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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在学校抑或是社会中,有时会突发一些难以预料的事件,为了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就常常需要事先准备应急预案。那么大家知道应急预案怎么写才规范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工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工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理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和财产安全,促迸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广东建总实业发展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公司所属管辖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在建的项目工程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二)火灾事故;
(三)民用爆炸物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四)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五)急性中毒安全事故;
(六)施工用电安全事故;
(七)交通安全事故;
(八)其他安全事故(包括台风、暴雨、洪灾等特殊气候导致的安全事故)。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划分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映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通力合作的原则,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保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应急救援机构
第五条公司建立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公司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公司领导班子及综合办公室、工程管理部、经营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主办人员组成。
第六条公司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到工地生产安全的较大以上事故报告后,随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项目工地、公司各方面力量处理事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二)负责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监察和指导。
(三)检查监督有关单位及项目工地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事故调查等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四)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并按事故处理程序开展工作。
第七条当启动预案时,各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综合办公室——调用应急反应的专用车辆;保证必要的救急医药、防毒面具;参与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照顾受伤人员;与现场管理者配合,协助指挥人员撤离事故现场;对人员的安抚工作;做好工地周边及社区的联系,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工程管理部——熟悉事故现场的平面布置;确立应急步骤和采取的技术、方法、手段、设备设施及具体的操作措施(消防系统、水源、消防器材〉;组织指挥现场火灾或爆炸、毒物泄漏事故的扑救和指导对存放物处理,确保人员的安全和减少设施及财产的损失;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经营部——做好与开发商和承包方的联系。
(四)人力资源部——安排寻找受伤者、清点现场人数;安排非参与救援人员撤离到临时安全避难所;参与事故善后处理。
(五)财务部——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要的资金。第八条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各单位及项目工地的应急计划、应急救援的措施和方法,检查项目工地的应急救援设备及器材,收集项目工地提供的应急救援人员名单和施工平面布置图及设施示意图。对应急器材、设备、设施等救援资源建档管理。
第九条公司应急领导小组设置应急反应的专用车辆,配置领导小组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帽、防毒面具、手套等)和其他救护设备、急救医药及通讯设备。在应急救援时可与以下有关部门电话联系:
第十条公司根据各单位及项目工地的应急计划和工程实际情况组织对人员的培训,特别是对应急期间起特殊作用的人员实施适当的必要培训,确保他们有能力完成应急期间自身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公司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定期选取适当的工地现场进行单项、多项或综合的应急演练来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实用性、可靠性;检验全体施工人员执行应急计划的响应能力和实战能力;提高公司避免事故、防止事敌、处理事故的能力,同时,对演练的效果迸行评审,以期改进和完善。
第十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及项目工地均应成立生产安全一般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小组,按本预案的有关原则,结合施工现场的危险源辩识及风险评价情况,编制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方案,并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项目工地应急救援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工地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后,随即启动应急保障方案,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及保护现场,并立即直接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二)应急救援小组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为了事故调查分析需要有责任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地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四)发生事故的项目工地主要负责人应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三条在建的项目工地要相应设立紧急救援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计划及应急保障方案。应急方案的核心内容是制定预防或发生安全事故所采取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编制的应急方案必须送公司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应急方案必须提供施工平面布置图和设施示意图。设施示意图应标有:存放危险物质的地点;电源总开关位置;消防系统和附加水源;消防器材布置点:污水和排水系统楼梯位;置和褛层内的应急设施;宿舍等临时设施位置,现场进出口及通道;人员集合及疏散点;现场位置与周围社区的关系等。
第十五条应急救援设备应包括:消防设施、防毒面具、急救药箱、担架、照明设备、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临时安全避难所。
对应急救援设备应迸行日常维护、检查、测试,确保设备完好有效。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项目工地一旦发生事故,现场人员不要惊慌失措,要有组织有指挥地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需要时应派专人通报和与社区联系,防止事故扩大,并实施事故紧急处理。
第十七条对伤员的抢救应根据事故致害性质采用相应紧急处理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人员伤亡增加。
(一)电击伤害事故:首先切断电源或立即用绝缘物挑开或分离电器、电线,避免在场人员有触电危险,并根据伤害情况迸行抢救。
(二)中毒事故:应立即将中毒者移到新鲜空气处,同时应尽快控制毒物扩散。
(三)对烧伤事故:应立即使伤员脱离烧伤现场,解除呼吸道梗阻,保护创面不再受污染或损伤,并尽快消除热源。
(四)对开放性及闭合性创伤:应根据事故的出血类型和不同部位进行急救处理。
第十八条伤员在经过现场急救后,应立即将伤员安全送往医院,如自行送伤员,则在护送时采取必要的防护,使用合适的担架和速度快、震动小的运输工具,以及准备必要的途中救护力量和器材。
第十九条项目工地应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要求现场各种物件的位置、颜色、形状及其物理、化学性质尽可能保持事故结束状态,因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好标记,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破坏现场。
第二十条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按本预案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应急计划和措施。工地发生事故时应服从事故应急救援小组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第二十一条在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过程中,需要调用物资、设备、救援物品、人员的时候,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工地须遵从公司应急小组的指挥调度,配合并提供一切需要的救援条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预案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能及时准确地掌握情况,妥善处理重大情况和事件,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突发事件、安全生产中的重大事故、劳资纠纷、食物中毒、资金及信访维稳等方面的事件、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其他紧急重大情况。
第三条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的总体原则1、谁主管,谁负责;
2、实事求是;
3、主动、及时、准确。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设立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部门及所辖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理办公室(下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负责受理公司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应急处理:收集、疏理、汇总各类紧急重大情况的相关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并根据领导小组决定,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协助领导做好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部室、所辖各单位、各在建项目部为公司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的责任主体。各责任主体必须及时向办公室报告紧急重大情况。
第七条各责任主体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在事件发生后三十分钟内,以电话形式向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报告,五十分钟内以书面形式通过网络(包括手机信息)或传真向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同时注明报告人或值班人员的联系方式。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八条强化工作责任制
1、公司所属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负责人、各在建项目部负责人是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的具体负责人,必须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坚持值班,加强应急值守,及时报告紧急重大情况。
2、具体值班人员是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坚守岗位,认真执行有关制度,保证在第一时间向办公室报送紧急重大情况。
第九条各责任主体要健全值班机构和职能,切实做好值守应急、信息传递、综合协调、跟踪反馈等工作,做到有固定地点、指定人员、固定通讯方式和健全的值班制度,加强敏感时期的节假日期间的值班检查工作。
第十条公司加强检查所属各部门、各在建项目部值班工作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对玩忽职守,故意迟报、漏报、瞒报、虚报、错报的相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将根据集团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严肃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工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
1总则
1.1目的
为了保护西安市临潼区(以下简称本区)建筑工地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在发生建筑工地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施工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健全机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法规范,职责明确。反应及时,措施可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程建筑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西安临潼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辖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施工生产过程中各类突发建筑工地安全事故。
1.5分类分级
根据建筑工地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事故等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Ⅰ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Ⅱ级)事故:是指造成10人~30人死亡,或者50人~100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Ⅲ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10人死亡。或者10~50人重伤,或者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Ⅳ级)事故:是指造成1人~3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在临潼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临潼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全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由区建设局副局长主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建设局局长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建设局、区委外宣办、区安监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电信局、区气象局、公安临潼分局、技监临潼分局、质监临潼分局、环保临潼分局、药监临潼分局、供电临潼分局等
2.2应急职责
2.2.1应急指挥部
制定本区应对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指挥协调与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的应急联动行动;向应急领导小组、区政府和市应急办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2.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收集分析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监控和预防工作;负责与上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联系工作,及时上报现场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协调和调动相关成员单位应对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应急工作。
2.2.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建设局
负责收集分析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参与组织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处置及应急救援行动。
区外宣办
负责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区安监局
指导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工作;组织建筑工地的定期检查;组织开展建筑工地安全施工宣传教育。
区交通局
负责保障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现场区域交通道路畅通,必要时可实行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协调有关部门作好抢险救援车辆有序通行并协助组织疏散人员和物资;组织配合建筑工地安全事故抢险物资、器材的运输。
区卫生局
组织开展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治、救护,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情况。
区财政局
负责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保障及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区人事局
做好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置有关工作。负责处置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奖惩工作。
区发改委
负责重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资金。
区监察局
监督检查处置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各单位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及工作效能等情况,依法追究对事故的防范、发生、处置有失职、渎职等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
区民政局
协调有关部门对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中受灾施工人员及周围群众开展临时性生活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组织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中受伤人员保险理赔相关工作。
区电信局
负责协调相关通信部门保障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通讯畅通;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快速修复损坏的通讯设施,及时恢复通信畅通。
区气象局
提供雨情、水情等灾情预报;为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的安排提供决策保障。
公安临潼分局
负责组织本区建筑工地突发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查处工作;参与本区建筑工地突发事故的救援抢险行动。
技监临潼分局
负责协调处置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突发事件。
质监临潼分局
负责组织协调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工作;定期检查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环保临潼分局
负责建筑施工工地及周边环境污染的监测和实时报告;组织污染源的排查,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物等有害物质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供电临潼分局
负责协调相关电力部门保证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电力供应;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施,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药监临潼分局
组织协调建筑工地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负责收集、处理建筑工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信息,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建筑工地施工突发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主要发布途径有电视台、广播、各类公共显示屏、短信息、互联网、内部有线和无线通信手段等。
3.2预警级别
根据建筑工地施工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将事故预警信息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来表示。
3.3预警发布和解除
预警信息由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 Ⅳ级响应行动
一般(Ⅳ级)事故应急响应:本区范围内发生一般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首先报告建设局,并按照应急处置方案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建设局接到报告后,应迅速指派相关管理人员前往事发现场调查,并报告区应急办。建设局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分析研判,认为必要时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建议启动本预案。领导小组依据建设局报告的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决定启动本预案时,由建设局牵头,成立临潼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全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4.1.2 Ⅲ响应行动
较大(Ⅲ级)事故应急响应:本区或邻近区域发生较大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首先报告建设局,并按照应急处置方案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建设局立即报告区应急办,由区应急办上报市应急办,由市应急办组织应急处置工作。与此同时临潼区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由建设局牵头,成立临潼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参与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4.1.3 Ⅱ级响应行动
重大(Ⅱ级)事故应急响应:本区或邻近区域发生重大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首先报告建设局,并按照应急处置方案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建设局立即报告区应急办,由区应急办上报市应急办和省应急办,请求启动省级相关应急预案。与此同时区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由建设局牵头,成立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参与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4.1.4 Ⅰ级响应行动
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应急响应:本区或邻近区域发生特别重大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首先报告建设局,并按照应急处置方案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建设局立即报告区应急办,由区应急办上报市应急办、省应急办及国务院应急办,请求启动国家级相关应急预案。与此同时区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由建设局牵头,成立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参与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4.2.3事发单位
(1)事发单位要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抢救受伤或被困的人员。
(2)事发单位要随时将事故处置情况报告区应急办和建设局。
4.3成立应急工作小组
应急指挥部可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组织成立以下应急工作小组:
4.3.1抢险救援组
由事发单位和建设局有关人员组成。依照专家组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抢险力量实施抢险救援。
4.3.2安全警戒组
由公安临潼分局和区交通局等部门组成。组织人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4.3.3 专家咨询组
由建设局邀请有关专家根据建筑工地事故现场情况对事故应急救援和防范次生灾害提出技术措施,制定抢险救援方案,为建筑工地事故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3.4信息发布组
由区委外宣办负责组织收集相关信息,按照指挥部指令,实事求是、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的原则以新闻发布会和听证会的形式对外发布信息。
4.3.5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生局和120急救中心有关人员组成。及时组织医疗卫生救援,迅速展开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送入就近医院进行治疗。
4.3.6事故调查组
由区安监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的勘察、取证,查清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同时积极配合国家、省市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
4.3.7善后处理组
由财政局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确定伤亡人员的赔偿标准,确保伤亡人员得到及时赔付。协调事故单位通知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等项善后处置工作。
4.4安全防护
(1)抢救方案可根据现场实际发生事故情况,迅速调集汽车吊、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及人员、车辆迅速投入抢险及抢救伤员行动,并及时调查现场情况,如有施工人员失踪,立即判明方位,紧急安排技术专家根据工程特点、事故类别,制定抢救方案,同时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问题,必要时请求武警、消防部门协助抢险,请公安部门配合,疏散围观人群,维持现场秩序。
(2)及时与市120急救中心和附近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医治。
(3)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行动中,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
(4)在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抢救机械设备和救助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安全设施和防护工具,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4.5扩大应急
根据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事态发展,若事故严重程度超出本区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区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时,区应急办应立即向市应急办或邻近区县应急主管部门报告请求紧急支援。
4.6新闻发布
区委外宣办负责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4.7应急结束
当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业已完成,伤员已得到妥善救治,事故现场发生次生灾害的可能已经消除,由应急指挥部发布应急结束的指令。
5后期处置
5.1应急恢复
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完成后,由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单位人员进行建筑工地事故现场清理工作,撤除警戒装置和人员,为恢复生产和施工做好准备。
5.2善后处置
区民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物价局等单位会同事故单位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等事项。应尽快消除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伤人员及其亲属,维护本区社会秩序稳定,尽快恢复正常施工。
5.3保险
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应急结束后,区财政局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相关保险机构及时受理受灾企业和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5.4调查总结
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应急行动结束后,由区安监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顾问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区应急办。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结果;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结论性意见;事故处理结果或初步处理意见;事故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应对措施等内容。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本区应急通信网,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确保通信畅通。确保应急领导小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应急队伍成员通讯畅通,确保与省、市应急办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通讯联络。
6.2资金保障
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要求按期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存储;必须按照要求提取安全专项措施费用;必须依法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保证救援资金和对伤亡人员的经济补偿。
6.3医疗保障
由区卫生局牵头,本区各主要医院配合,对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提供医疗救护的相关医疗人员、医疗设备、药品和医疗设备等。
6.4交通运输保障
由公安临潼分局和区交通局负责救援队伍和疏散人员的运输工作,确保抢险队伍、车辆、器材及时到位。
6.5宣传、培训和演习
区建设局、区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应组织加强对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和培训,不断提高本区建筑施工人员的应急自救、互救能力。
临潼区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制度。建设局应组织各成员单位通过桌面(模拟)演练、功能演练和全面演练等形式,及时发现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建设局负责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修订或更新。
7.2奖励与责任
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建筑工地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建设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7.4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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