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时间:2024-12-18 16:41:04 管理 我要投稿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集锦【15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集锦【15篇】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办、所)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非税收入、自筹资金)采购市级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四条 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指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由市财政局批准。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划分

  第五条 成立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规划资金的副局长、局纪委书记及项目业务科室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局规划资金管理科、监察室及采购项目科室(办、所)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审议决定政府采购工作重大事项;审定、修改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计划申报、参数制定、采购结果进行审定并组织实施采购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政府采购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设在局规划资金管理科。

  第六条 规划资金管理科负责组织政府采购工作。工作职责为:

  (一)起草制定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二)负责编制全局政府采购预算,与市财政局进行采购事项的协调并报批采购申请文件。

  (三)协调市财政局选定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

  (四)协调市财政局抽取评标专家及组织专家论证招标文件参数。

  (五)负责发布招标文件,组织采购招标,审核采购合同,回复中标结果,按照采购合同付款,协调财政部门办理采购物品的调拨。

  (六)组织答复招标中出现的质疑、投诉等问题。

  (七)负责整理记录采购活动的资料、文件并保管。

  (八)负责汇总编报年度政府采购预决算。

  第七条 项目科室(办、所)负责实施政府采购工作,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编制本科室(办、所)政府采购预算,提出采购计划、预算申请及货物分配计划。

  (二)负责提出政府采购项目的参数及功能需求(不少于三个品牌),草拟招标文件。

  (三)参加专家参数论证会,负责审核招标文件。

  (四)负责并参加评标,审核中标结果,签订采购合同。

  (五)负责回复在采购中的质疑及投诉等问题。

  (六)执行合同,提出支付申请,验收货物,协助办理调拨手续。

  第八条:监察室工作职责为全程监督政府采购工作。主要包括监督遴选招标代理机构、抽取专家、论证招标文件参数、审核招标文件、开标、审核中标结果、回复质疑投诉、货物验收、资金支付等重点环节。

  第三章 采购审批

  第九条 采购项目科室(办、所)要严格执行采购预算。

  第十条 政府采购专项预算下达后,采购项目科室(办、所)要在规定时间内编制采购计划,提出功能需求及发放计划,经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分管规划资金的副局长审核,局纪委书记签字,主要领导审批后送规划资金管理科。

  第十一条 规划资金管理科根据领导批示,填写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经分管规划资金的`副局长审批后,协调财政部门办理采购手续,并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机关的办公设备(用品)、固定资产、资料印刷等,由规划资金管理科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统一采购。

  第十三条 局规划资金管理科在市财政局批准招标后,将采购审批情况报局纪委备案。

  第四章 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采购项目经市财政局审批后,需要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办理的项目,由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需要由代理机构承办的,局规划资金管理科协 调市财政局选择代理机构。代理机构确定后,局主要领导负责与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每个代理机构不得连续代理2次,每年代理不超过3次。

  第十五条 各类政府采购项目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工作。

  第五章 采购实施

  第十六条 局规划资金管理科协同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根据采购项目参数及功能需求,组织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渭南分库中抽取的专家、局采购项目科室(办、所)、代理机构等对采购项目的参数进行论证。局监察室参与全程监督。

  局采购项目科室(办、所)根据论证意见草拟招标文件,经项目科室(办、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分管规划资金的副局长审核、局纪委书记签字、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同意后交规划资金管理科,由规划资金管理科协调市财政局及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标段的设置应遵循统一集中原则,不得随意分标,以提高采购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 开标时,规划资金管理科组织项目科室(办、所)和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渭南分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监察室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 开标大会由市财政局业务科室、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规划资金管理科、监察室派员及项目科室(办、所)负责人参加。采购项目科室(办、所)应根据整体招标的需要指定专人参加评标。

  第十九条 现场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经采购项目科室(办、所)负责人及监察室监督人员签署意见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结果正式函告规划资金管理科。规划资金管理科根据评标结果,经项目科室(办、所)分管副局长及分管规划资金的副局长审核,局纪委书记签字、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确认同意后,正式函告招标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

  第二十条 对投标单位依法提出的质疑及投诉,规划资金管理科组织采购项目科室(办、所)、监察室及代理机构予以答复。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招标结束后,采购项目科室(办、所)根据招投标文件内容及中标结果,起草采购合同,经规划资金管理科审核后,由项目科室(办、所)分管副局长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采购项目科室(办、所)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对采购货物进行验收、发放,并协助规划资金管理科办理货物调拨手续。

  第二十三条 规划资金管理科根据采购项目科室(办、所)的货款支付申请、发票、货物验收报告单、货物发放及采购手续,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办理相关固定资产调拨手续。

  第二十四条 规划资金管理科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已办理完毕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省、市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局直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实施政府采购行为时,需经市卫生计生局审批同意,局纪委对采购行为全程监督。

  第二十七条 局直属单位应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各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报市卫生计生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2

  第一章原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采购行为,加强学校的物资采购管理,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着对学校负责、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加强对物资采购的管理工作,使采购过程中的决策、价格监督、质量检验等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条采购原则

  1.采购过程实行“三比”(即比质比价比服务)的采购原则;

  2.采购实行“三审一检”(即购物用款初审、复审、审批,合同初审、复审、审批及质量检测)的控制原则;

  3.采购组集体询价采购原则;

  4.避免单一品牌、单一来源采购原则;

  5.采购过程监督原则。

  第四条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实施办法》、《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条物资采购按照“先考察,再比较,后确定”的程序进行,对所购物品至少要考察三个以上厂家的同类产品。从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认真比较,充分论证,确定所购物品。

  第六条工程基建类采购由学校统一管理,各校区、处室、中心提出方案,基建小组勘测工程并预审核方案,为校长会议决策提出合理建议。经校长会议通过后由采购组组织招标,采购组和各校区、处室、中心专项组完成采购。

  第二章采购组、采购员职责

  第七条采购组组成和职责

  采购组由组长、副组长、采购员4人(各校区1人)、政府采购员1人组成,受主管财务副校长和总务处主任领导,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本单位采购人员的监督和培训;

  (二)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依法委托并协助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或者自行采购;

  (四)选定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五)对校区、处室、中心采购项目、采购品牌进行评审,对同等价位、相同性能、相同技术参数的采购项目、采购品牌提出采购建议,为下一步审批决策作依据;

  (六)公开、公平、公正、严密组织校内所有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的工作;

  (七)严格审核、审慎修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发布经主管财务副校长签字的招标公告并组织实施招标,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和办理采购合同备案;

  (八)参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名单,建立诚信供应商名单和不诚信供应商名单,不诚信供应商原则三年内不得参与我校招投标;

  (九)负责对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

  (十)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

  (十一)接受和配合监督组的监督检查;

  (十二)广泛收集所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的信息变化情况,进行比质、比价采购;

  (十三)工程基建类的采购与基建小组共同审核预算、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和措施,必要时现场勘测实际丈量并提出相应建议供校长和校长会议决策;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采购员职责

  (一)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校的方针,遵守国家物资政策。在校领导和采购组长按照学校采购计划和需要,完成物资采购任务,切实为教学服务,为全校师生服务;

  (二)凡有购置计划和批准手续的物资,必须注意质量,及时采购,满足需要,在符合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选购价廉物美、耐用的物品;

  (三)购回的物品必须及时交付保管员验收或财产管理员登记入册,购物的票据必须经经手人、监督人、保管员、财产管理员、主管领导分别签字后,及时向财会人员报销,完清财务手续;

  (四)严格执行采购制度,自觉接受监督组的监督;

  (五)保质保量完成领导分配的工作;

  (六)团结同志,模范遵守法纪;

  (七)努力学习财务知识、政府采购法规,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采购过程管理

  第九条一般采购过程包括

  ①各校区、处室、中心按年度预算提出采购计划;

  ②询价填报用款申请;

  ③实施采购,开具发票;

  ④验收入库、财产登记;

  ⑤签字报账。

  第十条其他采购过程管理及要求:

  (一)各校区、处室、中心按年度预算提出采购计划,属于工程基建类的每年集中申报不超过两次,属于政府采购的同类采购每季度不超过两次(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重复采购相同货物或者服务两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省财政厅20xx年3月25日颁布粤财采购

  [20xx]4号关于印发《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三章中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注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不得超过两次以上。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品目,同一品目的采购,每季度内不得超过两次,含两次。);

  (二)询价、编制预算,填报用款申请。工程基建类的必须对照湛江造价站参考价审核预算,审核后在用款申请空白处各校区由校长、总校由基建小组组长、副组长签写“已按造价站参考价审核”并签名,否则不予审批;用款审批按《财务审批制度》执行;

  (三)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填写《湛江市政府采购申报书》,报教育局审核,按财政局审批意见执行;工程基建类的还要填写《湛江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申请表》,到预结算中心审核预算;

  (四)政府采购属于自行采购的,工程基建类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由申请校区、处室、中心编制招标公告,由招标组修改,财务管理中心主任审核,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后统一由招标组组织招标。开标地点一般定在总校教研楼13楼总务处会议室(基建小组办),相关校区、处室、中心派人参加;

  (五)政府采购属于协议供货、网上采购、电子反拍的统一由政府采购员按政府采购程序规定执行,相关校区、处室、中心派人参与。校内审批手续由相关校区、处室、中心经手人完成,政府采购程序部分由政府采购员完成(详见:省财政厅20xx年3月25日颁布粤财采购[20xx]4号关于印发《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章电子订购反拍程序);

  (六)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和招标都要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不得实施采购、施工。合同由相关校区、处室、中心编制,财务管理中心主任初审,主管财务副校长复审,校长审批。招标后三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必须签订合同,不能按时签订合同取消中标资格。网上采购、电子反拍按财政局要求签订电子合同,编制由政府采购员和相关校区、处室、中心完成;

  (七)合同签订后严格按合同要求执行采购,加强采购过程监督,有阶段验收的必须进行阶段验收。过程监督可采用拍照摄像方式等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中标人(供应商)指出,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验收;

  (八)验收由相关校区、处室、中心和采购组共同参加,按合同要求验收。初次验收不合格的限时改正,改正后再次组织验收,仍不合格再次限时改正。三次验收不合格的由采购组就存在质量问题部分组织再次采购,产生费用在支付给中标人(供应商)价款中扣除。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时(包括集中和分散),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保存的有关文件、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各种记录。档案资料除特殊情况外均要求为原件。

  第三条政府集中采购应归档的基本资料有:

  (一)领导批示、政府投资计划;

  (二)采购申请;

  (三)采购方式批复书;

  (四)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新闻媒体或网站发布的招标公告;

  (六)评委抽取登记表

  (七)供应商投标情况登记表;

  (八)评标委员会及监督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签到表;

  (九)评标专家及监督人员签字确认的评标报告(内容包括:评标时间、评标地点、评标程序、评标结果、评委打分表、商务、符合性、技术审查表、评审专家质疑表;

  (十)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新闻媒体或网站发布的中标公示;

  (十一)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未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二)政府采购合同;

  (十三)验收单或验收报告、文件;

  (十四)书面询问或质疑和询问答复、质疑处理决定;

  (十五)历次资金支付申请书;

  (十六)其它应保存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政府采购档案管理人员,应注意采购活动资料的收集与整理,要认真核对资料是否齐全,避免出现资料遗失漏报现象。每一个采购项目结束后,要及时催促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将评标资料和合同报我办归档。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业务档案的归集和管理。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建立档案检索工具,方便查找;归档资料必须按照采购项目归档目录要求,排列顺序,填写清楚;归档的项目资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质量要符合有关部门制定的案卷质量标准,对资料不全项目,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接受。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要完善档案交接手续,建立档案借阅登记簿,保证档案的完整,未经领导批准,政府集中采购档案一律不准向外借出。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人员要树立保密观念,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保存经手的档案资料,严禁失密、泄密和档案遗失现象的`出现。

  第九条对于达到保存期限应于销毁的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要进行认真的鉴定,无误后提出销毁意见,经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的档案必须登记造册,采用粉碎或焚烧的方式进行。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4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组织统一的采购活动,将政府的购买性支出通过一定的采购方式,从市场上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

  第三条

  推行政府采购的目的,是通过发挥政府的组织功能,集中统一地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提供优质的采购服务,达到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合理安排财政支出,降低采购成本,节约支出,强化支出预算控制的目的;同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提高政府采购支出的透明度。

  第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经费;

  (二)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设备资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政府性贷款。

  第五条

  建立XX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调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指导、监督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协调会议主持人由协管财政的副省长和及其对口的副秘书长担任,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计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工

  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等作为协调会议的成员单位。

  第六条 政府采购协调会议的职责

  (一)领导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二)确定一段时期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批准采购工作计划;

  (三)负责采购立项的审批;

  (四)确定采购中标单位;

  (五)协调省级各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关系;

  (六)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

  第七条

  成立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采购中心挂靠在省财政厅。采购中心可根据需要,临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工作。采购中心实行无偿服务。根据工作需要,由省财政核拨必要的业务经费。

  第八条 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日常工作:

  (二)负责提出一段时期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拟定政府采购工作计划;

  (三)搜集、了解有关市场动态和商品信息;

  (四)负责政府采购的立项审查;

  (五)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技术小组,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技术论证和咨询,并组织、参与评标;

  (六)负责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指导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系统内的集中采购工作。

  第九条 政府采购的形式与范围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的采购。集中采购适用于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商品或接受等值的服务;单位价值虽然达不到1万元,但是属于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和当年需要批量购买,累计价值超过10万元的同类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也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中心每

  组织一次集中采购,采购商品的总价值必须达到100万元。

  分散采购是指由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适用于低值易耗品和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商品主要是列入专控的商品和设备类商品。具体商品目录和服务项目由政府采购协调会议确定。

  第十条 集中采购的程序

  (一)采购立项。采取单位申报和采购中心指定相结合,采购中心提出采购立项方案,报政府采购协调会议审定。

  采购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1)采购项目必须在采购范围之内。

  (2)省级财政年度支出预算中确定的项目,立项金额应控制在预算额度之内;立项金额中含单位自筹资金的,要核实自筹资金,并对立项金额实行总额控制。

  (二)组织招标。

  (1)采取公开招标与邀请有限招标相结合。

  (2)认真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确定竞标单位。

  (3)通过公平竞争确定中标单位和商品。

  (三)采购中心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

  (四)采购中心通知商品使用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购买合同,并严格履行。

  (五)采购中心负责采购工作总结评价。

  第十一条

  采购资金由省财政厅按采购中心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协议确定的金额下达预算,由采购中心直接向中标单位拨付,并办理支出决算。采购资金含单位自筹的(包括政府性贷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筹资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和帐户内。

  第十二条

  采购商品属于专控范围内的,由采购中心负责办理专控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省人大、省政协、省纪委,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要对政府采购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采购行为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省级党政群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各地州市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5

  为加强本机关办公用品的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购、发、用行为,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办公用品的采购

  1.本制度规定的办公用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包括耗材及软件、办公文具、卫生用具、照明用具等。10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事前写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安排专人购买;1000元以上的须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以后,交办公室统一采购。

  2.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由乡各部门填写申购单,经主要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由财政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手续,党政办统一领回发放。

  3.不需在政府采购中心完成的'采购,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发放。急用零散性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采购。

  4.采购人员须尽职尽责,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所需购物品的性能、价格等情况,力求货比三家,购得质优价廉商品。

  5.不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的采购程序:需用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领导审批→党政办采购、发放→采购人在发票上经手签字→相关领导审核→乡主要领导审核→财政分局核销。

  第二条:办公用品的领取

  1.物品领用实行一次一领、专领专用原则。

  2.领取人在领用办公用品时须在物品管理处《办公用品领取登记单》上写明日期、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用途等内容并签字。

  3.大件物品领取后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序列,部门应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人。

  4.除党政办指定的专人采购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外单独购买办公用品或在指定采购点处签单。

  5、到党政办借用物品(相机、录音笔、水壶等)需经得党政办人员同意方可借出,党政办人员要做好登记。

  第三条:办公用品的使用

  1.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己有,挪作私用。

  2.要爱护办公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随意丢弃废置,严格执行注销制度。要认真遵守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延长物品使用年限。

  3.文件材料的印制要有科学性和计划性,印制前要认真做好校对、检查等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4.高档耐用办公用品在使用中出现故障时,由原采购人员负责联系退换、维修事宜;因使用不当,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的,直接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6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物品采购行为,加强物品管理,节约经费开支,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要严格遵守区政府及区财政局的要求执行审批程序,按照先申请后购买的原则,由镇采购办负责采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自行采购或到指定采购点签字采购。

  二、各线室需采购物品时,将书面填写《镇机关办公室用品领取申请表》,申请依次经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签字,金额超1000元须镇长签字同意后,由采购办派专人采购。每月底采购办列出清单,经镇长同意,再由财务室派专人凭购物单发票统一转账结算账目。

  三、凡未经审批自行采购的'物品的线室,一律不得报销;特殊紧急情况,先报备采购办,统一先送货,事后当天再补办《镇机关办公室用品领取申请表》。

  四、《镇机关办公室用品领取申请表》,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涂改无效。

  五、所购物品实行统一登记、分类,各线室自行保管,由采购办进行建档立账,编号造册。

  六、本制度从7月1日起实行。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7

  为加强对学校采购大宗物品的内部控制和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1.采购小组成员应当廉洁自律,严守工作纪律,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接受供应商礼金、礼品及宴请。

  2.采购部门所有采购必须按预算计划、组织进行采购,确定采购方式、询价议价、拟定采购合同,按照采购流程、规范采购活动和验收程序。

  3.对大宗采购项目或维修工程要成立验收小组,特殊性、临时性急需购买的物资需申报调整预算,并完善相关手续,再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4.对大宗设备、物资进行采购必须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成立学校相关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形成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强对各个环节的.控制。

  5.对小额的零星采购,按照“比质比价、货比三家”询价原则确保公开透明,降低采购成本。

  6.分管领导负责审核采购合同、采购价格,监督验收入库和完善采购计划。

  7.财务室负责审核采购方式、发票真伪和付款结算。

  8.采购完毕必须做好采购资料的存档、备份工作。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8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地控制财政支出,节约财政资金。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特订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适用范围

  本镇内政府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镇属部门、

  站所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依法制订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形式和运作程序

  落实采购计划:各单位为了确保行政任务和事业计划的完成,需购买物品或取得劳务时,单位向党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党政办本着“量入为出,适度从紧”的原则进行审核签具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签批后,报财政所确定落实采购计划。

  三、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具体采购方式由镇采购办、机关主管、后勤组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四、采购程序

  先由各机关各部门、站所根据工作需求填报“政府采购申 请表”报镇采购办,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定,财政局乡财局和,采购办要签审核意见,镇采购办根据采购内容和金额确认采购方式和采购单位,如果需由站所采购的,由站所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报镇采购办审核,由镇采购中心安排采购,如果由镇采购办采购的,需报分管采购领导审批后,由镇采购办安排采购。所有采购物品资金由主管领导审批后,财政所直接付给供应商。

  五、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镇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本着实事求是和节约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需要与财力可能,镇采购办应有计划地安排日常办公用品的集中采购。

  六、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纪律要求

  凡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范围的部门,未经同意自行采购的,不得列支,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纪检、财政所应定期对政府机关采购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采购办应定期汇报政府采购情况并定期进行公开,定期进行总结,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我区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教学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政府采购行为,加强采购流程的监督管理,促进学校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明确预算执行主体,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同时扩大校长的办学自主权,按照“建机制、简程序、抓监督、促公开”的原则,依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XX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学校为主体所发生的采购(含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下同),且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法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及区政府颁布的《20xx年XX区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

  第五条学校依据财政部门统一下达的部门预算批复,以及同时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修编预算。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六条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因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追加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需按预算管理程序申请调整。学校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依法依规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学校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拆分,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指标的支出用途。

  第八条学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购置。

  第四章申报审批

  第九条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严格依法依规执行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学校采购区教育局规定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必须报区教育局审批。

  在校生1000人以下规模的学校采购报批限额分别为货物类(指学生作业本、课桌椅、学生用床、厨炊具、办公桌椅、办公设施、实验仪器设备、体音美器材、电教设备和图书等)和服务类单笔资金5000元及以上;工程类单笔资金10000元及以上;在校生1000人及以上规模的学校采购报批限额分别为货物类(指学生作业本、课桌椅、学生用床、厨炊具、办公桌椅、办公设施、实验仪器设备、体音美器材、电教设备和图书等)和服务类单笔资金10000元及以上;工程类单笔资金50000元及以上。

  第十条严禁欠资申报。区教育局负责审核采购资金计划情况,采购项目一旦进入政府采购环节,项目资金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学校依照区教育局下达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批复,采购报批限额以上的项目,应于月底向计财科提交下月采购编制计划(政府采购报批表,见附件),经审核后,报区教育局班子成员会研究讨论确定。审批后依法依规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未经审批擅自采购,区核算中心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第五章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XX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和《20xx年XX区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按照项目特点,依法依规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自行采购的,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程序如下:

  1、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后勤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2人。学校采购领导小组须经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员工大会产生,且一年一审查。

  2、采购物品名称、金额须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集体商议,并有会议记录及领导小组成员签名。

  3、参加供应商至少有三家以上。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同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采购过程、结果公示在学校校务公示栏上,并拍照留存。

  第十四条实行“库”管理选择采购招标代理。根据采购相关文件和规定,从XX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的代理机构库中遴选服务机构,建立XX区学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库。根据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由局班子成员会研究确定XX区学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库,并定期更新。

  第六章合同签订及备案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由合同的双方法人签章。

  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金额、标的物数量、单价、品牌、规格型号、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交货(竣工)及资金支付时间等合同要素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相关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采购项目合同备案说明分别报区教育局计财科和区政府采购办备案。

  第十七条学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和单价的前提下,按照单一来源管理规定,可与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七章验收结算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组成验收小组,负责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小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的标的物应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验收小组对验收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区教育局可组织人员参与验收或抽查履约情况,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区教育局核算中心应对实行政府采购的学校进行采购资金审查把关,采购资金不到位的学校一律不得申报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学校应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素登记备案的相关信息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第二十一条采购单位完成支付后,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入帐登记工作。

  第八章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依法依规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及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信息。信息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采购公告、采购项目预算、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政府采购合同等。

  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定媒体包括: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政府采购报》、《政府采购信息报》。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台账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记载政府采购台账。政府采购台帐是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区教育局依法依规履行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另行补充规定。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10

  1、固定资产实行局统一管理:财务室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工作,通过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进行会计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综合办负责固定资产采购、保管(计算机使用人负责保管)、验收、维护保养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登记、统计工作、定期盘点、清理核对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调配、报损、残值处理等有关管理工作。

  2、固定资产购置: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3、本单位所需固定资产应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同意,统一由财务室报告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股,政府采购管理股进行审批,手续完备由综合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施采购事项。

  4、固定资产处置:每年综合办组织定期清理,购入和报废的,及时向区财政国资股、采购股报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调整固定资产账务。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11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强化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维护和促进商品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设备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xxx8]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的范围

  市财政局核定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在市场购置的各类设备及服务项目,列入政府统一采购范围。

  (一)设备采购

  1、小汽车、大客车、货车、摩托车、其他用车;

  2、电梯、锅炉、食堂炊具、空调;

  3、微机、复印机、电传机、打印机、音响和摄像编辑设备、照相机及镜头;

  4、农机、林业、水利机械设备;

  5、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

  6、其他设备及备品材料等。

  (二)工程采购 由财政拨款的基建项目、市政建设项目一律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

  (三)服务采购

  市直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各类服务项目支出。

  1、机动车辆定点维修;

  2、机动车辆定点供油。

  二、政府采购管理

  在市财政局设立阜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并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组建市政府采购中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审核批准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批准,处理采购投诉;负责对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事务。市政府采购中心职责:编制本级政府实行集中采购的计划和目录;设立本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与管理;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集中政府采购业务,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日常管理工作。

  三、政府采购程序

  (一)政府采购程序

  1、货物采购:

  (1)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 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数目采购,只要“货比三家”,采购人认为价格合理,并能满足需要,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任何厂商采购。

  (2)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 1000元以上,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中等金额采购,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选定的厂商采购。

  (3)市直单位采购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含5000 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在50000 元以上(含50000 元)的较大金额采购, 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下列货物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用机动车辆;办公自动化设备;医疗、教学和通讯设备;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货物。

  2、工程采购: 一般由管理办公室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3、服务采购:

  (1)市直单位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协助向共同选定的厂商采购。

  (2)市直单位合同价值 10万元以上(含 10万元)的服务项目,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下列服务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用机动车辆维修和供油;政府公用物业的管理;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服务。

  (二)政府采购方式

  凡经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的采购项目,均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1、对没有竞争性、供货途径单一的货物采购、工程采购或者服务采购,由采购中心或委托有资格的采购实体组织集中或询价采购。在采购过程中,要吸纳有关专家或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采购工作,以确保采购的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

  2、对具有市场竞争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大额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委托招标机构实行招标。其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以确保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

  (三)采购原则

  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应在质量、价格和产品功能大体等同的情况下优先选购本市企业生产的产品;

  2、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但本市不能制造或本市产品质量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可在其他省、市选购;

  3、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或者委托招标采购范围,但在国内不能制造或国内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须将外购商品购货单经同级政府经贸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在国际选购。

  (四)招标管理

  经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的招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直接或委托依法获得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向社会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招标机构的执业资格,资信及技术力量等方面的综合考评与监督。

  1、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核准的书面文件与招标机构签订招标采购委托合同书。委托合同书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项目所要达到的技术要求、项目预算、交货期、付款方式等。

  2、受委托的招标机构要会同有关专家在对委托合同书中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招标文件,并在所制定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前,将招标文件送达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审核。如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提出合理要求,招标机构应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意后,招标机构方可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并进行其他环节的招标工作。

  3、招标机构与有关专家、主管部门、公证部门和项目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经济性、有效性、公开性、公正性的原则,参加开标、评标及定标过程,并对投标价格、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及投标商(供货商)的资格进行评审,形成评标报告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管理办公室。

  管理办公室与市监察局对招标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对招标机构违反《委托合同书》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而确定的招标结果,有权予以否决。 4、由招标机构负责组织中标的供货商与采购实体签订合同书。合同书要报送采购中心、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5、凡中标的供货商所出售的商品,如采购实体在实际运行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欺诈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要求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应将有关情况上报给采购中心和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在2年内不允许其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6、管理办公室在管理工作中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工作程序,高效、优质、快捷、主动地为采购实体服务,清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树立政府职能部门良好的形象,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

  7、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工作中,应严格遵循招标立项、标书制作、招标发标、厂商投标、揭标中标、商务谈判、合同签约等规范程序,公正地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对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不公正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的问题,采购中心除终止其委托招标外,可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要诉诸法律。

  四、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外支出中能够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核定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外专户拨款比照办理)预先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二)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如资金来源属财政和采购实体自筹资金配套的采购项目,采购实体必须将自筹资金部分在采购启动前存入财政专户。

  (三)上述资金来源全部落实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评审委员会对专项招标采购核准表》和最终审定的中标价格,按项目标书确定的定金额度拨付给供货商,待对所购置的专项设备按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采购中心直接将其余款拨付给供货商。

  (四)政府采购节省的资金,按来源不同分别处理。属全额财政补助资金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调剂使用,同时调整单位预算;属财政部分补助和采购实体自筹资金的项目,节省资金由采购中心按财政、采购实体自筹资金所占比例的份额进行划分;属财务主管部门和采购实体节省的资金予以返还,并按市财政局指定用途使用。

  (五)采购实体要建立设备到货验收、安装、使用及效益的各项记录台帐,并按规定上报项目使用情况反馈表。

  五、其他事项

  (一)采购实体每年随年度决算上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招标设备使用情况反馈表》,管理办公室与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政府采购执行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应实行而未按本办法执行政府采购的采购实体,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三)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管理办公室、采购中心会同主管部门、采购实体、招标机构等协商解决。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论证、审批等确认程序,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校政府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分散自行采购等两种类型。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属于黑龙江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符合集中采购项目标准的采购活动;分散自行采购是指学校自行组织实施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有关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校领导和纪委、校办、计财科、总务科、教务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工作。

  (二)审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校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申请。

  (四)讨论、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纪委是学校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订学校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学校政府采购执行部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规章制度的情况。

  3.全过程监督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4.监督学校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或确定工作。

  5.受理学校采购工作的有关投诉。

  (二)计财科是学校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组织编制采购预算,并报告上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部门。

  3.审核学校政府采购计划、采购用款计划和采购方式,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申报。

  4.编制采购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采购工作相关环节的实施,负责学校政府采购的支付工作。

  5.协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招标采购工作。

  6.负责货物和服务类(不含修缮项目、下同)项目的合同签订、组织验收、资料汇总备案归档等工作。

  7.负责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的'召集工作。

  (三)采购项目的使用部门为采购项目委托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采购预算。

  2.定期编制采购计划。

  3.负责修缮项目的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以及资料汇总归档工作。

  4.参与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合同签订、验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务工作;参与学校政府采购其它类型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审核、合同签订、验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务工作。

  5.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采购商务、技术要求等原始资料,并负责技术解释。

  6.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采购项目的申报、评估、验收工作。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由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决定,必要时邀请校内外专家参加。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政府集中采购的工程程序

  (一)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和预算调整。委托人应于每年11月以前编制下年度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报学校审批;计财科负责将学校批准的学校政府采购预算上报财政厅审批,政府采购预算经批准后生效。

  学校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批复后,一般不予以调整,特殊情况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调整。

  (二)编制学校政府采购计划。委托人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月度采购计划报计财科,计财科审核后将采购计划报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

  (三)采购。计财科按审批后的采购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并确认中标供应商。

  (四)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项目开标确定采购人后,由委托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签订的采购合同应与招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五)验收。工程、修缮项目验收由总务科组织,总务科、使用和管理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其余项目验收由计财科组织,计财科、使用和管理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通过验收是采购项目结算、付款的必要条件,验收人应当签署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合同款支付。项目合同款支付由使用或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由计财科按审批权限办理。

  (七)维保及质保金支付。工程、修缮项目保修期内维保由总务科负责,质保金支付由总务科征求使用或管理部门同意后,按审批权限办理;其余项目保修期内维保由使用或管理部门负责、计财科协调,质保金支付由使用或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由计财科按审批权限办理。

  (八)资料归档。工程、修缮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总务科负责;其余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计财科负责。

  第十条符合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的分散采购,由委托人编制采购计划,按照批复的采购预算,由计财科和委托人共同组织采购和验收。

  第四章 采购的监督与纪律

  第十一条完善和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强化纪检监督和财务监督,提高学校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禁止通过分拆、分段、分项等办法,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采购工作人员、使用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章办事。不得虚假采购,不得与投标人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有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金塔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金塔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金塔县各级各类中小学及幼儿园,为完成教学、教研、后勤保障等任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购买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中小学、幼儿园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的范围与形式

  第四条中小学、幼儿园政府采购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设施、设备;零星基建、维(装)修项目、服务项目(学生校服、教材与教辅资料、生活取暖用煤、学生宿舍生活用品、劳务、租赁等);单件或批量累计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所有商品。

  第五条零星基建、维(装)修项目包括: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用房、辅助用房、围墙、校门、各类运动场地、绿化等零星基建及各类维(装)修项目。

  第六条中小学、幼儿园政府采购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政府集中采购按《金塔县政府采购20xx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金政办发【20xx】114号)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的方式为:公开招标(协议供货、定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其他。

  第八条凡采购额度达到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必须到县政府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凡采购额度达到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工程项目,必须到县住建部门招标办统一公开招标采购;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必须经学校(园)校(园)委会议研究确定,报教育局领导办公会议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到住建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中小学、幼儿园急需添置的有关教学设备及设施,低于5000元的;有特殊要求或时间紧迫,标的数量较小无法进行统一采购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教育资金核算中心审核,报经教育局分管领导审签并加注明确意见后,转报政府采购部门审批同意后,采购人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条经县政府采购部门审批,以自行采购形式组织的采购项目,组织采购时采购人遵循比价采购的原则,严格按照询价、比价、议价程序履行政府采购手续,保证采购物品物美价廉,品质合格。物品批量采购的,要对商家提供的价目单进行筛选,商定合理价位,减少采购次数。除教材、教辅、办公用品和作业本外,相同类型的货物一年内不得报2次采购申请。

  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必须到县政府采购部门批准的定点供应商处采购。

  第三章政府采购的申报

  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年度财政预算中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情况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县教育资金核算中心汇总,采购预算经教育局领导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报县政府采购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凡未做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采购申请。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报局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采购单位书面申请,经教育局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采购人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组织政府采购时,采购人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填写《金塔县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请表》、《金塔县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审批表》、《金塔县政府采购项目汇总表》,报县教育资金核算中心进行审核,县教育资金核算中心对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申请进行核实后,报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采购人根据教育局对其采购申请审批意见,到县政府采购部门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采购人严格按照县政府采购部门审批的政府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四章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

  第十七条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项目。

  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中小学、幼儿园对物品实行自行采购的,由单位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实施,一般应规避主要领导,由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组织按议定的要求采购。具体程序是:成立由分管领导、单位工会代表、相关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的采购领导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采购物品名称、质量、金额须经单位采购领导小组集体商议,并有会议记录及领导小组成员签名;单位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同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采购结果在校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采购人采购中小学、幼儿园教学课桌椅、学生宿舍家具、教学设备(实验室、图书室、功能教室的桌椅柜架)、教学仪器(理、化、生、劳技、体育等仪器)、图书、教材、教辅、教育教学软件及其它教学、生活物品、生活取暖用煤、后勤保障设施设备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和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商品,在每年的3月10日和9月10日前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县教育资金核算中心审核,教育资金核算中心提出意见提交教育局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采购计划一经审核批准,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一条组织政府采购时,县教育资金核算中心对采购人申请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进行汇总,对同类物品和有关服务项目提出“并类捆绑打包”方案,报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采购部门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第五章政府采购的合同签订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根据《合同法》采用书面形式与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必须明确采购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完成政府采购后,采购人按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在采购合同上签字确认,报账员凭借正规发票和政府采购手续到县教育资金核算中心报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总局机关物品的采购行为,兼顾质量和成本,在保证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提高物品质量,减少投资成本,提高对供应商的谈判能力,以获得较优性价比的采购物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采购小组为总局机关物品采购和招投标过程中具体实施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采购人员为采购小组成员,办公厅、服务局委派的人员和因需要参与的需求部门的相关技术人员。

  第四条 采购小组的采购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和一次性超过5万元(含5万元)大额集中采购物品。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按照《民航总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总局厅发[20xx]19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由总则、采购小组职责、工作准则、采购招投标、采购的监督、附则六部分组成。

  第二章 采购小组职责

  第七条 采购小组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民航总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总局厅发[20xx]193号)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

  2、负责总局机关所需的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物品的具体实施。

  3、负责对机关各部门报送的年度采购计划进行核对,提出建议,报请办公厅审批。

  4、负责与客户签订采购合同,督促合同正常如期的履行,并催讨所欠、退货或索赔款项。

  5、严把物品质量关,负责组织需求部门对所购物品进行验收和财务结算,并监督物品的入出库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妥善解决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6、负责收集物品供货信息,对采购策略、物品结构调整改进,积极提出各项合理化建议。

  7、负责物品采购招投标的具体组织工作。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采购人员工作职责

  1、在采购谈判过程中,做到以单位利益为重,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观念,不索取回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接受供应商可直接影响谈判工作的任何邀请。

  2、认真贯彻执行采购制度和流程,努力提高自身采购业务水平。

  3、按时按量按质完成采购供应计划指标,积极开拓货源市场,货(价)比三家,选择物美价廉的物品,努力降低采购成本。

  4、填写有关采购表格,提交采购分析和总结报告。

  5、严把采购质量关,对于大宗或特殊物品,选择样品报上级审核定样,对购进物品均须附有质保书或当场(委托)检验。

  6、负责办理物品验收、运输、清点交接、结算等手续。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采购工作准则

  第九条 根据物品种类分为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两种采购形式。

  第十条 政府采购物品范畴按每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严格按政府采购要求组织购买。

  第十一条 自行采购物品应根据批量和额度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寻价采购、直接签订合同(相对固定合作伙伴)等方式。

  一次性采购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采取公开招标;

  一次性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少于50万元(不含50万元),采取邀请招标;

  一次性采购金额少于20万元(不含20万元),采取寻价采购、直接签订合同(相对固定合作伙伴);超过5万元(含5万元)须经办公厅主管领导同意批准。

  第十二条 采购过程应坚持3人以上共同参与,对于大宗物品采购需招投标的,应5人共同参与,并接受监督。采购人员在洽谈某项物品时,原则上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如有必要,可以采用多轮洽商、多次谈判等方式进行,以便降低成本。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选择相对固定的供应商作为合作伙伴。事前,采购人员须对该供应商进行综合考评,包括其公司简介、生产能力、质量保证、付款要求、售后服务、产品价格等进行比较,并以报告形式上报办公厅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确定。事后,须对其进行动态考核,不符要求的,随时调整。洽谈记录和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四条 对于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大批或大额物品的采购实行集中采购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采购相应物品。

  第十五条 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必须坚持“三、三、一”的原则。

  (一)三不购:

  1、没有提供书面采购计划或未经批准的不购;

  2、材料、设备规格不符,质量不合格,价格不合理,无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的不购;

  3、库房有能够代用的物品不购。

  (二)三比较:比质量、比价格、比售后服务。

  (三)一计算:算成本。

  第十六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洽谈时,必须坚持“秉公办事,维护单位利益,的原则,并做好记录。必要时,需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办公厅主管领导。报告中包括产品技术参数、质量、价格、特点及特性等进行比较。

  第十七条 报告得到批复后,依照办公厅领导批示意见,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问题,确定供应商,同时所有资料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八条 采购物品时必须签订《订货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执两份,一份由采购小组保存备案,一份由财务保存。

  属政府采购范畴的,须按政府采购要求,报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第四章 采购招投标

  第十九条 在采购招标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在物品采购招标过程中,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公开必要的信息资料。

  (二)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法人或组织均享有公平同等的机会参与投标竞争。

  (三)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严禁任何投标方以非正常渠道获取特权,使其他投标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四)招投标采购过程中,招投标双方都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 招标

  (一)采购人为招标人,招标人由物品采购小组成员,办公厅、服务局委派的人员和物品需求部门的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二)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签订委托协议,委托采购业务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它经济实体发出投标邀请函。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包括:

  1、招标人名称、地址等信息;

  2、标地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

  3、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算的具体办法;

  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5、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

  6、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7、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四)招标人应当根据需要编写招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投标邀请函;投标须知;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办法;标地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履约保证金要求;交货合同和地点;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投标

  (一)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截止日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二)在截止日前,投标人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以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所得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入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开标、评标

  (一)开标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公开进行。

  (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办公厅、服务局和物品需求部门派人参加。招标人、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和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总局直属机关纪委视情况派人现场监督。

  (三)开标时,检查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完好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四)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技术专家由招标人从总局确认的专家名册中选取。

  (五)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经所有评选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可有效。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结果。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入,或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六)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确定10个工作日内,向总局办公厅提交招、投标书面报告。

  (七)经总局办公厅审批后,招标人可向中标投标人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和投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九)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十)属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还需向政府采购中心上报备案。

  第五章 采购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采购全过程受总局直属机关纪委指导、监督和管理,采购小组在办公厅、机关服务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总局直属机关纪委、物品需求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有关物品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物品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物品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四)物品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受理物品采购有关问题的各种举报、投诉。

  (六)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物品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在采购过程中,违反以上操作规程,为供应商谋取利益的,一经查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并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提请总局直属机关纪委或司法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15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的含义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纳入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政府采购的目标

  政府采购要做到“六个一致”,即:采购单位所申报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与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内容一致,与政府采购管理股签发的《**县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内容一致,与采购代理机购制做的采购文件内容一致,与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内容一致,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内容相一致。

  四、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一)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除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可以自行采购,否则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五、政府采购方式及操作流程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单位以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确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

  1、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经审批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2、采用公开招标应遵循下列程序:

  (1)招标准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委托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制定公告、招标文件等;

  (2)发布公告。经县纪检委审批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3)行贿记录查询。供应商报名后,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持供应商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及资质审查表,到检察院进行查询;

  (4)确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晋财购[20xx]13号文件,按预算金额确定评标委员会人数,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开标。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入招标会现场,按程序开标;

  (6)确定中标候选人。按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7)发布中标公告。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8)签订合同。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采用邀请招标应遵循下列程序:

  (1)招标准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委托进行采购活动,制定公告、招标文件等;

  (2)邀请。选择符合相应资格,且实力强、信誉好的厂商作为潜在投标人,可上门递送和函寄招标邀请函;

  (3)行贿记录查询。供应商报名后,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持供应商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及资质审查表,到检察院进行查询;

  (4)确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晋财购[20xx]13号文件,按预算金额确定评标委员会人数,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开标。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入招标会现场,按程序开标;

  (6)确定中标候选人。按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7)发布中标公告。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8)签订合同。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经专家认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制定谈判文件。依据相关资料的法律规定制作简便的谈判文件;

  (2)确定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以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以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3)行贿记录查询。供应商报名后,采购单位或采购

  代理机构持供应商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及资质审查表,到检察院进行查询;

  (4)成立谈判小组。根据晋财购[20xx]13号文件,按预算金额确定评标委员会人数,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5)谈判。谈判小组与确定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并做好详细笔录,由双方参与人员签字认可;

  (6)确定中标候选人。按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7)发布中标公告。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8)签订合同。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单位签订购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

  (四)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先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2、竞争性磋商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制定磋商文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2)确定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以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以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3)行贿记录查询。供应商报名后,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持供应商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及资质审查表,到检察院进行查询;

  (4)成立磋商小组。根据晋财购[20xx]13号文件,按预算金额确定评标委员会人数,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磋商。磋商小组与确定的供应商进行磋商,并做好详细笔录,由双方参与人员签字认可;

  (6)确定中标候选人。按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7)发布中标公告。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8)签订合同。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单位签订购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

  (五)、单一来源

  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2、单一来源采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公示。根据采购单位提供的资料,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确定合格供应商;

  (3)行贿记录查询。供应商报名后,采购单位或采购

  代理机构持供应商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及资质审查表,到检察院进行查询;

  (4)确定成交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协商情况记录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5)签订合同。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

  (六)、询价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资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且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项目预算金额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2、询价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制定询价通知书。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应当制定询价通知书,内容一般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合同条款、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从询价采购通知书发出之日至规定的报价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确定询价供应商名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以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以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3)行贿记录查询。供应商报名后,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持供应商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及资质审查表,到检察院进行查询;

  (4)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6)签订合同。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

  (七)协议供货采购

  协议供货,就是通过统一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在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同时,确定产品、优惠率、服务和期限,采购单位在确保货物质量的情况下在优惠范围内以最低价选择供应商及其产品,并与其签订“**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中标供应商按合同供货,货款从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协议供货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确定供货商。在确定的协议供货商中选择可以满足需求的供应商;

  2、签订协议供货合同。采购单位与确定的协议供货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

  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纳入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限额标准为:采购预算超过3万元的各类货物;采购预算超过5万元的各类服务;采购预算超过50万元的各类工程,达到以上限额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履行政府采购审批程序,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二)在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外,达到以下限额的项目由采购人实行分散采购,按财政部门核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预算超过3万元的各类货物;采购预算超过5万元的各类服务;采购预算超过50万元的各类工程。

  (三)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3种采购组织形式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限额为: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50万元以上、工程单项或批量超过50万元以上。

  (四)20xx年协议供货范围及限额标准:办公自动设备(3—10万元)、办公家具(3—10万元)、一般电器设备(3—10万元)。

  七、审批程序

  采购单位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时,采购单位需向政府采购管理股提交分管领导批示的采购申请报告、预算评审报告,属于固定资产的还应提交固定资产审批表,并填写《**县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政府采购管理股对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后确定采购方式,采购单位报分管领导批示后进行采购。采购单位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单位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采购限额或公开招标限额,属化整为零规避采购或公开招标。采购单位在办理政府采购业务时,要按照确定的政府采购预算及资金用途,合理安排采购进度,以便提高采购效率,未按政府采购预算及资金用途实行政采购的项目或化整为零规避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为此而造成的损失,由采购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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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采购管理制度06-11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集锦【15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集锦【15篇】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办、所)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非税收入、自筹资金)采购市级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四条 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指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由市财政局批准。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划分

  第五条 成立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规划资金的副局长、局纪委书记及项目业务科室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局规划资金管理科、监察室及采购项目科室(办、所)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审议决定政府采购工作重大事项;审定、修改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计划申报、参数制定、采购结果进行审定并组织实施采购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政府采购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设在局规划资金管理科。

  第六条 规划资金管理科负责组织政府采购工作。工作职责为:

  (一)起草制定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二)负责编制全局政府采购预算,与市财政局进行采购事项的协调并报批采购申请文件。

  (三)协调市财政局选定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

  (四)协调市财政局抽取评标专家及组织专家论证招标文件参数。

  (五)负责发布招标文件,组织采购招标,审核采购合同,回复中标结果,按照采购合同付款,协调财政部门办理采购物品的调拨。

  (六)组织答复招标中出现的质疑、投诉等问题。

  (七)负责整理记录采购活动的资料、文件并保管。

  (八)负责汇总编报年度政府采购预决算。

  第七条 项目科室(办、所)负责实施政府采购工作,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编制本科室(办、所)政府采购预算,提出采购计划、预算申请及货物分配计划。

  (二)负责提出政府采购项目的参数及功能需求(不少于三个品牌),草拟招标文件。

  (三)参加专家参数论证会,负责审核招标文件。

  (四)负责并参加评标,审核中标结果,签订采购合同。

  (五)负责回复在采购中的质疑及投诉等问题。

  (六)执行合同,提出支付申请,验收货物,协助办理调拨手续。

  第八条:监察室工作职责为全程监督政府采购工作。主要包括监督遴选招标代理机构、抽取专家、论证招标文件参数、审核招标文件、开标、审核中标结果、回复质疑投诉、货物验收、资金支付等重点环节。

  第三章 采购审批

  第九条 采购项目科室(办、所)要严格执行采购预算。

  第十条 政府采购专项预算下达后,采购项目科室(办、所)要在规定时间内编制采购计划,提出功能需求及发放计划,经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分管规划资金的副局长审核,局纪委书记签字,主要领导审批后送规划资金管理科。

  第十一条 规划资金管理科根据领导批示,填写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经分管规划资金的`副局长审批后,协调财政部门办理采购手续,并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机关的办公设备(用品)、固定资产、资料印刷等,由规划资金管理科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统一采购。

  第十三条 局规划资金管理科在市财政局批准招标后,将采购审批情况报局纪委备案。

  第四章 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采购项目经市财政局审批后,需要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办理的项目,由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需要由代理机构承办的,局规划资金管理科协 调市财政局选择代理机构。代理机构确定后,局主要领导负责与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每个代理机构不得连续代理2次,每年代理不超过3次。

  第十五条 各类政府采购项目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工作。

  第五章 采购实施

  第十六条 局规划资金管理科协同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根据采购项目参数及功能需求,组织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渭南分库中抽取的专家、局采购项目科室(办、所)、代理机构等对采购项目的参数进行论证。局监察室参与全程监督。

  局采购项目科室(办、所)根据论证意见草拟招标文件,经项目科室(办、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分管规划资金的副局长审核、局纪委书记签字、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同意后交规划资金管理科,由规划资金管理科协调市财政局及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标段的设置应遵循统一集中原则,不得随意分标,以提高采购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 开标时,规划资金管理科组织项目科室(办、所)和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渭南分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监察室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 开标大会由市财政局业务科室、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规划资金管理科、监察室派员及项目科室(办、所)负责人参加。采购项目科室(办、所)应根据整体招标的需要指定专人参加评标。

  第十九条 现场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经采购项目科室(办、所)负责人及监察室监督人员签署意见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结果正式函告规划资金管理科。规划资金管理科根据评标结果,经项目科室(办、所)分管副局长及分管规划资金的副局长审核,局纪委书记签字、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确认同意后,正式函告招标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

  第二十条 对投标单位依法提出的质疑及投诉,规划资金管理科组织采购项目科室(办、所)、监察室及代理机构予以答复。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招标结束后,采购项目科室(办、所)根据招投标文件内容及中标结果,起草采购合同,经规划资金管理科审核后,由项目科室(办、所)分管副局长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采购项目科室(办、所)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对采购货物进行验收、发放,并协助规划资金管理科办理货物调拨手续。

  第二十三条 规划资金管理科根据采购项目科室(办、所)的货款支付申请、发票、货物验收报告单、货物发放及采购手续,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办理相关固定资产调拨手续。

  第二十四条 规划资金管理科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已办理完毕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省、市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局直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实施政府采购行为时,需经市卫生计生局审批同意,局纪委对采购行为全程监督。

  第二十七条 局直属单位应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各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报市卫生计生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2

  第一章原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采购行为,加强学校的物资采购管理,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着对学校负责、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加强对物资采购的管理工作,使采购过程中的决策、价格监督、质量检验等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条采购原则

  1.采购过程实行“三比”(即比质比价比服务)的采购原则;

  2.采购实行“三审一检”(即购物用款初审、复审、审批,合同初审、复审、审批及质量检测)的控制原则;

  3.采购组集体询价采购原则;

  4.避免单一品牌、单一来源采购原则;

  5.采购过程监督原则。

  第四条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实施办法》、《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条物资采购按照“先考察,再比较,后确定”的程序进行,对所购物品至少要考察三个以上厂家的同类产品。从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认真比较,充分论证,确定所购物品。

  第六条工程基建类采购由学校统一管理,各校区、处室、中心提出方案,基建小组勘测工程并预审核方案,为校长会议决策提出合理建议。经校长会议通过后由采购组组织招标,采购组和各校区、处室、中心专项组完成采购。

  第二章采购组、采购员职责

  第七条采购组组成和职责

  采购组由组长、副组长、采购员4人(各校区1人)、政府采购员1人组成,受主管财务副校长和总务处主任领导,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本单位采购人员的监督和培训;

  (二)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依法委托并协助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或者自行采购;

  (四)选定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五)对校区、处室、中心采购项目、采购品牌进行评审,对同等价位、相同性能、相同技术参数的采购项目、采购品牌提出采购建议,为下一步审批决策作依据;

  (六)公开、公平、公正、严密组织校内所有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的工作;

  (七)严格审核、审慎修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发布经主管财务副校长签字的招标公告并组织实施招标,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和办理采购合同备案;

  (八)参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名单,建立诚信供应商名单和不诚信供应商名单,不诚信供应商原则三年内不得参与我校招投标;

  (九)负责对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

  (十)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

  (十一)接受和配合监督组的监督检查;

  (十二)广泛收集所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的信息变化情况,进行比质、比价采购;

  (十三)工程基建类的采购与基建小组共同审核预算、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和措施,必要时现场勘测实际丈量并提出相应建议供校长和校长会议决策;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采购员职责

  (一)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校的方针,遵守国家物资政策。在校领导和采购组长按照学校采购计划和需要,完成物资采购任务,切实为教学服务,为全校师生服务;

  (二)凡有购置计划和批准手续的物资,必须注意质量,及时采购,满足需要,在符合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选购价廉物美、耐用的物品;

  (三)购回的物品必须及时交付保管员验收或财产管理员登记入册,购物的票据必须经经手人、监督人、保管员、财产管理员、主管领导分别签字后,及时向财会人员报销,完清财务手续;

  (四)严格执行采购制度,自觉接受监督组的监督;

  (五)保质保量完成领导分配的工作;

  (六)团结同志,模范遵守法纪;

  (七)努力学习财务知识、政府采购法规,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采购过程管理

  第九条一般采购过程包括

  ①各校区、处室、中心按年度预算提出采购计划;

  ②询价填报用款申请;

  ③实施采购,开具发票;

  ④验收入库、财产登记;

  ⑤签字报账。

  第十条其他采购过程管理及要求:

  (一)各校区、处室、中心按年度预算提出采购计划,属于工程基建类的每年集中申报不超过两次,属于政府采购的同类采购每季度不超过两次(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重复采购相同货物或者服务两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省财政厅20xx年3月25日颁布粤财采购

  [20xx]4号关于印发《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三章中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注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不得超过两次以上。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品目,同一品目的采购,每季度内不得超过两次,含两次。);

  (二)询价、编制预算,填报用款申请。工程基建类的必须对照湛江造价站参考价审核预算,审核后在用款申请空白处各校区由校长、总校由基建小组组长、副组长签写“已按造价站参考价审核”并签名,否则不予审批;用款审批按《财务审批制度》执行;

  (三)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填写《湛江市政府采购申报书》,报教育局审核,按财政局审批意见执行;工程基建类的还要填写《湛江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申请表》,到预结算中心审核预算;

  (四)政府采购属于自行采购的,工程基建类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由申请校区、处室、中心编制招标公告,由招标组修改,财务管理中心主任审核,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后统一由招标组组织招标。开标地点一般定在总校教研楼13楼总务处会议室(基建小组办),相关校区、处室、中心派人参加;

  (五)政府采购属于协议供货、网上采购、电子反拍的统一由政府采购员按政府采购程序规定执行,相关校区、处室、中心派人参与。校内审批手续由相关校区、处室、中心经手人完成,政府采购程序部分由政府采购员完成(详见:省财政厅20xx年3月25日颁布粤财采购[20xx]4号关于印发《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章电子订购反拍程序);

  (六)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和招标都要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不得实施采购、施工。合同由相关校区、处室、中心编制,财务管理中心主任初审,主管财务副校长复审,校长审批。招标后三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必须签订合同,不能按时签订合同取消中标资格。网上采购、电子反拍按财政局要求签订电子合同,编制由政府采购员和相关校区、处室、中心完成;

  (七)合同签订后严格按合同要求执行采购,加强采购过程监督,有阶段验收的必须进行阶段验收。过程监督可采用拍照摄像方式等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中标人(供应商)指出,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验收;

  (八)验收由相关校区、处室、中心和采购组共同参加,按合同要求验收。初次验收不合格的限时改正,改正后再次组织验收,仍不合格再次限时改正。三次验收不合格的由采购组就存在质量问题部分组织再次采购,产生费用在支付给中标人(供应商)价款中扣除。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时(包括集中和分散),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保存的有关文件、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各种记录。档案资料除特殊情况外均要求为原件。

  第三条政府集中采购应归档的基本资料有:

  (一)领导批示、政府投资计划;

  (二)采购申请;

  (三)采购方式批复书;

  (四)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新闻媒体或网站发布的招标公告;

  (六)评委抽取登记表

  (七)供应商投标情况登记表;

  (八)评标委员会及监督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签到表;

  (九)评标专家及监督人员签字确认的评标报告(内容包括:评标时间、评标地点、评标程序、评标结果、评委打分表、商务、符合性、技术审查表、评审专家质疑表;

  (十)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新闻媒体或网站发布的中标公示;

  (十一)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未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二)政府采购合同;

  (十三)验收单或验收报告、文件;

  (十四)书面询问或质疑和询问答复、质疑处理决定;

  (十五)历次资金支付申请书;

  (十六)其它应保存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政府采购档案管理人员,应注意采购活动资料的收集与整理,要认真核对资料是否齐全,避免出现资料遗失漏报现象。每一个采购项目结束后,要及时催促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将评标资料和合同报我办归档。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业务档案的归集和管理。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建立档案检索工具,方便查找;归档资料必须按照采购项目归档目录要求,排列顺序,填写清楚;归档的项目资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质量要符合有关部门制定的案卷质量标准,对资料不全项目,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接受。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要完善档案交接手续,建立档案借阅登记簿,保证档案的完整,未经领导批准,政府集中采购档案一律不准向外借出。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人员要树立保密观念,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保存经手的档案资料,严禁失密、泄密和档案遗失现象的`出现。

  第九条对于达到保存期限应于销毁的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要进行认真的鉴定,无误后提出销毁意见,经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的档案必须登记造册,采用粉碎或焚烧的方式进行。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4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组织统一的采购活动,将政府的购买性支出通过一定的采购方式,从市场上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

  第三条

  推行政府采购的目的,是通过发挥政府的组织功能,集中统一地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提供优质的采购服务,达到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合理安排财政支出,降低采购成本,节约支出,强化支出预算控制的目的;同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提高政府采购支出的透明度。

  第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经费;

  (二)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设备资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政府性贷款。

  第五条

  建立XX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调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指导、监督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协调会议主持人由协管财政的副省长和及其对口的副秘书长担任,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计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工

  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等作为协调会议的成员单位。

  第六条 政府采购协调会议的职责

  (一)领导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二)确定一段时期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批准采购工作计划;

  (三)负责采购立项的审批;

  (四)确定采购中标单位;

  (五)协调省级各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关系;

  (六)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

  第七条

  成立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采购中心挂靠在省财政厅。采购中心可根据需要,临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工作。采购中心实行无偿服务。根据工作需要,由省财政核拨必要的业务经费。

  第八条 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日常工作:

  (二)负责提出一段时期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拟定政府采购工作计划;

  (三)搜集、了解有关市场动态和商品信息;

  (四)负责政府采购的立项审查;

  (五)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技术小组,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技术论证和咨询,并组织、参与评标;

  (六)负责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指导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系统内的集中采购工作。

  第九条 政府采购的形式与范围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的采购。集中采购适用于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商品或接受等值的服务;单位价值虽然达不到1万元,但是属于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和当年需要批量购买,累计价值超过10万元的同类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也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中心每

  组织一次集中采购,采购商品的总价值必须达到100万元。

  分散采购是指由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适用于低值易耗品和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商品主要是列入专控的商品和设备类商品。具体商品目录和服务项目由政府采购协调会议确定。

  第十条 集中采购的程序

  (一)采购立项。采取单位申报和采购中心指定相结合,采购中心提出采购立项方案,报政府采购协调会议审定。

  采购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1)采购项目必须在采购范围之内。

  (2)省级财政年度支出预算中确定的项目,立项金额应控制在预算额度之内;立项金额中含单位自筹资金的,要核实自筹资金,并对立项金额实行总额控制。

  (二)组织招标。

  (1)采取公开招标与邀请有限招标相结合。

  (2)认真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确定竞标单位。

  (3)通过公平竞争确定中标单位和商品。

  (三)采购中心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

  (四)采购中心通知商品使用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购买合同,并严格履行。

  (五)采购中心负责采购工作总结评价。

  第十一条

  采购资金由省财政厅按采购中心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协议确定的金额下达预算,由采购中心直接向中标单位拨付,并办理支出决算。采购资金含单位自筹的(包括政府性贷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筹资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和帐户内。

  第十二条

  采购商品属于专控范围内的,由采购中心负责办理专控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省人大、省政协、省纪委,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要对政府采购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采购行为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省级党政群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各地州市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5

  为加强本机关办公用品的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购、发、用行为,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办公用品的采购

  1.本制度规定的办公用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包括耗材及软件、办公文具、卫生用具、照明用具等。10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事前写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安排专人购买;1000元以上的须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以后,交办公室统一采购。

  2.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由乡各部门填写申购单,经主要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由财政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手续,党政办统一领回发放。

  3.不需在政府采购中心完成的'采购,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发放。急用零散性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采购。

  4.采购人员须尽职尽责,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所需购物品的性能、价格等情况,力求货比三家,购得质优价廉商品。

  5.不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的采购程序:需用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领导审批→党政办采购、发放→采购人在发票上经手签字→相关领导审核→乡主要领导审核→财政分局核销。

  第二条:办公用品的领取

  1.物品领用实行一次一领、专领专用原则。

  2.领取人在领用办公用品时须在物品管理处《办公用品领取登记单》上写明日期、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用途等内容并签字。

  3.大件物品领取后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序列,部门应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人。

  4.除党政办指定的专人采购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外单独购买办公用品或在指定采购点处签单。

  5、到党政办借用物品(相机、录音笔、水壶等)需经得党政办人员同意方可借出,党政办人员要做好登记。

  第三条:办公用品的使用

  1.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己有,挪作私用。

  2.要爱护办公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随意丢弃废置,严格执行注销制度。要认真遵守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延长物品使用年限。

  3.文件材料的印制要有科学性和计划性,印制前要认真做好校对、检查等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4.高档耐用办公用品在使用中出现故障时,由原采购人员负责联系退换、维修事宜;因使用不当,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的,直接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6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物品采购行为,加强物品管理,节约经费开支,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要严格遵守区政府及区财政局的要求执行审批程序,按照先申请后购买的原则,由镇采购办负责采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自行采购或到指定采购点签字采购。

  二、各线室需采购物品时,将书面填写《镇机关办公室用品领取申请表》,申请依次经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签字,金额超1000元须镇长签字同意后,由采购办派专人采购。每月底采购办列出清单,经镇长同意,再由财务室派专人凭购物单发票统一转账结算账目。

  三、凡未经审批自行采购的'物品的线室,一律不得报销;特殊紧急情况,先报备采购办,统一先送货,事后当天再补办《镇机关办公室用品领取申请表》。

  四、《镇机关办公室用品领取申请表》,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涂改无效。

  五、所购物品实行统一登记、分类,各线室自行保管,由采购办进行建档立账,编号造册。

  六、本制度从7月1日起实行。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7

  为加强对学校采购大宗物品的内部控制和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1.采购小组成员应当廉洁自律,严守工作纪律,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接受供应商礼金、礼品及宴请。

  2.采购部门所有采购必须按预算计划、组织进行采购,确定采购方式、询价议价、拟定采购合同,按照采购流程、规范采购活动和验收程序。

  3.对大宗采购项目或维修工程要成立验收小组,特殊性、临时性急需购买的物资需申报调整预算,并完善相关手续,再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4.对大宗设备、物资进行采购必须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成立学校相关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形成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强对各个环节的.控制。

  5.对小额的零星采购,按照“比质比价、货比三家”询价原则确保公开透明,降低采购成本。

  6.分管领导负责审核采购合同、采购价格,监督验收入库和完善采购计划。

  7.财务室负责审核采购方式、发票真伪和付款结算。

  8.采购完毕必须做好采购资料的存档、备份工作。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8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地控制财政支出,节约财政资金。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特订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适用范围

  本镇内政府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镇属部门、

  站所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依法制订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形式和运作程序

  落实采购计划:各单位为了确保行政任务和事业计划的完成,需购买物品或取得劳务时,单位向党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党政办本着“量入为出,适度从紧”的原则进行审核签具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签批后,报财政所确定落实采购计划。

  三、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具体采购方式由镇采购办、机关主管、后勤组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四、采购程序

  先由各机关各部门、站所根据工作需求填报“政府采购申 请表”报镇采购办,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定,财政局乡财局和,采购办要签审核意见,镇采购办根据采购内容和金额确认采购方式和采购单位,如果需由站所采购的,由站所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报镇采购办审核,由镇采购中心安排采购,如果由镇采购办采购的,需报分管采购领导审批后,由镇采购办安排采购。所有采购物品资金由主管领导审批后,财政所直接付给供应商。

  五、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镇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本着实事求是和节约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需要与财力可能,镇采购办应有计划地安排日常办公用品的集中采购。

  六、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纪律要求

  凡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范围的部门,未经同意自行采购的,不得列支,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纪检、财政所应定期对政府机关采购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采购办应定期汇报政府采购情况并定期进行公开,定期进行总结,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我区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教学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政府采购行为,加强采购流程的监督管理,促进学校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明确预算执行主体,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同时扩大校长的办学自主权,按照“建机制、简程序、抓监督、促公开”的原则,依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XX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学校为主体所发生的采购(含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下同),且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法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及区政府颁布的《20xx年XX区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

  第五条学校依据财政部门统一下达的部门预算批复,以及同时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修编预算。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六条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因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追加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需按预算管理程序申请调整。学校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依法依规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学校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拆分,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指标的支出用途。

  第八条学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购置。

  第四章申报审批

  第九条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严格依法依规执行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学校采购区教育局规定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必须报区教育局审批。

  在校生1000人以下规模的学校采购报批限额分别为货物类(指学生作业本、课桌椅、学生用床、厨炊具、办公桌椅、办公设施、实验仪器设备、体音美器材、电教设备和图书等)和服务类单笔资金5000元及以上;工程类单笔资金10000元及以上;在校生1000人及以上规模的学校采购报批限额分别为货物类(指学生作业本、课桌椅、学生用床、厨炊具、办公桌椅、办公设施、实验仪器设备、体音美器材、电教设备和图书等)和服务类单笔资金10000元及以上;工程类单笔资金50000元及以上。

  第十条严禁欠资申报。区教育局负责审核采购资金计划情况,采购项目一旦进入政府采购环节,项目资金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学校依照区教育局下达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批复,采购报批限额以上的项目,应于月底向计财科提交下月采购编制计划(政府采购报批表,见附件),经审核后,报区教育局班子成员会研究讨论确定。审批后依法依规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未经审批擅自采购,区核算中心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第五章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XX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和《20xx年XX区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按照项目特点,依法依规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自行采购的,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程序如下:

  1、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后勤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2人。学校采购领导小组须经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员工大会产生,且一年一审查。

  2、采购物品名称、金额须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集体商议,并有会议记录及领导小组成员签名。

  3、参加供应商至少有三家以上。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同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采购过程、结果公示在学校校务公示栏上,并拍照留存。

  第十四条实行“库”管理选择采购招标代理。根据采购相关文件和规定,从XX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的代理机构库中遴选服务机构,建立XX区学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库。根据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由局班子成员会研究确定XX区学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库,并定期更新。

  第六章合同签订及备案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由合同的双方法人签章。

  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金额、标的物数量、单价、品牌、规格型号、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交货(竣工)及资金支付时间等合同要素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相关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采购项目合同备案说明分别报区教育局计财科和区政府采购办备案。

  第十七条学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和单价的前提下,按照单一来源管理规定,可与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七章验收结算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组成验收小组,负责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小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的标的物应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验收小组对验收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区教育局可组织人员参与验收或抽查履约情况,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区教育局核算中心应对实行政府采购的学校进行采购资金审查把关,采购资金不到位的学校一律不得申报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学校应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素登记备案的相关信息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第二十一条采购单位完成支付后,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入帐登记工作。

  第八章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依法依规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及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信息。信息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采购公告、采购项目预算、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政府采购合同等。

  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定媒体包括: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政府采购报》、《政府采购信息报》。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台账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记载政府采购台账。政府采购台帐是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区教育局依法依规履行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另行补充规定。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10

  1、固定资产实行局统一管理:财务室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工作,通过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进行会计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综合办负责固定资产采购、保管(计算机使用人负责保管)、验收、维护保养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登记、统计工作、定期盘点、清理核对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调配、报损、残值处理等有关管理工作。

  2、固定资产购置: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3、本单位所需固定资产应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同意,统一由财务室报告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股,政府采购管理股进行审批,手续完备由综合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施采购事项。

  4、固定资产处置:每年综合办组织定期清理,购入和报废的,及时向区财政国资股、采购股报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调整固定资产账务。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11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强化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维护和促进商品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设备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xxx8]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的范围

  市财政局核定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在市场购置的各类设备及服务项目,列入政府统一采购范围。

  (一)设备采购

  1、小汽车、大客车、货车、摩托车、其他用车;

  2、电梯、锅炉、食堂炊具、空调;

  3、微机、复印机、电传机、打印机、音响和摄像编辑设备、照相机及镜头;

  4、农机、林业、水利机械设备;

  5、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

  6、其他设备及备品材料等。

  (二)工程采购 由财政拨款的基建项目、市政建设项目一律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

  (三)服务采购

  市直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各类服务项目支出。

  1、机动车辆定点维修;

  2、机动车辆定点供油。

  二、政府采购管理

  在市财政局设立阜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并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组建市政府采购中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审核批准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批准,处理采购投诉;负责对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事务。市政府采购中心职责:编制本级政府实行集中采购的计划和目录;设立本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与管理;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集中政府采购业务,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日常管理工作。

  三、政府采购程序

  (一)政府采购程序

  1、货物采购:

  (1)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 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数目采购,只要“货比三家”,采购人认为价格合理,并能满足需要,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任何厂商采购。

  (2)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 1000元以上,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中等金额采购,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选定的厂商采购。

  (3)市直单位采购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含5000 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在50000 元以上(含50000 元)的较大金额采购, 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下列货物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用机动车辆;办公自动化设备;医疗、教学和通讯设备;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货物。

  2、工程采购: 一般由管理办公室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3、服务采购:

  (1)市直单位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协助向共同选定的厂商采购。

  (2)市直单位合同价值 10万元以上(含 10万元)的服务项目,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下列服务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用机动车辆维修和供油;政府公用物业的管理;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服务。

  (二)政府采购方式

  凡经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的采购项目,均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1、对没有竞争性、供货途径单一的货物采购、工程采购或者服务采购,由采购中心或委托有资格的采购实体组织集中或询价采购。在采购过程中,要吸纳有关专家或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采购工作,以确保采购的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

  2、对具有市场竞争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大额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委托招标机构实行招标。其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以确保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

  (三)采购原则

  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应在质量、价格和产品功能大体等同的情况下优先选购本市企业生产的产品;

  2、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但本市不能制造或本市产品质量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可在其他省、市选购;

  3、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或者委托招标采购范围,但在国内不能制造或国内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须将外购商品购货单经同级政府经贸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在国际选购。

  (四)招标管理

  经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的招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直接或委托依法获得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向社会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招标机构的执业资格,资信及技术力量等方面的综合考评与监督。

  1、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核准的书面文件与招标机构签订招标采购委托合同书。委托合同书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项目所要达到的技术要求、项目预算、交货期、付款方式等。

  2、受委托的招标机构要会同有关专家在对委托合同书中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招标文件,并在所制定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前,将招标文件送达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审核。如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提出合理要求,招标机构应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意后,招标机构方可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并进行其他环节的招标工作。

  3、招标机构与有关专家、主管部门、公证部门和项目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经济性、有效性、公开性、公正性的原则,参加开标、评标及定标过程,并对投标价格、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及投标商(供货商)的资格进行评审,形成评标报告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管理办公室。

  管理办公室与市监察局对招标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对招标机构违反《委托合同书》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而确定的招标结果,有权予以否决。 4、由招标机构负责组织中标的供货商与采购实体签订合同书。合同书要报送采购中心、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5、凡中标的供货商所出售的商品,如采购实体在实际运行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欺诈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要求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应将有关情况上报给采购中心和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在2年内不允许其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6、管理办公室在管理工作中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工作程序,高效、优质、快捷、主动地为采购实体服务,清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树立政府职能部门良好的形象,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

  7、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工作中,应严格遵循招标立项、标书制作、招标发标、厂商投标、揭标中标、商务谈判、合同签约等规范程序,公正地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对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不公正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的问题,采购中心除终止其委托招标外,可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要诉诸法律。

  四、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外支出中能够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核定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外专户拨款比照办理)预先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二)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如资金来源属财政和采购实体自筹资金配套的采购项目,采购实体必须将自筹资金部分在采购启动前存入财政专户。

  (三)上述资金来源全部落实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评审委员会对专项招标采购核准表》和最终审定的中标价格,按项目标书确定的定金额度拨付给供货商,待对所购置的专项设备按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采购中心直接将其余款拨付给供货商。

  (四)政府采购节省的资金,按来源不同分别处理。属全额财政补助资金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调剂使用,同时调整单位预算;属财政部分补助和采购实体自筹资金的项目,节省资金由采购中心按财政、采购实体自筹资金所占比例的份额进行划分;属财务主管部门和采购实体节省的资金予以返还,并按市财政局指定用途使用。

  (五)采购实体要建立设备到货验收、安装、使用及效益的各项记录台帐,并按规定上报项目使用情况反馈表。

  五、其他事项

  (一)采购实体每年随年度决算上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招标设备使用情况反馈表》,管理办公室与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政府采购执行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应实行而未按本办法执行政府采购的采购实体,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三)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管理办公室、采购中心会同主管部门、采购实体、招标机构等协商解决。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论证、审批等确认程序,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校政府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分散自行采购等两种类型。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属于黑龙江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符合集中采购项目标准的采购活动;分散自行采购是指学校自行组织实施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有关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校领导和纪委、校办、计财科、总务科、教务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工作。

  (二)审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校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申请。

  (四)讨论、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纪委是学校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订学校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学校政府采购执行部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规章制度的情况。

  3.全过程监督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4.监督学校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或确定工作。

  5.受理学校采购工作的有关投诉。

  (二)计财科是学校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组织编制采购预算,并报告上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部门。

  3.审核学校政府采购计划、采购用款计划和采购方式,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申报。

  4.编制采购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采购工作相关环节的实施,负责学校政府采购的支付工作。

  5.协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招标采购工作。

  6.负责货物和服务类(不含修缮项目、下同)项目的合同签订、组织验收、资料汇总备案归档等工作。

  7.负责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的'召集工作。

  (三)采购项目的使用部门为采购项目委托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采购预算。

  2.定期编制采购计划。

  3.负责修缮项目的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以及资料汇总归档工作。

  4.参与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合同签订、验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务工作;参与学校政府采购其它类型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审核、合同签订、验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务工作。

  5.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采购商务、技术要求等原始资料,并负责技术解释。

  6.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采购项目的申报、评估、验收工作。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由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决定,必要时邀请校内外专家参加。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政府集中采购的工程程序

  (一)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和预算调整。委托人应于每年11月以前编制下年度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报学校审批;计财科负责将学校批准的学校政府采购预算上报财政厅审批,政府采购预算经批准后生效。

  学校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批复后,一般不予以调整,特殊情况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调整。

  (二)编制学校政府采购计划。委托人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月度采购计划报计财科,计财科审核后将采购计划报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

  (三)采购。计财科按审批后的采购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并确认中标供应商。

  (四)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项目开标确定采购人后,由委托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签订的采购合同应与招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五)验收。工程、修缮项目验收由总务科组织,总务科、使用和管理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其余项目验收由计财科组织,计财科、使用和管理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通过验收是采购项目结算、付款的必要条件,验收人应当签署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合同款支付。项目合同款支付由使用或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由计财科按审批权限办理。

  (七)维保及质保金支付。工程、修缮项目保修期内维保由总务科负责,质保金支付由总务科征求使用或管理部门同意后,按审批权限办理;其余项目保修期内维保由使用或管理部门负责、计财科协调,质保金支付由使用或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由计财科按审批权限办理。

  (八)资料归档。工程、修缮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总务科负责;其余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计财科负责。

  第十条符合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的分散采购,由委托人编制采购计划,按照批复的采购预算,由计财科和委托人共同组织采购和验收。

  第四章 采购的监督与纪律

  第十一条完善和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强化纪检监督和财务监督,提高学校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禁止通过分拆、分段、分项等办法,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采购工作人员、使用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章办事。不得虚假采购,不得与投标人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有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金塔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金塔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金塔县各级各类中小学及幼儿园,为完成教学、教研、后勤保障等任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购买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中小学、幼儿园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的范围与形式

  第四条中小学、幼儿园政府采购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设施、设备;零星基建、维(装)修项目、服务项目(学生校服、教材与教辅资料、生活取暖用煤、学生宿舍生活用品、劳务、租赁等);单件或批量累计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所有商品。

  第五条零星基建、维(装)修项目包括: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用房、辅助用房、围墙、校门、各类运动场地、绿化等零星基建及各类维(装)修项目。

  第六条中小学、幼儿园政府采购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政府集中采购按《金塔县政府采购20xx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金政办发【20xx】114号)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的方式为:公开招标(协议供货、定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其他。

  第八条凡采购额度达到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必须到县政府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凡采购额度达到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工程项目,必须到县住建部门招标办统一公开招标采购;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必须经学校(园)校(园)委会议研究确定,报教育局领导办公会议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到住建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中小学、幼儿园急需添置的有关教学设备及设施,低于5000元的;有特殊要求或时间紧迫,标的数量较小无法进行统一采购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教育资金核算中心审核,报经教育局分管领导审签并加注明确意见后,转报政府采购部门审批同意后,采购人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条经县政府采购部门审批,以自行采购形式组织的采购项目,组织采购时采购人遵循比价采购的原则,严格按照询价、比价、议价程序履行政府采购手续,保证采购物品物美价廉,品质合格。物品批量采购的,要对商家提供的价目单进行筛选,商定合理价位,减少采购次数。除教材、教辅、办公用品和作业本外,相同类型的货物一年内不得报2次采购申请。

  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必须到县政府采购部门批准的定点供应商处采购。

  第三章政府采购的申报

  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年度财政预算中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情况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县教育资金核算中心汇总,采购预算经教育局领导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报县政府采购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凡未做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采购申请。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报局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采购单位书面申请,经教育局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采购人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组织政府采购时,采购人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填写《金塔县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请表》、《金塔县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审批表》、《金塔县政府采购项目汇总表》,报县教育资金核算中心进行审核,县教育资金核算中心对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申请进行核实后,报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采购人根据教育局对其采购申请审批意见,到县政府采购部门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采购人严格按照县政府采购部门审批的政府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四章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

  第十七条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项目。

  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中小学、幼儿园对物品实行自行采购的,由单位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实施,一般应规避主要领导,由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组织按议定的要求采购。具体程序是:成立由分管领导、单位工会代表、相关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的采购领导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采购物品名称、质量、金额须经单位采购领导小组集体商议,并有会议记录及领导小组成员签名;单位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同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采购结果在校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采购人采购中小学、幼儿园教学课桌椅、学生宿舍家具、教学设备(实验室、图书室、功能教室的桌椅柜架)、教学仪器(理、化、生、劳技、体育等仪器)、图书、教材、教辅、教育教学软件及其它教学、生活物品、生活取暖用煤、后勤保障设施设备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和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商品,在每年的3月10日和9月10日前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县教育资金核算中心审核,教育资金核算中心提出意见提交教育局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采购计划一经审核批准,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一条组织政府采购时,县教育资金核算中心对采购人申请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进行汇总,对同类物品和有关服务项目提出“并类捆绑打包”方案,报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采购部门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第五章政府采购的合同签订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根据《合同法》采用书面形式与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必须明确采购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完成政府采购后,采购人按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在采购合同上签字确认,报账员凭借正规发票和政府采购手续到县教育资金核算中心报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总局机关物品的采购行为,兼顾质量和成本,在保证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提高物品质量,减少投资成本,提高对供应商的谈判能力,以获得较优性价比的采购物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采购小组为总局机关物品采购和招投标过程中具体实施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采购人员为采购小组成员,办公厅、服务局委派的人员和因需要参与的需求部门的相关技术人员。

  第四条 采购小组的采购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和一次性超过5万元(含5万元)大额集中采购物品。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按照《民航总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总局厅发[20xx]19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由总则、采购小组职责、工作准则、采购招投标、采购的监督、附则六部分组成。

  第二章 采购小组职责

  第七条 采购小组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民航总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总局厅发[20xx]193号)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

  2、负责总局机关所需的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物品的具体实施。

  3、负责对机关各部门报送的年度采购计划进行核对,提出建议,报请办公厅审批。

  4、负责与客户签订采购合同,督促合同正常如期的履行,并催讨所欠、退货或索赔款项。

  5、严把物品质量关,负责组织需求部门对所购物品进行验收和财务结算,并监督物品的入出库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妥善解决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6、负责收集物品供货信息,对采购策略、物品结构调整改进,积极提出各项合理化建议。

  7、负责物品采购招投标的具体组织工作。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采购人员工作职责

  1、在采购谈判过程中,做到以单位利益为重,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观念,不索取回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接受供应商可直接影响谈判工作的任何邀请。

  2、认真贯彻执行采购制度和流程,努力提高自身采购业务水平。

  3、按时按量按质完成采购供应计划指标,积极开拓货源市场,货(价)比三家,选择物美价廉的物品,努力降低采购成本。

  4、填写有关采购表格,提交采购分析和总结报告。

  5、严把采购质量关,对于大宗或特殊物品,选择样品报上级审核定样,对购进物品均须附有质保书或当场(委托)检验。

  6、负责办理物品验收、运输、清点交接、结算等手续。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采购工作准则

  第九条 根据物品种类分为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两种采购形式。

  第十条 政府采购物品范畴按每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严格按政府采购要求组织购买。

  第十一条 自行采购物品应根据批量和额度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寻价采购、直接签订合同(相对固定合作伙伴)等方式。

  一次性采购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采取公开招标;

  一次性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少于50万元(不含50万元),采取邀请招标;

  一次性采购金额少于20万元(不含20万元),采取寻价采购、直接签订合同(相对固定合作伙伴);超过5万元(含5万元)须经办公厅主管领导同意批准。

  第十二条 采购过程应坚持3人以上共同参与,对于大宗物品采购需招投标的,应5人共同参与,并接受监督。采购人员在洽谈某项物品时,原则上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如有必要,可以采用多轮洽商、多次谈判等方式进行,以便降低成本。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选择相对固定的供应商作为合作伙伴。事前,采购人员须对该供应商进行综合考评,包括其公司简介、生产能力、质量保证、付款要求、售后服务、产品价格等进行比较,并以报告形式上报办公厅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确定。事后,须对其进行动态考核,不符要求的,随时调整。洽谈记录和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四条 对于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大批或大额物品的采购实行集中采购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采购相应物品。

  第十五条 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必须坚持“三、三、一”的原则。

  (一)三不购:

  1、没有提供书面采购计划或未经批准的不购;

  2、材料、设备规格不符,质量不合格,价格不合理,无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的不购;

  3、库房有能够代用的物品不购。

  (二)三比较:比质量、比价格、比售后服务。

  (三)一计算:算成本。

  第十六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洽谈时,必须坚持“秉公办事,维护单位利益,的原则,并做好记录。必要时,需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办公厅主管领导。报告中包括产品技术参数、质量、价格、特点及特性等进行比较。

  第十七条 报告得到批复后,依照办公厅领导批示意见,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问题,确定供应商,同时所有资料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八条 采购物品时必须签订《订货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执两份,一份由采购小组保存备案,一份由财务保存。

  属政府采购范畴的,须按政府采购要求,报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第四章 采购招投标

  第十九条 在采购招标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在物品采购招标过程中,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公开必要的信息资料。

  (二)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法人或组织均享有公平同等的机会参与投标竞争。

  (三)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严禁任何投标方以非正常渠道获取特权,使其他投标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四)招投标采购过程中,招投标双方都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 招标

  (一)采购人为招标人,招标人由物品采购小组成员,办公厅、服务局委派的人员和物品需求部门的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二)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签订委托协议,委托采购业务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它经济实体发出投标邀请函。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包括:

  1、招标人名称、地址等信息;

  2、标地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

  3、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算的具体办法;

  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5、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

  6、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7、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四)招标人应当根据需要编写招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投标邀请函;投标须知;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办法;标地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履约保证金要求;交货合同和地点;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投标

  (一)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截止日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二)在截止日前,投标人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以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所得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入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开标、评标

  (一)开标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公开进行。

  (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办公厅、服务局和物品需求部门派人参加。招标人、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和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总局直属机关纪委视情况派人现场监督。

  (三)开标时,检查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完好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四)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技术专家由招标人从总局确认的专家名册中选取。

  (五)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经所有评选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可有效。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结果。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入,或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六)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确定10个工作日内,向总局办公厅提交招、投标书面报告。

  (七)经总局办公厅审批后,招标人可向中标投标人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和投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九)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十)属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还需向政府采购中心上报备案。

  第五章 采购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采购全过程受总局直属机关纪委指导、监督和管理,采购小组在办公厅、机关服务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总局直属机关纪委、物品需求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有关物品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物品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物品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四)物品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受理物品采购有关问题的各种举报、投诉。

  (六)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物品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在采购过程中,违反以上操作规程,为供应商谋取利益的,一经查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并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提请总局直属机关纪委或司法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15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的含义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纳入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政府采购的目标

  政府采购要做到“六个一致”,即:采购单位所申报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与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内容一致,与政府采购管理股签发的《**县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内容一致,与采购代理机购制做的采购文件内容一致,与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内容一致,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内容相一致。

  四、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一)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除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可以自行采购,否则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五、政府采购方式及操作流程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单位以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确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

  1、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经审批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2、采用公开招标应遵循下列程序:

  (1)招标准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委托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制定公告、招标文件等;

  (2)发布公告。经县纪检委审批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3)行贿记录查询。供应商报名后,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持供应商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及资质审查表,到检察院进行查询;

  (4)确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晋财购[20xx]13号文件,按预算金额确定评标委员会人数,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开标。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入招标会现场,按程序开标;

  (6)确定中标候选人。按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7)发布中标公告。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8)签订合同。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采用邀请招标应遵循下列程序:

  (1)招标准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委托进行采购活动,制定公告、招标文件等;

  (2)邀请。选择符合相应资格,且实力强、信誉好的厂商作为潜在投标人,可上门递送和函寄招标邀请函;

  (3)行贿记录查询。供应商报名后,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持供应商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及资质审查表,到检察院进行查询;

  (4)确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晋财购[20xx]13号文件,按预算金额确定评标委员会人数,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开标。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入招标会现场,按程序开标;

  (6)确定中标候选人。按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7)发布中标公告。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8)签订合同。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经专家认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制定谈判文件。依据相关资料的法律规定制作简便的谈判文件;

  (2)确定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以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以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3)行贿记录查询。供应商报名后,采购单位或采购

  代理机构持供应商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及资质审查表,到检察院进行查询;

  (4)成立谈判小组。根据晋财购[20xx]13号文件,按预算金额确定评标委员会人数,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5)谈判。谈判小组与确定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并做好详细笔录,由双方参与人员签字认可;

  (6)确定中标候选人。按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7)发布中标公告。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8)签订合同。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单位签订购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

  (四)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先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2、竞争性磋商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制定磋商文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2)确定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以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以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3)行贿记录查询。供应商报名后,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持供应商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及资质审查表,到检察院进行查询;

  (4)成立磋商小组。根据晋财购[20xx]13号文件,按预算金额确定评标委员会人数,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磋商。磋商小组与确定的供应商进行磋商,并做好详细笔录,由双方参与人员签字认可;

  (6)确定中标候选人。按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7)发布中标公告。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8)签订合同。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单位签订购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

  (五)、单一来源

  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2、单一来源采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公示。根据采购单位提供的资料,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确定合格供应商;

  (3)行贿记录查询。供应商报名后,采购单位或采购

  代理机构持供应商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及资质审查表,到检察院进行查询;

  (4)确定成交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协商情况记录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5)签订合同。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

  (六)、询价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资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且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项目预算金额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2、询价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制定询价通知书。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应当制定询价通知书,内容一般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合同条款、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从询价采购通知书发出之日至规定的报价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确定询价供应商名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以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以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3)行贿记录查询。供应商报名后,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持供应商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及资质审查表,到检察院进行查询;

  (4)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6)签订合同。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

  (七)协议供货采购

  协议供货,就是通过统一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在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同时,确定产品、优惠率、服务和期限,采购单位在确保货物质量的情况下在优惠范围内以最低价选择供应商及其产品,并与其签订“**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中标供应商按合同供货,货款从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协议供货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确定供货商。在确定的协议供货商中选择可以满足需求的供应商;

  2、签订协议供货合同。采购单位与确定的协议供货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

  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纳入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限额标准为:采购预算超过3万元的各类货物;采购预算超过5万元的各类服务;采购预算超过50万元的各类工程,达到以上限额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履行政府采购审批程序,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二)在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外,达到以下限额的项目由采购人实行分散采购,按财政部门核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预算超过3万元的各类货物;采购预算超过5万元的各类服务;采购预算超过50万元的各类工程。

  (三)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3种采购组织形式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限额为: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50万元以上、工程单项或批量超过50万元以上。

  (四)20xx年协议供货范围及限额标准:办公自动设备(3—10万元)、办公家具(3—10万元)、一般电器设备(3—10万元)。

  七、审批程序

  采购单位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时,采购单位需向政府采购管理股提交分管领导批示的采购申请报告、预算评审报告,属于固定资产的还应提交固定资产审批表,并填写《**县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政府采购管理股对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后确定采购方式,采购单位报分管领导批示后进行采购。采购单位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单位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采购限额或公开招标限额,属化整为零规避采购或公开招标。采购单位在办理政府采购业务时,要按照确定的政府采购预算及资金用途,合理安排采购进度,以便提高采购效率,未按政府采购预算及资金用途实行政采购的项目或化整为零规避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为此而造成的损失,由采购单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