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规定

时间:2024-04-13 10:00:43 志升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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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规定(通用12篇)

  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证明了吧,证明一般由标题、称呼、正文、署名和日期等构成。拟证明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规定,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规定(通用12篇)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规定 1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意见的文字凭据,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凭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现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凡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资格为患者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实习医师出具证明,必须经上级医师审阅签字,方为有效。

  二、医师填写诊断证明要慎重认真,不能单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

  三、原则上规定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首诊医师书写。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见下一条规定)。病休的时间根据病情而定,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五、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实后并经院领导批准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 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六、因打架斗殴、凶杀或交通事故,不开病休证明。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有公安部门要求开病休证明的介绍信。

  七、下列情况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经主管院长审查,指定专人办理,方可盖章生效:

  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有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

  2、因病退休、伤害、保险索赔、建议疗养、变更工作、外地治疗等,应有有关部门的介绍信。

  八、诊断证明书一般交本人带回,特殊情况由医院转交患者单位。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由患者单位派人取回。

  九、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的,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十、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十一、医院不作劳动能力及伤残程度鉴定。工伤、残疾鉴定应介绍至劳动保障部门,职业病诊断应介绍至职业病防治机构。

  十二、医生多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加盖“重庆宏仁医院业务专用章”后生效,“重庆宏仁医院业务专用章”由院办公室保管,盖章人员具有审查医学诊断证明书权利,对不符合规定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给予扣留并及时上报院领导。

  十三、填写医学诊断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字迹清晰,不能缺项、漏项,不得随意涂改。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符。

  十四、凡不负责任违反上述规定乱开证明或提供伪证或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务人员,一经查出,一律严惩,责任自负。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规定 2

  卫生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的负责人必须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法规,需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文件,资料,用品需专柜专人管理,出生证明专用章及及出生证明纸由两人分开管理,不得丢失,不得外借,违者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3、要做好出生证明的病人资料保密工作,不得告知无关人,更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的资料外泄。

  4、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两人监督机制,即由管证明纸者开出生医学证明,经管出生证明章者申核,特殊病人需经院长申核签字后方能发证。不得私开出生证明;更不允许涂改病人的相关资料,必需按相关要求真实开出证明,如不按流程开出生医学证明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开证者个人承担。

  5、出生医学证明要按规定的程序,到规定的'单位领取,不得私改领取通道。

  6、向家属告知出生医学证明信息除了宝宝名可更改一次外,其它任何信息均不可更改,如有出生医学证明的丢失,按相关流程到上级妇幼保健医院补领。

  7、有无准生证均可据实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不得以各种名义拒办

  8、领证人只能是妈妈本人,如果本人不能领取,需有妈妈本人签的委托书,并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后方可代领。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规定 3

  一、我科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二、按照《侵权责任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管理办法》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和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病历资料承担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和法律诉讼举证责任。

  三、严格执行核心制度以及请示报告制度等有关制度和规定。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四、按照卫生部关于医疗技术准入有关规定,规范医疗技术准入和医师、护士的执业行为,执行医院的授权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五、成立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制定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实施,各质控人员需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并做好工作记录,定期召开会议,提出整改措施。体现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六、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应当用患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将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或家属,及时解答其咨询;并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要让病人对各种检查(治疗)同意书条款,新开展技术项目及某些非常规治疗项目风险了解清楚,并于检查或治疗前履行患者同意签字手续。

  七、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当班医务人员及科室主任、护士长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八、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争议时,应当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及时向医院相关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接报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主管院长报告,并按规定向市卫生局报告。

  九、科室负责人及相关医务人员要积极做好患者或亲属的解释,化解矛盾,并主动配合医院处理善后工作。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规定 4

  1、负责全院医、护、药、技各级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管理工作。

  2、协助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完成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制订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费预算及经费使用的审核。负责公布学术会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审批参加人员。

  4、组织年度全院学术讲座、科普讲座和科室学术活动。

  5、审批科室年度外派进修计划及人员。

  6、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和台帐审核、登记等管理工作。

  7、负责医院“师带徒”、“西学中”等学习班、培训班的组织管理工作。

  8、组织实施包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内的`“青苗培养”计划等人才培养管理工作。

  9、负责“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及“135重点人才培养”等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类继续教育项目的管理工作。

  10、负责向专业杂志投稿论文的审核、版面费报销、奖励、归档等工作。负责医学著作的登记、奖励及归档工作。负责评选医院年度发表论文和著作奖等工作。

  11、负责组织编制医院年度《学术论文汇编》。

  12、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传媒网、好医生网站等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审批参加人员及考试合格人员的经费报销。

  13、负责中文期刊数据库、外文期刊数据库、电子图书、医学考试系统等电子软件资源的配置等工作。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规定 5

  一、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有关出生医学证明手续。

  二、医院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小组,人员明确,职责分明。实行证、章分离管理,做好证明的领用、保管、发放、报损、补发申请等台帐记录。单位领证凭介绍信、产科病历到县妇幼保健院购领。不得伪造、变造、倒买、转让、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报废证明不得自行销毁,统一交发证单位处理。

  三、妇产科医生应在孕妇产前检查时,动员做好新生婴儿起名事宜,本院出生的新生儿由接产医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发证人员应详细核对新生儿有关信息及父母身份证件,并将申请书与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加强微机的.养护,保证及时发证。印章管理人员应对证明核对无误后盖章,领证人须在《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领证人栏内签字;拒领证者应签字确认;非本院接产的新生儿,一律不得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应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上。

  五、对往年出生的儿童,应提供分娩记录或手术记录。

  六、每年12月20日前将报废出生证明及报废登记表一起上交县妇幼保健院。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规定 6

  一、设备科协助用使用科室制定好设备操作规程,指导使用科室做好医疗设备的保养工作,医疗设备的保养责任到人,并指导操作人员履行日常保养和维护。

  二、对使用科室提出的.设备维修申请,维修人员应及时的予以响应和处理,维修完毕后,维修人员应详细填写维修记录,并通知使用科室恢复使用。

  三、对急救设备应积极抢修,维修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扯皮,保证临床第一线需要,对无法解决的或疑难的问题应及时上报上级领导。

  四、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由计量管理员负责管理和协商,负责计量器具周期检定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需要送检的设备由计量员负责按周期送计量所检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检定周期。

  五、使用检验、测量或试验设备前,必须检查其是否有合格或准用标志,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人员必须按检验、测量或试验设备的操作规程或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六、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取得《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七、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在有效期前1个月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全面检验,并通知主管工程师配合。

  八、医疗设备计量准确、安全防护、性能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规定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地为教学、科研、医疗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档案是指院内在各项管理工作,教学、科研等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音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字材料。

  第三条:学院档案是学院工作活动的真实历史记录,是教学管理、行政管理、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我院工作效率和教学质量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学院档案工作是维护我院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列入全院教学、科研、行政事业的发展规划,纳入学院行政管理、教学管理、科学研究计划之中。教学工作和建档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下达计划任务与提出文件材料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同步;验收、鉴定成果与验收、鉴定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同步;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技成果及科技人员提职考核与档案部门出具专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

  第五条:学院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门类载体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学院档案科的基础任务是:

  (一)对本院各部门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负责保管全院全部档案和与业务工作有关的资料,积极提供利用,为全院各项工作服务,并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三)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保卫制度,确保档案和档案机密的'安全;

  (四)办理院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二章档案工作体制、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我院设立档案科,配备专职档案员,各科(室)配备兼职档案员,档案科受办公室领导。

  第八条:档案科在业务上受包头市档案局二科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九条:档案人员要具备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一定专业知识,参加业务职务评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档案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钻研业务,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热心为学院各项工作服务。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规定 8

  一、建立健全院教学管理队伍,提高教学管理的效能。

  建立由院长负责,分管教学的教学督导和教学秘书等参加的教学管理队伍,加强对教学的管理力度。根据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总体思路,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地研究和推进教学改革;积极进行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的讨论,总结;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教学中的问题,以便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二、明确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教研室和主讲教师的教学运行管理职责,提高教学质量。

  做好教学工作是教学指导委员会、教研室和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指导委员会、教研室要认真执行教学管理制度,主动做好教学运行管理的日常工作。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我院教学工作的监督、评估和决策咨询机构,在教育教学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职责是:研究学科专业的设置和发展;审议和指导专业教学计划的修(制)定及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写工作;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审定本院教学(理论、实验)课程安排和主讲教师名单,确保各教学环节的有序运行和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组织听课,全面了解教学情况;负责定期组织教学检查和教学考核,做好教师教学质量考评工作。

  院教学督导的工作职责:在院主任和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领导和组织下,对全院老师的课堂教学质量实施监控,包括不定期的听课、参加新教师授课前的`试讲、参加各种教学座谈会及教学检查工作,以及完成由院主任和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安排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教研室的教学运行管理职责:各教研室的教学运行管理是按教学计划实施的对教学活动的最基础、最重要的管理,在严格执行教学规范和各项制度、保持教学工作稳定运行、保证教学质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教研室的管理职责是:贯彻和落实学校和院教学工作部署;根据教学计划组织本教研室老师制定(修订)课程教学大纲;参与对教材的选用或编写的审批;审核教师授课计划及实验实习计划、审查课程考核试卷;开展教学观摩活动,建立教研室内听课制度和自检、自评教学质量的制度;严格执行新教师试讲制度;组织开展教学研究和改革,抓好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工作;做好各教学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教研室活动,进行教学法研究、教改探索、集体备课、学术讲座等,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主讲教师的职责:协助教研室负责人作好所属课程的教学管理(教学运行、辅导答疑、试验报告批改、期末考试等)工作。协助教研室负责人做好课程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定期了解学生对课程的反映,并及时反馈给本课程其他任课教师作为参考,同时又与教研室负责人和院分管教学主任沟通;做好所属课程的课程建设工作,负责制订所属课程的课程建设计划;负责教学大纲的编制与修订工作;组织课程教学组成员开展教研活动,开展集体备课,对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进行探索与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组织、推动本课程的双语教学工作的逐步开展;对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并协助教研室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 [1][2]

  三、充分调动教研室和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健全教学质量监测与保证体院。

  1、完善评教制度,健全教学信息反馈、教学质量监督体院

  建立院领导、教学督导、同行听课制度。院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6次以上,教学督导10次以上,教师2次以上。选择一门至若干门课程,实行跟踪听课。

  建立学生信息员制度。院领导、教研室主任、教学督导要定期听取学生对教学的要求和建议。并及时将获得的教学信息在教学管理队伍中进行交流和反馈,发现并解决教学中的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教研室主任应及时将有关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任课教师,并督促其加以改进。

  2、加强对教研室和教师的教学考核工作

  认真实施教授上讲台制度,加强专科(高职)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是要有大批优秀的教师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承担课堂教学是每一位教授、副教授的职责,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均必须讲授专科(高职)课程。

  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和考核结果与个人岗位津贴、职务评聘、奖金发放等挂钩。对于教学质量优秀的教师应给与适当的奖励;对于连续两学年不讲授专科(高职)课程的教授或副教授,不能聘任教授或副教授职务;对于达不到基本教学规范要求或学生意见大且教学效果很差的教师,岗位聘任下浮1档,直至离岗进修。详见:医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方法实施细则(试行)

  3、严格执行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每位教师应严格执行教学工作规范,有义务和责任规范和提高教学文件质量。认真做好教学任务书、教学日历、课堂教案、备课笔记、课件、试题库、课程试卷、毕业论文等教学文件的归档工作;确保教材选用、作业批改、考试考查、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的质量。

  4、积极开展教学法研究及新教师培养

  重视教学法研究活动。教学方法不仅关院教学质量,而且对学生的科学态度、思维方式的形成有着重要影响。在教学方法上,根据不同课程、不同内容,综合运用讲授法、讨论法、提问法、病例分析法等教学方法,使学生从教师的启发式教学中学会研究事物的科学态度和方法,培养能影响其一生的科学思维方式。通过教学法研究活动,了解教学改革及教学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解决。

  各教研室必须制订教学研究活动的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教学法研究活动各教研室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并做好相应记录;对于教研室内进行第一轮讲课的新教师,不仅要严格检查其相关的教学文档(特别是备课笔记),而且必须组织新教师试讲,试讲不合格者不能走上讲台。严把教学质量关,同时有助于快速提高新教师的教学水平。

  四、加强学风建设,提高学籍管理力度。

  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弘扬优良学风。发挥团总支、辅导员、班主任、院学生会及学生干部在教学过程中的积极作用,通过经常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收集学生对教学的反映,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评分标准,严肃考场纪律,坚决杜绝考试作弊现象。任课教师、指导教师应当对学生严格要求与管理:学生无故缺课(含实践性环节)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或无故不完成平时作业(含实验报告)累计达该门课程平时作业总量的1/3者,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教师发现学生抄袭作业现象,应当扣该课程的平时成绩;教师发现学生考试试卷有雷同现象,应当报送相关部门严肃处理;毕业班学生准备硕士研究生的考试和求职,不能冲击正常的教学秩序,对于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要按照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规定 9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学诊断证明书诊断专用章由门诊部、急诊科分别保管,急诊科负责急诊、夜间及节假日期间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盖章。无医务处批准,不得离院使用。

  四、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否则,不予盖章。

  五、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主任签字)后方能签章。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六、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七、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处审核后,由指定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十一、收费标准: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发布的《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05)规定,每份收费1元。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规定 10

  xxxx医院医学证明文件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医学证明系指医院为患者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证明文件。

  二、医学证明文件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是作为病假休息、计划生育、工伤司法和残疾鉴定、保险索赔、出生信息和死亡信息等项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临床医务人员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完整真实地书写相关证明内容,表格式文件要逐项准确填写,与实际病案记载相一致。

  四、医学诊断证明管理规定

  1、医学诊断证明书只证明患者的疾病情况,需要证明健康情况的须到体检中心参加健康体检。

  2、临床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要实事求是,符合医学规范,必须亲自诊治患者后方可开具,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为非患者本人的人员开具诊断证明时,办理人需出具本人及患者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者,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5、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司法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6、患者因病需要开具病休证明的,要根据病情从严掌握。可开可不开的一般不开,如病情确需休息的,门诊医师可开给一周以内的病休时间,一周以上的`病休由门诊办主任签字;对已确诊的癌症、骨折等特殊病种及某些传染病,如结核、慢性肝炎等,医师每次可开给一个月以内的病休时间,产假、计划生育假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签名不得代签或使用印章,医师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书须经科主任或科副主任签字,开具日期必须是当天日期。

  8、盖章处工作人员需仔细审核证明书内容及医师签名,并进行相关登记后加盖“xxxx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专用章”。如发现诊断证明书未按规定开具,盖章人有权拒绝盖章并要求开具人进行改正,情节严重的上报医务科处理。

  9、医学诊断证明书原则上一次诊疗活动只能开具一份,带印戳的复印件不再盖章。患者因办理多项业务需要多份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可在首份医学诊断证明书盖章前进行复印复制,一同进行盖章。

  10、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基本内容

  (1)、患者姓名、年龄、性别、门诊号/住院号

  (2)、诊断名称

  (3)、病情介绍(接诊时间、主诉、诊疗经过,疗效、目前状况等),出院病人还应注明出院时间。

  (4)、医生建议(指后续治疗措施,病休、康复治疗建议等)

  (5)、医生签名和开具日期

  11、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生的资格要求

  (1)、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已在xxxx医院注册。

  (2)、正在xxxx医院临床(不含医技)岗位上工作。

  (3)、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开具诊断证明书。

  五、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1、按照卫生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规定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发放、登记和存档工作。

  2、我院只为在院内出生的婴儿开具出生医学证明书,其他非院内出生的一律不予开具。

  3、由在我院出生婴儿的父母携带其身份证、结婚证及出院结账发票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我院产科核查核对相关信息后,由产科专职人员开具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并到医务科加盖“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xxxx医院专用章”后生效。

  4、特殊情况(单亲、非婚生育、延迟开具)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5、出生医学证明书的存根和相关办理资料由医务科按照要求归档保存。

  六、死亡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1、按照卫生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死亡医学证明发放管理规定执行死亡医学证明的领取、发放、登记和存档工作。

  2、我院只为接诊的急诊死亡患者和在我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患者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其他非院内死亡的一律不予开具。

  3、由在我院死亡患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其其他亲属携带死者身份证(或驾驶证、军官证、户口薄等)原件及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到死者的就诊科室核查核对相关信息后,由死者的主管医师携带病案资料到医务科开具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医务科审核无误后加盖“xxxx医院医务科”印章后生效。

  4、主管医师还需填写《死亡报告卡》,由医务科进行网络直报。

  5、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存根和相关办理资料由医务科按照要求归档保存。

  七、其他证明

  1、如有患者姓名或年龄出现错误,则应由主管医师在核对患方提供的患者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后,在该患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上标注清楚。规范更改格式要求如下:

  证 明

  患者:xxx,年龄:xxx,科室:xxx,住院号:xxx,根据患方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其姓名应为“xxx”(或其年龄应为“xxx”)。

  主管医师签名:xxx 时间:xxx

  2、主管医师更改姓名范围,仅限姓名中同姓、名字中音同字不同。如出现姓名中字音完全不同时,必须有科室主任签名,否则无效。如发生与患方共同作弊情况,将取消其开具诊断证明书的资格,将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并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3、患者住址或联系人出现错误的,主管医师应在核对患者身份证或户口薄等相关证明文件后据实开具。

  4、住院患者的陪护证明由主管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及护理级别据实开具。

  5、门诊医师不得开具外购药品证明。如有缺药,可与药房联系或用其他药品代替。

  6、上述(3、4、5项)证明材料须统一使用xxxx医院信纸(整张)书写,不得使用诊断证明专用纸等其他类纸张书写,开具医师应签全名及日期。

  八、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在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后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

  1、涉及司法办案需要,主管医师在接到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2人以上工作人员证件和办案函后,报请医务科或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医务科应将执法机关的介绍信及工作人员证件复印件存档并登记。

  2、因病退休、伤害、残疾、保险索赔等情况,主管医师应接到相关部门的介绍信,并附有患者本人的委托书及患者和受委托人双方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报请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医务科应将有关部门的介绍信、患者本人的委托书及患者和受委托人双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存档并登记。

  3、患者本人要求开具涉法涉规涉保类诊断证明书的,须由经治医生报请主治医师以上医师或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核盖章后生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规定 11

  一、出具门诊诊断证书,必须是本院本专业具有执业医师资质的门诊经治医生,按照诊疗规范亲自、认真地诊治病人,书写门诊病历,并附上相应检查结果报告单,证明书上诊断意见应与门诊病历诊断相一致。

  二、书写诊断证明书字迹要清晰,诊断意见一栏应写疾病名称,不能写症状,如:“头晕”、“出血”等,治疗经过及处理意见一栏应简明扼要。

  三、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四、各科医生只能开本科本专业疾病的诊断证明书,不能跨专业(并发症、继发症、复合伤例外),特殊专业只能由指定人员开证明,如计划生育。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开具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外转病人必须由两位主任医师或指定专业负责人签字(医保病人经医保办公室签字盖章)后方序外转。

  六、住院医生不在门诊工作期间,不能开具门诊诊断证明书。

  七、本院离、退休未返聘的医师,不能开具门诊诊断证明书。

  八、本院职工患病需开具诊断证明书的,须经所患疾病的专业负责人(科主任)签字。

  九、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门诊办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规定 12

  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

  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主治医师(包括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师在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时,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作废。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 1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按国家规定开。

  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议。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特殊情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人由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证明书须有科主任签名批准,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门诊处方及发票处具诊断证明书。

  七、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医师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本规定在下发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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