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聘任制度

时间:2025-01-02 17:04:06 制度 我要投稿

学校聘任制度6篇(集合)

  在现在社会,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学校聘任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学校聘任制度6篇(集合)

学校聘任制度1

  一、人员任免、录用及编制规定

  1、副校长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由学校董事会议讨论通过,董事长审批。

  2、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由分管副校长提名,校长审批,报董事会。

  3、一般员工的聘任由部门负责人提名、学校办公室及分管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批。

  4、教学人员的聘任由学科组长提议,分管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批。

  5、各部门阶段性编制定额由部门、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会议根据实际发展需要核定,由校长审批。

  二、招聘管理

  1、招聘原则

  (1)公开招聘、全面考核(包括初试、笔试、操作试〈试讲〉、复试等)、择优录用。

  (2)招聘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统筹,用人部门协助进行。

  2、招聘形式

  (1)公开招聘:现场招聘会、网络招聘、报刊媒体等。

  (2)渠道引荐。

  3、招聘条件

  (1)教职员工招聘条件

  a、文化程度:根据各部门、各岗位之不同要求,按不同标准进行招聘。

  b、年龄:年轻化与成熟化(专业成熟与社会阅历丰富)相结合确定。

  c、健康状况: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反应灵敏,无缺陷,无不良嗜好。

  d、有相当的业务能力及潜质。

  e、履历清楚真实。

  f、凡有以下情形者,不得录用:未满18岁;有刑事记录;曾被学校违纪辞退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

  (2)教师招聘条件

  a、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b、取得教师资格证

  c、身体健康

  d、由科组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招聘应届师范生或具备各级职称的教师比例及具体条件。

  4、招聘程序

  (1)用人部门(科组)提出需求申请——学校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长同意——校长批准

  (2)学校办公室拟订招聘形式,报分管副校长同意,校长批准。

  (3)学校办公室进行人事资料筛选、登记,将符合基本条件的资料分发用人部门(科组)。

  (4)用人部门(科组)将拟初试名单交学校办公室,由办公室通知应聘人员。需要笔试的由用人部门拟定试卷并建立专业题库。

  (5)初试时,应聘人员填写《职位申请表》。应聘教师试教,需提交一份教案、试讲一节或进行一段说课、讲一段班会课,介绍可开设的课外活动项目等。

  (6)用人部门(科组)于面试后,填写《面试评鉴表》或《应聘教师评价表》,并将综合意见及时反馈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审核。

  (7)学校办公室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包括:简历、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档案单位的关系证明及前任单位的推荐信或离职证明等。

  (8)初试合格者的`应聘者资料报分管副校长同意后,拟定时间通知应聘者复试或直接将人事资料提交校长审批。

  5、通知程序

  (1)经校长批准后,由学校办公室通知合格者到学校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2)应聘者出具健康合格证明后,如符合要求则由学校办公室发出入职通知。

  (3)“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山二路58号)”为指定体检医院。体验项目为“入职体检”,另加心电图与乙肝两对半。

  三、试用期规定

  1、入职程序:见《新员工入职工作程序》

  2、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个学年以上。

  3、试用期限:6个月(一个学期)。

  4、试用期工作评估

  在试用期结束前一周,用人部门须对试用人员进行综合评估,并于《转正申请表》上填写意见。

  5、提前转正:对表现特别突出者,可提前转正。程序:用人部门(科组)提议——学校办公室审核——分管副校长同意——校长审批。

  6、终止试用

  (1)试用期内,试用人员的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学校说明原因可以提出终止试用关系;试用人员也可向学校提出试用关系。

  (2)试用人员提出终止试用关系的程序:

  试用人员提前一周提交书面申请——用人部门同意————学校办公室审核——分管副校长同意——校长审批——学校办公室通知试用人员——试用人员办理离职手续

  (3)学校提出终止试用关系的程序:

  用人部门书面申请——学校办公室审核——分管副校长同意——校长审批——学校办公室提前一周通知试用人员——试用人员办理离职手续

  (4)离职手续:

  离职人员填写《离职员工移交核对表》,按规定时间办理工作(如文件、资料、学生情况等)、财产(电脑、电话、借支等)、物品(计算器等办公文具)的移交,最后经学校办公室通知,在财务部进行工资结算。

  四、转正规定

  1、转正申请程序:

  试用期满前一周,试用人员提交《转正申请表》——科组意见———级组意见———部门意见———办公室审核——分管副校长同意——校长审批

  2、转正手续的办理

  员工填写《转正申请表》,组长、年级长及相关主管填写意见,经学校领导审批后,办理转正手续,进行薪资调整。

  五、人事变更

  1、部门、职位调动

  (1)以工作需要为主,兼个人实际要求。

  (2)办理程序:本人申请/部门填写《人事变更通知书》——所在部门、接收部门意见——办公室审核——分管副校长同意——校长审批——办公室通知员工办理手续

  2、升、免职

  部门(科组)填写《人事变更通知书》——学校办公室审核——分管副校长同意——校长批示——办公室通知员工办理手续——办公室发出任免通知

  3、劳动关系解除(终止)

  (1)员工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a、所有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认真完成本学期的教学与工作任务。

  b、程序:

  本人提交辞职申请——部门意见(科组/年级组)——学校办公室审核——分管副校长同意——校长审批——学校办公室通知员工办理手续——学校办公室发出离职通知

  (2)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a、学校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处理。

  b、程序

  部门意见——学校办公室审核——分管副校长同意——校长审批——学校办公室通知员工办理手续——学校办公室发出离职文件

  (3)离职手续:

  员工接到批准离职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好工作移交、财产物品移交等有关手续,并填写《离职员工移交核对表》交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按规定办理完毕手续后,发给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按期办理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学校将保留追述权。

  4、续聘

  (1)聘用期满,若学校和员工双方均无异议,则可签订续聘合同。

  (2)员工提出不再续聘的,须提前三个月提交申请,按照辞职程序办理。

  (3)学校提出不再续聘的,由学校办公室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

  六、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劳动合同解除

  1、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申请,在试用期内,员工提前7日提出申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达不要单位工作要求的。

  (2)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

  ②违反考勤请假管理制度;

  ③遭到投诉,影响学校声誉;

  ④违反教学管理要求,造成工作失误,影响教学效果;

  ⑤违反学校其他相关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5)采取欺诈手段,提供虚假证明(包括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体检报告等)经查明的。

  (6)违反计划生育者(包括未婚先孕、违规超生的),并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7)制造、传播谣言,损害同事关系,影响工作秩序的。

  (8)上班时间有玩电脑游戏、炒股票等行为,影响工作秩序,第一次发现警告并给予处罚,再次发现加重处罚,直至做违纪处理。

  (9)无论任何原因被公安、司法等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或行政拘留的。

  (二)劳动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学校聘任制度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学校聘任行为,保障民办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维护聘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xxx区行政辖区内开办的民办中小学校及其教师在建立聘用合同关系和履行过程中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聘用管理由区教育局负责,区社会办学管理办公室履行具体管理职责,各镇(街道)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协助区社会办学管理办公室履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要遵循程序规范、权责利对等、维护聘任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一律实行聘任制,采用合同的形式进行。教师聘用遵循择优聘用、竞争上岗的原则。

  第二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教师受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或管理经验;

  (三)高中教师必须具有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必须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

  (四)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五)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

  (六)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七条 聘任程序:

  (一)各街道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制指导辖区内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教师聘用工作;

  (二)受聘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须同时提交xx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文凭验证证明);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教师资格证书;

  4.计划生育证明;

  5.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或610部门认可的无涉邪教活动的证明材料;

  6.用人单位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各用人单位必须成立教师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审查应聘人员材料,进行考核,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四)用人单位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书,受聘人专业技术职务与其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以一致,也可以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

  第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原则上与教师一学年签订一次聘用合同。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聘已与xxx区内教育系统其他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而擅自离职的教师。

  第三章 受聘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受聘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取相应职务的工资报酬;

  (二)依法参加xx市社会保险;

  (三)聘期内享受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并在寒暑假内享受基本工资;

  (四)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五)参加职称评定和晋升;

  (六)参加市、区教师业务培训(培训经费所在单位负责60%、教师本人负责40%)。

  第十一条 受聘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尊重爱护学生,禁止体罚学生,确保学生健康成长;

  (四)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道德修养。

  第十二条 正式受聘教师月工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元。

  第四章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的签订:

  (一)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参照使用由xxx区教育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格式,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书确立聘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校长与学校董事长签订合同;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报董事会批准后与校长签订合同;学校中层干部和其他教师由校长与其签订合同。

  (三)聘用合同签订后,可送劳动部门鉴证或公证部门公证。聘用合同在有效期内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终止或解除。

  (四)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各持一份,一份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职责;

  (三)工作报酬;

  (四)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五)工作纪律;

  (六)聘用合同终止条件;

  (七)违反合同的责任;

  (八)争议的处理;

  (九)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确需变更时,双方应按原定程序协商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在合同期内继续有效。

  (二)因特殊情况,经聘用双方当事人协商,可以中途终止或变更聘用合同。

  (三)在聘用合同期满前至少一个星期时间,由用人单位向受聘人发出书面通知,征求受聘人是否续聘的意见,然后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以及受聘人的意见决定续聘人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是否续聘。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关系自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

  (二)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

  (三)用人单位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销的;

  (四)受聘人死亡的。

  第五章 解聘的条件、程序和管理

  第十七条 教师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提前解除合同:

  (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被司法机关采取人身限制措施的;

  (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达到解聘条件的;

  (四)签订合同时采取欺骗等手段故意隐瞒个人重要事项的;

  (五)品行不良,体罚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六)严重失职,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一)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未违反第十七条规定,但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的。

  第十九条 教师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解聘:

  (一)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教师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因公负伤、致残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一)项中,医疗期限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不满一年的,为累计15日;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15日,但最长不超过90日。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受聘人的病、伤假工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提前用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四)其他受聘人认为应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双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签订合同时事先约定对等通知对方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遇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向工会和全体教职工说明情况,方可裁减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给予受聘人经济补偿金:

  (一)依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解除合同的;

  (二)依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受聘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的,发给受聘人本人一个月的全额工资,最高不超过12个月。属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不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解聘程序:

  (一)校长的解聘由董事会提出书面解聘理由,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二)副校长的解聘由校长提出书面解聘理由,报董事长批准;

  (三)中层干部和一般教师的解聘由校长决定。

  第二十五条 教师擅自离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暂缓发放当月工资,如确定由该教师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的,可在暂缓发放的'工资中给予相应扣除。

  第六章 调入教师条件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符合xx市xxx区调干条件且在所在民办学校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的教师,经各民办学校推荐,报区教育局审查,再经区人事局批准后,可以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七条 调入教师的人事关系和档案,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有关费用按规定缴纳。其工资福利由所在单位解决。

  第二十八条 调入教师从入户之日起,必须在所在单位连续工作4年以上方可提出流动。

  第二十九条 调入教师的社会保险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其缴费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调入教师工作一年后可以向政府申请购买微利房。

  第三十一条 已调入教师落聘后的管理:

  (一)由学校安排培训或其他工作;

  (二)由区教育局社管办或人事科推荐到其他学校工作;

  (三)由市、区人才交流中心推荐到其他行业工作;

  (四)自行联系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已调入教师的落聘、解聘后的生活待遇:

  (一)落聘后的教师不保留原职务工资,按重新安排的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待遇;

  (二)落聘、解聘的教师,自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按本人解聘前的基本工资发给生活费,第4个月至第6个月按上述基本工资的50%发给生活费,满半年后停止发放并办理辞退手续;

  (三)拒聘人员从生效之日起有1个月的自行流动权,期满后停发生活费并办理辞退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聘用单位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主管教育部门可通报批评,限其整改;

  学校领导以权谋私或对教师打击报复的,教育主管部门有权建议董事会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 落聘、解聘、拒聘人员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教师对解除聘用合同不服的,可以逐级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区教育行政部门无法协调解决的,可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xxx区民办学校的职工聘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民办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报区教育局社会办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xxx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条本规定自20xx年12月29日起执行。

学校聘任制度3

  随着学校规模不断扩大,年级组管理要求的逐步规范和提高,为了进一步明确各年级的责任,提高教育质量,经校长室研究,从二00五年起,试行年级组初聘基础上的学校聘任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操作步骤

  1、各年级在第一学期结束后,由年级领导小组从师德师风、工作态度、工作能力、教学业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讨论初拟出第二学期需对其进行谈话、督促、调研与考核的教师名单。

  2、由校长室组织考核小组在第二学期进行跟踪考核,本年级领导小组成员参与,教务处实施考核。

  3、通过跟踪考核,校长室给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告知各年级领导小组。

  4、在第二学期结束前后,由各年级同校长室初定本年级下学年不拟录用人员。

  5、校长室再向其它年级推荐,如其它年级不愿录用,则作为待岗。

  二、实施意见

  1、新分配、新调入、50周岁以上教师安排由校长室根据本校师资情况向各年级推荐,年级领导小组无权挑选。

  2、学校从总体考虑适当调整各年级师资,各年级必须支持,服从大局。

  3、少数工作不认真,协作能力不强,教学成绩较差,符合学校解聘条件的教师,经学校考核后可由学校解聘。

  4、各年级编制数由学校核定,各年级不得超编。

  5、各年级初聘在现有本年级教师内进行考核聘用,不得到其它年级动员,如需调整由学校决定。

  三、待岗期间

  只享受基本工资,学校其它福利待遇均不享受。待岗期间跟班听课、备课、做练习,以及完成学校分配的其它二线工作。一年后学校推荐给年级组试用,如再不能胜任教学工作,年级组继续不愿录用,学校只能将其解聘。新上岗教师第一年不享受结构工资(小工资)的'全额。第一年工作的新教师没有待岗试用期,如年级组不愿录用,学校考核确实不合格,即可将其解聘。

  四、本条例解说权属校长室。

学校聘任制度4

  1、认真搞好核编定员,确定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和行政人员的岗位职责。

  2、校长聘任教职工应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总编制内进行。要注重教师队伍的长远建设,既要充分发挥中年骨干教师的作用,又要注重培养青年教师,还要注重保护老年教师。

  3、对受聘教职员工应全面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制订考核标准和考核制度,建立考核档案,作为续聘、不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4、聘任办法,可先由校长提名,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后,由校长聘任;也可由校长授权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名,再由校长聘任。校长对聘任的教职员工发给聘书,并签订聘约。聘任期一般为一年,可连聘连任。

  5、对未被聘任的人员,本着立足校内,因人而异,发挥所长的原则,妥善予以安排。对老弱病残等丧失工作能力而未受聘的教职员工,应区别情况,妥善安置;对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由组织按期办理退休手续。

学校聘任制度5

  为更好地落实学校办学任务,切实做好教职工全员聘用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校聘用制度。

  一、指导思想:

  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依法保护学校和教职工合法利益,增强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责任感,进一步调动全体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

  二、聘用原则

  1、校长负责原则。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职工的聘用工作,制定聘用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2、部门协作的原则。学校党组织在聘任工作中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学校工会在聘任工作中协助校长做好教职工思想工作,同时通过教代会对聘任工作实行民主监督,学校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

  3、按编聘用的原则。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额、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并结合实际工作任务设置工作岗位。在聘用人员时,不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4、资格准入原则。被聘用人员必须具备同聘任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任职资格。

  5、竞争择优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学校自主聘任、个人自主择业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合理流动的原则。学校将从工作实际出发,全面考察受聘人的政治思想、道德修养、业务水平、工作能力以及心理和身体健康状况,坚持择优聘用。

  三、聘用对象

  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学校教职工

  三、聘用条件:

  1、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政治素质高,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身体健康,适应学校工作要求。爱岗敬业,爱生爱校,尽职尽责,务本求实,严谨治学,辛勤育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3、作风朴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正是范,堪为师表。

  4、要能胜任提供的岗位;同时按照工作量和工作要求,可以兼任其他一些岗位。

  5、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专业知识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有理论和实践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上岗:

  1、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2、不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影响恶劣的。

  5、有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四、聘任程序:

  1、学校发出招聘公告;

  2、应聘者自愿填写学校下发的资料;

  3、学校领导班子进行实际考核,资格审查,择优录用;

  4、由学校办理招聘手续,聘用期为一年,聘任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进行续聘和解聘;

  5、校长签发聘任合同,发放聘任书。

  五、受聘人员待遇:

  1、教师工资实行绩效工资制。

  2、受聘人员工作时间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六、解聘:

  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与聘任人员解除聘任:

  1、聘任期满,工作调整。

  2、经考核,不胜任原工作岗位或不适应做原工作者。

  3、在任职期间,因受聘人员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损失。

  4、触犯法律、法规,受处理人员。

学校聘任制度6

  据学校教学工作需要,特制订教师聘任制度如下:

  一、教师聘任的基本原则

  1、为充分发挥我校学科优势,确保学校的教学质量,我校任课教师要采取自我申报、教研组推荐,并经学校审核后聘任。

  2、学校聘任教师原则上以本校教师为主,同时根据课程需要聘任具有教师资格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本校以外的教师任课。

  二、聘任任课教师的基本条件

  1、任课教师应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备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基本素质和师德。

  2、具备大学本科、专科以上学历。

  3、对具有丰富从教经验和具备骨干教师资格的教师学校予以优先聘任。

  4、身体健康并能够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

  5、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保证按照教学大纲、新的.课程标准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正常的授课任务和教学实践。

  三、聘任教师的基本程序

  1、学校任课教师在接受聘任前,须填写学校教师受聘申请表(姓名、年龄、政治面貌、毕业于何年何校、现职称、职务、从事教学工作经历、奖励等,交付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原本和复印件)。

  2、申请表交教务处备案并征求教研组的意见。单独聘任的教师由学校进行必要的面试和考核。

  3、决定聘用的教师应接受学校授课任务,学校单独聘任的教师则应与学校签立聘任协议。

  四、聘任教师的待遇及奖惩

  1、受聘教师,享受学校一切待遇。

  2、学校单独聘任教师,根据其职称、任教资历核定课时费标准在聘任协议中予以规定和说明。

  3、学校负责日常课时的统计和监督检查。

  4、学校建立相应的教学质量评估和奖励制度,对尽职尽责,出色并高质量完成教学任务并深受学生好评的优秀教师,学校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反之,学校将予以批评教育、警告直至解除聘任;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者要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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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聘任制度6篇(集合)

  在现在社会,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学校聘任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学校聘任制度6篇(集合)

学校聘任制度1

  一、人员任免、录用及编制规定

  1、副校长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由学校董事会议讨论通过,董事长审批。

  2、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由分管副校长提名,校长审批,报董事会。

  3、一般员工的聘任由部门负责人提名、学校办公室及分管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批。

  4、教学人员的聘任由学科组长提议,分管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批。

  5、各部门阶段性编制定额由部门、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会议根据实际发展需要核定,由校长审批。

  二、招聘管理

  1、招聘原则

  (1)公开招聘、全面考核(包括初试、笔试、操作试〈试讲〉、复试等)、择优录用。

  (2)招聘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统筹,用人部门协助进行。

  2、招聘形式

  (1)公开招聘:现场招聘会、网络招聘、报刊媒体等。

  (2)渠道引荐。

  3、招聘条件

  (1)教职员工招聘条件

  a、文化程度:根据各部门、各岗位之不同要求,按不同标准进行招聘。

  b、年龄:年轻化与成熟化(专业成熟与社会阅历丰富)相结合确定。

  c、健康状况: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反应灵敏,无缺陷,无不良嗜好。

  d、有相当的业务能力及潜质。

  e、履历清楚真实。

  f、凡有以下情形者,不得录用:未满18岁;有刑事记录;曾被学校违纪辞退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

  (2)教师招聘条件

  a、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b、取得教师资格证

  c、身体健康

  d、由科组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招聘应届师范生或具备各级职称的教师比例及具体条件。

  4、招聘程序

  (1)用人部门(科组)提出需求申请——学校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长同意——校长批准

  (2)学校办公室拟订招聘形式,报分管副校长同意,校长批准。

  (3)学校办公室进行人事资料筛选、登记,将符合基本条件的资料分发用人部门(科组)。

  (4)用人部门(科组)将拟初试名单交学校办公室,由办公室通知应聘人员。需要笔试的由用人部门拟定试卷并建立专业题库。

  (5)初试时,应聘人员填写《职位申请表》。应聘教师试教,需提交一份教案、试讲一节或进行一段说课、讲一段班会课,介绍可开设的课外活动项目等。

  (6)用人部门(科组)于面试后,填写《面试评鉴表》或《应聘教师评价表》,并将综合意见及时反馈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审核。

  (7)学校办公室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包括:简历、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档案单位的关系证明及前任单位的推荐信或离职证明等。

  (8)初试合格者的`应聘者资料报分管副校长同意后,拟定时间通知应聘者复试或直接将人事资料提交校长审批。

  5、通知程序

  (1)经校长批准后,由学校办公室通知合格者到学校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2)应聘者出具健康合格证明后,如符合要求则由学校办公室发出入职通知。

  (3)“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山二路58号)”为指定体检医院。体验项目为“入职体检”,另加心电图与乙肝两对半。

  三、试用期规定

  1、入职程序:见《新员工入职工作程序》

  2、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个学年以上。

  3、试用期限:6个月(一个学期)。

  4、试用期工作评估

  在试用期结束前一周,用人部门须对试用人员进行综合评估,并于《转正申请表》上填写意见。

  5、提前转正:对表现特别突出者,可提前转正。程序:用人部门(科组)提议——学校办公室审核——分管副校长同意——校长审批。

  6、终止试用

  (1)试用期内,试用人员的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学校说明原因可以提出终止试用关系;试用人员也可向学校提出试用关系。

  (2)试用人员提出终止试用关系的程序:

  试用人员提前一周提交书面申请——用人部门同意————学校办公室审核——分管副校长同意——校长审批——学校办公室通知试用人员——试用人员办理离职手续

  (3)学校提出终止试用关系的程序:

  用人部门书面申请——学校办公室审核——分管副校长同意——校长审批——学校办公室提前一周通知试用人员——试用人员办理离职手续

  (4)离职手续:

  离职人员填写《离职员工移交核对表》,按规定时间办理工作(如文件、资料、学生情况等)、财产(电脑、电话、借支等)、物品(计算器等办公文具)的移交,最后经学校办公室通知,在财务部进行工资结算。

  四、转正规定

  1、转正申请程序:

  试用期满前一周,试用人员提交《转正申请表》——科组意见———级组意见———部门意见———办公室审核——分管副校长同意——校长审批

  2、转正手续的办理

  员工填写《转正申请表》,组长、年级长及相关主管填写意见,经学校领导审批后,办理转正手续,进行薪资调整。

  五、人事变更

  1、部门、职位调动

  (1)以工作需要为主,兼个人实际要求。

  (2)办理程序:本人申请/部门填写《人事变更通知书》——所在部门、接收部门意见——办公室审核——分管副校长同意——校长审批——办公室通知员工办理手续

  2、升、免职

  部门(科组)填写《人事变更通知书》——学校办公室审核——分管副校长同意——校长批示——办公室通知员工办理手续——办公室发出任免通知

  3、劳动关系解除(终止)

  (1)员工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a、所有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认真完成本学期的教学与工作任务。

  b、程序:

  本人提交辞职申请——部门意见(科组/年级组)——学校办公室审核——分管副校长同意——校长审批——学校办公室通知员工办理手续——学校办公室发出离职通知

  (2)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a、学校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处理。

  b、程序

  部门意见——学校办公室审核——分管副校长同意——校长审批——学校办公室通知员工办理手续——学校办公室发出离职文件

  (3)离职手续:

  员工接到批准离职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好工作移交、财产物品移交等有关手续,并填写《离职员工移交核对表》交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按规定办理完毕手续后,发给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按期办理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学校将保留追述权。

  4、续聘

  (1)聘用期满,若学校和员工双方均无异议,则可签订续聘合同。

  (2)员工提出不再续聘的,须提前三个月提交申请,按照辞职程序办理。

  (3)学校提出不再续聘的,由学校办公室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

  六、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劳动合同解除

  1、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申请,在试用期内,员工提前7日提出申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达不要单位工作要求的。

  (2)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

  ②违反考勤请假管理制度;

  ③遭到投诉,影响学校声誉;

  ④违反教学管理要求,造成工作失误,影响教学效果;

  ⑤违反学校其他相关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5)采取欺诈手段,提供虚假证明(包括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体检报告等)经查明的。

  (6)违反计划生育者(包括未婚先孕、违规超生的),并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7)制造、传播谣言,损害同事关系,影响工作秩序的。

  (8)上班时间有玩电脑游戏、炒股票等行为,影响工作秩序,第一次发现警告并给予处罚,再次发现加重处罚,直至做违纪处理。

  (9)无论任何原因被公安、司法等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或行政拘留的。

  (二)劳动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学校聘任制度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学校聘任行为,保障民办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维护聘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xxx区行政辖区内开办的民办中小学校及其教师在建立聘用合同关系和履行过程中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聘用管理由区教育局负责,区社会办学管理办公室履行具体管理职责,各镇(街道)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协助区社会办学管理办公室履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要遵循程序规范、权责利对等、维护聘任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一律实行聘任制,采用合同的形式进行。教师聘用遵循择优聘用、竞争上岗的原则。

  第二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教师受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或管理经验;

  (三)高中教师必须具有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必须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

  (四)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五)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

  (六)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七条 聘任程序:

  (一)各街道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制指导辖区内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教师聘用工作;

  (二)受聘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须同时提交xx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文凭验证证明);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教师资格证书;

  4.计划生育证明;

  5.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或610部门认可的无涉邪教活动的证明材料;

  6.用人单位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各用人单位必须成立教师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审查应聘人员材料,进行考核,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四)用人单位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书,受聘人专业技术职务与其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以一致,也可以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

  第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原则上与教师一学年签订一次聘用合同。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聘已与xxx区内教育系统其他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而擅自离职的教师。

  第三章 受聘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受聘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取相应职务的工资报酬;

  (二)依法参加xx市社会保险;

  (三)聘期内享受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并在寒暑假内享受基本工资;

  (四)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五)参加职称评定和晋升;

  (六)参加市、区教师业务培训(培训经费所在单位负责60%、教师本人负责40%)。

  第十一条 受聘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尊重爱护学生,禁止体罚学生,确保学生健康成长;

  (四)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道德修养。

  第十二条 正式受聘教师月工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元。

  第四章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的签订:

  (一)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参照使用由xxx区教育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格式,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书确立聘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校长与学校董事长签订合同;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报董事会批准后与校长签订合同;学校中层干部和其他教师由校长与其签订合同。

  (三)聘用合同签订后,可送劳动部门鉴证或公证部门公证。聘用合同在有效期内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终止或解除。

  (四)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各持一份,一份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职责;

  (三)工作报酬;

  (四)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五)工作纪律;

  (六)聘用合同终止条件;

  (七)违反合同的责任;

  (八)争议的处理;

  (九)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确需变更时,双方应按原定程序协商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在合同期内继续有效。

  (二)因特殊情况,经聘用双方当事人协商,可以中途终止或变更聘用合同。

  (三)在聘用合同期满前至少一个星期时间,由用人单位向受聘人发出书面通知,征求受聘人是否续聘的意见,然后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以及受聘人的意见决定续聘人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是否续聘。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关系自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

  (二)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

  (三)用人单位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销的;

  (四)受聘人死亡的。

  第五章 解聘的条件、程序和管理

  第十七条 教师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提前解除合同:

  (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被司法机关采取人身限制措施的;

  (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达到解聘条件的;

  (四)签订合同时采取欺骗等手段故意隐瞒个人重要事项的;

  (五)品行不良,体罚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六)严重失职,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一)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未违反第十七条规定,但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的。

  第十九条 教师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解聘:

  (一)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教师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因公负伤、致残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一)项中,医疗期限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不满一年的,为累计15日;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15日,但最长不超过90日。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受聘人的病、伤假工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提前用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四)其他受聘人认为应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双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签订合同时事先约定对等通知对方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遇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向工会和全体教职工说明情况,方可裁减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给予受聘人经济补偿金:

  (一)依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解除合同的;

  (二)依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受聘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的,发给受聘人本人一个月的全额工资,最高不超过12个月。属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不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解聘程序:

  (一)校长的解聘由董事会提出书面解聘理由,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二)副校长的解聘由校长提出书面解聘理由,报董事长批准;

  (三)中层干部和一般教师的解聘由校长决定。

  第二十五条 教师擅自离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暂缓发放当月工资,如确定由该教师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的,可在暂缓发放的'工资中给予相应扣除。

  第六章 调入教师条件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符合xx市xxx区调干条件且在所在民办学校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的教师,经各民办学校推荐,报区教育局审查,再经区人事局批准后,可以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七条 调入教师的人事关系和档案,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有关费用按规定缴纳。其工资福利由所在单位解决。

  第二十八条 调入教师从入户之日起,必须在所在单位连续工作4年以上方可提出流动。

  第二十九条 调入教师的社会保险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其缴费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调入教师工作一年后可以向政府申请购买微利房。

  第三十一条 已调入教师落聘后的管理:

  (一)由学校安排培训或其他工作;

  (二)由区教育局社管办或人事科推荐到其他学校工作;

  (三)由市、区人才交流中心推荐到其他行业工作;

  (四)自行联系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已调入教师的落聘、解聘后的生活待遇:

  (一)落聘后的教师不保留原职务工资,按重新安排的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待遇;

  (二)落聘、解聘的教师,自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按本人解聘前的基本工资发给生活费,第4个月至第6个月按上述基本工资的50%发给生活费,满半年后停止发放并办理辞退手续;

  (三)拒聘人员从生效之日起有1个月的自行流动权,期满后停发生活费并办理辞退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聘用单位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主管教育部门可通报批评,限其整改;

  学校领导以权谋私或对教师打击报复的,教育主管部门有权建议董事会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 落聘、解聘、拒聘人员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教师对解除聘用合同不服的,可以逐级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区教育行政部门无法协调解决的,可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xxx区民办学校的职工聘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民办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报区教育局社会办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xxx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条本规定自20xx年12月29日起执行。

学校聘任制度3

  随着学校规模不断扩大,年级组管理要求的逐步规范和提高,为了进一步明确各年级的责任,提高教育质量,经校长室研究,从二00五年起,试行年级组初聘基础上的学校聘任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操作步骤

  1、各年级在第一学期结束后,由年级领导小组从师德师风、工作态度、工作能力、教学业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讨论初拟出第二学期需对其进行谈话、督促、调研与考核的教师名单。

  2、由校长室组织考核小组在第二学期进行跟踪考核,本年级领导小组成员参与,教务处实施考核。

  3、通过跟踪考核,校长室给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告知各年级领导小组。

  4、在第二学期结束前后,由各年级同校长室初定本年级下学年不拟录用人员。

  5、校长室再向其它年级推荐,如其它年级不愿录用,则作为待岗。

  二、实施意见

  1、新分配、新调入、50周岁以上教师安排由校长室根据本校师资情况向各年级推荐,年级领导小组无权挑选。

  2、学校从总体考虑适当调整各年级师资,各年级必须支持,服从大局。

  3、少数工作不认真,协作能力不强,教学成绩较差,符合学校解聘条件的教师,经学校考核后可由学校解聘。

  4、各年级编制数由学校核定,各年级不得超编。

  5、各年级初聘在现有本年级教师内进行考核聘用,不得到其它年级动员,如需调整由学校决定。

  三、待岗期间

  只享受基本工资,学校其它福利待遇均不享受。待岗期间跟班听课、备课、做练习,以及完成学校分配的其它二线工作。一年后学校推荐给年级组试用,如再不能胜任教学工作,年级组继续不愿录用,学校只能将其解聘。新上岗教师第一年不享受结构工资(小工资)的'全额。第一年工作的新教师没有待岗试用期,如年级组不愿录用,学校考核确实不合格,即可将其解聘。

  四、本条例解说权属校长室。

学校聘任制度4

  1、认真搞好核编定员,确定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和行政人员的岗位职责。

  2、校长聘任教职工应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总编制内进行。要注重教师队伍的长远建设,既要充分发挥中年骨干教师的作用,又要注重培养青年教师,还要注重保护老年教师。

  3、对受聘教职员工应全面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制订考核标准和考核制度,建立考核档案,作为续聘、不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4、聘任办法,可先由校长提名,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后,由校长聘任;也可由校长授权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名,再由校长聘任。校长对聘任的教职员工发给聘书,并签订聘约。聘任期一般为一年,可连聘连任。

  5、对未被聘任的人员,本着立足校内,因人而异,发挥所长的原则,妥善予以安排。对老弱病残等丧失工作能力而未受聘的教职员工,应区别情况,妥善安置;对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由组织按期办理退休手续。

学校聘任制度5

  为更好地落实学校办学任务,切实做好教职工全员聘用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校聘用制度。

  一、指导思想:

  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依法保护学校和教职工合法利益,增强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责任感,进一步调动全体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

  二、聘用原则

  1、校长负责原则。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职工的聘用工作,制定聘用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2、部门协作的原则。学校党组织在聘任工作中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学校工会在聘任工作中协助校长做好教职工思想工作,同时通过教代会对聘任工作实行民主监督,学校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

  3、按编聘用的原则。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额、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并结合实际工作任务设置工作岗位。在聘用人员时,不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4、资格准入原则。被聘用人员必须具备同聘任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任职资格。

  5、竞争择优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学校自主聘任、个人自主择业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合理流动的原则。学校将从工作实际出发,全面考察受聘人的政治思想、道德修养、业务水平、工作能力以及心理和身体健康状况,坚持择优聘用。

  三、聘用对象

  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学校教职工

  三、聘用条件:

  1、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政治素质高,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身体健康,适应学校工作要求。爱岗敬业,爱生爱校,尽职尽责,务本求实,严谨治学,辛勤育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3、作风朴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正是范,堪为师表。

  4、要能胜任提供的岗位;同时按照工作量和工作要求,可以兼任其他一些岗位。

  5、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专业知识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有理论和实践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上岗:

  1、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2、不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影响恶劣的。

  5、有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四、聘任程序:

  1、学校发出招聘公告;

  2、应聘者自愿填写学校下发的资料;

  3、学校领导班子进行实际考核,资格审查,择优录用;

  4、由学校办理招聘手续,聘用期为一年,聘任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进行续聘和解聘;

  5、校长签发聘任合同,发放聘任书。

  五、受聘人员待遇:

  1、教师工资实行绩效工资制。

  2、受聘人员工作时间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六、解聘:

  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与聘任人员解除聘任:

  1、聘任期满,工作调整。

  2、经考核,不胜任原工作岗位或不适应做原工作者。

  3、在任职期间,因受聘人员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损失。

  4、触犯法律、法规,受处理人员。

学校聘任制度6

  据学校教学工作需要,特制订教师聘任制度如下:

  一、教师聘任的基本原则

  1、为充分发挥我校学科优势,确保学校的教学质量,我校任课教师要采取自我申报、教研组推荐,并经学校审核后聘任。

  2、学校聘任教师原则上以本校教师为主,同时根据课程需要聘任具有教师资格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本校以外的教师任课。

  二、聘任任课教师的基本条件

  1、任课教师应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备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基本素质和师德。

  2、具备大学本科、专科以上学历。

  3、对具有丰富从教经验和具备骨干教师资格的教师学校予以优先聘任。

  4、身体健康并能够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

  5、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保证按照教学大纲、新的.课程标准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正常的授课任务和教学实践。

  三、聘任教师的基本程序

  1、学校任课教师在接受聘任前,须填写学校教师受聘申请表(姓名、年龄、政治面貌、毕业于何年何校、现职称、职务、从事教学工作经历、奖励等,交付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原本和复印件)。

  2、申请表交教务处备案并征求教研组的意见。单独聘任的教师由学校进行必要的面试和考核。

  3、决定聘用的教师应接受学校授课任务,学校单独聘任的教师则应与学校签立聘任协议。

  四、聘任教师的待遇及奖惩

  1、受聘教师,享受学校一切待遇。

  2、学校单独聘任教师,根据其职称、任教资历核定课时费标准在聘任协议中予以规定和说明。

  3、学校负责日常课时的统计和监督检查。

  4、学校建立相应的教学质量评估和奖励制度,对尽职尽责,出色并高质量完成教学任务并深受学生好评的优秀教师,学校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反之,学校将予以批评教育、警告直至解除聘任;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者要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