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

时间:2023-09-20 11:53:20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精选)转让合同10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转让合同10篇,欢迎大家分享。

(精选)转让合同10篇

转让合同 篇1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为了确保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后,甲方同意将位于 的烟酒店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就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出资人民币大写 (小写 )给甲方作为转让费,甲方将烟酒店转让给乙方经营(包括该烟酒店原先使用的烟草专卖证、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证、货架、烟柜、冰柜等店内所有设施设备),甲方要确保店面、上述证件及物品没有产权纠纷和经济纠纷,如发生产权纠纷和经济纠纷争议所产生的后果完全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将店面内库存商品按进货价格转让给乙方(过期或将要过期产品除外),甲方要确保所有转让商品的质量,保证没有假货。

  三、水电费:(水表底数为度,电表底数为 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乙方缴纳给供电部门或房东)。

  四、该店铺的营业执照、烟草专卖证、食品流通证等姓名为第三方(罗贵亮),甲方将继续支持配合乙方与第三方(罗贵亮)配合办理营业执照等证书,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

  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火灾,人生安全,造成的一切后果均有乙方承担,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均与甲方无关。

  六、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有一片与县林业局联营和自种的杉木林,现将该片杉木林全部卖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经协商一致,特成达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属于本户所有的杉木林位于马鲁坡、卡妹坡、哄捧坡、过龙坡、拉岩坡、拉布坡、拉岩王坡、哄丫没坡、哄丁怀坡、哄立猛坡、巴六有坡、哄好坡、红山地坡、红过龙坡等2600亩的杉木林全部卖给乙方。

  二、杉木价格按长4.2米、尾径4公分以上每棵壹拾捌元整(¥18.00元)计算,杉木数量以双方共同清点所得的数量为准。

  三、乙方预付 元定金,待乙方办理好砍伐证后双方共同清点,最后以清点的数量一次性付清杉木款。

  四、若与第三方联营的,甲方只能按联营中甲方所占有的股份卖给乙方。

  五、甲方将杉木卖给乙方后,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无偿帮甲方修建一条屯级路(从 至 ),屯级路的修建要求以县发改局的屯级道路实施。若乙方不修建屯级路,乙方已付给甲方的定金甲方将不退回,若乙方修建屯级道路后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对杉木林进行全部经营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六、屯级路施工过程中,若有纠纷、争议、赔偿等情况的,由甲方负责协调,所产生费用由甲方自理,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七、砍伐时间按县林业局发放的.砍证为准。

  八、除修建至甲方寨子以外,乙方还需要修通乙方所购买的林区,凡修建所占用甲方的土地一律不作赔偿。

  九、违约责任:若甲方反悔合同规定擅自终止本合同的,甲方除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外,还需退回乙方已付的定金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林木销售款总额的20%计算全部赔偿给乙方。若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甲方将不退回乙方已付的定金。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在场人:

  年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托管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承租地

  甲方将自己租赁的托管所转让给乙方,建筑面积106.7平方米,甲方房费交至20xx年2月10日(房屋保证金1900元已交),暖气费2500元已全额交清。

  第二条:附属设施的归属

  托管现有的桌椅9套、架子床3套、冰箱、燃气灶、黑板、灶具若干。

  第三条:生源及帮带

  学生十名,一名老师帮带至十月底

  第四条:转让费用与支付方式

  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贰万贰仟元人民币(22000元)的.转让费用,其中包括壹仟玖佰元人民币(1900元)房屋保证金。

  乙方分三次进行支付,乙方在20xx年9月19日向甲方支付款共壹万元人民币(10000元);乙方在20xx年10月15日向甲方支付款共伍仟元(5000元);乙方在20xx年11月10日向甲方支付款柒仟元整。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费用。

  20xx年9月20日

  

转让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为转让方,原美发店主)

  乙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受让方,新美发店主)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议,本着互惠互利、诚实守信原则,甲方愿意将

  ___________美发店(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权转让给乙方,现签订协议如下:

  一、乙方向甲方支付经营权转让金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元整)。

  二、支付方式:协议签字生效当日内乙方付给甲方转让金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30日内乙方须付清剩余转让金__________元整(大写元整),如果乙方30日内未付清,甲方有权收回店铺,且乙方已付的转让费不退还。

  三、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归乙方所有,甲方经营期间未发员工工资在转让金扣除由乙方发放,乙方不得找任何理由扣除员工工资。

  四、其它事项:协议签订后,如甲、乙双方有其它争议,应友好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则按《合同法》办理。

  五、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附件1:

  附件2:附件3: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转让合同 篇5

  转让方(甲方):段卫东( 身份证号码: )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目前投资拥有的高山庙养殖场,已依法与高山庙村订立用地合同。但是因为现在新农村建设需要,对养殖场造成威胁,已经无法正常生产,所以甲方拟将养殖场的固定资产、场地以及《用地合同》等有形及无形资产一次性转让给乙方。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将原来投资的兰舍、水塔、水井、场地及用地合同(不含活动资产)等有形及无形资产(升值空间)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总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三十六万元正(¥360000.00元)及现有新农村标准的房屋一套(两连2层半)。今先付现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正(¥360000.00元),余下房子建成后交付。并用附属合同形式确立,不在此协议中。

  二、 养殖场原来的`一切纠纷含场地面积争议部分由甲方承担。转让后自签协议起一切纠纷与都与甲方无关。

  三、 乙方在初期经营期间,发生纠纷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关系协调上,甲方应协助乙方与协调,甲方应直接协助乙方与村订立《用地合同》。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二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年日 乙方:年 月月 日

转让合同 篇6

  变更前股东: (以下简称甲方)

  变更后股东: (以下简称乙方)

  经股东等各方面协商同意,变更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愿将***有限公司_连同 以公司名义入住的淘宝商城

  ***旗舰店_全部股权出让与乙方。

  第二条 乙方补偿甲方部分费用如下:

  公司、淘宝商城、注册商标、运营等全部补偿价为人民币_10_万元整。

  共计价金人民币___壹拾__万元整。

  全部契约金额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第三条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确保充分了解公司法,已经确保对于甲方公司的现状了解清楚,包括公司名下的淘宝商城具体规则了解清楚。

  第四条 甲方确保公司及商城的如下信息:

  1、 公司本身资质健全,年检合格,各项证件及公章完备;

  2、 确保淘宝商城的评分及乙方登陆后台看到的信息完全真实,确保品牌归公司所有;

  3、 确保所有证件完全有效;

  协议一经签署,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毁约。

  例如:甲方不想转让了想赎回;或乙方自己经营不善,出售假货等等;

  或者淘宝修改规则造成的商城事故及其他未知事故均不能成为毁约的.理由。

  第五条 执照变更前的亏损、民事责任、债务等问题均由甲方承担。

  营业执照、税务、银行等变更后,产生的的一切事物由新公司承担;

  新公司产生的任何亏损、民事责任、债务等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 协议时间及争议

  本协议从签署之日起至营业执照变更完毕之日止。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实事求是的态度处理。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

  甲方股东签字(章) 乙方股东签字(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7

  为了明确旧机动车时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义务,经双方自愿同意签定以下协议:(售车方简称为甲方,购车方简称为乙方)

  售车方(甲方):

  购车方(乙方):

  一、甲方将车主龙小伟的三桥车,牌号,发动机号__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成交总额为(人币)____________,小写。

  二、甲方应对该车手续及车辆的`合法性负责(包括该车在______年月日前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经济纠纷)。该车自交车之日起(时间______年月日起)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该车自交车之日起,该车以后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购买(包括养路费、年审费及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

  四、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

  五、成交前若有违章、事故、经济纠纷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成交后出现一切交通事故及连带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任何责任。

  六、该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违约,不得对成交金额提出异议,不退车及车款。

  售车方(甲方):

  联系电话:

  签定时间:

  购车方(乙方):

  联系电话:

  签定时间:

转让合同 篇8

  在早期的罗马,债是严格禁止转让的,因为当时的债被定义为特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一种法锁,是一种法律关系,无论是变更债权人还是变更债务人都是债的关系丧失其同一性的现象。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禁止债权的转让越来越阻碍经济的发展,绝对禁止债权转让的观念开始动摇,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罗马法最终抛弃了旧的观念,在法律中明确承认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了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原则,为了鼓励财产自由流转,保障转让的秩序,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权利转让做出了比较系统、详细的规定,从而促进了合同权利转让交易的进行,增加了由权利转让带来的社会财富。

  一、 合同权利转让概述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

  合同权利转让是在保持合同同一性的情况下,转让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给受让人,从而使得合同权利人发生变化的现象。所谓合同关系不失合同的同一性是合同的效力不发生改变,不仅合同的原有利益(如时效利益)、瑕疵(如各种抗辩)均不受合同权利转移的影响,而且原权利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保证等)原则上也继续存在。所以,合同权利转让仅仅是合同债权人发生变化。既不归属合同变更也不同于债的更改。债的更改是消灭旧债的关系,成立新债关系,所有旧债关系上的利益和瑕疵以及从权利均随之消失。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特征

  在《合同法》中,合同债权转让的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

  1.合同权利转让发生的是债权人的变更。合同权利转让是权利人将享有的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第三人在相应的权利范围内介入原来的合同关系,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合同权利转让会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原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一种是转让人和让与人的关系。通过协议转让合同权利的,虽然《合同法》要求在债权转让时,债权人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并且债务人在收到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之后受到该协议的约束,但是,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仍然是原债权人与第三人,债务人不可能成为转让协议的当事人。

  3.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债权。我国的合同权利转让制度是规定在合同法中的,而不是规定在债法总则中,那么合同权利究竟指的是什么?虽然我国学术界。但是,《合同法》明确把身份合同排除在外,而物权合同的成立和物权变更是一并进行的,所以,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只能是债权。

  4.合同权利既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当合同原债权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时,原债权人退出合同关系,第三人完全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与权利转让协议受让人一起成为合同关系债权人,此时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共有关系可能是按份共有还可能是连带共有,究竟属于哪种共有方式应当尊重原债权人和受让人约定的选择。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范围

  原则上合同权利可以依债权人和受让人的意志自由转让。但是,并非所有

  的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毕竟合同是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自由设定的一种特定的关系,所以改变义务人承担的债务和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权利转让一般是不被允许的。对于存在的一些特殊的合同权利,是否允许转让《合同法》并没有确定的规定。

  (一) 可让与的合同权利的排除与限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但是仍然非常原则,详细分析如下。

  1.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合同关系是相对关系的一种,某些合同权利,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生效,如果仍将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必然会使合同相应的内容发生变更,从而使转让后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丧失与原合同的同一性,并且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该合同权利不能转让。通说认为,根据人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为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合同债权、合同内容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不作为义务的合同债权、从权利四种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合同权利的转让问题:第一,诉讼中的合同债权。基于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债权,这种债权在诉讼过程中一直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种债权的成立与否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因此为了减少讼累,应当禁止诉讼中的合同债权的转让。第二,赠与合同的债权能否转让。赠与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促进商品流通,发展经济,而是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帮助或者满足当事人情感的需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性质。因此赠与合同的债权不应当成为合同权利转让之标的。实际上经常出现的,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之后,又将标的物转让与或者赠与他人的与合同权利转让之间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前者的两个赠与合同都是同一标的物,后者是建立在赠与合同基础之上将债权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债权的转让。对诉讼时效已过的合同债权而言,此种债权丧失的是请求债务人偿还的请求权和诉讼过程中的胜诉权,债权本身仍然是存在的,当债务人自愿偿还时,不会发生基于受害人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已满的债权可以作为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在第三人已经知道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当第三人和原债权人就合同权利转让意思达成一致,说明第三人愿意接受债务人不履行的风险。在自愿原则的依据之下,该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就会产生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后果。但是,若原权利人未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时,第三人可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选择行使撤销权或者要求原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对当事人之间能否约定合同权利不被允许转让的立法上,各个国家的选择是不同的,法国立法选择其为无效约定,德国、日本法律明确规定其有效。我国的合同法采用日本立法体例。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合同权利是依据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禁止合同权利转让的约定不管是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还是禁止转让给一切不特定的人,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此约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当事人要受此约定的约束。但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禁止转让的特别约定条款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并不能产生预期的效益,但是善意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权利转让协议有效。善意第三人有效取得债权,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对于原债权人违反了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法律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会禁止或者限制某些权利的自由转让。《合同法》中没有具体合同权利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所以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依据的是应当是我国《合同法》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效力不确定之合同权利的转让

  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根本前提。有效的合同权利是指原合同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没有要件缺陷,并且是现在仍然存在的合同债权。针对效力未定的合同、可撤销合同、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等效力不确定合同的权利是否允许自由流转,多数学者认为对有效的合同权利,应进行从宽解释,不要求必须是充分有效的、完整的债权。

  1.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

  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认之前合同权利的效力还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当在法定期限内不被追认,那么此时的合同即为确定、当然无效,并且无效的效力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时。如果,合同追认权人是原债权人,那么债权人将合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债权人的行为应视为合同已经得到了追认,此时的合同为确定当然有效的合同,债务人要向合同受让人履行相应的债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债务人享有合同追认权并且在没有行使之前,合同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为了防止不必要纠纷的发生、减少诉讼发生率,应当限制合同权利的转让。因此,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转让应当区分追认权人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而分别规定。

  2.可撤销合同的权利

  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可撤销合同的权利是确定有效存在的。如果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归属于原债权人,原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权利转让协议,那么撤销权人的行为应当视为撤销权人放弃行使撤销权,此时的合同为完全有效的合同。如果撤销权的享有人是债务人,在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之后,若债务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相应的义务;若债权人有效行使了撤销权,那么合同归于消灭,原合同权利灭失,此时受让人的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导致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无论撤销权属于哪一方当事人,可撤销合同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可以进行自由转让。

  3.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权利

  在条件成就和期限到来之前,附解除条件合同和附解除期限合同是确定有效的合同,此时合同权利为有效存在的。虽然这种权利这以后某个时间点可能或者肯定会灭失,但是在合同失去效力之前,合同债务人仍然要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条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条件合同和时期还未到来的附始期合同的权利都是未来可能或肯定享有的权利,只是现在并不现实享有,是一种未来存在的债权。关于将来的债权能否进行转让,在德国和日本法学界都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肯定说,债权处分行为应与处分债权的合同相区别,即使债权没有现实存在,但是不影响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债权移转以

  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而成立,等到将来债权发生时,可以直接发生债权移转的效果。这一学说的理论基础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应予以区别,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并不以法律行为成立时已存在为前提,只要效力发生时其存在即可。另一种是否定说,债权转让行为为处分行为,那么处分时必须以债权业已存在为前提,鉴于未存在的债权不得处分的原则,从而否认“将来的债权”的让与性,特别是在德国,由于权利变动采用的是形式主义,动产的处分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处分以登记为要件,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未现实存在的未来债权在形式主义的立法例下,被认可是非常困难的。

  如果将来的债权已经存在合同关系,但需等待一定的条件成就或一定时间的经过,或者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才可以转化为现实的债权,则因为这种将来的权利体现了一定的利益,具有转化为现实债权的可能性,就激励贸易这一方面来说,可以准许这两种合同权利的转让。可以准许这两种合同权利的转让。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通知

  协议不具有公开性,如果协议的效力当然约束债务人,那么在达成协议并且债务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还要对新债权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这种自由主义对债务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如果采取的是严格限制主义,即合同权利的转让必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否则转让不发生效力。虽然这种做法很好的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但是这种保护是建立在损害债权人利益基础之上的,同时这种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财产的流通、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进步。《合同法》选择的是折衷主义,即让与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其债权虽不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须将合同债权让与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让与通知后,债权转让合同才对其发生效力。这样既维护了债务人的利益,又保障了债权的自由流通,合理地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一)通知的主体

  虽然我国《合同法》抛弃《民法通则》规定的严格限制主义而采用让与通知原则,但是《合同法》第80条第1款明确规定通知的义务人只能是原债权人,确实存在局限性。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目的是将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将债权的让与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使债务人知晓债权业已转让给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对新的债权人负有相应义务。受让人将让与人所立让与字据提示给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通知有同一的效力。如果履行通知义务人是受让人,在让与人履行辅助义务的前提下,受让人应当提供足够的材料来证明其就是该合同权利新的债权人。

  (二)通知的撤销

  合同权利转让通知的性质为观念通知,可以准用民法有关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通知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原因时,依据民法上关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规定处理。当告知债务人时就会对其产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就要对新债权人负担义务。对于告知的撤销问题,《合同法》第80条第2款对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做出了禁止性规范,对受让人所取得的债权的处分作了任意性规范。债权转让的通知只是对债务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在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时受让人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原债权人不再享有相应的债权利益,更没有处置已经转让债权的权利。否则,会侵犯受让人的债权,要向受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表见让与的通知问题

  我国《合同法》虽未对表见让与未作任何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确实现实存在。《德国民法典》第109条之1规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时,即使未为让与或者让与无效,债权人仍应当对债务人承受其已经通知让与的效力。”借鉴德国法律和基于我国《民法通则》中已经承认表见代理的效力的立法精神,应在我国《合同法》中确认表见让与的合法效力,从而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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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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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黄名述、李振华:《合同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

  [13]苏号朋:《合同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

转让合同 篇9

  立契约人简称

  卖方(甲方): 地址: 身份证号:

  买方(乙方): 地址: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甲乙双方现就房屋买卖事宜定条约如下:

  1、房屋坐落:号,建筑结构:,总层数 ,建筑面积 平方米,长为 米,宽 米,计 平方米。包括院内、库房地皮、所有股权。

  2、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地界南(签字),北(签字)。

  3、出让(甲方签字)。本合同一经甲方签订,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让。

  4、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写:佰仟佰

  5、付款方式:

  ①年月日前支付甲方房款万元。 ②年月日前付清甲方下欠房款万元。

  6、甲方于给乙方使用。

  7、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产权纠纷或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给乙方。

  8、乙方中途违约,乙方无权要求甲方退换定金。甲方中途违约,因在违约之日起按房屋价格双倍返还给的乙方的违约金。若乙方不能按期给甲方付清付款,应付甲方房价的20%违约金。

  9、甲方将该房屋出租给移动公司合同书为五年。如果移动公司要求退房,乙方无条件收回,违约金归乙方所有。甲乙双方合同生效后,房屋出租金归乙方所有,和甲方无关。

  10、上述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如果甲方不负责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即日起已产生法律保护生效。双方须共同时遵守。

  1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证明人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证明人:

  年日

转让合同 篇10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林地转让合同。

  一、林地基本情景及转让期限

  1、甲方将坐落在的林地亩,依法转让给乙方经营管理。该林地四至是:南至,北至,西至,东至。森林类别,地类。

  2、转让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林地面积、四至以林权证及其附图为准。

  二、转让林地的用途

  转让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1、转让后,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甲方确认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

  2、乙方对转让林地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有权依法自主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

  3、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由乙方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四、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时光

  本合同林地转让价格为元亩,合计元。支付的时光为。

  五、其他条款

  1、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元。

  2、本林地转让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xxx

  4、本林地转让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林地转让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发包方、乡政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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