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应急预案

时间:2024-06-13 14:44:41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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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应急预案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有时会有一些突发事件出现,为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就常常需要事先准备应急预案。写应急预案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劳务应急预案,欢迎大家分享。

劳务应急预案

劳务应急预案1

  1.1目的及依据:

  为及时、有序、有效地实行职业中毒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将事故的影响和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订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区职业中毒事故应急预案。

  1.2工作原则:

  职业中毒事故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慢性中毒或死亡,对社会危害较大。应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贯彻统一指挥,多部门协作配合,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1.3现状:

  到目前为止,我区未发生职业中毒事故,但仍存在隐患。以硫化氢、一氧化碳、铅及其化合物、苯及其化合物、生产性农药中毒为主。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职业中毒事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一次或短时间大量接触有毒化学物质而引起的急性疾病事故。它适用于区内发生急性中毒10人以下的一般事故、发生急性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重大事故以及发生急性中毒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为切实加强职业中毒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组织领导,根据需要成立区应急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主管区长任指挥长、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下设办公室和应急工作组。必要时启动军队和119、110、120、地方群众等社会救援系统。

  2.1.1应急指挥办公室在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负责信息收集,事故报告,组织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平时应组织应急小分队应急救援专业训练和演习;会同有关部门筹备好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物品、经费,并负责管理。应急指挥办公室设区卫生局,由主管职业卫生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应急工作组由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劳动保障局和区环保局、区工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组成。

  2.1.3应急工作组各部门职责:

  区卫生局:进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监测现场空气中毒物浓度、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负责职业中毒者的治疗和诊断;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受害者。

  区公安分局:维护事故现场;负责刑事案件的处理;必要时对死亡者进行法医鉴定。

  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原因分析,排除安全隐患。

  区劳动保障局:负责遭受职业中毒的劳动者的误工工资和工伤保险认定和落实。

  区环保局:对涉及环境污染的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建议和要求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1.4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及所在辖区地方党政部门参与应急救援;

  2.1.5单位管理者和劳动者自救和互救。

  2.1.6119、120、地方群众和军队联合行动进行救援、抢险。

  2.2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用人单位对作业场所存在的有毒化学物质应建立毒物登记档案,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对毒物进行风险分析,对易导致中毒事故发生的生产设备、储存场所加强检查和管理。及时对泄漏的中毒物质进行检测,对泄漏量、危害程度及后果影响进行分析。明确报告的部门和报告途径。做到对事故的隐患和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预警预防行动:

  平时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对存在事故隐患或事故高发的行业和部门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好救援工作的各项准备措施。一旦发生事故能及时实施救援。保证应急通信的畅通,随时受理各方面的事故信息。

  3.3预警支持系统:

  设立事故处理信息平台,建立毒物资料库和信息网以及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联络网。毒物资料库包括毒物的理化性质、毒物数据、毒物泄漏处理方法、中毒临床表现、急救处理、卫生标准及注意事项。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包括应急指挥办公室和应急小分队的通信网络。与国家、省、市中毒事故应急救援中心组织取得联系,利于事故发生时及时咨询,建立中毒事故处理专家组和专家联系网络,以进行事故救援技术指导,分级储备救援物质。

  3.4预警级别及:

  按照职业中毒事故中毒危害程度[1]、波及范围以及毒物状态、毒物分级(按照《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2]划分),将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3.5、解除预警

  解除职业中毒事件预警需符合以下条件:职业中毒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

  3.5.1一般职业中毒事件由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或区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3.5.2较重职业中毒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3.5.3严重职业中毒事件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部报告。

  3.5.4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要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及时请示,及时请专家对职业中毒事件解除预警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3.5.5职业中毒事件后期评估

  职业中毒事件结束后,区卫生局应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职业中毒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向外公布职业中毒事故报告电话,接到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人应详细了解和记录报告人单位名称、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主要联络人及备用联络人;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毒物名称、状态、性质)、波及范围、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并及时向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有关领导汇报。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进一步核实,原则上按预警分级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预警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预警应立即并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有关部门和国家相关部报告。

  4.3通迅:

  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迅速进入响应工作程序,与应急小分队、相关部门、党政领导机关及事故发生单位取得联系,及时派去救援队伍,通过本预案组织救援、抢险和处理工作。

  4.4指挥和协调:

  救援队伍迅速到位,确保市区2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市郊4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成立事故现场调查组,设立组长和副组长。事故现场调查组组长负责全局指挥、决策和对外协调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调查组成员服从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确保及时、有序、有效地处理职业中毒事故。

  4.5紧急处置: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和现场事故组组长的安排迅速开展工作,分工合作。

  4.5.1、控制危险源:如是毒物泄漏造成职业中毒事故,应及时控制造成事故的危险源,尽快组织工程抢险队和事故单位技术人员一起及时堵源。

  4.5.2查明事故原因:应尽快检测中毒的化学物质及其浓度,测出事故的危害区域,提供有关数据。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危害程度及波及范围,制定救援方案。

  4.5.3控制事故现场:如是固体或液体毒物,应立即停止作业;如是气体和液体毒物泄漏,应停止作业,尽快堵源;如是易燃易爆等危险性化学物质,同时应防火防爆,灭火救险。同时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5.4抢救受害人员: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下,救援人员迅速将中毒者救出中毒现场,尽快将其移至上风向或空气新鲜的场所,保持呼吸道畅通,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清水冲洗污染的皮肤和眼睛,采取紧急措施施行心肺脑复苏,立即在监护下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4.5.5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疏通应急撤离通道并标识清楚,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如果可能泄漏毒物的弥散、流动具有方向性和规律性,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毒物的流向,在远离人群、重要财产设施和相对较为安全的地方设置泄险区,用于吸纳、消除、处理毒物,减少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考虑毒物的弥散和流动,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毒物的性质和可能浓度采取个人防护,配戴好防毒面具、防毒服、防毒靴等。采用一定的通风设施和报警装置,备用应急照明、现场急救用品、洗眼器、淋浴装置等设施。非应急救援人员不要进入中毒现场。医务人员可在相对安全区域紧急抢救伤者。同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中毒的救援人员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群众顺着撤离通道撤离事故现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职业中毒的群众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必要时启动119、110、120、地方等社会救援系统,充分发挥单位员工和附近群众的力量,实行科学地自救互救。

  4.9突发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事故现场调查组根据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结果,组织各救援人员召开事故鉴定会,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估算出事故波及范围,查明人员伤亡情况,预测事故后果,对事故后期处理提出建议。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收集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和事故信息,并写出书面材料,报告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

  4.10新闻报导:严格按照中办发[20xx]22号文件和《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xx年2月27日印发)要求进行审查和。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对事故外逸的有毒物质和可能对人和环境继续造成危害的毒物,应及时组织人员予以清除,进行事故后的清理和整改。待事故原因查清或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对封存的设备、工具、材料解除封存,恢复生产。尽量避免或减少因封存而造成损失。

  5.1.2受到或者可能遭受职业中毒劳动者、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善后及安置工作,做好死亡者家属的安抚及赔偿工作。

  5.2社会救助:

  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动员社会力量,损献物质、经费救济和医疗救助。

  5.3保险:

  及时通报劳动保障部门和保险服务部门,启用社会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

  5.4总结: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根据事故性质报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进行审查,并向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通报。

  6、保障措施:

  6.1经费保障:所需经费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购置防护、检测、工具书和取证工具,每年不少于15万元。其中包括职业中毒事故人员训练和演习费用。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向社会公布职业中毒事故报告电话,明确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通讯方式、联系电话。制定应急指挥办公室和应急小分队各成员通信录。事故期间信息及时回馈到应急指挥办公室。

  6.3应急支援和装备保障:

  6.3.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防护装备:防护呼吸器,过滤式呼吸防毒面罩和隔离式防毒面罩,防毒口罩,防毒服,防毒手套、防毒靴。通风和报警装置。

  检测装备:快速气体检测仪,检测管,采样工具。

  照明装备:普通电筒和防爆型电筒,保证实施时有良好的照明。

  工具书和取证工具:如《化学物质毒性全书》、《急性化学物中毒救援手册》等工具书。《数码相机》、《摄相机》等取证工具。

  6.3.2应急队伍保障:由卫生、安监、环保等组成的专业队伍,负责中毒原因调查、病人救治、抢险技术指导工作;由公安、武警、军队等组成救援队伍,负责现场救援和公共安全;由劳动保障、保险、地方政府、企业主管部门等组成善后小组,负责事故后期处理工作;由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指挥中心,负责事故救援指挥和新闻上报。

  6.3.3交通运输保障:保证职业中毒事故调查处理和伤员应急救护车辆的调配和使用。

  6.3.4医疗卫生保障:特殊解毒药品的配备,医疗急救器械和急救药品的配备。

  6.3.5治安保障:由地方政府和公安根据技术小组的信息划定治安保障区,负责人员安抚和治安维护。

  6.3.6物资保障:由政府拨款,卫生局牵头储备必要的救援物质及救援人员个人防护设备。

  6.3.7社会动员保障:事故发生地单位、居委会、街道(园、局、乡)在指挥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下动员群众撒离或自救。

  6.3.8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由政府临时征用医院和宾招所或调用帐篷等。

  6.4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相应的专家组,开展职业中毒事故研究和指导工作;成立相应的中毒急救中心,保证职业中毒人员得到及时、妥当安置和治疗。

劳务应急预案2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国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省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力、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国务院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家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国务院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设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 工作机构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决定事项。

  2.4 地方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 专家组

  国务院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誓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警级别和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 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厂―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

  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在境外发生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我驻外使领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务院工作组统―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4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要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3.3.3 恢复重建

  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3.4 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简要信息,随后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胃情况做好后续工作。

  信息形式主要包括授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会等。

  4 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海―卜搜救、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力口应急处置工作。

  4.2 财力保障

  要保证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 治安维护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8 人员防护

  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4.10 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 科技支撑

  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讲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国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

  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之日起实施。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李毅中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

  第七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第九条 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

  第十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第十一条 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ll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电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核发安全标志,并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检测检验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八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准用手续;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安全标志。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劳务应急预案3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置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以下简称高温中暑事件),指导和规范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其他以高温气象条件为直接诱因,并直接导致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明显受损,甚至危及社会公众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实施相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1.分级

  依据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将高温中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发生高温中暑事件,达不到Ⅳ级标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事件范畴。

  1.4.1特别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Ⅰ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0人以上(含300人),或有10例以上(含10例)死亡病例发生;

  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2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Ⅱ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50人至299人,或有4至9例死亡病例发生;

  b.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3较大高温中暑事件(Ⅲ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00人至149人,或有1至3例死亡病例发生;

  b.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4一般高温中暑事件(Ⅳ级),指符合下列情形的: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人至99人。

  1.5工作原则

  1.5.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增强防范高温中暑事件的意识,切实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应急储备工作,积极开展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和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预测和预警,认真落实各项预防和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措施。

  1.5.2部门联动,分级响应。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建立联合预报和预警机制,一旦发现高温中暑气象条件或高温中暑事件的苗头,及时向社会公众高温气象条件预报或高温中暑事件预警信息,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防控工作建议。根据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级别,各级卫生、气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相关部门,迅速响应,做好辖区内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预警、医疗救治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5.3加强管理,规范有序。各级卫生、气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根据本地的实际工作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高温中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加强相关培训等工作,确保及时、规范、有序地处置高温中暑事件。

  1.5.4依靠科技,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鼓励开展相关领域内的科学研究,提高高温中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健康知识宣传,强化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2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

  2.1高温中暑气象等级

  根据温度、湿度等气象因子,结合地区气候背景资料,以及高温持续时间,划分为可能发生中暑、较易发生中暑、易发生中暑、极易发生中暑四个等级。具体分级办法参见中国气象局与卫生部联合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实施方案。

  2.2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的

  各级气象部门根据监测预报确定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适时开展预报工作,并向社会公众高温中暑事件防范提示。

  3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预测、预警

  3.1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和报告

  3.1.1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单位

  a.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b.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c.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d.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密切相关的单位。

  3.1.2高温中暑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3.1.3高温中暑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高温中暑事件报告实行卫生行政部门分级审核、分级确认的事件报告管理制度。每年6月1日,各地卫生部门启动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每年9月30日终止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各地卫生部门可根据本地区高温气象条件的实际,适当提前本地区高温中暑事件监测、报告的启动时间,或推迟事件监测、报告的终止时间。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高温中暑病例后填写《高温中暑病例报告卡》,于当日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报告。无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当日以最快方式将《高温中暑病例报告卡》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高温中暑病例,由高温中暑事件的报告单位在当日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后者进行网络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12:00时汇总辖区内前24小时报告的高温中暑病例总数,对照高温中暑事件分级标准,对符合高温中暑事件的,要立即通过网络直报系统以归并的方式作为高温中暑事件上报,同时通知同级气象业务单位,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报告后要立即对高温中暑事件进行确认,并通报同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缩短高温中暑事件的报告时限。

  3.2高温中暑事件的预测、预警

  建立高温中暑事件预测、预警机制。各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高温中暑事件的预测分析,结合高温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确定预警的级别,经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

  省级(含省级)以下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预警,必须报送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及时分析汇总下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预警,并报送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2.1一级预警(红色预警)

  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Ⅰ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极易发生中暑”,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2.2二级预警(橙色预警)

  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Ⅱ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易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2.3三级预警(黄色预警)

  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Ⅲ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较易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2.4四级预警(蓝色预警)

  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Ⅳ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可能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3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信息

  各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通过有关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高温中暑事件预警信息,相应提出防御措施。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启动

  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后,高温中暑事件预警的各级卫生、气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科学分析判断,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程序。

  4.2应急响应措施

  高温中暑事件预警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合作联动,向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提出事件的防控建议,指导、督促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的卫生、气象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应急工作。

  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根据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级别,分别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4.2.1一级预警响应措施

  a.积极主动地开展高温中暑病例监测、报告,及早发现病例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

  b.主动接受上级气象部门对事件发生地或可能发生地的天气预报、预测技术和产品的加强指导,及时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和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

  c.强化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防暑动员;

  d.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工会等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开展防暑降温工作专项监督检查。

  4.2.2二级预警响应措施

  a.进一步加强对高温中暑病例监测、报告,并对夏季露天作业工地等重点场所开展主动监测,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

  b.组织加密气象观测,主动加强与上级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及时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

  c.进一步加大宣传防暑降温知识的力度,强化全体社会公众防控高温中暑的意识;

  d.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会同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对高温环境作业人群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防暑降温工作专项监督检查。

  4.2.3三级预警响应措施

  a.加强对高温中暑病例的'监测、报告,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

  b.加强气象监测分析,主动加强与上级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及时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

  c.开展多种形式的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强化社会公众或有关单位做好老年、儿童、病人等特殊人群的高温中暑防控工作的意识;

  d.根据有关部门、单位的要求,对高温环境作业人群开展防暑降温咨询,并指导用人单位向高温环境作业人群提供预防性给药。

  4.2.4四级预警响应措施

  a.开展高温中暑病例的监测、报告,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

  b.加强气象监测,主动加强与上级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及时发

  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

  c.开展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增强高温环境下作业人群的自我保护意识。

  4.3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由预警的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应急响应终止主要参考依据为: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持续3天低于预警所需等级以下,并预测在短期内预报级别不会明显上升,且大部分中暑病人得到有效救治,新发中暑病例数明显下降。

  省级(含省级)以下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终止,必须报送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及时分析汇总下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响应终止,并报送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5保障措施

  5.1组织保障

  卫生、气象部门与民政、劳动保障、教育、通讯与信息保障等部门建立、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积极做好高温中暑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确保事件发生后快速响应、科学处置,共同应对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高温中暑事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成立应对高温中暑事件专家组,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提出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建议,拟定相关防控工作建议内容,负责开展针对高温中暑事件的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等。

  5.2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高温中暑防控药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5.3技术保障

  各级卫生、气象部门为高温中暑的防治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加强科研和技术创新,不断完善监测预警和评估系统。

  5.4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级卫生、气象部门结合本部门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国家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和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国家、省、地市、县四级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保障和维护信息通讯的通畅,保证事件应急响应的信息能够及时上通下达。

  5.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气象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宣传防暑降温知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6附则

  6.1名词术语

  中暑:在本预案中,中暑是指由高温气象条件直接引起人员出现轻症中暑或重症中暑的临床症状,并能排除普通感冒、急性胃肠炎等疾病引起的相关症状,可以考虑诊断。

  轻症中暑,临床表现为头昏、头痛、面色潮红、口渴、大量出汗、全身疲乏、心悸、脉搏快速、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升高至38.5℃以上。

  重症中暑,包括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三种类型,也可出现混合型。其中:

  热射病(包括日射病)亦称中暑性高热,其特点是在高温环境中突然发病,体温高达40℃以上,疾病早期大量出汗,继之"无汗",可伴有皮肤干热及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等。

  热痉挛主要表现为明显的肌痉挛,伴有收缩痛。好发于活动较多的四肢肌肉及腹肌等,尤以腓肠肌为著。常呈对称性。时而发作,时而缓解。患者意识清,体温一般正常。

  热衰竭起病迅速,主要表现为头昏、头痛、多汗、口渴、恶心、呕吐,继而皮肤湿冷、血压下降、心律紊乱、轻度脱水,体温稍高或正常。

  6.2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卫生部和中国气象局联合制定,并共同负责解释。卫生部和中国气象局根据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劳务应急预案4

  一、编制依据

  《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二、指导思想

  本着对国家、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以高度政治敏锐性,充分认识劳务纠纷给社会稳定带来的严重危害,以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把协商、稳定贯穿处理劳务纠纷工作之中,杜绝劳务纠纷重大事件的发生。

  三、工程概况

  郑州五龙口城中村改造项目项目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希望路南、育林路两侧,包含N8-02#地块和N10-01#地块。N8-02#地块1#、2#、3#、4#高层及相邻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64832.15㎡。N10-01#地块1#、2#、3#、4#高层5#楼商业及相邻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153416.12㎡。

  共有六支劳务分包队伍,他们分别是重庆瑞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中邺劳务有限公司、安阳京鑫劳务有限公司、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行者居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对分包队伍的劳务管理如下。

  四、组织体系

  4.1劳务纠纷小组名单

  组长:xx

  副组长:包xx

  组员:xxx

  组织机构体系如下

  4.2劳务纠纷小组职责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农民工及劳务管理工作”有关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分公司有关文件精神制定项目加强农民工及劳务管理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及相关管理制度。负责指导项目系统内劳务队伍的政治思想工作的开展,协助建立劳务队伍的各级工会组织。督促、检查项目加强农民工及劳务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组织调研、了解“加强农民工及劳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方案,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4.2.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目安全部,具体负责加强农民工及劳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4.2.2各劳务分包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及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农民工及劳务管理工作。

  4.3劳务职责

  4.3.1组长职责(封晓雷):

  项目经理是劳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负责贯彻传达上级有关文件通知精神,负责本企业劳务用工管理领导小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两机构的组建工作,组织和领导劳务用工管理工作。

  4.3.2副组长职责(包峰):

  负责依法制定本企业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并对其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直接监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接待受理本企业农民工投诉,解决用工纠纷等。

  4.3.3工程部门(张磊)

  a检查指导本程序中规定的有关工作

  b组织相关部门对分包商进行评价,检查分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填写并保存记录;

  c建立合格劳务分包档案,工程中标后向合约部门推荐合格的分包商;

  d负责劳务分包合同中有关分包形式、分包内容、工期、安全、环境、文明施工和物资、设备供应等条款的评审;

  e对分包商实施管理、协调项目与分包商的合作关系;

  f负责配合项目劳务管理员日常工作各施工区域人员统计工作,定期上报人员清查表;

  g负责参加项目定期开展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评价工作;

  4.3.4商务部门(杜山)

  a根据业主合同(或投标书的承诺、中标书)及时组织劳务分包商招投标工作;

  b洽谈、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组织评审,并负责劳务费用条款的评审;c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发放和保存。

  d财务部门负责分包合同中价款支付条款及评审,负责扣除劳务分包违反各项劳务管理规定及其他质量、安全、进度个项罚款。

  4.3.5安全部(朱启华)

  a负责劳务分包队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入场教育考试,对于拒不参加安全教育及考试的人员严禁进入施工限产施工;

  b负责清查核实在用分包队项目经理、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殊种作业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

  4.3.6消防保卫(王勇)

  a负责监督工人门禁打卡机正常规范打卡并避免人员对打卡机恶意破坏维护人员出入正常秩序,负责配合项目劳务管理员人员清查数据统计工作;

  b负责现场未能封闭出入口的人员检查工作,督促人员按照要求打卡;

  4.3.7技术部(韩勇)

  a、技术质量部门:负责对劳务管理方案、劳务纠纷应急预案的编制,负责劳务分包合同中施工技术管理和“四新”技术应用条款的评审,劳务分包合同中质量条款的评审。

  4.3.8项目部

  定期对劳务分包商进行评价,参与劳务分包商的选择和对劳务分包合同条款的评审。

  五、重大纠纷处理

  项目部一有发生劳务纠纷,劳务纠纷小组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进行处理,特别是在遇有劳务纠纷可能激化趋势,不得出现忽视、隐瞒,甚至纵容或激化矛盾的情况发生;同时要与所属省建管处、所属劳务公司驻省负责人取得联系;必要时报告建委、当地公安派出所。不允许出现重大劳务纠纷事件的发生。

  重大纠纷包括:

  1、劳务公司员工聚集或围堵到政府部门、报社、道路等公共场所群访、群诉;

  2、劳务公司员工聚集或围堵公司机关、项目部干扰、妨碍正常办公;

  3、劳务公司员工采取其它非正常手段可能造成社会影响。

劳务应急预案5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劳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积极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保障劳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处置劳务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里,建立健全我项目部劳务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项目部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丽来花园二期项目,组织和开展劳务过程中,在项目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1)劳务纠纷。包括发生涉及劳务人员与劳务公司之间因劳务合同、劳动纪律、工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引发的纠纷。

  (2)因劳务纠纷问题引发的治安事件。包括上访请愿,围攻冲击重要目,非法集会等群体性突发事件。

  1.4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依据事实,依法办事,快速予以解决劳务突发事件。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项目部设立劳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劳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2职责分工

  2.2.1

  劳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指挥、协调本项目劳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公司和政府部门汇报劳务突发事件有关协调和处置工作。

  3.等级划分及应急处置

  3.1等级划分

  根据劳务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事态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突发事件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重大、较大和一般。

  3.2启动条件

  3.2.1重大突发事件的启动条件

  对劳务人员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和社会影响造成重大损害,需要国家职能部门协助能有效处置的,因劳务用工引发的群体上访、聚众闹事、劳务纠纷、上访、罢工等重大事件。

  3.2.2较大突发事件的启动条件

  对劳务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和社会影响造成较大损害,需要市政府职能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劳务引发的群体伤亡、聚众闹事、劳务纠纷、上访、罢工等较大事件。

  3.2.3一般突发事件的启动条件对劳务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和社会影响造成一定损害,项目能协助有效控制和处置的,因劳务用工引发的劳务纠纷、上访等一般性事件。3.3处置程序

  3.3.1启动

  (1)发生劳务突发事件后,应立即向劳务应急工作小组报告。

  劳务应急工作小组召集有关会议,根据劳务突发事件发展事态,立即启动本预案。按照不同等级,实行分级处置。

  (2)启动本预案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事态程度,动态信息,影响范围】,启动建议,已采取的应急措施。

  (3)劳务应急工作小组成员及相关单位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和相应机制。

  3.3.2处置程序

  (1)劳务应急工作小组成员及相关单位在启动应急预案后,研究对策,提出解决建议,按照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并相互协调配合。督促有关单位尽快拿出解决事件的措施和方案并付诸实施。各相关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处置工作,期间须24小时值班,保持联络畅通。

  (2)发生劳务事件的单位应作好现场先期处置工作,进一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起因、性质、规模(人员姓名、状况)、劳务公司、事态程度、影响范围及伤亡人员、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做好安置安抚、解释和转移保护有关人员等工作,劳务应急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有效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力量控制局面,防止事态进一部恶化,确保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落实到位,

  (3)有关措施和解决方案及时抄报上级部门。

  3.4终止

  劳务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由劳务应急工作小组决定终止本预案,并向相关单位下达通知。

  3.5后期处置

  3.5.1上报总结。劳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写出总结报告,总结处置工作经验和教训,上报公司有关部门。

  4.工作要求

  4.1预警机制。定期召开劳务应急工作小组工作会议,坚持预防为主,预警与处置并重。

  4.2值班制度。劳务应急工组小组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在接到劳务突发事件后,迅速行动,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及人员到现场协调处理。明确工作责任,严格工作纪律,做到信息畅通、到位及时、处置有力。

  各分包单位建立相应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小组,确保遇到突发事件时,人员和保障措施到位。

  4.3信息畅通。总包与分包单位之间信息要准确畅通,健全内部预案机制,提高防范能力。平时掌握情况,及早发现苗头,做好化解矛盾和教育疏导工作,防患于未然,把突法事件解决在萌芽阶段。

  5、附则

  为确保施工现场的正常安全管理,避免劳务纠纷发生,完善施工现场的劳务管理;我公司项目部安保部结合实际,总结以往经验,特制定施工现场劳务管理实施细则;

  1.资质:所有进场施工的劳务队必需提供所属劳务公司的相关资质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安全教育:所有进场施工的人员,必需在进场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没有进行安全教育的不得上岗作业。

  3.办理出入证:按照总包要求办理出入证,认真审查办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不合者一律不予办理出入证。

  4.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载明建筑劳务企业名称、地址、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家庭地址、户口所在地等内容,并具备以下内容: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保险待遇;

  (6)劳动纪律;

  (7)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

  (8)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劳动合同应当一式三份,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各持一份,另一份保留在我司项目部安保部备查。

  5.劳务分包企业劳务管理人员的.设置:

  劳务分包企业应设置专职劳务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表、花名册进行管理及劳务纠纷的解决;并配合总包企业的劳务管理人员进行有关资料的上报。

  6.工资表、考勤表、人员花名册(后附有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的管理:

  由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管理人员在每月月底之前把以上资料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我公司项目安保部进行备案。

  7.对于劳务分包企业工资发放的检查:

  我司项目部将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不定期的检查;劳务分包企业每月至少给工人发放一次工资且不能少于北京市的最低标准;劳务分包公司应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工人的手中,禁止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个人由其代发;尤其一些重点时期如农忙期间、学生暑假开学期间、春节期间、国家一些重要节日如五·一、十·一期间。

  劳务纠纷的处理: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劳务纠纷原则上由劳务分包企业自行解决,避免出现群体的事件、恶性的事件。如果由我公司项目安保部处理,则需劳务分包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对此事进行密切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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