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本常识

时间:2024-08-12 08:47:56 偲颖 理财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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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本常识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那么,社会保险基本常识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社会保险基本常识,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基本常识1:

  一、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间如何规定?

  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时间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企业女职工不超过50周岁)。

  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时间从用工之月起(包括试用期在内);

  2、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从办理参保手续时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可申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1、缴费义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义务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登记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县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申报和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足额缴纳是指职工月工资收入在规定社会保险基数上下限之间的,按应发工资为基数申报缴纳。

  三、单位首次参保、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需携带材料?

  1)、单位首次参保需携带材料

  1、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信用代码证或单位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灌云县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登记表》(一式二份)加公章

  4、《灌云县用人单位职工用工参保花名册》(一式三份)加公章

  5、新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6、参保职工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如单位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上述1—3项不需再提供。

  2)、已参保单位办理增减人员需带资料

  1、《灌云县用人单位职工用工参保(退工停保)花名册》(一式三份)加公章

  2、增减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份,其中首次参保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减少人员)

  3)、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需带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2寸证件照2张

  2、《灌云县用人单位职工用工参保花名册》(一式三份)

  四、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采取将应缴社会保险费发给职工的办法,这样做可以吗?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各类用人单位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都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因此,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发放给职工个人。

  五、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社会保险参保享受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基本养老保险是指连续缴费满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由本人书面申请缴费至满十五年,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连续缴费满6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报销相关待遇;失业保险是指连续缴费满1年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工伤保险是指参保且缴费后次月起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生育保险是指连续缴费满10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七、职工参保缴费满15年,但未达到退休年龄,是不是就可以不缴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时,参保人员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单位和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对停止缴纳的,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依法缴纳滞纳金之后,再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八、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离退休人员以及缴费年限(含视同)满15年的参保人员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有供养直系亲属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定期救济费。

  缴费年限(含视同)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以及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有供养直系亲属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一次性救济费。

  上述各项费用除丧葬抚恤费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外,其余部分先在死亡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列支;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不足的,在统筹基金中继续列支。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储存额列支各项费用后仍有余额的,可以继承。

  目前丧葬抚恤费标准20000元,定期救济费一人340元/月,两人510元/月,三人及以上680元/月;一次性救济费一人标准10200元,两个人15300元,三人及以上的20400元。

  基本常识2:

  一、养老保险

  参保范围: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灵活就业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缴费比例:参加统筹的单位缴费比例为21%,个人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个体工商户主为12个百分点,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

  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以其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前提下,为其参保人员建立企业年金。积极发展个人和团体养老保险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

  享受待遇:符合规定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范围:包括各类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单位)、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困难和破产关闭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7%,个缴费不变2%,大病医疗救助标准为72元/人·年(单位和个人各36元)。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参人员以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人员缴费工资收入高于本县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本县社会平均工资80%,以社会平均工资80%为缴费基数)享受待遇:

  1、个人账户待遇:个人实际缴费和统筹基金划入。统筹基金划入标准:35岁以下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0.8%划入,36-45岁按1.2%划入,45岁以上按2.1%划入;退休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4%划入。

  2、住院报销待遇:起付标准——6000元,报销75%;6000——12000元,报销85%;12000元以上报销90%,最高支付限额为22000元,超额的部分实行大病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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