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

时间:2023-04-14 08:11:08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精华】公司合同范文六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司合同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华】公司合同范文六篇

公司合同 篇1

  甲方(单位)名称 : ________________

  主 管 部 门 :________________(人事部)

  乙方(职工)姓名 : ________________

  性 别 : ___________

  业务编号: ___________

  出 生 年 月 : ___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日

  文 化 程 度 : 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聘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合 同 期 限 :(本合同采用下列方法之一)______

  1、固定期限合同 : 自 ____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起,至 ____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止,为期 __________年 _____月;其中,试用期为 _____个月,试用期自 ____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止。

  2、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____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至____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该任务完成后,本合同即终止执行。

  3、无固定期限合同,除按规定变更、解除、终止外,本合同可至乙方达到退休年龄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

  1、甲方根据单位情况和有关人事政策法规,通过双向选择、择优聘任、竞争上岗等方法,确定乙方的工作岗位,其岗位职责按签订的岗位聘任合同或岗位责任书执行。

  2、甲方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三、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1、员工的工资保障前提是每月完成___________元的业务量。超额部份以_________%提成。如不能按期完成每月所定业务量的将按照实际业务金额的_________%提成。(备注:适合于报刊分类广告),印刷品业务单独以_________%核算。/ 在试用期间,公司给予__________元的试用期工资, 转为正式员工后,其一: 每月薪金为__________元。/ 其二: 底薪为: __________元+_______%的期提成。( 其一□ 其二□ )

  2、根据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法并存的分配制度,甲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以货币按月核发乙方应得的工作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建立档案工资。

  3、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均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请参阅《公司管理制度》

  四、工作纪律

  1、甲方应明确并切实加强公司内部的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楚、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2、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乙方有违反的,甲方可按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理。

  3、乙方应努力学习政治文化,主动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忠于职守,服从领导,团结同志,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因特殊情况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也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泄露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6)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

  (7)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国家规定或聘用合同支付工作报酬或提供工作条件的。

  (3)按照国家规定乙方经甲方同意考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应征入伍,以及经甲方同意调出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

  (2)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乙方被开除、自动离职以及死亡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在正常的合同工作期间的。

  (2)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六、甲乙双方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其中有本聘用合同第五条第2款的第5、6、7项情形的,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

  七、违约和解除合同责任

  甲方或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合同期间,一方违反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应付给对方违约金_______元;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乙方系甲方出资培训或引进的,乙方违约或提出解除合同,如双方订有协议,培训费或引进费问题按协议规定办理;如双方没有签订协议,甲方可适当收取用费,数额按培训或引进后乙方回甲方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所支费用的20%的比例计算。

  (3)乙方与甲方解除聘用合同,涉及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方面问题,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乙方应给予甲方必要的经济赔偿。

  八、聘用合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公司合同 篇2

  甲 方:合肥永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乙 方:安徽省金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信守。

  一、工程名称和劳务造价: 长丰县人武部院区绿化及体检中心改造装修施工项目

  二、合同目的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上述工程的建筑劳务施工分包项目使用乙方营业及建筑劳务分包资质予以办理建筑施工备案手续。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向甲方收取劳务服务费人民币方于本协议签署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2、乙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只向甲方提供相关建筑劳务分包备案所需的备案资料和手续等,不具体参与甲方的建筑施工。双方确认因本工程需要,以乙方名义所签的各班组或工种分包合同无实际法律效果。

  3、如甲方需要开具发票,则收取1 %的管理费,税费甲方自理。该税管费应于开票前支付乙方。

  4、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尽可能的配合并提供良好的服务。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可以获取乙方的相关企业资料、资质证书(均为加盖印章的复印件),予以办理建筑施工备案手续。

  2、该工程所产生的劳务工资均由甲方自行负责支付解决。民工

  的上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以及配合政府部门检查等事宜,均由甲方负责落实并承担,乙方完全不参与施工过程中的'用工管理。

  3、甲方实施的上述工程项目,其具体的合同、施工、保险、税务、财务、银行、统计等事项均由甲方自主办理,与乙方无关。

  4、甲方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若出现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等重大意外,均由甲方独立承担处理,乙方不承担一切责任,特此提出免责声明。如甲方因此给乙方带来相关诉讼或经济损失的,则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并向乙方补偿相当名誉损失费(每次不低于壹拾万元的损失费)。

  五、其他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如因建设工程施工备案需要,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建筑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仅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备案使用,不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约束条款。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并通过达成补充协议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上述工程完工后失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合肥永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乙方:安徽省金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年月 日

公司合同 篇3

  聘用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同意聘请乙方担任甲方公司的总经理,乙方同意受甲方委托,负责组织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为明确双方责权关系,加强管理,提高绩效,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聘用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聘用职务:甲方聘请乙方担任 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受其委托,组织甲方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聘用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聘用期年。

  三、聘用方式:授权管理,部份授权经营。业绩考核、薪酬考核。

  四、经营目标

  乙方经营管理,必须完成下列经营目标:

  1、总体目标每年实现利润(税后)万元,今后年度每年递增万元,利润任务分解到每月,逐月考核兑现。

  2、分类目标

  五、乙方的报酬

  聘用期间乙方的报酬为年薪、考核报酬和奖励报酬三部分组成。 计算方式为:报酬=年薪+考核报酬+奖励报酬

  1、年薪:乙方实现总体目标年薪为人民币 万元(含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等),达不到总体目标按比例扣减。

  2、考核报酬:考核报酬为人民币 万元,年终结算,考核范围为:总体目标和分类目标实现结果,考核实现利润指标完成率、贷款额度计划完成率、不良贷款控制率、贷款回收率、风险控制率等指标,据此计算支付,达不到即相应扣减。

  3、奖励报酬:奖励报酬为乙方按本合同履行义务,实现当期年度经营利润超过总体目标利润的,提取超过总体目标利润部分的 %作为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由乙方自主决定分配,其中不低于 %的比例奖励分配于乙方,其余用于奖励给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及员工,奖励基金于年终结算后并完成财务审计后发放。

  4、休息休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公休制度以及公司规定的员工休假制度等福利条件,乙方均有权等同享受。

  5、社会保险:由于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自己缴纳了各种社会保险,故乙方要求甲方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如相关部门要求甲方为乙方交纳各种社会保险,乙方承诺甲方交纳的保险金,由甲方在支付给乙方的`年薪中扣除。

  如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甲方按四川省上年度的全省的职工月平

  均工资为计算标准为乙方交纳社会保险。

  六、乙方的职责:

  1、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甲方提交述职报告和经营计划方案,报董事会审核通过。

  2、主持甲方的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3、组织实施甲方年度经营计划方案;

  4、拟定设置、调整或撤销甲方内部管理机构的具体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5、拟订甲方的基本管理体制制度;

  6、制定甲方的具体规章;

  7、提请聘任或者解聘甲方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8、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9、依有关规章制度决定对甲方职工的奖惩、升级、加薪水及辞退;

  10、在职责范围内,对外代表甲方处理业务;

  11、批准单笔 万元以下贷款,单笔 元以上的贷款报董事长批准。组织对每笔贷款业务的风险评审和有效担保评审,单笔贷款业务在 万元以上的贷款必须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后按照前述的约定批准程序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其批准权限签字批准。

  1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维护

  公司利益

  13、每月10日前据实向董事会报送公司财务报表。

  14、每月25日前据实向董事会报送下月公司资金使用计划表和费用计划表,经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15、获得经董事会批准的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有权对按规定提取的各项分配、奖励基金拟定分配方案及形式,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16、甲方章程和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乙方禁止性行为

  1、不得利用职位谋取私利;

  2、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向自己或者自己的亲属、

  朋友或者与其有关联的公司发放贷款;

  3、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4、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5、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6、不得从事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7、聘用经营时间,不得私自以甲方的名义进行贷款,公司经营活动所需贷款须按甲方董事会同意批准方式进行;

  8、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八、乙方议事规则

  乙方研究决定除贷款业务以外的问题可召开总经理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

  1、总经理会议

  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乙方职权范围内(贷款业务除外)的重要事项。总经理会议由总经理、副总经、财务负责人和部门经理参加,由乙方主持。

  总经理会议每月召开2-3次,具体时间由乙方确定。特殊情况下。由乙方提出,可召开临时总经理会议。

  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问题遵循民主集中制度原则,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乙方集中多数成员意见作出会议决议。总经理会议决议以《公司文件》或《总经理会议纪要》的形式执行。对外报送的重要《公司文件》应经董事会同意后,由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署。提交总经理会议研究的议题,分管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应事先召集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应向会议说明。股东可参加总经理会议。

  2、总经理办公会

  总经理办公会协调、解决甲方日常经营活动的具体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召集,有关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参加。总经理办公会在充分听取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召集人作出解决意见;难以作出解决意见的,召集人应及时提交总经理会议研究。

公司合同 篇4

  【裁判摘要】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二、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同于独立商铺。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冯玉梅。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因与被告冯玉梅发生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第二层一间商铺。被告付清了购房款,原告也已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 18日,在时代广场租房的江苏嘉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遭到哄抢后倒闭,各小业主经营的商铺也随之关门停业。当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开业。由于经营成本过高,各小业主不服从物业管理,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购物中心也于20xx年1月停业。时代广场的两度停业,引起大部分业主不满,纷纷要求退掉购买的商铺,还与原嘉和公司的债权人一起到处集体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其间,原告的股权经历二次调整。新的股东认为,前两次停业,是经营者选择的经营方向与方式不对造成的,因此决定将原经营衣帽箱包等项目,改变为经营高档消闲娱乐等综合性项目;将原来的市场铺位式经营,改变为统一经营。为此,原告开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对时代广场重新布局。目前时代广场中150余家商铺,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户邵姓业主,时代广场开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业主经营的精品商铺区不复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复。由于这两家业主不退商铺,时代广场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构成情势变更。请求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被告将所购商铺返还给原告,以便原告能够完成对时代广场的重新调整。原告除向被告退还购房款外,愿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商铺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商铺买卖关系;

  2.物业交接记录,用以证明原告已将商铺交付给被告;

  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前两次开业后秩序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4.新宇公司会议纪要,用以证明原告始终在努力处理各位业主反映的问题;

  5.情况说明及统计,用以证明大部分业主因不满时代广场的混乱经营状况,提出退商铺的要求;

  6.玄武区会议纪要,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当地政府重视,政府部门参与协调;

  7.关于商铺商业氛围的改善意见和建议,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内商铺经营状况不佳的原因,以及进行重新调整的必要性;

  8.南京市外经委通知,用以证明原告的股东已作过调整;

  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过解除合同的请求及理由;

  10.时代广场现状照片,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已全面停业,原分割各商铺的幕墙均已拆除,正在对全面布局重新调整;

  11.物品清单及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将被告商铺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后,拆除了该商铺的玻璃幕墙。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交清全部购商铺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铺。原告的股东变更,不应影响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代广场经营不善,也不能成为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请求解除商铺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未提交证据。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新街口地区是南京市最繁华、最集中的商业区域。位于新街口东北角中山路18号以南的时代广场,是原告新宇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用房。该建筑物为地下一层、地上六层,总面积6万余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层约6000平方米的部分区域,被分割成商铺对外销售给150余家业主,其他建筑面积归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 19日,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了一份商铺买卖合同,约定:新宇公司向冯玉梅出。售时代广场第二层编号为2B050的商铺,建筑面积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 16 363.73元,总价款368 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个月内双方共同办理商铺权属过户手续。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登记。合同签订后,冯玉梅按约支付了全部价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将2B050号商铺交付冯玉梅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将时代广场内的自有建筑面积租赁给嘉和公司经营。 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同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原址开业。20xx年1月,购物中心也停业。这两次停业,使购买商铺的小业主无法在时代广场内正常经营,部分小业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债权人集体上访,要求退房及偿还债务。在此期间,新宇公司也两次变更出资股东。新宇公司的新股东为盘活资产、重新开业,拟对时代广场的全部经营面积进行调整,重新规划布局,为此陆续与大部分小业主解除了商铺买卖合同,并开始在时代广场内施工。20xx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冯玉梅,通知其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冯玉梅致函,冯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冯玉梅与另一户购买商铺的邵姓业主坚持不退商铺,新宇公司不能继续施工,6万平方米建筑闲置,同时冯、邵两家业主也不能在他们约70平方米的商铺内经营。新宇公司为此提起诉讼。

  根据原告新宇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现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确认,该商铺在20xx年3月3日的价值为531 700元。

  审理中,法院主持了调解。原告新宇公司认为,为使时代广场真正发挥效益,经营方向和方式必须改变,不可能保留商铺式经营。如果被告冯玉梅与案外人邵家再在时代广场内经营商铺,将影响时代广场内新格局下的整体经营。为此,新宇公司不仅愿意给冯玉梅退还全

  额购商铺款,还愿意以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违约金的名义,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用于补偿冯玉梅的经济损失。冯玉梅认为,时代广场走到今天这一步,责任全在新宇公司,与己无关;新宇公司愿意给付的款项,不够弥补自己的损失;新宇公司如果真愿意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应当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价格给予赔偿。新宇公司认为,全南京市任何一处房产均无30万元一平方米的价格,冯玉梅提出难以令新宇公司接受的赔偿价格,表明其根本不想解决纠纷;这个纠纷不解决,时代广场固然不能竣工,冯玉梅也别想经营。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本案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商铺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还是应当解除如果解除,应当在什么条件下解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冯玉梅履行了给付价款的义务,新宇公司也将商铺交付给冯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经营不善,致使时代广场两次停业,该广场内的整体经营秩序一直不能建立,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想达到的营利目的无法实现,这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预料也不希望出现的结局。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业主的商铺后,拟对时代广场重新进行规划布局,争取再次开业。被告冯玉梅坚持新宇公司必须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高价回收其商铺,否则就要求继续履行商铺买卖合同。虽经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以至新宇公司的6万平方米建筑和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均处于闲置状态。考虑到冯玉梅所购商铺,只是新宇公司在时代广场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间商铺中的一间。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能等同于独立商铺。为有利于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其他商铺业主的整体意志。现在时代广场的大部分业主已经退回商铺,支持新宇公司对时代广场重新规划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时代广场内不再具有商铺经营的氛围条件。冯玉梅以其在时代广场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铺,要求新宇公司继续履行本案合同,不仅违背大多数商铺业主的意愿,影响时代广场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且由于时代广场内失去了精品商铺的经营条件,再难以通过经营商铺营利,继续履行实非其本意。考虑到时代广场位于闹市区,现在仅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不信任而被闲置,这种状况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且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衡平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商铺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尽管冯玉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本案的商铺买卖合同也应当解除。

  鉴于被告冯玉梅在履行商铺买卖合同中没有任何过错,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铺买卖合同而获得的利益必须得到合理充分的补偿,补偿标准是

  保证冯玉梅能在与时代广场同类的地区购得面积相同的类似商铺。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除返还冯玉梅原付的购房价款、赔偿该商铺的增值款外,还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这一数额足以使冯玉梅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应予确认。

  据此,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30日判决:

  一、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冯玉梅给原告新宇公司返还时代广场内编号2B050的商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还被告冯玉梅的商铺价款368 184元,赔偿冯玉梅商铺的增值额163

  516元,合计531 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赔偿被告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4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7867元、评估费 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冯玉梅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已经认定双方之间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却在既不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仅凭被上诉人提出的履行合同会对其重新规划布局造成影响为由,就判决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于法无据。二、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或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首先,时代广场整体长期歇业、巨额资金闲置,是被上诉人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策略错误等自身过错造成的。其次,在开发、销售和出租商铺时,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资产闲置的风险,被上诉人应当预见,不属于情势变更原则所指的情势。如果将这种商业风险归类于变更的情势,那么购房后房价下跌,上诉人也就可以以房价下跌、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被上诉人退房,那么契约的稳定性及合同的诚实信用则无从谈起。再次,即使继续履行合同会给被上诉人带来不利,这也是经济交往中的正常损失,是被上诉人在订约时应当预见的、且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出现显失公平的后果。因此,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三、因被上诉人经营不善造成的后果,与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即使为了维护被上诉人的利益,使其避免损失,也应当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自愿协商,通过公平买卖的办法来解决,不能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一审为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利益、公司利益,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除合同,是错误的。四、商铺是上诉人的私有财产,不经上诉人许可,被上诉人无权对上诉人的私有财产进行估价。一审根据被上诉人的申请,委托估价师事务所对上诉人的商铺进行估价,估价的结果令上诉人无法接受。被上诉人的48万元,不能补偿上诉人因此蒙受的损失。况且上诉人并未对一审法院提出退还房款、赔偿增值款、追究违约责任等请求,一审法院在没有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违背了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实际履行合同,为上诉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答辩称:一审依照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作出解除双方合同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讼争房屋已被拆除,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并未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未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风险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同意向上诉人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足以保证上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审应当维持原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正在对时代广场进行整体布局调整的施工。

  二审审理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类地区为上诉人冯玉梅购买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冯玉梅要求,新宇公司应当在原地点给其安置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并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在本市同类地区给其补偿80平方米的门面房。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审基础上再给冯玉梅补偿各种经济损失20万元。

  二审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是否正确2.在权利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一审在解除合同的判决中一并判决义务人给权利人赔偿,是否符合程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冯玉梅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将2B050商

  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拆除,亦属不当。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让新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则新宇公司必须以其6万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来为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提供服务,支付的履行费用过高;而在6万余平方米已失去经商环境和氛围的建筑中经营 22.50平方米的商铺,事实上也达不到冯玉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审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冯玉梅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考虑到上诉人冯玉梅在商铺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一审在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后,一并判决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向冯玉梅返还商铺价款、赔偿商铺增值款,并向冯玉梅给付违约金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这虽然不是应冯玉梅请求作出的判决,但此举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也使当事人避免了讼累,并无不当。在二审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给冯玉梅增加20万元赔偿款,应当允许。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xx年9月6日判决:

  一、维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变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赔偿上诉人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6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审案件诉讼费7867元,由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合同 篇5

  甲方(物业公司):

  乙方(装修公司):

  为整合各方资源,加强合作,实现共赢,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双方加强装修业务合作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期限:

  年 ,自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职责:

  1、甲方第一时间为乙方提供装修意向客户姓名、电话、家庭背景等全方位信息。

  2、为乙方及合作主材商提供小区售楼部、物业办公室、重要路口等处提供专用广告位。

  3、配合乙方及合作主材商发放装修及主材优惠促销广告资料。

  4、物业指定专人与乙方对接装修业务合作事宜,确保合作落实到位。

  三、乙方职责:

  1、根据甲方提供信息,乙方及时安排设计师跟单、接待,设计方案、预算、报价等。

  2、根据促销活动需要,及时更换小区广告内容及促销物料。

  3、按质按量按进度完成装修工程,对业主负责,对物业负责。

  四、利益分配:

  1、甲方提供装修客户信息给乙方,乙方全包工包料工程,佣金按工程总造价%支付;部分包工包料工程,佣金按工程总造价 %支付;乙方在小区自行承接的装修业务,佣金按 %支付。

  2、按约定点数兑现佣金,佣金打入甲方指定银行账号:

  开户行: 开户人:账号:

  五、补充说明

  1、甲方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向乙方以外的其他装修公司、主材商提供信息。

  2、如遇特殊情况的客户(如样板间、亲朋客户、大单客户等)需有优惠照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应提前与甲方充分沟通,协商客户方案及提成比例。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签字盖章有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公司合同 篇6

  公司+农户养殖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促进养殖业的发展,满足急需,增加群众收入,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和数量

  1.名称及品种:_________。

  2.产品数量:_________只。

  第二条 销售日期及价格。

  1.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保证供给乙方所订_________只。

  2.合同约定每只_________元。总计_________元。

  3.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购的20%作为定金,合计_________元。

  第三条 交货及结算办法

  1.乙方按约到甲方取 时,一般采用现金结算,如采用银行票据结算时需要款到甲方帐户后方取货。

  2.甲方在回收乙方的 时,实行现款交易,收货付款。

  3.需要甲方提供运输工具时,乙方必须派人押运,运输费用及风险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交货或交货少于合同约定的,如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应如数补交,并应向乙方偿付逾期不交或少交部分货物总值的_________%违约金。如乙方不需要的,甲方应按逾期或应交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_____%(1—20%的幅度)偿付违约金。

  第五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提货或中途退货的,应按未收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_____%(5%—25%的幅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提货超过十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乙方如需提前提货,须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因特殊原因必须逾期提货的,除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甲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和饲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的,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部门证实后,不负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优惠条件

  1.甲方无偿向乙方提供技术服务。如乙方需深加工应向甲方支付营业额5%的技术服务费。

  2.乙方养殖的可以纳入甲方的销售网络或由甲方代销。销售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支付销售额的15%作为甲方的网络服务费或代理费用。

  第七条 解决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协议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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