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管理制度有哪些

时间:2022-04-29 16:14:55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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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管理制度有哪些

  篇一:养殖场管理制度

养殖场管理制度有哪些

  为了养殖场(区)的工作秩序,节约和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实施科学、规范、制度化管理,明确员工权力与职责,特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个人负责制

  养殖场在场(区)领导与管理指导下,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一定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

  1、养殖场(区)人员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权力,承担责任。

  2、养殖场(区)主管领导对全体员工和日常事务的管理,对场(区)负责,及时汇报养殖场(区)情况。

  3、各岗位员工坚守岗位职责,做好本质工作,不得擅自离岗。

  4、做好养殖场(区)的安全防盗措施和工作。

  5、晚上轮班,看护好场(区)的牲畜和其他物品。

  6、做好每日考勤登记,不得作假或叫同事帮填写。

  7、分工与协作统一,在一个合作团队下,开展各自的工作。

  8、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二、监督员的职责

  1、遵守检验检疫有关法律和规定,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

  2、负责养殖场(区)生产、卫生防疫、药物、饲料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3、负责对养殖用药品、饲料的采购的审核以及技术员开具的处方单进行审核符合要求方可签字发药。

  4、监管养殖场(区)药物的使用,确保不使用禁用药,并严格遵守停药期。

  5、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人员和养殖场(区)实施日常监管和抽样。

  6、如实填写各项记录,保证各项记录符合养殖场(区)和其他管理和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

  7、监督员必须持证上岗。

  8、发现重要疫病和事项,及时报告养殖场(区)和检验检疫部门。

  三、技术员的职责

  1、技术员负责病虫防治、监督员负责药品发放和疫情汇报。

  2、依各个季节不同病害,采取本场(区)实际情况采取主动积极的措施进行防护。

  3、技术员应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开出当日处方用药,监督员根据当日处方用药与配药一起准备药品,监督员应准备好药品交付当日班长,并按当日处方使用方法和剂量全程监督施药。

  4、技术员应每日观察害虫发生情况,对病虫害应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对异常牲畜要进行镜检以确定病虫害,遇到无法确定的情况应当日汇报给场(区)。

  5、如发生重要疫病及重要事项时,应及时做好隔离措施。

  6、监督员应监督技术员的病虫害发现情况,同时应将重要疫病及重要事项报告场(区)及检验检疫部门。

  四、采购员管理制度

  1、采购员采购药品物品,必须签字,采购单要上交一份到场(区)财务办公室存档备案。

  2、合理科学管理备用金,不能拿备用金做其他用途使用,更不能拿去做私人事情。

  3、采购药品、物品及时入库,办好相关手续。

  五、饲料管理制度

  1、饲料需来自无农药全生态的农家生产的玉米、黄豆等

  2、饲料中不得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3、饲料进仓应由采购人员与仓库管理员当面交接,并填写入库单,仓管员还必须清点进仓饲料数量及质量。

  4、仓管员应保持有仓库的卫生。库内禁止放置任何药品和有害物质,饲料必须隔墙离地分品种存放。

  5、建立饲料进出仓库记录,详细记录每天进出仓情况。

  6、饲料调配应由技术员根据实际情况配制和投量。

  7、调配间、搅拌机及用具应保持清洁,做到不定时的消毒,调配间禁止放置有害物品。

  六、养殖用具管理制度

  为保障养殖场(区)顺利进行,安全生产,特建立如下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养殖人员遵守执行。

  1、不准喝酒、不准打架斗殴、不准拉帮结派,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直至开除。

  2、吸烟应远离易燃物品,同时不影响工作,不影响环境卫生。

  3、服从领导指挥,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4、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解决。对每位员工提出的好建议进行鼓励并奖励。

  5、保持养殖场(区)环境卫生,不许将生活垃圾乱扔,应采取措施,生活垃圾要选好地址统一堆放,定期销毁。

  6、保持水槽,食槽,牲畜舍清洁,工具摆放有序。

  7、养殖场(区)物品实行个人负责制,注意保管、保养,丢失按价赔偿。如因丢失影响生产,另行处罚。

  8、实行请假销假制度。有事提前请假,以便调整安排,以不耽误生产为原则。

  全体员工应团结配合,扎实工作,以场为家,以场为荣。

  七、药物管理制度

  1、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的品名、剂量、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

  2、药品的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性质检查、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主要内容有:品名、规格、主要成分、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3、搬运、装卸药品时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药品外包装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措施。

  4、药品仓库专仓专用、专人专管。在仓库内不得堆放其他杂物,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

  药品按剂量或用途及储存要求分类存放,陈列药品的货柜或厨子应保持清洁和干燥。地面必须保持整洁,非相关人员不得进入。

  5、药品出库应开《药品领用记录》,详细填写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使用日期、使用人员、何处使用,需在技术员指导下使用,并做好记录,严格遵守停药期。

  6、不向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购牲畜用药物,用药标签和说明书符合农业部规定的要求,不购进禁用药、无批准文号、无成分的药品。

  7、用药施行处方管理制度,处方内容包括:用药名称、剂量、使用方法、使用频率、用药目的,处方需经过监督员签字审核,确保不使用禁用药和不明成分的药物,领药者凭用药处方领药使用。

  八、有毒有害物质防护措施

  1、日常重视四周卫生,及时把死、病清除到无害化处理场所深埋,及时隔离、防护清除生活垃圾。

  2、严格执行专人管理、专库存放制度,制定完整进仓和领用记录,记录需用相关人员签名。

  3、值班人员遵守相关守则、制度,防止外来人员投毒、投害。

  4、下列有毒有害物质禁止进入养殖场(区),汞、甲基汞、砷、无机砷、铅、镉、铜、硒、氟、组胺、甲醛、六六六、滴滴涕、麻痹性贝类毒素、腹泻性药物。

  九、奖惩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得到一定的奖励

  1、对养殖场(区)的疾病防治得力,挽救养殖场(区)重大损失的;

  2、进行自主创新,节约成本,成效显著的;

  3、进行立体综合养殖,效益明显的;

  4、管理措施有力,使养殖场(区)连续12个月没有发生事故的,等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受到一定的惩罚

  1、弄虚作假的,如考勤、采购作假的;

  2、经常迟到早退的(一个月累计≥3次);

  3、无故旷工的(一个月累计≥18小时);

  4、打架斗殴的,情节严重的交司法处理;

  5、监守自盗或与他人合伙,使养殖场(区)经受损失的,严重的交司法处置;

  6、私自宰杀养殖场牲畜,照价赔偿,并追究法律责任;

  7、出现养殖场(区)无人看管时间超过35分钟的情况的等等。

  上述具体奖惩规定另行订立。

  篇二:养殖场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本场养殖畜禽的安全与质量,根据相关准则规章和要求,现制订我场管理制度如下:

  一、动物免疫制度

  1、 养殖场谢绝参观,严禁闲杂人员及车辆进入养殖场。

  2、本场所饲养的动物实行常年免疫,技术人员要根据生产情况,安排好各种疫苗的采购计划。

  3、对于本场所用疫苗,要分类保管,合理储藏,保证疫苗的有效性。

  4、疫苗使用之前,要仔细检查,凡瓶子有裂纹、瓶塞松动及疫苗色泽、物理形状等与说明书不一致的疫苗不得使用。

  5、要严格控制剂量,剂量不易过大或过小。

  6、防疫器械要严格消毒,勤换针头,以免交叉感染;出现反应要及时救治。

  7、每次防疫时要做好登记工作,注明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期、有效期、免疫剂量等。

  8、禁止饲喂发霉、变质等不清洁的饲料和动物副产品。 定期对所饲动物驱虫,搞好灭鼠、灭蚊蝇及吸血昆虫等工作。患病动物选择适当药物进行疫病防治,严格执行休药期。

  9、积极配合上级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检疫监督和病源检测、免疫抗体水平检测。

  二、用药制度

  1、严格免疫操作规程。冻干苗应在低温冷冻条件下保存,严禁反复冻融使用。油佐剂或水剂苗严防冻结,应在4-8℃条件下保存。冻干疫苗按要求的方法进行稀释,稀释后的疫苗应按规定的方法保存和在规定时间内使用;保证疫苗注射剂量注射器械、注射部位严格消毒,保证一畜一个针头,防止交叉感染。

  2、根据本地寄生虫病,细菌性疾病的发生和危害情况,选择最佳驱虫药物,定期对畜群进行驱虫,使用抗菌药物在鸭群可能发病的年龄、疫病可能流行的季节,或在发病的初期对畜群进行群体投药预防,防止发病。

  3、使用的药物应为有国家批准文号、在有效期内的产品,疫苗还应是在冷冻或冷藏条件下保存的产品。

  4、杜绝使用含有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化学药品。

  5、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三、检疫申报制度

  l、严格执行调入、调出检疫制度。调入生猪必须经白银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调入后应严格执行隔离制度。调出时应及时向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检疫合格者方可调出,严禁随意调入、调出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其产品。

  2、跨省调入生猪应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经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调运。拟调运的鸭群必须经调出地产地检疫临床健康。

  3、兽医人员应定期对畜群进行定期检查,观察畜群健康状况,做好检查记录。如有疫病发生,因进一步调查原因,作出初步判断,提出相应预防措施,防止疫病扩散蔓延,并按规定将疫情情况报告本地动物防疫机构,严禁迟报,瞒报动物疫情。

  四、疫情报告制度

  1、当发现疑似传染病时,应及时隔离病畜,并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

  2、确诊为一般动物疫病时,应在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指导下,采取隔离,治疗、免疫预防、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治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的,应配合本地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迅速控制,扑灭疫情。

  五、消毒制度

  1、大门口消毒池内每周更换一次消毒药物。饲料和排泄物运输车辆进出必须走消毒池,外来车辆不得进入。

  2、消毒更衣室内上安装紫外线灯,下铺麻袋,麻袋用2%火碱液洒湿。进场人员必须在消毒室内紫外线消毒15分钟并换上本场备用工作服和胶鞋。

  3、搞好场区内环境卫生,及时清除杂草和生产垃圾,粪便、垫料等要堆放到指定地点堆积发酵。

  4、生产区每周应该进行一次彻底的消毒,特殊情况时每周两次。选用烧碱、复合酚、氯制剂、季铵盐类等药物进行喷雾消毒,每月更换一次消毒药物。

  5、医疗器械(注射器、针头、手术刀、手术剪、手术钳等)用后要及时冲洗干净,然后再进行高温消毒。

  6、饲养人员与工作人员要勤换、勤洗工作服、胶鞋等,饲养用具要做到专栏专用,防止交叉感染。

  六、无害化处理制度

  1、凡本场患病死亡和不明原因死亡的生猪,均不得销售和食用,必须深埋或焚烧处理。

  2、垫料、排泄物以及被污染的饲料等要运到指定地点堆积发酵,不得随便运出场外。

  3、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按有关部门的技术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七、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1、设置养殖档案专卷,并由场内档案管理员管理。

  2、各养殖环节及时、准确、如实记录生产过程,填写养殖记录表格。

  3、养殖场内档案档案管理员及时收集、汇总、保管生产记录。

  4、登记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汇编成册。

  5、每项生产记录最少保留2年。

  篇三: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兽药购进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兽药品名、批准文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

  (二)兽药质量验收:包括兽药外观、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主要内容有:品名、规格、主要成分、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三)搬运、装卸兽药时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兽药外包装标志要求分区分类存放。

  (四)兽药仓库专仓专用、专人专管。在仓库内不得堆放其他杂物,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兽药按剂量或用途及储存要求分类存放,陈列药品的货柜或厨子应保持清洁和干燥。地面必须保持整洁,非相关人员不得进入。

  (五)兽药出库应开具《兽药领用记录》,详细填写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使用日期、使用人员、何处使用,需在技术员指导下使用,并做好记录,严格遵守停药期。

  (六)不得向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购买兽药,应选用有生产批准文号且在有效期内的兽药和兽药添加剂。严禁添加、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物质。规模养殖场(小区)待出售的畜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使用药物,未达到休药期的畜禽不得进入市场。

  (七)用药实行处方管理制度,处方内容包括:兽药名称、剂量、使用方法、使用频率、用药目的,处方需经过监督员签字审核,确保不使用禁用兽药和不明成分的药物,领药者凭用药处方领药使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动物产地检疫实施申报制度。

  (二)本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屠宰、出售或运输之前,要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三)检疫申报方式有申报点填报、传真和电话等。

  (四)申报检疫时,应提供货主(申报人)姓名(名称)、地址、报检动物种类、数量、约定检疫时间、用途、去向、联系电话等信息。同时还应提供养殖档案。

  (五)申报检疫时,必须填写检疫申报单。电话申报的,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并按下列时间规定进行申报检疫:

  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提前3天;

  2.出售、运输种用动物的提前15天;

  3.屠宰动物的,提前6小时;急宰的,随时申报。

  畜禽标识管理制度

  (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猪、牛、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接种后必须加施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五)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坚持预防为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动物疫情。

  (一)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饲养员或其他人员当怀疑发生国家规定需要紧急报告的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或县动物疫病控制中心报告。其他动物疫病应每月向县动物疫病控制中心报告1次。

  (二)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6.限制人员流动。

  (三)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消毒制度

  (一)制定适合本场实际的消毒计划和程序,确定消毒剂种类及其使用浓度、方法,确定专人负责消毒工作。

  (二)做好人员、车辆消毒。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场区的人员、车辆等均应进行严格消毒。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更换工作服、鞋、帽。

  (三)规模养殖场入口处设有消毒池、消毒室或消毒通道。场区大门均应设置供出入车辆消毒与大门同宽、长8米、深0.3~0.5米的水泥结构消毒池,用2%烧碱溶液、1%菌毒敌、或3%来苏儿溶液等消毒剂,冬季使用生石灰,定期向消毒池投放消毒剂,保持其有效浓度,饲料和排泄物运输车辆进出必须走消毒池,外来车辆不得进入;消毒室屋顶及左右墙壁安装紫外线灯,地面铺设草垫或麻袋并用2%火碱消毒液洒湿。进场人员必须在消毒室内紫外线消毒5-10分钟并换上本场备用工作服和胶鞋,方可进入。

  (三)搞好场内环境卫生,及时清除杂草和生活(或生产)垃圾,粪便、垫料等要堆放到指定地点堆积发酵。

  (四)规模养殖场应在生产区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牌,上面写有“防疫重地,谢绝参观”或“养殖区域,谢绝入内”等字样。生产区每周进行一次彻底消毒,特殊情况下每周两次。选用烧碱、复合酚、氯制剂、季铵盐类等消毒剂进行喷雾消毒,每月更换一次消毒剂。

  (五)医疗器械(注射器、针头、手术刀、手术剪、手术钳等)用后要及时冲洗干净,然后再进行高温消毒。

  (六)饲养人员与工作人员要勤换、勤洗工作服、胶鞋等,饲养用具要做到专栏专用,防止交叉感染。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为及时清除污染源,防止疫情传播和流行,确保养殖业安全生产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特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养殖场畜禽发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二)在场内下风口建设一处无害化处理设施。无害化处理区应设有焚化炉或化尸井,以及污水池、贮粪场。

  (三)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动物进行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养殖场发生畜禽传染病时,严禁上市交易,应就地隔离观察和治疗。

  (五)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或上级防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详细记载处理的畜禽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

  (六)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彻底消毒以清除污染源。

  (七)掩埋地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当土开裂或下陷时,应及时填土,防止污染物渗漏。

  (八)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篇四: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

  动物养殖场防疫制度(一)

  一、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工作。

  二、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抓好各项动物防疫措施的落实。

  三、养殖场(小区)必须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养殖场(小区)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由场方兽医负责完成。使用的疫苗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供应的合格产品。要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五、养殖场(小区)内动物的免疫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和程序进行,保持免疫密度达到100%。定期进行监测,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对养殖场(小区)自定的免疫病种,要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

  七、要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认真登记相关信息,动物免疫后要加施畜禽标识。

  八、病畜要及时隔离、治疗,病死动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动物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二)

  一、发现一般动物疫情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逐级上报。

  二、发现下列情况必须快报,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

  1、发生一类或疑似一类动物疫病;

  2、二类、三类或其它动物疫情呈爆发性流行;

  3、已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

  4、新发现的动物疫病。

  三、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要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数量、同群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四、报告程序:场方兽医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通知监管兽医,监管兽医到场,怀疑可疑时,马上报告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重大动物疫情需由省级以上兽医行政部门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确认疫情并对外公布。

  六、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动物养殖场消毒制度(三)

  一、要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定期消毒。

  二、要至少备有两种以上消毒药物,不同品种的消毒药物应交替使用。

  三、养殖场(小区)正门要设有消毒池或铺垫浸有消毒药液的草垫。进出车辆、人员等要进行消毒。

  四、生活区(办公室、宿舍、食堂及其周围环境等)每天清扫一次,每月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

  五、更衣室每天消毒一次,采用紫外线照射法;工作服每周消毒一次,采用药物浸泡法。

  六、生产区:圈舍每天至少清扫一次,每周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运动场地每周清理一次,每两周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清理的垫料、粪便进行堆积发酵处理。

  七、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消毒。

  动物养殖场用药管理制度(四)

  一、严格按照有关兽药管理的规定采购、保存和使用兽药。

  二、禁止使用原料药、假劣兽药、违禁药品和其他禁用化合物。所用兽药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三、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休药期的时间,暂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应遵守肉蛋不少于28天、弃奶期不少于7天的规定。

  四、建立并保存兽药购买、使用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购入单位、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的经过、用药时间、疗程、休药期等。

  五、积极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的兽药质量抽检和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的抽检。

  六、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区兽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动物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五)

  一、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具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对养殖过程中病死动物及其排泄物、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对病死动物的处理要严格遵循“四不准一处理”的原则,即不准宰杀、不准销售、不准食用、不准转运,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应在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四、无害化处理应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以焚烧、掩埋、化制、消毒和发酵处理式为主。

  五、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情况做详细记载。

  六、无害化处理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七、采取掩埋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掩埋场所应在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对污染的饲养料、排泄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八、采用焚烧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篇五:养殖场管理制度

  一 人员管理制度

  (一)门卫管理制度

  1、严禁闲杂人员入场,公物出场要有手续,出入车辆必须检查,未经养殖场负责人批准或陪同,谢绝一切对外参观。

  2、严禁非工作人员在门房逗留、聊天,严禁其它家禽、家畜等动物进入场区。

  3、搞好门口的内外卫生及防疫消毒工作。非生产车辆严禁进入场区,确需进入的必须严格消毒。

  4、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不迟到早退,接班后不擅离工作岗位,夜班不得高枕无忧睡大觉,要不定时察看责任区全部财产,因工作不负责任,丢失损坏财物,照价赔偿,损失重大的,解除劳动合同。

  (二) 职工管理守则

  1、严格遵守奶牛场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岗位,尽责尽职,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2、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严格执行作息时间,做好出勤登记。

  3、认真执行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做好交接班手续。

  4、上班时间必须穿工作服,严禁喧哗打闹,不擅离职守。

  5、严禁在养殖区吸烟及明火作业,安全文明生产,爱护牛只,爱护公物。

  6、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增收节支,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7、树立集体主义观念,积极为奶牛场的发展和振兴献计献策。

  (三)财务制度

  1、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财经制度,树立核算观念,建立核算制度,各生产单位、基层班组都要实行经济核算。

  2、建立物资、产品进出、验收、保管、领发等制度。

  3、年初年终向职代会公布全场财务预、决算,每季度汇报生产财务执行情况。

  4、做好各项统计工作。

  (四)技术人员职责;

  1、制定牛场年、季、月生产计划和各类牛群的生产任务,包括产奶、产犊,选种、选配,草料消耗,牛群增重及药品计划。

  2、协助场长改进工作,提出各阶段保证生产任务完成的技术措施和技术要求,实施技术指导并检查各项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并及时解决技术措施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3、负责牛群疫病防治、饲养管理及育种工作,不断提高牛群品质,增进牛群健康。总结牛群配种、发病、检疫及不同个体牛只生产性能的提高和减产的原因,并提出技术改进意见。

  4、负责制定饲料调配,定量和贮存技术、总结饲养技术经验,推广应用先进的饲养技术,实行科学养牛,准确填写牛群档案及各项生产计划资料记录。

  5、准确称量和记载牛的产奶量、乳脂率,日增重等。

  6、对养牛生产中出现的事故,及时向场领导提出报告,并承担应

  负的责任。

  7、培养提高牛场职工技术水平,及时向场长汇报工作,当好参谋。

  (五)饲养人员职责

  1、饲养员应熟悉所管牛群的基本情况,熟记牛号、年龄(月龄、胎次)、出生日期、膘情、发情配种和妊娠情况。

  2、掌握一定的饲养管理知识、发情鉴定及疾病观察知识,严格按操作规程饲养管理牛群。

  3、根据牛群膘情、采食量、体质状况等生理特点区别饲养。根据具体情况搞好分群饲养工作。

  4、以先粗后精,勤添少喂为原则,不喂霉烂、变质、冰冻饲料。注意草料中异物,不空槽、不断草。

  5、坚持刷拭牛体,保持圈面及周围环境卫生,注意观察奶牛的精神、食欲、二便等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兽医,配合技术人员做好检疫、配种、称重、体测及疾病治疗护理工作。

  6、坚持每班次清理舍内牛槽,经常清理补饲槽,确保舍内牛槽清洁卫生、无杂物。

  7、牛粪必须按指定地点堆放整洁,不得乱倒。

  (六)兽医职责

  1、做好全场的卫生防检疫、疾病预防与治疗工作。

  2、每天必须在上槽时巡视牛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坐等就医,做到以预防疾病为主。

  3、认真细致地进行疾病诊治,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水平和聪明才智,及时解决问题,并参加会诊。

  4、必须做到诊断准确,用药及时,病历等记录完整。

  5、配合生产场长,参与饲养管理,共同提高饲养管理水平。

  6、及时、准确上报各种报表。

  7、定期进行检疫、防疫、驱虫、修蹄等工作。

  8、普及奶牛卫生保健知识,培训职工饲养管理和疾病防治知识,提高职工素质,掌握先进的饲养方法。

  9、积极学习掌握最新科技信息,及时结合实际情况,用于生产实践。

  10、不得有擅自对牛场以外的奶牛出诊就医。

  11、积极配合领导和同事工作,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12、及时完成临时安排的工作。

  二 卫生防疫与消毒制度

  1、防疫规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净化奶牛主要动物疫病,防止疾病的传入或发生,控制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传播。

  2、职工进入生产区要穿戴工作服,经过消毒间洗手消毒后方可入场。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

  3、奶牛场员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患传染性疾病应及时在场外治疗,痊愈后方可上岗。新员工必须持有当地相关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方可上岗。

  4、奶牛场不得饲养其他畜禽,特殊情况需要养狗,应加强管理,

  并实施防疫和驱虫处理,禁止将畜禽及其产品带入场区。

  5、定点堆放牛粪,定期喷洒杀虫剂,防止蚊蝇孳生。污水、粪尿、死亡牛只及产品要作无害化处理,并做好器具和环境等的清洁消毒工作。

  6、当奶牛发生疑似传染病或附近牧场出现烈性传染病时,应立即按规定采取隔离封锁和其他应急防控措施。

  7、所用消毒剂应选择国家批准的对人、奶牛和环境安全没有危害以及在牛体内不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消毒方法可采用喷雾消毒、浸液消毒、紫外线消毒、喷洒消毒、热水消毒等。消毒范围包括养殖环境、牛舍、用具、外来人员、生产环节(挤奶、助产、配种、注射治疗及任何与奶牛进行接触)的器具和人员等。

  8、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强制免疫病种和有选择的疫病进行预防接种,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必须经国家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9、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对结核、布鲁氏菌病等动物传染性疾病进行定期检测及净化。

  10、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规范和质量标准使用兽药,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文禁用的和未经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兽药和其他化学物质;禁止使用禁用于泌乳期动物的兽药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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