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合同

时间:2023-03-28 10:09:18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变更合同范文八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变更合同8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变更合同范文八篇

变更合同 篇1

  (一)合同变动

  1.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项目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乙方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合同期满后即终止执行,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如生产(工作)需要,甲方继续招用乙方,需要经乙方同意,并经劳动部门批准,双方重新签订合同。

  3.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复工的;

  (2)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

  (3)甲方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4.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无有效保护措施损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发放工资或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工资的;

  (3)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劳动法规、政策、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

  5.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况,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3款规定的;

  (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6.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但因本条第3款第(2)项规定解除合同的除外。

  7.乙方被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二)约定事项(格式)

  1.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房租、水、电费由乙方自负。房租按商品房标准收取的,甲方应给乙方住房补贴每月为 元;如乙方自行解决住房的,甲方应给乙方住房补贴,每月为 元。

  2.甲方自办食堂的,按饭菜成本收费,不办食堂,在外搭膳的,所需管理费由甲方支付。甲方给乙方膳食补贴每月 元。

  3.甲方按国家规定,每月应给乙方各类补贴共 元。

  4.除国家规定以外,在 情况下,甲方可解除合同。

  5.除国家规定以外,在 情况下,乙方可解除合同。

  6.计件工资制的,月工资结算办法: 7.其他需约定事项:

  8.还有一些工安事项,如作业安全问题,上下班安全问题及理赔。

变更合同 篇2

  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员工工号: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双方在 年 月 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合同编号: )作如下变更:

  一、变更内容:

  二心得体会范文、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本协议书生效后,原劳动合同仍然继续履行,但变更条款按本协议履行。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变更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原《劳动合同》有关事宜(或特定事宜)经共同协商,达成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条款如下:

  1、原《劳动合同》工作地点由更为 ,工作岗位由 变更为 。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劳动合同》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3、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陕西世纪外服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盖章)(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变更合同 篇4

  甲 方:______

  乙 方: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

  意,对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如下变更:劳动合同变更的内

  容:

  甲方(盖 章) 乙方(签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期:年 月 日日期:年 月 日

变更合同 篇5

  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形势和企业自身的情况而不断变化的,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薪酬标准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条款的立法本意在于明确双方劳动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具体变更形式,一方面是劳动合同书面化原则的延伸,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预防以后因变更事项理解不明发生争议。但是,此条款的规定也会产生理解上的困惑:一是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何理解?二是如果没有进行书面形式的变更,口头或事实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效力又如何认定?有观点认为,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形式,如果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认定为劳动合同未变更,仍然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也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实际上是原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变化了的条件重新订立新合同的行为,与订立劳动合同一样,理所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任何口头形式达成的变更协议都是无效的。还有一种观点,对于变更劳动合同,原则上应采取书面形式,但在特殊情形下,对于口头变更的形式也应给予肯定性评价,不能否认其变更的效力。

  我们认为,完全否认劳动合同口头或事实变更的法律效力不可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应被理解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变更形式不能认为其违反了强制性规范,不能因此宣布已经客观形成的合意无效。只要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不违法且经过一定期间劳动者未提异议的,就应当对这种变更行为的效力作出肯定性评价,否则亦有可能严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据此,本司法解释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劳动合同变更采取口头形式符合我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现状,同时对于那些签订了劳动合同但通过口头变更后履行了较长时间的劳动合同,应当确认其效力,防止处于悬而未决的事实状态。当然,这些必须建立在劳资双方合意的前提下,而这种合意是通过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表现出来的,且这种实际履行的表现具有连续性。也就是说,双方实际履行行为须达到一定履行期间才能表现并被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实际变更,并达成了合意,否则仅仅停留在口头上的合同变更并不能引起劳动合同实际变更的法律效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际履行口头变更合同多长时间才能视为双方已经实际变更了劳动合同,从而作为判断无书面劳动合同变更的标准呢?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认识。我们认为,实际履行期限至少超过一个月才能认定双方已经实际变更履行了劳动合同,因为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后工作满一个月,用人单位已支付了变更后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并未提出异议,可以视为认可变更的内容。

  综上,正确理解《解释(四)》对于此项的规定,主要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二是实际履行期限超过一个月;

  三是就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

  口头变更劳动合同虽然比不上书面变更,但是口头变更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显然这些条件要比书面变更严格的多。

  浅谈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

  按照法律规定,变更条款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且与劳动合同的签订一样,变更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但是在《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中明确了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认定原则。如果一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另一方以实际行为予以接受,也可以视为双方达成变更的合意。本文分析了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仅供参考。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因此,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订立后,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生活和市场条件的不断变化,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难于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否则,在劳动合同与实际情况相脱节的情况下,若继续履行,有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劳动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减,通过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使劳动合同适应变化发展了的新情况,从而保证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上述情形并不是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后的内容取代了原合同的相关内容,新达成的变更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中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

  现实当中,会存在有些用人单位故意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或两份劳动合同,主要内容都不填,等“有用时”随意填写,与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大相径庭,试图逃避劳动执法部门监管,规避自己的劳动风险及责任。用人单位往往以享有用工自主权为由,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劳动报酬等进行单方变更调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动合同中“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约定成为了法定必备内容。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便不得擅自变更,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下列情形:

  1、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其次,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第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部分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果在协商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所要变更的内容,则就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

  所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是指: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如果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或者废止,合同如果不变更,就可能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甚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导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须的。

  (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可能会经常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

  (3)客观方面的原因。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主要有:①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②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

  3、用人单位依法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为由单方调整岗位。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调岗权需满足如下要件:(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2)用人单位可不经员工同意即可对其调整工作岗位。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法律就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岗位调整的单方权利。劳动者经过岗位调整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有权利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否则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无效行为。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和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根据该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符合以下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1.口头变更的内容须符合如前所述的法定变更情形,即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变更符合实质要件,而仅缺少书面的形式要件;2.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任何一方未提出任何异议;3.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

  如何认定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效力呢?

  通常认为,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劳动合同变更的生效要件在形式上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书面形式记载变更内容,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当然也有观点认为是可以承认口头劳动合同的效力,一方面这样的做法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另一方面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还是可以从其他企业内部的文件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首先应将“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作为解决这类问题的原则来对待,因为这有利于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我们要考虑不能简单否定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针对某些事项的口头变更,否则会出现违背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并使劳动关系复杂化。比如用人单位口头承诺给劳动者增加工资并实际履行等等使得劳动者受益的行为。但由于实践中实际大量存在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一概否定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容易导致劳动合同关系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应赋予一定程度上的效力。

  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3、提出劳动合同变更的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要平等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的几种情形:

  1、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

  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4、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

  1、应书面提前通知对方。

  2、由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放。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经济补偿的条件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此种情况在试用期满后不再适用。

  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1、从劳动违纪开始到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间隔超过了处理时效,不得以次解除劳动合同。

  2、以开除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工会的意见。

  3、根据罪由法定的原则,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未被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期间,用人单位也无需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4、劳动者违纪或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可以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用人单位规定且公示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则。

  (二)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条件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工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放。)

  (三)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效力

  (一)合同变更的条件

  1.原合同关系有效成立。

  合同的变更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凡未成立或无效的合同,不存在变更的问题。因为,合同的变更发生改变原合同关系之效力,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合同无效,自始即无合同关系;合同被撤销,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亦无合同关系;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仍无合同关系。在这些情况下,自无变更合同的余地。

  2.合同要素发生变化。

  有效成立的合同要成立合同变更,必须有合同要素的变化。在广义合同变更中,不仅指合同主体发生变更,也包括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在狭义的合同变更中,则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合同要素发生变化是合同的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就合同内容变化来说,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的变化:

  ① 合同标的物变更,包括标的物种类、数量、品质、规格等发生变化;

  ②合同履行条件变更,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以及结算方式的改变等;

  ③合同价金变更,即合同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以及利息的变化等;

  ④合同性质变更,例如租赁合同买卖合同,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原合同债务转变为损害赔偿债务等;

  ⑤合同所附条件或者期限变更,例如所附条件除去或者增加,所附期限的延长或者提前等;

  ⑥合同担保的变更,例如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规定,使合同担保消灭或者新设等

  ⑦其他内容的变更,例如违约金的变更,选择裁判机构协议的变更,等等。

  当然,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的约定必须明确。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而且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不得具有违法性,不得规避法律的规定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不得有违公序良俗,否则,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效果。

  3.合同的变更必须有合法依据。

  在合同法学上,合同变更的合法依据主要包括:当事人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因此,当事人的合意是引起合同关系变更的重要法律事实。前文已经指出,合同通过当事人协商变更是合同变更的一种类型,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直接规定。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判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裁判机关裁判。合同也可以由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关裁决的程序发生变更。在我国法上,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二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无论是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均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判。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变更在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使合同变更。

  4.符合法律要求的方式。

  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的,须遵守此种要求。基于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变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须经法院或者仲裁裁判的方式。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时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合同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其规定。

  (二)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一经过变更,即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第一,合同变更部分取代被变更部分,原合同未变更部分仍然继续有效。换句话说,合同变更仅对已经变更的部分发生效力,未变更部分的权利义务继续发生效力。这是因为,合同的变更,主要是在保持原合同关系的基础上,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变更的实质是以变更后的合同代替了原合同。因此,在合同发生变更以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做出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内容都将构成违约。

  第二,合同变更原则上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失去其法律依据。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因合同的变更而要求对方返还已为的给付。

  第三,合同的变更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变更合同 篇6

  1.合同解除、变更,不影响要求支付赔偿金。

  《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合同解除后,合同法律关系(意定法律关系)终止,但产生救济法律关系(法定法律关系),请求赔偿是被违约人在救济法律关系中的相对权、债权。

  (2)合同变更,合同法律关系并不终止,只是内容有所变化。在变更同时,可产生损害赔偿的救济法律关系(法定法律关系)。例如,定作人行使单方变更权后,要承担赔偿责任。[1]

  2.合同解除、变更不影响要求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包括不履行的违约金、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和瑕疵履行的违约金。

  (1)解除合同,违约人处于不履行的状态,适用不履行的违约金。如果适用约定的违约金,则进入意定救济法律关系。《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2]

  (2)值得警惕的是,《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当事人可以特约变更后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之一种)的起算点(期日)不变更。

  3.合同解除,不影响担保责任,变更视具体情况而定。

  (1)《担保法解释》第10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债务人承担的责任可能是意定之债(意定救济法律关系),如约定的违约金之债,也可能是法定之债(法定救济法律关系),如赔偿金之债。

  (2)《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变更增加了主债务人的负担,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对增加的部分不承担,变更减少了主债务人负担的,保证责任随之减少。

  4.合同解除及“特殊变更”不影响定金的适用

  《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担保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1)“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予解除,解除合同才能适用定金罚则,因为定金是针对不履行的,不能针对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适用。《担保法解释》120条没有将规则的适用说清楚。

  (2)当主债权是可分之债的时,定金罚则也适用于部分不履行。部分履行实际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变更”。

  (2)因不可抗力致“主合同不能履行”,依照《合同法》94条第1项是解除的问题。[3]这个条文的规定有问题,因为法定解除是依单方法律行为终止合同,而不可抗力是因事件终止合同。即是说,两种终止合同的法律事实不同。但因不可抗力致主合同不能履行,不适用定金罚则是肯定的。

  (3)意外事件致“主合同不能履行”,也不适用定金罚则,这个口开的过宽。因为意外事件的后果是可以避免或可以克服的。发生意外事件后,债务人应当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否则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4)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主合同不能履行”时,合同处于终止状态,适用定金罚则。

  5.结语:合同解除、变更的“四个不受影响”,反映了法律关系的变化和运动。

  [1]《合同法》第258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合同 篇7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 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合同转让的涵义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按转让的内容不同,合同的`转让可分为三种形态: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合同转让内容

  合同的转让涉及合同债权的让与、合同债务的承受、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合同的承继。

  (1)债权让与。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的行为。债权人部分转让债权的,第三人(受让人)成为合同债权人之一。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可以让与他人,债务人无权干涉。但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法律对债权的让与也作了些限制。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同债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所谓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是指合同具有某种人身性质或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的实现有赖对方的特殊技能、技巧或其他因素而不得转让的情形。如委托合同、劳务合同。所谓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通过其他方式约定,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债权。合同是当事人订立的,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合同债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法律自应尊重。如:商业秘密许可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被许可人不得转让许可合同。唯应注意的是,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合同债权的,本身不得具有合同无效的情形。否则,这部分约定无效。所谓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由法律直接作出限制转让的规定。如民用爆炸物是特许经营项目,具有民用爆炸物经营资格的人就不得将民用爆炸物的买卖合同转让给不具有民用爆炸物经营资格的人。

  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受让人)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的,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履行完毕,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第三人不得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通知,一旦发出,不得撤销。但经债权的受让人同意的,可以撤销。

  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受让人)的,第三人(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从权利。但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受让人)后,只是变更了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并未发生变化。债务人对原债权人(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新债权人(受让人)主张。如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权人将合同债权让与第三人(受让人),固然是行使权利的行为,但权利行使不得用来规避债权人应负的义务。债权人将合同债权让与第三人(受让人),若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且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让与的通知后,债务人可以将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向第三人(受让人)主张抵销。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

变更合同 篇8

  甲方: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上海签署《租赁经营合同》(下称“合同”),现双方拟对合同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经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

  1.关于租赁铺位的调整

  1.1合同原第[]条约定:甲方将位于中国上海南京西路993号的“向阳993商场”第[]层[]号铺位及其设施交由乙方承租经营。该承租面积为[]平方米。

  1.2现将该条变更如下:甲方将位于中国上海南京西路993号的“向阳993商场”第[]层[]号铺位及其设施交由乙方承租经营。该承租面积为[]平方米。

  2.关于租赁期限的调整

  2.1合同原第[]条约定:该租赁单元的租赁期限由[]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起租日按照乙方发出的《入驻通知书》上载明的计算方式计算,该铺位租赁期限到期日相应调整。

  2.2现将该条变更如下:乙方实际起租日为[]年[]月[]日,租赁期限截止于[]年[]月[]日。

  3.关于承租费的调整

  3.1合同原第[]条约定:

  3.2现将该条变更为以下第种:

  3.2.1甲方按每月人民币[]元收取承租费,当乙方的月营业额超过人民币[]元时,甲方按该月营业总额的[]%收取承租费。乙方的每月承租费由甲方从乙方当月通过甲方流转的营业额中直接划扣。

  3.2.2甲方按乙方月营业额的[]%收取承租费。

  3.2.3甲方每月收取承租费人民币[]元。

  4.关于管理费的调整

  4.1合同原第9.1条约定:商场管理费自甲方指定的进场日起,第一年按承租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人民币2.15元计算,即承租期首年每月合计人民币[]元。

  4.2现将该条变更如下:商场管理费自甲方指定的进场日起,第一年按承租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人民币[]元计算,即承租期首年每月合计人民币[]元。

  5.关于商品品牌的调整

  5.1合同附件C《铺位用途及营业时间》中的约定,乙方经营的商品品牌限为:

  5.2现乙方经营的商品品牌调整为:

  5.2.1如增加商品品牌,原约定的品牌保持不变,增加的品牌为:

  5.2.2如减少商品品牌,除减少的`品牌外原约定的品牌保持不变,减少的品牌为:

  5.2.3如变更商品品牌,除变更的品牌外原约定的品牌保持不变,

  变更的品牌为:

  变更后新增的品牌为:

  6.其他

  6.1除以上内容进行调整外,合同其他条款不作变更,仍按原约定履行。

  6.2本协议为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6.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腾联(上海)物x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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