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13 14:11:06 管理 我要投稿

(优)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优)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1

  1.目的

  为了本企业的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以实现本企业的管理目标,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以保障人体身心健康,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公司所有项目在生活、生产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的`控制。

  3.相关文件及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环境保护法》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4.内容及相关要求

  4.1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生产、生活危险废物集中放到指定场所进行统一处理,综合办负责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监督组织实施,无害化处理。

  4.2公司属各单位及部门对工作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制定相应监督保障措施,确保废物可控。

  4.3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有关管理工作。按所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处置方式做好记录,及时清除和处理危险废弃物。

  4.4程序

  4.4.1对危险废弃物的控制

  (1)废弃物分为危险废弃物和一般废弃物,一般废弃物参照综合办公室《废弃物管理规定》执行。

  (2)固液危险废弃物:包括油棉纱、油布头、油漆桶、空化学试剂瓶、废旧硒鼓、色带、墨盒、电池、日光灯,化验室废油液、过期试剂液等,交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处理。在委托处理前,应与承包方签订工作合同,明确处理要求,取得五联单,综合办留存备查。

  (3)在运输废弃物的过程中,不遗洒、不乱放、不外溢。

  4.4.2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废物、废料,由安全监察部要求施工单位统一清理,防止污染环境。

  4.4.3工程项目交工后,施工单位须按合同规定从施工现场清除剩余材料、设备、垃圾,保持现场整洁。对各种临建设施等进行处理。

  4.4.4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由维修人员及时回收,禁止随处乱扔。

  4.5危险废弃物排放的监督与检查

  (1)公司组织对办公区、油库、码头环境管理监督管理,同时检查危险废弃物的排放的运行情况。相关部门每月对危险废弃物管理方案的落实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予保存。

  (2)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执行《不符合、事故和险情的处理程序》。

  4.6时间

  上述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保护法》及省、市、县相关环保部门的要求,确保危险废物在产生、利用、存放等环节不出现环境污染事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要严格按照省环保部门下发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格式,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数据要真实有效)。

  第三条

  以上一年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利用情况为依据,结合装置现状来计划来年危险废物各情况。

  第四条

  管理计划必须对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及相关措施描述清晰。

  第五条

  管理计划必须对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措施作出说明。

  第六条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必须报环保部门备案,当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申报。

  危险废物源头分类制度

  根据危险废物特性和产生量,确保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过程中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和安全事故,兆邦化工特制定危险废物源头分类制度,涉及危险废物的车间和部门要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一条

  在进行危险废物收集工作时,一定要采取防泄漏防扩散措施,并让专门从事危险废物管理人员进行。

  第二条

  根据本厂自身情况产生的危险废物是导热油,特在厂区内设置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同类废物不同存放,且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的间隔。

  第三条

  在危险废物包装容器或储存场所设有危险废物标识牌,标识牌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制定。

  第四条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有专业危险废物管理人员看守管理。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本公司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第一条

  危险废物在转移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再向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领取联单。

  第二条

  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东明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危险废物产生每转移一车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四条

  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五条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3

  由公司安环科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领用、填写、报送、归档、保存等工作,危险废物转移严格遵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危险废物在转移前,应当提前向吉安市环保局申请领取联单。

  (2)危险废物产生每转移一车同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转移联单,特殊情况如同时向同一家接收单位转移不同种类的危废且每种危废数量较少,可考虑合并在一份转移联单上,但每种危废名称、类别、数量等信息必须填写清楚。

  (3)针对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且不能自行利用的危险废物,公司作为危废产生单位在危废转移管理中需注意以下事项:

  根据转移备案表及实际转移情况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项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4)针对公司作为危废接收单位,对外来危险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在危废转移管理中需注意以下事项:

  ①危险废物的运输

  目前公司危废运输时委托有危废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在转移时应督促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填写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收单位。

  ②危险废物的接收

  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交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5)在完成一次危险废物转移复核无误后,自留联原件交行政部存档。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4

  电池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危险废物类别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本企业危险废物类别为hw31含铅污染物,主要包括以下其他几方面:

  ①生产车间废弃铅板、铅渣

  ②废气处理装置收集铅尘、厂区内地面清扫铅尘

  ③含铅废水预处理站污泥

  ④沾铅员工口罩、衣物

  ⑤其他沾铅废物

  3、职责

  公司环保组负责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生产的危废物集中指定处置场所进行统一规划,并负责监督组织实施。公司对危险固体废弃物制定管理措施,并进行运行监控。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有关管理工作。按所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及处置方式做好记录,及时有效无害的清除和处理危险固体废弃物。

  4、危废分类收集

  4.1严禁危险废物收集中混入其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同时严禁危废混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确保全部收集。

  4.2车间废铅板、铅渣统一采用设置有危险标志的编织袋收集。

  4.3含铅废水处理污泥定期清理,采用塑料桶装转运干化池,风干后采用密闭袋装。

  4.4建立(工作服、手套、口罩)发放、回收管理制度,

  ①劳保用品的发放

  仓库发放劳保用品的时间为每周一13:00――15:00,其余时间不发放劳保用品(新员工到岗除外)。领取劳保用品需填写领料单,本人凭部门负责人核准签字后的'领料单交仓库管理员,之后办理劳保用品领用手续。员工的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等按使用时间计算,以便替换。领用劳保用品,必须以旧换新。试用期满后,能继续使用的,不能用的、凭部门负责人核准签字后的领料单及旧劳保用一起交仓库管理员办理领用手续。

  ②员工劳保配制

  员工工作服分冬夏两季各一套,更换时间为每一年一次。员工佩带的口罩、手套于每月更换一次,更换方式以以旧换新。

  ③使用规定

  所有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不许丢失、遗弃,在下发时间以旧换新。所有生产第一线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佩带口罩、需要的工序必须佩带手套。所有员工在搬运物料过程中必须佩带手套。就以上几点规定,违规者每次每人10元考核。

  ④劳保用品的回收、处置

  所有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不许丢失、遗弃,在每月下发时间以旧换新。生产管理部每月统一回收后,用编织袋打包整理好,贴上危废标签,交至库房统一管理。

  4.5每日填报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危险废物贮存环节记录表。

  4.6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4.7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危废储存、危废申报、转移处置

  5.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2.根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所示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贮存场所地面须作硬化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还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

  5.3.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xx)对危险废物包装物设置识别标识。

  5.4.危险废物按照种类分别存放,且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间隔。

  5.5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6危险废物产生场所、贮存场所、利用处置设施应有详细台帐记录(如出入库记录、利用处置记录),并配有计重设施。

  5.7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市环保局申报登记。

  5.8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原登记部门重新申报登

  5.9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5.9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向环保部门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转移前3日内报告移出地环保部门,同时将到达时间报告移入地环保部门。

  5.10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处置;不按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进行限期改正;限期结束后仍然不按照规定处置,由质量安全部按照公司规定负责处罚。

  5.11在搬迁、转产、终止之前,必须对已经产生尚没有处置的危险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消除可能产生的污染,将评估报告报环保组备案。

  5.12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如果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5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护环境和公民身体健康,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条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公司的危险废物名录由公司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进行公布(附20xx年公司危险废物名录)。

  第四条 部门职责

  (一)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危险废物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制订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负责审查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资质并组织处理;负责向当地环保部门及时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组织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订公司危险废物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标识等情况;负责定期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负责危险废物出门证的管理。

  (二)财务部负责核算处置危险废物发生的费用。

  (三)保卫部负责监管危险废物按规定程序出厂。

  (四)物流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对公司废油进行处置。

  (五)能源中心负责组织对公司含锌除尘灰进行处置。

  (六)销售部负责组织对公司废焦油(次品焦油)进行处置。

  第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职责

  (一)对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收集、贮存点、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帐,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三)按月向公司主管部门报送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台帐。

  (四)负责危险废物出厂现场监装。

  第六条 危险废物利用单位职责

  (一)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必须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三)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台帐,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第七条 危险废物处置流程

  (一)危险废物产生(回收)单位将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处置单位、处置方案等报安全环保部。

  (二)安全环保部会同监察审计部对危险废物回收处置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包括审查“四证”,即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其处置工艺进行审查后,签订回收处置合同。

  (三)财务部会同安全环保部及其他有关部门核定危险废物回收处置费用,核定有回收利用价值危险废物外销价格。

  (四)有回收利用价值危险废物的出厂按《不可回收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有回收利用价值的一般废物出厂管理规定执行。

  (五)无回收利用价值危险废物的出厂按《不可回收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无利用价值的一般废物出厂管理规定执行。

  (六)安全环保部在地方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对危险废物的回收处置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七)产生(回收)单位核对危险废物出厂数量,及时统计、汇总,按月报送安全环保部。

  (八)固体废弃物处置(理)后,由产生单位填写《固体废弃物处置台帐》。

  第八条 公司暂不能处置的危险废物,由安全环保部报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按上级环保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处置。

  第九条 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收集、贮存和处置。

  第十条 严禁将危险废物乱存乱放、倒入河流、池塘、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严禁将危险废物倒放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填埋场地。

  第十一条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十二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括该类废钢铁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必须通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公司相关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必须制订危险废物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立即报告安全环保部,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安全环保部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并酌情扣责任单位20xx-10000元/次。

  (一)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无台帐,现场收集和贮存无标识,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处理危险废物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收集、贮存、处置的。

  (四)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处置的。

  (五)擅自停运或者闲置危险废物处理装置、设备的。

  (六)在运输、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的。

  第十六条 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和责任者,扣责任单位5000-20000元/次,扣直接责任者500-1000元/次,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6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目录的规定,我公司生产系统各环节在检修和使用过程中更换下来的各类废机油属危险废物(规属目录中的废矿物油)。为了加强废机油的回收利用的管理,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1、公司安环部对公司范围内产生的危险废物作统一监督管理。

  2、公司建立符合相关要求的`废机油贮存库,按要求标注危险废物标识。

  3、回收的废机油如需外销,由公司销售部统一售予有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接受单位及时转移。

  4、各厂在检修、使用等过程中产生和到期或变质而更换下来的废机油要全部分类回收,报公司仓库办理相关入库手续,本厂如需利用废机油再到仓库办理相关出库手续(数量按吨计)。

  5、公司仓库要分类建立废机油回收台帐,注明入出库的厂名、日期、油的类别、数量。

  6、本厂回收的废机油如不够本厂使用,仓库可做相应的调配,办理相关手续。

  7、各厂临时存放废机油的地点必须保证远离火源、电器及要害岗位,存放地不得影响交通和行人,地面硬化不得有泄漏的油污,保持干净整洁,盛放废机油的容器要有盖并盖好,雨水及杂物不能进入容器内。

  8、废机油包括各类废汽轮机油、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及各类废油脂等。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7

  1、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2、贮存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3、不同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识别标识。

  4、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送至危险废物专用储存点。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库登记台账。

  19、应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6、专管人员每天必须对贮存的危险废物进行检查,贮存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撤危险废物。发现问题,按照技术要求及时处置。

  7、严格按照国家对危险废物的相关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工作。

  8、危险废物贮存库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同时符合消防安全的相关要求。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8

  1.目的

  本标准以明确制定公司产生废弃物的分类、收集、保管及处置的方法为目的。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场范围内产生废弃物的管理。

  3.用语定义与分类

  所谓废弃物是指公司生产、办公或进行其他活动所产生的污染环境的物质。公司根据废弃物的性质和实际状况,将废弃物分为危险废弃物、生产废弃物、一般废弃物三类。

  A.危险废弃物:可能对周边环境或人体安全健康有害的剧毒、易爆、辐射、放射、感染性的废 弃物质。

  B.生产废弃物:因公司生产活动而产生的非危险的废弃物质。生产废弃物根据性质分为可回收 和不可回收两类。

  C.一般废弃物:不属于危险废弃物和生产废弃物,因公司日常活动(办公、生活等)所产生的 废弃物。

  4.管理职责

  4.1、全体管理责任者

  公司成立危险废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公司废弃物处理的全体监督和对外部各方的协调,各部门处理责任者的任命并明确其职责。

  4.2、废弃物处理责任者

  废弃物处理责任者为各车间主任,担负有以下职责:

  1)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生产办公等活动所产生的废弃物得到正确妥当处置。

  2)自部门废弃物种类把握,并调动本部门的全体力量,为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减量化而不断努力和改善。

  3)协助全体管理责任者顺利完成国家及地方对废弃物的管理规定事项。

  4.3、废弃物处理担当者

  废弃物处理担当者由各部门经理,主要担负以下工作:

  1)确实按照规定方法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

  2)废弃物放置场所的标识和整理。

  5.废弃物处理的托

  公司全体管理责任者对废弃物处理的外部回收站进行调查,挑选具备资格的外部回收站。与之协议完毕后,托其对公司的废弃物进行处理。

  6.《废弃物一览表》的作成与维持

  6.1、作成

  各部门作成附表《废弃物一览表》,并取得部门经理承认后送交环境管理事务局;其中,危险废弃物应指定处理担当者,其他废弃物不必指定。

  6.2、维持

  1)各部门在有新的生产活动,如:生产线变更、新制品或新设备导入,部品出货形态变更时,应对《废弃物一览表》进行重新评审或修订(必要时)。

  2)正常情况下,每年重新评审一次,必要时进行改订。

  另外,新的废弃物种类区分困难时,向环境管理事务局查询。

  7、废弃物分类的教育

  各部门应利用会议或其他形式向各级人员说明废弃物分类的重要性和方法,使废弃物分类成为全体员工的常识。

  8、废弃物的处理

  各部门应对自部门产生的废弃物担当管理处置责任,度要实施以下事项:

  8.1、暂时放置场所标识

  在简单易行的前提下,和各部门自行设定废弃物暂时放置场所。并按照分类明确标示,使人一目了然,以下为一般原则供参考:

  1)同一场所废弃物箱设置数量应不影响工作的方便性为宜。

  2) 量同类废弃物产生场所应设专门废弃物放置箱。

  3)种类多数量少之废弃物产生场所,暂时将可回收与不可回收的废弃物分开,在公司统一设置的废弃物暂置场所投放时再按分类进行投放。

  8.2、投放

  各部门可将废弃物暂时投放在公司统一设置的废弃物统一暂置场所,废弃物投放时,应按照分类进行准确投放,防止混放、飞扬和异味产生。

  废弃物统一暂置场所的废弃物由生产管理部搬运工每日运送公司指定垃圾场。

  8.3、放置场所的维持

  废弃物放置场所应经常整理、整顿、清洁、清扫,防止异味、苍蝇、蚊子产生。

  9、废弃物称量

  生产管理部对公司产生的废弃物进行销量,结果记录在附表《废弃物称量记录表》中

  2、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检修作业安全的、控制与管理,确保检修作业过程中安全,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守则》《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联保互保制度》《安全检查区域责任制度》《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维修安全管理规定》和“四个重点”安全管理要求等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检修作业。

  第三条、工程施工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操作纳入应急预案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将检修作业进行统计分类,明确一般检修作业、重点检修作业、危险检修作业等审批级别,分别明确管理责任人。所有检修作业均应适用作业票制度。

  第六条、各单位应进一步完善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作业前危险辨识和安全措施制定、安全可靠性评估和作业审批、作业前安全交底和措施落实确认、联保互保关系确立和现场安全监控、作业现场恢复和结果验收等。

  第七条、检修作业安全措施必须明确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措施、致使设备运转或安全装置失灵的动力能源控制措施、检修作业影响区域的控制措施等,必要时应明确应急措施。

  第八条、各单位应在检修作业前明确检修作业单位和作业区域所属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各单位应经常开展检修安全技能培训和检修安全知识教育。、中修工程施工前应开展针对性安全教育。

  第十条、检修现场责任领导应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区域责任制度》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作业审批程序,作业审批人应对作业的安全合法性、安全措施的可靠性负责。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规范各级作业票的使用,作业票内容应包括作业名称、主要内容、起止时间、地点区域、作业类别级别、作业单位(包括人数)、安全措施(责任人)、安全交底人(签字)、安全交底接受人(签字)、作业地点岗位人员(签字)、作业审批人(签字)等内容。

  第十三条、检修作业负责人应随身携带作业票备查,作业结束后,应将作业票归档留存。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不断细化分解检修作业内容,逐步推进检修作业规程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三章、安全监控

  第十五条、所有检修作业均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第十六条、正常生产过程中的维修,作业人员必须经岗位人员同意并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悬挂检修作业牌,方可进行检修作业。该区域的安全检查监控责任仍由原责任人负责。岗位人员和区域负责人有拒绝作业和随时终止作业的权力。

  第十七条、外单位进入本单位进行检修、抢修作业,必须经生产处组织安排,严格履行安全交接签字手续,双方应认真落实《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跨区域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各级行政负责人,应加强检修作业检查指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监督检查检修作业过程中安全保障体系运行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严格落实检修作业安全要求,规范作业票使用,凡有违本制度的作业行为,给予经济处罚5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订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噪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筏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污染区域,以防扩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20xx年10月15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9

  1、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需委托其他危废处理单位处理的: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西省固废管理中心要求,结合公司实际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除能自行利用的,考虑就近原则,均须委托符合条件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因特殊原因暂不委托处理的,且存储期限超过一年的,需向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上报批准。

  在签订委托处理危险废物合同时,须核实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运输单位持有的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所列的危废种类是否与公司需转移的'相符。在签订合同后需保存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

  与接收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理协议(合同)后,应及时填写危险废物备案表,经协议双方及双方所在地环保管理部门盖章后生效。

  以上危废处理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委托处理协议、转移备案表等相关材料统一由行政部保管。

  2、公司作为危废经营单位,对危险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

  对于所有公司进行需进行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的要求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危险废物管理小组应定期核实公司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应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①该表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②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③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④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10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九条规定及自治区、盟(市)、旗环保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申报登记、环境统计、三同时验收等制度实行过程中的危险废物相关数据提供确实可靠的依据,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建立管理台帐前期准备工作

  危险废物台帐的基础建立,确定所利用的危险废物并在企业内部给危险废物确定唯一的编号。建立相关记录表格,相关表格一般应分别留存于危险废物利用部门、贮存部门和台账汇总部门。

  2、管理台帐建立的步骤

  (1)记录与计量

  在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建立有关危险废物的台帐记录表,危险废物转移出时或在单位内部利用时,必须要求称重。

  (2)定期资料收集与汇总

  定期汇总危险废物台帐记录表,相应记录表或凭证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包括内部转移联单)要随报表封装汇总。

  (3)形成完整台帐

  您

  汇总危险废物台帐报表,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工序调查表及工序图、危险废物特性表、危险废物利用情况一览表,形成完整的危险废物台帐。

  3、管理台帐制度的'实施与保障

  (1)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的实施涉及单位内部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实验分析和安全环保等相关部门。

  (2)充分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与利用记录相衔接,建立内部危险废物管理机制和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真实记录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保证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的良好运行,特别是要确保所有原始单据或凭证应当交由专人(如台帐管理员)汇总。

  (3)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应当分类装订成册,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并采用信息软件辅助管理危险废物台账。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11

  1、公司负责人为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危险废物管理人员为危险废物贮存库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危险废物贮存库消防安全负责;

  2、危险废物贮存库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同时符合消防安全的.相关要求;

  3、在贮存库显目位置必须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同时设置危险废物危险告知牌和相关管理制度;

  4、按照安全消防巡查制度进行每日巡查,发现隐患问题,应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要立即报告相关领导;

  5、按照规定定期对安全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工作,保证安全消防设施在位有效,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制定符合贮存库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7、发生火灾(火警)立即进行正确扑救,并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正确报警;

  8、处置好消防安全事故后,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配合调查部门做好事故调查。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12

  一、目的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该制度。

  二、范围

  1、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三、危险废物管理

  1、总经理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公司的安环部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公司安环部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姜志军、戴元海。

  2、危险废物管理遵循“统一收集、分类处置、集中焚烧、消除隐患”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

  3、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收集、贮存场所和专用设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司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5、公司环保管理职员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当地环保局申报登记,并于每月及时登入湖州市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6、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申报登记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或重新申报申请,得到允许后重新申报登记。

  7、公司安环部应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场所的检修工作,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8、贮存场所应按规范设置环境保护警示标志,有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只可堆放各种危险废物,不得有其他药剂、器材等。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中。

  9、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称重,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必须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并登记注册。

  10、不同性质的危废必须存放在相间隔的空间内,且必须留有足够的搬运通道。不得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11、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制度。危险废物产生部门和危险废物贮存部门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等;危险废物转移时应当将废物出库日期、种类、数量及接收单位名称登记好,并做好台帐记录。

  12、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取回后应继续保留3年,转移联单保留不少于5年。

  13、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14、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15、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16、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登录湖州市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向环保局和危险废物处置公司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拟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得到转移确认后,实施危险废物转移。并及时在动态管理系统确认现场转移信息。

  17、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应当用墙体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闭,并在进出口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标志。

  18、公司安环部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积极实施演练。

  19、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且应当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20、危险废物在收集、贮存、运送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公司安环部门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四、危险废物运输管理

  1、运送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由当地环保部门或处置单位指定专业资质的运输公司。

  2、公司安环部应与运输单位或个人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3、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4、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运输车辆必须按计划的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

  5、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密封、包扎、苫盖,并将车厢槽帮、车轮清洗干净,保证在运输线路中不泄漏、遗撒、带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泞时,禁止车辆进出污染道路。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范围内的各子公司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 本公司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行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积极推广清洁生产,避免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鼓励危险废物在公司内部合理利用;实行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 公司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各子公司职责范围内做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子公司总经对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负总责。

  第六条 各子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同时”验收文件、危废贮存设施建设相关文件、危废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的办理;《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并拟定公司每年的应急培训计划及演练方案;定期组织职工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及档案;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管理信息。

  第二章 危险废物的管理

  第七条 总公司严格控制新建危险废物产生量、危害性且难以安全处置的建设项目。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项目时,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子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向当地环保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若申报登记的内容发生重改变时必须在改变前15天,到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子公司应当采取调整产品结构或者生产工艺等措施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

  第十条 总公司安全环保部有权对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车间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其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和运行情况。被检查的车间应当如实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1)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

  (3)危险废物造成的污染及损害情况;

  (4)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治理执行情况;

  (5)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制度;

  (6)其他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污染严重的车间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其产生危险废物的状况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接受监督。

  第三章 危险废物的全过程控制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禁止向外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第十三条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并粘贴危险废物标志,第十五条 危险废物的堆放仓(库)必须具有防风、防雨、防晒设施,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或用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他人工材料);周围有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会流进危险废物堆放仓(库);若堆存的危险废物是液态或半固态时,应设置渗滤液收集池,渗滤液进入厂水污处理站处理。

  第十六条 各类危险废物必须分类堆存,不允许混堆。

  第十七条 危险废物堆放仓(库)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xx)附录A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牌。

  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收集危险废物时不得接收没有转移联单或者与转移联单不符合的危险废物;只得接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允许的危险废物。

  第二十条 转移危险废物时,要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斧章。

  第二十一条 危险废物只能转移给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的车辆必须具有运输危险废物的资质。

  第二十二条 处置危险废物的子公司必须办理并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且只能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允许的危险废物。

  第二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车间应当管理好出渣口及临时堆放点,管理好危险废物厂内的运输,防治危险废物的撒落,并做好危险废物产生量及转移到危险废物仓(库)量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四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建全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台帐必须真实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量。并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危险废物管理的人员应进行培训,熟练掌握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安全防护知识、正确的应急处理方法和操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车间在搬迁、转产、终止之前,必须对已经产生尚没有处置的危险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消除可能产生的污染,将评估报告报总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车间应当熟悉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一量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报告公司应急指挥部,公司应急指挥部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车间、部门执行情况纳入年终分级考核:

  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安全环保部(科)及其他部(科)由公司进行考核;各车间由安全环保部(科)进行考核。

  认真按部门的岗位职责进行履职,未违上述规定、未发生危险废物泄漏的为合格。

  第二十九条 奖惩:

  对考核合格,未发生违上述管理规定的部门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考核不合格,违上述管理规定的部门给予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罚款处罚。

  若造成重环境污染事故时,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总公司安全环保部。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14

  根据《固体法》第59条、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自治区、盟(市)、旗环保部门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落实

  由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依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通过“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转移计划和电子转移联单。

  2、危险废物转移规定和要求

  ⑴、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⑵、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⑶、如实填写联单中利用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⑷、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利用单位,联单第一联由利用单位自留存档,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联单第二联副联由利用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危险废物转移负责人的职责

  1、统筹本单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

  2、负责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申领、保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3、在每次危险废物转移时,按规定正确使用和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做好危险废物转移时的联单交接工作。

  4、负责每次危险废物转移现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在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负责每次危险废物转移后,跟踪和督促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按规定如期回交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并负责按规定把联单第二联副联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15

  医院在诊断、治疗、卫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患者生活中产生的排泄物及垃圾,这些废弃物均有病源微生物污染的可能,我院对这此危险废物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分类: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开放置,不能混淆。医疗垃圾包括:

  ⑴破损的体温表、废针头、压舌板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

  ⑵污染的沙布、绷带、脱脂棉等废敷料;

  ⑶血、尿、粪、痰、呕吐物等检验标本,化验用器材、试剂、培养基等废弃物;

  ⑷病理标本;

  ⑸病区卫生清洁用擦布、拖布等。

  生活垃圾包括:剩余饭菜、果皮、果核、罐头盒、饮料瓶、手纸、各种包装纸、粪、尿等排泄物等。

  二、回收与销毁

  1、专人回收,专人销毁。由专职人员负责各病区及门诊回收医用垃圾,集中到一起,然后统一焚烧,并有回收销毁记录。

  2、传染病员的污物经消毒处理后,才能送出集中处理。

  3、传染病员剩余饭菜和排泄物、呕吐物加1/5量漂白粉搅匀后2小时,然后再运出。

  4、各种废弃标本、敷料及手术切除的组织器官等必须焚烧。

  5、一次性医疗器械必须毁形,然后浸泡在消毒液里,专人回收统一焚烧。

  三、责任到人

  病区的一次性医疗物品管理由每科的`护士长专人负责,如发现流失、不毁形、不浸泡的按目标管理的要求,一律扣分,并且与科室奖金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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