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

时间:2023-04-10 15:02:02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公司合同范文汇总八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司合同8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司合同范文汇总八篇

公司合同 篇1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乙方实地看房无疑,现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房屋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约______㎡,该房屋现有装修_______设施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装修及设施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到期交还该房屋的验证依据。

  2.乙方搬入时,水________度,电________度, 煤气__________度。

  3.租房合同期限共______个月,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如要续租,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

  4.租金及交纳方式:甲方直接向乙方收取,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小写¥______元/月,(大写)____________元/月,按____个月付一次,其中第一次乙方付人民币_______元给甲方,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从第二次开始,每次提前_____天交纳,合同期内租金不变。

  5.租房押金:小写¥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元,到期各项费用结算后多退少补。

  6.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及设施,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好有关租赁手续,在租住期间,乙方必须按规定日期付清所有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物业费、网络使用费、管道煤气费等实际使用的费用,若有特殊约定则从其约定;如未付清,甲方有权督促付清并可终止本合同。

  7.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转让、抵押,出卖该房屋,不得用该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非法牟利,不得损坏房屋结构,不得影响邻居关系。如为外来人员,必须主动办理暂住户口手续,若发生非法事件,后果乙方自负,并承担违约责任。

  8.乙方因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或其内部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联络进行维修并负担所发生的费用;房屋、设施、设备因老化等自然性损坏由乙方告知甲方,并由甲方负责修复责任;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损毁等,本合同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9.本合同签订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违约则由违约方支付守约方相当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经合同双方协商作出的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提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1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即生效,视作中介成功,中介服务费______元,并在签订本合同时由乙方支付给丙方,日后双方发生变更,租赁中介费不退还。

  12.如果乙方要求甲方和中介方开具房租发票或中介费发票,税费由乙方承担。

  13.所有费用结算以收条或银行汇款单为准。

  1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中介方各执一份。

  15.备注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介方(丙方) 鄞州荣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经办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 月__ 日

公司合同 篇2

  【裁判摘要】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二、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同于独立商铺。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冯玉梅。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因与被告冯玉梅发生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第二层一间商铺。被告付清了购房款,原告也已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 18日,在时代广场租房的江苏嘉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遭到哄抢后倒闭,各小业主经营的商铺也随之关门停业。当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开业。由于经营成本过高,各小业主不服从物业管理,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购物中心也于20xx年1月停业。时代广场的两度停业,引起大部分业主不满,纷纷要求退掉购买的商铺,还与原嘉和公司的债权人一起到处集体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其间,原告的股权经历二次调整。新的股东认为,前两次停业,是经营者选择的经营方向与方式不对造成的,因此决定将原经营衣帽箱包等项目,改变为经营高档消闲娱乐等综合性项目;将原来的市场铺位式经营,改变为统一经营。为此,原告开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对时代广场重新布局。目前时代广场中150余家商铺,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户邵姓业主,时代广场开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业主经营的精品商铺区不复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复。由于这两家业主不退商铺,时代广场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构成情势变更。请求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被告将所购商铺返还给原告,以便原告能够完成对时代广场的重新调整。原告除向被告退还购房款外,愿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商铺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商铺买卖关系;

  2.物业交接记录,用以证明原告已将商铺交付给被告;

  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前两次开业后秩序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4.新宇公司会议纪要,用以证明原告始终在努力处理各位业主反映的问题;

  5.情况说明及统计,用以证明大部分业主因不满时代广场的混乱经营状况,提出退商铺的要求;

  6.玄武区会议纪要,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当地政府重视,政府部门参与协调;

  7.关于商铺商业氛围的改善意见和建议,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内商铺经营状况不佳的原因,以及进行重新调整的必要性;

  8.南京市外经委通知,用以证明原告的股东已作过调整;

  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过解除合同的请求及理由;

  10.时代广场现状照片,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已全面停业,原分割各商铺的幕墙均已拆除,正在对全面布局重新调整;

  11.物品清单及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将被告商铺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后,拆除了该商铺的玻璃幕墙。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交清全部购商铺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铺。原告的股东变更,不应影响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代广场经营不善,也不能成为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请求解除商铺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未提交证据。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新街口地区是南京市最繁华、最集中的商业区域。位于新街口东北角中山路18号以南的时代广场,是原告新宇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用房。该建筑物为地下一层、地上六层,总面积6万余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层约6000平方米的部分区域,被分割成商铺对外销售给150余家业主,其他建筑面积归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 19日,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了一份商铺买卖合同,约定:新宇公司向冯玉梅出。售时代广场第二层编号为2B050的商铺,建筑面积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 16 363.73元,总价款368 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个月内双方共同办理商铺权属过户手续。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登记。合同签订后,冯玉梅按约支付了全部价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将2B050号商铺交付冯玉梅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将时代广场内的自有建筑面积租赁给嘉和公司经营。 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同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原址开业。20xx年1月,购物中心也停业。这两次停业,使购买商铺的小业主无法在时代广场内正常经营,部分小业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债权人集体上访,要求退房及偿还债务。在此期间,新宇公司也两次变更出资股东。新宇公司的新股东为盘活资产、重新开业,拟对时代广场的全部经营面积进行调整,重新规划布局,为此陆续与大部分小业主解除了商铺买卖合同,并开始在时代广场内施工。20xx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冯玉梅,通知其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冯玉梅致函,冯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冯玉梅与另一户购买商铺的邵姓业主坚持不退商铺,新宇公司不能继续施工,6万平方米建筑闲置,同时冯、邵两家业主也不能在他们约70平方米的商铺内经营。新宇公司为此提起诉讼。

  根据原告新宇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现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确认,该商铺在20xx年3月3日的价值为531 700元。

  审理中,法院主持了调解。原告新宇公司认为,为使时代广场真正发挥效益,经营方向和方式必须改变,不可能保留商铺式经营。如果被告冯玉梅与案外人邵家再在时代广场内经营商铺,将影响时代广场内新格局下的整体经营。为此,新宇公司不仅愿意给冯玉梅退还全

  额购商铺款,还愿意以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违约金的名义,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用于补偿冯玉梅的经济损失。冯玉梅认为,时代广场走到今天这一步,责任全在新宇公司,与己无关;新宇公司愿意给付的款项,不够弥补自己的损失;新宇公司如果真愿意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应当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价格给予赔偿。新宇公司认为,全南京市任何一处房产均无30万元一平方米的价格,冯玉梅提出难以令新宇公司接受的赔偿价格,表明其根本不想解决纠纷;这个纠纷不解决,时代广场固然不能竣工,冯玉梅也别想经营。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本案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商铺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还是应当解除如果解除,应当在什么条件下解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冯玉梅履行了给付价款的义务,新宇公司也将商铺交付给冯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经营不善,致使时代广场两次停业,该广场内的整体经营秩序一直不能建立,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想达到的营利目的无法实现,这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预料也不希望出现的结局。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业主的商铺后,拟对时代广场重新进行规划布局,争取再次开业。被告冯玉梅坚持新宇公司必须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高价回收其商铺,否则就要求继续履行商铺买卖合同。虽经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以至新宇公司的6万平方米建筑和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均处于闲置状态。考虑到冯玉梅所购商铺,只是新宇公司在时代广场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间商铺中的一间。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能等同于独立商铺。为有利于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其他商铺业主的整体意志。现在时代广场的大部分业主已经退回商铺,支持新宇公司对时代广场重新规划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时代广场内不再具有商铺经营的氛围条件。冯玉梅以其在时代广场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铺,要求新宇公司继续履行本案合同,不仅违背大多数商铺业主的意愿,影响时代广场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且由于时代广场内失去了精品商铺的经营条件,再难以通过经营商铺营利,继续履行实非其本意。考虑到时代广场位于闹市区,现在仅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不信任而被闲置,这种状况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且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衡平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商铺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尽管冯玉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本案的商铺买卖合同也应当解除。

  鉴于被告冯玉梅在履行商铺买卖合同中没有任何过错,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铺买卖合同而获得的利益必须得到合理充分的补偿,补偿标准是

  保证冯玉梅能在与时代广场同类的地区购得面积相同的类似商铺。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除返还冯玉梅原付的购房价款、赔偿该商铺的增值款外,还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这一数额足以使冯玉梅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应予确认。

  据此,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30日判决:

  一、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冯玉梅给原告新宇公司返还时代广场内编号2B050的商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还被告冯玉梅的商铺价款368 184元,赔偿冯玉梅商铺的增值额163

  516元,合计531 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赔偿被告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4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7867元、评估费 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冯玉梅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已经认定双方之间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却在既不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仅凭被上诉人提出的履行合同会对其重新规划布局造成影响为由,就判决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于法无据。二、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或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首先,时代广场整体长期歇业、巨额资金闲置,是被上诉人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策略错误等自身过错造成的。其次,在开发、销售和出租商铺时,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资产闲置的风险,被上诉人应当预见,不属于情势变更原则所指的情势。如果将这种商业风险归类于变更的情势,那么购房后房价下跌,上诉人也就可以以房价下跌、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被上诉人退房,那么契约的稳定性及合同的诚实信用则无从谈起。再次,即使继续履行合同会给被上诉人带来不利,这也是经济交往中的正常损失,是被上诉人在订约时应当预见的、且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出现显失公平的后果。因此,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三、因被上诉人经营不善造成的后果,与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即使为了维护被上诉人的利益,使其避免损失,也应当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自愿协商,通过公平买卖的办法来解决,不能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一审为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利益、公司利益,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除合同,是错误的。四、商铺是上诉人的私有财产,不经上诉人许可,被上诉人无权对上诉人的私有财产进行估价。一审根据被上诉人的申请,委托估价师事务所对上诉人的商铺进行估价,估价的结果令上诉人无法接受。被上诉人的48万元,不能补偿上诉人因此蒙受的损失。况且上诉人并未对一审法院提出退还房款、赔偿增值款、追究违约责任等请求,一审法院在没有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违背了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实际履行合同,为上诉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答辩称:一审依照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作出解除双方合同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讼争房屋已被拆除,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并未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未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风险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同意向上诉人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足以保证上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审应当维持原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正在对时代广场进行整体布局调整的施工。

  二审审理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类地区为上诉人冯玉梅购买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冯玉梅要求,新宇公司应当在原地点给其安置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并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在本市同类地区给其补偿80平方米的门面房。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审基础上再给冯玉梅补偿各种经济损失20万元。

  二审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是否正确2.在权利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一审在解除合同的判决中一并判决义务人给权利人赔偿,是否符合程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冯玉梅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将2B050商

  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拆除,亦属不当。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让新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则新宇公司必须以其6万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来为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提供服务,支付的履行费用过高;而在6万余平方米已失去经商环境和氛围的建筑中经营 22.50平方米的商铺,事实上也达不到冯玉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审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冯玉梅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考虑到上诉人冯玉梅在商铺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一审在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后,一并判决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向冯玉梅返还商铺价款、赔偿商铺增值款,并向冯玉梅给付违约金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这虽然不是应冯玉梅请求作出的判决,但此举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也使当事人避免了讼累,并无不当。在二审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给冯玉梅增加20万元赔偿款,应当允许。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xx年9月6日判决:

  一、维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变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赔偿上诉人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6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审案件诉讼费7867元,由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合同 篇3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工程地址: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单位地址: 乙方代表人: 工程监理及电话: 本工程设计师:联系电话: 本工程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家庭装饰装修的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以下均以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地及面积 ; ;

  1.2工程造价:¥ 元,大写(人民币):; (若要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工程造价按实结算)

  1.3工程承包方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件五: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2)乙方包工、部分包材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见附件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附件五: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3)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见附件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1.4工程有效期限 天;

  预计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预计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第三方监理,甲方(或乙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或甲方)。

  第三条 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3.1如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交图时间为 年 月 日,图纸为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见附件六: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图纸);

  3.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见附件六: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费由甲方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3.3施工图纸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第四条 甲方义务

  4.1开工前天内,甲方应为乙方入场施工提供施工条件, 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应采取自行保护措施,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乙方施工人员对甲方施工现场的物品应认真清及保护,并且双方签订“物品清单”;

  4.2开工前应将原有的电话等设备拆除;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4.3负责协调施工队与物业、邻里等之间的关系;

  4.4禁止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确需拆该建筑的承重、非承重结构或迁改厨、卫位置及设备管道管线,应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根据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甲方无权要求乙方移动或改造暖气、燃气管、户外主供水供电设施及线路;

  4.5参与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及对材料进场、工程阶段性与竣工的验收;

  4.6工程所在的物业管理部门所收施工押金及各项物业管理费用,由甲方交纳(出入证除外),乙方协助提供物管所需相关资料手续。

  第五条 乙方义务

  5.1施工中严格执行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规范及验收标准》执行,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工程;

  5.2在甲方未正式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前,严谨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暖气及燃气管线等,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5.3严格执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5.4保护好住宅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住宅内上、下管道的畅通;

  5.5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开荒保洁由双方另做协商);

  5.6因乙方在施工中违反物业管理规定而引起的罚款及赔偿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

  5.7乙方设计师负责对甲方提供咨询、设计、报价等相关服务。合同签订后,乙方执行工程施工的代表人为乙方派出的项目经理。甲方关于工程的.相关事宜均与乙方的项目经理联系,以确保工程中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第六条 工程变更

  6.1为确保甲方工程质量、工期及保修服务,合同签订后如有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的变更,须由双方协商后签署书面协议《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见附件七: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视为无效;凡甲方直接与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6.2合同签订后,甲方工程减项超过5%以上时,须向乙方支付减项总额10%的项目变更费用。若甲方减项所用的材料乙方已定购或运到现场,甲方需另外支付材料来回货运、损耗及退货费用;若甲方要求减少的施工项目已进行施工(含未完成),甲方需支付乙方该项目的施工人工费、材料费、货运费、机具费、管理费及拆人工除费与清运费;

  6.3甲方第二、三次支付工程款后增加的施工项目,乙方需在收到甲方该增加项目100%的工程款后方予以施工。

  6.4工程项目完工或验收后,乙方有权不接受甲方再增加、减少施工项目的要求。

  第七条 材料供应

  7.1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其他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见附件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甲方应按时将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并提前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若甲方未按时提供材料或材料的规格、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责任由甲方承担。

  7.2由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的(见附件五: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乙方应将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的时间提前通知甲方,双方共同验收;若乙方所供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与报价单不符,甲方有权拒绝使用,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责任由乙方承担。

  7.3甲方确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或价位标准,由乙方负责为甲方代购的(见附件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应备注乙方代购),在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并经甲方验收认定后方可使用。乙方收取甲方的材料代购费为材料采管费(材料款的 %)+材料运输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若施工过程中因材料质量问题在成的退货、换货,以及因此延误工期,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7.4除合同中注明外,五金(门锁、拉手、水龙头等)、石材、瓷砖、设备、洁具、灯具等,均由甲方购买并按时运到现场;若需要乙方代购,加收所购材料款 %的采购费及运输费。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 对以下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方案变更;

  (2)不可抗力因素(国家法定假日、物业规定、停水停电、恶劣气候及自然灾害);

  (3)甲方未按时参加各阶段验收而造成的停工;

  (4)甲方要求增项或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以及乙方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8.2 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8.3 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8.4 因乙方供材或施工等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了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 质量标准

  9.1 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第 项标准执行:

  (1)《 GB50210-20xx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 GB50327-20xx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3)《 GB50325-20xx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4)其它规定:

  9.2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

  (1)可向成都市消费者协会家庭装饰装修投诉中心或成都市建筑装饰协会投诉进行调解;

  (2)如不服调解,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侧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十条 工程验收和保修

  10.1 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三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水、电管线,防水层及吊顶基层等隐蔽工程的验收:

  (2)油漆、面层涂料施工前验收:

  (3)竣工验收。

公司合同 篇4

  甲方:xxxx公司

  乙方:xxxxxx

  此合同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协商而订立。因

  乙方承包xxxxxx部分土建、钢构厂房、综合楼等项目工程,且乙方对该工程的建设所招聘的施工人员要求用甲方的名义并以劳务分包形式与xxxxx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书》。为了明确甲、乙方之间的关系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如下条款: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xxxxx部分土建、钢构厂房、综合楼等项目。

  2、工程地点:xxxxx第号地块

  3、工程内容:xxxxxxx部分土建、钢构厂房、综合楼等项目。

  三、合同价额:xxx万元(以结算为准),其中人工劳务费和机械费xxxx万元

  四、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权利:

  1劳务管理费。支付方式:甲方以xxxxx公司每次拔款为依据拔付,扣除千分之四的管理费剩余款项按工人工资清单拔付给施工工人。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一切费用如税金及违约金等一切款项。

  2、如果乙方需要甲方提供发票,税费由乙方负责缴纳。

  3、甲方有权维护本公司利益和乙方利益不受损害

  4、如乙方做出有损甲方声誉及形象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本工程管理费用不予退还。

  义务:

  1、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应向乙方提供相关资质及有关的手续证件。

  2、如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劳务工人工资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向业主追讨,乙方同时放弃追究对甲方支付工人工资责任及赔偿给乙方。

  3、对乙方提出在合理要求,尽可能提供好服务

  4、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有权决定乙方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人员在聘任

  2、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奖惩,招用职工和辞退违纪人员

  4、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一切正常利润归乙方所有,不受甲方干涉

  义务:

  1、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

  2、乙方农民工工资必须到甲方账户,并提供乙方一切管理人员和民工工资表花名册给甲方

  3、乙方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自行解决施工条

  件及施工设备和乙方的工人大小工伤和人身安全,如发生工人亡及工程施工中其他一切意外事故,一切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4、整个工程的所有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一切人员的工资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

  5、认真负责进行施工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对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和事故乙方负完全责任,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

  6、乙方必须负责办理本工程工地所有劳务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并接受甲方监督;如果不为工人买保险,则工人不得上岗,如果本工程工地上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

  7、本工程所产生的一切罚款,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8、乙方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管理费,若乙方需要甲方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乙方负责甲方工作人员工资、差旅费用。

  9、甲方在乙方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乙方需要甲方提供帮助时,乙方应支付有关的费用。

  乙方责任

  1、乙方同意执行甲方与建设方签订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自行组织施工人员,自备施工所需的一切机械设备工具、施工人员的安全帽等进场施工,进场全部施工人员必须按照工程项目部有关规定进行登记造册,应有身份证、计生证、劳务证和专业技术工种岗位证等有

  关证件,乙方为进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进场人员必须接受甲方开办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未经登记或安全教育擅自上岗者,每人每次处以500元的罚款,罚款归为甲方。

  2、因工程延误工期,质量引起工人意外事故伤亡或乙方在施工中违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承担的`赔偿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3、甲方与xxxxxxx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书》待定由甲方履行的工程施工义务,应由乙方负责。待定由甲方承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与xxxxxxx因劳务分包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法院判决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利依照判决的赔偿数额向乙方追偿。

  4、乙方不得与xxxxxxx串通迫使解除甲方与xxxxxxx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或中途另找其他劳务公司。

  5、乙方不得与工程建设方(发包方)和工程承包方串通隐瞒或改变工程结算的工人工资及机械费用的数额。

  6、因施工人员伤亡事故或因欠工人工资,施工人员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或支付所欠工资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7、工程竣工、验收、结算乙方应通知甲方安排人参与,工程价格结算资料应提供一份给甲方。

  8、乙方所做的工程中途被解除或因其他及因工程无法继续履行,乙方应当按所做工程量 结算出人工费和机械费数额的千分之四给乙方。

  9、乙方必须按甲方支付给其的工人工资及时发给工人。如乙方挪用工人工资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六、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工程完工后失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xxxxxxx

  法定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签署日期:

公司合同 篇5

  兼并方:(以下简称甲方)

  被兼并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优化资源配置、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的原则,经平等协商,就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兼并_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董事(会)、股东会已就兼并事宜充分论证、反复会商,并作出决议,一致同意由甲方兼并乙方,并恪守由此达成的相关协议。

  二、鉴于乙方目前资产与债务基本等价的实际情况,甲方将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乙方。甲方以承担乙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全部资产,不再另行支付任何对价。(资产评估书附后)

  三、甲方兼并乙方后,原乙方所有的债务由甲方承担,债权由甲方享有。相关告知义务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执行。

  四、甲方兼并乙方后,原乙方工作人员由乙方另行安置,安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凭该协议办理乙方资产的`变更登记、过户等接收手续,相关费用、税收由甲方承担。

  六、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持该协议到工商部门办理乙方注销登记和甲方变更登记手续,并提请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七、乙方声明在协议签订过程中,不存在未列债务的情况,如果出现未列债务或或有债务,保证负责作相应补偿。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报相关部门同意后开始生效。双方均应据以履行,不得擅自违约。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所订立的协议为本协议的补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壹份,报相关机关备案贰份。

公司合同 篇6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合同登记编号: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研发实验服务合同

  (试行)

  项目名称: 项目所属领域: 项目所属基地(领域平台): 委托方(甲方):国内: (省、市)国外: (盖章)委托方性质: □企业□高校□院所□其他: 受托方(乙方): 专业服务机构:(合同专用章)

  签订地点:省(市)市、县(区)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有效期限: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一、研发实验服务费用在壹万元(不含壹万元)以上的必须签署本合同。“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合同登记编号”由合同登记处填写。

  二、本服务合同特指依托条件平台服务目录中列出的仪器设备和大型数据库等科研条件资源,提供研发实验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三、项目所属领域从生物医药、新材料、电子信息、能源环保、农业、先进制造和其他中选一。

  四、服务内容、形式和要求

  主要包括研发实验服务的具体内容,其中哪些环节能够用到开放的仪器设备资源和大型数据资源库,特定技术问题的难度和范围,具体的做法、手段、程序以及交付成果的`形式。

  五、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主要包括乙方为完成服务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和大型数据资源库等。 六、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认为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七、本合同书标有※号的条款按填写说明填写。

  1

  2

  3

公司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友好、互助的原则,签定本入股合同。甲乙双方均得按以下条款执行双方职责,履行此约:

  一、入股时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

  二、入股方式:

  乙方以现金股/技术股方式入股。

  三、入股金额:

  乙方出资共计人民币()元,计()股;技术股折合人民币()元,计()股。

  四、入股金资产计算:

  按人民币()元为总资产(以签约当日核算计),共计100股(此为原始股)。

  甲方占()股,乙方()占股。

  五、分红:

  1、每月()日为分红日,同时召开股东会议。

  2、红利按每月纯利润之金额分配。

  六、退股、中途退股:

  1、乙方技术股属虚拟财产,不参与退股计算;

  2、由于本协议是资金入股合作,所有权在甲方,为防不测在企业无法正常运转情况下,为了保证乙方投入股金不受影响,以甲方()作为乙方投资风险保证金()折旧后折价给乙方予以赔偿()元的入股金。

  3、公司处于盈利状况时,乙方按以下方式退股:

  a、合同到1/3时;按当时入现金股金额之1/3退还,已分红利亦按1/3计算。

  b、合同到2/3时;按当时入现金股金额之2/3退还,已分红利亦按2/3计算。

  c、合同到期时;按退股当时(日)之前12个月之平均纯利润乘以18个月,作为总资产计算标准,再按现金股股数退还。

  七、纯利润:

  每月营利(总业绩)扣除所有应支出后,再扣除行政管理费、折旧提摊费(以3年为计算准则,作为装修及硬件设备更新之用),是为当月纯利润。

  八、其他:

  1、乙方在与甲方合同期内,不得与任何人在()区域内做任何营利性投资。

  2、乙方在合同期满后,若未续约,则在合同期满后,一年内,不得在当地开设()。

  3、卡金在未消费前,不列入每月业绩账,由公司保管保存,以维护顾客信用。

  4、每月财务,由甲方保管,乙方监管,每月核算签字后,分红。

  九、以上合同若有修正,按甲、乙双方同意后更正。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分合同同时具有法律效应。双方方式争议可在人民法院诉讼或合同签订所在地仲裁解决。

  十二、补充内容: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盖章或按印)(盖章或按印)

  签约日:签约日:

公司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武汉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内容。

  一、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xx年3月起至20xx年12月止,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如双方同意延续,应续订合同。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荆州地区 从事工作。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

  二、劳动报酬员工聘用合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经营状况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度,依据乙方所担负的职务、职位确定其税后工资底薪每月/人为3800元。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3)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办理

  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的情况除外。

  七、其他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条款的修改和解释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

  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 日

  乙方(盖章)

  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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