照本场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

  (三)维护本场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场成员共有财产;

  (四)不从事损害本场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本场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场除名的。

  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家庭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中止本场成员资格: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场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是本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场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场长;

  (三)决定成员退场、继承、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审议本场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九)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第十五条本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场长提议,可随时召开成员大会。第十六条本场设场长(经理)一名,为本场的法定代表人。场长(经理)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场长(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

  (二)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场副场长、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三)组织实施成员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四)代表本场签订合同等。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制定的家庭农场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十八条本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本场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第十九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场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本场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家庭成员筹资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二十一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二十二条本场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文化学习、福利事业和生活改善。

  第二十三条本场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场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场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四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可记入每个成员个人账户或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入账,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周转资金

  第二十五条本场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场的债务用本场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条本场与他场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存续。

  第二十七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场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本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场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本场分立或者与其他场(合作社、公司)合并后需要解散;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场无法继续经营;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五)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本场因前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解散清算和债务清偿。逾期未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组织清算清偿。

  第三十条本场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周边农户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场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场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直接召开成员大会宣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发布。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场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本场负责解释。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 8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切实规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县农经部门审查备案的家庭农场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家庭农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罚款。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经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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