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管理制度

时间:2024-12-13 11:42:16 制度 我要投稿

供应商管理制度【优选】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供应商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供应商管理制度【优选】

供应商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规范采购行为,强供应商管理,保证电力物资的采购质量,依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物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供应商,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或生产经营资格和良好信誉,并经公司按程序审查认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境内外供应商。

  第三条:计划经营部是公司物资采购供应商管理的主管部门之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潜在供应商是指因业务需要,未经过审核评议程序而直接发生采购服务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必须在第一次活动过程结束后的后续过程中,经审核评议后成为合格供应商。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五条:采购物资使用部门及计划经营部、监察审计部是公司物资合格供应商评议、审核部门,每年或根据需要由计划经营部、监察审计部组织对公司物资合格供应商进行一次综合评议、审核、更新。

  第六条:计划经营部应建立公司物资采购合格供应商名录,潜在的合格供应商的选择应根据以下信息确定:

  (一)供应商供给的产品已在公司使用的,使用部门反馈的信息;

  (二)供应商供给产品在同容量电厂的使用情景;

  (三)供应商资质证明、质量、安全、环保业绩以及遵循法律法规要求的贴合情景;

  (四)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推荐;

  (五)承办部门在市场上了解、收资的信息。

  第七条:确定潜在的合格供应商后,由公司组织对其进行资质审查。

  第八条:对潜在合格供应商的资质审查资料应包括主体资格、经营业绩、代理权限、履约本事、履约信用等。

  第九条:潜在合格供应商经过资质审查,并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

  第十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职责本事的组织或个人,能够申请取得公司的合格供应商资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本事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三)具有必须规模和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凡取得公司合格供应商资格者,应供给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其他有关资信证明;

  (二)机构的设置(含维修、服务网点)、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简况;

  (三)业务经营情景及相关业绩证明

  (四)特约经销、维修等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合格供应商工商变更、注销,应办理有关采购合格供应商的资格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合格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其公司合格供应商资质等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职责。

  (一)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景骗取公司成为合格供应商资格的;

  (二)供给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其它采购单位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擅自变更或者终止采购供货合同的;

  (七)向采购部门、人员行贿或者供给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供给的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并造成后果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十四:条合格供应商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职责。

  第三章:合格供应商权利及义务第十五条合格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其他供应商在公司供给采购服务活动中有欺诈行为或营私舞弊行为的可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

  (二)参与公司规定范围内的议价、比价采购及招投标活动;

  (三)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合格供应商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相关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供给贴合规定质量标准的采购服务;

  (三)理解公司物资使用部门及计划经营部、监察审计部的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经总经理签发,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总经理授权公司计划经营部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供应商管理制度2

  物流供应商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运营效率,良好的供应商管理可以减少库存成本,提高订单处理速度,提升客户满意度。另一方面,通过制度化管理,企业能有效规避供应链风险,确保业务连续性。此外,良好的供应商关系也有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取优势,形成战略伙伴关系,共同应对市场变化。

供应商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开发供应商资源,建立供应商市场准入和业绩评估体系,维持供应商队伍稳定可靠,为企业生产、建设带给可靠的物资供应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供应商管理的范围,包括对供应商的调查、选取、开发、使用和控制等综合性管理工作。调查是基础,选取、开发、控制是手段,使用是目的。

  第三条供应商管理的核心是在供应商资源调查基础上,构成优存劣汰机制,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册》。第四条《合格供应商名册》是采购工作中选取、使用供应商的主要依据。对于未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册》的供应商,经过调查、评估合格后,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册新增部分。

  第五条对于未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册》,未经过调查、评估,或经过调查、评估后不合格的供应商,无投标资格,不得签订合同。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辖各生产性公司。

  第二章供应商资源调查

  第七条供应商资源调查是供应商管理的基础工作。分为现有供应商的合作业绩调查、新增供应商综合实力调查。

  第八条现有供应商的合作业绩调查,是供应商资源调查的重要方面,包括现有供应商基本状况、与hg集团的合作年限,集团各公司产品使用状况(数量、金额、使用寿命),售后服务状况,价格水平,财务付款与欠款状况。

  第九条新增供应商的综合实力调查,是供应商资源调查的补充,包括新增供应商基本工商资质、主要生产设备与检测设备先进水平、生产规模、财务潜力、主要产品技术指标、主要用户使用状况(业绩、使用寿命),售后服务状况,价格水平,等等。

  第十条供应商资源调查工作由集团工程管理部牵头组织。

  根据调查工作计划,由集团工程管理部组织使用量(金额)最大的用户公司采购部,进行现有供应商的合作业绩调查;组织推荐人所在公司采购部,开展新增供应商的综合实力调查。

  调查过程中,各公司工程部(采购部)都务必用心配合集团工程管理部和其他公司进行的调查,带给相关真实数据。调查后,调查小组务必撰写调查报告、如实填写供应商资料卡,上报集团工程管理部。

  调查报告的格式模板见附件1、

  供应商资料卡见附件2、

  第三章《合格供应商名册》的建立与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在分析、综合供应商资源调查报告的基础上,评估现有供应商、新增供应商综合实力,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册》。

  第十二条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合格供应商名册》的审核、建立,户头增减维护,定期颁布。建立计算机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并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合格供应商名册》包含的资料:供应商代码、注册名称(全称)、属地、注册地址、实际地址、企业网址、性质(外资/国有/国有控股股份/民营控股/民营独资/个资/个体)、经营性质(生产/贸易)、企业法人代表姓名、注册资金(万元)、职工人数、年销售额(万元)、所属行业、行业地位、企业主导产品、与hg集团合作年限、联系人姓名、联系人职务、联系人固定电话、联系人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合格供应商名册》基本数据保存的形式是电子表格excel,计算机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据此导入引用。

  《合格供应商名册》的封面、内页样式见附件3、

  《合格供应商名册》的资料字段约定见附件4、

  第十四条集团工程管理部制定供应商管理系统管理人员工作纪律、考核规定,保障《合格供应商名册》基本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合格供应商名册》的建立与维护管理包括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现有供应商评估、违规供应商除名、供应商资格注销、新增供应商添加。

  第十六条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现有供应商评估、违规供应商除名、供应商资格注销、新增供应商添加的审批权限见附件5、

  第十七条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基于集团公司经过多年实践,已经构成较完善的供应商队伍,集团工程管理部结合供应商资源调查的成果,集中组织评估,对产品质量过硬、价格合理、合作期较长、信誉良好、作风端正的供应商,直接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册》。

  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流程见附件6、

  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封面、内页模版见附件7、

  第十八条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的原则:

  1、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的总户数不超过现有供应商总户数的80%;

  2、现有供应商,产品质量过硬、价格合理、合作期较长(一年以上)、信誉良好直接进入;其他现有供应商进入评估程序。

  第四章《合格供应商名册》的'评估筛选、资格注销、违规除名

  第十九条《合格供应商名册》的评估筛选,是集团工程管理部组织的定期评估,在供应商资源调查和现有供应商年终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现有供应商年终评估的标准与打分表见附件8、

  第二十条现有供应商年终评估每年十二月上旬,由集团工程管理部统一组织安排。现有供应商年终评估程序见附件9、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年度评估务必于年底前完成,并及时下发下年度《合格供应商名册》。

  第二十二条评估小组的组成:使用单位技术人员代表1人、使用单位领导1人,专业工程师1人,相关采购人员2人(集团1人,分公司1人),监察部代表1人。

  第二十三条现有供应商年终评估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含差)四档,对应的评估分值和应对管理措施见附件10: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资格注销是指因供应商破产、一年以上无合作等原因,失去其保留《合格供应商名册》资格的状况。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违规除名是指供应商在与本集团公司合作过程中,采用欺诈、胁迫、串标等不正当手段,受到本集团公司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除名处罚。

  供应商除名与注销流程见附件11、

  第五章新供应商资源的引进

  第二十六条对于有实力的新增供应商,透过资料卡的建立、综合潜力评估,适时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册》。

  第二十七条新增供应商综合实力评估标准与打分表见附件12、

  第二十八条新供应商添加审批流程见附件13、

  第二十九条新增供应商申请审批卡见附件14、

  第六章违规考核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合格供应商名册》是选取、使用供应商的依据,对于违反本制度选取供应商的行为执行如下考核,见附件15《供应商管理制度执行状况考核处罚表》。

  第三十二条工程管理部负责制度执行状况的检查与考核,对于违反制度的状况,及时下发《整改与处罚通知单》,对于年度内连续两次、累计三次违反制度的采购人员,调离采购岗位。见附件16、

  第三十三条工程管理部供应商管理系统管理人员工作纪律、考核规定见附件17、

  第三十四条对于带给虚假资料,骗取《合格供应商名册》资格的供应商,一经查实,做无条件除名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工程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起草和解释工作。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供应商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开发供应商资源,建立供应商市场准入和业绩评估体系,维持供应商队伍稳定可靠,为企业生产、建设提供可靠的物资供应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供应商管理的范围,包括对供应商的调查、选择、开发、使用和控制等综合性管理工作。调查是基础,选择、开发、控制是手段,使用是目的。

  第三条供应商管理的核心是在供应商资源调查基础上,形成优存劣汰机制,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册》。

  第四条《合格供应商名册》是采购工作中选择、使用供应商的主要依据。对于未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册》的供应商,经过调查、评估合格后,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册新增部分。

  第五条对于未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册》,未经过调查、评估,或经过调查、评估后不合格的供应商,无投标资格,不得签订合同。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辖各生产性公司。

  第二章供应商资源调查

  第七条供应商资源调查是供应商管理的基础工作。分为现有供应商的合作业绩调查、新增供应商综合实力调查。

  第八条现有供应商的合作业绩调查,是供应商资源调查的重要方面,包括现有供应商基本情况、与HG集团的合作年限,集团各公司产品使用情况(数量、金额、使用寿命),售后服务情况,价格水平,财务付款与欠款情况。

  第九条新增供应商的综合实力调查,是供应商资源调查的补充,包括新增供应商基本工商资质、主要生产设备与检测设备先进水平、生产规模、财务能力、主要产品技术指标、主要用户使用情况(业绩、使用寿命),售后服务情况,价格水平,等等。

  第十条供应商资源调查工作由集团工程管理部牵头组织。

  根据调查工作计划,由集团工程管理部组织使用量(金额)最大的用户公司采购部,进行现有供应商的合作业绩调查;组织推荐人所在公司采购部,开展新增供应商的综合实力调查。

  调查过程中,各公司工程部(采购部)都必须积极配合集团工程管理部和其他公司进行的调查,提供相关真实数据。调查后,调查小组必须撰写调查报告、如实填写供应商资料卡,上报集团工程管理部。

  调查报告的格式模板见附件1。

  供应商资料卡见附件2。

  第三章《合格供应商名册》的建立与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在分析、综合供应商资源调查报告的基础上,评估现有供应商、新增供应商综合实力,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册》。

  第十二条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合格供应商名册》的审核、建立,户头增减维护,定期颁布。建立计算机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并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合格供应商名册》包含的内容:供应商代码、注册名称(全称)、属地、注册地址、实际地址、企业网址、性质(外资/国有/国有控股股份/民营控股/民营独资/个资/个体)、经营性质(生产/贸易)、企业法人代表姓名、注册资金(万元)、职工人数、年销售额(万元)、所属行业、行业地位、企业主导产品、与HG集团合作年限、联系人姓名、联系人职务、联系人固定电话、联系人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合格供应商名册》基本数据保存的形式是电子表格excel,计算机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据此导入引用。

  《合格供应商名册》的封面、内页样式见附件3。

  《合格供应商名册》的内容字段约定见附件4。

  第十四条集团工程管理部制定供应商管理系统管理人员工作纪律、考核规定,保障《合格供应商名册》基本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合格供应商名册》的建立与维护管理包括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现有供应商评估、违规供应商除名、供应商资格注销、新增供应商添加。

  第十六条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现有供应商评估、违规供应商除名、供应商资格注销、新增供应商添加的审批权限见附件5。

  第十七条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基于集团公司经过多年实践,已经形成较完善的供应商队伍,集团工程管理部结合供应商资源调查的成果,集中组织评估,对产品质量过硬、价格合理、合作期较长、信誉良好、作风端正的供应商,直接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册》。

  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流程见附件6。

  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封面、内页模版见附件7。

  第十八条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的原则:

  1、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的总户数不超过现有供应商总户数的80%;2、现有供应商,产品质量过硬、价格合理、合作期较长(一年以上)、信誉良好直接进入;其他现有供应商进入评估程序。

  第四章《合格供应商名册》的.评估筛选、资格注销、违规除名

  第十九条《合格供应商名册》的评估筛选,是集团工程管理部组织的定期评估,在供应商资源调查和现有供应商年终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现有供应商年终评估的标准与打分表见附件8。

  第二十条现有供应商年终评估每年十二月上旬,由集团工程管理部统一组织安排。现有供应商年终评估程序见附件9。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年度评估必须于年底前完成,并及时下发下年度《合格供应商名册》。

  第二十二条评估小组的组成:使用单位技术人员代表1人、使用单位领导1人,专业工程师1人,相关采购人员2人(集团1人,分公司1人),监察部代表1人。

  第二十三条现有供应商年终评估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含差)四档,对应的评估分值和应对管理措施见附件10: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资格注销是指因供应商破产、一年以上无合作等原因,失去其保留《合格供应商名册》资格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违规除名是指供应商在与本集团公司合作过程中,采用欺诈、胁迫、串标等不正当手段,受到本集团公司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除名处罚。

  供应商除名与注销流程见附件11。

  第五章新供应商资源的引进

  第二十六条对于有实力的新增供应商,通过资料卡的建立、综合能力评估,适时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册》。

  第二十七条新增供应商综合实力评估标准与打分表见附件12。

  第二十八条新供应商添加审批流程见附件13。

  第二十九条新增供应商申请审批卡见附件14。

  第六章违规考核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合格供应商名册》是选择、使用供应商的依据,对于违反本制度选择供应商的行为执行如下考核,见附件15《供应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处罚表》。

  第三十二条工程管理部负责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对于违反制度的情况,及时下发《整改与处罚通知单》,对于年度内连续两次、累计三次违反制度的采购人员,调离采购岗位。见附件16。

  第三十三条工程管理部供应商管理系统管理人员工作纪律、考核规定见附件17。

  第三十四条对于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合格供应商名册》资格的供应商,一经查实,做无条件除名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工程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起草和解释工作。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供应商管理制度5

  适用范围:

  所有向公司提供建材及设备的供应商,以甲供、限价及限品牌供应商为主(包括生产厂家、代理商、经销商)。

  规范目的:

  1、全面了解供应商的资质,信誉及供货能力。

  2、全面评估供应商所供产品的价格、质量、供货情况及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方面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

  3、建立长期稳定的`、可比较选择的建材及设备供应商网络。使公司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达到'快速、准确、及时、优质、价廉'的水平。从而降低采购成本,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交货期。

  第一部分:评估小组人员的组成

  第一条:评估小组由公司建材采购协调小组及各专业人员组成。

  第二条:专业人员包括公司专业工程师、项目审算、工程及设计人员。物业管理人员。专业人员由公司建材采购协调小组按产品类别组织。必要时可邀请供应商对其产品作当面介绍。

  第二部分:工作内容及程序

  第三条:评估工作依据二个评估表的项目进行:《认可材料、设备供应商评估表》、《供应商供货情况评估表》。

  第四条:《认可材料、设备供应商评估表》由供应商和专业评估小组填写;《供应商供货情况评估表》由项目经理部有关人员和各部门填写。

  第五条:《认可材料、设备供应商评估表》由向我司提供建材、设备的供应商填写后,经建材采购协调小组按产品类别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

  第六条:评估的方法是按产品类别及销售形式对供应商逐项进行审定。从所提供的资料中判断其规模、产品质量和供货能力,挑选出有意向的供应商,对其进行实地考察后,确定评估结果。

  第七条:评估结果上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认可后,由建材采购协调小组进行分档。

  第八条:评估结果可分为三个档次:'可以合作'、::'留作备用'、'不能合作'。'可以合作'即评估小组一致认为该供应商可以合作的。进入公司《已评估供应商名录》。待有合作项目时优先试用进行合作。'留作备用'即评估小组有两人以上认为该供应商只能留作备用的。进入公司《留作备用供应商名录》。待将来应急时使用。'不能合作'即评估小组两人以上认为该供应商不能合作的,将其淘汰。进入公司《不能合作供应商名录》。

  第九条:《供应商供货情况评估表》适用于已与我司合作的供应商。在保修期满以前由项目经理部经办人填写,保修期满一个月内由公司建材采购协调小组组织各部门进行评估。

  第十条:评估方法为权重比例和百分制评分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实际操作情况给出各单项评分,然后按权重计算总得分,得出评估结果,上报公司领导批准认可。

  第十一条:评估结果按总得分高低分为四个档次:'可以合作'、'需要改进'、'重新评估'、'不能合作'。

  第十二条:'可以合作'即80分以上可直接进入公司《可以合作供应商名录》, 将来有采购项目时优先选择。'需要改进'即79—70分之间,向其指出需改进部分要求其整改后,进入公司《可以合作供应商名录》。'重新评估'即69—60分之间,向其指出需整改部分并要求其提供整改方案后,进入公司《留作备用供应商名录》,留作将来应急时再合作,如在重新评估时没有改进的则进入不能合作档。'不能合作'即60分以下,因此不能合作而将其淘汰,进入公司《不能合作供应商名录》。对此类供应商要加以注明,防止与其再合作。

  第十三条:所有与公司签定的建材、设备采购合同,在执行后都要填写《供应商供货情况评估表》并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当进入公司《可以合作供应商名录》后,经过三次合作均为理想的供应商,可确定为公司建材及设备采购《长期供应商名录》。但在每次合作中有一次合作不理想的供应商,即作降级处理。《长期供应商名录》作为公司今后建材和设备采购的首选对象。并逐步向定向采购供应商发展。

  第十四条:所有评估表格评定后均由采购协调小组存档,并交公司办公室和集团协调小组备案。

  第三部分:评估表格

  第十五条:附表1《认可材料、设备供应商评估表》:

  第十六条:附表2《供应商供货情况评估表》:

  第十七条:本规范监督执行人:公司采购协调小组负责人。

供应商管理制度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建立健全科学、公正、长效的供应商管理机制,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过程实施控制,开发和培育优质供应商,规范供应商管理,优化供应商梯队,促进战略性采购体系建设,持续为集团从外部获取优势资源,提高集团供应链竞争力,现根据采购职能和相关制度,结合集团发展战略,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原辅包、代理品牌和委外加工的供应商管理。

  第三条 术语定义

  一、新供应商:指前期从未与我司合作过的供应商,或者超过一年未实际合作的供应商。

  二、原辅包:指所有投入生产成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包材,以及仓库发货使用的纸箱、胶带、气泡膜等。

  三、代理品牌:指我司在各类渠道代理或经销的非自有品牌的产品。

  四、关键指标:指决定营养、食用或使用的关键性指标,如主粮的蛋白质含量、纸箱的抗压、软包装的剥离力、用品的使用性能等。

  第四条 各部门在供应商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范围

  一、产品运营中心采购部(以下简称“采购部”)在供应商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范围

  (一)负责供应商寻源工作;

  (二)负责与供应商在价格、账期、交货期等商务方面的澄清交流;

  (三)负责组织研发技术中心、产品运营中心品控部(以下简称“品控部”)共同对新供应商的准入评价工作;

  (四)负责组织研发技术中心、品控部共同对供应商的季度动态评价工作;

  (五)负责供应商评价表的拟定、组织会签、发布和存档;

  (六)向供应商下达整改要求并跟进供应商整改计划;

  (七)负责根据供应商评级结果进行科学的订单分配;

  (八)负责与供应商商务合作关系的日常维护;

  (九)负责供应商档案和合格供方名录的建立、保管和动态更新。

  二、研发技术中心在供应商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范围

  (一)负责与供应商在产品验收标准方面的澄清交流;

  (二)负责与供应商在技术力量、创新本事等方面的评价;

  (三)负责与供应商关于技术方面的交流;

  (四)负责对新原辅料的样品验证、跟踪、反馈和引进审批。

  三、品控部在供应商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范围

  (一)负责与供应商在检测方法和实操方面的澄清交流;

  (二)负责与供应商在硬件条件、品控本事、体系管理等方面的评价;

  (三)负责与供应商关于品质方面的交流;

  (四)负责对供应商到货产品的检测与反馈。

  四、产品运营中心产品部(以下简称“产品部”)在供应商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代工产品和代工厂的开发、迭代、代工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负责与代工厂在代工产品价格、账期、交货期等商务方面的谈判和合同签订;

  (三)负责在代工产品新品立项、老品升级、切换工厂过程中与供应商对接产品方面事宜。

  五、产品运营中心在供应商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范围

  (一)负责对供应商评价结果进行审核;

  (二)负责对供应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六、审计与风控中心在供应商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范围

  (一)负责受理公司内部、供应商对供应商管理工作中不公正现象的投诉和举报;

  (二)负责供应商管理工作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追查。

  七、集团经营管理委员会在供应商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范围

  (一)负责根据集团发展战略提出供应商管理的方针、政策和目标;

  (二)负责对参与供应商管理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的表现进行最终裁定。

  第二章 供应商准入制度

  第五条 评价范围

  凡属于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新供应商,必须按本章制度进行准入评价。

  代工厂的准入,由产品运营中心产品部主导,完成前期调查、资格认证、样品认证、实地考察、商务谈判等全流程,遵照《产品运营中心新供应商引入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资格认证

  一、在引进新供应商前必须经过实地调查、间接了解等各种方式对供应商进行资格认证。

  二、证件:新供应商必须具备国家或行业要求具备的证件,包括营业执照、行业许可证(如饲料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许可证、印刷经营许可证、条形码印刷资格证)等。

  三、设备及生产环境:新供应商应供给《设备清单》和《厂区、车间平面图》,且具备贴合我公司要求的生产设备;有独立的完整车间,贴合品质管控要求的隔离和封闭防护措施,无重大污染源。

  四、生产本事:必须具有满足我公司需求量的生产本事,必要时供给财务报表。

  五、经过的相关体系认证,实验室检测设备及检测本事,实验室人员检测资质及操作水准。

  六、外部环境(工厂附近是否有重大污染源、大型露天堆货场等)及污染处置方法。涉及到的供应商,需供给污染处理证明或其他与污染相关的污染物处置证明。

  七、信誉:与集团的历史合作情景、行业地位、媒体关于供应商的正面或负面报道等。

  第七条 样品验证

  一、原辅料样品由研发技术中心验证、评定。

  二、委外加工的成品样品由产品部、研发技术中心、品控部共同评定。

  第八条 实地考察

  一、新供应商,在正式合作前,必须由品控部、采购部、研发技术中心、审计与风控中心、产品部到供应商处实地考察(具体详见第四章)。

  二、对于因需紧急采购或其他特殊原因在合作前无法实地考察的,应进行文审。文审资料包括:供应商证件、设备清单、厂区及车间平面图、实验室仪器一览表、供应商生产本事评估报告、供应商体系文件等材料。

  第九条 商务谈判

  由采购部与供应商进行价格、账期、交货期等商务条件的谈判。

  第十条 综合评定

  品控部、采购部、研发技术中心三部门分别对新供应商在资格认证、样品验证、实地考察、商务谈判等方面进行分项评分后,做出《新供应商综合评价表》,详见表1。

  第十一条 试合作、整改与淘汰

  一、经评定为试合作的新供应商,纳入合格供方名录(详见表2),由采购部签订合同和《质量承诺书》试合作。试合作期间按C级供应商的订单分配比例下单。

  二、经评定为整改的新供应商,由采购部发送整改通知单(详见表3)给供应商,要求整改并反馈,集团根据其整改成果重新评定。

  三、经评定为淘汰的新供应商,或有重大不合格项且无整改本事或意愿的,直接淘汰。

  四、供应商评价制度、评级标准及订单分配比例详见第三章。

  第十二条 到货验证

  一、新供应商纳入合格供方名录后的三个月为试合作期。

  二、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且供应商有异议的,可进行复检、对标或委托第三方检验,检验结果以复检或第三方检验为准。复检由品控部负责;对标由研发技术中心和品控部负责;委托第三方检验由品控和采购部负责。经对标讨论后,确实需要修正验收标准的,由研发技术中心负责修订;确实需要修正检测方法的,由品控部负责修订。

  三、在试合作期限内,到货不合格的供应商,将由采购部下达《不合格物资整改函》(详见表4)给供应商,供应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整改计划,在五个工作日内整改结束并反馈。

  (一) 试合作期间内,到货不合格批次累计≤2批,且能按时整改并整改有效的,届满后保留合格供方资格。

  (二) 试合作期间内,累计到达三批到货不合格的,延长试合作期三个月。延长试合作期后到货均合格的,保留合格供方资格;延长试合作期后到货再次出现不合格的,取消合格供方资格,一年内不得再合作,一年后若需继续合作,必须按供应商准入制度重新评定。

  (三) 试合作期间内,出现到货不合格且逾期不整改的,取消合格供方资格,两年内不得再合作,两年后若继续合作,需按供应商准入制度重新评定。

  四、在纳入合格供方名录后,供应商与集团正常合作过程中,出现同一指标连续两次到货不合格的,应在当月组织重新实地考察。

  第三章 供应商评价制度

  第十三条 供应商评价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所有供应商,都应依照本制度要求统一管理;所有供应商都应当得到公平公正的评价;所有被评价的供应商都应当收到评价结果。

  二、目标一致原则

  供应商管理的目的在于经过持续向供应商提出改善提议,以不断提高供应商的交付质量和本事,进而达成战略合作,实现互惠共赢。如果供应商不具备共同发展的战略理念,不认可集团供应商管理制度,则应当择机将其替换淘汰。

  三、竞争择优原则

  科学的供应商管理体系应能强化供应商之间的良性竞争,经过竞争择优,不断优化供应商梯队。

  四、整改优先原则

  应审慎执行淘汰。对于不合格供应商,应先中止合作,同时给予整改机会,经证实不具备整改本事或意愿后再淘汰。

  五、持续改善原则

  供应商管理是采购管理和供应链管理工作的重心,是一项持续改善的工作,应纳入日常工作并持续改善。合格供方名录应动态更新。

  第十四条 供应商评价标准

  合格供方实行动态更新原则。在合作过程中,每季度末将严格按表5《在合作供应商评价表》组织评价和评级,更新合格供方名录,并作为下一季度订单分配的依据。

  第十五条 供应商评价程序

  一、在日常工作中,采购部、品控部和研发技术中心应当针对《在合作供应商评价表》中所载指标,各自建立供应商表现的原始数据收集模型,如采购部的价格一览表、订单执行报表,品控部的来料检验记录,研发技术中心的技术交流记录等。

  二、采购部每季度末联合品控部、研发技术中心共同对在合作供应商依照《在合作供应商评价表》中所载指标进行季度评价,数据来源于当季度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原始数据收集模型,以及当季度供应商在硬件设施、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投入,和其在行业内的新闻与评价等。

  三、采购部每年12月下旬至次年1月上旬,联合品控部、研发技术中心共同对供应商进行年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产品运营中心审核后提报至集团经营管理委员会。

  供应商评价结果与订单配额实行挂钩联动;

  (一)得分≥90分:优秀供应商(A级),第2年列为主供供应商,配额≥40%。

  (二)80≤得分<90分:合格供应商(B级),第2年列为补充供应商,配额15%-40%。

  (三)70≤得分<80分:考察供应商(C级),要求供应商对评分较低的指标出具书面整改函并实际作出有效整改后继续合作,第2年列为后备供应商,配额≤15%。

  (四)得分<70分:不合格供应商(D级),暂停合作1年,1年后按新供应商准入制度进行评定。

  四、公司每年三月底前,为上一年度评价为A级优秀供应商发放“优秀供应商”奖牌并激励其持续改善,对B级供应商书面提出改善提议,对C级供应商书面通知中止合作并提出整改意见,对D级供应商书面通知终止合作并明确指出不足之处。

  五、非季度及年度评价时光,如行业内同时有多家供应商出现负面新闻或停产等异常情景,采购部将组织评价。

  第十六条 供应商的档案管理

  一、 采购部负责更新和保管合格供方名录和供应商评价档案,以备客户审核、体系审核与工作交接之用。

  二、 采购部负责供应商证件如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印刷许可证等收集、更新和存档工作。

  三、 负责印刷类业务的采购员,应联合品控部每月对版本记录整理一次,并做好档案登记。

  四、 合格供方名录和供应商档案属于集团一般性密级文件,原则上不对除采购部、品控部、研发技术中心及上级主管部门以外的组织及外部公司开放,如有查阅需求,需书面提出申请,经由采购部负责人同意后方能查阅。

  五、 采购部、品控部、研发技术中心等参与供应商管理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对合格供方名录和供应商档案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供应商实地考察制度

  第十七条 供应商实地考察原则

  一、新供应商准入前必须进行供应商实地考察,合格供方必须每年轮动一次动态实地考察。

  二、实地考察形式包括预约检查和飞行检查两种形式。

  三、实地考察时必须进入对方车间、实验室实地考察,同时经过与对方技术、品控、管理部门多方面交流,全面真实地了解对方管理本事、环境设备、制程控制、品控本事、员工素养、纠偏本事、交付本事、创新本事等各方面情景。

  四、实地考察由品控部组织,由品控部、研发技术中心与采购部(必要时联合审计与风控中心、产品部)共同参与,各部门均有各自评价的资料及权利。

  第十八条 供应商实地考察资料

  一、供应商实地考察资料包括管理本事、环境设备、制程控制、品控本事、员工素养、纠偏本事、交付本事、创新本事等八个方面资料。

  二、以上资料经过《供应商实地考察评分表》(详见表6)呈现。

  第十九条 对供应商实地考察结果的考核

  一、 《供应商实地考察评分表》的结果,是《新供应商综合评价表》和《在合作供应商评价表》的重要资料。

  二、 《供应商实地考察评分表》的填写务必客观、真实、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则对该评价人员罚款20xx元次,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重犯开除,给集团造成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将对该评价人员按照损失金额的10%进行索赔,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 《供应商实地考察评分表》结果分类

  (一) 实地考察未出现重大不合格项,则将分数计入《新供应商综合评价表》或《在合作供应商评价表》。

  (二) 实地考察出现重大不合格项,供应商有整改意愿并有本事的,则中止合作并向其下达整改通知单(详见表3),待其整改后重新考察,未再出现重大不合格项将分数计入《新供应商综合评价表》或《在合作供应商评价表》;若再出现重大不合格项则淘汰。

  (三) 实地考察出现重大不合格项,供应商无整改意愿或整改本事的,则淘汰。

  第五章 供应商淘汰制度

  第二十条 供应商淘汰标准

  凡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者,将列为不合格供应商进行淘汰:

  一、 在合作过程中,一个季度内连续两次到货关键指标不合格,或者一个季度内累计到达三次货关键指标不合格的;

  二、 在与我司合作过程中发生欺诈行为并导致我司损失的;

  三、 经过联盟、串标、排他、控制供货量等方式,牵制我司采购业务正常开展的;

  四、 不能供给有效资质证件,或供给的证件存在作假的;

  五、 与我司发生过重大业务纠纷的;

  六、 与我司业务操作中存在重大遗留问题且未落实处理的;

  七、 在行业内及被各类新闻媒体及社会组织负面曝光,我司认为存在商誉或品牌公信度连带风险的;

  八、 产品或企业被监管部门查处的;

  九、 在业务操作中经过贿赂我司员工以达成合作的;

  十、 行情发生变化时,不执行已生效的合同,经催告后仍然拒绝履行的;

  十一、在准入、季度或年度供应商评价中,被评定为D级供应商的;

  十二、供应商多次到货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第二十一条 淘汰的执行与发布

  一、淘汰的执行与发布由采购部负责。

  二、不属于第二十条第十款的供应商淘汰,采购部应组织品控部、研发技术中心会签,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经过后方能执行。

  三、采购部应将淘汰供应商及时从合格供方名录中清除,并向淘汰供应商发布淘汰通知及原因。

  三、代工厂的淘汰,采购部组织产品部、品控部、研发技术中心讨论,报上级部门审批,以便产品部提前匹配、及时补充新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黑名单期限

  凡被淘汰的供应商,一年内不得合作。一年后,如要重启合作,必须按供应商准入制度重新评定,评定合格后方能合作。

  第二十三条 淘汰的审慎原则

  对出现潜在问题、有可能列入淘汰名单的供应商,采购员应对其出具书面的限期整改通知单,规定期限内未落实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再作淘汰。

  第二十四条 对不公正评价的惩处

  任何有权参与供应商评价的人员,均不得以私人原因对供应商做出无理由淘汰评价,否则,将对其处以500元次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为集团采购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保留前期《供应商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运营中心新供应商引入标准及管理办法》继续有效。本制度条款与除上述两个文件外的其他制度冲突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解释权归集团产品运营中心。

供应商管理制度7

  供应商送货管理制度

  一、 目的:为了进一步协调、促进供需双方关系,确保已进入我

  司的供应物资流转更加及时、顺畅,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供应商送货环节的运作 三、 内容 1. 2. 3. 4. 5. 6. 7. 8. 9.

  供应商送货时必须持《采购订货单》复印件或《送货单》到仓储部投单窗口投单并排队等候;无相应手续的,相应仓管人员可拒绝接收。

  送货时应先在保安岗办理来访卡并正确佩带于左胸上方,否则不予以进入办公或仓库区域;业务办理完成后将来访卡退换我司保安处。

  供应商送货人员在仓储部相应人员审核完订单后,按照仓储部收货人员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卸货。

  供应商在仓管验货时应主动配合,不得以疵充好,更不得向收货人员敬烟或馈赠商品;

  供应商送货人员不得在收货区吸烟进食,在未经允许情况下不得进入我司仓储部门禁区域内;

  当收货结束后,要按照仓管要求将物资存放在指定地点或区域,物资移动过程中不得存在野蛮行为,由此造成损失的`,供应商送货人员负责承担。

  供应商办理完业务后,不得带走任何物资,不得存在偷盗行为,一经发现上报公司相关部门从重处罚,直至报送国家相关机关处理。

  供应商在送货时如遇仓管收货时不配合或故意刁难之行为可直接向我司仓储部经理进行投诉。

  供应商出厂需经仓储部开具的《车辆放行单》,方可离开厂区,否则,我司保安有权拒绝放行。

  10. 供应商送货人员到达我司仓储部客户室时,若未见到相应人员,可查看附件―

  《仓储部管理人员通迅录》。

  11. 未尽事宜,由仓储部负责解释;如出现与公司制度相抵触之处,以公司制度为

  准。

  仓储部 20xx/3/11

  附件:《仓储部管理人员通迅录》

  仓储部管理人员通迅录

供应商管理制度8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工厂在采购时对供应商的管理,保证生产所需物料的供应,对供应商的资质和本事进行客观的评价,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对供应商进行管理时的相关事宜。

  第2章供应商的调查

  第3条工厂的采购人员应随时随地地进行市场信息的收集,关注与工厂生产所需物料相关的供应商的信息及供应价格,建立供应商调查表,以记录整理潜在或合格供应商的信息。

  第4条建立的供应商调查表的资料。

  1.供应商的基本资料,包括供应商的名称、资质、地址、法人代表、联系方式、注册资本、是否进行直销等。

  2.供应商的物料供应状况。

  3.供应商供应的物料品质状况。

  4.供应商的专业技术本事。

  5.供应商的生产本事。

  6.供应商的管理水平。

  7.供应商的财务及信用状况。

  第5条采购人员在寻找潜在供应商的途径。

  1.工厂与供应商的历史交往记录。

  2.供应商的商品目录。

  3.相关行业的.行业期刊。

  4.工厂固定供应商的介绍。

  5.销售代理的介绍。

  6.工厂的销售代表。

  7.网络搜索。

  第6条凡是愿意与工厂建立供应关系且贴合条件的供应商,都应制作供应商调查表,并不定时进行填写,作为对供应商评价的依据。

  第7条当供应商调查表中的供应商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时,采购人员应及时更新供应商调查表中的相关信息。

  第8条对于与工厂目前存在供应关系的供应商,采购人员应做好与供应商发生每次供应关系的详细记录,并将相关资料及时填入供应商调查表中。

  第3章供应商的评审

  第9条采购人员应不断地对新的供应商及现有的供应商进行评审,淘汰不贴合条件的供应商。

  第10条合格的供应商应贴合的条件。

  1.供应商应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和与工厂规模相匹配的综合实力。

  2.供应商已建立起质量体系并经过了验证。

  3.供应商具有良好的信用和良好的售前、售后服务本事和服务意识。

  4.供应商能够满足工厂所需物料的供应和紧急物料的供应。

  5.供应商所供应的物料在同等的价格上,质量占优;在同等的质量上,价格更便宜。

  6.供应商所供给的供应物料的样品经过试用并且合格。

  7.供应商若为代理商则应调查其生产厂商是否贴合以上条件。

  第11条供应商评审小组成员构成及职责。

  1.供应商的评审工作由供应商评审小组负责。

  2.评审小组由采购主管、质量主管、技术主管及财务经理等人员组成。

  第12条供应商的评审的资料。

  1.本事,包括供应商的生产本事、创新本事、财务本事、配送本事、技术水平等。

  2.质量,包括供应商供给物料质量的控制、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产品的质量认证等。

  3.价格,包括采购价格的稳定、采购的相对价格、付款条件等。

  4.时间,包括供应商所供给物料的生产周期、订货周期、交货周期、交货时间、紧急物料的交货时间等。

  5.服务,包括供应商所供给的售前服务、售后服务、订单跟踪服务等。

  6.其他,包括供应商的抗风险本事、人员的稳定性、安全方面的措施等。

  第13条对于工厂临时的且供给物料的总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供应商,可直接由采购部对其进行审核,报采购部经理批准即可。

  第14条对于工厂的长期合作供应商,必须到其生产地进行实地评审,并编制评审结果。

  第15条供应商的评审时间。

  1.普通供应商一般的评审周期为一年。

  2.供给重要材料的供应商至少每半年评审一次。

  3.与工厂签订长期供应合同的供应商至少每季度评审一次。

  第4章合格供应商档案管理

  第16条采购人员应将评审合格的供应商录入《合格供应商名单》,工厂进行采购时将首先研究名单中的供应商。

  第17条采购部所编制的的《合格供应商名单》必须报主管副总及总经理进行审批。

  第18条采购部应在工厂所需物料的每个品种下应根据评审分数的高低选择2~3家供应商作为工厂的主要供应商,其他供应商为备选供应商,并按照评审等级的高低进行采购数量的分配。

  第19条《合格供应商名单》不是一成不变的,实行优胜劣汰原则,即每次评审后将不合格的供应商从档案中删除。

  第5章供应商考核

  第20条由采购部按照不一样频率对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单》中的所有供应商进行考核。

  第21条考核方法。

  对供应商实行评分分级制度,满分为100分。

  1.90~100分为一级供应商。

  2.80~89分为二级供应商。

  3.70~79分为三级供应商。

  4.70分以下为不合格供应商。

  第22条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

  对供应商的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如下表所示。

  供应商的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表

  第23条考核频率。

  关键、重要物料的供应商每月考核一次,普通物料的供应商每季度考核一次。

  第24条考核结果的处理。

  1.考核结果在90分以上的供应商,优先采购。

  2.考核结果在80~89分的供应商,要求其对不足部分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采购部对其提交的纠正措施和结果进行确认并存档。

  3.考核结果在70~79分的供应商,要求其对不足部分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采购部组对其提交的纠正措施和结果进行确认,并决定是否对其采购或是减少采购量,其结果应报主管副总及总经理审批。

  4.对考核结果在70分以下的供应商需从《合格供应商名单》中删除,并终止对其采购。

  5.考核标准和考核结果由采购人员书面通知供应商。

  第25条对合格供应商的质量监督。

  1.质量管理部和采购部应保存合格供货方的供货质量记录,对于批量产品不合格应及时通知供应商,产品不合格的对供应商提出警告,连续两批产品不合格则暂停采购,另选供应商或待其提高产品质量后再行采购。

  2.对不合格的供应商应取消其供货资格,并修订《合格供应商名单》。

  第6章附则

  第26条本制度由工厂采购部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27条本制度由工厂采购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28条本制度报工厂董事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29条本制度施行后,原有的相关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供应商管理制度9

  1、采购人员必须熟悉本餐厅所用的各种食品与原料的品种及相关的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掌握必要的食品感官检查方法。

  2、采购食品应遵循用多少定多少的原则。采购的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须色、香、味、形正常,采购肉类、水产品要注意其新鲜度。

  4、采购人员不得采购腐败变质、霉变及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如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有异味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等、不得采购《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采购无证食品商贩或来路不明的食品。

  5、采购人员采购时应向供应商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还应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特别是熟肉制品、豆制品、凉拌菜等直接入口食品。

  6、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食品商标(或说明书)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存期(保质期)、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中文标识内容。

  7、采购酒类、罐头、饮料、乳制品、调味品等食品,应向供方索取本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

  8、蔬菜等散装农副食品及鱼类等鲜活产品应保证由正规渠道进货,最好是定点采购,确保无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检查或索取检验合格证明。

  9、所采购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检验合格证。

  10、所采购的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11、所采购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外文包装配有中文标识。

  12、运输食品的工具如车辆和容器应专用并保持清洁,严禁与其他非食品混装、混运。运输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运输过程应防雨、防尘、防蝇、防晒及其他污染。

  13、所采购食用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作好记录,建立台帐。

供应商管理制度10

  供应商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有助于企业降低采购成本,通过优化供应商组合,实现成本效益最大化。优质的.供应商能保证产品质量,提升客户满意度,增强品牌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关系有助于企业在市场变化中迅速调整,增强应变能力。有效的供应商管理还有助于防止供应链中断,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供应商管理制度11

  一、目的

  对供应商合理评定和选择,确保供应商具备提供本公司规定要求的产品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提供本公司产品生产用原、辅物料及测试、设计、生产工具、设备仪器的合格供应商名单增加、删除、更改、提供其它与品质无直接关系的供应商不受本办法的控制。

  三、职责

  四、程序细则

  (一)供应商来源的控制

  1.《合格供应商名单》原则上是针对生产厂商而非销售商,如果工程部经理认为需要时,可以同时列明厂商的原料编号,如果只列明生产厂商,则任何能供应该生产厂商产品的销售商,均视为合格供应商。

  2.如某销售商为生产厂商指定代理商,则该销售商代表生产厂商。

  3.每种物料可以有一个以上合格供应商,工程部产品开始人员认为需要时,可以在产品bom表上列明某项物料的特定合格供应商,该供应商必须是《合格供应商名单》中的。采购、检验或生产部门作业时都应考虑供应商是否为bom表中列明的合格供应商。

  4.《合格供应商名单》记载于电脑系统中,由工程部经理负责名单的增加、删除、更改。

  (二)供应商的评估/选择标准

  1.新供应商由采购发出《供应商信函调查表》,供应商填妥回传,正本采购部保存,副本分发品管部及工程部。

  2.品管部经理在可能的情况下,派员到供应商生产现场考察其品质运作,对其品质体系进行评价并记录于《供应商品质体系调查表》中。

  3.如该供应商以前曾供应过其它物料,可以依其以前表现评估。

  4.对未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单》的'新供应商,除非产品开发人员有充分的理由证明该供应商提供的物料符合品质要求,否则工程部经理应要求采购人员进行小量采购作试产之用。对此物料的采购申请,申请人应在单上注明。

  5.当物料试产后《无件试验报告》反映结果合格,由工程部经理决定是否增加该供应商为合格供应商,增加程序见本程序(四)之4点。

  (三)供应商表现的评估

  1.由品管iqc填写《供应商品质表现评估表》,依“进料检验程序”对供应商来料进行品质评估。

  2.进料检验时,若iqc发现并非来自合格供应商的来料,或合格之销售商提供并非合格生产厂商的物料,亦判定来料不合格。

  3.由采购部及计划部每月填写《供应商价格、交货表现评估表》,提交经理审核,并决定是否要求工程部经理更改供应商。

  (四)供应商的更改

  1.工程部经理决定更改合格供应商时,由产品开发人员发出《物料更改通知单》,经工程部经理批准后更改电脑系统内之相关资料。

  2.《合格供应商名单》以电脑中存储本为准,由工程部依《物料更改通知单》进行控制,任何电脑打印表单只限打印当天参考。

  3.如属删除某供应商,则心须于《物料更改通知单》上列明删除该供应商后本公司物料处理方法。

  4.如增加产品用料中的合格供应商,而该供应商不属《合格供应商名单》内,则填写《物料更改通知单》时,同时更改产品bom表中相关物料及将该供应商列于《合格供应商名单》内。

  5.如为一供应商代替另一供应商,则视为增加一供应商,另一被删除,程序同上述之3、4点。

  6.由品保部经理复核本程序之3中物料处理方法的效果,并填于《物料更改通知单》正本上。

  7.工程部经理每三个月派员核查电脑系统中存储之《合格供应商名单》,确保正确无误,核查结果工程部保存至少两年。

  六、附件

  (一)《合格供应商名单》

  (二)《供应商信函调查表》

  (三)《供应商品质体系调查表》

  (四)《供应商品质表现评估表》

  (五)《供应商价格、交货表现评估表》

  (六)《供应商总体表现评估表》

  (七)《物料更改通知单》

供应商管理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物资供应商管理,规范物资供应商行为,提高物资供应商管理水平,保障物资高效供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单位管控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基层站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资供应商是指为公司、部门和所属基层站队提供物资的经营者。包括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二级采购物资供应商和三级采购物资供应商。其中,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是指提供一级采购物资和境外项目总部管理目录物资的供应商;二级采购物资供应商是指提供二级采购物资物资的供应商;三级采购物资供应商是指提供三级采购物资物资的供应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资供应商考核评价管理包括日常考核评价、年度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应用等。日常考核评价指以订单为基础,对物料和物资供应商表现的实时评价,构成物资供应商综合整体评价的日常基础,为物资供应商年度年度考核评价提供日常考核评价数据和依据。年度考核评价指以年为周期,结合日常考核评价情况,在每年一季度对上一年度物资供应商综合情况进行的绩效评价。

  第五条公司物资供应商考核评价管理实行统一归口,两级管理。

  第六条公司物资供应商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广泛参与、客观公正、系统全面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公司生产安全部是物资供应商考核评价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物资供应商考核评价管理规章制度;

  (二)按照管理权限参与公司三级采购物资供应商的考核评价管理;

  (三)制修订公司物资供应管理制度;

  (四)落实公司物资供应商考核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八条公司应以合同为单元组织对物资供应商开展履约情况跟踪记录,并对专项物料考核评价、对物资供应商的订单实时评价,即一单一评。

  第九条一单一评要在每个订单的生产、验收入库和追评环节,分别由公司采购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使用部门以订单为单元进行考核评价:采购人员在订单生成环节,对物资供应商的售前协同响应、产品与服务性价比等内容进行考核评价;仓库管理人员在验收环节,对物资供应商的到货即时性、交货准确性、质量验收等内容进行考核评价;使用部门、采购人员在追评环节,对物资供应商的产品使用质量、售后响应、诚信表现、产品创新能力等内容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条公司对物资到货验收、使用质量及物资供应商的合同履约情况、服务情况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做好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收集或复印相关文件资料、拍摄相关实物及现场影像资料,作为物资供应商考核评价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公司物资采购人员应与物资供应商进行充分沟通,对物资供应商的正当建议、申诉、投诉予以受理。

  第四章年度考核评价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原则上每年一季度组织对库内上年度有交易的供应商开展考核评价管理。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评价按照确定考评标准、组织量化考评、发布考评结果的程序实施。

  第十四条公司生产安全部组织,仓储、使用、法律等相关部门参与,按照公司下发的年度考评标准组织开展供应商量化评价。公司生产安全部以一单一评日常考核评价结果为量化评分基础,相关业务部门结合物资供应商考核年度内的实际表现酌情进行调整,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形成公司的年度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物资供应商的年度考核评价成绩采用百分制,由公司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加权平均当年到货金额后,得到其年度考评初始结果。

  第十六条出现以下情况的物资供应商,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只要其在为公司供应产品过程中出现下述问题,直接确定该物资供应商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一)现场考察不合格的;

  (二)出现质量、安全、环保、服务等方面严重问题的;

  (三)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

  (五)国家机关、权威机构官网公布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六)因物资供应商自身过错原因引发与公司或公司各项目公司之间纠纷案件的;

  (七)未经必要沟通直接起诉公司或公司各项目公司,申请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账户、查封资产、将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等);

  (八)供货及服务过程中,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

  (九)存在其他物资供应方面的严重问题的。

  第十七条依据量化考评成绩,上报公司,由其组织确定初始量化考评结果,将供应商分为考评合格与考评不合格。

  第十八条考评合格的供应商分A、B、C三级。A级供应商数量控制在总量的5%以内,B级供应商数量控制在总量的15%以内。

  第十九条考核年度内在公司范围内无销售业绩的物资供应商,不进行量化考评,直接确定为C级供应商。出现本细则第十八条情况的,按该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考核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公司采购、供应链建设等业务应充分应用考评结果,实现闭环管理。物资采购选商中,对考核评价结果为A、B级的供应商,可予以适当加分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以及相关产品连续三年在公司范围内无交易的物资供应商,上报公司生产安全部。

  第二十二条对考评结果为合格,但存在其他问题的物资供应商,上报公司相关部门,公司可视严重程度,按照山东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履行完相关审批程序后,由轻到重给予警告、暂停交易权限、取消产品准入资格的处理。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物资供应商考核评价工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应当承担违纪违规责任的,按照中国石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照规定未按照规定考核评价物资供应商的;

  (二)串通或协助物资供应商伪造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对物资供应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隐患知情不报的;

  (四)其他违反本细则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生产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供应商管理制度13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浪潮中,信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而工商企业是市场经济下各种活动中最重要、最活跃的主体,企业在市场活动中形成的信用档案,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各项经济制度的完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工商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是企业加强管理的需要,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把工商企业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利用价值和应当保密的档案完整地保留下来,是工商企业应依法履行的义务。

  工商企业信用档案是指和企业及其法人的基本情况、企业的信用状况相关的文件材料的总和,集中体现出企业在市场行为过程中的可信度、公信度和诚实信用的综合竞争力,是证实企业是否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或有无违法违约、欺诈、拖欠及逃避债务等行为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工商企业信用档案是企业信用最直接的证明,有了它不但可以依法规范企业的行为,也可以使信用企业赢得其应有的经济利润。如果企业抢先一步,早日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就有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胜出一筹,占得先机。因此,工商企业建立档案,特别是建立信用档案是档案工作的一个新领域,也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加强工商企业信用档案的创建工作,对建设社会诚信环境、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1工商企业建立信用档案的必要性

  1.1工商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有利于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体系,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与完善。完整、齐全、真实的企业经济行为材料,是判断和评价企业信用状况的第一手材料。企业信用评价、信用监督、信用约束、信用担保等配套体系的建立,都要依赖于企业信用档案。

  1.2工商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有助于组织了解企业的有关情况,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对与企业有来往的组织或个人而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有利于组织或个人了解企业的有关情况。通过企业信用档案,了解企业的经营资质、业绩、历史、诚信状况等,有助于消除市场上信息不对等的状况,保护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与一些组织或个人合作过程中,相互之间如果没有诚信基础,合作就很难进行下去。因此,企业信用档案在信用大环境下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信用档案准确记载企业生产产品状况,为企业赢得市场商机;第二,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是提升企业形象和产品品牌形象的需要;第三,企业信用档案是提升企业经营者社会形象,扩大企业知名度的需要;第四,企业信用档案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能力,对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1.3工商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有利于上级主管部门对工商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可以帮助企业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褒奖遵守诚信的企业,处罚不守诚信的企业,从而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工商部门的企业信用档案在其利用过程中,因与其他档案性质不同,展现出了一些特性,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3.1针对性强。从企业信用档案利用过程中所服务的对象来看,工商部门企业信用档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由名称可以看出,工商部门企业信用档案的性质就是为了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工商部门的职能一方面决定了它管辖和治理的范围限于在市场中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户,而另一方面却也形成了其在规范企业行为、治理市场活动方面的专业优势。

  1.3.2影响范围广。从企业信用档案在其利用过程中所服务的对象看,工商部门企业信用档案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工商部门企业信用档案与社会的每一方面都息息相关,影响着处在市场经济中的每一个活动主体。

  1.3.3资源共享的同时能够保护工商企业的商业机密。从企业信用档案的利用方式来看,在利用企业信用档案的过程中具有共享性和保护性的特征。一方面,社会上任何组织或个人都能获取企业的基本信息,在法定的规范程序下还可获得相关的信用信息,并以此作出信用决策,可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企业信用档案中的某些内容又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如企业资产状况、企业的交易活动、法人的个人资料等,具有一定的机密性,不宜对外公布利用。

  2工商企业信用档案的基本内容

  企业信用档案从形成渠道看,可分为直接信息与间接信息。直接信息是指企业自身活动中形成的信用材料,如企业基本情况、资产状况、借还贷记录、纳税记录、会计报表等;间接信息是与企业相关的单位形成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材料,如工商、税务、金融、质量认证等部门关于企业经营、纳税、贷款产品质量等记录以及来自客户或消费者的评价。

  从具体内涵看,主要包括企业资本信用档案、商业信用档案、管理信用档案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企业资本信用档案,主要指企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投资款,按期归还各种借款本息,按公司章程向投资者分配股利;企业的贷款记录,贷款方式、作用,还款情况;担保单位、金额、期限等情况记录等。第二,商业信用档案,主要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进行商业欺诈,按时向购货方供货,以及产品质量记录,产品质量标准、状况等。第三,管理信用档案,主要指企业向外提供真实合法的财务会计报告,严格执行各项合同、协议,按期交税等记录。

  3工商企业信用档案管理体系建设的具体举措

  3.1加大宣传力度,重视工商企业信用档案的建设。工商企业作为经济实体,应该更加重视信用问题。只有充分在思想上重视,转变单纯追求经济利益、无视信用的落后观念,才能在目前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形成规范的企业信用档案体系,达到国家强调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企业信用档案体系建设既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又是一项当前亟待加强的重要工作。各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门的职能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做到科学筹划,精心组织,以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有序进行。现阶段,我国企业的信用档案意识淡薄,不利于企业发展,所以,我们要通过企业报刊、宣传栏、各种会议和培训,加强宣传,营造重信用、讲信用、守信用的舆论氛围。努力增强职工的“信用档案”意识,促使企业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这也是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基础和切入点。

  3.2工商企业信用档案可与业务档案统一管理,做到及时更新和完善。收集是档案工作的首要环节。由于信用档案的来源广泛,它不完全由企业自主产生,因而一定要把好“收集关”,收集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注意内部收集与外部收集相结合,使来自政府管理机关、银行、税务、审计等外部生成的信用档案不至于流失;2.注意集中收集和随时收集相结合,强调随时收集;3.注意专职档案员和兼职档案员相结合,特别注意发挥企业兼职档案员的作用。

  3.3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工商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工商企业信用档案,首先要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管理制度,以此促进企业信用档案有序管理和依法移交。制度制定要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信用档案管理原则、信用档案的形成和归档、信用档案的开发、信用档案的利用等作出规定。培育良好市场信用体系的核心是要建立使守信者得利、失信者受罚的制约机制,确保契约主体权利不受侵害。各有关企业要按照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为企业信用档案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3.4工商企业信用档案的安全维护。工商企业信用档案中,有些内容涉及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法保护范畴,因此在提供信用档案利用时,注意保护好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利益。只有经过授权的机构,才可以利用信用档案,同时,根据各个授权机构的不同权限和特定需求,提供不同内容层次的信用档案。要在保护好隐私权的前提下,开发利用好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企业信用档案建立后就要依照法律的各项规定合理公开。当前,企业信用档案的利用过程中公众最主要的疑问聚集在企业信用档案利用是否会侵犯隐私权。企业信用档案中披露的信息主要是针对企业的财务收入信息和名誉内容,记录企业的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而这些信息通常被人们视为隐私不愿意公开,我们有必要弄清楚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合理披露企业信用档案,在保护好隐私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信用档案应有的作用。

供应商管理制度14

  供应商管理制度,如同企业的心脏,其主要作用在于确保供应链的稳定和高效运作。它旨在规范与供应商的关系,优化采购流程,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并保障企业的长期竞争优势。通过有效的供应商管理,企业能够更好地控制风险,提升整体业务绩效,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内容概述:

  供应商管理制度涵盖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1. 供应商选择:制定明确的供应商评估标准,包括价格、质量、交货时间、服务等因素,确保选择最合适的合作伙伴。

  2. 合同管理:确立合同条款,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交易公平公正。

  3. 性能评估:定期对供应商进行绩效考核,监控其服务质量,确保持续改进。

  4. 沟通与协作: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促进信息共享,解决合作中遇到的问题。

  5. 风险管理:识别潜在风险,制定应对策略,减少供应链中断的可能性。

  6. 关系维护:通过激励机制和持续改进,加强与供应商的长期合作关系。

供应商管理制度15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区、县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技术监督局的指导下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工商、商检、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国内外先进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行政监督

  第五条积极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向有关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

  第六条本市对未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目录的重要产品和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产品,可以实行准产证制度。

  实行准产证制度的办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本市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以监督抽查为主,并定期公告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制度。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全市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市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制、下达。

  区、县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所属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报市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九条产品质量检验的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被检验的产品无前款所规定标准的,按该产品明示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产品数量达不到国家抽样规定数量的,按市技术监督局规定的抽样原则抽取实物检验。

  第十条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后,应当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

  市技术监督局应当定期对产品质量检查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机构,必须具备必要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市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检验,不得伪造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监督抽查所需的费用由同级财政拨款,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

  定期检查所需费用,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抽查和定期检查费用包括检验费和检查结果公告费。

  第十三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和复制有关的发票、凭证、帐册、广告、商务函电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进入生产场地、产品仓库或者存放地;

  (三)封存或者扣押可能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十五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有相应的标明;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有标明的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六)实施生产许可证或者准产证的,有许可证或者准产证证号。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十六条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结构复杂的耐用消费品,应当附有安装、使用、维修和保养的说明书。

  第十七条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销售者销售的进口产品,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产地以及进口商或者总经销者名称、地址;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有中文注明的失效日期;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包装上用中文注明组装或者分装厂的厂名、厂址。

  第十九条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标识。

  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特点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保持所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二十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或者销售下列产品: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二)失效、变质的产品;

  (三)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

  (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销售者对其售出产品的质量实行先行负责。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第二十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进口产品的进口商追偿。进口产品的进口商有权依法向提供进口产品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二十三条为销售者提供场地、设施或者组织展销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能指明瑕疵、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虽能指明,但用户、消费者难以查找的,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生产、销售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产品行为者提供场地、设施。场地、设施的提供者发现使用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有关部门举报,不得纵容、庇护。

  第二十四条产品标识的印制者在承印、制作产品标识时,应当查验有关证明,不得印制和提供虚假的产品标识,不得向非委托人提供产品标识。

  第四章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技术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申诉,生产者、销售者和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负责处理。

  第二十六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新闻舆论单位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利用舆论工具向用户、消费者介绍产品质量知识,宣传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揭露产品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销售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产品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其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销售收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经营者行政处分;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产品已经售出的,责令限期追回,予以没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没收销售收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经营者行政处分;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产品的加工、制作的;

  (二)根据职业要求,能够或者应当辨认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

  (三)国家或者本市有关部门已经公告有关产品不得销售而继续销售的;

  (四)用户、消费者已向销售者反映产品存在或者已经发生危害而继续销售的;

  (五)有其他证据证明销售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销售收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销售收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经营者行政处分;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质量证明等质量标志的产品的,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销售收入。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质量证明等质量标志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销售收入,可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涂改生产许可证证号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产品准产证制度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实行产品准产证管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产品价值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二)销售实行产品准产证管理而无产品准产证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产品销售收入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三)转让产品准产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产品准产证;

  (四)伪造、冒用、涂改产品准产证的,收缴其产品准产证,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产品价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未保持企业质量体系或者未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仍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吊销产品准产证。

  第三十五条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销售收入。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没收产品和销售收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经营者行政处分;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以行贿、受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销、采购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产品,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以并处销售收入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标识的印制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印制和提供,没收非法印制或者提供的产品和销售收入,可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产品存在瑕疵,但未作说明的,责令改正,可以没收销售收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责令更正,处以所收检验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产品质量检验资格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隐匿、转移、毁灭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资料的,对单位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启封或者转移被封存产品的,对单位可以处该产品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该产品的销售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场地、设施的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其提供场地、设施所取得的非法收入,可以处非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无销售收入或者因销售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致使销售收入难以确认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罚款金额在五百元以下,事实清楚,被处罚人无异议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当场处罚。

  第四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时,应当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决定,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由市技术监督局决定。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四十七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四十八条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包庇、纵容生产、销售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产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

  (1998年6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产品准产证制度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实行产品准产证管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产品价值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二)销售实行产品准产证管理而无产品准产证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产品销售收入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三)转让产品准产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产品准产证;

  “(四)伪造、冒用、涂改产品准产证的,收缴其产品准产证,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产品价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未保持企业质量体系或者未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仍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吊销产品准产证。”

  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伪造、冒用、涂改生产许可证证号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决定,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由市技术监督局决定。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原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关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处罚”的规定,均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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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管理制度【优选】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供应商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供应商管理制度【优选】

供应商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规范采购行为,强供应商管理,保证电力物资的采购质量,依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物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供应商,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或生产经营资格和良好信誉,并经公司按程序审查认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境内外供应商。

  第三条:计划经营部是公司物资采购供应商管理的主管部门之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潜在供应商是指因业务需要,未经过审核评议程序而直接发生采购服务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必须在第一次活动过程结束后的后续过程中,经审核评议后成为合格供应商。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五条:采购物资使用部门及计划经营部、监察审计部是公司物资合格供应商评议、审核部门,每年或根据需要由计划经营部、监察审计部组织对公司物资合格供应商进行一次综合评议、审核、更新。

  第六条:计划经营部应建立公司物资采购合格供应商名录,潜在的合格供应商的选择应根据以下信息确定:

  (一)供应商供给的产品已在公司使用的,使用部门反馈的信息;

  (二)供应商供给产品在同容量电厂的使用情景;

  (三)供应商资质证明、质量、安全、环保业绩以及遵循法律法规要求的贴合情景;

  (四)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推荐;

  (五)承办部门在市场上了解、收资的信息。

  第七条:确定潜在的合格供应商后,由公司组织对其进行资质审查。

  第八条:对潜在合格供应商的资质审查资料应包括主体资格、经营业绩、代理权限、履约本事、履约信用等。

  第九条:潜在合格供应商经过资质审查,并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

  第十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职责本事的组织或个人,能够申请取得公司的合格供应商资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本事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三)具有必须规模和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凡取得公司合格供应商资格者,应供给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其他有关资信证明;

  (二)机构的设置(含维修、服务网点)、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简况;

  (三)业务经营情景及相关业绩证明

  (四)特约经销、维修等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合格供应商工商变更、注销,应办理有关采购合格供应商的资格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合格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其公司合格供应商资质等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职责。

  (一)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景骗取公司成为合格供应商资格的;

  (二)供给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其它采购单位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擅自变更或者终止采购供货合同的;

  (七)向采购部门、人员行贿或者供给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供给的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并造成后果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十四:条合格供应商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职责。

  第三章:合格供应商权利及义务第十五条合格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其他供应商在公司供给采购服务活动中有欺诈行为或营私舞弊行为的可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

  (二)参与公司规定范围内的议价、比价采购及招投标活动;

  (三)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合格供应商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相关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供给贴合规定质量标准的采购服务;

  (三)理解公司物资使用部门及计划经营部、监察审计部的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经总经理签发,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总经理授权公司计划经营部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供应商管理制度2

  物流供应商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运营效率,良好的供应商管理可以减少库存成本,提高订单处理速度,提升客户满意度。另一方面,通过制度化管理,企业能有效规避供应链风险,确保业务连续性。此外,良好的供应商关系也有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取优势,形成战略伙伴关系,共同应对市场变化。

供应商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开发供应商资源,建立供应商市场准入和业绩评估体系,维持供应商队伍稳定可靠,为企业生产、建设带给可靠的物资供应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供应商管理的范围,包括对供应商的调查、选取、开发、使用和控制等综合性管理工作。调查是基础,选取、开发、控制是手段,使用是目的。

  第三条供应商管理的核心是在供应商资源调查基础上,构成优存劣汰机制,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册》。第四条《合格供应商名册》是采购工作中选取、使用供应商的主要依据。对于未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册》的供应商,经过调查、评估合格后,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册新增部分。

  第五条对于未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册》,未经过调查、评估,或经过调查、评估后不合格的供应商,无投标资格,不得签订合同。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辖各生产性公司。

  第二章供应商资源调查

  第七条供应商资源调查是供应商管理的基础工作。分为现有供应商的合作业绩调查、新增供应商综合实力调查。

  第八条现有供应商的合作业绩调查,是供应商资源调查的重要方面,包括现有供应商基本状况、与hg集团的合作年限,集团各公司产品使用状况(数量、金额、使用寿命),售后服务状况,价格水平,财务付款与欠款状况。

  第九条新增供应商的综合实力调查,是供应商资源调查的补充,包括新增供应商基本工商资质、主要生产设备与检测设备先进水平、生产规模、财务潜力、主要产品技术指标、主要用户使用状况(业绩、使用寿命),售后服务状况,价格水平,等等。

  第十条供应商资源调查工作由集团工程管理部牵头组织。

  根据调查工作计划,由集团工程管理部组织使用量(金额)最大的用户公司采购部,进行现有供应商的合作业绩调查;组织推荐人所在公司采购部,开展新增供应商的综合实力调查。

  调查过程中,各公司工程部(采购部)都务必用心配合集团工程管理部和其他公司进行的调查,带给相关真实数据。调查后,调查小组务必撰写调查报告、如实填写供应商资料卡,上报集团工程管理部。

  调查报告的格式模板见附件1、

  供应商资料卡见附件2、

  第三章《合格供应商名册》的建立与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在分析、综合供应商资源调查报告的基础上,评估现有供应商、新增供应商综合实力,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册》。

  第十二条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合格供应商名册》的审核、建立,户头增减维护,定期颁布。建立计算机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并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合格供应商名册》包含的资料:供应商代码、注册名称(全称)、属地、注册地址、实际地址、企业网址、性质(外资/国有/国有控股股份/民营控股/民营独资/个资/个体)、经营性质(生产/贸易)、企业法人代表姓名、注册资金(万元)、职工人数、年销售额(万元)、所属行业、行业地位、企业主导产品、与hg集团合作年限、联系人姓名、联系人职务、联系人固定电话、联系人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合格供应商名册》基本数据保存的形式是电子表格excel,计算机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据此导入引用。

  《合格供应商名册》的封面、内页样式见附件3、

  《合格供应商名册》的资料字段约定见附件4、

  第十四条集团工程管理部制定供应商管理系统管理人员工作纪律、考核规定,保障《合格供应商名册》基本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合格供应商名册》的建立与维护管理包括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现有供应商评估、违规供应商除名、供应商资格注销、新增供应商添加。

  第十六条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现有供应商评估、违规供应商除名、供应商资格注销、新增供应商添加的审批权限见附件5、

  第十七条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基于集团公司经过多年实践,已经构成较完善的供应商队伍,集团工程管理部结合供应商资源调查的成果,集中组织评估,对产品质量过硬、价格合理、合作期较长、信誉良好、作风端正的供应商,直接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册》。

  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流程见附件6、

  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封面、内页模版见附件7、

  第十八条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的原则:

  1、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的总户数不超过现有供应商总户数的80%;

  2、现有供应商,产品质量过硬、价格合理、合作期较长(一年以上)、信誉良好直接进入;其他现有供应商进入评估程序。

  第四章《合格供应商名册》的'评估筛选、资格注销、违规除名

  第十九条《合格供应商名册》的评估筛选,是集团工程管理部组织的定期评估,在供应商资源调查和现有供应商年终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现有供应商年终评估的标准与打分表见附件8、

  第二十条现有供应商年终评估每年十二月上旬,由集团工程管理部统一组织安排。现有供应商年终评估程序见附件9、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年度评估务必于年底前完成,并及时下发下年度《合格供应商名册》。

  第二十二条评估小组的组成:使用单位技术人员代表1人、使用单位领导1人,专业工程师1人,相关采购人员2人(集团1人,分公司1人),监察部代表1人。

  第二十三条现有供应商年终评估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含差)四档,对应的评估分值和应对管理措施见附件10: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资格注销是指因供应商破产、一年以上无合作等原因,失去其保留《合格供应商名册》资格的状况。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违规除名是指供应商在与本集团公司合作过程中,采用欺诈、胁迫、串标等不正当手段,受到本集团公司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除名处罚。

  供应商除名与注销流程见附件11、

  第五章新供应商资源的引进

  第二十六条对于有实力的新增供应商,透过资料卡的建立、综合潜力评估,适时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册》。

  第二十七条新增供应商综合实力评估标准与打分表见附件12、

  第二十八条新供应商添加审批流程见附件13、

  第二十九条新增供应商申请审批卡见附件14、

  第六章违规考核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合格供应商名册》是选取、使用供应商的依据,对于违反本制度选取供应商的行为执行如下考核,见附件15《供应商管理制度执行状况考核处罚表》。

  第三十二条工程管理部负责制度执行状况的检查与考核,对于违反制度的状况,及时下发《整改与处罚通知单》,对于年度内连续两次、累计三次违反制度的采购人员,调离采购岗位。见附件16、

  第三十三条工程管理部供应商管理系统管理人员工作纪律、考核规定见附件17、

  第三十四条对于带给虚假资料,骗取《合格供应商名册》资格的供应商,一经查实,做无条件除名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工程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起草和解释工作。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供应商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开发供应商资源,建立供应商市场准入和业绩评估体系,维持供应商队伍稳定可靠,为企业生产、建设提供可靠的物资供应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供应商管理的范围,包括对供应商的调查、选择、开发、使用和控制等综合性管理工作。调查是基础,选择、开发、控制是手段,使用是目的。

  第三条供应商管理的核心是在供应商资源调查基础上,形成优存劣汰机制,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册》。

  第四条《合格供应商名册》是采购工作中选择、使用供应商的主要依据。对于未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册》的供应商,经过调查、评估合格后,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册新增部分。

  第五条对于未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册》,未经过调查、评估,或经过调查、评估后不合格的供应商,无投标资格,不得签订合同。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辖各生产性公司。

  第二章供应商资源调查

  第七条供应商资源调查是供应商管理的基础工作。分为现有供应商的合作业绩调查、新增供应商综合实力调查。

  第八条现有供应商的合作业绩调查,是供应商资源调查的重要方面,包括现有供应商基本情况、与HG集团的合作年限,集团各公司产品使用情况(数量、金额、使用寿命),售后服务情况,价格水平,财务付款与欠款情况。

  第九条新增供应商的综合实力调查,是供应商资源调查的补充,包括新增供应商基本工商资质、主要生产设备与检测设备先进水平、生产规模、财务能力、主要产品技术指标、主要用户使用情况(业绩、使用寿命),售后服务情况,价格水平,等等。

  第十条供应商资源调查工作由集团工程管理部牵头组织。

  根据调查工作计划,由集团工程管理部组织使用量(金额)最大的用户公司采购部,进行现有供应商的合作业绩调查;组织推荐人所在公司采购部,开展新增供应商的综合实力调查。

  调查过程中,各公司工程部(采购部)都必须积极配合集团工程管理部和其他公司进行的调查,提供相关真实数据。调查后,调查小组必须撰写调查报告、如实填写供应商资料卡,上报集团工程管理部。

  调查报告的格式模板见附件1。

  供应商资料卡见附件2。

  第三章《合格供应商名册》的建立与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在分析、综合供应商资源调查报告的基础上,评估现有供应商、新增供应商综合实力,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册》。

  第十二条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合格供应商名册》的审核、建立,户头增减维护,定期颁布。建立计算机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并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合格供应商名册》包含的内容:供应商代码、注册名称(全称)、属地、注册地址、实际地址、企业网址、性质(外资/国有/国有控股股份/民营控股/民营独资/个资/个体)、经营性质(生产/贸易)、企业法人代表姓名、注册资金(万元)、职工人数、年销售额(万元)、所属行业、行业地位、企业主导产品、与HG集团合作年限、联系人姓名、联系人职务、联系人固定电话、联系人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合格供应商名册》基本数据保存的形式是电子表格excel,计算机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据此导入引用。

  《合格供应商名册》的封面、内页样式见附件3。

  《合格供应商名册》的内容字段约定见附件4。

  第十四条集团工程管理部制定供应商管理系统管理人员工作纪律、考核规定,保障《合格供应商名册》基本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合格供应商名册》的建立与维护管理包括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现有供应商评估、违规供应商除名、供应商资格注销、新增供应商添加。

  第十六条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现有供应商评估、违规供应商除名、供应商资格注销、新增供应商添加的审批权限见附件5。

  第十七条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基于集团公司经过多年实践,已经形成较完善的供应商队伍,集团工程管理部结合供应商资源调查的成果,集中组织评估,对产品质量过硬、价格合理、合作期较长、信誉良好、作风端正的供应商,直接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册》。

  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流程见附件6。

  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封面、内页模版见附件7。

  第十八条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的原则:

  1、合格供应商名册初始建立的总户数不超过现有供应商总户数的80%;2、现有供应商,产品质量过硬、价格合理、合作期较长(一年以上)、信誉良好直接进入;其他现有供应商进入评估程序。

  第四章《合格供应商名册》的.评估筛选、资格注销、违规除名

  第十九条《合格供应商名册》的评估筛选,是集团工程管理部组织的定期评估,在供应商资源调查和现有供应商年终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现有供应商年终评估的标准与打分表见附件8。

  第二十条现有供应商年终评估每年十二月上旬,由集团工程管理部统一组织安排。现有供应商年终评估程序见附件9。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年度评估必须于年底前完成,并及时下发下年度《合格供应商名册》。

  第二十二条评估小组的组成:使用单位技术人员代表1人、使用单位领导1人,专业工程师1人,相关采购人员2人(集团1人,分公司1人),监察部代表1人。

  第二十三条现有供应商年终评估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含差)四档,对应的评估分值和应对管理措施见附件10: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资格注销是指因供应商破产、一年以上无合作等原因,失去其保留《合格供应商名册》资格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违规除名是指供应商在与本集团公司合作过程中,采用欺诈、胁迫、串标等不正当手段,受到本集团公司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除名处罚。

  供应商除名与注销流程见附件11。

  第五章新供应商资源的引进

  第二十六条对于有实力的新增供应商,通过资料卡的建立、综合能力评估,适时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册》。

  第二十七条新增供应商综合实力评估标准与打分表见附件12。

  第二十八条新供应商添加审批流程见附件13。

  第二十九条新增供应商申请审批卡见附件14。

  第六章违规考核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合格供应商名册》是选择、使用供应商的依据,对于违反本制度选择供应商的行为执行如下考核,见附件15《供应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处罚表》。

  第三十二条工程管理部负责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对于违反制度的情况,及时下发《整改与处罚通知单》,对于年度内连续两次、累计三次违反制度的采购人员,调离采购岗位。见附件16。

  第三十三条工程管理部供应商管理系统管理人员工作纪律、考核规定见附件17。

  第三十四条对于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合格供应商名册》资格的供应商,一经查实,做无条件除名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工程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起草和解释工作。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供应商管理制度5

  适用范围:

  所有向公司提供建材及设备的供应商,以甲供、限价及限品牌供应商为主(包括生产厂家、代理商、经销商)。

  规范目的:

  1、全面了解供应商的资质,信誉及供货能力。

  2、全面评估供应商所供产品的价格、质量、供货情况及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方面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

  3、建立长期稳定的`、可比较选择的建材及设备供应商网络。使公司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达到'快速、准确、及时、优质、价廉'的水平。从而降低采购成本,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交货期。

  第一部分:评估小组人员的组成

  第一条:评估小组由公司建材采购协调小组及各专业人员组成。

  第二条:专业人员包括公司专业工程师、项目审算、工程及设计人员。物业管理人员。专业人员由公司建材采购协调小组按产品类别组织。必要时可邀请供应商对其产品作当面介绍。

  第二部分:工作内容及程序

  第三条:评估工作依据二个评估表的项目进行:《认可材料、设备供应商评估表》、《供应商供货情况评估表》。

  第四条:《认可材料、设备供应商评估表》由供应商和专业评估小组填写;《供应商供货情况评估表》由项目经理部有关人员和各部门填写。

  第五条:《认可材料、设备供应商评估表》由向我司提供建材、设备的供应商填写后,经建材采购协调小组按产品类别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

  第六条:评估的方法是按产品类别及销售形式对供应商逐项进行审定。从所提供的资料中判断其规模、产品质量和供货能力,挑选出有意向的供应商,对其进行实地考察后,确定评估结果。

  第七条:评估结果上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认可后,由建材采购协调小组进行分档。

  第八条:评估结果可分为三个档次:'可以合作'、::'留作备用'、'不能合作'。'可以合作'即评估小组一致认为该供应商可以合作的。进入公司《已评估供应商名录》。待有合作项目时优先试用进行合作。'留作备用'即评估小组有两人以上认为该供应商只能留作备用的。进入公司《留作备用供应商名录》。待将来应急时使用。'不能合作'即评估小组两人以上认为该供应商不能合作的,将其淘汰。进入公司《不能合作供应商名录》。

  第九条:《供应商供货情况评估表》适用于已与我司合作的供应商。在保修期满以前由项目经理部经办人填写,保修期满一个月内由公司建材采购协调小组组织各部门进行评估。

  第十条:评估方法为权重比例和百分制评分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实际操作情况给出各单项评分,然后按权重计算总得分,得出评估结果,上报公司领导批准认可。

  第十一条:评估结果按总得分高低分为四个档次:'可以合作'、'需要改进'、'重新评估'、'不能合作'。

  第十二条:'可以合作'即80分以上可直接进入公司《可以合作供应商名录》, 将来有采购项目时优先选择。'需要改进'即79—70分之间,向其指出需改进部分要求其整改后,进入公司《可以合作供应商名录》。'重新评估'即69—60分之间,向其指出需整改部分并要求其提供整改方案后,进入公司《留作备用供应商名录》,留作将来应急时再合作,如在重新评估时没有改进的则进入不能合作档。'不能合作'即60分以下,因此不能合作而将其淘汰,进入公司《不能合作供应商名录》。对此类供应商要加以注明,防止与其再合作。

  第十三条:所有与公司签定的建材、设备采购合同,在执行后都要填写《供应商供货情况评估表》并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当进入公司《可以合作供应商名录》后,经过三次合作均为理想的供应商,可确定为公司建材及设备采购《长期供应商名录》。但在每次合作中有一次合作不理想的供应商,即作降级处理。《长期供应商名录》作为公司今后建材和设备采购的首选对象。并逐步向定向采购供应商发展。

  第十四条:所有评估表格评定后均由采购协调小组存档,并交公司办公室和集团协调小组备案。

  第三部分:评估表格

  第十五条:附表1《认可材料、设备供应商评估表》:

  第十六条:附表2《供应商供货情况评估表》:

  第十七条:本规范监督执行人:公司采购协调小组负责人。

供应商管理制度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建立健全科学、公正、长效的供应商管理机制,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过程实施控制,开发和培育优质供应商,规范供应商管理,优化供应商梯队,促进战略性采购体系建设,持续为集团从外部获取优势资源,提高集团供应链竞争力,现根据采购职能和相关制度,结合集团发展战略,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原辅包、代理品牌和委外加工的供应商管理。

  第三条 术语定义

  一、新供应商:指前期从未与我司合作过的供应商,或者超过一年未实际合作的供应商。

  二、原辅包:指所有投入生产成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包材,以及仓库发货使用的纸箱、胶带、气泡膜等。

  三、代理品牌:指我司在各类渠道代理或经销的非自有品牌的产品。

  四、关键指标:指决定营养、食用或使用的关键性指标,如主粮的蛋白质含量、纸箱的抗压、软包装的剥离力、用品的使用性能等。

  第四条 各部门在供应商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范围

  一、产品运营中心采购部(以下简称“采购部”)在供应商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范围

  (一)负责供应商寻源工作;

  (二)负责与供应商在价格、账期、交货期等商务方面的澄清交流;

  (三)负责组织研发技术中心、产品运营中心品控部(以下简称“品控部”)共同对新供应商的准入评价工作;

  (四)负责组织研发技术中心、品控部共同对供应商的季度动态评价工作;

  (五)负责供应商评价表的拟定、组织会签、发布和存档;

  (六)向供应商下达整改要求并跟进供应商整改计划;

  (七)负责根据供应商评级结果进行科学的订单分配;

  (八)负责与供应商商务合作关系的日常维护;

  (九)负责供应商档案和合格供方名录的建立、保管和动态更新。

  二、研发技术中心在供应商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范围

  (一)负责与供应商在产品验收标准方面的澄清交流;

  (二)负责与供应商在技术力量、创新本事等方面的评价;

  (三)负责与供应商关于技术方面的交流;

  (四)负责对新原辅料的样品验证、跟踪、反馈和引进审批。

  三、品控部在供应商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范围

  (一)负责与供应商在检测方法和实操方面的澄清交流;

  (二)负责与供应商在硬件条件、品控本事、体系管理等方面的评价;

  (三)负责与供应商关于品质方面的交流;

  (四)负责对供应商到货产品的检测与反馈。

  四、产品运营中心产品部(以下简称“产品部”)在供应商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代工产品和代工厂的开发、迭代、代工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负责与代工厂在代工产品价格、账期、交货期等商务方面的谈判和合同签订;

  (三)负责在代工产品新品立项、老品升级、切换工厂过程中与供应商对接产品方面事宜。

  五、产品运营中心在供应商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范围

  (一)负责对供应商评价结果进行审核;

  (二)负责对供应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六、审计与风控中心在供应商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范围

  (一)负责受理公司内部、供应商对供应商管理工作中不公正现象的投诉和举报;

  (二)负责供应商管理工作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追查。

  七、集团经营管理委员会在供应商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范围

  (一)负责根据集团发展战略提出供应商管理的方针、政策和目标;

  (二)负责对参与供应商管理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的表现进行最终裁定。

  第二章 供应商准入制度

  第五条 评价范围

  凡属于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新供应商,必须按本章制度进行准入评价。

  代工厂的准入,由产品运营中心产品部主导,完成前期调查、资格认证、样品认证、实地考察、商务谈判等全流程,遵照《产品运营中心新供应商引入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资格认证

  一、在引进新供应商前必须经过实地调查、间接了解等各种方式对供应商进行资格认证。

  二、证件:新供应商必须具备国家或行业要求具备的证件,包括营业执照、行业许可证(如饲料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许可证、印刷经营许可证、条形码印刷资格证)等。

  三、设备及生产环境:新供应商应供给《设备清单》和《厂区、车间平面图》,且具备贴合我公司要求的生产设备;有独立的完整车间,贴合品质管控要求的隔离和封闭防护措施,无重大污染源。

  四、生产本事:必须具有满足我公司需求量的生产本事,必要时供给财务报表。

  五、经过的相关体系认证,实验室检测设备及检测本事,实验室人员检测资质及操作水准。

  六、外部环境(工厂附近是否有重大污染源、大型露天堆货场等)及污染处置方法。涉及到的供应商,需供给污染处理证明或其他与污染相关的污染物处置证明。

  七、信誉:与集团的历史合作情景、行业地位、媒体关于供应商的正面或负面报道等。

  第七条 样品验证

  一、原辅料样品由研发技术中心验证、评定。

  二、委外加工的成品样品由产品部、研发技术中心、品控部共同评定。

  第八条 实地考察

  一、新供应商,在正式合作前,必须由品控部、采购部、研发技术中心、审计与风控中心、产品部到供应商处实地考察(具体详见第四章)。

  二、对于因需紧急采购或其他特殊原因在合作前无法实地考察的,应进行文审。文审资料包括:供应商证件、设备清单、厂区及车间平面图、实验室仪器一览表、供应商生产本事评估报告、供应商体系文件等材料。

  第九条 商务谈判

  由采购部与供应商进行价格、账期、交货期等商务条件的谈判。

  第十条 综合评定

  品控部、采购部、研发技术中心三部门分别对新供应商在资格认证、样品验证、实地考察、商务谈判等方面进行分项评分后,做出《新供应商综合评价表》,详见表1。

  第十一条 试合作、整改与淘汰

  一、经评定为试合作的新供应商,纳入合格供方名录(详见表2),由采购部签订合同和《质量承诺书》试合作。试合作期间按C级供应商的订单分配比例下单。

  二、经评定为整改的新供应商,由采购部发送整改通知单(详见表3)给供应商,要求整改并反馈,集团根据其整改成果重新评定。

  三、经评定为淘汰的新供应商,或有重大不合格项且无整改本事或意愿的,直接淘汰。

  四、供应商评价制度、评级标准及订单分配比例详见第三章。

  第十二条 到货验证

  一、新供应商纳入合格供方名录后的三个月为试合作期。

  二、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且供应商有异议的,可进行复检、对标或委托第三方检验,检验结果以复检或第三方检验为准。复检由品控部负责;对标由研发技术中心和品控部负责;委托第三方检验由品控和采购部负责。经对标讨论后,确实需要修正验收标准的,由研发技术中心负责修订;确实需要修正检测方法的,由品控部负责修订。

  三、在试合作期限内,到货不合格的供应商,将由采购部下达《不合格物资整改函》(详见表4)给供应商,供应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整改计划,在五个工作日内整改结束并反馈。

  (一) 试合作期间内,到货不合格批次累计≤2批,且能按时整改并整改有效的,届满后保留合格供方资格。

  (二) 试合作期间内,累计到达三批到货不合格的,延长试合作期三个月。延长试合作期后到货均合格的,保留合格供方资格;延长试合作期后到货再次出现不合格的,取消合格供方资格,一年内不得再合作,一年后若需继续合作,必须按供应商准入制度重新评定。

  (三) 试合作期间内,出现到货不合格且逾期不整改的,取消合格供方资格,两年内不得再合作,两年后若继续合作,需按供应商准入制度重新评定。

  四、在纳入合格供方名录后,供应商与集团正常合作过程中,出现同一指标连续两次到货不合格的,应在当月组织重新实地考察。

  第三章 供应商评价制度

  第十三条 供应商评价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所有供应商,都应依照本制度要求统一管理;所有供应商都应当得到公平公正的评价;所有被评价的供应商都应当收到评价结果。

  二、目标一致原则

  供应商管理的目的在于经过持续向供应商提出改善提议,以不断提高供应商的交付质量和本事,进而达成战略合作,实现互惠共赢。如果供应商不具备共同发展的战略理念,不认可集团供应商管理制度,则应当择机将其替换淘汰。

  三、竞争择优原则

  科学的供应商管理体系应能强化供应商之间的良性竞争,经过竞争择优,不断优化供应商梯队。

  四、整改优先原则

  应审慎执行淘汰。对于不合格供应商,应先中止合作,同时给予整改机会,经证实不具备整改本事或意愿后再淘汰。

  五、持续改善原则

  供应商管理是采购管理和供应链管理工作的重心,是一项持续改善的工作,应纳入日常工作并持续改善。合格供方名录应动态更新。

  第十四条 供应商评价标准

  合格供方实行动态更新原则。在合作过程中,每季度末将严格按表5《在合作供应商评价表》组织评价和评级,更新合格供方名录,并作为下一季度订单分配的依据。

  第十五条 供应商评价程序

  一、在日常工作中,采购部、品控部和研发技术中心应当针对《在合作供应商评价表》中所载指标,各自建立供应商表现的原始数据收集模型,如采购部的价格一览表、订单执行报表,品控部的来料检验记录,研发技术中心的技术交流记录等。

  二、采购部每季度末联合品控部、研发技术中心共同对在合作供应商依照《在合作供应商评价表》中所载指标进行季度评价,数据来源于当季度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原始数据收集模型,以及当季度供应商在硬件设施、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投入,和其在行业内的新闻与评价等。

  三、采购部每年12月下旬至次年1月上旬,联合品控部、研发技术中心共同对供应商进行年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产品运营中心审核后提报至集团经营管理委员会。

  供应商评价结果与订单配额实行挂钩联动;

  (一)得分≥90分:优秀供应商(A级),第2年列为主供供应商,配额≥40%。

  (二)80≤得分<90分:合格供应商(B级),第2年列为补充供应商,配额15%-40%。

  (三)70≤得分<80分:考察供应商(C级),要求供应商对评分较低的指标出具书面整改函并实际作出有效整改后继续合作,第2年列为后备供应商,配额≤15%。

  (四)得分<70分:不合格供应商(D级),暂停合作1年,1年后按新供应商准入制度进行评定。

  四、公司每年三月底前,为上一年度评价为A级优秀供应商发放“优秀供应商”奖牌并激励其持续改善,对B级供应商书面提出改善提议,对C级供应商书面通知中止合作并提出整改意见,对D级供应商书面通知终止合作并明确指出不足之处。

  五、非季度及年度评价时光,如行业内同时有多家供应商出现负面新闻或停产等异常情景,采购部将组织评价。

  第十六条 供应商的档案管理

  一、 采购部负责更新和保管合格供方名录和供应商评价档案,以备客户审核、体系审核与工作交接之用。

  二、 采购部负责供应商证件如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印刷许可证等收集、更新和存档工作。

  三、 负责印刷类业务的采购员,应联合品控部每月对版本记录整理一次,并做好档案登记。

  四、 合格供方名录和供应商档案属于集团一般性密级文件,原则上不对除采购部、品控部、研发技术中心及上级主管部门以外的组织及外部公司开放,如有查阅需求,需书面提出申请,经由采购部负责人同意后方能查阅。

  五、 采购部、品控部、研发技术中心等参与供应商管理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对合格供方名录和供应商档案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供应商实地考察制度

  第十七条 供应商实地考察原则

  一、新供应商准入前必须进行供应商实地考察,合格供方必须每年轮动一次动态实地考察。

  二、实地考察形式包括预约检查和飞行检查两种形式。

  三、实地考察时必须进入对方车间、实验室实地考察,同时经过与对方技术、品控、管理部门多方面交流,全面真实地了解对方管理本事、环境设备、制程控制、品控本事、员工素养、纠偏本事、交付本事、创新本事等各方面情景。

  四、实地考察由品控部组织,由品控部、研发技术中心与采购部(必要时联合审计与风控中心、产品部)共同参与,各部门均有各自评价的资料及权利。

  第十八条 供应商实地考察资料

  一、供应商实地考察资料包括管理本事、环境设备、制程控制、品控本事、员工素养、纠偏本事、交付本事、创新本事等八个方面资料。

  二、以上资料经过《供应商实地考察评分表》(详见表6)呈现。

  第十九条 对供应商实地考察结果的考核

  一、 《供应商实地考察评分表》的结果,是《新供应商综合评价表》和《在合作供应商评价表》的重要资料。

  二、 《供应商实地考察评分表》的填写务必客观、真实、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则对该评价人员罚款20xx元次,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重犯开除,给集团造成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将对该评价人员按照损失金额的10%进行索赔,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 《供应商实地考察评分表》结果分类

  (一) 实地考察未出现重大不合格项,则将分数计入《新供应商综合评价表》或《在合作供应商评价表》。

  (二) 实地考察出现重大不合格项,供应商有整改意愿并有本事的,则中止合作并向其下达整改通知单(详见表3),待其整改后重新考察,未再出现重大不合格项将分数计入《新供应商综合评价表》或《在合作供应商评价表》;若再出现重大不合格项则淘汰。

  (三) 实地考察出现重大不合格项,供应商无整改意愿或整改本事的,则淘汰。

  第五章 供应商淘汰制度

  第二十条 供应商淘汰标准

  凡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者,将列为不合格供应商进行淘汰:

  一、 在合作过程中,一个季度内连续两次到货关键指标不合格,或者一个季度内累计到达三次货关键指标不合格的;

  二、 在与我司合作过程中发生欺诈行为并导致我司损失的;

  三、 经过联盟、串标、排他、控制供货量等方式,牵制我司采购业务正常开展的;

  四、 不能供给有效资质证件,或供给的证件存在作假的;

  五、 与我司发生过重大业务纠纷的;

  六、 与我司业务操作中存在重大遗留问题且未落实处理的;

  七、 在行业内及被各类新闻媒体及社会组织负面曝光,我司认为存在商誉或品牌公信度连带风险的;

  八、 产品或企业被监管部门查处的;

  九、 在业务操作中经过贿赂我司员工以达成合作的;

  十、 行情发生变化时,不执行已生效的合同,经催告后仍然拒绝履行的;

  十一、在准入、季度或年度供应商评价中,被评定为D级供应商的;

  十二、供应商多次到货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第二十一条 淘汰的执行与发布

  一、淘汰的执行与发布由采购部负责。

  二、不属于第二十条第十款的供应商淘汰,采购部应组织品控部、研发技术中心会签,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经过后方能执行。

  三、采购部应将淘汰供应商及时从合格供方名录中清除,并向淘汰供应商发布淘汰通知及原因。

  三、代工厂的淘汰,采购部组织产品部、品控部、研发技术中心讨论,报上级部门审批,以便产品部提前匹配、及时补充新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黑名单期限

  凡被淘汰的供应商,一年内不得合作。一年后,如要重启合作,必须按供应商准入制度重新评定,评定合格后方能合作。

  第二十三条 淘汰的审慎原则

  对出现潜在问题、有可能列入淘汰名单的供应商,采购员应对其出具书面的限期整改通知单,规定期限内未落实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再作淘汰。

  第二十四条 对不公正评价的惩处

  任何有权参与供应商评价的人员,均不得以私人原因对供应商做出无理由淘汰评价,否则,将对其处以500元次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为集团采购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保留前期《供应商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运营中心新供应商引入标准及管理办法》继续有效。本制度条款与除上述两个文件外的其他制度冲突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解释权归集团产品运营中心。

供应商管理制度7

  供应商送货管理制度

  一、 目的:为了进一步协调、促进供需双方关系,确保已进入我

  司的供应物资流转更加及时、顺畅,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供应商送货环节的运作 三、 内容 1. 2. 3. 4. 5. 6. 7. 8. 9.

  供应商送货时必须持《采购订货单》复印件或《送货单》到仓储部投单窗口投单并排队等候;无相应手续的,相应仓管人员可拒绝接收。

  送货时应先在保安岗办理来访卡并正确佩带于左胸上方,否则不予以进入办公或仓库区域;业务办理完成后将来访卡退换我司保安处。

  供应商送货人员在仓储部相应人员审核完订单后,按照仓储部收货人员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卸货。

  供应商在仓管验货时应主动配合,不得以疵充好,更不得向收货人员敬烟或馈赠商品;

  供应商送货人员不得在收货区吸烟进食,在未经允许情况下不得进入我司仓储部门禁区域内;

  当收货结束后,要按照仓管要求将物资存放在指定地点或区域,物资移动过程中不得存在野蛮行为,由此造成损失的`,供应商送货人员负责承担。

  供应商办理完业务后,不得带走任何物资,不得存在偷盗行为,一经发现上报公司相关部门从重处罚,直至报送国家相关机关处理。

  供应商在送货时如遇仓管收货时不配合或故意刁难之行为可直接向我司仓储部经理进行投诉。

  供应商出厂需经仓储部开具的《车辆放行单》,方可离开厂区,否则,我司保安有权拒绝放行。

  10. 供应商送货人员到达我司仓储部客户室时,若未见到相应人员,可查看附件―

  《仓储部管理人员通迅录》。

  11. 未尽事宜,由仓储部负责解释;如出现与公司制度相抵触之处,以公司制度为

  准。

  仓储部 20xx/3/11

  附件:《仓储部管理人员通迅录》

  仓储部管理人员通迅录

供应商管理制度8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工厂在采购时对供应商的管理,保证生产所需物料的供应,对供应商的资质和本事进行客观的评价,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对供应商进行管理时的相关事宜。

  第2章供应商的调查

  第3条工厂的采购人员应随时随地地进行市场信息的收集,关注与工厂生产所需物料相关的供应商的信息及供应价格,建立供应商调查表,以记录整理潜在或合格供应商的信息。

  第4条建立的供应商调查表的资料。

  1.供应商的基本资料,包括供应商的名称、资质、地址、法人代表、联系方式、注册资本、是否进行直销等。

  2.供应商的物料供应状况。

  3.供应商供应的物料品质状况。

  4.供应商的专业技术本事。

  5.供应商的生产本事。

  6.供应商的管理水平。

  7.供应商的财务及信用状况。

  第5条采购人员在寻找潜在供应商的途径。

  1.工厂与供应商的历史交往记录。

  2.供应商的商品目录。

  3.相关行业的.行业期刊。

  4.工厂固定供应商的介绍。

  5.销售代理的介绍。

  6.工厂的销售代表。

  7.网络搜索。

  第6条凡是愿意与工厂建立供应关系且贴合条件的供应商,都应制作供应商调查表,并不定时进行填写,作为对供应商评价的依据。

  第7条当供应商调查表中的供应商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时,采购人员应及时更新供应商调查表中的相关信息。

  第8条对于与工厂目前存在供应关系的供应商,采购人员应做好与供应商发生每次供应关系的详细记录,并将相关资料及时填入供应商调查表中。

  第3章供应商的评审

  第9条采购人员应不断地对新的供应商及现有的供应商进行评审,淘汰不贴合条件的供应商。

  第10条合格的供应商应贴合的条件。

  1.供应商应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和与工厂规模相匹配的综合实力。

  2.供应商已建立起质量体系并经过了验证。

  3.供应商具有良好的信用和良好的售前、售后服务本事和服务意识。

  4.供应商能够满足工厂所需物料的供应和紧急物料的供应。

  5.供应商所供应的物料在同等的价格上,质量占优;在同等的质量上,价格更便宜。

  6.供应商所供给的供应物料的样品经过试用并且合格。

  7.供应商若为代理商则应调查其生产厂商是否贴合以上条件。

  第11条供应商评审小组成员构成及职责。

  1.供应商的评审工作由供应商评审小组负责。

  2.评审小组由采购主管、质量主管、技术主管及财务经理等人员组成。

  第12条供应商的评审的资料。

  1.本事,包括供应商的生产本事、创新本事、财务本事、配送本事、技术水平等。

  2.质量,包括供应商供给物料质量的控制、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产品的质量认证等。

  3.价格,包括采购价格的稳定、采购的相对价格、付款条件等。

  4.时间,包括供应商所供给物料的生产周期、订货周期、交货周期、交货时间、紧急物料的交货时间等。

  5.服务,包括供应商所供给的售前服务、售后服务、订单跟踪服务等。

  6.其他,包括供应商的抗风险本事、人员的稳定性、安全方面的措施等。

  第13条对于工厂临时的且供给物料的总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供应商,可直接由采购部对其进行审核,报采购部经理批准即可。

  第14条对于工厂的长期合作供应商,必须到其生产地进行实地评审,并编制评审结果。

  第15条供应商的评审时间。

  1.普通供应商一般的评审周期为一年。

  2.供给重要材料的供应商至少每半年评审一次。

  3.与工厂签订长期供应合同的供应商至少每季度评审一次。

  第4章合格供应商档案管理

  第16条采购人员应将评审合格的供应商录入《合格供应商名单》,工厂进行采购时将首先研究名单中的供应商。

  第17条采购部所编制的的《合格供应商名单》必须报主管副总及总经理进行审批。

  第18条采购部应在工厂所需物料的每个品种下应根据评审分数的高低选择2~3家供应商作为工厂的主要供应商,其他供应商为备选供应商,并按照评审等级的高低进行采购数量的分配。

  第19条《合格供应商名单》不是一成不变的,实行优胜劣汰原则,即每次评审后将不合格的供应商从档案中删除。

  第5章供应商考核

  第20条由采购部按照不一样频率对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单》中的所有供应商进行考核。

  第21条考核方法。

  对供应商实行评分分级制度,满分为100分。

  1.90~100分为一级供应商。

  2.80~89分为二级供应商。

  3.70~79分为三级供应商。

  4.70分以下为不合格供应商。

  第22条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

  对供应商的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如下表所示。

  供应商的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表

  第23条考核频率。

  关键、重要物料的供应商每月考核一次,普通物料的供应商每季度考核一次。

  第24条考核结果的处理。

  1.考核结果在90分以上的供应商,优先采购。

  2.考核结果在80~89分的供应商,要求其对不足部分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采购部对其提交的纠正措施和结果进行确认并存档。

  3.考核结果在70~79分的供应商,要求其对不足部分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采购部组对其提交的纠正措施和结果进行确认,并决定是否对其采购或是减少采购量,其结果应报主管副总及总经理审批。

  4.对考核结果在70分以下的供应商需从《合格供应商名单》中删除,并终止对其采购。

  5.考核标准和考核结果由采购人员书面通知供应商。

  第25条对合格供应商的质量监督。

  1.质量管理部和采购部应保存合格供货方的供货质量记录,对于批量产品不合格应及时通知供应商,产品不合格的对供应商提出警告,连续两批产品不合格则暂停采购,另选供应商或待其提高产品质量后再行采购。

  2.对不合格的供应商应取消其供货资格,并修订《合格供应商名单》。

  第6章附则

  第26条本制度由工厂采购部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27条本制度由工厂采购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28条本制度报工厂董事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29条本制度施行后,原有的相关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供应商管理制度9

  1、采购人员必须熟悉本餐厅所用的各种食品与原料的品种及相关的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掌握必要的食品感官检查方法。

  2、采购食品应遵循用多少定多少的原则。采购的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须色、香、味、形正常,采购肉类、水产品要注意其新鲜度。

  4、采购人员不得采购腐败变质、霉变及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如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有异味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等、不得采购《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采购无证食品商贩或来路不明的食品。

  5、采购人员采购时应向供应商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还应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特别是熟肉制品、豆制品、凉拌菜等直接入口食品。

  6、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食品商标(或说明书)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存期(保质期)、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中文标识内容。

  7、采购酒类、罐头、饮料、乳制品、调味品等食品,应向供方索取本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

  8、蔬菜等散装农副食品及鱼类等鲜活产品应保证由正规渠道进货,最好是定点采购,确保无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检查或索取检验合格证明。

  9、所采购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检验合格证。

  10、所采购的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11、所采购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外文包装配有中文标识。

  12、运输食品的工具如车辆和容器应专用并保持清洁,严禁与其他非食品混装、混运。运输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运输过程应防雨、防尘、防蝇、防晒及其他污染。

  13、所采购食用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作好记录,建立台帐。

供应商管理制度10

  供应商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有助于企业降低采购成本,通过优化供应商组合,实现成本效益最大化。优质的.供应商能保证产品质量,提升客户满意度,增强品牌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关系有助于企业在市场变化中迅速调整,增强应变能力。有效的供应商管理还有助于防止供应链中断,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供应商管理制度11

  一、目的

  对供应商合理评定和选择,确保供应商具备提供本公司规定要求的产品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提供本公司产品生产用原、辅物料及测试、设计、生产工具、设备仪器的合格供应商名单增加、删除、更改、提供其它与品质无直接关系的供应商不受本办法的控制。

  三、职责

  四、程序细则

  (一)供应商来源的控制

  1.《合格供应商名单》原则上是针对生产厂商而非销售商,如果工程部经理认为需要时,可以同时列明厂商的原料编号,如果只列明生产厂商,则任何能供应该生产厂商产品的销售商,均视为合格供应商。

  2.如某销售商为生产厂商指定代理商,则该销售商代表生产厂商。

  3.每种物料可以有一个以上合格供应商,工程部产品开始人员认为需要时,可以在产品bom表上列明某项物料的特定合格供应商,该供应商必须是《合格供应商名单》中的。采购、检验或生产部门作业时都应考虑供应商是否为bom表中列明的合格供应商。

  4.《合格供应商名单》记载于电脑系统中,由工程部经理负责名单的增加、删除、更改。

  (二)供应商的评估/选择标准

  1.新供应商由采购发出《供应商信函调查表》,供应商填妥回传,正本采购部保存,副本分发品管部及工程部。

  2.品管部经理在可能的情况下,派员到供应商生产现场考察其品质运作,对其品质体系进行评价并记录于《供应商品质体系调查表》中。

  3.如该供应商以前曾供应过其它物料,可以依其以前表现评估。

  4.对未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单》的'新供应商,除非产品开发人员有充分的理由证明该供应商提供的物料符合品质要求,否则工程部经理应要求采购人员进行小量采购作试产之用。对此物料的采购申请,申请人应在单上注明。

  5.当物料试产后《无件试验报告》反映结果合格,由工程部经理决定是否增加该供应商为合格供应商,增加程序见本程序(四)之4点。

  (三)供应商表现的评估

  1.由品管iqc填写《供应商品质表现评估表》,依“进料检验程序”对供应商来料进行品质评估。

  2.进料检验时,若iqc发现并非来自合格供应商的来料,或合格之销售商提供并非合格生产厂商的物料,亦判定来料不合格。

  3.由采购部及计划部每月填写《供应商价格、交货表现评估表》,提交经理审核,并决定是否要求工程部经理更改供应商。

  (四)供应商的更改

  1.工程部经理决定更改合格供应商时,由产品开发人员发出《物料更改通知单》,经工程部经理批准后更改电脑系统内之相关资料。

  2.《合格供应商名单》以电脑中存储本为准,由工程部依《物料更改通知单》进行控制,任何电脑打印表单只限打印当天参考。

  3.如属删除某供应商,则心须于《物料更改通知单》上列明删除该供应商后本公司物料处理方法。

  4.如增加产品用料中的合格供应商,而该供应商不属《合格供应商名单》内,则填写《物料更改通知单》时,同时更改产品bom表中相关物料及将该供应商列于《合格供应商名单》内。

  5.如为一供应商代替另一供应商,则视为增加一供应商,另一被删除,程序同上述之3、4点。

  6.由品保部经理复核本程序之3中物料处理方法的效果,并填于《物料更改通知单》正本上。

  7.工程部经理每三个月派员核查电脑系统中存储之《合格供应商名单》,确保正确无误,核查结果工程部保存至少两年。

  六、附件

  (一)《合格供应商名单》

  (二)《供应商信函调查表》

  (三)《供应商品质体系调查表》

  (四)《供应商品质表现评估表》

  (五)《供应商价格、交货表现评估表》

  (六)《供应商总体表现评估表》

  (七)《物料更改通知单》

供应商管理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物资供应商管理,规范物资供应商行为,提高物资供应商管理水平,保障物资高效供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单位管控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基层站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资供应商是指为公司、部门和所属基层站队提供物资的经营者。包括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二级采购物资供应商和三级采购物资供应商。其中,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是指提供一级采购物资和境外项目总部管理目录物资的供应商;二级采购物资供应商是指提供二级采购物资物资的供应商;三级采购物资供应商是指提供三级采购物资物资的供应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资供应商考核评价管理包括日常考核评价、年度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应用等。日常考核评价指以订单为基础,对物料和物资供应商表现的实时评价,构成物资供应商综合整体评价的日常基础,为物资供应商年度年度考核评价提供日常考核评价数据和依据。年度考核评价指以年为周期,结合日常考核评价情况,在每年一季度对上一年度物资供应商综合情况进行的绩效评价。

  第五条公司物资供应商考核评价管理实行统一归口,两级管理。

  第六条公司物资供应商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广泛参与、客观公正、系统全面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公司生产安全部是物资供应商考核评价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物资供应商考核评价管理规章制度;

  (二)按照管理权限参与公司三级采购物资供应商的考核评价管理;

  (三)制修订公司物资供应管理制度;

  (四)落实公司物资供应商考核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八条公司应以合同为单元组织对物资供应商开展履约情况跟踪记录,并对专项物料考核评价、对物资供应商的订单实时评价,即一单一评。

  第九条一单一评要在每个订单的生产、验收入库和追评环节,分别由公司采购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使用部门以订单为单元进行考核评价:采购人员在订单生成环节,对物资供应商的售前协同响应、产品与服务性价比等内容进行考核评价;仓库管理人员在验收环节,对物资供应商的到货即时性、交货准确性、质量验收等内容进行考核评价;使用部门、采购人员在追评环节,对物资供应商的产品使用质量、售后响应、诚信表现、产品创新能力等内容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条公司对物资到货验收、使用质量及物资供应商的合同履约情况、服务情况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做好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收集或复印相关文件资料、拍摄相关实物及现场影像资料,作为物资供应商考核评价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公司物资采购人员应与物资供应商进行充分沟通,对物资供应商的正当建议、申诉、投诉予以受理。

  第四章年度考核评价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原则上每年一季度组织对库内上年度有交易的供应商开展考核评价管理。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评价按照确定考评标准、组织量化考评、发布考评结果的程序实施。

  第十四条公司生产安全部组织,仓储、使用、法律等相关部门参与,按照公司下发的年度考评标准组织开展供应商量化评价。公司生产安全部以一单一评日常考核评价结果为量化评分基础,相关业务部门结合物资供应商考核年度内的实际表现酌情进行调整,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形成公司的年度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物资供应商的年度考核评价成绩采用百分制,由公司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加权平均当年到货金额后,得到其年度考评初始结果。

  第十六条出现以下情况的物资供应商,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只要其在为公司供应产品过程中出现下述问题,直接确定该物资供应商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一)现场考察不合格的;

  (二)出现质量、安全、环保、服务等方面严重问题的;

  (三)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

  (五)国家机关、权威机构官网公布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六)因物资供应商自身过错原因引发与公司或公司各项目公司之间纠纷案件的;

  (七)未经必要沟通直接起诉公司或公司各项目公司,申请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账户、查封资产、将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等);

  (八)供货及服务过程中,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

  (九)存在其他物资供应方面的严重问题的。

  第十七条依据量化考评成绩,上报公司,由其组织确定初始量化考评结果,将供应商分为考评合格与考评不合格。

  第十八条考评合格的供应商分A、B、C三级。A级供应商数量控制在总量的5%以内,B级供应商数量控制在总量的15%以内。

  第十九条考核年度内在公司范围内无销售业绩的物资供应商,不进行量化考评,直接确定为C级供应商。出现本细则第十八条情况的,按该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考核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公司采购、供应链建设等业务应充分应用考评结果,实现闭环管理。物资采购选商中,对考核评价结果为A、B级的供应商,可予以适当加分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以及相关产品连续三年在公司范围内无交易的物资供应商,上报公司生产安全部。

  第二十二条对考评结果为合格,但存在其他问题的物资供应商,上报公司相关部门,公司可视严重程度,按照山东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履行完相关审批程序后,由轻到重给予警告、暂停交易权限、取消产品准入资格的处理。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物资供应商考核评价工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应当承担违纪违规责任的,按照中国石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照规定未按照规定考核评价物资供应商的;

  (二)串通或协助物资供应商伪造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对物资供应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隐患知情不报的;

  (四)其他违反本细则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生产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供应商管理制度13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浪潮中,信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而工商企业是市场经济下各种活动中最重要、最活跃的主体,企业在市场活动中形成的信用档案,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各项经济制度的完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工商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是企业加强管理的需要,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把工商企业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利用价值和应当保密的档案完整地保留下来,是工商企业应依法履行的义务。

  工商企业信用档案是指和企业及其法人的基本情况、企业的信用状况相关的文件材料的总和,集中体现出企业在市场行为过程中的可信度、公信度和诚实信用的综合竞争力,是证实企业是否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或有无违法违约、欺诈、拖欠及逃避债务等行为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工商企业信用档案是企业信用最直接的证明,有了它不但可以依法规范企业的行为,也可以使信用企业赢得其应有的经济利润。如果企业抢先一步,早日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就有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胜出一筹,占得先机。因此,工商企业建立档案,特别是建立信用档案是档案工作的一个新领域,也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加强工商企业信用档案的创建工作,对建设社会诚信环境、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1工商企业建立信用档案的必要性

  1.1工商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有利于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体系,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与完善。完整、齐全、真实的企业经济行为材料,是判断和评价企业信用状况的第一手材料。企业信用评价、信用监督、信用约束、信用担保等配套体系的建立,都要依赖于企业信用档案。

  1.2工商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有助于组织了解企业的有关情况,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对与企业有来往的组织或个人而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有利于组织或个人了解企业的有关情况。通过企业信用档案,了解企业的经营资质、业绩、历史、诚信状况等,有助于消除市场上信息不对等的状况,保护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与一些组织或个人合作过程中,相互之间如果没有诚信基础,合作就很难进行下去。因此,企业信用档案在信用大环境下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信用档案准确记载企业生产产品状况,为企业赢得市场商机;第二,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是提升企业形象和产品品牌形象的需要;第三,企业信用档案是提升企业经营者社会形象,扩大企业知名度的需要;第四,企业信用档案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能力,对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1.3工商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有利于上级主管部门对工商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可以帮助企业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褒奖遵守诚信的企业,处罚不守诚信的企业,从而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工商部门的企业信用档案在其利用过程中,因与其他档案性质不同,展现出了一些特性,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3.1针对性强。从企业信用档案利用过程中所服务的对象来看,工商部门企业信用档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由名称可以看出,工商部门企业信用档案的性质就是为了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工商部门的职能一方面决定了它管辖和治理的范围限于在市场中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户,而另一方面却也形成了其在规范企业行为、治理市场活动方面的专业优势。

  1.3.2影响范围广。从企业信用档案在其利用过程中所服务的对象看,工商部门企业信用档案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工商部门企业信用档案与社会的每一方面都息息相关,影响着处在市场经济中的每一个活动主体。

  1.3.3资源共享的同时能够保护工商企业的商业机密。从企业信用档案的利用方式来看,在利用企业信用档案的过程中具有共享性和保护性的特征。一方面,社会上任何组织或个人都能获取企业的基本信息,在法定的规范程序下还可获得相关的信用信息,并以此作出信用决策,可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企业信用档案中的某些内容又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如企业资产状况、企业的交易活动、法人的个人资料等,具有一定的机密性,不宜对外公布利用。

  2工商企业信用档案的基本内容

  企业信用档案从形成渠道看,可分为直接信息与间接信息。直接信息是指企业自身活动中形成的信用材料,如企业基本情况、资产状况、借还贷记录、纳税记录、会计报表等;间接信息是与企业相关的单位形成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材料,如工商、税务、金融、质量认证等部门关于企业经营、纳税、贷款产品质量等记录以及来自客户或消费者的评价。

  从具体内涵看,主要包括企业资本信用档案、商业信用档案、管理信用档案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企业资本信用档案,主要指企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投资款,按期归还各种借款本息,按公司章程向投资者分配股利;企业的贷款记录,贷款方式、作用,还款情况;担保单位、金额、期限等情况记录等。第二,商业信用档案,主要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进行商业欺诈,按时向购货方供货,以及产品质量记录,产品质量标准、状况等。第三,管理信用档案,主要指企业向外提供真实合法的财务会计报告,严格执行各项合同、协议,按期交税等记录。

  3工商企业信用档案管理体系建设的具体举措

  3.1加大宣传力度,重视工商企业信用档案的建设。工商企业作为经济实体,应该更加重视信用问题。只有充分在思想上重视,转变单纯追求经济利益、无视信用的落后观念,才能在目前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形成规范的企业信用档案体系,达到国家强调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企业信用档案体系建设既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又是一项当前亟待加强的重要工作。各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门的职能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做到科学筹划,精心组织,以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有序进行。现阶段,我国企业的信用档案意识淡薄,不利于企业发展,所以,我们要通过企业报刊、宣传栏、各种会议和培训,加强宣传,营造重信用、讲信用、守信用的舆论氛围。努力增强职工的“信用档案”意识,促使企业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这也是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基础和切入点。

  3.2工商企业信用档案可与业务档案统一管理,做到及时更新和完善。收集是档案工作的首要环节。由于信用档案的来源广泛,它不完全由企业自主产生,因而一定要把好“收集关”,收集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注意内部收集与外部收集相结合,使来自政府管理机关、银行、税务、审计等外部生成的信用档案不至于流失;2.注意集中收集和随时收集相结合,强调随时收集;3.注意专职档案员和兼职档案员相结合,特别注意发挥企业兼职档案员的作用。

  3.3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工商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工商企业信用档案,首先要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管理制度,以此促进企业信用档案有序管理和依法移交。制度制定要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信用档案管理原则、信用档案的形成和归档、信用档案的开发、信用档案的利用等作出规定。培育良好市场信用体系的核心是要建立使守信者得利、失信者受罚的制约机制,确保契约主体权利不受侵害。各有关企业要按照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为企业信用档案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3.4工商企业信用档案的安全维护。工商企业信用档案中,有些内容涉及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法保护范畴,因此在提供信用档案利用时,注意保护好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利益。只有经过授权的机构,才可以利用信用档案,同时,根据各个授权机构的不同权限和特定需求,提供不同内容层次的信用档案。要在保护好隐私权的前提下,开发利用好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企业信用档案建立后就要依照法律的各项规定合理公开。当前,企业信用档案的利用过程中公众最主要的疑问聚集在企业信用档案利用是否会侵犯隐私权。企业信用档案中披露的信息主要是针对企业的财务收入信息和名誉内容,记录企业的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而这些信息通常被人们视为隐私不愿意公开,我们有必要弄清楚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合理披露企业信用档案,在保护好隐私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信用档案应有的作用。

供应商管理制度14

  供应商管理制度,如同企业的心脏,其主要作用在于确保供应链的稳定和高效运作。它旨在规范与供应商的关系,优化采购流程,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并保障企业的长期竞争优势。通过有效的供应商管理,企业能够更好地控制风险,提升整体业务绩效,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内容概述:

  供应商管理制度涵盖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1. 供应商选择:制定明确的供应商评估标准,包括价格、质量、交货时间、服务等因素,确保选择最合适的合作伙伴。

  2. 合同管理:确立合同条款,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交易公平公正。

  3. 性能评估:定期对供应商进行绩效考核,监控其服务质量,确保持续改进。

  4. 沟通与协作: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促进信息共享,解决合作中遇到的问题。

  5. 风险管理:识别潜在风险,制定应对策略,减少供应链中断的可能性。

  6. 关系维护:通过激励机制和持续改进,加强与供应商的长期合作关系。

供应商管理制度15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区、县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技术监督局的指导下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工商、商检、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国内外先进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行政监督

  第五条积极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向有关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

  第六条本市对未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目录的重要产品和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产品,可以实行准产证制度。

  实行准产证制度的办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本市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以监督抽查为主,并定期公告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制度。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全市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市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制、下达。

  区、县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所属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报市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九条产品质量检验的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被检验的产品无前款所规定标准的,按该产品明示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产品数量达不到国家抽样规定数量的,按市技术监督局规定的抽样原则抽取实物检验。

  第十条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后,应当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

  市技术监督局应当定期对产品质量检查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机构,必须具备必要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市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检验,不得伪造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监督抽查所需的费用由同级财政拨款,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

  定期检查所需费用,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抽查和定期检查费用包括检验费和检查结果公告费。

  第十三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和复制有关的发票、凭证、帐册、广告、商务函电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进入生产场地、产品仓库或者存放地;

  (三)封存或者扣押可能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十五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有相应的标明;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有标明的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六)实施生产许可证或者准产证的,有许可证或者准产证证号。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十六条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结构复杂的耐用消费品,应当附有安装、使用、维修和保养的说明书。

  第十七条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销售者销售的进口产品,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产地以及进口商或者总经销者名称、地址;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有中文注明的失效日期;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包装上用中文注明组装或者分装厂的厂名、厂址。

  第十九条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标识。

  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特点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保持所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二十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或者销售下列产品: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二)失效、变质的产品;

  (三)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

  (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销售者对其售出产品的质量实行先行负责。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第二十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进口产品的进口商追偿。进口产品的进口商有权依法向提供进口产品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二十三条为销售者提供场地、设施或者组织展销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能指明瑕疵、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虽能指明,但用户、消费者难以查找的,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生产、销售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产品行为者提供场地、设施。场地、设施的提供者发现使用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有关部门举报,不得纵容、庇护。

  第二十四条产品标识的印制者在承印、制作产品标识时,应当查验有关证明,不得印制和提供虚假的产品标识,不得向非委托人提供产品标识。

  第四章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技术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申诉,生产者、销售者和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负责处理。

  第二十六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新闻舆论单位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利用舆论工具向用户、消费者介绍产品质量知识,宣传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揭露产品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销售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产品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其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销售收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经营者行政处分;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产品已经售出的,责令限期追回,予以没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没收销售收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经营者行政处分;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产品的加工、制作的;

  (二)根据职业要求,能够或者应当辨认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

  (三)国家或者本市有关部门已经公告有关产品不得销售而继续销售的;

  (四)用户、消费者已向销售者反映产品存在或者已经发生危害而继续销售的;

  (五)有其他证据证明销售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销售收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销售收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经营者行政处分;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质量证明等质量标志的产品的,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销售收入。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质量证明等质量标志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销售收入,可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涂改生产许可证证号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产品准产证制度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实行产品准产证管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产品价值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二)销售实行产品准产证管理而无产品准产证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产品销售收入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三)转让产品准产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产品准产证;

  (四)伪造、冒用、涂改产品准产证的,收缴其产品准产证,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产品价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未保持企业质量体系或者未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仍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吊销产品准产证。

  第三十五条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销售收入。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没收产品和销售收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经营者行政处分;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以行贿、受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销、采购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产品,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以并处销售收入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标识的印制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印制和提供,没收非法印制或者提供的产品和销售收入,可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产品存在瑕疵,但未作说明的,责令改正,可以没收销售收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责令更正,处以所收检验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产品质量检验资格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隐匿、转移、毁灭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资料的,对单位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启封或者转移被封存产品的,对单位可以处该产品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该产品的销售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场地、设施的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其提供场地、设施所取得的非法收入,可以处非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无销售收入或者因销售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致使销售收入难以确认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罚款金额在五百元以下,事实清楚,被处罚人无异议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当场处罚。

  第四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时,应当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决定,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由市技术监督局决定。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四十七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四十八条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包庇、纵容生产、销售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产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

  (1998年6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产品准产证制度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实行产品准产证管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产品价值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二)销售实行产品准产证管理而无产品准产证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产品销售收入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三)转让产品准产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产品准产证;

  “(四)伪造、冒用、涂改产品准产证的,收缴其产品准产证,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产品价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未保持企业质量体系或者未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仍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吊销产品准产证。”

  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伪造、冒用、涂改生产许可证证号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决定,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由市技术监督局决定。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原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关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处罚”的规定,均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