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书

时间:2022-03-20 10:40:10 协议书 我要投稿

【精华】合伙协议书集合5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我们都跟协议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确立某种法律关系。那么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合伙协议书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华】合伙协议书集合5篇

合伙协议书 篇1

  甲方: 姓 名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____ _

  乙方: 姓 名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____ 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互相尊重的原则,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经营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________ ________ ___。

  第三条 合作期限自__ 年__ 月__ 日起,至__ 年__ 月__ 日止,共__ 年。

  第四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________ 元,大写 _____ ,占总投资额的_______;

  乙方出资人民币 _ 元,大写 ,占总投资额的_______。

  (二)甲方以 方式出资,于___ 年__ 月__ 日以前交齐。

  乙方以_________方式出资,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 _元,大写 __ 。

  合作期间甲方已有货品以当时进价计入甲方出资之中。甲方已有固定资产(资产清单另附),合作人仅有使用权,所有权仍归甲方所有,故不计入甲方出资。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作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年度盈余分配,以当年度具体营业状况,甲乙双方协商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投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和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双方合作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七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甲乙双方共同负责经营管理,店面销售及售后服务。甲方负责财务会计及渠道商务,乙方负责财务出纳及库房管理。

  (二)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__________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 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白银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作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五)因应酬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成本。

  (六)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签章)

  签约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

合伙协议书 篇2

  隐名合伙人 (以下简称为乙方):

  出名营业人(合伙人)XXX x(以下简称甲方):

  兹为隐名合伙一事,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拟和丙方、丁X(可增加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开设XXX合伙企业;成立后的该企业拟从事 (填写经营范围)经营。由于甲方和乙方系多年的朋友关系,彼此长期信任;乙方不了解丙方、丁X;而丙方、丁X与甲方系生意上的朋友关系,丙方、丁X基于对甲方的信任,愿与甲方一道合伙成立上述企业。甲方现有的能力根本无法承担如此大数额的投资,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名下的投资款均由乙方实际承担,即:甲方出名,乙方出钱。XXX合伙企业中甲方名义上应该投资共计资本金人民币XXX元整,该款均由乙方实际承担投资,由乙方于本协议成立后分次转账交清XXX合伙企业。甲乙双方各自确认上述事实。

  第二条:乙方分次转账投入资本金后,即为隐名合伙人,且甲方认诺。乙方只按照本协议对XXX合伙企业实际承担所投资范围内的有限责任,这一责任的承担还须依赖于以甲方的名义处理。甲方在XXX合伙企业中也只能担任有限合伙人角色。

  若根据XXX合伙企业发展的需要,仍需更进一步的追加投资,则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三条 甲方应于每届事务年终,开具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以及营业损益计算书等相关财务报表交付乙方查核。

  上述资料中依法应该聘请或可聘请相关专业部门出具的资料,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指定,聘请相关专业部门进行服务并出具相关资料。

  第四条:前条查核时,如乙方发现疑义之处,即可到XXX合伙企业查阅合伙人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五条:本隐名合伙人损益应按照合伙出资额比例分配负担;但亏损的承担以不超过乙方的实际投资为限。

  第六条:前条利益的分配,应于损益计算后,五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而未支付的分配金,乙方可充作其出资的增加,甲方应配合乙方完善在XXX合伙企业中甲方名下投资的增加手续。甲方应该为办理上述手续,做好丙方、丁X的同意工作。

  第七条:关于XXX合伙企业营业事务,均由 方执行,而乙方不得直接参与事务的执行。

  但乙方得随时查阅合伙人的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八条:隐名合伙期间中,如遇亏蚀时,如果甲方名下的财产不足资本额半数的,甲方应即通知乙方,而乙方可终止协议。

  第九条:乙方所出的在甲方名下的资本,其实际权利和义务均由乙方实际享有和承担。甲方据此资本在XXX合伙企业中行使权利义务时,均必须按照乙方的指定行使。若甲方与乙方的意见不一致时,以乙方的意见为准。若甲方不遵守本条约定,每次均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按本协议投资总额的20%);并且若甲方的该次意见正确,则因此而产生的收益均归实际出资人乙方所有,若甲方的该次意见错误,则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均归甲方个人自己承担,实际出资人乙方不承担本次任何损失。

  甲方按照每年实际收益分配到自己名下的 %归甲方所有,其余归乙方实际所有。

  办理从合伙企业领取分红款的事务,甲方必须委托乙方指定的人员去实际办理。

  第十条:本隐名合伙有效期间,自XXX XXX年x月x日起至 XXX XXX年x月x日止共为x年x月。

  第十一条:乙方如遇不得已事由,须中途终止协议的,应于年底为之;但须于两个月前通知甲方。

  在甲方做通丙方、丁X工作的前提下,甲方协助乙方完成退伙工作。

  第十二条:协议终止时,甲方应返还乙方所出的资本金额,并应支付应得的利益金,但因亏损而减少资本的,只得返还其余剩存额。

  第十三条:甲方名下所出的资本,如不幸亏蚀净尽的,以协议终止论;但乙方愿意继续出资的,不在此限。且甲方有意继续经营,而乙方亦不愿意再出资加入时,甲方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甲方无权中途出让自己名下的投资,乙方若想转让实际投资,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完成转让手续,甲方不得拒绝。但甲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甲方擅自处分自己名下的`投资或要求将自己名下的股份受让给实际投资人乙方,而乙方不愿意受让的,则甲方应按照第九条的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乙方实际损失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十六条:本协议未订明事项依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办理,若本协议的约定与有关法律规定不一致,均按本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双方均须信守本协议,一方违约,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本协议投资额的20%。

  第十八条: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第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签字即生效。

  出名营业人(甲方):

  拟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甲方以及合伙企业的地址:

  合伙企业的负责人:

  住址:

  隐名合伙人(乙方):

  住址:

合伙协议书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协议书。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座落地址:电白县 镇 。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的宗旨是:搞好商品流通,促进电白经济发展。

  第四条 合作经营项目是由个协议人共同出资设立,协议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项目承担责任。合作项目以其全部财产,依法自己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第六条 项目合作主要经营范围:种植农作物、养殖鱼类、禽畜类及龟类产品等。

  第三章 项目合作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 项目合作人共 个,分别为:

  1、 ,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 。

  2、 ,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 。

  3、 ,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 。

  4、 ,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 。

  第四章 协议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 合作项目资本全部由协议人自愿出资入股(协议人即是合作项目的股东,以下简称为股东)。

  第九条 股东的现金出资总额元,后称出资金额如下:

  1、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2、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3、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4、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分红。合作项目新增资本,原股东可以优先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合作项目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步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

  (五)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协议书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作项目承担债务;

  (三)股东出资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四)遵守本协议章程,保守协议书秘密;

  (五)支持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合作项目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合作项目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 合作项目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规则

  第十四条 合作项目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合作项目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合作项目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合作项目的年度财力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合作项目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九)对合作项目合并、分立、变更合作项目形式、解散后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合作项目协议书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本章的规定执行。股东会对合作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合作项目形式以及修改合作项目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股东会的临时会议可由股东提议召开。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告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的决定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合作项目设执行董事 名,不设董事会。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合作项目的负责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三)制订合作项目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合作项目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合作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合作项目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制订合作项目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员;

  (十)制订合作项目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二)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为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表决形式为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十四条 合作项目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合作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合作项目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合作项目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合作协议书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合作项目利益,不得利用在合作项目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合作项目的财务。

  (二)不得挪用合作项目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合作项目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合作项目资产为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任职合作项目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合作项目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

  篇五:养殖场合作协议

  合 作 协 议 书

  甲方:孙海梅(以下称甲方)

  乙方:井永库(以下称乙方)

  丙方:井宝会(以下称丙方)

  丁方:陈红峰(以下称丁方)

  戊方:孙海龙(以下称戊方)

  甲、乙、丙、丁、戊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合作养鸡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合作期限为年,从20xx年3月1日至20年 3月1日止。

  2、甲方以场房、场地、现有设备、生产工具、产品商标为资本入股,不计价值,其他各方以等额投资的方式入股,生产利润为五家共有,分别占五分之一。

  3、乙、丙、丁、戊方必须在20xx年3月1日前将投资股金100000.00元(拾万元)到账,否则视为退出,在合同期内如有退出者,本金不退,利润不分,合同期满后退还本金。(分别于 月 日和 月 日到位)

  4、合作期间甲方保证其他各方生产经营用房,如有延误包赔损失,其他各方合理安排场房用途,分批次育雏,不得空余房间,20xx年10月前鸡、雏总数必须达到6万只以上。

  5、乙方负责全部生产经营的管理,其子井宝龙回来后可自愿加入。

  6、生产经营只与以上五方有关,其他人员及亲属可参加义务劳动,不准参与经营管理。

  7、在合作期间内,乙方负责生产安全,防止火灾,不得损坏房屋和其他设备。如有损坏,负责维修或照价赔偿。使用期满,将场房和设备完好无损地交给甲方。

  8、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场房损坏与其他各方无关。

  9、在使用水电时,应按照安全使用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用电线路和窃电,出现任何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由其他各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10、在生产经营期间不得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周围生态环境,不准猎杀野生动物,否则,后果自负。

  11、戊方现有生产经营与将要开始的合作无关,在20xx年10月现有生产经营结束后加入合作。

  12、甲方在场地内从事的其他经营与其他各方无关,其管理人员不得干预养殖场的各项管理。

  13、未尽事宜: 此协议一式五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戊方:

  已方:

  二〇xx年二月十四日

合伙协议书 篇4

  甲方(出租方):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登记住址:

  乙方(承租方):电话:

  身份证号码:

  登记住址:

  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租房合同:

  一、甲方将出租给乙方作为(类)店铺使用。租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乙方应交租金元,押金叁仟元,共计人民币元整(¥),签约时一次性付清。合同期满,在房屋及相关设备设施未有损坏,钥匙已归还,以及水、电等费用均已交清等前提下,押金一次性无息退回。注:押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用于抵扣其它任何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房租、水电费等。

  三、乙方如需续租,需在本合同到期前三个月与甲方商定,及时签署续租合同并付清相关费用。距到期60日前未完成相关手续,甲方将不保证乙方的续租权。如乙方不再续租,应在合同期满之日及时将房屋交还甲方。特殊原因无法及时交还,乙方应按日支付租金,费用为本合同之租金标准(折算为日租金)的两倍。若无正当理由拒不交还,甲方有权强行收回,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租赁期间的其它约定事项:

  1.乙方应当确保在本合同上所载明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真实有效。

  2.合同期间,乙方享有法律允许范围内对所租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的有限使用权,同时应承担日常的安全与保养维护义务,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甲方。属于乙方责任范围内的损伤或损害,乙方应照价赔偿。

  (1)本房屋只可作为指定类型店铺使用,不得用来经营餐饮、水产蔬菜、娱乐以及其它各种对周边居民生活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的业务!因特殊情况需转租或改作它用,事先须征得甲方同意。

  (2)爱护所租房屋。不乱涂乱划乱钉乱刻,不随意破坏装修、结构及设施、设备。置放重物应小心轻放,以免损坏地板。

  (3)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可作必要的装修。期满后固定设施归甲方所有。

  (4)尊重社会公德,做好保洁工作,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不将异物扔入下水道。

  3.乙方应当高度重视各种安全问题,尤其是消防安全,自觉并切实做到以下几点:

  (1)遵从有关规定,自行配备相当数量的符合标准的灭火器。

  (2)重视水、火、电的安全使用。无人照看时相关设备应处于关停状态。若房间内有大量货物堆放,应严格杜绝吸烟或使用明火。

  (3)不在房间内存放任何易燃易爆或有毒的危险物品。

  (4)如需在外墙安装灯箱广告牌,其日常安全应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4.合同期内,乙方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相关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或改变使用性质的(甲方不予承认乙方与第三方私自订立的任何协议)。

  (2)乙方在房屋内存放有毒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3)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4)乙方无故拖欠的水、电费等自理性费用总额超出押金数的。

  5.房屋中使用的水、电、电话、网络及房租税、物业、卫生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时支付。

  入住日抄表:水表吨,电表度。

  收费标准:水元/吨,电元/度。

  6.钥匙交予:卷闸门套个。期满如数归还,若欠数应赔偿换锁费用。

  乙方可自行更换门锁,但应确保不会对门及门框本身造成任何损伤。一旦更换,新锁及其钥匙的所有权即归属甲方。

  甲方将保留一份钥匙以备应急之需。甲方承诺将安全保管,绝不私自、随意使用。若乙方更换新锁,甲方有权向其索取新钥匙,乙方应予配合。

  五、本合同一经签字(盖章)即生效,双方都不得提前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不少于本合同两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但若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所有相关费用按实际情况清算。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到期自动失效。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年月日

合伙协议书 篇5

  案情介绍

  原告:王维和。

  被告:云南东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陆公司)。

  被告:云南省技术进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开发公司)。

  原告王维和的诉讼请求是:

  1、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三方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书》;

  2、责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公司财产所有权的侵权行为;

  3、两被告返还原告的2294万余元资产和赔偿损失;

  4、确认两被告非法炮制的有关侵占原告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文书和实施的行为为无效的法律文书和行为;

  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下为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玉溪市维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和公司)于1996年7月19日登记成立,王维和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王维和及玉溪市莲池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莲池公司),注册资金为20xx万元,王维和出资占55%,莲池公司出资占45%.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成立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东陆公司投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投资2400万元,维和公司投资2100万元。同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另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三方重新投资原维和公司,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东陆公司投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投资2400万元,王维和投资2100万元。

  1997年8月20日,东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

  在春持8月19日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依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三方重新投资原维和公司”的《协议书》,以维和公司董事长的名义向玉溪市工商局申请维和公司有关事项的变更。1997年9月9日,玉溪红塔审计中心玉溪市审计事务所出具了维和公司注册资本金为7500万元的《资本金核验证明书》。1997年9月26日,玉溪市工商局根据变更申请及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对维和公司部分事项进行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在春,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股东变更为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及王维和,其中东陆公司出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出资2400万元,王维和出资2100万元。1997年12月21日,两被告召开会议,作出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称原维和公司股本金为零,不再享有股东权益。

  在被告据以进行维和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一系列法律文书中,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这两份材料上的“王维和”签名是参会人员蒲新民所写,没有证据证明蒲新民已征得王维和的同意。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这两份材料,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前两页(内容部分)与尾页(无正文,签名部分)非一次性形成。另,1997年12月21日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没有王维和的签名,两被告在庭审中认可该决议不产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维和公司的经营运作中,既有民事行为,也有行政行为。在本案中,法院仅就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有关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不在本案审查范围。该院认为,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协议书》,分别违反了《公司法》第75条和第39条,因而无效。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及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的内容不能视为王维和真实意思表示,因而无效。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这两份

  材料,一方面不足以确认为王维和之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其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31条),因而无效。该院还认为,根据《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原告王维和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无权以财产所有权争议主张权利,其请求两被告返还资产和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为: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协议书》,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及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及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1997年12月21日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均无效。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王维和承担30%,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共同承担70%.

  评析

  本案的诸多法律问题是值得探讨的:

  一、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四个:

  1、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之间的共同投资关系,即联营问题;

  2、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王维和、莲池公司之间的股东地位问题;

  3、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

  4、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的侵权问题。

  一审法院对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问题不予审理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然而,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变更维和公司董事长的行为是不是行政行为?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对维和公司的变更申请是不是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案件时能否对变更公司董事长的行为及提出变更申请的行为其合法性进行判定?

  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原告王维和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无权以财产所有权争议主张权利,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如果一审认定的事实是确切的,王维和由原来占股权55%的大股东变为占股权28%的小股东,莲池公司的股东权利则变为零,其股东权利已受到了极大的侵害,而这一侵权行为主要是由两被告实施的,那么王维和及莲池公司能否对股东权利被侵害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案件时是否应对这一侵权行为进行审理?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对原、被告的股东地位进行判定?

  三、在现实的经济纠纷中,尤其是涉及公司法人的经济纠纷中,往往既有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又有行政行为,而按照现行的审判制度,经济案件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无权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则要另行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这样一来,一桩经济纠纷就必须经过两次甚至三次诉讼才能解决问题,这显然与“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的“两便原则”相悖。法律界及立法机关应当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找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来,比如,制定特别的“经济诉讼法”,在审理经济案件时赋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或者,在审理涉及行政行为的经济案件时,由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联合组成五人或七人的特别合议庭,对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问题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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