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23 17:10:17 制度 我要投稿

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1

  1、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①、加强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及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②、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工艺控制参数”及设备说明书进行操作和维修,非岗位人员,未经同意,不得乱动该岗位任何设备和仪器。

  ③、加强生产区和储罐区的明火管理:在防火、防爆区内,严禁使用明火、高温表面摩擦和碰撞,绝热压缩等火源,并预防自动发热、电气火花、静电火花的发生,避免雷击和光热射线等等。

  ④、在防火、防爆区必须在显眼的位置设置防火警示标志。

  ⑤、在防火防爆区域内闲人谢绝进入,禁止穿拖鞋及鞋底有铁钉的鞋类,禁止带入火种。

  ⑥、按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保养。

  ⑦、定期检测防雷、防静电、防火花的设备设施,确保防护设施的`工作性能,定期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⑧、防火防爆区内严禁动火,如确需动火,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并按照动火的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才准在动火。

  2、防毒安全管理

  ①、原料粉碎车间产生的粉尘应采用密闭、通风、除尘系统,生产工人必须配用防尘罩。

  ②、生产过程产生噪声,振动应采用消声设施或个人带防护耳机。

  ③、生产过程中的毒物产生于设备、扩散于环境,作用于接触工人,对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控制就应从设备、环境、人三个方面考虑,生产过程应尽量做到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

  ④、控制作业场所有害物质对空气污染,对有害物质产生源的封闭、阻断、屏蔽、通风(局部与全部通风),加强个人防护措施,缩短接触时间及提供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具等。

  ⑤、员工在正式上岗前必须经培训,使员工认识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

  ⑥、有毒物品必须具有标签、标识、安全使用说明书及其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

  ⑦、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⑧、有毒作业场所的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2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定。加强“四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设专职保卫干事,负责全局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三、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开展“四防”教育,认真落实有关制度和措施,经常进行治安、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维护良好的内部秩序。

  四、定期不定期召开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会议,传达落实上级的工作部署。

  五、加强与所在地的、消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联系,接受、消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六、值班、值宿人员要按值班、值宿规定做好工作,不得失职,因失职造成后果,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机关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办公楼防火制度”。

  八、全局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保密法》,遵守保密制度。

  九、财务部门对现金、票证、有价证券的保管,都必须按银行和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下班前要做到电器断电,闭灯、关窗、锁门、对精密仪器,贵重物品和印信、文件、资料等要指定专人保管,明确责任以防被盗。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进行整改,落实防范措施。

  十一、筏作时间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工作人员,需经主管领导同意,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准在机关逗留、住宿。

  十二、办公楼内如发现可疑情况或被盗案件,值班、值宿人员要做好保护现场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十三、风、暴雨(雪)天,领导上岗值班,对重点部位落实责任,死看死守。

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3

  一、总则

  1.1为了强化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安全生产能顺利的开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车间、各部门。

  二、内容

  2.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公司生产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2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生产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阻火器。电瓶车禁止入内。

  2.3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2.4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

  2.5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2.6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2.7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2.8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2.9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放置可燃易燃物体。

  2.10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2.11生产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2.12生产区域在有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2.13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2.14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生产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生产部批准。

  2.15公司内所有职工必须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2.16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三、附则

  3.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3.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3.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4

  1、目的:

  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级划分、消防设施等程序,防 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责任者:

  各部、各车间

  4、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4.1.2 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时必须加阻火器。电瓶车禁止入内。

  4.1.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4.1.4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4.1.5 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4.1.6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4.1.8 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熬炼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

  4.1.9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4.1.10 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4.1.11 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2 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4.1.13 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 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4.1.15 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4.1.16 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4.1.17 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

  4.1.18 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4.1.19 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检修制度"。

  4.1.20 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科、安全部批准。

  4.1.21 厂内所用职工必须分批轮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4.1.22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压。

  4.2.1.1 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4.2.1.2 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5

  1、 防火防爆工作必须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健全消防组织,严格控制火源,妥善管理易燃物品,加强对压力容器设备的管理,防患于未然。

  2、 车辆和无关人员禁止进入油罐区及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装置区。夜间值班人员进入有易燃气体的装置区,其照明工具必须防爆。

  3、 有发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物品、设备、装置,必须定期检查,确保安全。

  4、 热管道必须保温,并在保温层外包上防雨材料,防止雨水冲坏和骤冷爆脱,打掉的保温层检修后补上,以防油品和易燃物接触而起火。

  5、 在生产贮存易燃气体和液体及其他易燃物品的区域,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

  6、 所有电器设备(包括避雷等静电保护和电器保护装置)和电气线路不准超使用,并应定期进行检测、修理和维护。

  7、 在易燃气体、液体装置区内施工,一律不得安装临时照明线路和临时动力线路,如确需要应事先征得安全部门的同意,开据《临时施工申请证》并按规定进行检测,修理和维护。

  8、 发现设备、容器和管线发生泄漏时,立即处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9、 凡使用天然气作燃料的地点(如食堂、加热炉),火嘴之后的`管线上必须加装防火器和水封罐,以免回火。

  10、 禁止没有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不齐全的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安全装置失灵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和调校。

  11、 禁止设备在超过设计的压力和温度下进行试验,必要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无问题后方可进行。

  12、 高压气瓶禁止抛、摔、撞击,不得沾染油污和乱存放。在储存和搬运时,应带好安全帽,没有安全帽和防护圈的气瓶禁止运输。氧气瓶禁止肩扛和脚蹬滚动,不允许抓着气阀手柄拖着走,运输时要特别防止跌落。

  13、 高压气瓶只准盛装同一种气体,并禁止放在日光直射或热源附近的地方,以免发生爆炸。

  14、 盛装各种危险气体的气瓶,严禁混合储存和运输,禁止放在容易引起火灾的用火房内和建筑物内及设备下边。

  15、 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其化学性质及其危险程度注意保管,凡混合在一起能产生爆炸性混合物的物品,应分开储存和运输。

  16、 危险品的运输,除应按公司机关的规定执行外,并应按下列方法进行。

  (1) 专人负责监护。

  (2) 禁止性质不同的危险品混装。

  (3) 运输车辆行驶必须平稳,防止碰击和震动。

  (4) 运载量不得超过车辆定额运载量的三分之二。

  (5) 车内禁止吸烟和接近明火。

  (6) 必须配备定量的灭火器。

  17、 车辆符合安全条件,保证不发生交通事故。为防止静电集聚起火、引爆,下列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

  (1) 轻质油输送管线。

  (2) 轻质油储罐。

  (3) 汽车槽车。

  (4) 轻质油抽注设备。

  (5) 灌桶设备。

  (6) 原油槽车。

  (7) 汽油和原油储罐。

  18、 凡设置在各单位所在区域之内的消防设备,由各单位负责保管,并负责日常的检查,使之处于良好状态,连续生产的单位,应列为交班检查事项之一。各单位负责保管的消防设备、设施、器具,不得随便挪作他用、丢失和损坏,如有丢失和损坏需及时报告安全科。

  19、 消防设施设备如需要移动,拆除或作非消防使用,必须向安全科提出报告,取得同意后方可,否则,视其情况给予适当的处理。

  20、 发生火灾时,必须保证水、电、气的正常供应其他装置是否停水气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防止因消防水用于生产而导致事故扩大和其他事故发生。

  21、装置所设通风设备,不但是为了通风换气,降低有害气体的浓度和防暑降温,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爆炸物的形成和驱散爆炸物的存在。操作人员应正确的充分利用。正常情况下,通排风设备非经安全科领导和专职安全员同意不得任意搬运,并应和工艺设备一样进行使用、维护、检查和交接。

  22、 通排风设备应作好预检修工作,保证经常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厂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工程设计、管理、生产、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不适用于矿山井下和炸药厂。

  2 引用标准

  GBl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T15605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3 术语

  3.1可燃粉尘

  一定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或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

  3.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存在可燃粉尘和气态氧化剂(或空气)的场所。

  3.3惰化

  向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充入足够的惰性气体,或将惰性粉尘撤在粉尘层上面。使这些粉尘混合物失去爆炸性的方法。

  3.4抑爆

  爆炸发生时,通过物理化学作用扑灭火焰,使未爆炸的粉尘不再参与爆炸的控爆技术。

  3.5泄爆

  有粉尘和气态氧化剂或空气存在的围包体内发生爆炸时,在爆炸压力达到国包体的极限强度之前,使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燃烧产物和未燃物通过围包体上的薄弱部分向无危险方向泄出。使围包体不致被破坏的控爆技术。

  3.6二次爆炸

  发生粉尘爆炸时,初始爆炸的冲击波将沉积粉尘再次扬起,形成粉尘云,并被其后的火焰引燃发生的连续爆炸。

  4 一般规定

  4.1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新建、改扩建企业,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现有企业,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达到。

  4.2企业法人必须清楚本企业有无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并采取能有效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

  4.3企业应结合自身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制定本企业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表,并按安全检查表认真进行粉尘防爆检查。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车间(或工段)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4.4企业应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普及粉尘防爆知识和安全法规,使职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应对职工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4.5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严禁烟火,所用电气设备必须是粉尘防爆型的。

  4.6生产粉尘防爆产品,必须经劳动部或其指定的'单位许可,并颁发许可证。

  4.7安全、通风、防爆、泄爆等设施,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

  4.8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应有粉尘爆炸危险性分析和防爆措施等内容。

  5 防止粉尘云与粉尘层着火

  5.1防止散装粉料自燃

  5.1.1能自燃的热粉料,贮存前必须冷却到正常贮存温度。在室温下能自燃的粉料(自燃材料),应贮存在惰性气体或液体中,或用其他安全方式贮存。

  5.1.2在通常贮存条件下,大量贮存能自燃的散装粉料时,必须对粉料温度进行连续监测;当发现温度升高或气体析出时,必须采取使粉料冷却的措施;当自燃过程已经发展到可能导致燃烧或爆炸时,必须慎重采取制止自燃发展的措施。

  5.2防止明火与热表面引燃

  5.2.1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有安全负责人批准的作业证;

  b.明火作业开始前,应彻底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

  c.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随后的冷却期间,严禁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d.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必须与设备的其他区段分开或隔开。

  5.2.2与粉尘云直接接触的设备或装置(如光源、加热器等),其表面允许温度必须低于相应粉尘层的最低着火温度。

  5.2.3存在可燃性或爆炸性粉尘的场所、设备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1工艺设备的轴承应防尘密封;如有过热可能,必须安装能连续监测轴承温度的探测器。

  5.2.3.2不宜使用皮带传动;如果使用皮带传动,必须安装速差传感器和自动防滑保护装置;当发生滑动摩擦时,保护装置应能确保自动停机。

  5.2.3.3斗式提升机必须配备安全保护装置。

  5.3防止电弧和电火花点火

  5.3.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采取相应防雷措施,

  5.3.2当存在静电点火的危险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5.3.2.1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一般应采用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静电直接接地电阻不大于100Ω,间接接地电阻不大于107Ω。

  5.3.2.2直接用于盛装粉末的器具、输送粉末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

  5.3.2.3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必须进行跨接。

  5.3.2.4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5.3.2.5禁止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属导体或筛网与高速流动的粉末接触的方法消除静电。

  5.4防止摩擦碰撞火花引燃

  5.4.1粉尘云能够被偶然碰撞(如金属杂物与工艺设备内部零件之间碰撞)产生的火花引燃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碰撞发生。

  5.4.2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

  5.4.

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7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97―12―30批准 1998―07―01实施

  前言

  我国的火力发电厂、喷煤炼铁厂和水泥厂,需大规模的生产煤粉。长期以来,这些企业的防火防爆无规范可依,整体防灾抗灾能力弱。为了改变这一局面,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朝远、张引合、田仁曲、谢波、苑洪湘。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粉生产场所防爆安全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有爆炸危险性煤粉(以下简称煤粉)生产场所的工程设计、施工及煤粉的生产、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2476.1―90 爆炸性粉尘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

  GB 13532―92 干粉灭火剂通用技术条件

  GB 15577―1995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5605―199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煤粉 pulverized coal

  细微的煤颗粒。

  3.2 煤粉生产场所 preparation place of pulverized coal

  进行煤粉磨制、输送、收集、储存等工艺过程的场所。

  3.3 输粉管道 transportation duct of pulverized coal

  磨粉机出口到煤粉仓之间输送煤粉的管道。

  3.4 煤粉仓 pulverized coal collecting tank

  储存煤粉的容器。

  3.5 制粉系统 system of pulverized coal preparation

  从原煤堆放处开始到煤粉仓为止的将原煤干燥磨制成煤粉,并进行收集和贮存的系统。

  4 一般规定

  4.1 新建煤粉生产场所的设计、施工及煤粉的生产、管理,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现有生产场所应采取措施达到本标准的`规定。

  4.2 企业必须将其所生产的煤粉送往煤炭工业部指定的单位进行煤粉有无爆炸性鉴定,并对有爆炸性的煤粉进行爆炸特性参数测定,确定其着火爆炸的危险程度。

  4.3 企业应结合自身煤粉生产场所的特点,制订本企业的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表,并定期进行检查。

  4.4 企业须认真进行安全生产和煤粉防爆知识教育,对职工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方准上岗。

  4.5 煤粉生产场所严禁烟火,所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GB 12476.1的要求。

  4.6 煤粉生产场所应进行防爆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应包括煤尘爆炸危险性分析和防爆措施等内容。

  5 防止着火

  5.1 防止煤粉自燃

  5.1.1 煤粉仓、布袋收尘器灰斗壁、输粉管路内壁应光滑,下料锥体壁与水平面夹角应不小于70°。

  5.1.2 输粉管道与水平面夹角应不小于45°,应避免水平管道。

  5.1.3 输粉管道的最小负荷工况设计流速应不小于15m/s。当必须布置水平管道时,额定负荷工况设计流速应不小于25m/s。

  5.1.4 在煤粉仓、输粉管道的拐弯处、布袋收尘器灰斗处,积存煤粉容易引起自燃,应设置温度监测装置,一旦发现温度异常时,自动报警,并采

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8

  1、在机电科长的领导下负责所管辖区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及《煤矿安全规程》。

  3、对新购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及修理后的.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入井前的防爆检查及发证工作。

  4、坚持每月不少于20次的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作,发现问题,下发隐患通知书,监督跟踪落实隐患整改工作情况。有权对井下失爆的基层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5、参与验收防爆设备的入库。

  6、参与新设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7、每月做好井下防爆电气设备配件及材料的计划工作。

  8、关心井下供电的安全情况,经常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9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气安全用具的使用和管理,也用以保证电气工作安全运行所必不可少的工器具和用具等,它们可防止触电、弧光灼伤和高空摔跌等伤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风电场的各单位。

  3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水利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能源部所颁发的sd332-89《携带型短路接地线技术标准》

  4内容

  4.1职责:

  4.1.1风电场安全员负责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建立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台帐和档案记录。

  4.1.2风电场安全员负责对电气安全用具进行统一标识,定期进行外观检查和发放前的检查,并确认是否完好。

  4.1.3使用人应在使用前对电气安全用具进行外观检查,并确认该工器具完好可用。

  4.1.4风电场安全员负责对电气安全用具的定期检验工作。

  4.1.5风电场安全员负责监督电气安全用具检测、检验工作,运行负责电气安全用具的保管、检查和维修等工作。

  4.2分类及使用:

  4.2.1绝缘安全用具;

  a绝缘操作用具,包括绝缘操作杆、绝缘夹钳等。

  b绝缘防护用具,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隔板、绝缘垫、绝缘站台的等。

  ba 绝缘手套。用特制像胶制成。它一般作为使用绝缘棒进行带电操作时的安全用具,以防止泄漏电流对人体的异常影响;在进行到闸操作和接触其它电气设备的接地部分时,戴绝缘手套可防止接触电压和感应典压的伤害,使用绝缘手套后还可在低压设备上进行带电作业。绝缘手套的长度至少应超过手腕10cm。绝缘手套在使用前应作外观检查,如发现漏气、粘胶、破损应即停止使用。绝缘手套应存放在干燥、阴凉的地方。

  bb绝缘靴,主要是防止跨步点压的伤害,但它对泄漏电流接触电压等同样具有一定的防护作用。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必须穿绝缘靴,还有如果配电装置内发生接地故障,则在进入配电装指时也应穿绝缘靴。绝缘靴应存放在干燥、阴凉的地方。切记不得把绝缘靴作耐酸、耐碱和耐油靴使用。

  bc绝缘隔板,防止工作人员对带电设备发生危险接近的一种放护用具。它也可装设在断开的6—10kv到闸动、静触头之间,作为防止“突然来电”的保安用具。绝缘隔板一般用环氧玻璃布板和聚禄乙稀塑料制成。绝缘板应保持表面光滑,不允许有裂缝、气泡、砂眼和孔洞等,凹坑深度不得超过0.1mm,绝缘板厚度不得小于3mm。绝缘板使用前应擦尽尘灰并检查外观是否良好。

  bd绝缘垫,保安作用和绝缘靴相同,可把它视为是一种固定的绝缘靴。绝缘垫用特制像胶制作,尺寸应大于750mm*750mm,厚度不小于4mm。绝缘垫不得和酸、碱、油类和化学药品等接触,并应避免阳光直射或锐利金属件刺划,还应作到每隔半年用低温水清洗一次。

  be 绝缘站台,在任何电压等级的电力装置中。当操作带电断路器,隔离开关,安装临时接地线用的辅助保安用具。是用极干燥而漆过的直纹无节的木料做成条型的台面,支持在绝缘瓷瓶上。

  4.2.2验电器;

  验电器,是检验电气设备是否确无电压的一种安全用具。又分为低压验电器(250v及以下)和高压(250v以上)。

  4.2.2.1低压验电器触主要用来检查、判断低压电气设备或线路是否带电外,还有下列用途:

  (a) 分火线(相线)和地线(中性线或零线)氖光灯泡发亮的是火线,不亮的则是地线。

  (b)区分交流电和直流电。交流电通过氖灯泡时,两极附近都发亮;而直流电通过时,仅一个电极附近发亮。

  (c) 判断电压的高低,如氖灯暗红、轻微亮,则电压低;如灯泡发黄红色,很亮,则电压低。

  4.2.2.2高压验电器使用时必须注意其额定电压和被检验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相适应,否则可能会危及验电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或造成错误判断。验电电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手握在罩护环以下的握手部分,先在有电设备进行检验,检验时应渐渐移近带电设备至发光或发声止,以验证验电器性能完好,然后再在需要进行验电的设备上检测。检测时也应同样渐渐移近带电设备,直至直接触及设备导电部分,此过程中若一直无光、声指示,则可判断无电。反之,如在移近过程中图然有发光或发声指示,应停止验电。

  4.2.3突然来电防护用具,携带型三相短路接地线;

  4.2.4标示牌(又叫警告牌);

  根据用途可分为两类:

  警告类;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

  指示类;如“在此工做”和“从此上下”等。

  4.2.5高空作业安全用具;

  根据用途可分为三类:

  a 升降板和脚扣是主要的登高工具。

  b 安全带和安全腰绳

  c 安全帽。

  4.2.6电气登高安全用具类:

  4.2.6.1梯子、平台和高凳

  梯子和高凳可用木材制作,也可用竹料制作,但不应用金属材料制作。平台如果是金属的要做好绝缘问题,并装设接地线。梯子、平台和高凳应坚固可靠,应能承受工作人员及其所携带工具的总重量。梯子分人字梯,靠梯两种。为了避免靠梯翻倒,靠梯梯脚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梯长的1/4;为了避免滑落,其间距离不得大于梯长的1/2。为了限制人字梯和高凳的开脚度,其两侧之间应加拉链或拉绳。为了防滑,在光滑坚硬的地面上使用的梯子的梯脚应加橡胶套或橡胶垫。在泥土地面上使用的梯子的梯脚应加铁尖。在梯子上工作时,梯顶一般不应低于工作人员的腰部,或者说工作人员应站在距离梯顶不小于1米的踏板上工作。切忌站在梯子或高凳最高处或最上面一二级踏板上工作。

  4.2.6.2脚扣和安全腰带

  脚扣是登杆用具。其主要部分用钢材制成。木杆用脚扣的半圆环和根部均有突起的小齿,以刺入木杆起防滑作用。水泥杆用脚扣的半圆环和根部装有像胶套或橡胶垫起防滑作用。脚扣有大小号之分,以适应电杆粗细不同之需要。登高板也是登杆用具,主要由坚硬的木板和结实的绳子组成。安全腰带是防止坠落的安全用具。安全腰带用皮革、帆布或化纤材料制成。安全腰带有两根带子,小的系在腰部偏下作束紧用,大的系在电杆或其地牢固的构件上起防止坠落的作用。安全腰带的宽度不应小于60毫米。绕电杆带的单根拉力不应低于2250牛。

  4.2.7电气绝缘安全用具类:

  4.2.7.1绝缘杆和绝缘夹钳

  绝缘杆和绝缘夹钳都是绝缘基本安全用具。绝缘夹钳只用于35千伏以下的电气操作。绝缘杆和绝缘夹钳都由工作部分、绝缘部分和握手部分组成。握手部分和绝缘部分用浸过绝缘漆的.木材、硬塑料、胶木或玻璃钢制成,其间有护环分开。配备不同工作部分的绝缘杆,可用来操作高压隔离开关,操作跌落式保险器,安装和拆除临时接地线,安装和拆除避雷器,以及进行测量和试验等项工作。绝缘夹钳主要用来拆除和安装熔断器及其他类似工作。考虑到电力系统内部过电压的可能性,绝缘杆和绝缘夹钳的绝缘部分和握手部分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要求。绝缘杆工作部分金属钩的长度,在满足工作要的情况下,不宜超过5-8厘米,以免操作时造成相间短路或接地短路。

  4.2.7.2绝缘手套和绝缘靴

  绝缘手套和绝缘靴用橡胶制成。二者都作为辅助安全用具,但绝缘手套可作为低压工作的基本安全用具,绝缘靴可作为防护跨步电压的基本安全用具。绝缘手套的长度至少应超过手腕10厘米。绝缘靴应采用特种橡胶制成,使用中,不可以用普通防胶靴代替。绝缘靴是作为防止跨步电压的基本安全用具。它的高度不小于15厘米,而且上部另加高边5厘米

  4.2.7.3绝缘垫和绝缘站台

  绝缘垫和绝缘站台只作为辅助安全用具。绝缘垫用厚度5毫米以上、表面有防滑条纹的橡胶制成,其最小尺寸不宜小于0.8×0.8米。绝缘站台用木板或木条制成。相邻板条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2.5厘米,以免鞋跟陷入;站台不得有金属零件;台面板用支持绝缘子与地面绝缘,支持绝缘子高度不得小于10厘米;台面板边缘不得伸出绝缘子之外,以免站台翻倾,人员摔倒。绝缘站台最小尺寸不宜小于0.8×0.8米,但为了便于移动和检查,最大尺寸也不宜超过1.5×1.0米。

  4.2.7.4以上电气绝缘安全用具要正确使用、保管并且要有专人负责定期做耐压、机械强度等实验

  4.2.8携带型三相短路接地线

  4.2.8.1携带型短路接地线由导线端线夹、短路线、接地线、接线鼻、汇流夹、接地端线夹(或临时接地极)以及接地操作棒等组成。导线端和接地端的线夹有优质铝合金压铸线夹和纯铜压铸线夹二种,与其配套的紧固件均经金属镀铬处理。接地操作棒采用电性能与机械强度俱佳的进口高级环氧树脂、玻璃纤维精制而成。短路线与接地线采用多股特细型 铜质软绞线并外覆柔 软、耐高温的透明绝缘护层制成。携带型短路接地线可分为合相式和分相式两种。由于使用电压及使用场合的差异,各施工现场使用携带型短路接地线的操作杆长度、短路线长度以及引下线长度都不尽相同。

  接地线的线夹与绝缘操作杆的连接方式分有固定型和可脱卸型二种,并有适用变电母排和架空导线等多种款式,可根据实际需要选用。是电气工作人员防止感应电荷和突然来电造成高压触电事故的有力武器,是电力系统输、变、配电设备以及试验设备停电作业时必备的安全用具。

  4.2.8.2 技术指标

  4.2.8.2.1 使用环境条件环境温度:-25℃~+55℃ 相对湿度:≤90%使用场合:户内和户外无雨天气 、接地操作棒尺寸、操作杆规格

  4.2.8.2.3.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1) 为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确保接地线的完好性,接地线应在空气流通、环境干燥的专用地点存放。

  (2) 电气设备上使用接地线,应遵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3) 选择携带型短路接地线时,其额定短路电流值应大于悬挂点的最大故障电流值,其接地操作棒应和悬挂点的系统电压一致。

  (4)携带型短路接地线前,应先验电、放电,确认电气设备已停电后,方可进行接地操作。

  (5) 装设携带型短路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拆除时,应先拆导线端,后拆接地端。

  (6) 作业现场如无固定接地点时,可用临时接地钢针打入地下,其深度应不小于0.6米

  (7)携带型短路接地线当经受短路电流后,一般应作报废处理。

  (8)携带型短路接地线在每次使用前,应做好例行检查,发现有线夹开裂、缺损、连接部件接触不良、松动、绝缘护层破损、软绞线裸露等缺陷时,禁止继续使用。

  使用安全用具必须注意的要点是:

  (1)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用具;

  (2)应做到正确使用安全用具。

  4.3安全用具使用前的检查:

  4.3.1对于经常处于使用状态的工具和设备,每次使用前要进行外观检查。

  4.3.1.1安全用具要检查外壳、把手完好。卡头牢固,转动灵活,开关自动复位无失灵、声音正常。导线连接牢固、无破损。

  4.3.1.2安全用具有无受潮和锈蚀情况,周围场地(环境)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4.3.2对停用时间较长的工具和设备,每次重新使用前必须进行详细检查。

  4.4安全用具使用中的要求:

  4.4.1使用环境应在干燥、无腐蚀性气体、无导电粉尘场所使用。雨雪天气不得露天工作,室外放置时设备要有防雨措施,高处作业应有相应安全措施。

  4.4.2在停止使用或工作中需要移动位置时,应有相应安全措施。

  4.4.3具体到各种工具和设备,还要遵守有关的专业规定。

  4.4.4安全用具使用完后,要进行外观检查,必须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及绝缘耐压试验。

  4.4.5不熟悉安全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

  4.4.6使用电动工具时,不准随意摆放造成安全用具损坏。

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10

  1、对所用易燃、易爆物料的过程及设备必须严格管理,采取有效的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以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2、加强防火防毒检查和消防器材、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3、除固定动火区外,未经批准,任何情况下禁止动火。

  4、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明火花飞溅措施,如有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对沾有易燃、可燃物料的材料或设备,焊割前应冲洗干净,置换分析合格。

  6、生产或检修,需用的熬炼设备应设置在安全地带。熬锅装料不得超过容积的80%,以防止沸腾外溢,熬炼期间应有专人管理,并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7、搬运可燃、爆炸等危险物品,不得抛掷,拖拉和滚动,所用板手、锒头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或镀铬的钢铁材料。

  8、禁止穿带钉子鞋进入易燃、易爆车间和危险场所。

  9、高温设备、管道必须保温。不能在高温设备、管道上烘烤可燃物。

  10、生产区内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

  11、因临时需装设备电器线路,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临时线路要求安装,并限期拆除。

  12、高大建筑,主配电设备,易燃液体罐及突出屋面的排放管、气框放空管都应设避雷保护装置,接地电阻值不大于5欧姆,并应每年进行定期检测。

  13、建筑与工艺生产装置的平面布置必须符合防火间距标准要求。

  14、对带压可燃气体的设备、管道,应设置安全阀或防爆板,对已有腐蚀损坏或有泄漏的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应暂停使用,并尽快修复。

  15、可燃气体放空管应高出设备或建筑物2米以上,并设阻火器。

  16、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放空应根据管径及介质的电阻率选择适当安全流速,以防引起静电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17、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应有用隋性气、蒸气等置换的设施。

  18、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装置和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规定。

  19、液氨贮罐应有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液氨贮罐应采用隔热措施或设有冷却喷淋设施。

  20、装运液氨前,必须对槽车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以充装。

  21、含有大量的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未经处理,不得外排放。

  22、企业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在企业防火负责人领导下进行消防工作。

  23、义务消防队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进行消防教育,训练和演习。

  24、在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不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必须放在固定的取用方便的地点,有明显标志,产要专人管理,定期检验,保持完整,严禁随意挪

  25、厂区应设立若干消防水栓、水池,消防用水要有足够的压力。

  26、厂区内主要通道严禁堆放物品,以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27、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厂区内分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

  28、固定动火区为允许从事焊割及使用喷灯和火炉作业的区域。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应小于30米。

  (2)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固定动火区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

  29、在禁火区动火的,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许可"手续后方能进行动火。

  30、 “动火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1)“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申请并根据动火要求,认真填写和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2)危险场所动火,必须在动火前30分钟进行动火分析,分析者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并签字。

  (3)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首先向该车间当班班长(工段长)呈验“动火证”,经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分析合格并签字后方可动火。

  (4)“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31、动火的安全规定

  (1)凡在贮存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经清洗、置换后,分析合格。

  (2)将动火现场的易燃或可燃物质清除干净。

  (3)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4)动火地点应设灭火器材和监护人,动火完毕,应待余火熄灭方可离开现场。

  32、禁止在生产区内吸烟。

  33、禁止厂区内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4、禁止在厂区内焚烧杂草和垃圾。

  35、禁止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或无阻火器的车辆在生产区内行驶。

  36、禁止使用汽油等易挥发的或可燃性蒸汽的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及衣物。

  37、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当班人员应迅速判明原因,切断灾害源,必要时作局部停车或全部停车处理,及时扑灭初起之火。

  38、认真贯彻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认真做好防尘、防中毒工作,避免中毒事故发生,以保护职工的健康。

  39、编制防尘防毒规划,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0、对职工进行工业卫生知识教育,讲授粉尘的危害性,氨、一氧化碳、硫化氢及其他经常接触的毒物的理化特性。对人体的危害、中毒的自救、互救方法及其预防中毒措施。

  41、对产生和散发有毒物质的工艺设备,应加强维修。对有粉尘飞扬的设备要做好回收措施,减少职业危害。

  42、有职业禁忌证人员,不得安排到有毒有害作业岗位。

  43、根据各岗位存在不同毒物特点,应配备与毒物性质相适应的防护器材,要求人人会用。

  44、禁止将灌装液氨、浓氨水及其他有毒,有危险性作业,承包给没有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44、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考核。

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11

  1.目的

  为了加强重点防火部位的`管理,保证安全经营,结合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场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禁火区范围内的安全管理。

  3.主要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xx)、《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

  4.管理要求

  4.1经营储存场所的照明灯应为防爆型,禁止使用其他电器设备。

  4.2进入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由专人引导,按指定路线行驶、按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禁止将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

  4.3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场所不得设置锅炉、茶炉等明火取暖、做饭设施,不得设住宿等生活用房。库房内应设置测温、测湿计,并确定专职人员每天进行检查登记;

  4.4库房设置有装卸平台的,平台内应与库房地面平接,平台外应不高出装卸车厢地板。平台两侧分别设置人行台阶和车行坡道。库房的门开启时,不得阻碍人行台阶和车行坡道通行;

  4.5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

  4.6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场所应当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4.7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场所及周围100m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仓库库区内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潮、防盗、消防、报警等设备要齐全有效。

  5.本制度于1月修订。

  修订频次为每修订1次,如遇国家政策、标准规范重新修订发布,遇隶属关系、经营范围和规模发生变化时及时修订。本制度生效日期为:1月25日

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12

  1.目的:

  科学预防和正确处置粉尘火灾爆炸事故。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工厂)粉尘车间(岗位)。

  3.主要引用标准: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xx)《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20xx)

  4.职责和权限:

  4.1公司(工厂)主要负责人负责依规范要求设置粉尘作业场所,保证本制度规定的安全投入,以及组织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并向政府部门如实报告事故。

  4.2.公司(工厂)安全主任负责编写、监督本制度的落实,指导粉尘车间(工厂)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4.3车间主任(班组长)负责落实本制度中相关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处置粉尘火灾爆炸事故。

  4.4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依本制度规定和引用的相关规范,正确安装粉尘车间设备,敷设电气线路等,对相关安全设施及时检修,对规定的相关检测项目实施检测。

  4.5粉尘作业岗位人员应遵守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时保养粉尘设施设备,检查本岗位消防器材和安全标志,保证应急通道的.畅通;报告事故隐患。

  5.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

  5.1粉尘车间(岗位)应与其他建筑保持安全距离。铝镁合金粉尘车间(岗位)应与其他车间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离,且不得设置在多层厂房中。粉尘车间门窗框架应为金属材料制作,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应急疏散、救援通道应保护畅通。

  5.2粉尘车间应当配备灭火器材。铝镁合金粉尘车间的灭火器材不可选用干粉灭火器,水剂型和泡沫型灭火器。车间消防器材、安全标志应由岗位作业人员定期检查、维护,实施定置管理;

  5.3粉尘车间(岗位)应选用防爆型的电气设备、电气开关,导线敷设应选用镀锌管或水煤气管,达到整体防爆要求。除尘器应符合防静电安全要求。除尘设施应有阻爆、隔爆、泄爆装置。除尘管道不应有降尘现象。有异常现象,作业人员应当停止作业,及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处理。

  5.4粉尘作业人员应由安全主任组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5粉尘作业人员应穿棉质工作服,不得穿化纤材料制作的工作服。作业时应佩戴防尘口罩和护耳器。

  5.6粉尘车间(岗位)严禁烟火,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并应使用防爆功能或不产生火花的工具。确需明火作业的,动火作业人员应依规定向公司(工厂)安全责任人提出申请,经许可,落实相关安全作业措施后方可作业。

  5.7粉尘作业车间处于建筑物顶层或除尘装置高于厂房建筑的,应有防雷装置。 5.8粉尘车间必须安装通风装置,并保证其状况良好。

  5.9粉尘车间(岗位)设施设备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每周进行检修。岗位工人对生产用设备设施进行日常保养。

  5.10作业完毕后,岗位作业人员应当立即收集除尘袋,除尘管道中的粉尘,不得使用压缩空气吹扫设施设备,以及身体、衣物上的粉尘。严禁使用金属工具敲打除尘设备金属材质的部位。

  5.11 收集的粉尘应当进行降温后贮存,并不得与其他可燃物品同贮。铝镁粉尘应当贮存在专用仓库。

  6.粉尘检测和监控

  6.1干式除尘器内应安装超温报警器。

  6.2设备管理部门每个月应当对使用法兰连接的收尘器,法兰两端的电阻应小于0.03Ω。

  6.3设备管理部门每个月应当对除尘器接地电阻进行检测,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6.4粉尘车间安全负责人应当对车间进行日常检查。有异常,应当采取措施处置;无力处置的隐患,应当及时向安全主任报告。

  6.4 7.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处置

  7.1现场作业人员发现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征兆,以及发生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后,应当依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立即停机,切断现场所有电源开关,通知现场及附近人员紧急撤离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公司(工厂)安全主任或上级报告。

  7.2安全主任或现场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开展自救工作,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2铝镁合金粉尘发生事故不得使用干粉灭火器,水,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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