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

时间:2023-08-12 09:00:32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经典]采购合同7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采购合同7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经典]采购合同7篇

采购合同 篇1

  企业常常出现因经济合同签订、履行而遭受损失的现象,把经济合同,特别是支出性经济合同纳入审计工作的重点,可以把住资金收支的关口,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增值型内部审计是国际内部审计发展的新思维和新方向,国内学者对增值型内部审计应用研究方面探讨较少,本文以物资采购合同为例,从提升合同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出发,以增值型内部审计理念为指导,探讨了新形势下物资采购合同审计的重点与方法。

  一、增值型内部审计的提出

  增值型内部审计并非一种新的审计形式,而是一种新的内部审计理念[1]。增值型内部审计的理论基础源于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对内部审计概念的新诠释。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在1999年对内部审计提出了最新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是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经营,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其中价值增值(value-added)是1999年修订内部审计定义时首次提出的,与IIA1990年发布的《内部审计师职责说明书》相比,内部审计的目的由“监督和评价”改变为“增值和改善”,其中增值是核心[2]。这标明内部审计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组织“增加价值”成为引导内部审计活动的方向性旗帜。

  企业的目标是价值最大化,企业的一切资源和活动都应该围绕这一目标,内部审计作为企业管理过程中的一部分,有参与价值创造的需求和条件。价值是从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创造出来的,内部审计虽然不参加生产和销售活动,但它可以通过保护企业资产、减少组织风险、降低自身审计成本、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增加组织获利机会等活动来为企业增加价值。

  增值型内部审计与传统内部审计在价值增值方面不同的是:第一,传统的内部审计不注重为组织增加价值,它开展的许多活动相对于增值型内部审计来讲是不增值,或者虽然增值,但由于所耗费的资源和成本大于增值所带来的价值,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是不增值的;而增值型内部审计全面转变审计观念,不增值的审计业务尽量少做,能增值的传统审计业务尽量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资源耗费和成本,重点在大力拓展高增值的审计业务。第二,传统的内部审计部门是一个资源消耗者,是一个费用中心,它不直接给组织增加价值[3];而增值型内部审计致力于价值增值,它在消耗资源的同时,通过给组织提供有意义的审计结果或有价值的建议,直接给组织增加价值;第三,传统的内部审计为组织间接增加价值的事实往往受到忽视,由于它的定位只是一个费用中心,不计量收入,人们的计量记录只有内部审计花出去的钱;而增值型内部审计有所不同,它的定位是一个利润中心,成本的耗费有记录,为组织增加的价值也有衡量和记录。

  二、企业物资采购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现状

  经济合同是法人、经济组织等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而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协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合同在企业的生产活动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而物资采购合同是以材料、设备等为标的支出性经济合同,无论是数量上还是金额上都占经济合同中的绝大部分比例,其签订是否合理合法,履行是否到位,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企业成本与资金的波动,从而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

  物资采购合同在签订、履行、结算等方面容易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签订虚假经济合同,套取资金。物资采购合同主要是由企业的计划部门和物资、生产、维修、科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签订的,如果缺乏监管,有些企业内部的合同经办人员可能会为了谋求私利与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相互串通,签订虚假的经济合同,套取企业资金,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价格虚高,合同条款表述不清。很多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缺乏必要的市场调研,对市场信息掌握不够,未按市场行情及时调整价格,应该采取招标方式而未进行招标,对价款组成部分的包装费、运输费缺乏明确约定等等。此外,合同条款内容未按规范进行表述,容易使合同双方在供货时间、标的物规格及费用的负担上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3.合同条款执行不严,违约责任未能有效追究。有些企业物资采购合同条款中违约责任的规定形同虚设,不能严格予以执行,有些企业由于计划、仓储与验收、生产部门脱节,导致合同履行不力,甚至出现对方单位没能完全履约或者在货未到全的情况下全额付款的现象,给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损失。

  4.将自身具有加工能力的业务外包,导致资金外流。有些合同标的物的技术含量不高,在企业内部完全有能力完成,没有必要进行外包,但由于在合同审批管理环节上并不严密,出现企业现金流逆转现象。

  我国大多数企业开展合同审计的时间不长,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矛盾和问题,要作好物资合同审计工作,迫切需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合同审计的需求与供给关系。事实上,企业内审机构对合同审计的重视程度不够,合同审计的力量薄弱,很多企业偏重于财务审计和基建审计,没有单独开展合同项目审计。因此,需要处理好有限的审计人员与大量、繁杂的合同审计工作量之间的关系。

  二是事前审计与事后监督的关系。内部审计机构大多只是在物资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进行事后监督,只起到一般性的检查作用,没有起到预防和控制的作用[4],对经济合同实施事后审计,不仅发现问题难,而且处理问题难,挽回损失更难。因此,需要处理好事前发现控制与事后监督处理之间的关系。

  三是审计效率与效果的关系。经济合同,特别是物资采购合同的审计作为一种新的审计事项,财务收支、财经法规和经济效益三方面的内容兼而有之,科学的审计技术和审计方法尚在不断探索之中。因此,需要处理好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减少内耗之间的关系。

  三、对企业物资采购合同实施增值型审计的重点和方法

  针对物资采购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审计时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借助增值型内部审计理念,对物资采购合同审计的重点和方法可就以下4个层面予以探讨。

  (一)合同审计重心前移

  增值型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实现“改善和增值”,与提出并实施审计建议进而影响公司整体价值相比,为企业减少资金的流失,降低生产成本,进而提升产品价格竞争力,是一种更直接的增值途径。就物资采购合同而言,物资采购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律生效,任何人难以更改。审计人员对合同的审计,必须在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前进行。由事后审计向事前审计转变,能够体现内部审计的增值服务职能,是企业对内部审计的客观需要,也是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因此,重新设计审计程序,将合同审计重点从后端评价移向事前把关,具有及时性、主动性、预防性的特点,有利于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更改,无疑是获取审计效果的最有力、最可行的途径。在物资采购合同审计中,应采取事前、事中审计与事后专项审计相结合的审计策略。

  签约审计——事前审计。其一,针对物资采购合同中盲目采购、虚假采购和扩大消耗、虚增成本等问题,为防止不合理的采购造成库存积压和损失浪费现象,按照先平库、后采购的原则,审查采购计划的真实性、合理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其二,贯彻订货选厂、产品选型、质量选优、价格选廉、运距选近、供货选快、服务选佳的宗旨,作好合同条款和价格的审计。

  结算审计——事中审计。结算审计是物资采购合同价款或酬金支付之前的最后一关,针对经常容易出现的高于合同约定结算、不按合同条款履行、结算手续不完善、结算多付款等问题,应该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作到物资验收单、运货单、发货票与合同书约定“四相符”;入库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价格与合同约定“五相符”。

  消耗审计——事后审计。作为一种跟踪审计手段,主要目的是监督真实消耗,通过核实计划量与实际用量之间的差距,防止实物短缺、物资散失及变卖行为,实施专项审计并提出相关的管理建议。

  总之,内部审计全面介入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过程,将审计重点前移,有利于将经济合同中隐蔽的权力公开化,集中的权力分散化;有利于成本费用的控制,最大限度地堵塞经济合同漏洞,有利于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二)实施信息化审计技术

  物资采购合同审计涉及物流全过程,点多、面广、渠道繁多,这些都在客观上增加了审计工作的难度。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的'普及,要在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完成大量繁重的审计工作,必须采用信息手段为物资采购合同审计创造优越的条件,建立起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审计工作平台。针对合同审计的特点,一方面,应进一步统一合同示范文本,实现实质性合同条款局域网络数据传输,建立合同审计部门与合同签订单位关于合同条款的网络接口,确保合同条款及时、准确的网络信息传递;另一方面,建立合同签审网络操作运行管理系统,实行网上合同签审制度,构建“不经审计,不得签订合约;不经审计,不得结算付款”的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构建闭环回路,使签约审计和结算审计工作实现网上浏览,网上查阅,变人工核对为网上查看,变手工签字为网上点击,增加业务的公开和透明度,将审计人员从繁忙的工作中解脱出来,确保合同审计时效和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再进一步,合同审计职能还可以镶嵌在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之中,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中可建立计划管理、经营业务管理、库存管理、价格管理、供应商管理、配送管理、物资编码管理以及系统管理等模块。包括物资编码、物资需求信息、物资商情信息、合同文本、物资价格、库存物资信息等数据库。主要实现计划的网上传递与审核、采购方式的网上确定、订单的自动形成、价格的自动比对、合同及结算审批的网上控制、供应商信息的自动控制、网上招投标业务、各种信息的查询统计及报表的生成等工作。

  (三)重点关注合同价款审计

  增值型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对象时,往往关注高风险领域,不在低风险领域浪费时间,其出发点是,随着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和新的审计技术的采用,原先一些潜在的经营风险已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散了。一个动态的企业应该有一个动态的风险态度,审计人员应该对非程序性、非常规性的事项更感兴趣,并通过实施审计来增加价值。正如ITT Hartford保险集团总审计师Howrd Masbacher所说,其审计部“正努力对商业事务更加敏感”,“除非有商业风险,否则我们不会审计。我们的审计部要通过具体的、真切的披露为本公司创造价值[4]”

  物资采购合同是一种支出性经济合同,从风险分析上看,在审计过程中,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履约时间、地点以及履约方式等,基本上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程序化的文本性审查,在采用合同文本网上传输和网上签审等信息化手段审计技术后,审计功能将作为物流过程的一个必经环节,虚假合同、履约不力等问题能够被内部控制系统发现并很好解决。同时,由于物资采购合同的履行将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价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的价格受供求关系以及市场行情的影响,变动比较频繁,是敏感因素,因此,也是审计中的高风险因素。

  为确保物资采购合同价格审定的科学、合理与公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价格审查方法。

  1.价格咨询法。对于价格变动频繁且市场用量较大的通用材料,以及价格相对公开的产品,利用上网咨询、电话咨询等方式,掌握当期价格的升降幅度以及变动因素,从而提供合理的市场参考价格。

  2.中标价格法。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对大宗物资、大宗材料,采取货比三家的招标采购方式,落实中标价格和中标品种。

  3.最高限价法。对政府定价的产品,价格相对稳定且价值较低的物资,根据历史资料,直接实行最高限价。

  4.价格库应用法。在建立管理信息系统的企业,凡是已经签约过的价格全部存放在价格数据库中,随时调阅、随时修正,实行自动比价。

  5.成本测算法,对新产品和特殊加工制作产品,实施成本测算,依据产品科技含量和技术标准,测算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科学确定产品价格。

  (四)发挥部门间协同效应

  物资采购合同审计涉及的敏感问题较多,为减少内耗,适应开展具有建设性的增值型审计工作的需要,合同审计部门必须抛弃以往以查处问题为宗旨的审计理念和居高临下的审计方式,实行参与性的审计策略,既不可放任自流,也不能越俎代庖,注意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合理运用,以取得被审计单位的支持和理解,与被审计人员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一起探讨改进问题的可行性和应采取的措施,及时将审计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并带动企业内部管理的同步发展。

  首先,要正确处理审计部门审计与合同主管部门审查的关系。审计部门与合同主管部门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共同的目标是把企业的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工作做好。在具体工作上,应各有侧重。合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负责合同条款内容的审查;审计部门作为经济监督部门重点应放在合同价款、标的金额的审计上,对有问题的合同条文有修改建议权,对合同价格不合理的有权建议变更,同时对合同主管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其次,要正确处理审计部门与经办单位(物资供应、建筑施工等)的关系。合同经办单位是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最了解物资产品的性能、用途及消耗使用各环节。在审计过程中,应让经办单位人员参与到内部审计中来,充分听取并尊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的意见,避免主观武断和滥用职权。审计部门的审计目标与经办单位的组织目标也是一致的,通过审计,不仅要善于发现问题,更要善于解决问题,为经办单位降本增效提供服务。

  参考文献:

  [1] 黎英. 现代企业内部审计的新态势. 财经论丛[J]. 20xx,(4):59-65

  [2] Anthony Walz. Adding Value-creating Value Has Become a Matter of Survival. Internal Auditor[J].1997,(2)

  [3] 詹姆斯.罗瑟, 四个革新型审计部门的增值方法[M].倪卫红, 贾文勤, 译. 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 20xx.

  [4] 黄贤东. 企业物资采购合同的审计审签及其应注意的问题. 财会通讯(综合版)[J]. 20xx,(3):61

  [5] 余玉苗, 詹俊. 论增值型内部审计的发展. 审计研究[J]. 20xx,(5):31-34

采购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方根据发展的需要,对标的物的采购于__年__月__日___时在金华职业技术学院________会议室进行了公开招标。为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经双方认真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第一条、采购标的物的'名称、品牌、型号、厂家、数量、金额。

  项目名称

  产品类型

  设备货物名称

  牌号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__额

  总计人民币

  ¥:

  第二条、设备、材料、物品质量要求及乙方对质量负责条件和限定供货期限:

  (1)乙方必须在合同签定之日一次性交清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标的物到货验收合格后无息退回)。

  (2)乙方提供的设备应符合《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确认书》规定的要求(特殊的商品,甲方须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标准),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生产、检验、包装,确保产品质量。

  (3)设备、物(产)品的到货验收包括:数量、外观、质量、随设备备件备品、装箱单和资料及原包装完整无损。

  (4)设备、物(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每台设备、物(产)品上均应订铭牌(内容包括制造单位、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出厂日期等)。

  (5)限定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交货并负责安装调试完毕。

  第三条、交货地点、方式: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和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包装费用、运输费用、搬运至甲方指定位置费用及安装调试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服务支持体系:

  (1)设备或物(产)品在使用阶段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收到甲方使用部门的函、电后,应在________小时内到达处理。

  (2)乙方对设备提供质量保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特殊设备的有关人员培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验收标准、方法:按合同第二款规定,由甲方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乙方在收到乙方验收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负责验收完毕。同时填写验收单及有关验收质量情况表。

  第七条、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应在交货地点,随机验收时如数交给甲方。

  第八条、付款方式设备、物(产)品到货并安装调试结束,甲乙双方共同验收_________合格_______日内付合同总价的_____,即_______元。同时退还履约保证金。投入正常运行使用满___个月付合同总价___%,即_________元(原则按人民币报价格,若是进口设备则要注明付款方式及美元人民币及比价)。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到了合同规定的到货验收时间不能交付使用的,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乙方应向甲方偿付延期违约金,每日支付合同总价的___%。同时乙方应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征得甲方同意或签字。

  (2)品种、规格、质量、安装等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包修、包退、包换,由此而造成延误交货时间,乙方也应按上述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3)由于甲方的原因要求延期交货验收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的交货验收时间亦相应延期。

  (4)乙方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按合同总价的_____%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的任何损失甲方一概不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其它约定:

  (1)《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确认书》(包含评标纪录)、《投标书》、履约保证金(如果有)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范视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售后服务:乙方应做到及时回访和优质服务,其它条款按投标服务承诺书执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或金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八份,甲方执七份,承包方执一份,同等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

  电话:

  年月日

  单位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年月日

  项目主管(使用)部门鉴(公)证意见:

  年月日

采购合同 篇3

  订单号: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电 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交货时间:

  三、交货方式:□1.买方自提 □2.卖方送货

  收货地址:联系人:

  联系方式:

  四、验收方式:品牌(商标)、规格(型号)是否相符,产品是否破损,数量是否相符。货到后一日内买方如无疑义,视为货物验收合格。

  五、付款方式:

  预付款:在本合同生效后1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甲方合同总价_____%的款项,即人民币 元整。甲方同时提供乙方同等金额的'收款收据。

  交货款:在合同设备交货即日,乙方支付甲方合同总价_________%的款项,即人民币元整。甲方同时提供乙方同等金额的收款收据。

  六、违约责任:

  1) 除因不可抗力外(含厂商原因),卖方逾期交货则按逾期交货部分总额0.5‰/日支付违约金;

  2) 本合同签定后,乙方要履行合同内容,欠款迂期不付,甲方有权把销售给乙货物按销售价的五折收回抵末付款。

  八、本订货合同必须填写工整,签字和印章清晰,否则卖方不予发货。

  九、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纠纷,协商无效后, 则提交卖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十、本合同文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传真件签字盖章后视同有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卖方): 乙 方(买方):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20xx年 月 日 签订日期:20xx 年月 日

采购合同 篇4

  甲方(购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为甲方所提供幼儿园食堂用的粮油、蔬菜,并负责包送。

  2、乙方要保证蔬菜的新鲜、无病虫害、无污染、符合国家的.卫生及食品安全要求。

  3、所购粮油如有质量问题甲方有权退货。

  4、甲方按月必须付清粮油和蔬菜的贷款。

  5、乙方凭我园园长批示过的票据到昭苏县教育局核算中心领取贷款。

  二、违约自任

  乙方为甲方所提供的粮油和蔬菜如因质量问题造成学生食品中毒及其它不良症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本合同正一式三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核算中心执一份。

  本合同有效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甲方(签章)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采购合同 篇5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 需要,就甲方向乙方购置 事宜,经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供货范围及价款

  2、本合同范围内所供货物总价款为元整)

  二、 随货资料

  1、 乙方在交货时应向甲方提供一套交货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随货资料(如有),且提供的随货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如无相关(应有)随货资料甲方将不予验收。

  三、 合同单价调整

  (1) 本合同总金额及单价不作调整。

  四、 本合同所供货物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及交货验收:

  1、 交货时间:本合同范围内所有货物必须在月日前交货。

  一

  2、 交货地点:。

  3、 交货验收:乙方按甲方本合同指定的交货地点交货,并由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与乙方交货人共同对货物进行质量及数量的交接,同时办理货物的移交验收手续,作为交货结算凭证。

  五、 质量保证

  1、 乙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产品国家标准的规定提供合格的、全新的货物,其质量保证和性能必须符合本合同的技术规范。

  2、 乙方应保证所供应的货物,在所有权移交给甲方时除符合上述

  第1款要求外,还应符合甲方质量要求。

  3、 如果发现由于乙方责任造成任何货物缺损,或所交货物不符合其特性和技术规范要求,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向乙方提出索赔。

  4、 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验收合格后,甲方扣留本合同总价款的作为乙方所供货物的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并无乙方未能解决的产品质量问题的前提下,甲方在质保期满后七日内结清余款(可根据所供货物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约定本条并留质保金)。

  六、 售后服务

  1、乙方应提供并按承诺的售后服务条款执行,乙方的售后服务承诺书(须乙方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 货款结算与支付

  1、 二据双方约定的具体货款结算支付方式确定)。

  2、 若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遇甲方资金紧张,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按合同约定付款期限适当延期 付款。

  3、 乙方在向甲方交货后、办理货款结算支付前,必须向甲方提交所供货物的足额税务发票。乙方向甲方提交的票据必须符合国家税票管理的要求。

  八、违约责任

  1、如果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乙方延迟交货7天以内(含七天)的,每天(不满1天按1天计算)按迟交货物价款的 向甲方交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乙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并不解除乙方继续履行交货的义务。

  乙方迟交货物达7天以上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对乙方已供货物按部分或全部退货处理。乙方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2、如果乙方所供货物在数量、品种规格和技术规范等方面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合同规定,乙方应根据甲方书面通知要求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乙方负责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和甲方要求规格、质量和性能的新货物更换有缺陷的货物,并承担由此而发生更换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运杂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更换有缺陷合同货物所造成的施工拆除费误工损失费等其他费用)。

  (2) 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验收不合格货物的退货(包括货物数量不符、货物型号不符、经检验货物存在质量缺陷、随货资料不全等),并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乙方在收到甲方上述书面更换或退货通知后7天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则应理解为乙方已接受甲方的通知要求。如收到甲方上述书面更换或退货通知后7天后10天内未按照甲方要求的上述任一方式来人(来函)处理相关事宜,则甲方有权确定单方解除合同,将乙方已供货物放置于甲方认为合理的位置,并理解为乙方已接收退货。由其而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时应向甲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九、乙方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履行义务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或分包。

  十、不可抗力

  1、 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洪水、台风、地震、塌方等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的执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请求延迟相应受影响部分的履行期限,延迟的时间应相当于事件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克服和无法避免的。

  2、 对于本合同中未受不可抗力直接影响的其他义务,义务方应按合同继续履行。如不可抗力事件延续到10天以上时,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是否继续履行问题。

  十一、仲裁

  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本合同交货地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决。

  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除提交裁决的争议事项外,甲方要求乙方 四

  仍继续履行合同的其他交货义务,乙方应无条件继续履行。 十二、终止合同

  1、 合同各项条款按约定履行完毕。

  2、 因乙方违约,甲方按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3、 因情势变更(如甲方所购施工专用货物因工程项目取消)导致 本合同甲方所购货物失去实际意义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协商办理相应的合同结算及终止事宜。对此双方均不属违约。

  本合同由双方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 本合同若有变更双方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形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时间:年 月 日时间:年 月 日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地点:

采购合同 篇6

  甲方(买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卖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友好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采购保洁用品及耗材并进行长期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

  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货物,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款等见附件1《采购清单》。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1年 ,即自20xx 年 12 月 21 日起至 20xx 年 12 月 20 日止。

  三、合同价款

  1、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单价见附件2《货物价格表》。

  2、乙方供货价格不得高于同一商品市面最低零售价格,甲方有权对价格提出质疑,乙方有义务对此作出合理解释。甲方如在其他处获知的货物价格低于乙方的供货价格,甲方有权按最低价格结算。

  3、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货物价格下调,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更改《货物价格表》,同时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上调货物价格。

  4、甲方所需的货物如果《货物价格表》中未列出的,乙方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该产品价格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询价、比价后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采购。

  四、交货和验收

  1、乙方应在甲方每次向乙方提交《采购清单》后3个工作日内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乙方承担运费和装卸货费用。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交货地点:

  收货人:

  联系方式:甲方应在从乙方领受货物后当日进行验收。如甲方验收发现货物规格、质量、数量等不符合《采购清单》要求,乙方应在当日更换合格的货物。甲方没有在约定日期内对货物规格、质量、数量等提出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并不代表甲方确认乙方产品完全无质量问题,如在质保期内货物发生甲方检验时无法发现的质量问题,则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向甲方完成货物交付后,货物所有权从乙方转移至甲方。

  五、结算方式

  1、月付。每月月初前十个工作日(遇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至工作日)甲乙双方通过上月的《采购清单》确认上月所产生的采购费用。

  2、乙方应在甲方每次付款前3个工作日内提供等额有效的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以支票的`方式支付。

  六、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按时付款。如果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按时付款的,逾期每天应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项的0.3%违约金。

  (2)接受货物。如果由于甲方原因未按本合同规定而拒绝接受货物,应当承担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由于乙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发票,导致延期付款,甲方不承担违约金。

  2、乙方责任

  (1)按时交货。如果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时交货且甲方不能接受新供货期的,逾期每天应向甲方支付未交货物价款0.3%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2)乙方应保证所交付的货物是全新的,各方面符合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的质量、规格要求。

  (3)“三包”条款。乙方提供的货物质保期根据乙方承诺或该产品标示的日期为准(取二者中最长的期限)。乙方保证在货物的质保期内,对货物进行“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服务,直至货物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如果乙方经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八、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之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均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日期:

  乙方: 授权代表人(签字): 盖章: 日期:

采购合同 篇7

  1.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

  如果合同主体不合格,那么所签订的合同书无效。在谈判正式开始之前,要认真搞好主体审查,看对方有没有资格做这笔交易。看对方的营业执照,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如果他有担保人,也要调查担保人。

  一般来说,重要谈判、签约人应是董事长或总经理或企业法人,但是,对于具体的业务谈判,出面签约的可能是某业务人员或推销员等,这时候,也要检查签约人的资格。如了解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常见的有授权书、委托书等,了解对方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时效性。

  审查对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一定要一丝不苟,切不可草率行事。对签约的另一方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对方具体情况是十分必要的。另外,不能轻易相信对方的名片,有时候,名片头衔很大,实际上却是空的。此外在涉外商贸谈判中,要注意把子公司和母公司分开,若与子公司谈判,不仅要看母公司的资信情况,更要调查子公司的资信情况。因为母公司对子公司不负连带责任。

  2.起草合同文本。

  当谈判双方就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以后,就进入合同签约阶段,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权。因为口头上商议的东西要形成文字,还需要一个过程。有时候,仅仅是因为一字之差,意思就有很大区别。起草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项条款,斟酌选用对己方有利的措词并安排条款的程序或解释有关条款。所以,在谈判中,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并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

  起草合同文本还需要做许多工作,例如,在拟定谈判计划时,计划确定的谈判要点,实际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起草合同文本,不仅要提出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及乙方应担负的责任和义务,而且还要全面而细致地讨论和研究所提出的条款。搞清楚在哪些条款上不能让步,在哪些条款上可作适当的让步,以及让步多少等等。这样,双方就拟定合同的草稿进行实质性的谈判时,就掌握了主动权。

  3.合同必须有严密的条款。

  谈判所涉及的数量、质量、货款支付以及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都必须严密、清楚,否则会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合同太笼统了也不利于合同的履行、例如我国北方某企业向南方某公司购买了一批奔腾机芯的电脑,注明原机主要部件须为进口产品,而南方电脑公司提供的机器除机芯为进口产品外,其它部件均系国内组装产品。因为原合同用语“主要部件”表意含糊不确切,导致了本想购买一批进口主机的北方企业买了一批国内组装产品。

  (1)签订的合同对商品的标准必须明确规定。

  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而有专业标准的,按照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专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如果有其它方面的问题必须写明。例如,北京有一个单位与一家蔬菜公司签订的合同只有7个字:“大白菜20万斤。”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白菜损失了一大部分。在双方交涉过程中,因购货方没有明确质量标准,只能自食苦果了。

  签订合同时,对于双方在买卖过程中所牵连到的商品,它的名称必须准确而规范。若国家统一了名称的用国家统一的名称,若没有国家统一名称的谈判双方应该统一名称,必要时还要留存样品。因为有时候一物异称,异物同称的现象是很普遍存在的。

  (2)签合同不仅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复推敲敲,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条款有无重复,或者前后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对方钻了空子。

  (3)合同必须明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的责任。

  在现实中许多合同只规定了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尤其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自然削弱了合同的约束力。另外,有些合同条款虽然规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义务,但却写得十分含糊笼统。这样,即使一方违约,也无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

  由于权利和义务是密切相关的,规定了双方承担的义务和违约的责任,也是对签定合同双方的权利的保障,否则一方违约,另一方就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或者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若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通过双方协议仍不能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违约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保修、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不合格的,在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仍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二、合同不明确如何处理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理想的合同应该是条款明确具体,以便于履行。但在现实中,一方是口头合同的大量存在,另一方面有些书面合同由于种种原因致使某些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给合同的履行造成了很大的不便,也引发了不少纠纷。那么,如果遇到合同不明确的情况时该怎么办呢?

  新《合同法》第61条明确规定对于合同不明确的情况,应当先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协议的,依照合同其他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用第61条的办法在实践中可能会有一定随意性,也就是标准有点“软”,如果依此不能明确有关条款的含义,那就要来“硬”的,即用《合同法》第62条来解决。第62条是针对那些常见的条款和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约定得欠缺或不明确所提供的一个法定硬标准,是确定当事人义务的法定依据。根据这条规定:

  一是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没有这些标准的,按产品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现在我国大多数产品都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果当事人对产品的质量有特别的要求,要在合同中加以明确。有些产品确实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按产品通常标准来确定,如我国以前对矿泉水没有统一标准,但若矿泉水连普通自来水都不如,那肯定是不符合矿泉水通常标准的。所以,当出现质量约定不明时,供货方不要以此为自己不合格的产品来辩解,购货方也不必为没有标准而为难。

  二是履行地点不明确时,按标的性质不同而定:接受货币在接受方,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履行地在法律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可以确定由谁负担,货物的所有权何时何处转移,货物灭失风险由谁承担等,在诉讼中,也是确定管辖权的重要依据,所以签订合同对履行地条款要特别注意。

  三是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这里特别提醒债权人要注意诉讼时效,关于随时履行受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目前仍有争议,不过你最好在时效以内主张权利。

  四是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履行费用是履行义务过程中各种附随发生的费用。在合同中应该考虑各种费用的分担,如果没有约定,视为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以上着重介绍了各种条款不明的法定标准,这些标准是根据长期交易形成的规律确定下来的,不管对谁有利和无利,都得按这个规定去履行。当然最好的'办法是把合同订得明确一些。

  三、合同生效期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经常看到这样一条款: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这类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订立就立即生效。然而,在经济交往中,还有许多合同并非一订立就立即生效。

  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双方对合同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而合同生效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订立合同后合同何时生效,对于当事人主张权利履行义务至关重要。因为只有合同生效后才能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一是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约定权利的同时,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二是一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合同条款成为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

  新《合同法》对合同的生效时间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总括起来可分为三类: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二是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比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办理权属登记,自办理登记手续后,转让抵押合同才能生效。三是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加条件,附加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即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某一条件,只有具备了此条件,该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比如在房屋赠与合同中,房屋赠与人被赠与人约定,当被赠与人结婚时将房屋赠与他。那么“被赠与人结婚”就是此房屋赠与合同生效的条件。当具备了这一条件时,该赠与合同才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生效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到期时生效。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在缴费满了3个月,合同生效。3个月缴费期满,即为期限到期,合同始得生效。

  另外,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一般而言,凡是依法成立的合同都是有效的合同。不过,有些合同虽然成立了,但由于合同当事人双方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因,所以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些合同有: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和效力待定的合同。那么什么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呢?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效力需要由第三人来确定的合同,这类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它不完全具备合同生效的条件,因而其效力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须经第三人的同意才能确定是否有效。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自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一种效力不确定的合同,它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有效、无效都取决于第三人是否追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三种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于还不具备完全的缔约能力。所以其民事活动一般需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如一个12岁的小学生将家里价值100元的“爱华”单放机拿到一家玩具店换回一套价值400元的变形金刚玩具,那么这个以物换物的交易是否有效呢?这就取决于孩子的法定代表人家长的意思,如果孩子的家长认可,那么这就是一个有效合同;如果家长认为这样交换吃亏了,这个合同就是无效合同。这是典型的效力待定合同。当然,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如果订立的是纯获得利益的或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如孩子们之间相互送礼物等,就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便直接有效。

  二是《合同法》规定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这些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代理人是否追认。这也是一种效力待定合同。

  第三种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的,该合同有效。从常理上讲,自己的财产未经许可,随随便便就处理掉了,肯定是无效的,但考虑到现实情况,《合同法》也将此类合同划为效力待定之列,实际上是赋予权利人更多的选择。如果权利人认可,该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不认可,合同就无效。

  了解了以上合同生效的有关规定,我们在订立合同时,要充分考虑所订合同是否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和是否需要特别约定,然后根据合同的性质、特点,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最能保障合同目标实现的生效时间和生效期限,签好合同,用好合同,来切实保障交易安全和自身合法权益。

  四、合同履行坚持的原则

  履行经济谈判协议,要求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要实现这一点,必须贯彻实际履行的原则。两者缺一不可。

  所谓实际履行,就是要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标的履行,协议怎么规定,就怎么履行,不能任意用其他标准来代替,也不能用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办法来代替合同原定的标的履行。

  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协议,必须按合同规定承担其全部责任,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但此时,协议并没有中止,违约方仍然要执行实际履行的义务。所以原则上罚款不能代替标的履行。除非不具备实际履行的情况,才允许不实际履行。这种情况包括:

  1.以特定物为标的协议,当特定物灭失时,实际履行协议的标的已不可能。

  2.由于债务人延迟履行标的,标的交付对债权人已失去实际意义,如供方到期不交付原材料,需方为免于停工待料,设法从其他地方取得原材料。此时,如再供货,对需方已无实际意义。

  3.法律或协议本身明确规定,不履行协议,只负赔偿责任。如货物运输原则一般均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时,只由承运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不要求做实际履行。

  所谓适当履行原则,就是要求协议的当事人,不仅要严格按协议的标的履行协议,而且对协议的其他条款,如质量、数量、期限、地点、付款等都要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履行。凡属适当履行的内容,如果双方事先在协议中规定得不明确。一般可按常规作法来执行。但这是在不得已情况下采用的。严格来讲,适当履行原则本身就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尽量做到具体明确,以便双方遵照执行。

  实际上,贯彻实际履行原则和适当履行原则,就是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协议的条款去履行。

  五、合同担保

  合同的担保是保证协议切实履行的一种法律关系。担保是指在谈判时,一方或双方请保证人以其他的方式来保证其切实履行协议的一种形式。担保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或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合同的担保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保证。是保证人担保被保证人履行合同,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保证的作用:一是监督被保证人认真履行合同;二是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保证人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同时,有权请求被保证人继续按约履行合同。所谓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即保证人和被保证人都负有承担赔偿另一方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义务。保证人赔偿被保证人违约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请求偿还所赔偿的损失。

  2.定金。定金是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完全履行,要在标的物价款或酬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20%)内,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的作用:一是证明合同的成立。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担心对方当事人悔约,而给付定金,只要对方当事人接受定金,这就是经济合同成立的法律依据。二是一种担保形式。它是在没有第三人参加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切实履行而协商约定的法律关系。因此,如果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所以,定金即有担保作用,又可以补偿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定金与预付款不同。定金的主要作用:一是证明合同的成立,二是保证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却没有这样的作用,给付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在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后,有权请求返还预付款或抵作赔偿金、违约金;接受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在承担经济责任后,应如数返还预付款,但无须双倍返还。

  3.质押。质押是指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4.留置。留置也是协议担保的一种扣留措施。这种担保形式常常用于原料加工、保管和工程项目的合同关系。如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方把一定的原料交给承揽方加工,如果定作方不按约定期限领取定作物,承揽方有权留置其定作物;如果超过领取期限仍不领取,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之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承揽方的这种权利,叫做留置权。

  5.抵押。抵押也属于一种担保形式。是指协议当事人一方或第三人为履行协议向对方提供的财产保证。提供抵押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称抵押人,接受抵押财产的当事人称抵押权人。抵押人不履行协议,接受抵押人有权依法变卖抵押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但是,不能把国家法律、法令禁止流通和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作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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