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药品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07 07:43:57 管理 我要投稿

(荐)药店药品管理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药店药品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荐)药店药品管理制度

药店药品管理制度1

  一、为加强药品处方的管理,确保企业处方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销售处方药时,应由从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

  三、处方必须有从业药师签名,方可调配;。

  四、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后或重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五、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六、处方药销售后要做好记录,处方保存两年备查。顾客必须取回处方时,应做好处方登记。

  七、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销售。

药店药品管理制度2

  一、门店每月应定时对店堂陈列药品进行养护检查。大型门店对陈列的药品可每季度按“三、三、四”循环的原则进行养护检查,小型药店可每月对陈列药品全部进行养护检查。如实做好养护检查记录。

  二、被列为重点品种的药品和拆零药品,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养护检查,对药品品名、规格、数量、批号、效期、厂家、养护结论等情况如实记录。

  三、经营需低温冷藏的药品的门店,应配置相应的'冷藏设备,将需低温冷藏的药品存放其中,并做好温湿度记录。

  四、对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按其特性采取筛选,凉晒,熏蒸等方法进行养护。

  五、门店应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对店内的温湿度情况进行检测,并按时记录。温湿度达临界点或超标时,应采取通风除湿、降温等措施,以保证陈列药品质量和安全。温湿度监测及调控记录簿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药店药品管理制度3

  一、为加强药品销售环节的质量管理,严禁销售假药劣药和质量不合格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营业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同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三、认真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价签,标示齐全,填写准确、规范。

  四、药品陈列应清洁美观,摆放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药品要按用途或剂型陈列。

  八、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销售药品;。

药店药品管理制度4

  进入21世纪,科学管理,创新经营是加强店管理的新要求,也是提高药店管理水平的标准。

  经营管理者要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努力学习不实践,在实践中使科学思维得到提炼和升华。创新推动药店经营管理进步取之不竭的动力和源泉。如今,药店经营管理处处存在着创新机遇,药店经营管理不能墨守成规,若如此,管理就会走入死胡同。

  体制、管理艺术性和社会支持等都是提高经营管理的重要方面。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员应引起重视,全面把握,不能放松:。

  首先,获得gsp认证是实现经营管理升级的保证。

  gsp是医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是国家规定医药经营企业必须达到的`相关要求和标准。药店从进货、质检、柜台展示、药品摆放、价格管理、财务核算、顾客服务、药品销售等具备进、销、存等一套经营管理程序,这一套经营管理程序须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只有完善的管理体制才能确保药店管理上水平、上档次。

  其次,管理的艺术性是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经营管理是讲究艺术性的,不是盲目和照本宣科。21世纪充满竞争和挑战,加强药店管理更注重艺术性,药店不再是靠降价获利,而是靠过硬的管理。管理又是依靠管理者的管理艺术,按照管理的法则,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营。

  再次,争取社会支持是药店发展的必要保障。

  药店虽小但与社会联系密切,药监、工商、城管、卫生等多方面都与之有关系。加强与外界的沟通与合作是药店发展的重要条件,否则难以存在下去。因此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药店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技巧三:质量为上。

  衡量一个药店管理水平的高低,药品质量的好与坏是重要标准。加强药品质量管理要严格按照gsp管理要求进行。健全的管理制度是从进货到销售一条龙管理。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要引起足够重视,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杜绝有质量问题的商品销售。

  技巧四:高新技术。

  本世纪是知识、技术的时代。医药零售经营正向规范化、现代化、连锁化发展,高新技术的应用,使管理方式和手段日新月异,对推动药店管理进步有重要作用。医药管理软件的开发对加强连锁经营网络化管理、现代化管理发挥着积极作用。现代技术成为连锁经营远程管理、网上购物不可或缺的管理手段。药店管理必须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否则将会落后于时代。

药店药品管理制度5

  一、为保证连锁门店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保证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贯彻执行,公司与连锁门店共同定期对门店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工作进行考核。

  二、连锁门店应认真学习掌握公司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程序规范操作要求,强化质量管理各项日常记录。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三、公司与门店每半年全面开展一次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考核工作。

  检查考核主要内容即:。

  1、门店硬件建设状况;。

  2、以公司制度为标准,检查考核门店执行各项制度的记录资料簿。

  四、在质量管理工作检查考核中,公司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可行和有效的改进措施,门店应认真落实,改进落实情况应做好记录。

药店药品管理制度6

  一、药品进货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从加盟连锁 公司或受公司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货。

  二、严禁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

  三、在接受配送中心统一配送的药品时,应对药品质量进行逐批 检查验收,按送货凭证的相关项目对照实物,对品名、规格、批号、 生产企业、数量等进行核对,做到票货相符。

  四、验收时如发现有货与单不符,包装破损,质量异常等问题, 应及时报告公司销售和质量管理部门, 在接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的退 货通知后,再作退货处理。

  五、验收进口药品,应有加盖红色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 《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药品应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六、药品验收合格,质管人员应在送货凭证上签上“验收合格” 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七、药品购进票据应按顺序分月加封面装订成册,保存至超过药 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药品陈列管理管理制度

  一、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卫生,符合药品陈列环境 和存放条件,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如:温湿度计,空调 或风扇等。

  三、陈列药品应遵循药品分类管理的原则,药品与非药品,处方 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中药材、 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应分开存放,并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 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陈列方式。

  五、危险品不应陈列,确需要陈列时,只能陈列空包装。

  六、 须设置拆零药品专柜, 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药品专柜。

  七、每月应对药品陈列的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 问题要及时整改。

  药品销售及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一、在销售药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 制度,向顾客正确介绍药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禁忌等内容, 给予合理用药指导,不得采用虚假和夸大的方式误导顾客。

  二、药品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进行销售。

  三、过期失效、破损、污染、裂片或花斑、泛糖泛油、霉烂变质、 风化潮解、虫蛀鼠咬等不合格药品严禁上柜销售。

  四、处方药须凭医师处方调配或销售。审方员应对处方内容进行 审核,处方审核完毕审方员应在处方上签字。处方调配或销售完毕, 调配或销售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并向顾客交代服用方法、用药禁忌 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处方调配程序一般分审方、计价、调配、复核和 给药。

  五、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 处方审方员应当拒绝调配或销售。如顾客确需,须经原处方医师更改 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或销售。

  六、销售处方药应收集处方并分月或季装订成册,顾客不愿留存 处方,应按要求作好处方药销售记录。收集留存的处方和处方药销售 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两年。

  七、药品销售应按规定出具销售凭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定,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销售服务的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择优选定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定点零售药店的政策制定、规划设置、资格确定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定点资格的初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三)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法规政策,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六条?下列零售药店不得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一)固经营假劣药品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行政处罚的;

  (二)停业整顿的;

  (三)未取得定点资格擅自从事医疗保险业务被查处的;

  (四)曾经被取消定点资格的。

  第七条?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当填写《东营市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三)房屋产权所有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四)工作人员名册、劳动合同和执业证书等;

  (五)与医疗保险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及管理设备清单: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

  (七)符合定点标准的其他证明。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零售药店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爱理的决定。初审通过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现场考察结合相关情综合确定初选结果,并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核.统一下发预选通知。

  第九条?取得预选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当按要求参加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和考试.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工作.经验收合格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审核确定.取得定点资格.并与相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有效期为三年的服务协议.开展医?疗保险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由于自身原因取得定点资格六个月内未开展医疗保险服务的.视为自动终止定点资格;未经批准的,不得使用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系统资源。

  第三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定点资格,收回证书。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终止定点资格。

  第十一条?定点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单位性质、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事项时,应当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定点资格。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终止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定点零售店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医保定点标识、投诉举报咨询电话及社会保障卡使用操作程序.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了解医保业务规程。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成立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药店有关医疗保险的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

  (二)审查本药店与医疗保险有关的服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对相关人员进行医疗保险业争知识和政策培训,(四)核实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等有关证件;

  (五)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参保人员的有关票据;

  (六)接受参保人员政策咨询;

  (七)完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社会保障卡中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是社保基金的组成部分,在定点零售药店的使用范围为参保人员的医疗消费,包括国药准字类药品、中药饮片.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消毒用品.一次性医用材料、医疗器械以及推荐给家庭使用的理疗产品,卫食健字、国食健字类保健品。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遵守社会保障卡使用规范和操作规程.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传销售物品的名称、单价、数量,规定范围以外的物品不得刷社会保障卡结算。

  第十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检查。

  第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营业时间内药师不在岗的;

  (二)使用社会保障卡购药价格高于现金购药价格的;

  (三)未明码标价售药的;

  (四)取得定点资格后擅自改变申报条件.但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五)套取社会保障卡现金、刷卡结算规定范围以外物品的;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并依法追究责任:

  (一)经营假劣药品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培予行政处罚的;

  (二)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提供医保刷卡结算业务的;

  (三)拒不配合监督检查-不参加年度审核或者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四)限期整改不合格或者整改后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违规情形。

  第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店药品管理制度7

  一、对药监局和公司质量管理部门通知的不合格药品,门店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下柜,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存放处,并按通知的要求退回配送中心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二、对配送中心配送的药品,门店验收员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的不合格药品,应予拒收,并立即报告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经质量管理部门同意后退回配送中心由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三、门店在销售和养护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不合格药品,应立即下柜,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存放处,并查找不合格原因,防止不合格药品扩散化。

  四、对于顾客退回的不合格品,由门店质管员确认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存放处。

  五、对有效期在6个月(可自定时限)以内的`近效期药品应及时销售。临效期时限应下架停售,并按不合格药品处理。

  六、近效期药品为重点养护检查药品,应每月养护检查并有记录。

  七、因各种原因产生的不合格药品,均应作好不合格药品登记和处理记录。不合格药品处理应退回公司总部由质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药店药品管理制度8

  目的:为规范药品养护环节的管理,保证陈列储存药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范围:适用于本企业陈列储存药品的质量管理。

  职责人:药品养护人员。

  内容:

  坚持预防为主消除隐患的原则,开展药品养护工作,防止药品变质失效,确保陈列药品的安全有效。

  质量负责人负责对养护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处理药品养护工作中的质量问题。

  养护人员每日上下午定时各一次对温湿度进行记录。

  作好药品效期管理工作,三月内近效期药品按月填写效期催报表。

  对不合格药品进行有效控制,不合格药品必须存入不合格药品专区,作出明显标志。

  负责对保管养护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档案,确保正常运行使用。

  养护检查中发现质量有问题的药品,应及时向质量负责人报告。

  及时分析养护信息,并上报质量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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