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证明

时间:2023-12-27 15:26:15 证明 我要投稿

房屋登记证明

  在生活、工作和学习中,大家都经常接触到证明吧,证明是由机关、学校、团体等发的证明资格或权力的文件。想拟证明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房屋登记证明,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房屋登记证明

房屋登记证明1

  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的程序

  1)查询待出租房屋的产权档案情况;

  2)签订租赁合同;

  3)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申报登记备案;

  4)现场勘查;

  5)填发《房屋租赁许可证》。

  房屋租赁登记证明需要哪些材料

  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的材料,租赁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除应提交签定的租赁合同外,还应分别交验有关证件。

  1、出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a、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b、出租人的身份证明;

  c、共有房屋,须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

  d、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须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书面证件;

  e、房屋产权所有人已经死亡的,该房屋法定继承人须有办妥房产继承过户的证件。

  其中,向境内的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公安派出机构核准发给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出租非外销批租地块上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市房地局或浦东新区规土局审核同意的《涉外租赁申请表》;出租已抵押房屋的,则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2、承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境内个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需租用私房作居住使用,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属于外地驻沪机构还需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同意进驻本市的证明,以及区房管局、县房管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所))同意租赁私房的批准件及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境外人土须提交护照或回乡证明;

  外国或港澳地区驻本市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租用私有房屋,除须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外,还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单位代办租赁,属于外国领事馆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特种用房经理部代办租赁;属于外国、港澳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市房产交易所代办租赁。须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合法资格证明。

房屋登记证明2

  租赁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除应提交签定的租赁合同外,还应分别交验有关证件。

  1、出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1)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2)出租人的身份证明;

  (3)共有房屋,须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

  (4)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须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书面证件;

  (5)房屋产权所有人已经死亡的,该房屋法定继承人须有办妥房产继承过户的证件。

  其中,向境内的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公安派出机构核准发给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出租非外销批租地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市房地局审核同意的《涉外租赁申请表》;

  出租已抵押房屋的,则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2、承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1)境内个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本市职工、居民须有所在工作单位,或房屋单位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3)外地民工、临时工,以及其他外地人员,须有雇用单位证明,或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4)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需租用私房作居住使用,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属于外地机构还需经济协作办公室同意进驻的证明,以及区房管局、县房管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所))同意租赁私房的批准件及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5)境外人土须提交护照或回乡证明;

  (6)外国或港澳地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租用私有房屋,除须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外,还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单位代办租赁,属于外国领事馆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特种用房经理部代办租赁;属于外国、港澳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房产交易所代办租赁,须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合法资格证明。

房屋登记证明3

  一、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租赁(转租)合同;

  2、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3、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房屋的,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5、公有房屋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6、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7、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同时,必须要求出租人签订《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责任书》。

  第2、3、4、5、6项材料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1、7项需要原件。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流管站当场受理,并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

  三、受理机关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所提供的证件是否齐全。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权属证明上记载的主体是否与租赁合同上的出租人一致。需要现场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

  重点核查该房是否为违章建筑,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房屋租赁用途是否合法,合同签订的面积是否真实等事项。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机关在《房屋租赁合同》上加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并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四、审批权限,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案件实行二级审核,首先由收件工作人员收件初审,个人出租房屋的登记备案由街道(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中心审批。出租方或承租方涉及到企事业单位的房屋登记备案须报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批,待审批后才能颁发房屋登记备案证明。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房屋登记证明4

  1、办理时间

  一般应在投入装修之前。如果投入了装修而因房产抵押、查封、产权不清而导致不能出租,该损失只能由承租人承担。

  2、签约时间

  一般商铺应以2-3年为宜。合同签订后须付印花税,印花税计算方式以租金总额为依据,签约时间越长,则印花税金额越大,如果签订了较长合同而中途解约,已缴印花税不予退回,该损失只能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承担。

  3、办理手续

  应由出租人及承租人带齐产权证明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所(或各分所)办理。

  4、注销时间

  合同注销时应马上带齐《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证》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所(或各分所)办理租赁注销手续,否则出租人还需继续缴纳出租税,直到报停为止。

  5、缴税时间

  税局规定每月税期为1-15号,这段时间缴纳租赁税的人数较多,需要轮侯,如果每月15号以后缴纳下月税收及开具租金发票,则一般人数较少。

房屋登记证明5

  一、办事依据:

  1、《物权法》

  2、《房屋登记办法》

  3、《湖南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xx]122号)

  二、收件资料:

  1、登记(询问)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4、其他必要材料。

  三、业务流程:申请→受理→初审→审批、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收费项目和标准

  证书工本费

  每本证10元

  六、承办部门:

  郴州市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处房屋销售管理科(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郴州市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处房屋抵押管理科(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七、服务承诺:

  依法行政,优质服务,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八、违诺责任:按《责任追究制》处理

  九、监督方式:投诉电话、意见箱、挂牌上岗、公示栏

  (一)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号:房预字第号

  “房预”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预告登记发证的顺序号。

  (二)预告登记权利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购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三)预告登记义务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售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四)房屋坐落:填写设定预告登记房屋坐落。

  (五)预告登记业务种类:根据预告登记的权利类型,相应填写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六)附记:填写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涉及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在附记栏中注明房屋登记薄上记载的相应“债权数额”。

  (七)其余事项与《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房屋登记证明6

  办理依据:

  《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681号通知

  办理对象及范围:

  本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的单位和个人

  提交材料:

  1. 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证书或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证明;

  5.转租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6.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提交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办事程序:

  由居委会专职协管员负责,首先检查出租房屋状况是否良好,是否符合居住或经营生产的安全条件。然后将检查符合条件的,收齐相关证明材料,统一到流管办办理。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费用情况:

  为地税代征5%的出租房屋税

房屋登记证明7

  一、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流程图

  当事人提出申请 — 管理所收文 —管理所核准 —登记或不予登记

  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双方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单位的:

  1、《房地产证》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2、改变房屋原使用功能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及付清地价款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个人的:产权证明(房地产证、购房合同、按揭合同等)(验原件留复印件)或街道办、居委关于产权的书面证明。

  (二)房地产租赁合同书(使用房屋租赁管理机关提供的统一格式合同书)。

  (三)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单位的:

  1、政府批文或《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2、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或认证;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个人的:

  1、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须提供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共有房屋须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境外共有人须出具经过公证或认证的`证明书。

  (四)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单位的:

  1、政府批文或《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2、境外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护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个人的:

  1、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境外人士须提供护照或居留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2、房屋用途为住宅的,须填写《暂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提供20~49周岁女性计划生育证明;3、委托他人代办承租手续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五)已作为资产抵押的房屋出租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三、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其它事项

  (一)转租合同的登记(备案)

  办理转租合同登记(备案)的当事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2、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原房地产租赁合同。

  (二)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发生变更时,需按合同登记(备案)的要求出具资料,到房屋租赁管理所重新进行合同登记(备案)。

房屋登记证明8

  “房屋登记证明”估计是经辖区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备案的证明,这样你就大可放心,根据有关规定,房屋竣工后,办理房屋登记应当登记到你朋友名下,你朋友也应当成为最终权利人。至于如何办理房产证,得根据辖区房屋登记机构的要求情况来办理。最坏情况你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房屋产权确认,凭法院确认书向辖区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登记,取得房产证。

  我国实行房地产申报登记制度,意即,凡涉及到房地产产权的事项(例如预售、预租、抵押、租赁、产权转移、权利人变更等等),当事人都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申报,取得登记证明。只有取得证明,登记的事项才受法律保护。至于房产证,那只是房屋经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后取得的成果,是代表已经完成“产权登记”该事项的形式。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按照《物权法》的要求,登记簿首次现身房屋登记。所谓“登记簿”,是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管理的、记载当事人不动产权利的特定簿册。由此,房产证不再是房屋唯一合法凭证,如果说“房产证”是房子的身份证,那么“登记簿”就是房子的户籍。这表明“登记簿”比“房产证”更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因为房产证可以造假,但登记信息由监管部门直接把关,是唯一的。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已于7月1日开始实施,其最大的变化是将以“房产证”为准的原则改为以“登记簿”为准,房屋到底属于谁,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准。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因此,登记簿在房产证产生之前就存在了。房产证对外证明房屋权属,如果出现“一房两证”的情况,登记簿就起决定性作用了。基于登记簿的法律依据地位,权利人如果遗失房屋所有权证需要补办,就不用像原来那样公告6个月后再补办,只要刊登遗失申明后就能到登记机关申请补办,而登记机关将按“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予以补办。

  《房屋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这一款是按照《物权法》要求确定的.,它强调了登记的效力。比如: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将自己的房产转让给乙,乙按合同规定预付房款,同时约定1个月后双方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又有不知情的丙与甲协商欲买甲的房产,价格比乙略高,甲转而将房产卖给丙,并与丙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领取了房产证。根据相关规定,法律保护丙对该房产的所有权,而乙对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他只能根据购房合同请求甲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签了合同还必须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不办理登记,即使已经占有或使用了所买卖的房屋,也不能取得所有权。

  房屋登记簿制度执行以后,将对房产交易安全起到保护作用。当交易双方初步达成一致准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方当事人不应只根据对方房产证的记载就与之订立合同,而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阅房屋登记簿,以了解对方是否为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情况,因为只有登记簿上的记载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权利归属证明。

  房屋登记的生效时间。《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的程序进行。在整个程序中,记载于登记簿的时间就是申请人取得该房屋物权效力的时间,因此,登记机构受理了申请,并不代表申请人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在记载于登记簿之前,申请人还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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