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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严格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不符合该原则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
二、商业银行应确保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不得发行和销售无真实投资、无测算依据、无充分信息披露的理财产品;不得通过发行短期和超短期、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在月末、季末变相调节存贷比等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应重点加强对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和合规管理,杜绝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产品。
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理财产品的审核,及时否决不符合监管规定的理财产品。
三、商业银行应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不得笼统地规定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0至100%,应当载明各类投资资产的具体种类和比例区间。
商业银行应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的持续性披露,不断提高理财产品的透明度;所有针对个人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产品相关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均应在总行的上予以充分披露,私人银行客户与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商业银行应公平对待客户,在销售文件中明确告知客户以下内容:
(一)产品的募集期和起始期;
(二)产品结束时的清算期。
商业银行不得故意拖延理财产品的清算期,理财产品到期后应及时完成清算。
五、商业银行应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对每个理财计划的单独核算和规范管理,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对每个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
(二)为每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覆盖资金募集、投资过程、各类标的资产的明细、到期清算的全过程;
(三)为每个理财计划建立托管的明细账;
(四)每个理财计划对应的投资资产组合实现单独管理;
(五)计划终止时,应准确地计算每个理财计划单独兑现的收益。
六、商业银行在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时,应严格遵守银信理财合作的各项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法合规地开展金融创新,不得通过理财业务规避审慎管理政策,变相调节资本充足率、存贷比、拨备覆盖率等各项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
七、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本行资金所投资的理财产品中包含的信贷资产(包括贷款和票据融资)纳入表内核算,并按照自有信贷资产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管理,计算相应的存贷比等监管指标,按相应的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
八、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持一致,不得进入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限制性行业和领域。
九、商业银行应加强对理财业务的审计,对于每一种类型的理财计划,每季度应至少随机抽取一个理财计划进行全面审计。
十、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理财业务的非现场监管分析和现场检查,严格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针对理财业务中的各种违规情形,一经发现,监管机构要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要求商业银行停止销售,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暂停理财业务,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在30日之内及时完成整改;整改后,不能按本通知要求依法合规开展理财业务的,暂停发行和销售新的理财产品。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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