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观决定婚姻的幸福

时间:2022-03-30 20:36:27 情感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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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观决定婚姻的幸福

  导语:什么样的婚姻是幸福的呢?换句话说,幸福婚姻有哪些表现呢?这既是一个历史的现实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说它是历史的现实问题,是因为人生活在社会中,由于各自的生活环境、个人经历、追求志向的差异,不同的人对幸福有各自的理解。有人对幸福的理解偏重于感官的快乐和一时的心理感受。在个人短暂心理感受的层面上,很难界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是,尽管如此,幸福婚姻终归有公认的构成要素和表现,这就是需要理论从人们千百年来的婚恋实践中总结出可供借鉴的规律。笔者认为,幸福是对生活状态和过程的整体的综合的评价,是一种精神上心旷神怡的境界或符合一定意义的稳定的生活境况。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幸福婚姻集中表现为家庭关系的和谐。换句话说,在婚恋中,和谐与幸福是同义语。

婚恋观决定婚姻的幸福

  (一)幸福婚姻表现为家庭中夫妻关系的和谐

  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首先基于和谐的夫妻关系,没有夫妻关系的和谐就不会有婚姻的幸福。夫妻关系的和谐表现为:

  第一,夫妻双方相互欣赏和尊重。绝大多数夫妻都是从相互倾慕、欣赏和尊重的恋爱阶段走过的。无论是“郎才女貌”,还是才貌双全,没有相互的欣赏和尊重,很难执子之手,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姻中,相互欣赏同样是必须的,它是幸福婚姻的不可或缺的元素。婚姻中的相互欣赏和尊重表现为对对方所表现的才能的鼓励和赞赏,对对方的个性、双方差异性的东西能够包容和尊重,特别是在人格上,夫妻双方平等对待。

  第二,夫妻双方相互体贴和扶助。现代家庭,夫妻双方往往承担着社会和家庭的双重角色,工作和生活的压力往往会伴随着左右,而且,身体和心理上的不适也是经常出现在夫妻身上的问题,因此,在共同的生活中,夫妻之间的相互体贴和扶助就是幸福婚姻的重要表现了。

  第三,夫妻双方相互忠诚和包容。感情生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感情上的彼此忠诚,是和谐夫妻生活的前提条件。没有了忠诚的婚姻,肯定不是幸福的婚姻。同时,夫妻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作为个体,彼此之间不可能没有磕磕绊绊,因此,相互间的包容也是幸福婚姻的重要因素。

  当然,夫妻关系的和谐并不是自然而然实现的。和谐幸福的夫妻关系需要男女双方的共同经营和构建。这是因为夫妻双方婚前来自不同的家庭,他们的生活环境、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等方面肯定存在差异,造成他们具体行为方式的某些不同,都会对夫妻关系的和谐造成障碍。如果说恋爱中的男女关系充满了理想和激情的话,那么,婚姻中的夫妻关系则要现实得多。青年男女从朝思暮想渴望同对方朝夕相处,到实实在在地生活在一起;从处于激情和光晕中的欣赏和爱慕,到彼此在生活中全方位的亲密接触,从前认识不到或感受不深的东西变得清晰起来,因而会对男女之间的关系产生微妙的影响,处理不好的话,会对婚姻甚至人生造成消极影响。因此,在婚姻中承认和尊重彼此的差异性,并在相处中处理好这种差异性,使得夫妻关系处于和谐状态是十分重要的。

  (二)幸福婚姻表现为家庭亲子关系的和谐

  人们通过婚姻的形式组成家庭,生儿育女。亲子关系是绝大多数婚姻由夫妻关系所必然衍生的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幸福婚姻的另一重要表现就是亲子关系的和谐。

  亲子关系和谐的第一个表现是父母如何对待子女。

  首先,父母对子女有健康正面的影响,使其具有健康的人生观和健康的心理。人们常说,父母是子女人生的第一位老师,他们的言谈举止对孩子的影响是终生的。父母对子女进行道德人格的潜移默化的教育,特别是要从小进行,循序渐进地教导。一方面要注意言传身教、以身作则,另一方面要采取孩子乐于接受的形式,寓教于乐、寓教于常,以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

  其次,善于发现和培养子女的个性爱好,不把自己的想法强加于子女。在家庭中,经常碰到这样的现象:由于父母曾经拥有的一些理想抱负没有实现,就希望自己的儿女能够替自己实现;或者因为父母自己有很优越的地位,也希望子女能够按照自己给出的规划发展,达到跟自己一样的成就或者超过自己。这样往往会造成一些家庭的悲剧。同时,父母等长辈也常常不顾子女成长的阶段特点,原封不动地、不容置疑地把自己的生活经验教给子女,希望他们接受。但是,常常事与愿违。因为许多人生经验即使能够传授,但是,若要它被接受,被教导者必须亲身经历了人生的那个阶段才行。思想与年龄是同时演化的,有些德性和智慧是与肉体的衰老关联着的。因此,父母对孩子的引导和教诲,要以不伤害孩子的思想、情操、性情,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为前提。

  任何社会任何家庭的财富都不是凭空而来的,也不是万世不竭的。女性的经济地位的独立,已经被历史证明是保证女性社会地位、家庭地位的重要前提,从而也是保证女性婚姻幸福的条件。在传统社会,女性只是家庭的附属品,没有经济的独立权、没有受教育权、没有独立性。中国古代关于女性“三从四德”的规范,就是女性没有地位,不可能拥有真正的家庭幸福的佐证。历史证明,只要妇女摆脱不了家庭中的附属地位,不能参加社会劳动,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只是幻想着依靠社会的进步和男性的宠爱,就可以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就可以得到婚姻的幸福,是不可能的。多少世纪以来,女性为争得自己的经济独立和人格独立付出了艰苦卓绝的努力。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妇女地位的提高,一方面是由于人民共和国赋予其与男性平等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妇女的普遍参加社会经济生活,具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是家庭物质生活条件的直接创造者。现在一些青年女性,以嫁入豪门做全职太太为生活的目标,幻想着靠丈夫及其家庭豢养的幸福生活,以为这样的相夫教子模式是人生的最大幸福。恐怕只是沉睡在自己编织的美梦的欺哄之中,一旦梦醒已经身处难以忍受的苦刑之下。

  婚恋的幸福离不开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但并不是有了优越的物质生活条件就一定可以保证婚姻的幸福。婚姻幸福的基础在于爱情。爱情因为是在男女人格平等基础上产生的,因而保证了夫妻关系的和谐、亲子关系的和谐、亲长关系的和谐,也就是说,保证了婚姻的幸福。因此,追求婚姻幸福的人们,千万不要一叶障目,舍本逐末,到头来弄个南辕北辙,耽误了青春,放逐了幸福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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