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问责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0 18:04:43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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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问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严肃审计人员行为,增强审计人员责任意识,提升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坚持“谁分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责任实施问责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 内部审计问责对象: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高级管理层、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人员。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视其性质、情节、后果、影响程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审计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审计工作职责分为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高级管理层的领导责任、审计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和审计人员的检查责任。

  第六条 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高级管理层的领导责任包括:

  (一)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按照《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的要求,根据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

  (二)强化审计工作领导,为审计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三)授予审计部门必要的处理、处罚权,协调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督促做好内部同级部门的审计工作。

  (四)制定和完善审计工作的制度体系,督促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制定与执行,对审计部门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

  (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准确地做出处理,督促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包括:

  (一)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按序开展审计工作。

  (一)检查权。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如实提供有关审计资料;有权查阅被审计单位各类凭证、报表、文件及会议记录等资料;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等。

  (二)制止权。有权制止、纠正、处理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和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建议权。审计人员就审计发现的问题,有权建议被审计单位按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对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人员,有权建议进行调整。对违反金融法规、规章制度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有权按照规定提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理的建议。

  (四)越权报告权。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时,在逐级报告的同时,有权越级报告。

  (五)其他权利。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有权向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质询,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整改结果;有权派员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议。

  第十条 严格执行廉洁审计纪律:

  (一)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高档标准的住宿。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公费宴请。

  (三)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

  (四)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五)不准无偿占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

  (六)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纪念品、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

  (七)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第四章 过错行为与处理方式

  第十一条 未按要求收集证据,查处的违法违纪问题事实失真,做出错误的审计决定,主审计人和相应参与审计的审计人员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 复查、复核人员未复核出审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由复核人员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违规,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罚绩效、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四)其他处理:包括调离岗位、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一)违反保密制度,擅自透露有关审计内容的。

  (二)丢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重要资料的。

  (三)未按廉洁审计纪律要求进行审计,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调离审计工作岗位;情节较重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纪律处分:

  (一)在审计方案规定范围内,重大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的。

  (二)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调整、修改、删除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致使报送的审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其他处理:

  (一)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

  (二)帮助被审计单位徇私舞弊、隐瞒问题、弄虚作假的。

  第十七条 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和建议,主管领导玩忽职守未处理,酿成案件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按照《XX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报告及处置工作规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XX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