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申请书

时间:2024-06-21 13:16:48 秀凤 申请书 我要投稿

抗诉申请书范文(通用9篇)

  随着社会在进步,申请书应用范围广泛,申请书是承载我们愿望和请求的专用书信。来参考自己需要的申请书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抗诉申请书范文,欢迎大家分享。

抗诉申请书范文(通用9篇)

  抗诉申请书 1

  申请人:李xx,男,现住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张xx,男,现住xxxxxxxxxxxxxxxxxx。

  一审被告:李xx,女

  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济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申请抗诉。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济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依法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一审被告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与一审被告为姐弟关系,xx年xx月xx日二人继承了本案诉争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在继承该房屋时,一审被告已经于xx年xx月xx日与孙xx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审被告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请人、一审被告和孙xx。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在未经另一共有人孙xx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只有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才有效。原审判决在未查明孙xx对申请人和一审被告的行为是否追认的情况下,径行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认定,办理过户的'时间为给付首付款时,属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一审被告做出的“余款过户、贷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无效。本案诉争房屋有三个共有人,在没有其他两个共有人的授权,事后也未取得他们追认的情况下,一审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是其他两个共有权人的意思表示,一审被告的该意思表示对其他两个共有人没有约束力。

  其次,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过户的时间不明确,未明确约定买卖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约定,“甲方应于结清该房屋相关费用后,协助乙方办理该房相关的更名手续及房产证。”而该《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款规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从以上可以看出,该《房屋买卖合同》对办理过户的时间的约定是矛盾的,约定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跟据合同条款无法确定过户时间,只能按交易习惯确定,而房屋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为付清全部房款后办理过户手续。

  综上,该房屋的过户时间应为付清全部房款时,而不是给付首付款时,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

  原审判决认为,被申请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属适用法律错误。如前所述,该房屋的过户时间为付清全部购房款时,在被申请人没有付清全款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申请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判决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属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具体理由如下:

  如前所述,孙xx是诉争房屋的共有人,其不参加诉讼,无法查明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其为被告。但原审法院没有追加,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把原本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进而错误判决申请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特申请抗诉,望支付支持。

此致

xxx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日

  抗诉申请书 2

  申请人:x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山东省xxxxxxxxxx村民,现住xxxxxxx区。

  被申请人:xxx,地址:xxxxxxxxxx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20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提供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实,但法院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审判决。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致

xxx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日

  抗诉申请书 3

  请求人:xxx,住所地: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xxx。

  被申请人:xxx,住所地: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xxx。

  申请请求:

  申请人公司甲对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淮民二终字xxx号及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xx]烈民二初字第xxx号判决书不服,请求贵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事实及理由:

  20xx年公司甲与公司乙签订煤炭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货到收货地徐州铜山港,含税价800元/吨。”,“货到收货港前一切费用由供货方负责,到港后的费用由收货方承担。”,“第一批货后,结算方式为货到收货港十天一次性付清全额货款。”

  公司乙声称:货已交付,公司甲一直未付货款。公司乙提供证据:

  1、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2、收款收据;

  3、公司甲的原材料检验报表;

  4、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

  5、xxx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

  6、煤炭化验单;

  7、手机缴费发票及手机短信。

  我方对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的效力不存在异议。然而,东南运输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证据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都无法证明我方收到货物。

  第一,“收款收据”的名称与收取货物的收据形式上不相符;

  第二,“收款收据”上的填票人“李双”系何人无法证明其身份;

  第三,“收款收据”上收款人签名无法确认为何人;

  第四,“收款收据”上无公司甲的公章。

  数额这么大的一批货物,收货人开具的收货收据形式不合法,无单位公章且签名无法辨认,对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去商榷。

  证据“xxx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首先,是否真有xxx这个人,无法证实。其次,其证明收到恒升管桩港务费,即使此人真实存在,其可有证明这一内容的职能值得怀疑。再者,收到恒升管桩有限公司港务费,缴费人可为该公司人员其无法查实。换句话说,货物是否达到港口的事实此证据都无法证明,更何谈后面的证明内容。

  证据“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公司丙结算收据”及法院“对朱从敬的问话笔录”。首先,“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无该公司公章,该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证明力不言而喻。其次,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只能达到证明该公司是与刘xx联系,煤是刘xx的一直在其控制范围内,且在联系时仅有第二人出现,即“姓高的”,此人又为何人仅有刘xx本人知道。至于货物是否由公司丙运到公司甲无法仅凭此证据就能达到证明的目的。运输公司与人签订运输合同仅仅是凭前去联系人嘴中得知是哪家单位需要运输货物,到底真是不是这家公司让他们运送货物,他们是不会要求联系人拿自己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证明证明自己身份的。因此,公司丙的结算凭证上缴费人是否为公司甲更无从证明。再者,公司丙结算收据是在20xx年10月4日开具的,而“收款收据”的日期是20xx年10月2日,退一步说,对该“收款收据”除日期外不存在异议,在没有收到货物之前就签收货收据,是完全不符合逻辑的,根本无法理解。上述证据相互矛盾,不具有真实性,依法均不应采纳。

此致

xxx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日

  抗诉申请书 4

  申请人(原审被告):______,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______人,农民,现住南白村河底区47-1号。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______,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生,______村人,农民,现住南白村西头区38-1号。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____人民检察院依法对____人民法院(20____)榆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20____年申请人以下票的方式购买本村里南沟80亩四荒宜林地植树造林,以流转方式取得里南沟16.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计96.5亩。经村委会同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20____年林业部门给申请人颁发了林权证,注明四至范围及使用年限。20____年与申请人相邻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请人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越经营范围,将原有的耕地变为林地,将杨树栽入与申请人相邻的地块中间的小渠里。由于杨树生长速度快,根系发达,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核桃树正常生长,致使应该挂果的树迟迟不能挂果,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经济效益,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避免被申请人受到损失,不得以于20____年11月雇佣挖掘机在小渠中挖了一条宽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断杨树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请人的杨树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的挖渠行为构成侵权是错误的。

  2、原审法院虽然在审理时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提出关于被申请人的的植树行为是否合法,但在认定本案的事实时却将本案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而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否合法却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3、如果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违法的,那么申请人采取的行为就属于针对违法行为采取的自卫行为,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4、如果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申请人在超过必要的限度内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关键之一,但原审法院却将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

  而事实是审理此案时,原告提供的证据本村村委会的一份证明。这份证据既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该林地有经营权,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对该林木具有所有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举证,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杨树属于本人的合法财产,自然此树木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申请人也就无权主张自己的权利。而申请人在审理时提供的证据购买村委会四荒的`协议书及土地使用证及林权证可以充分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侵权,并且申请人提供的照片证明被申请人的树木已经给申请人造成相当大的损失,申请人采取的挖渠属于自卫行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三、原审法院以申请人侵权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树木损失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是:在本案中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且采取的方式也未超过必要的的限度,未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所以依据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综上可知,被申请人明知耕地不能随便变为林地,而在未经村委会同意下将林地变为耕地,同时在自己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上栽种树木,而且所栽种的树木是直接危害他人利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原审法院违背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判决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7条等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____

  20____年___月____日

  抗诉申请书 5

  申请人:____,男,19________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____县____镇____村____组。

  申请人因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________)武刑初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提出诉讼。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法院夜查明:____与表哥____发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当走到新世纪商务酒店门口时,被告人____出面劝阻,____发不听劝阻并与被告人____发生争吵和大都,在大都过程中被告人____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跳刀将被害人____发刺倒在地。这与客观事实不符。首先,被害人____发虽与________发生争吵,但没有证据证明争吵激烈。其次,被告人____并不是出面劝阻,而是帮____与被害人____发争吵并持刀杀人,虽经旁人拉劝,但其挣脱后,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最后致____发不治死亡。

  被告人____在侦查、审查去苏及庭审中一直强调是由于被害人____发挤我的脖子,而庭审中所有证据都没能证实这一情节。所以,被告人____发____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没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福安最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

  二、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当。

  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监控录像。这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但一审法院却不在庭审中播放,不播放有怎能质证?

  三、一审法院对被告人____量刑畸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____在与被害人____发毫无纠纷的情况下,为帮助与被害人____发发生争吵的朋友____,即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其手段之残忍、行为之恶劣实属罕见。刺伤被害人后不实施救助,逃之夭夭。为逃避打击到公安机关投案却不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四、被告人____拒不赔偿经济损失,应予严惩。

  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在被害人被抢救的过程中,不仅没出一分钱的抢救费用,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节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痛苦。这是不能用货币来衡量的。但是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孔子。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

  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抗诉申请书 6

  申请人: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诞生,山东省xx村民,现住xxx区。

  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地址:惠民县开发区号。

  恳求:恳求撤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20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供应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恳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 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供应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明,但法院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审判决。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供应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 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依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担当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呈

xx法院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抗诉申请书 7

  申请人:刘________,女,19____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医师,住织________,系____人民法院(19____)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中被告____之妻。电话:____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张________,男,19____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________.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确权、房屋典当纠纷一案,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19____)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20________)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不服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________)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于20________年12月18日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________年12月5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________)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____的再审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20________年3月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交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于20________年3月30日作出了织检民行立字(20________)第1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至今未果。现依法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二、此后,请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________)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20________)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织金县人民法院(20________)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19____)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支持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由于一、二审、再审判决不论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审判程序上均存在错误,且拒不纠正,申请人深感不公,于20________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3条的有关规定,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出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交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决定立案审查,至今未果,故特请求贵院对本案予以抗诉。

此致

____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刘________

  二○____年六月十九日

  抗诉申请书 8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现有确切证据证明,原判决是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特请求贵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再审决定。

  请求抗诉事项: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法院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诸多错误,存在民诉法第179条中所规定的情形,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终审法院适用法律时完全没有考虑双方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应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所以,提请检察机关抗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此致

__________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抗诉申请书 9

  一、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成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二、抗诉请求

  本人/本单位对(法院名称)作出的(案号)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检察院名称)提出抗诉申请,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抗诉,以使本案进入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通过人民法院审理纠正该案错误。

  三、事实与理由

  案件基本情况概述:

  案件涉及的事实、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等简要介绍。

  抗诉理由:

  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

  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

  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

  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

  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

  (列举具体的抗诉理由,包括但不限于)

  证据支持:

  列举支持抗诉理由的具体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四、法律依据

  本案抗诉申请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等。

  五、请求事项

  明确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进行抗诉,并提出具体请求事项,如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等。

  六、其他说明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案件对申请人造成的实际影响、申请人对案件的认识和态度等。

  七、附项

  附上相关证据材料清单及联系方式等。

  申请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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