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

时间:2023-04-17 09:39:04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关于购销合同范文九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购销合同9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关于购销合同范文九篇

购销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民致富。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决定在惠阳市水口镇______村建立马铃薯生产基地。现就生产、销售等有关问题协议如下:

  1、提供_____亩排灌方便,土质良好的耕地作马铃薯生产基地,负责生产基地各个生产、销售环节的组织管理及协助技术员做好生产指导工作。

  2、预付50%马铃薯种苗款,(每亩需种薯贰佰市斤原种每市斤种1.3元计)。余下50%种薯款待收薯时一次性由乙方扣回。

  3、在收购期间,必须保证足够人员维持好收购现场秩序。并协助乙方做好收购、验质工作。

  4、负责农业特产税的.缴纳,及乙方派出技术员的住宿场所。

  1、保证在公历十一月前将??亩生产基地所需种薯送到甲方所在地,必须保证所供种薯无病毒、抗性强,并派有经验的技术员专门指导种植生产的各个环节。

  2、负责收购全部合格薯,并在产地设点收购。合格薯收购价格为每市斤零点陆元。(合格薯标准:无机械伤,无青头,无病虫害,无腐烂,单个重量0.25市斤以上)。级外薯按每市斤零点壹伍元收购。(级外薯标准:无腐烂,单个重量0.1--0.25市斤之间)。

  3、在收购时期,公司将派人到现场负责验质、过秤,运输、付款等工作,货款扣除种薯款后,分批付给农户,收薯完毕后统一结算付清。

  4、检质工人工资、食宿费和收购时所需的包装物品均由乙方负责。

  1、乙方如不收购甲方全部合格薯,50%种薯欠款由乙方自负,每亩还需赔偿甲方500元经济损失。

  2、甲方如不将全部合格薯出售给乙方,除扣清种薯款外,每亩应赔偿给乙方500元经济损失。

  3、乙方于公历十一月前将种子送到甲方所在地,未及时将种薯送到造成甲方耕地荒芜,乙方赔付甲方每亩300元。

  以上协议条款,甲、乙双方应自觉地严格遵守,不得违约。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章): 法人代表(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购销合同 篇2

  民事起诉状

  原告:北京++++仪器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住所:贵阳市新华路,邮政编码:650032

  电话:(0851)5877+++ 5841+++

  负责人:林++++,职务经理

  被告:熊庆成

  住所:贵阳市花溪区久安乡打通村堵鲁组32号

  电话:15985172688

  案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3,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23,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xx年6月22日签订《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全站仪和++++铝合金脚架等配件,总价款27,000元。合同约定,被告在20xx年7月25日付清货款。还约定逾期付款时,按1/天支付滞纳金。被告熊庆成于20xx年6月22日收取了全部合同标的物并出具签字盖章的《合同货品签收单》。

  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严重违反了合同。根据《合同法》109条、114条应当承担支付价款和支付违约赔偿金的法律责任。被告应当支付货款23,000元,还应按合同支付逾期滞纳金23,000元(已经大幅减少),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108条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仪器有限公司

  贵阳分公司

  负责人: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附:1、本状副本1份

  2、书证3份。

购销合同 篇3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供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供货铺位: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

  卫生许可证号码:_________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品采购行为,确保食品采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和采购食品质量卫生安全,价格合理,根据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大米、食用油购销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供货数量与时间

  供货数量视甲方每月就餐学生人数的加工、烹饪需求而定,每周供货一次,寒暑假除外。采购时,甲方提前1-2天通知乙方。乙方如不能及时供货,须提前1天告知对方。

  二。供货价格

  1.乙方所供粮、油价格应每周报价一次,但价格应低于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一十,并以报价当周价格为准,同时不得高于本街道(社区)中餐学校食堂所购同类同等粮、油食品价格。

  2.乙方应于前一周周五以前报价。

  三。供货质量与数量保证

  1.乙方所供粮、油食品必须经国家食品卫生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并具同批粮、油产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并向甲方提供由国家工商、卫生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关《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经营者年度健康体检合格证复印件及交验原件。

  2.乙方向甲方承诺所供粮、油产品不掺假、不过期、不变质、不变味、无杂质、无毒无害,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的.有关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供粮、油食品,甲、乙双方过称,净重数量误差上限每袋/桶不得超过3‰。

  四。供货交付与验收

  1.供货时间:乙方按甲方指定时间送货。

  2.交货地点:乙方将供货粮油食品送至学校食堂食品库房。

  3.供货验收:乙方送交的粮、油食品必须是定量包装,货物净重量必须与包装袋/桶上标明的重量一致;甲方验收时,大米按供应袋数的5%抽验数量与质量,油逐桶验收数量和质量。(1)如发现有不足秤的(偏差3‰视为正常误差),则当批货物按抽样平均重量计算;(2)如有掺假、变质,乙方自行收回。

  五。货款结算支付

  乙方供货送交甲方食堂,经验货人对数量与质量进行验收后,由乙方出具两联制销售发票或单据,同时甲方支付购货现金,钱货两清。

  六。相关责任赔偿

  1.甲方就餐师生如因食用乙方所供粮、油食品导致发生食物中毒,经有关单位鉴定原因属实后,乙方除承担全部医药费、赔偿费用,同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放弃先诉抗辩权。

  2.乙方如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不受本合同期限制约。

  七。合同生效与终止

  1.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3.如乙方送货不符合质量要求或三次不按时送货,双方合同自然解除。

  甲方:(签章)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购销合同 篇4

  卖方交易商:

  买方交易商: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摘牌日):

  签订地点:

  买卖双方交易商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进行山茶油现货贸易而达成的本买卖合同。

  第一条 买卖双方成交,系统自动为买卖双方作出电子签名,本合同生效,双方可打印签章予以备份,自然人无需签署本合同。

  第二条 挂牌商品: ,商品代码: 。

  第三条 挂牌方成交编号:。

  第四条 成交价格: 元/升。

  第五条 成交数量: 升。

  第六条 质量指标:国标压榨一级(GB11765-20xx)。

  第七条 交货地点:。(卖方提供的配送点)

  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 。

  第九条 交提货期:

  交收开始日:,交收截止日:。

  第十条 数量、质量的确认:

  1、商品数量以实物上标明的净含量为准(涂改无效),误差不超过1.5%。

  2、如有质量异议,质量以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检验机构详见交易所网站公示。

  3、提供质量检验的样品必须为原封包装的商品。

  第十一条 结算及付款:

  1、买方交易商应于交收开始日前一工作日15:00之前将全部货款存入其在交易所开立的结算账户,并按交易所规定格式将联系信息发至*****邮箱。

  交易所在摘牌日下一工作日上午10:00之前将交易商联系信息发送至卖方交易商。卖方交易商应在交收开始日前一工作日12:00之前做好配送准备,并根据交易所发送的联系信息在交收开始日(含)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货,并保存相应货运凭证用以备查。

  2、买方交易商在签收时应逐箱检验外包装(原厂纸箱包装)是否完好,仔细检查每箱封口处是否为出厂原始封贴,并查验防伪标示。买方交易商如对包装和数量有异议的需当场和物流人员核实,同时对异议处进行拍照取证,由物流人员当场出具书面说明并签字确认,并及时与交易所取得联系。买方交易商无故拒收的需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买方交易商签收后的第二个工作日12:00之前未向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的,交易所视为买方交易商对质量无异议,并在当天 12:00之后将80%的货款划转到卖方交易商在交易所的指定结算账户。

  4、若买方交易商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有异议时,应当在签收后的第二工作日12:00之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买方交易商货款暂缓支付。买方交易商应当在提出异议后第十个工作日12:00之前向交易所提供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检验费用由买方交易商先行垫付。逾期未能出具质量鉴定结论或交易所判定商品检验合格时,交易所将在提出异议后第十个工作日12:00之后将货款的.80%划转到卖方交易商在交易所的指定结算账户。

  交易所根据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确定违约方及相应违约责任。如果卖方交易商违约,交易所将在出具质量鉴定结论的下一个工作日12:00之前将卖方交易商违约部分的货款退还买方交易商并将违约部分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划给买方交易商,并由卖方交易商承担该次检验费用。

  5、若买方交易商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限内提出数量、质量异议的,交易所不再受理交收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6、发票开具:

  (1) 普通发票:卖方交易商将普通发票传至交易所交割部,然后随货配送给买方交易商。

  (2) 增值税发票:卖方交易商应在收到买方交易商80%货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原件交至交易所交割部。交易所将发票传至买方交易商,买方交易商确认无误后,交易所将剩余货款划转到卖方交易商在交易所的指定结算账户中,并释放卖方交易商履约保证金。

  7、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卖方交易商未能足额开具发票,交易所将在卖方交易商收到80%货款后第五个工作日12:00之后,将卖方交易商违约部分履约保证金作为交收违约金划转到买方交易商在交易所的指定结算账户,并退还买方交易商剩余货款。

  第十二条 发生业务纠纷的,买卖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或提请交易所调解,也 可以直接向舟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免责条款

  受地震、台风、火灾、雪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代表人签名(盖章): 代表人签名(盖章):

  年 月日 年月 日

购销合同 篇5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出卖人: 签约时间: 年月日 买受人:

  第一条 收货人名称、发到站、煤种品种、基质基价、数量:

  第二条 交(提)货方式:

  出卖人矿场车板交货。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货以后的风险和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委托出卖人的铁路运杂费由买受人承担。

  第三条 质量和数量的`验收标准及方法:

  1、商品煤的质量、数量以出卖人的化验和计量结果或铁路货物运单(铁路货票)为计价和结算依据。

  2、买受人对收到的商品煤进行复验时,依照《煤炭送货办法》、《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标准GB/T18666-20xx《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进行,对质量、数量有异议,应在?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合格。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的质、数量异议通知后,?日内应作出回复,否则视为不合格。

  3、买受人在商品煤交货以前可派人参与或监督出卖人的采、制、化和计量工作,出卖人在商品煤交货以后可派人参与或监督买受人的采、制、化和计量。

  第四条 商品煤价格的计算及执行期限:

  1、本合同商品煤以第一条中所列发热量值和价格为基准质量和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热值(Qnet.ar)每增减 ? MJ/kg(100Kcal/kg), 对应基价增(减) ? 元/吨;

  2、本合同以第一条所列发热量值和价格为基准质量和基准价格的价格执行期为xxxx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的基准质量和基准价格由买卖双方再行商定。

  第五条 货款、运杂费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期限:

  1、货款、运杂费均以银行汇票、汇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时,按票面金额再加收利息(或将未到期的承兑贴现利息计入煤价)进行结算;

  2、对国家分配计划量,在每月的铁路核准计划量下达后一周内,年定货量在 ? 万吨以上(含 ? 万吨)的买受人,应当全额预付运杂费和 ? %货款;年定货量在 ? 万吨以下的买受人应当全额预付运杂费和货款;

  3、对市场交易量,买受人在每月提报计划前应当全额预付运杂费和货款。

  4、出卖人从定货之日起?日内结清货款。

  第六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买卖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履行完毕自动终止。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第九条 其它事项:

  在合同生效后,遇到特殊情况,买卖双方如需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必须在30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有关手续,出卖人在组织货源困难时,征得买受人同意可进行品种、质级间调整,调整后按实发品种、质级价格进行结算,出卖人在申报批准铁路计划时遇有国家、部、委或铁路局政策性停办时,买受人充分理解,双方协商另定顺延期限,双方未尽事宜,另行商定。

  出卖人: 买受人: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 纳税人登记号:

  邮政编号: 邮政编码:

购销合同 篇6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需方(甲方):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

  供方(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一、产品名称规格单价数量金额

  二、质量标准符合塑料编织袋GBT/8946-1998国家质量标准,同时还需满足如下质量要求:

  1.允许装载质量:公斤颗粒料

  2.规格:有效长度cm,有效宽度cm,经纬向拉断力N

  3.编制密度:

  4.重量:内覆膜后总重必须达到g

  5.缝合:不允许出现脱针、断线、未缝住卷折现象,缝底向为双折

  6.切边:不允许出现散边

  7.耐热性:无粘着、烙痕等异常现象

  8.耐跌落性:正常装料过程中有跌落现象出现时无破裂,包装内化肥无漏失

  9.标志:产品包装上印有的甲方向乙方说明的的字样及图案必须清晰、无误

  10.包装:每大捆500条,其中每小捆各100条

  11.满足环保要求,包装袋可自动降解,对动物及环境无污染

  三、送货时间和送货地点:

  最迟不得迟于年月日前到货,地点:乙方运至甲方公司仓库,同时提供税票。

  四、验收:

  1.验收方式:收货时甲方抽样检验,若发现有不符合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质量标准的,乙方须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2.在甲方使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第二条质量要求的产品,乙方除须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同时还应负责调换或赔偿,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付款方式:

  货款的支付时间:____________;货款的支付方式:_____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各自的义务,若乙方提供产品不符合同第二条约定质量标准的,乙方须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若乙方逾期到货的每逾期一日承担总价款2%的违约金。

  七、合同生效时间: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合同义务全部履行结束之后终止。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时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诉讼争议的管辖权法院为签约地法院。

  需方(甲方):新密市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供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日期:年月日

购销合同 篇7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为规范商品钢筋材料购销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技术经济责任,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工程所需钢筋购销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

  一、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如表所列:(见附表)

  注:因市场原因,每次采购的钢筋价格不尽相同,乙方需每次出货时填写完整协议规定的附件表格,标明型号、数量、价格等相关信息并加以签字盖章,经甲方签字确认收货后生效。

  二、交货规定

  2.1 交货地点:彭山区公租房二期工地。

  2.2 交货方式:供应方负责送货至甲方指定工地的卸货地点,甲方承担卸货费用,乙方协助甲方完成卸车工作。

  三、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要求

  3.1钢筋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最新标准和甲方要求;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经实验室检测中心检验必须符合国家要求。

  3.2 供应方交货时应向采购方提供该批货物的材质单、检测报告和合格证。

  四、包装要求和定尺要求

  4.1 钢筋应捆扎;线材、圆钢、冷轧带肋钢筋每捆应挂有不少于二个标牌,注明生产厂、生产日期、钢筋牌号和规格;螺纹钢应在钢筋表面轧上牌号标志、厂名(或商标)和直径。

  4.2 圆钢、冷轧带肋钢筋、螺纹钢要9米定尺。线材应为高线。

  五、订货、送货

  5.1 甲方每次要求乙方供货时,提前24小时用订单或电话通知乙方,明确供货时间、钢筋规格型号、数量和卸车地点。

  5.2 乙方发货单要求准确填写车号、车次、钢筋规格型号、数量、发货时间。

  六、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6.1 数量验收:

  (1)线材的数量验收:采购方和供应方约定在双方认可的公共计量单位过磅计量为准。

  (2)钢筋数量按乙方运到施工现场双方签认的材料验收单数量为结算依据。

  6.2 质量验收:

  (1)表面质量验收: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折叠、结疤油污;钢筋表面不得有严重锈蚀(褐红色锈)及锈皮;钢筋表面凸块和其它缺陷高度和深度不得大于所在部位尺寸的允许偏差。

  (2)检测中心检测:采购方及时按规定取样送有相关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各项性能指标符合相关国标现行最新版的规定;视为最终合格。如实验室检验不合格,甲方有权无条件退货,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赔偿由乙方承担。

  七、货款结算方式及货款的支付方式

  7.1货款结算:

  以甲乙双方确认的材料验收单为依据,以抽样检查最低值为结算单计量标准,由甲方开据材料结算单,货款=材料结算单计量数量乘以合同单价。

  7.2货款的支付方式:

  双方约定:每 个月作为一个付款周期,按施工方的收料单进行汇总,付料款的 %,如遇供料过大(100吨以上),乙方无法承担垫资资金。可与甲 方协商提前预付部分货款。

  八、违约责任

  8.1 因供货方原因导致不能全部或部分交货的,应按不能交货部分乘以10%计算违约金。

  8.2 供货方交货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罚金给甲方。

  九、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按以下两种形式处理:

  (1)申请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仲裁;

  (2)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后作废。

  十一、本合同一式2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购销合同 篇8

  购 销 合 同

  购方(甲方):

  供方(乙方):

  为规范甲乙双方的行为,维护双方利益,经友好协商,兹订立如下购销合同:

  一、提供乐器的'品名、数量及金额:(产品清单见附表)

  二、运送时间: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运送到指定地点。

  三、质量检验:货到后由甲方指定接收单位验收,接收单位验收合格后需出具证明。

  四、结算方式及时间:款到发货,收款人姓名: ,开户银行: ,

  收款账号: ,收到货款之日起20天内发货。

  五、服务承诺

  1、我公司承诺对所有提供产品自验收之日起提供三年免费维修服务。

  2、我方对所出售的钢琴提供免费调律一次。

  3、我方郑重承诺如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我公司所供货物均由生产厂家直接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包维护保养,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我公司负责。

  4、保修期内,如设备或零部件非人为因素出现故障而造成短期停用时,则保修期和免费维修期相应顺延。

  5、我公司针对采购方项目授权本地专门售后服务单位,可为采购方提供随时上门服务。对采购人的服务通知,在接报后1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处理完毕。若主要设备本身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在24小时内仍未处理完毕,我公司将提供相同档次的设备予采购方临时使用或采取应急措施解决,保证不影响采购方的正常工作业务。 六、违约责任: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纠纷或一方因特殊困难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妥善予以解决。 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购方(甲方): 供方(乙方):

  日期:年 月 日

  附表:

购销合同 篇9

  甲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买卖标的

  1。名称:

  2。品种:

  3。数量:

  4。计量单位和方法:

  5。质量等级:按国家标准执行(见附件),确定标准后封存样品,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二条 包装

  1。包装材料及规格:

  2。不同品种等级应分别包装;

  3。包装要牢固,适宜装卸运输;

  4。每包品种等级标签清楚;

  5。包装费用由 (甲/乙)方负担。

  6。包装物由 (甲/乙)方供应,包装物的回收办法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 价款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在合同执行期内遇有价格调整时,按新价格执行。

  2。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四条 货款结算

  1。货款的支付方式,按照以下 项规定办理。

  (1)合同生效后三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货款。

  (2)甲方自提,现款现货,货款两清。

  (3)预付货款总额的 %,余款在货到后以一次付清。

  2。实际支付的运杂费,按照以下 项规定办理。

  (1)运杂费由乙方承担。

  (2)运杂费由甲方承担。

  3。货款的结算方式按照以下 项规定办理。

  (1)现金或现金支票结算。

  (2)银行电汇或银行票汇结算。

  (3)银行转帐结算。

  4。开具发票类型:开具发票类型按照以下 项规定办理。

  (1)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

  (2)税率为4%的普通商业发票。

  (3)售货收款凭证。

  第五条 交货方式

  1。交货方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实行送货的,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 (接收地点),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2)实行代运的,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并派人押运(如果需要)。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3)实行提货的,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甲方提货,以发出通知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

  (4)实行义运的,对超过国家规定的义运里程的运输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

  2。保险: (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3。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

  第六条 产品验收

  1。验收时间:甲方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 日内组织有关人员会同乙方人员进行验收。

  2。验收标准:以双方约定的质量为准,允许产品颜色有一定误差,重量允许有 %误差,允许含水分为 %。

  3。异议: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质量不合规定,应妥为保管,并在 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 风险负担

  1。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产品交付之前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由甲方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产品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甲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

  3。乙方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产品,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甲方承担。

  4。乙方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产品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产品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5。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可以拒绝接受产品或者解除合同。甲方拒绝接受产品或者解除合同的,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对乙方交付的农副产品必须及时验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2。甲方评定产品质量等级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和提级提价。

  3。甲方有权拒收对乙方交付的不合规格的产品,但必须向乙方说明拒绝收受的理由。

  4。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做好生产采收技术指导工作。

  第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产品交付任务之前,不得私自向甲方以外的第三方出售产品。

  2。乙方向甲方交付的产品,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不得向甲方交付等外产品。

  3。乙方的农副产品生产如受气候条件的影响,允许在减产 %的幅度内不以违约论。

  4。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交付任务后,有权自行向第三方出售产品。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 %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 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 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 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 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产品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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