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3-08-23 13:20:21 制度 我要投稿

责任追究制度15篇[荐]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责任追究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责任追究制度15篇[荐]

责任追究制度1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是确保学校师生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特制订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校长是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食堂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学校要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堂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学校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学校内设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分管校长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校长、分管校长对食品安全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加强对学校食堂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管理,并作好相关记录,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及时排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种安全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加大对食堂检查力度。

  3、检查食堂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三、对责任人的追究

  1、学校校长、分管校长对以上工作检查不力造成一定事故的,责令分别写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根据不同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台帐记录查找货源,查找供货人,根据不同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责任学校的追究

  1、限期整改或由区卫监所按法定程序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2、责令销毁不合格食品原材料和成品。

  3、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处理。

  4、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对受害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2

  一、公司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副经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1、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和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3、督促开展各类安全活动,指导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拟定计划、措施、落实,牵头组织迎接上级部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

  4、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促各生产部门每日车辆例保修理及每月车辆安全部件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5、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6、参与重大事故现场抢救处理工作,做到指挥有方、措施得力,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7、发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责任例查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按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大小分别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经予行政处分。

  二、安机科长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1、掌握全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对车辆安全部件的检查和驾驶员遵章守纪检查,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对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行使裁决权。

  2、负责驾驶员的年审和安全行车知识考核,召开安全例会和负责安全活动的落实。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3、负责审核车辆事故费用,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进行业务指导,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较大事故应赶赴现场参与处理,建立建全安全生产各种台帐。

  4、负责全公司车辆年审工作及新车牌证的办理工作。

  5、负责编制全公司车辆二维检测台帐,并督促实施。

  6、负责全公司车辆的统一保险工作,并编制保险台帐,及时做好投保,续保及理赔服务等工作。

  7、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8、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安机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好相关工作。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对安机科长给予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生产经营科长,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经营方针,认真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2、抓好行车安全和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车辆安全部件及场区安全生产工作,积极配合安机科处理好交通行车事故和客伤事故。

  3、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生产经营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给予生产经营科长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四、公司安全员对公司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1、认真贯彻上级的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人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2、负责公司生产工作中事故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公司领导,积极协助公司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认真收集事故中的重要资料。

  3、定期对公司安全质量进行考核,监督驾驶员遵章守纪,及时纠正违章,并做好各类安全考核、管理台帐。

  4、认真填写安全活动纪录与各类事故记录和分析,准确上报驾驶员个人等各项安全台帐。

  5、定期对车辆的安全部件检查并保管好安全资料台帐。

  6、按时组织和参加安全例会,组织好部门各项安全知识竞赛活动。

  7、严格控制事故费开支,做到帐目清楚,力争将事故费用降低到最低限度。

  8、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客伤事故时,安全员均要赶赴现场配合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扣安全员50—4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 行政处分,并将事故发生率列为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五、安全检(稽)查队长及检(稽)查员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安全检查管理直接责任。

  1、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职能,积极做好安全预控监控工作,掌握信息,为公司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

  2、对重点人员、重点车辆、重点路段,不定期地组织人员上路、上线、上车检查,并进行重点教育、重点跟踪,现场办公、及时纠正违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认真制订上路、上线、上站点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认真实施,健全公司车辆巡回检查制度,做到“不漏查”、“不缺查”,注重实效,不走过场;积极实施公司“事故隐患,危险点监控法”,按时参加安全例会,协助好安机科开展各项活动等。

  4、开展安全生产“拉网式”、“地毯式”大检查,严查安全隐患,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整改后必须复查。检查中应认真填写记录,对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开具整改通知书,并按整改内容监督其整改到位。

  5、建好检查台帐和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建立一车一档安全检查台帐,认真落实“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

  6、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队长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扣安全检(稽)查员50—200元,队长扣100—4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六、公司行政处分的种类。

  1、警告;2、严重警告;3、撤消职务调离岗位;4、开除留用;5、除名

责任追究制度3

  一、成立安全事故责任评议小组,成员如下:

  xxx:法人代表(第一责任人)

  xxx:园 长(直接责任人)

  xxx:财务后勤

  xxx:教学主任、聘用教师代表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原则

  1、按责论罚;

  2、以警示、教育为主;

  3、主管部门负责人员管理责任,连带追究;

  4、追究时限不超过一学年;

  5、追究程序透明、公正、不挟私报复;

  6、容许被追究人辩解。

  三、责任追究程序

  1、事故发生后,责任评议小组成员从多角度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受损程度;

  2、评议小组根据了解的情况讨论分析事故责任的划分,并得出初步的.追究方案;

  3、将评议情况面告责任人,听取责任人的解释,根据实际情况复议追究方案;

  4、根据事故的轻重依程序作出公开批评、扣奖金、留校察看(考核基本称职)、解聘(考核不称职)等处理,严重的报由上级行政机关处理;

  5、一般事故一周内处理,重大事故二周内处理,特大事故一月内处理;

  6、追究结果实行存档、公示、上报制度。

  四、本责任追究制度在教职工会议上通过后实行。

责任追究制度4

  为使全体教职员工更好地履行职责,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尽量避免和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和差错,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快速高效运行。经研究决定,建立并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适用范围:

  凡在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出现失误和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追究对象:

  有过错的.直接责任人及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处室负责人和学校分管领导。

  实施办法:

  1、由于学生违反纪律,和教师违反教学管理常规,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及校长不在校时校内一切责任事故,由校长负主要领导责任。

  2、由于学生违反纪律和学校规定而造成的一切责任事故由分管校长负具体领导责任。

  3、由于管理不当违反操作常规和有关要求而造成的一切事故,由各组室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由于各组室负责人工作失职、疏忽、违反操作常规而造成的一切责任事故由相关负责领导负相关领导责任。

  4、由于教师违反教学管理制度和课堂教学常规而造成的一切责任事故由教导主任负具体领导责任。

  5、由本班学生因违反纪律、学校要求规定,有不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电、火使用管理不当而造成的一切责任事故,由班主任负直接管理责任。

  6、由于违反教育教学管理要求、规范或工作失职疏忽而造成的一切责任事故由任课教师负主要直接责任。

  7、由于失职、疏忽、不细心、校外人员来校、师生离校后的电火管理不到位且有事未及时报告而出现的一切责任由门卫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若发生以上责任事故,视情对当事人作出谈话诫勉、通报批评、书面检查和经济处罚等处理。组织所在处室进行原因分析,举一反三,查找问题和不足,并制定出切实可行整改措施,坚决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处室负责人和学校分管领导在适当范围内作检讨,并实行经济处罚。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追究制度5

  学校安全工作是社会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和整个社会稳定大局。学校领导及全体教师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安全工作常抓不懈,警钟常鸣、预防为主。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制定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

  学校安全按类别可分为:

  一、范围 分管处室 处室负责人学校设备、设施、财产安全 总务处 赵明消防、交通、保卫安全 政教处 王勇食品卫生安全 总务处 赵明教学安全 教务处 刘海网站、校刊、信息安全 教科室 赵志稳定工作的安全 校委会、职代会一、建立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二、校长(王定坤)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直接领导安全工作小组开展工作,检查落实各部门安全工作情况。

  三、学校副校长(范辉林)为分管工作的主管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关处室(教务处、总务处、政教处)的分管人员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及时整改,对所负责的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各部门主任为所管部门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采取各种措施管理好本部门安全工作,如因工作不扎实、措施不得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追究部门主任责任。

  五、门卫的安全职责及追究,严把入口关,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内,对进入校园寻衅滋事者,要坚决予以阻止,并及时与学校领导、派出所联系,以确保师生安全。若出现校外人员来校滋事,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门卫负责;平时学生因病、因特殊事出校,门卫必须认真验证,凭本人申请,班主任签字的请假条,确认无误后方可放行。(门卫应熟悉班主任的笔迹,以防学生假冒),若误放,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门卫负责。

  六、值日教师要按时到岗,履行好值日职责。如因值日教师缺岗或不履行职责而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值日教师负责。

  七、班主任教师为本班学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利用班会、队活动等积极进行安全教育,认真组织好各项活动。如因班主任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班主任的责任。

  八、科任教师为所教本节课的主管责任人,课堂教学始终要有教师,绝不脱岗。发现本节课有异常情况及时向班主任报告或向有关领导汇报。本节课发生问题由上课教师负责。

  九、全体教师必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一旦发现由体罚和变相体罚引发的安全问题,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由本人负责导致出现的一切后果。

  十、后勤部门要对学校设备、设施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并立即解决。及时处理班主任和老师反映的设施、设备安全问题,如因未能及时解决设施、设备问题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追究后勤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后勤部门要加强学校饮食、饮水和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健康教育工作,预防发生食物中毒。

  十二、如若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在10分钟以内上报主管领导,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影响及损失,经校长室研究后按照书面检查、赔偿损失、行政记过、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处理,并全校通报处理结果,对特别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责任追究制度6

  为进一步深化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有效地规范全体教职工的行为,塑造良好的人民形象,保证行风评议活动的顺利开展,决定建立行风评议责任追究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象

  这次行风评议是我园行风建设情况的一次全方位检验,是对全园干部职工作风的一次全方位检验。因此,行风评议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全体教职工。

  二、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

  行风评议事关我园形象,全园每个干部职工都要从自身做起,从身边事做起,自觉维护单位的整体形象。在行风评议中如发生下列情况的,将严肃追究相关科室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1)对评议组的检查和质询不予配合,态度不虚心或不认真提供资料和回答问题的;

  (2)对行风评议组织不力,工作不落实、不到位,被评议组查报或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3)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及时进行整改,甚至在行风评议期间继续顶风违纪,造成评议结果很差和群众满意率较低的。

  (4)群众举报和投诉比较集中以及征求意见过程中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

  (5)违反 廉洁自律规定,接受可能影响教学公正履行职责的礼品、请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上班时间不按要求,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或迟到、早退不在岗的。

  三、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

  对上述问题,园行风办将认真组织调查核实,一经查实,将报请园行风评议领导小组同意,按照不同情况,分别追究以下责任: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奖金;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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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7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违反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所采用的强制当事人依法办事的法律措施。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的执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法律制裁。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亦称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相应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和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既是法定职权,又是法定义务。如果由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领导人和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执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因其失职、渎职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了法律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负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六项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作出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其它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保障安全生产是他们义务不辞的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往往是各种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高低,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所以,《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他们必要的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设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如果因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义务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那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质才能依法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如果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事项出具虚假证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所从事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是导致生产事故多发和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动而触犯法律,不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触犯法律。《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大法,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当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非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不了解安全生产的法律界限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旦发生事故,追悔莫及;有的是明知故犯,以身试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那些是合法的行为,那些是违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35种: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的行为: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它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9.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0.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1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3.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5.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6.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7.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9.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2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1.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本制定应急预案的。

  22.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3.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4.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2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7.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29.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3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32.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33.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

  35.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

责任追究制度8

  一、防控工作必要性及防控目的当前,正值传染病高发季节,流脑、乙脑、水痘、腮腺炎等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甲肝等肠道传染病疫情仍时有发生,从而使我校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形式更加的严峻,为有效防止传染病在我校的.发生与流行,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二、组织领导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防控工作安排1、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深入研究防控工作措施,增强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保护学生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领导。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加大防治力度,落实综合措施,依法开展防控。

  全面落实工作责任,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明确职责,强化措施。一把手亲自抓,绝不走过场,联合疾病控制机构开展疫情主动搜索,进一步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检测制度和筛查工作,做好疫情报告工作,落实晨检制度,对因病缺勤、缺课的学生进行调查追踪,落实预防措施,并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对发现的传染病患者及时采取防控措施,严防疫情扩散蔓延。体卫处直接负责。

  3、强化宣传,普及防治知识。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知识,引导学生加强体育锻炼,注意室内通风换气和保暖,提高广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安全与健康教师在课上积极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确保每个学生的身体健康。

  4、积极开展疫苗接种工作,提高学生免疫水平。接种疫苗是预防控制流脑、水痘、腮腺炎等传染病流行的最有效措施。我园要根据卫生部门提出的疫苗接种方案,做好针对学生及家长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提倡、鼓励学生接受基础免疫,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

责任追究制度9

  环保局工作人员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行为,提高机关效能,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加强对各股室站队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全面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树立环保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是指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公共利益和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谈话、诫勉、待岗、辞退,是指本局对各股室站队的工作人员有一定过错,出现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需要给予谈话、诫勉、待岗、辞退的,依照本暂行办法处理。

  第二章 处 罚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谈话:

  (一)违反机关考勤制度,迟到、早退,累积三次的;为他人代签被发现三次的;办公室考勤值班人员不按时到岗三次的;

  (二)私自外出、超假不归的,非工作原因串岗、工作期间干私活、旷工的,考勤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规定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的;

  (四)对新、扩、改建设项目、建筑施工排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变更申报核定,未按审核时限完成的;

  (五)对经审核,全年排污情况基本属实未向排污者发送经审核同意《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的;

  (六)违反环境监测报告制度,上报各类监测报告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

  (七)违反数据审核制度,发出的监测报告未经三级审核的;

  (八)未及时组织制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的;

  (九)对环境保护重大行动、重点工作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延误信息上报的;

  (十)值班人员不履行职责,遇有重要情况不及时上报,延误工作的;虽按规定值班,但发生被盗又没及时报告的;

  (十一)与相关股室的协调不力,给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

  (十二)不按卫生制度按时打扫卫生、责任区卫生较差,受到局领导批评,累积三次的;

  (十三)对会议室未按要求,布置、管理,影响正常使用的;

  (十四)不坚持车辆保养制度,贻误正常工作的;

  (十五)下班后或节假日未认真检查门、窗、水、暖、电,导致发生各类事故,损坏公物,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

  (十六)未按时限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的;

  (十七)各股室微机固定专人管理,其他人员私自动用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诫勉:

  (一)年内累积谈话两次的;

  (二)对监测收费标准、项目,不公开,不公正,随意提高或降低监测收费标准的;

  (三)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无处罚结论或结案,超过规定时限的;

  (四)未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申请表)进行审核,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委托性监测取样后10日内不提供监测报告的;

  (六)违反分析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因管理不善导致化学试剂或分析仪器丢失的;

  (七)非工作需要私自上互联网、擅自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的;不按操作程序使用,造成微机损坏的;

  (八)未执行财物管理制度,擅自购买物品的;

  (九)对上级机关下发的各种文件、通知未及时汇报、传阅,贻误工作的;

  (十)对各种报告、请示、方案未及时上报,贻误工作的;

  (十一)未按照印章使用管理规定,随意使用印章的;

  (十二)未经批准私自打印工作以外资料的;

  (十三)未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职级晋升、职称评定、调整工资的;

  (十四)值班期间脱岗、空岗的;

  (十五)未经批准不参加机关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的;各种考核在60分以下的(不含60分);

  (十六)上班时间打扑克、下象棋的;

  (十七)在现场执法检查中,有环境违法行为未如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询问笔录》的;

  (十八)未按年度计划和总量控制要求,完成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后,装置运转不正常,未达标,又不及时处理、报告的;

  (十九)未经批准在企业中午饮酒的(公务接待除外);

  (二十)下乡期间在企业打扑克、打麻将的;

  (二十一)让来我局办事的服务对象请客的;

  (二十二)除公务接待外,中午饮酒的;

  (二十三)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下乡期间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

  (二十四)违反行政处罚原则、管辖权限,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的;

  (二十五)对没有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逾期不缴纳的违法行为,未及时报告并依法进行征收的;

  (二十六)在排污者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后,未按规定时限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排污者的;

  (二十七)对经审核排污情况不属实未责令限期改正的;

  (二十八)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的查处不及时,造成重复来访的;未执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的;

  (二十九)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指标的;

  (三十)对上级确定的污染治理项目,未积极督促超过时限的;

  (三十一)对环境保护重要会议、重大行动、重点工作未及时组织宣传报道的;

  (三十二)对人大、政府、政协批转的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未按时限、要求、程序予以答复的;

  (三十三)自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 3日内,未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的;

  (三十四)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未组织验收的;

  (三十五)在现场执法检查监测、应急监测、处理环境信访、污染事故仲裁监测工作中,报告报送不及时、数据不准确的;

  (三十六)违反分析样品管理制度,导致样品丢失、损坏、污染或超过样品保存期,造成经济损失和分析数据不准确的;

  (三十七)无故未按指定时间参加孕检和普查、拒不采取节育措施的;

  (三十八)违反环保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泄露被检查单位技术和业务秘密的;

  (三十九)对上级组织的各类验收和工作检查,人为因素造成丢分或未通过检查验收和受到通报批评的;

  (四十)违反行政处罚制度,未执行陈述申辩、听证、回避、告知、调查与处罚分开和重大案件报告的;

  (四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款,造成经济损失500元—1000元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待岗:

  (一)年内累积诫勉三次的;

  (二)由于个人行为,损害局内名誉,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

  (三)对未依据法定程序征收排污费的;

  (四)故意漏征排污费或故意少征排污费的;

  (五)在污染源、建设项目和限期治理项目、生态环境的现场执法检查中,环境污染事故与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中,违反执法程序的;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未及时报告和依法进行处罚的;

  (六)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监管不到位,造成饮用水环境污染和引发疾病传播的;

  (七)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越权审批和不履行分类、分级管理程序的;

  (八)对群众投诉或来信、来电、来访案件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越级访、群访事件的;

  (九)违反保密守则,泄露组织人事和业务机密的;

  (十)对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强行指定治理厂家的`;

  (十一)对环保治理设备、产品和污染治理厂家未及时审核、推荐认证和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的;

  (十二)凡以个人名义,随意向企事业单位推荐环境污染治理设备和产品,造成较坏影响的;

  (十三)对违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拒报、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查处不力或袒护企业任意编造数据的;

  (十四)监测报告拒报、谎报或逾期不报的;

  (十五)对重点污染源、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建筑施工工地噪声、粉尘和“三堆”的现场监督检查不力,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或引发群众群访的;

  (十六)违反监测人员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的;

  (十七)值班期间因脱岗、空岗造成被盗的;

  (十八)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九)司机出车期间因不负责任造成车辆被盗的;

  (二十)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时到岗,不服从管理的;

  (二十一)与外来办事人员发生口角或接待不热情,话难听、脸难看、事难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二)在办理环境信访过程中,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的;

  (二十三)对推荐的污染治理设施、产品未通过验收或不达标,给企事业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十四)违反建设项目有关规定,批准“十五小”、“新五小”和工艺落后、污染严重、耗能高等建设项目的;

  (二十五)违反监测数据、资料管理规定,随意泄露监测数据和为他人提供监测报告的;

  (二十六)违反财经管理制度,不及时上缴入帐,公款私存;隐瞒不报,私设小金库或者挪作他用的;

  (二十七)借工作之便,假公济私,勒索企业,出现吃、拿、卡、要、报的;

  (二十八)接受贿赂或参加当事人邀请去营业性歌厅、舞厅等公共娱乐活动场所进行娱乐活动的;

  (二十九)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应进行处罚而未处罚的;

  (三十)账目不清、票据管理不善,导致经济损失或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款,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5000元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辞退:

  (一)年内累积待岗三次的;

  (二)超越权限,违法行使审批权、行政审核权或行政处罚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或者无法律依据收费、罚款、摊派各种费用的;

  (四)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竣工验收条件,或者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项目予以验收通过,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及其他证书的;

  (六)未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监管失职,造成环境重大污染和破坏的;

  (七)对检举人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造成环境重大污染和破坏的。

  (九)司机私自出车造成车辆被盗的;

  第三章 程 序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人员,谈话由主管局长实施并报办公室备案;诫勉由主管局长向局党组提出建议,经集体讨论后,由办公室下达书面《诫勉通知书》;待岗由局党组会议作出决定;辞退由局党组会议讨论后,报上级人事部门审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原局内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待岗时间为2-4个月,受待岗处罚的期限依据所犯条款视情节而定。

  第十条 年内受到诫勉处理三次的,予以待岗处理,待岗时间为两个月;

  第十一条 年内受到待岗处理达到三次的,由局党组研究后,报县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 各股室站队人员如发生违纪行为受到谈话处理的扣发年终奖金20%;被诫勉一次的扣发年终奖金40%;受待岗处罚的,待岗期间每月发200元生活费,要坚持上班,扣发全年奖金。受谈话、诫勉和待岗处理的,除按上述规定扣发本人年终奖金外,并按综合目标百分考核的规定扣除所在股室相应分数。受到待岗、辞退处罚的人员所在股室站队、主要负责人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待岗人员可否恢复工作需本人申请,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局党组按工作需要随时补充、修改;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八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条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追究的种类

  第十三条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停职、降职、撤职;

  4、留用察看;

  5、开除;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处罚按公司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可由所在部门提出,组织纪检处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组织纪检处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八条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公司党委、总经理室审批。

  第十九条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二十条违反责任追究处理制度,公司将按照公司职工奖惩条例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办事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11

  1、对没有按时完成月查的教研组长每次惩20元。

  2、月查对没有完成教学任务的教师,追究如下:

  ⑴备课详备一科(新上学科必须备课,跨年级任主科者经教导处允许可以只详备一科),少一节惩3元。备课数量按标准课时的80%计算。

  ⑵教师应适当布置作业,并及时批改。作业批改积压两次以上的每次惩3元,作文每次惩10元。

  ⑶单元测试没有完成测试的每次惩10元。没有试卷分析、讲评等的每次每项惩5元。

  3、教师旷课一节惩30元,迟到或早退每分钟惩2元。五分钟以上由当日行政值日调课,视教师旷课。对私自调课导致空堂的分别惩双方各30元。教师私事生病请假一律自己调好课,并报教务处备案,否则按每节20元补给顶课教师。

  4、体育、实践活动课等不能让学生脱离老师自由活动,更不能放假,下雨不能在室外上课的,要上室内课传授相关技能或者组织自习。对违反上述基本要求的处以每节20元的罚款;酿成教学事故的,除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外,还必须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5、电脑能力强的可以利用电子教案,但需有自己编辑修改的痕迹,否则视同无教案。无教案上课者一次罚款10元。按教务处安排按时上远教课,无故不上的一节罚款10元。

  6、讲公开课利用电教设备或远教资源的每节课奖励5元,推门听课并参加评课的一节补助5元. 50岁以下教师讲公开课不利用电教设备或远教资源的罚款5元。不参加指定听课的一节罚款5元,听课不参加评课的取消补助。

  7、连片教研和集体备课没有按计划执行的,惩学科组长每次20元,相关组员每人次10元,并取消差旅补助。

  8、对无特殊情况不服从行政人员调课的,每次惩5元。

  9、对不参加教案、论文、优质课等上级组织的相关竞赛的教师每次处以10元罚款。

  10、教学被进行责任追究的,当月不得评为优秀班主任和优秀教师。

责任追究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工作责任,防止和减少企业在经营管理、生产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责任追究是指××企业领导班子、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前线各区经理和全体员工,由于故意或者过错,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不执行或迟延办理企业决定决策的事项,迟延领导交办的工作,影响工作进程和工作效率,给企业的利益和形象导致损害,实行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之以恒、从严考核、惩罚兑现的原则。要把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员工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最终环节查起,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贯彻。并纳入领导组员和部门目的管理范围,纳入员工年度综合考核和晋级、加薪、评先的范围。第二章责任追究种类

  第四条责任追究种类分为:通报批评、书面警告、经济惩罚(100元至20230元)、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协议。

  第三章工作责任划分

  第五条企业领导班子组员、机关部门负责人、基层各区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负总责;机关部门副职、基层各区副职对分管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基层各区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管辖范围内出现的多种问题都负有管理责任。机关一般管理人员及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由牵头单位和协作单位共同完毕的项目和工作,牵头单位承担重要责任,协作单位承担次要责任。因牵头单位或协作单位单方面原因影响到项目和工作完毕的,责任所有由牵头单位或协作单位承担。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内容及惩罚

  第七条企业领导、部门负责人、基层各区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领导和管理责任,并予以对应的经济惩罚或行政处分。

  (一)在制定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企业发展规划中,总经理不采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或不听取、采纳班子组员的意见,私自作主,导致决策失误,给企业导致重大损失的,总经理应负所有责任,并予以1000—20230元的罚款。总经办其他组员、机关部室经理、基层各区经理在安排生产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私自作主决策失误给企业导致重大损失的,予以1000—10000元罚款。由企业班子集体讨论形成决策导致失误,给企业导致损失,由领导班子集体承担责任,并报上级领导部门追究责任。

  (二)对工作范围内的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原则及时完毕,对总经理办公会交办的工作无端迟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予以负责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降薪惩罚;情节尤其严重的,予以留用察看惩罚。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不汇报,发现一次予以记过处分,并处100—500元罚款;发现两次以上予以记大过处分,并处500—2000元罚款;情节尤其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协议处分。

  (四)不履行岗位职责,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质量、安全和责任事故,损失在6000元以内的,予以100—500元罚款;损失在—50000元的,予以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致使企业和员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导致恶劣影响的,予以记大过或降职处分,并处1000——5000元罚款。

  (五)违反财经制度,挪用企业资金,或者运用职务之便侵占资金,挪作私用资金在1000元以内或侵占资金在5000元以内的,予以当事人降职或撤职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挪用资金10000元以上或侵占资金5000元以上的,予以当事人撤职或解除劳动协议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1000—2000元罚款。

  (六)各级管理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本单位员工监督管理不到位,或内控制度不健全、监督检查贯彻不严格,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规事件或重大工作差错的,包括协议签订、工程施工、物资设备采购维修、土地管理等经济活动过程中,给企业导致经济损失或经济纠纷的,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00-1000元,并予以对应行政惩罚,尤其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协议。

  (七)对下属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请示汇报,应予以处理而未及时处理或明确答复,导致严重后果的予以100-5000元罚款。(八)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予以降职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尤其严重的,给企业导致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予以降职或撤职处分。

  (九)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利益的,情节较轻的予以500—1000元罚款;情节尤其严重的,给企业导致重大损失的,予以解除劳动协议,并予以5000—20230元罚款。

  (十)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导致损害或不良影响的,予以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2000元罚款;情节尤其严重的,给企业导致重大损失的予以解除劳动协议,赔偿所有损失,并处20xx—5000元的罚款。

  (十一)对下属单位或员工个人绩效考核不公正、不公平,导致严重后果的,或其他原因导致集体上访、投诉的,予以100-500元罚款。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惩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基层岗位操作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对应的经济惩罚或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又不阐明状况和原因,出现一次予以当事人记过和降薪处分,两次以上予以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协议处分。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毕不好,予以警告处分和降薪惩罚,屡教不改的,予以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协议处分。

  (三)不执行企业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又不阐明状况和原因的,出现一次予以警告处分和每次100—200元的罚款,两次以上予以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协议处分。

  (四)运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予以记过处分,并予以所获利益双倍的罚款,并降薪和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协议处分。

  (五)不履行岗位职责,出现重大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给企业导致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予以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尤其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协议处分,并处1000—2000元罚款。

  (六)不遵守劳动纪律,酒后上岗,聚众赌赙,打架斗殴的,根据情节予以500-1000元罚款,并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协议处分。

  (七)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对所管设备、物资丢失或损坏,原油被盗,按损失价格予以对应罚款。参与或直接盗窃企业设备、材料、原油、汽油、柴油等按所盗窃价格双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协议处分,尤其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损害企业利益,与企业不保持一致,协助当地农民通风报信,阻碍正常施工作业,阻碍正常运送,防碍企业领导检查工作的,给企业利益导致损害和不良影响的,予以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协议处分。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惩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九条责任追究程序

  (一)员工在出现失职、违纪、违规等行为后,由员工所在单位对失职、违纪、违规等行为形成状况阐明和处理意见,报综合办公室;

  (二)由综合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算,根据有关制度提出惩罚意见,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惩罚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实行。有关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安全环境保护惩罚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类责任追究的惩罚决定,应上报亿阳石油总部。

  第十一条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免除或减轻惩罚:

  (一)因存在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未按计划进度完毕工作目的,经企业领导或总经理办公会确认的;

  (二)负责人在查处或追究其责任前,积极检查纠正错误,并积极采用

责任追究制度13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xx]160号)、《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xx]193号),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如下:

  一、主管领导的职责:

  建立以陈志友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度,主抓以下工作:

  1、制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相关制度,并组织学习。

  2、落实食品安全管理的各相关人员的职责。

  3、监督食品安全管理的各相关人员的工作落实情况。

  二、直接领导(后勤处主任)的职责

  1、组织食堂员工学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加工和出售的各项相关制度。

  2、组织和培训食堂员工食品加工和出售的技术。

  3、配备食品加工和出售的各项硬件和软件设备。

  4、监督食品采购员、验收员、安全管理员和加工员的工作落实情况。

  上述四项基本职责有其中一项没有完成,视为失职,将依责任事故的轻重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由学校行政班子讨论决定)。

  三、食品安全专职管理员的责任

  1、对采购员违反采购制度,没有阻止,没有记录,也没有汇报主管领导的。

  2、对验收员违反验收制度,没有阻止,没有记录,也没有汇报主管领导的。

  3、没有进行切实可行的蔬菜残留农药检测的.。

  4、没有做食品留样登记管理的。

  5、对食品加工员违规操作,不劝阻、不记录、不汇报的。

  6、对设备摆设不合理的食品加工场所,不理睬、不记录、不汇报的。

  7、对卫生状况差的食品加工场所,不督促整改、不记录、不汇报的。

  凡违反以上1——4项,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负直接管理责任。立即停工待岗,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涉及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凡违反以上1——4项,虽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也要追究管理责任。不得享受本学期质品安全管理奖。情节严重的扣当月福利50%,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

  凡违反以上5——6项,虽未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也要追究管理责任。不得享受本学期质品安全管理奖。

  四、采购员的责任

  1、不按合同定点采购食品的。

  2、采购没有质量合格证的包装食品。

  3、采购“质量保证期”过期的包装食品。

  4、采购没有“质量保证承诺书”的非包装食品。

  5、采购的食品价格、数量、总价有较大出入的。

  6、不与食品一级或上一级批发商沟通了解食品市场价格变化,致使食品供应商严重的价格欺诈行为发生的。

  凡因上述1——4项采购检验疏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工待岗,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涉及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凡因上述1——4项采购检验疏忽,虽未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但一经查实,也立即停工待岗,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

  凡因上述5——6项采购检验疏忽,虽未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但一经查实,也立即停工待岗,不得再从事采购工作。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

  采购员已经索取相关食品质量合格证、卫生合格证等,仍然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由食品供应商和生产商负责,不追究采购员的责任。

  非包装食品供应商已在“质量保证承诺书”上签字,且采购员也已经对食品认真检验过的(有记录),仍然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由非包装食品供应商和生产商负责,不追究采购员的责任。

  五、验收员的责任

  1、接收没有质量合格证的包装食品的。

  2、接收“质量保证期”过期的包装食品的。

  3、接收没有“质量保证承诺书”的非包装食品的。

  4、食品质量明显低劣,仍然接收的。

  5、食品价格、数量、总价与实物不符,有较大出入的。

  凡因上述1——4项验收疏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工待岗,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期末

  不得参与各项评优,涉及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凡因上述1——5项验收疏忽,虽未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但一经查实,也立即停工待岗,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

  采购员强行将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食品入库和加工的,验收员已经报告主管领导,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验收员无关,不追究验收员的责任。如果不报告,仍然要负一定的责任。

  六、食品加工、销售员的责任

  1、蔬菜清洗不干净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2、加工和销售半生不熟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的。

  3、生熟食品或餐具混淆导致食物中毒的。

  4、餐具清洗、消毒不过关导致食物中毒的。

  5、销售腐败变质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的。

  6、其他非食品源问题造成的其他安全事故的。

  违反以上1——5项,立即停工整顿,是正式工的扣除本月所享受的福利,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是临时工的扣除与上个月(正常满月)相等的奖金。情节严重且涉及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以上第6项,查明原因后,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

  备注:由于积极认真管理,一学期没有出现任何大小食品安全事故的,将给食品安全专职管理员、采购员、验收员和加工员金额不等的奖金。

  坑北中学

  20xx年5月9日

责任追究制度14

  第一条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但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

  1、依法追究的原则;

  2、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3、责任自负的原则;

  4、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5、重大教育的原则。

  第三条 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1、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办理生育手续的;

  2、不按生育审批程序批准生育的;

  3、违反规定随意签发计划生育证件的;

  4、 违反规定作出处罚或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5、不按时给被征收人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通知书,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出具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

  6、贪污、私分、借支、挪用社会抚养费,不够刑事责任的;

  7、在查办计划生育案件时,接受当事人宴请或贿赂,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8、违反国家统计法规,在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检查中弄虚作假,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

  9、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纪律,侵犯公民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的;

  10、因技术服务或工作不认真,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11、对群众举报的行政违法案件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无故不按规定组织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或在调查、审核时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更改有关材料,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责任追究制度15

  1总则

  1.1目的

  根据《企业纲领》相关规定,按照权责对等原则,为保障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有效规避控制各种风险和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有单位和员工。

  1.3责任类型

  1.3.1按范围可分为个人责任、单位责任和系统责任;

  1.3.2按是否出现恶劣结果可分为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

  1.3.3按性质可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1.3.4按问题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责任、重要责任、重大责任、特别重大责任;

  1.3.5按类别可分为安全责任、质量责任、管理责任、人事责任、技术责任、行政责任及决策责任。

  1.4释义

  1.4.1责任追究:明确经营管理中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并对其给予否定性评价及处罚。

  1.4.2个人责任、单位责任和系统责任

  (1)个人责任:在管理规范、责任明确的前提下,因个人违反制度、规程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系个人责任。

  (2)单位责任:由于制度规范落实不到位,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未察觉,或已察觉但未及时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属单位责任。

  (3)系统责任:职能系统权限划分不清,相关事项缺乏明确规定或规定有误,工作检查、跟踪不到位,上下工作流程有误或不畅而造成的损失属系统责任。

  1.4.3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

  (1)由于违反各项制度、规程,导致损失或恶劣结果即将发生的,属过程责任。

  (2)已造成损失或形成恶劣结果的属结果责任。

  2责任追究原则

  2.1责任追究一般不超过三级,但重大事故一追到底原则。

  2.2责任范围有限但关键责任优先原则。

  2.3直接领导和专业领导不能免责原则。

  2.4.责任减免:

  (1)因创新性、试验性、探索性业务活动而产生的,免去责任;

  (2)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免去责任;

  (3)积极主动地进行支持协作,但仍有意想不到问题出现的,从轻处罚。

  3责任追究系统

  3.1执行机构为第一反应系统,对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直接介入。执行机构有处置权。

  3.2督察机构为第二反应系统,不涉及过程责任,只介入执行机构未提出的责任追究事宜或执行机构已经处理的.责任追究事宜。

  4责任大小的划分依据

  4.1经济损失。凡存在经营和管理损失的业务活动,财务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应明确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额度。

  4.2对集团或企业的负面影响。由经营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做定性分析,判定对集团或企业近期和长期的影响。

  5责任追究的一般程序

  5.1责任追究事宜的提出

  5.1.1过程责任主要由责任者个人或单位,责任者的直接上司或系统主管提出。过程责任侧重于查出事发原由,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方案,着重改进落实。

  5.1.2结果责任主要由责任者部门或单位的第一责任人、责任部门或单位所在系统的上级单位和该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督察委员会提出。结果责任侧重于查找系统原因,明确各个层面的个人及集体责任,做出处罚结论。

  5.2责任调查

  5.2.文秘站-您的专属秘书!1凡应进行责任追究的问题,均应进行事实调查,调查部门应就关键性的细节进行认定,并有明确的调查结论。

  5.2.2责任调查须本着责任人与追究人相分离的原则,由上一级部门负责调查,不能自己追究自己;调查人在追究过程中如发现被调查事宜与自己有关联,要移交上一级部门调查或联合调查。

  5.2.3确定责任办法

  5.2.3.1责任的归咎要以集团责权体系划分为依据进行判定

  5.2.3.2对事情应落实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责任人,判定是个人责任、单位责任还是系统责任,找出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明确是过程责任还是结果责任,若存在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应估算损失的大小,各单位或各系统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自身特点评估问题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等级。

  5.2.3.3对直接责任人应落实其是否按规程操作、事情发生之后有无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若存在操作规程不符合实际作业要求的有无向上级反映和建议。

  5.2.3.4对直接责任者的直接上司(间接责任人)应落实其指令是否明确、有无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计划、有无提议修改不符合实际的管理规程、有无落实预防措施、有无进行过程检查和指导、事情发生后有无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历史上是否曾经发生过类似事宜。

  5.2.3.5分析主客观原因,确定责任事件引发的关键性因素。

  5.2.3.6经追究,对追而无责的单位或个人不做处理,对追而有责的单位或个人做出处理决定,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3改进或处分意见的提出

  5.3.1改进意见的提出

  由过程责任引发的但无须处分的问题,由责任者个人或单位,责任者的直接上司或系统主管自查自咎,并限期整改;对屡犯同类错误或知错不改者,将被提出处分意见。

  5.3.2处分意见的提出

  结果责任或须处理的过程责任,根据责任的严重程度及处理权限的划分由不同单位和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5.4责任程度

  责任按问题的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责任、重要责任、重大责任、特别重大责任。

  5.4.1一般责任:指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只造成轻微损失,但对工作效率产生了影响的责任。

  5.4.2重要责任:指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对人身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不含伤残)、使企业产生了间接损失、在社会上产生了负面影响的责任。

  5.4.3重大责任:指直接经济损失巨大、人身丧失部分

  劳动能力、对企业长期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的责任。

  5.4.4特别重大责任:指直接经济损失十分巨大、人身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或死亡、对企业长期发展产生了根本性不利影响、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在社会上产生了极为恶劣影响的责任。

  5.5责任处理的权限划分

  责任类型

  做出

  涉及处理决

  的责任定的层

  单位或人次

  一般责任

  重要责任

  重大责任

  特别重大责任

  企业所属

  各单位

  企业

  企业

  专业集团

  集团总部

  专业集团职能部门、所属企业

  专业集团

  专业集团

  专业集团

  集团机关

  集团总部各系统、各专业集团

  集团机关

  集团机关

  集团机关

  集团机关

  5.5.1对责任人的处理力度须与《员工奖惩制度》相一致。

  5.5.2企业做出的各项处分决定须报所在专业集团备案,各专业集团做出的各项处分决定须报集团总部备案。

  5.6责任处理后,责任者个人或单位,责任者的直接上司或系统主管要汲取教训,根据处理结论及事件引发的关键因素,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采取措施贯彻落实,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6附则

  6.1各专业集团、各成员企业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6.2本制度由经营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6.3本制度自20__年07月14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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