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用餐管理规定

时间:2025-01-04 10:40:15 蔼媚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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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用餐管理规定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集体用餐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集体用餐管理规定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四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 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 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 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 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

  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八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第九条 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

  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条 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

  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 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

  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十四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五条 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条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得向学生出售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九条 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四章 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二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必须做到:

  (一)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

  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与频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 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 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 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三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而发放卫生许可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第三十六条 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食堂建筑、设备等暂不作为实行本规定的单位对待。

  但是,其他方面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按《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集体用餐管理规定 2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学校总务处监督指导、政教处督查,学校食堂管理员、学校校医及食堂工作人员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一、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繁殖条件。

  二、 食堂设施设备布置合理,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三、 食堂加工操作室满足以下要求:

  (一) 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 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二) 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 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三) 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符合卫生要求的污水排放和废物储存设施和设备;

  四、 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五、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灭菌后的餐具必须存放在专用餐具清洗柜内备用。

  灭菌和未灭菌餐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六、 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准或要求。

  洗涤、消毒剂必须存放在固定的地方(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七、 食堂的用餐场所应设置为用餐者洗手的场所、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八、 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购买者必须从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购买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购买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九、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过期的食物。

  不允许向学生出售腐败或异常感官特性,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十三、学校食堂不得生产、销售冷肉、冷菜。

  十四、食物一般不超过1个小时,若超过1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十五、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确认无劣化后,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十六、食堂从业人员、管理者必须掌握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十七、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食品和临时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和其他妨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的员工和集体用餐的员工正在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十八、食堂员工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直接接触进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十九、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体系。并严格按制度执行。

  二十、学校食堂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合法经营,并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二十一、学校食堂应建立健康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室和食品原料储藏室,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二十二、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二十三、学校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把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学校的综合办公室、政教处和食堂管理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十四、学校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食品卫生知识的学习、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二十五、学校应制定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 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 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 保存导致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物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 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二十六、学校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如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食堂管理员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并逐级上报。

  二十七、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集体用餐管理规定 3

  为了全面发挥服务育人的目的,加强学校食堂饮食卫生的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健康第一”的思想,使《食品安全法》和《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得到全面落实,切实搞好饮食卫生,预防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师生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食堂必须承担《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和标准的义务。食堂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2、食堂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接受身体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取得相应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卫生设施达标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3、认真落实饮食卫生标准,搞好环境卫生、设施卫生、炊事人员个人卫生和食品卫生。

  4、按卫生“五四制度”和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严格进行食物检验,使生熟分开,荤素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食品烧熟煮透,做好炊具和餐具的消毒工作。

  5、不采购、不存放、不加工、不销售、不供应腐败变质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和食物,自觉遵守各项卫生制度和法规,在食品中参杂使假,加工销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行为,是违背食品行业的道德准则,将受到法律制裁和道德谴责。

  6、炊事人员要做到“三白”(白工作服、白工作帽、白口罩)、“四勤”(勤洗澡、勤洗头、勤换衣、勤剪指甲)、“五不”(不随地吐痰、操作时不抽烟、不用手抓食品、不随地倒垃圾和脏水、不对着食品和就餐者咳嗽和打喷嚏)。

  7、原料加工时要严格执行双墩、双刀制度,生熟分开,杜绝交叉污染,加工原料时必须要摘洗干净,坚持先洗后切的原则,减少营养成分的损耗,水池荤素分开。

  8、不用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包装材料清洁卫生,掉在地上的食品不得直接出售,运输食品要有防蝇防尘设备。

  9、制作间、出售间分开,达到“五专”:即专人、专食、专用具、专消毒、专冰箱;冰箱、冰柜、食品原料码放整齐,生熟分开且有标记,主副食原料分库,隔墙离地地存放。

  10、厨房卫生,每日专人负责打扫。餐厅每日三次打扫,物放整齐,坚决做到工完场净,环境卫生无脏、无臭、无垃圾,污水要及时处理清运

  11、食堂工作人员要虚心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检查,密切配合其工作,防检并重,以防为主;服从和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听从就餐人员对食堂卫生工作的要求意见,及时改正工作。

  12、绝不允许向师生出售腐败、变质、过期、劣质及被污染的食物,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13、三餐开饭的时间均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执行,其余时间餐厅要关闭。

  集体用餐管理规定 4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集体用餐的管理,保证饮食卫生,改善学生营养状况,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集体用餐系指集中供应中小学校、中等专科学校、技工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学生,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制的膳食和食品。

  学生集体用餐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

  学生普通餐: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学生需要量的膳食。

  学生营养餐:以保证学生生长发育为目的,根据营养要求而配制的膳食。

  学生课间餐:为补充学生课间需要而制作的食品。

  第三条凡集中供应中小学校学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和组织供应学生集体用餐的中小学校,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集体用餐的监督管理工作。

  学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或本部门的卫生管理工作。

  参加学生集体用餐的学校负责学校内的组织供应中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生产经营者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卫生许可证。学生营养餐的生产经营者,其卫生许可证中必须有获准"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未领取卫生许可证者不得生产经营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

  第六条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个人卫生、生产用具以及贮存、消毒、运输等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第八条有关规定。运送路程较远的膳食要有保温设备。

  第七条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人员应按规定经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学生营养餐生产经营单位除应符合上款要求外,还应配备专(兼)职营养师(士),或经培训合格的营养配餐员。厨师须经食品卫生和营养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学生集体用餐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严禁使用《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用的食品制售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食品、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规定,膳食要保持一定的温度。

  学生集体用餐不得直接供应未经加热的食品,制售凉拌生食菜肴要保证卫生质量。

  学生营养餐每份所含的热能的营养素应达到营养要求,学生营养餐的烹调应注意减少营养素的损失。

  学生课间餐的食品每份应当单独包装。

  第九条实行学生集体用餐的中小学校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学生集体用餐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掌握必要的食品卫生和营养知识,应重视学生对饭菜质量的要求,发生食物中毒时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控制措施。

  学校订购集体用餐时,应当确认生产经营者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订购学生营养餐时,应确认卫生许可证注有"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订购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

  学校应当设有学生洗手、餐具清洗设备和符合卫生标准的饭菜暂存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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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集体用餐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集体用餐管理规定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四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 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 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 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 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

  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八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第九条 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

  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条 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

  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 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

  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十四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五条 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条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得向学生出售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九条 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四章 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二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必须做到:

  (一)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

  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与频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 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 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 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三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而发放卫生许可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第三十六条 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食堂建筑、设备等暂不作为实行本规定的单位对待。

  但是,其他方面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按《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集体用餐管理规定 2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学校总务处监督指导、政教处督查,学校食堂管理员、学校校医及食堂工作人员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一、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繁殖条件。

  二、 食堂设施设备布置合理,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三、 食堂加工操作室满足以下要求:

  (一) 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 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二) 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 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三) 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符合卫生要求的污水排放和废物储存设施和设备;

  四、 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五、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灭菌后的餐具必须存放在专用餐具清洗柜内备用。

  灭菌和未灭菌餐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六、 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准或要求。

  洗涤、消毒剂必须存放在固定的地方(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七、 食堂的用餐场所应设置为用餐者洗手的场所、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八、 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购买者必须从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购买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购买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九、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过期的食物。

  不允许向学生出售腐败或异常感官特性,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十三、学校食堂不得生产、销售冷肉、冷菜。

  十四、食物一般不超过1个小时,若超过1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十五、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确认无劣化后,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十六、食堂从业人员、管理者必须掌握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十七、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食品和临时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和其他妨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的员工和集体用餐的员工正在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十八、食堂员工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直接接触进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十九、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体系。并严格按制度执行。

  二十、学校食堂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合法经营,并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二十一、学校食堂应建立健康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室和食品原料储藏室,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二十二、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二十三、学校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把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学校的综合办公室、政教处和食堂管理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十四、学校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食品卫生知识的学习、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二十五、学校应制定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 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 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 保存导致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物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 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二十六、学校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如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食堂管理员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并逐级上报。

  二十七、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集体用餐管理规定 3

  为了全面发挥服务育人的目的,加强学校食堂饮食卫生的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健康第一”的思想,使《食品安全法》和《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得到全面落实,切实搞好饮食卫生,预防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师生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食堂必须承担《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和标准的义务。食堂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2、食堂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接受身体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取得相应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卫生设施达标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3、认真落实饮食卫生标准,搞好环境卫生、设施卫生、炊事人员个人卫生和食品卫生。

  4、按卫生“五四制度”和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严格进行食物检验,使生熟分开,荤素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食品烧熟煮透,做好炊具和餐具的消毒工作。

  5、不采购、不存放、不加工、不销售、不供应腐败变质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和食物,自觉遵守各项卫生制度和法规,在食品中参杂使假,加工销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行为,是违背食品行业的道德准则,将受到法律制裁和道德谴责。

  6、炊事人员要做到“三白”(白工作服、白工作帽、白口罩)、“四勤”(勤洗澡、勤洗头、勤换衣、勤剪指甲)、“五不”(不随地吐痰、操作时不抽烟、不用手抓食品、不随地倒垃圾和脏水、不对着食品和就餐者咳嗽和打喷嚏)。

  7、原料加工时要严格执行双墩、双刀制度,生熟分开,杜绝交叉污染,加工原料时必须要摘洗干净,坚持先洗后切的原则,减少营养成分的损耗,水池荤素分开。

  8、不用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包装材料清洁卫生,掉在地上的食品不得直接出售,运输食品要有防蝇防尘设备。

  9、制作间、出售间分开,达到“五专”:即专人、专食、专用具、专消毒、专冰箱;冰箱、冰柜、食品原料码放整齐,生熟分开且有标记,主副食原料分库,隔墙离地地存放。

  10、厨房卫生,每日专人负责打扫。餐厅每日三次打扫,物放整齐,坚决做到工完场净,环境卫生无脏、无臭、无垃圾,污水要及时处理清运

  11、食堂工作人员要虚心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检查,密切配合其工作,防检并重,以防为主;服从和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听从就餐人员对食堂卫生工作的要求意见,及时改正工作。

  12、绝不允许向师生出售腐败、变质、过期、劣质及被污染的食物,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13、三餐开饭的时间均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执行,其余时间餐厅要关闭。

  集体用餐管理规定 4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集体用餐的管理,保证饮食卫生,改善学生营养状况,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集体用餐系指集中供应中小学校、中等专科学校、技工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学生,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制的膳食和食品。

  学生集体用餐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

  学生普通餐: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学生需要量的膳食。

  学生营养餐:以保证学生生长发育为目的,根据营养要求而配制的膳食。

  学生课间餐:为补充学生课间需要而制作的食品。

  第三条凡集中供应中小学校学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和组织供应学生集体用餐的中小学校,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集体用餐的监督管理工作。

  学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或本部门的卫生管理工作。

  参加学生集体用餐的学校负责学校内的组织供应中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生产经营者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卫生许可证。学生营养餐的生产经营者,其卫生许可证中必须有获准"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未领取卫生许可证者不得生产经营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

  第六条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个人卫生、生产用具以及贮存、消毒、运输等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第八条有关规定。运送路程较远的膳食要有保温设备。

  第七条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人员应按规定经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学生营养餐生产经营单位除应符合上款要求外,还应配备专(兼)职营养师(士),或经培训合格的营养配餐员。厨师须经食品卫生和营养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学生集体用餐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严禁使用《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用的食品制售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食品、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规定,膳食要保持一定的温度。

  学生集体用餐不得直接供应未经加热的食品,制售凉拌生食菜肴要保证卫生质量。

  学生营养餐每份所含的热能的营养素应达到营养要求,学生营养餐的烹调应注意减少营养素的损失。

  学生课间餐的食品每份应当单独包装。

  第九条实行学生集体用餐的中小学校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学生集体用餐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掌握必要的食品卫生和营养知识,应重视学生对饭菜质量的要求,发生食物中毒时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控制措施。

  学校订购集体用餐时,应当确认生产经营者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订购学生营养餐时,应确认卫生许可证注有"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订购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

  学校应当设有学生洗手、餐具清洗设备和符合卫生标准的饭菜暂存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